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文字复制比”。
以山东大学为例,“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小于15%(不含15%),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送审或答辩。
“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在15%与30%之间(含15%,30%)的,须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进行送审或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
扩展资料:
最后重复率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阅、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分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培养单位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