唐代货币思想述论论文
大致说来,货币思想是指人们对货币的起源、本质、职能、作用及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这些问题和认识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大都有统治阶级中的人士思考并提出,属于统治思想和统治理论。有唐一代,货币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达到了什么样的认识水平,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以下拟对此类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
唐代对货币起源的认识仍然囿于《管子》的“先王制币”说(亦称“货币国定说”)。此说在《管子》一书中多处言及,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见于《国蓄》篇,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玉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观点产生以后影响至巨,几成定论,成为货币起源说上的主流认识。
唐代坚持此说的以张九龄、陆贽、白居易、杨于陵等人为代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三月,张九龄在所拟《敕议放私铸钱》中指出,“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乃为钱以通贸易”。[1]德宗贞元十年(794),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立货泉之法,以节轻重之宜。”又说:“钱货者,官之所为也。”[2]宪宗元和元年(806),白居易指出,“夫天之道无常,故岁有丰必有凶;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缩。圣人知其必然,于是作钱刀布帛之货,以时交易之,以时敛散之”。[3]穆宗长庆元年(821),户部尚书杨于陵认为,“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迁有无,通变不倦”。[4]
这些言论从便利商品交换的技术角度及维护政权统治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解释货币的起源,认为货币乃是帝王贤哲人为设计制造出来的,在认识上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观点”,[5]也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看法。它把货币的产生解释为是政治权力和统治利益的产物,从而混淆了货币起源与商品交换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进而阻止了对货币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这种观点认为货币实际上是人君之权柄,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一个工具,根本不可能看到货币是在商品交换中自发产生的,是用于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本质所在。总而言之,货币起源论上的肤浅和错误,决定了货币本质论上的想当然和谬误。这样的认识水平,与西汉司马迁所持“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6]的货币自然发生说相比,无疑在正确的认知道路上是相去甚远的。司马迁虽未认识到货币本身即是一种特殊商品,但他把货币的产生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认为“龟贝金钱刀布之币”是“农工商交易”发展的结果,提出了关于货币起源的正确的和客观的观点。唐代统治阶级则仅仅是接受《管子》的成说,并没有去认真地加以思考研究。
(二)关于货币的职能
如所周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货币具有两种基本职能:一是价值尺度(价值标准),二是流通手段(交换媒介),其中价值尺度是第一位的,流通手段是第二位的,即流通手段以价值尺度为前提,因为只有自身具有了一定价值,货币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不过,这两种职能又是统一于一体的。马克思指出:“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7]
唐代对货币的两种基本职能有所认识。如杜佑认为,“原夫立钱之意,诚深诚远。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以贸易流注,不住如泉”。[8]崔沔认为,“钱之为物,贵以通货”。[9]杨于陵认为,“钱者所以权百货,贸迁有无,所宜流散,不应蓄聚”。[10]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内云:“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雍,货当益贱。”[11]穆宗《定钱陌敕》亦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12]
这些观点指出货币不仅具有“数”,即价值标准,具有权百货的职能,而且能够“贸迁有无”,并“贵在通货”、“义在通流”,不应蓄藏雍滞,对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的认识明确。不过,需要加以辩明的是,唐代的这些认识并不是来源于对货币本身属性的具体探索和科学研究,而是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和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加以推衍而认知的。
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货币本是无用之物,即没有什么价值,货币所以具有“数”、具有“权百货”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完全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制定。他们认为,货币既然由国家制造,那么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也由国家确定。这一方面最典型的言论是韩愈在《钱重物轻状》中所陈解决通货紧缩之对策第三条,即:“三曰更其文贵之,使一当五,而新旧兼用之。凡铸钱千,其费亦千,今铸一而得五,是费钱千而得钱五千,可立多也。”[13]露骨地主张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调整、确定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这种被学界称之为货币名目论的价值尺度观,显然是直接承继了《管子》所谓货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的观点,在认知上也没有超出西汉晁错所谓“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14]的水平。它无视货币作为特殊商品自身固有的价值大小,无视货币价值的自然属性,认为货币由无用之物变为众人之宝,决定于“上用之”之故,即系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在理论上显然是错误的。
从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国家制造货币的目的在于调节万物轻重,疏通商贸,发展封建经济,巩固统治秩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掌握使用好货币这一工具,通过国家权力的推行,使货币通流不住,不断地在商品交易中发挥作用,即所谓“义在通流”,或“泉货之义,所贵通流”。也就是说,货币所以能够在商品交易中发挥流通手段的职能,关键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推动,亦即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也是由国家权力所赋予的。这样的认识同样不是对货币流通手段职能自然属性的认知,在理论上也是错误的。
对货币基本职能的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尤其是价值尺度观上的名目论,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根深蒂固,影响巨大,成为历朝历代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的理论根据,并在实践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屡次造成了严重破坏,唐肃宗时期推行的通货膨胀政策是其显著事例。
(三)关于货币的作用
唐代对货币作用的认识较为全面。唐代统治阶级认为货币作为人君之权柄,不可假于人,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要在四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用于权百货,准交易,促进商贸活动,发展社会经济,二是通过货币总量的敛与散(即回笼与投放)来调节物价高低,操轻重之柄,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三是用于权本末,调整农工商业之间的关系,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处在封建统治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四是摧抑豪强,制约兼并,限制地方势力的壮大,巩固小农经济这一封建统治基础。
唐代统治阶级中对此发表看法的人很多,以刘秩、陆贽、杨于陵、白居易等人为代表。开元二十二年(734),针对张九龄所提纵民私铸的议案,刘秩上《泉货议》,指出,“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实系于此”。首先从总体上强调货币对调控经济和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接着分五个层次系统阐述货币乃国之权柄,说:“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人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15]贞元十年(785),陆贽指出,“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定泉布之法以节轻重之宜,敛散驰张,必由于是。盖御财之大柄,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16]强调货币乃国之利柄。杨于陵认为,“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迁有无,变通不倦,使物无甚贵甚贱,其术非它,在上而已”,[17]强调货币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白居易认为,“谷帛者生于农也,器用者化于工也,财物者通于商也,钱刀者操于君也。君操其一,以节其三,三者和均,非钱不可也”。又说:“夫钱刀重则谷帛轻,谷帛轻则农桑困,故散钱以敛之,则天下无弃谷遗帛矣;谷帛贵则财物贱,财物贱则工商劳,故散谷以收之,则天下无废财弃物也。敛散得其节,轻重便于时,则百货之价自平,国人之利咸遂。虽有圣贤,未有易此而能理者也。”[18]强调货币调节农工商各类经济部门和全国经济形势的作用。类似的观点在唐代诏令中也有反映,如玄宗《令所司收换恶钱敕》有云:“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19]宪宗《平泉货敕》亦云:“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轻重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其变,以利于人。”[20]
上述对货币作用的看法各有侧重,有详有略,其中以刘秩的阐述最为全面系统。从我国古代对货币作用的认识史来考察,白居易所持货币能调节农工商各类经济部门关系的看法是新的创见,取得了一定进步。不过,唐代对货币作用的整体看法主要是承继和绍述《管子》的轻重论思想,在总体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管子》轻重论思想的主要内容,唐人杜佑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说《管子》认为货币乃“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夺贫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众则国富而人安,农桑寡则人贫而国危。使物之重轻,由令之缓急。权制之术,实在乎钱,键其多门,力出一孔,摧抑浮浪,归趣农桑,可致时雍,跻于仁寿,岂止于富国强兵者哉!”[21]从本质上讲,轻重论是一种利用货币以调控经济并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论,主张货币要按照国家财政和政治的需要,而不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由国家垄断制造并掌握使用,把货币同财政利益及政治统治结合在一齐,是一种明显的国家干涉主义。轻重论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占居统治地位,是封建统治阶级货币思想的中心内容,成为历代帝制政权视货币为统治工具的思想根源及理论依据。
(四)关于货币的管理
货币管理主要包括对货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管理。从货币起源论上的国定说和货币本质论上的工具论出发,唐代统治阶级对货币管理有着一个总体上的指导思想,即货币的生产铸造权和发行流通权均要由政府垄断,乃国之权柄,不许私人染指。开元二十二年(734),唐廷就张九龄所拟纵民私铸案展开了讨论,结果,“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22]裴耀卿、李林甫、萧炅等人认为,“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绝奸滥。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23]刘秩则上《泉货议》,系统阐述铸币权乃“人主之权”,[24]不可假于人。后来,陆贽明确强调货币“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25]杜佑也认为,“昔贤有云:‘铜不布下,乃权归于上’,诚为笃论,固有国之切务,救弊之良算也”。[26]总之,虽然张九龄提出了纵民私铸的议案,但是并没有取得认同,货币的生产铸造权为国之特权的指导思想是十分明确的。
唐代统治阶级对货币发行流通权是国家特权的认识也不模糊。他们认为,国家铸造货币的目的在于通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来调节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操轻重之权,既可利用季节差价、丰歉差价以籴入、粜出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又可操控国家的经济大势,保持封建经济的正常发展,并从根本上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秩序。即通过使用货币这一工具,掌握货币流通,不但达到经济目的,而且达到政治目的。刘秩、陆贽、杨于陵、白居易对此均有明确认识,可见前文,而陆贽的一段话说得最为清楚明白,曰:“物贱由乎钱少,少则重,重则加铸而散之使轻;物贵由乎钱多,多则轻,轻则作法而敛之使重,是乃物之贵贱,系于钱之多少;钱之多少,在于官之盈缩。”[27]此类认识仍是机械的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少,与货币购买力的大小成反比,与商品价格的高低成正比,还没有认识到货币流通速度以及流通速度对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问题,在水平上也仍停留在《管子》所谓“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及西汉贾谊所谓“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28]的高度。
对如何垄断货币的生产铸造权和发行流通权,唐代统治阶级也有其共识,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而且实行了由政府一手买断铜、锡等铸币材料,不准私自买卖的政策,并配套出台了禁铜令、禁铸铜器令、禁销钱铸器令等法令,详见下文唐代铸币的政策与经管部分。
(五)其他认识
除以上货币思想的主要内容外,唐代统治阶级对有关货币的其他问题也有明确认识。如关于币材,认为铜是最合适的。宪宗在一则诏书中即说:“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29]前述杜佑的观点也认为“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对贵金属金、银作为币材的更大优越性尚无认识。又如对两税法以后的赋税征钱(货币税)问题,多数人持反对态度。陆贽说:“谷帛,人所为也;钱货,官所为也。人所为者,租税取焉;官所为者,赋敛舍焉。国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曷尝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30]韩愈也说:“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人不能铸钱,而使之卖布帛谷米,以钱输于官,是以物愈贱而钱愈贵也。”[31]白居易则以诗加以讥讽,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计丁口,租必计农桑,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32]这些观点从祖宗成法及所征因所产立论,没有认识到当时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之下所要求的赋税由实物转向货币的必然趋势,都较为肤浅和缺乏说服力。
(六)一点结论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唐代货币思想主要是承继和绍述《管子》和西汉时期的货币学说,虽然在某些问题上有所进步,有的观点也表述得更加清楚明白,但是在总体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仍停留在国定说和轻重论的认知体系上。这样的认识水平与唐代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在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相比,明显地过于滞后,并反过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一是唐代统治阶级仍然认为货币乃国之权柄,是理财、平天下的工具,从而使得他们着力于从财政和政治的原则出发去使用货币,不可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办事,也不可能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客观需求,造成财政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这种矛盾与对立在有唐一代长期存在并逐渐激化,而又无法解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二是面对两税法实行以后严重的钱重物轻(钱荒)的通货紧缩问题,唐王朝并无良策。认为铜材是最佳的铸币材料,金银只能“为器为饰”的落后思想,蒙蔽了统治者的眼睛。即使在岭南和西州等地已广泛使用自然金银和波斯金银币作为货币,以及皇宫中大量使用金银钱作喜钱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没有受到从中启发,没有看到以贵金属金、银作为货币的更大优越性,无从实现货币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而是极力维护早已落后了的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结果严重制约限制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货币问题涉及到如何从效用转化为价格。因此只有效用没有货币,就无从以效用说明价格。以下是我做的一些探讨。请各位过目,批评。五、货币和价格1、 交换媒介:如果参与交换的每一个交换主体都能实现交换,交换对象在交换范围之内一定存在一一对应的互补关系。即每一个出让消费对象都有获得方的需要;而每一个需要获得的消费对象都有出让方的供给。这种互补关系的缺失,意味着交换不能完成。但这只是交换最终完成的必要条件;仅具备这个条件不一定能完成交换。如果交换的范围限于两方,而且两个交换主体之间存在这种互补,这就满足了两两物物交换的条件,交换将按照以上描述的过程进行并得以完成。如果交换主体较多,而这种互补不存在于两两之间,仅间接地存在于三个以上以至更多交换主体之间,物物交换就发生困难。以互补存在于三个交换主体之间为例,见下表:商品 交换主体A B CM Dam SbmN San DcnP Dbp ScpD=需要S=可供从表中可见,在交换范围内存在着互补,但在两两之间不存在互补;这种情况下,要完成交换,只有两种可能:1) 必须使其中一个交换主体具备这样一种能力,先经交换获得一种自己并不需要的消费对象,在第一次交换后构成待实现的远期的两两互补的关系;而在第二次交换中实现两两互补关系;第二次交换中互补的实现是第一次交换中远期互补的保证和前提。2) 其中一个交换主体先经交换失弃一种自己需要且处于均衡状态的消费对象,在第一次交换后也构成待实现的远期的两两互补的关系;而在第二次交换中实现两两互补关系;第二次交换中互补的实现是第一次交换中远期互补的保证和前提。在这个过程中,那个承担两次交换的交换主体扮演着媒介交换主体的角色,而被交换两次的消费对象承担了媒介交换对象的角色。两两互补的物物交换过程中,对于交换双方而言,交换对象都同时也是消费对象;而由媒介交换对象参与的交换过程中,对于媒介主体而言,媒介交换对象只在最后交换中同时具备交换对象和消费对象性质,而在第一次交换中,只是交换对象。无论媒介方式(1)或(2)都是如此。所以,存在互补却不存在一个两两互补的交换过程中,如果存在一种最终成为消费对象的纯交换对象。它因为最终可以成为消费对象而被单纯用为交换对象,以此为角色,媒介着交换过程的进行。它构成了一种特殊的交换对象。推而广之,在更大的交换范围内,要完成最终的交换,都需要这样一类特殊的媒介交换对象:最终是一种消费对象,而此前只是纯交换对象。有可能,这类交换对象寄托于几种消费对象,但它们一定都具备同样的性质。以上表为例:设消费对象P具备以上性质;A获得P,出让N;C获得N,出让P;第二次交换A与B:A获得M,出让P;B获得P,出让M;通过两次交换,交换主体三角互补关系得以实现。商品 交换主体A B CM Dam SbmN San DcnP (Dap)(Sap) Dbp ScpD=需要S=可供黑色:1次交换红色:2次交换括号中的商品P起到了交换媒介物的作用;交换主体A起到了媒介交换主体的作用。这是媒介方式(1)的图表演示。媒介方式(2)也可以这样说明(略)具备以上性质的特殊消费对象称为媒介交换对象。、 交换媒介的交换比例的确定对于都是消费对象的交换对象,其交换比例由交换物对各自所有者的边际效用决定;而作为交换媒介物,对于媒介交换主体而言并不需要交换(出让或获得)这个物品。所谓不需要,意味着处于边际效用平衡状态,与谁平衡?与其它交换物品交换后的边际效用平衡,否则会因新的不平衡产生进一步的交换动力。所以,对于起媒介主体作用的A和媒介物品P,一定存在如下平衡:(Sam+ΔSm)/Damo=Sap/Dapo=(San-ΔSn)/Dano因此,与B,C的交换方程组为:第一次交换:(Scp-ΔSp)/Dcpo=(Scn+ΔSn)/Dcno(San-ΔSn)/Dano=Sap/Dapo第二次交换:(Sam+ΔSm)/Damo=Sap/Dapo(Sbm-ΔSm)/Dbmo=(Sbp+ΔSp’)/Dbpo将以上方程组联立并令ΔSp=ΔSp’得:(Sam+ΔSm)/Damo=(San-ΔSn)/Dano(Sbp+ΔSp)/Dbpo=(Sbn-ΔSn)/Dbno(Scn+ΔSn)/Dcno=(Scp-ΔSp)/Dcpo方程组的解 δSm,δSn,δSp是均衡时的交换量;而三个解的相互之比,δRmn,δRmp,δRnp,就是均衡时的交换比例。还可以直接根据A,B,C对待交换物品的平衡方程得到以上方程组:A需要M,可出让N;有边际效用均衡等式:(Sam+ΔSm)/Damo=(San-ΔSn)/DanoB需要P,可出让M;有边际效用均衡等式:(Sbp+ΔSp)/Dbpo=(Sbn-ΔSn)/DbnoC需要N,可出让P;有边际效用均衡等式:(Scn+ΔSn)/Dcno=(Scp-ΔSp)/Dcpo以上构成三元一次方程组:(Sam+ΔSm)/Damo=(San-ΔSn)/Dano(Sbp+ΔSp)/Dbpo=(Sbn-ΔSn)/Dbno(Scn+ΔSn)/Dcno=(Scp-ΔSp)/Dcpo推而广之,只要在交换范围内存在互补,且不存在两两对等的互补交换关系,一定有同等数目待求交换量组成的多元方程组,得出同样数量的交换比例。通过上例还可以看出,如果P作为交换媒介,虽然A并不需要它,但也要与之交换,而交换比例的确定则不是由P对A的边际效用而是由P对B和C的边际效用通过所有参与交换方的边际效用均衡方程组解得的。因此任何一个交换对象与交换媒介的交换比例都要受到众多交换对象及其边际效用的影响。再有,作为交换媒介,与其它交换对象一样,要完成交换,必须在交换范围内存在对该媒介的互补关系,即有该媒介的需要方和出让方。可幸的是,人类需要的消费对象很多是共同的。因此只要交换媒介与这些共同的消费对象确定了交换比例,那么媒介与其它物品的交换比例就由其它物品与这些基本物品的交换比例确定,而无须去解更为庞大的方程组。但是至少要解三元方程,这是由媒介的存在条件(即至少三方参与交换而且相互无互补关系)决定的。3、 货币——最终的媒介交换对象交换媒介一开始就具有了在远期才可交换到所需消费对象的性质,而这就是“信用”的性质。一个能长久发挥作用的交换媒介一定是其“信用”良好的物品。为保证这一点,第一这个交换媒介必须是一种人们需要的物品,即是一种消费对象;第二,这个媒介对那个最终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必须足够大,以至不存在舍弃该媒介的可能;第三,最终消费这个消费对象的消费者必须有足够的为大多媒介使用者所需要的物品以备持有媒介的交换者随时可以交换到。这三点从效用和实物上保障了交换媒介的“信用”品质。但具备了“信用”的物品的现实作用是媒介交换,这个作用要求媒介物品必须具有方便使用,易于携带储存,便于分割,量度,不易损坏等属性。这些属性可以统称为“实用性”。“信用性”与“实物性”的统一,是合格的交换媒介的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物品,就演化为货币。物品“金“,就具备了这样的标准,于是金成为合格的货币。首先它是一种消费对象,一种高级的装饰性的消费对象,这种高级是指它所满足的是较高层次的需要;而这种高层次的需要只有在低层次的需要满足之后才产生,因此,有此需要的人群一定是拥有足够较低级消费对象的主体。这保证了可以有足够的物品与金相交换。第二金是稀缺的。这是由自然储量决定的。这保证了金的既存量较少,保证了金的边际效用较高。这两点保证了金的“信用”品质。从“实用”品质上看,金也是合格的。计量,携带,储存等十分方便。所以金是天然的理想货币。4、 货币的边际效用:一个富人手中的100元货币与一个穷人的100元货币边际效用一样吗?在物物交换过程中,交换物品同时具有交换对象和消费对象两种性质。而货币的这两重性质却是分离的。作为交换媒介,它只是一种纯交换对象;作为纯交换对象它不具有边际效用。而只有在最后它因它的某种自然属性满足人类的某种欲望时,它才成为消费对象,也只因行使这个消费对象功能,货币才具有边际效用。所以对于那些只把货币当作交换对象的货币持有者,不存在对他们而言的货币边际效用。货币的边际效用只取决于最终将它作为消费对象的所有者。当黄金消费者不再需要黄金,即黄金的边际效用降至零时,所有人手中的黄金都将一文不值。而根据货币的成因,没有边际效用的物品不具有“信用品质”,所以一文不值的黄金将不再是货币。反过来说,黄金之所以成为货币,正是在于其边际效用总保持较高水平而且相对稳定。因此富人和穷人手中的货币都具有同样的边际效用。可能,穷人花1元购买的两个面包与富人花100万元购买的一辆汽车在感觉上似获得同样的满足感;似乎两者单位货币对应的满足感是不一样的。但是如上所述,不同种类的满足感是个不可以比较的量。要想可比只能通过交换比例即价格作为转换参数;如果市场上的面包和汽车的价格比就是1:2000000,那么两个面包带来的综合满足感与一辆汽车带来的综合满足感的比只能是1:1000000;而单位货币对应的满足感是一样的。所以货币在将其仅作为交换媒介的所有者手中边际效用都是相同的,都等于货币对那些将其作为消费对象的所有者的边际效用。5、 实物货币向符号货币的转化以上货币的“信用”品质是由货币本身的有用性做最终保障的。保障的目的是使众人相信货币的可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有用性又只是使众人相信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如果另外还有一种方式也能够使众人信服,而那种方式的体现物并不具有“有用性”,那种方式也可以成为一种媒介。比如经“可信”之人担保的“借条”,甚至完全的无形担保,都可以媒介一个交换过程。这种人格化的担保,实际是一种“信用”符号。人是符号化的物种,语言、文字是符号的集成;人又可能具有(不一定具有)履行承诺的品质,因此人类确实无必要必须通过实物的有用性及效用大小来构成信用,也完全可能确立一种符号化的“信用”。于是“符号化的信用”加上“实用性”也成为了合格货币的又一种选择。于是随着人类的历史进步,多种“符号”货币相继诞生。1) 纸币:这是一种以政府的权力和实力担保的“信用符号”,在“实用性”上比之金品更为方便。2) 单据:这是以银行的实力担保的“信用符号”,比之纸币更为“实用”简捷。3) 电子货币:也是以银行或政府的担保为信用保证的“信用符号”,是电子化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非实物货币与实物货币有重要的不同:实物货币的“信用”源于物品的非人为的属性;而符号货币却以“人为”的担保为基础。实物货币与其它物品的交换比例是以各自的边际效用为基础,根据边际效用均衡原则,通过与若干基本消费对象确立基本交换比例进而得出的。而符号货币,它虽然也必须通过与基本物品建立比例关系而确定与所有的交换对象的交换比例,但是其基本交换比例不是由其边际效用决定的而是“人为”的确定的。这种“人为”的比例存在着随意性,这给符号货币的“信用”带来了失效的可能。政府信誉,银行信誉的丧失不是不可能的。为防止这种失效,可以采取符号货币与实物货币挂钩的“金本位”方式,规定单位符号货币的“含金量”;也可以采取控制符号货币量与实物财富量的比例方式。目的是一个,减小“信用”的人为因素。但无论如何,符号货币的信用品质总是低于实物货币。一个社会,货币发行者的信誉越高,实力越大,符号货币的作用空间就越大。而当风险增加人们总是转向实物货币就是符号货币的信用小于实物货币的例证。1、 货币与消费对象的交换比例——价格实物货币出现以后,这个货币可以依照边际效用均衡交换方程与某一个可能的,通常也是最基本的消费对象确定边际效用均衡方程,以此参与多元交换方程组,从而确定均衡方程组的解δSg,进而与其它交换物品的解形成比例关系:如δRgn=δSg /δSn ,δRnp=δSg/δSp , δRgo=δSg /δSo, δRgq=δSg /δSq,……。形成一系列不同消费对象对应着G不同数值的数列。这种货币与不同交换对象的交换比例数列,就是各个交换对象的价格。设价格为Pg:Pg= δSg/ δSn(n=1,2,3,…)符号货币,则根据与实物货币的挂钩比例确定与各个交换对象的交换比例即符号货币价格,当然也可以人为确定。2、 货币的作用价格出现后,货币有了三重作用:第一, 货币是交换媒介。货币以它的“信用”品质和“实用”品质行使交换媒介的功能;这个功能使货币成为流通手段。第二, 货币是交换比例尺度。使其成为价格尺度的是交换对象和货币的边际效用均衡原理;价格通过一系列的边际效用均衡方程组所确定的各个交换对象的交换比例得出。以此,货币成为边际效用的物化表现,成为交换比例的尺度。第三, 货币是财富的尺度和物化表现。因为价格起到了一种计量单位转换参数的作用。当一定量的物品与其价格相乘得到一个货币量时,这个货币量一方面代表了物品的数量;另一方面,由于价格与物品边际效用的正相关性,还代表了这个定量物品对人的效用程度。而数量多效用高正是人类对财富的本意理解。因此货币量成为了财富的尺度,并由于与任何物品的可交换性,使货币的数量成为财富多少的象征,进而也使货币成为储藏手段。设货币量为ΔSg,那么对于商品M有: ΔSg(M)=δRgm*ΔSm=R(Umm)*ΔSm;对于商品N有: ΔSg(N)=δRgn*ΔSn=R(Unm)*ΔSn;对于商品P有: ΔSg(P)=δRgp*ΔSp=R(Upm)*ΔSp对于商品Q有: ΔSg(Q)=δRgq*ΔSq=R(Uqm)*ΔSq;等等。货币量代表了一切商品的数量和相应的边际效用。货币的这些特质,使它走向神坛:货币是尺度,是价格,是社会的总效用,是所有的消费对象;货币是收入,是损失,是财富。如果市场是经济的看不见的手,效用就是经济的看不见的魂;而货币则是附了魂的神像,货币确实值得崇拜。
关于货币的小论文需要做到短小、简洁、扼要,不需长篇大论文,一般都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组成,可以简单介绍一些货币的产生,发展等等:
1、货币(Money)是通货的一种。俗称金钱。通货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保存财富的手段,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包含流通中的货币、政府债券、银行券等。
2、由于货币属于商品,因此他同所有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处在不同形式的价值运动中的时候,货币所表现出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另外三种职能则是在两者的基础上形成的派生职能。
3、流通手段就是指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媒介的职能。在货币出现之前,商品交换是物物直接交换,即商品-商品。货币出现后,商品交换就通过货币作为媒介来进行,即商品-货币-商品。在这里,货币在两种商品交换关系中起着媒介物的作用,执行着流通手段的职能。
4、作为价值尺度,可以是观念上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则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但不一定是足值的货币。这是因为,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每次都只是转瞬即逝的事情,人们关心的是它是否能起到交换媒介的作用,而并不关心它的实足价值是多少。
5、只要社会公认它能代表一定数量的货币,代表一定的价值就行。这就产生了不足值货币代替足值货币,以及纸币代替铸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可能性。相对地说,纸币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是按照它所代表的金或银的价值,即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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