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终放发双薪视同发放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个人取得双薪应视作取得全年一次奖励处理。(一)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假设雇员2008年1月15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9600元(含税),2008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含税) ①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9600÷12=8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②应纳税额:9600×10%-25=935(元)。 (2)上例假设雇员取得年终奖金9600元(含税),而1月取得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含税) ①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9600-(1600-1000)]÷12=75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由于当月工资低于法定扣除费用1600元,故允许再减除其差额。) ②应纳税额:[9600-(1600-1000)]×10%-25=875(元)。 公司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全年奖金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该方法已使用过的,取得双薪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