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信托制度是由英国首相说颁发的,这种制度的产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其实信托制度的前身是中世纪的用益物权 。而当时这个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土地被通过遗嘱转让,也为了给那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减去繁多的负担,可是用义务权一旦生之后就动到了很多资本主义的蛋糕,由于当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以国王的损失最大。后来在1535年的时候,英国直接立法并通过了《用益物权法》。主要是来禁止那些接受遗产但不愿意交税的人以及采邑的税款和费用。(因为英国当时是子承父业),很多人由于这项规定补交了很多税款,损失了很多精彩,所以这条法律受到很多人的抵制。但是几百年来用益物权依然坚持的流传下来,后来慢慢的就变成了信托,成为了英国最显著的特征在经过经济的发展,慢慢的信托变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业。
英国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成立1873年的时候,英国的平衡法和普通法两种制度合为一体,普通的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共同合并,并集体承认了对信托关系的认可,凭借着英国法律的保护,信托才真正的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1.信托的由来: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它是取源于美国的银行,由于美国银行为他们的人民做担保,他们可以借取非常多的钱财,由此而产生了信托制度。
给你找了两篇蛮好的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篇简单些,第二篇专业点内容提要: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二)信托公司的现状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三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2011:中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及趋势展望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邢成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 2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6系列三:主动管理深入人心,银信合作有望华丽转身.................. 12系列四:政信合作热度骤减,基础设施基金方为出路.................. 17系列五:信托PE投资不断探索新路,信托QDII悄然拉开帷幕.. 22系列六:资本市场屡遭封堵,部门分割愈演愈烈.......................... 27系列七:房地产行业遭遇“严冬”,信托投融资再现暖意............ 36系列八:行业重组趋于平静,个案操作颇具亮点.......................... 44系列九:规范自律渐成共识,行业组织功能凸显.......................... 50系列十:2011:中国信托业趋势判断与展望.................................. 53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万亿元;2009年底的2万亿元;2010年的3万亿元,四年实现9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信托公司在此期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实现高速增长,主要导因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新办法”明确了信托业发展方向。中国银监会总结信托行业回归本业5年来的发展历程,再度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明确成:“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业态接近于国外私募基金。信托新政的颁布,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中国既有商业信托制度“颠覆性”制度创新的完成。为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同年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等政策性文件。由于“新办法”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彻底解决了影响中国信托业多年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新办法”中明确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持有实业投资股权,信托资金债权运用方式也规定了严格上限限制,委托人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范围,突出了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自此,“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公司全面实施转型和开展创新,自此中国信托业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信托业发展方向得以明确、经营模式得以确立、经营机制得以转换、产品结构得以升级、人的思想得到彻底解放,短短四年中管理信托资产突破3万亿,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超过历史总额。(二)原评级分类标准助推信托公司“规模偏好”。自2006年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试行评级分类监管,即按照不同的监管指标分别对信托公司作出量化评级,再根据评级高低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创新业务资格作出不同规定。由于第一次在信托行业引入评级分类监管,所以缺乏经验,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对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没有具体划分主动管理型资产和被动管理型资产,而是“一刀切”,例如评级分类监管办法第四部分资产管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信托业务规模”中规定:信托业务规模得分12分,其评分标准规定为:根据公司管理的受托财产规模与行业平均值之间的比值得分,比值300%以上得12分;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业务规模/行业平均值×12/3分(得分四舍五入);比值20%以下得分为0分。其评分说明指出,该指标评价公司受托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的地位,评价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水平。加之对管理的资产规模规定的评分权重比例偏高,占该资产管理部分总分的12%。因此,客观上对信托公司忽视质量、重视数量,不顾公司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扩张信托资产规模,一定程度起了诱导和助推作用。(三)信托公司“通道型”业务导致“规模泡沫”。我们把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这一类业务通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或被动管理型业务。信托公司在这一时期中此类“通道型”业务规模增长速度极其迅猛。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通道型”业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渠道:一是信托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来往。一些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迅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类等级,使其信托资产规模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增长,便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将相关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控股的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短短一年内,资产规模由一、二百亿一跃超过千亿;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所谓银信合作业务迅速作大资产规模。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四)少数公司创新乏力,错选粗放外延型模式。极少数信托公司由于自身机制约束或团队缺失,市场开发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低下,难以有效的开展由信托公司主导话语权主动型管理的信托业务,产品线单一,公司很难供应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故错误的选择了没有原创要素、丧失主动话语权、毫无核心竞争力、信托报酬率极低的平台业务,而此类业务只有“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才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显然,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2010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当前阶段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也引起了业内外较大反响。《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已于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并正式下发。《办法》与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09年1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中均传达出一个相同的声音----“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鼓励主动管理型信托业的发展”。监管者明确引导信托公司尽快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片面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向“精耕细作”、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内涵发展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深层考量和战略意图。这将彻底转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切实成长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信托行业走内涵式发展的模式成为必由之路。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进入历史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道,将中国信托业正式引入一个以“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可见《办法》的出台并非偶然,监管部门三年前就已经开始酝酿。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目的在于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而言,其主要指导思想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均已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在我国,继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了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也正式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收益明显,有效的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2、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变和创新业务的频繁开展,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大为改观。2007年新两规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的达182倍。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多数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曾就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风险提示,但银信合作业务在年底仍然达到万亿元,创出历史新高。以上事实表明,在当前信托公司风控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3、重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逐步实现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控。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提高对信托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落实监管意图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业务风险系数,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4、推动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做优做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置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水平挂钩等手段,可以进一步落实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理念。限制评级水平较低公司盲目扩张的同时,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在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上预留了空间。(二)《办法》的主要监管内容1、《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归纳起来净资本管理主要内容为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净资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项目 规范内容净资本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风险控制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三)信托公司“二次转型”迫在眉睫1、顺势而为,调整公司传统业务结构。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可知,监管部门酝酿净资本管理由来已久,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信托业发展模式重构是大势所趋,唯有顺应发展,积极应对才是信托公司的前途所在。此次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信托业整体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信托公司应尽快认清形势,根据自身优势,迅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重新布局公司业务体系,尽快培育自身核心能力,在新形势下获得发展的主动。2、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掌控,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3、重视渠道建设,逐步构建私募化营销网络。《办法》出台后,由于信托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所谓银信合作类的通道型产品将逐步淡出市场,因此,信托公司的产品营销渠道必须两条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赖以往银信合作的传统销售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运用目前相对宽松和有利的政策环境与监管规定,立足区域,迅速辐射全国市场,以最大限度扩张自身的理财市场占有份额,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大力开发不同门类、不同风险特色、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资项目,适应不同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产品。从而,逐步积累自有的忠实客户群和项目池与资金池,为高水准开展基金化信托创新业务创造条件。4、研发先行,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信托业务原本就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在《办法》出台后,信托业务创新、信托产品创新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一些公司虽表面设立了研发部,但人员和经费都十分不足,往往还兼任其他许多工作。因此,信托公司必须改变过去只顾急功近利,忽略前瞻研究的短视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业务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将产品研发与《办法》出台后新形势下公司创新业务的目标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升公司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公司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奠定基础。5、调整资本规模,兼顾优化结构。据统计目前我国信托业平均净资本规模高于平均注册资本,但多数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已经用于各类投资,大多基本被固化。在《办法》实施后,按照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按风险系数进行抵扣,而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在快速增加,所以信托公司的增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大背景之下,一些资质达标的信托公司通过申请上市的方法来扩张资本规模的思路再次被提上日程,而且较之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则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还有信托公司为适应《办法》实施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董事会基金转增资本。由上述可知《办法》实施后适时、适当增加资本规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因此,一些原来资本结构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的信托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扩充资本的有利时机,同时达到优化股权比例,调整资本结构的效果。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
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
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目录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
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
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
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
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
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
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 *** 主要的目的, *** 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
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 *** 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
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 *** 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
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
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 *** 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
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missum”(遗嘱信托)制度。
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
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 *** 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1896年英国 *** 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
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 *** 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
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 *** 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
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 *** 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
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
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
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 *** 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英国“尤斯制”(Use)是信托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
那时候宗教徒习惯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但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
教会的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的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
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作为对这个新规定的回应,宗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
他们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历史沿革 福建简称“闽”。
唐开元21年(733年)设“福建经略使”,始称“福建”。南宋设有1府5州2军,故又称“八闽”。
福建在历史上是“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 *** 教等重要文化发源地和商贸集散地,福州、厦门曾被辟为全国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闽江口的马尾港是中国近代造船工业的先驱和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
福建在历史上曾经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在宋、元时期,随着港口的对外开放,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福建与海外贸易往来频繁,进入经济鼎盛时期,在全国占据重要的位置。
明清两代,福建的丝织业、制糖业、制茶业、造船业、造纸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自从封建统治阶级实行闭关自守的“海禁”以后,福建经济受到严重的影响。
尤其近代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以后,福建经济每况愈下,基础脆弱,结构畸型,到1949年已处于全国沿海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省份之一。 福建历史悠久,原始社会就有人类活动,属于古越族的一支,被称为“东越”。
战国时期,越国为楚兵所败;越国一些王族南逃至福建和浙江南部,其后裔与福建的闽族人融合,成为“闽越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福建设闽中郡,第一次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出现在中国版图上。
唐朝中期设福、建、泉、漳、汀5州。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为加强边防;设“福建经略使”。
始有“福建”一词。五代时期,闽王王审知据闽成立闽国基本上奠定了后来的省界。
福建又有“八闽” 之称,南宋时福建设l府5州2军,府、州、军为同级行政机构,共计8个,故称“八闽”。宋后基本延袭旧制。
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增设台湾府,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单独设省。清末福建共有9府2州,58县6厅。
辛亥革命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废除府、州制,设省、道、县三级制,几经调整,至解放时止,全省设2市、7个行政督察区,共有67县。1949年福建解放后,全省设2市、8专区,共有67县。
1951年,增设泉州、漳州2市,委托专署领导。此后20多年间,行政区划又曾数次调整。
开革开放以来,福建根据自己的特点,调整了行政区划,地区改为地级市,形成市带县体制。至2o00年底,全省设9个省辖市,共有14个县级市、25个市辖区、46个县(含金门县)。
福建历史源远流长,科学文化曾盛极一时。5000年前,先民们就在此生息繁衍,创造了可与仰韶又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
三国时因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发达,福建成为孙吴的一个水军基地和对外通商口岸。南宋和元代,泉州成为世界上最大商港之一,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通商关系,形成了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
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多次在福建驻泊,招募水手,修造船舶,从福建扬帆出海。清同治五年间,在马尾创办福州船政局和中国第一所海军学校;成为中国近代海军和造船工业的摇篮。
福建历史上人才荟萃,涌现出一批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杰出人物,如天文学家苏颂,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思想家、文学家李贽,音韵学家陈第,学者、书法家黄道周、蔡襄,文人严羽、杨亿、柳永,史学家郑樵、袁枢,民族英雄郑成功、林则徐,思想家、翻译家严复、林纾,铁路建设专家詹天佑等。他们以自己的胆识和献身精神,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历史上福建人民为反压迫、反侵略进行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勇斗争,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中国 *** 领导下,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福建人民贡献出万千优秀儿女,作出了卓越贡献。
福建是全国重点老区省份之一,老区分布遍及的62个县(市);其中有46个老区县(市)、518个老区乡(镇)、7772个老区行政村、2919个革命老区基点村。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missum”(遗嘱信托)制度。
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
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 *** 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1896年英国 *** 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
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 *** 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
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 *** 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
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 *** 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
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
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
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 *** 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
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包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共同出资组建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3年--公司取得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资格。
1995年--代理发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年期企业债券1亿元;同年被包头市 *** 评为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单位。
1997年--公司实施股份制改制,引入新股东5家,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金增加为3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1998年--开办保管箱租赁业务,硬件设备和管理服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辟了个人保管业务的新模式
2000年--公司位于包头市中心地段的信托金融大楼落成
2001年--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委托,托管海南省的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口、天津、重庆等地的8个证券营业部,圆满完成托管任务,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会的通报表扬。
2002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重新登记,公司更名为“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重新登记后的首个信托产品“聚财牛股权 *** 资金信托计划”宣告成立。
2005年--开创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工商银行总行合作的先河。
2006年--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公司成立20周年。
2008年--开发了公司与银行业务合作的新模式。
2009年--更名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启了公司服务于高端客户、构建专业金融理财机构的崭新篇章。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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