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评论】和【法学】你都可以去借鉴的看看~结合起来写自己的论文
创造和谐,除了一个“才尽其能、物尽其用”平台之外,给人们公平的竞争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有“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勃勃生机。 和谐之道在于公平,若失之公平则必有所乱。公平包括很多种,比如规则的公平就相当重要。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体现了规则的公平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此,各个地方各个小单位的规则同样如此,在制度和条文的要求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都不能逾矩。但如何让规则体现公平则相当重要,任何规则制定时都不能以偏向某一方为原则,或从单方面的角度去思考,或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来制定。 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批评某某某是霸王条款,其意就是规则不公平,是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并非从双方或多方的利益考虑来制定的。像商场里的一些告示、条款,像电信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旅游公司的合同等等,数不胜数,其条款之所以可以如此制定,也由其垄断性所决定,试想如果一项服务只有一家承办公司你又如何不受人制约,不被霸王条款“霸”上一回呢?所以,市场经济要求引入多个竞争对象,以此来促进行业的发展,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会竞争的不公也同样体现在规则上,比如招收或选拔人员,往往人为地限定条件,如年龄、身高、学历、性别、甚至阅历经验等都能纳入,使很多优秀人才与机会失之交臂,有时只因为身高差一厘米,有时只因为工作年份才一个月,有时只因为年龄大了一岁,如此种种,在还没见“阎王”之前,就被“小鬼”给踢出去了。这样,真正有能力有才华的人有时也可能输在规则上。当然,更可怕的是根据人来定规则,比如听说有卫生单位要组织外出旅游,想按工龄来划分,定规则的领导的亲属工龄八年,他就按八年作为分界线,如果亲戚工龄十年,他就以十年为分界线,总之,规则因人而定。涨工资、出台新政也常有此种关系。有时,上级部门要提拔自己的亲友,但又不好明说,于是便为亲友制定出量身定做的规则来,让其他人在这些莫名其妙的规则面前望洋兴叹。 看过在斗牛场上人与牛之间的生死决斗,规则告诉我们公牛必须经受很多人的反复折腾捉弄,并在东奔西突中筋疲力尽之时才与斗牛士决斗,此时两者是无法比的,牛必输无疑,它可能至死都无法明白为何人类会用这些伎俩来体现他们的聪明与勇敢,公牛在没有比赛之前就已经输了。如果是在自然界的话,我想公牛是绝不会让人赢了它的。 和谐之道应在于物竞天择,给每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机会,给每个单位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让人们乐于向上、积极努力地去工作。这样,人的和谐、单位的和谐,才能创造出社会的和谐。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只是有太多的隐性因素左右了本可以健康发展的社会,像任人上的主观臆断、政商间的互相利用、社会问题的包庇纵容,都让“物竞天择”的公平性打了折扣。或许有人说,这种不公平本身就是一种“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自然法则。然而在这种法则下所诞生的只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发展音符,是隐含着危机的“虚胖”。 创造和谐,除了一个“才尽其能、物尽其用”平台之外,给人们公平的竞争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有“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勃勃生机。
中国近代史学科,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才成为科学的。它的酝酿、问世过程,大致经历了前奏、孕育、胚胎成型和诞生四个阶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关于马克思和近代史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马克思和近代史的论文 范文 一:马克思看侵华——读《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马克思
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源远流长,世人将其分为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三段。古老的华夏农耕文明到现代科技智能化时代,绝非一日之寒,承上启下的近代史,与其说是中华文明褪去浮色改头换面的日光浴,不如说是中华儿女硬把锄头当长枪的血泪史。
工业革命的兴起像阳光下的气泡一样,将西方人七彩斑斓的财富之梦送往地广人稠的东方,西方资本主义与中国农耕封建思想的格格不入引爆了第一次鸦片战争。自此,一部长达百年之久的近代史篇拉开帷幕。然而,长矛如何抵挡得住洋枪,战败的中国在政治、军事、外交和人民生活上都受到了英国等西方列强的打压。
马克思在文中提到亚罗号划艇的“侮辱事件”。亚罗号划艇是一只中国小船,曾被用来偷运私盐,船上有几名歹徒——中国的海盗和走私贩子。缉私水师得知这些罪犯就在船上,便逮捕了他们。可是因为这次逮捕妨碍了货主的商务,船长就向英国领事控告。他急忙返回领事馆,用命令式的口吻向两广总督提出书面要求:放回被捕者并道歉,同时致书香港的约翰·包令爵士和海军将军西马糜各厘,说什么他和英国国旗遭到了不可容忍的侮辱,并且相当明显地暗示说,期待已久的向广州来一次示威的良机到来了。 西马糜各厘将军率领英国舰队抵达,旋即开始了另一轮公函往来:海军将军态度蛮横,大肆恫吓,中国总督则心平气和、冷静沉着、彬彬有礼。西马糜各厘将军要求在广州城内当面会商。叶总督说,这违反先例,而且乔治·文翰爵士曾答应不提这种要求。如果有必要,他愿意按照常例在城外会晤,或者采取其他不违反中国习惯与相沿已久的礼节的方式来满足海军将军的愿望。但是这一切都未能使这位英国强权在东方的好战的代表称心如意。一场极端不义的战争就由这样一个荒谬的理由开始,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人的挑衅行为危及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站不住脚的借口下发生的!我们泱泱大国,就这样被英国的一个将军、领事踩在脚下,为了他们野蛮的私利而挑起殃及百姓的无义战争,实在令人心寒心痛。
我们不否认英国民主制度的优秀,也不但光为本国人牟利而不惜别国人的安
危为代价的民主是虚伪的,不过是贪心的幌子罢了。“我国根据条约应享有的权利已遭到破坏,而在当地负责保护我国在世界那个地区利益的人员,不仅有理由而且有义务尽量利用他们所能采取的手段来表示对这些暴行的义愤。” 这是英国首相帕麦斯顿勋爵当年发表的演说,他们大肆攻击中国人违背条约的义务、侮辱英国的国旗、羞辱旅居中国的外国人,却根本举不出一个合理的原因来解释是非对错。实情也被议会中的花言巧语歪曲得面目全非,以致使那些真正想弄清这个问题真相的人深受其误。
当然,究其原因,是什么导致了中国的任人宰割?马克思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中国,压抑着的鸦片战争时燃起的仇英火种,爆发成了任何和平和友好的表示都未必能扑灭的愤怒烈火。”鸦片战争的失败,霸王条款的签订,给了英国为所欲为的通行证。说到底是中国的国力衰弱,人心惶惶,内忧外患!而且,当时的中国并不全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正义傲然。就如上文“侮辱事件”中提到的亚罗号划艇,船上坐的是中国的海盗和走私贩子,他们为英国人卖命牟利!英国人为了一群中国人来攻打中国人,这是多么可笑的逻辑。所以,在指责英国人的同时,中国人也应检讨自己。
近代史的长河中,中国可谓是一路摸爬滚打,曲曲折折地到了现代。没有实力的国家终究会被沦为别国的殖民地,这一点已在许多土地上得到见证。于国于人都是如此。马克思看到了英国的残酷侵华这是一种同情,我们作为当事人,不能只有愤青式的宣泄,更应该是跌倒后的 反思 。
关于马克思和近代史的论文范文二: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内容提要: 中国在1979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此之后,中国踏入改革开放的进程。在经历了一段动荡时期,国家的经济及政治建设受到破坏以后,中国于此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到现在,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十分显著的,人们在了解改革开放的巨大的作用的时候,也要看到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那么,改革开放到底是如何反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何意义?本文将重点描述这些。
一、 改革开放的背景
(一)、.国内背景:
中国从1956年选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党的八大对于如何以苏联为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提出了很好的思路。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从1957年开始,我们用小平同志的话来说,就是开始了‘长达二十年左的错误’。到1976年后,“”结束后中国面临这样的图景:
政治上,““””严重混淆敌我,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造成冤假错案堆积如山。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长期陷于瘫痪和不正常状态。公安、检察、司法等专政机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关都被搞乱了。
经济上,““””造成我国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1977年12月,据李先念在全国计划会议上估计,““””十年在经济上仅国民收入就损失人民币5000亿元。
文化 上,这场由文化领域肇始的“大革命”,对教科文的摧残尤其严重。无数的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遭受浩劫,一大批学有专长的知识分子受到残酷迫害。
思想上,““””还造成全民族空前的思想混乱,党的建设和社会风气受到严重破坏。
(二)、国际背景:
中外经济科技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使中国面临沉重压力,美国、欧洲、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直持续到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这个时期也被称作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时代”。
1976历时十年的““””结束了,中国获得了重新出发的重大转机。面对这样的转机,中国再也不能失却也不容失却了。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确立了“实践”至上的权威,不点名地批判了“两个凡是”。
从1978年11月10日到12月15日,先行召开了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后第三天召开的。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决定实行改革开放。
二、 改革开放的意义
经过改革开放,同三十年前相比,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从全党和全国的工作重点看,早已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看,已经由过去的“一大二公三纯”、公有制一统天下,改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从经济体制看,已经由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从社会状态看,已经由封闭和墨守陈规的社会转变为对外开放、融入世界和全面进行改革、越来越活跃的社会;从出发点看,过去建设社会主义,强调为国家、为人类作贡献,现在强调改善人民生活,以民为本。
正是在与时俱进地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同时,拓展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我们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 也会出现前进中的曲折、发展中的挑战。改革, 不可能一帆风顺, 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坚持下去,才能取得更加巨大的成就。
三、 改革开放三十年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内容,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这一理论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具有显著的科学系统性、开拓进取性、继承发扬性、时代先进性、务实开放性等重要特征。把握这些重要特征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发展规律,有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和更加证明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指导思想的正确性。而这些,无不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相关。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表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在时间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即实现马克思主义时代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目的是解决不同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的中心课题。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其本意而言,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更进一步和中国实际、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民族化和具体化,形成具有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从而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
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解决的第一个重大问题。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找到符合中国实际的革命道路,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需要回答的主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使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社会成功地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不断创新体制与完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解决的第二个重大问题,也是其先进性的体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相结合,找到中国特色的体制变革道路,建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需要回答的主题。要让马克思主义传承下去,保持其先进性和与现在社会相结合尤为重要。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作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和人民群众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概括,使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具有更加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从而更好地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理论指导。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立足我国实际,规划了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渐进式改革路线,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社会稳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过去以江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精神,永保党的先进性和传承马克思主义的精髓,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使其与中国现在的发展情况相结合,与时俱进,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先进性。
科学的理论需要实践来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在理论创新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又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地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性。因而,这一理论体系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科学理论。
改革开放是新时期一项伟大的事业,必须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离开马克思主义,不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改革开放就会以失败而告终。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应当而且必须向前发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发展步伐,不断创新、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只有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才能充分发挥对改革开放的指导作用。
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拓展而向前推进,改革开放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正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不断推动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认识从抽象到具体、由感性到理性,并不断推进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迈向新的理论境界。改革开放战略目标的制定、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举措的实施等都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以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并根据改革开放实践的新鲜 经验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与时俱进。
四、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要深化改革开放,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必须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 措施 的协调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紧紧围绕落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不失时机地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促其发展,它才能永葆活力,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前进的道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要实现干部“说教”与“身教”相结合,以“身教”为主。在当今情况下,能否有效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是党员干部如何“说教”马克思主义、是否进行方式 方法 创新的问题,而是领导干部自身如何作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力、感召力从来不是说出来的,而是靠先进分子的行为做出来的。
五、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前进,不断发展的过程。既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同时还要付诸实践,并在实践的检验中来不断的促进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来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健康发展一定要与中国的历史相结合,与中国的 传统文化 相结合,与中国各方面的实际相结合,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真正的实惠,这样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才能发展的更好,更快。而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取得就在于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它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的智慧和心血,也是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分不开。改革开放不断开拓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阶段,促进了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新时期不断探索、推进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定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和新的实践中不断推进,必将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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