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部分章节重新调整后解释如下:1、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艺术实践学分为10分,未完成最低艺术实践学分(10分)的,视为专业课不及格1门次。未完成的学分须在毕业后两年内修满。2、“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一览表”中的“省部级”调整为“省市级”,市级为省会级城市或直辖市,非直辖市和省会级城市实践类型可对应校级相应级别评分标准;艺术实践活动的主办单位如为专业领域的学会或协会,须为国家级、省级一级学会或协会。3、艺术实践学分成绩册中指导教师一栏须为指导教师本人手写签字,代签或盖章无效。4实践类型中 “参赛获奖”、“展演”的相关解释:(1)“参赛获奖”中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在原有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基础上,现增加“入围奖”,如有单项奖等同于三等奖;(2)“参赛获奖”、“展演”增加分院级,获得分院级总学分数上限为6分;(3)“参赛获奖”,“展演”,同一比赛获得不同等级奖项按最高等级认定,不重复认定;同一展演中饰演多个角色、担任多个职务、参展多个作品,按一次认定(以其中获得的高分计算)。5、学校期刊认定标准:《吉林艺术学院报》为校级,《吉林艺术学院学报》为省市级。6、实践类型中的“展演、行业产业活动”、“实习”,实践内容须与所学专业相关。(1)“展演”、“行业产业活动”需提供《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表(展演)》、节目单或海报(体现本人姓名)、照片或参展∕演证书;(2)“实习”需提供《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实习认定表》,四年期间实习类学分数上限为2分;(3)“行业产业活动”分类由过去的“策划、组织管理、调研报告、志愿者”调整为“艺术实践、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