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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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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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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总能焕发出迎难而上、自强不息的英雄气概,它是中国跨越艰难险阻的精神力量,是“中国精神”的精髓。
从“品德”到“道德”:中国传统道德现代化的路 向 摘要:文章认为,以现代眼光审视,传统中国只有“品德”,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中国进入工业化社会,使“品德”到“道德”有了可能。 关键词:品德 道德 现代化 .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因此,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传统道德的现代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路向,传统道德如何现代化也因此成为众多学者热衷讨论的话题。从话语伦理学出发,哈贝马斯论证了道德视角重建的必要性,其理由是,传统的道德视角是上帝的“超验视角”,道德律令的规范有效性是从上帝的超验视角作出论证的,然而,在现代社会里,上帝的至上的和绝对的权威失去了,宗教及神学不再是一种被所有人认可的道德有效性的基础。1由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方传统道德现代化的路向可以说是“去上帝化”。但是,中国与西方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并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中国传统道德的规范有效性不是从上帝的超验视角作出论证的,因此,尽管中国和西方都正在经历着传统道德的现代化进程,甚至有可能两者在经历这一进程后会获得相同的或相近的现代意义上的道德,但两者现代化的起点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一、以现代眼光审视,传统中国只有“品德”,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 在文化系统中,道德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在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社会公德与个人私德是构成道德的两个重要的维度。社会公德主要适用于社会群体的公共生活,旨在规范和维系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性关系;个人私德则主要适用于个体的私人生活,是私人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指个人修养、作风、习惯等,旨在规范和维系个体本身安身立命、终极追求的方式。 在我国,公德、私德的区划始于梁启超。他在 1902 年《论公德》一文中对公德和私德进行了区分,并指出中国人缺少“公德”,而“私德”充斥生活。他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2费孝通和梁漱溟也认为中国人只讲“私德” 不讲“公德”。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在中国的城乡生活中,“最大的毛病是‘私’。……扫清自己门前雪的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在门口的街道上一倒,就完事了。”3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 说:公德“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4 的确,中国人在公共生活中相对缺失的那些公德规范,在私人生活中往往能够得以贯彻。例如,一般来说,很少有人会在自己家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财物等,但这种现象在公共场所却屡屡发生。这不能不让人觉得道德只有在私人生活中才发生意义。然而,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中则指出,中国人只讲公德,不讲私德,中国人当面满口仁义道德,背后却干着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丧尽天良的勾当。这种说法也似乎极有道理。 那么,中国人缺少的究竟是“公德”还是“私德”? 笔者认为,在传统中国,既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德”,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私德”,因此,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 从文化史的角度来看,虽然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要道德或不讲道德,但也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那样把道德放在文化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位置。“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之不朽。”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这个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的著名的“三不朽”论断,把立德至于首位。儒家经典《大学》标榜的“大学之道”,是“明明德,亲民,至于至善”,也是把对完美道德的追求看作“唯此为大”。而且,中国传统文化对于道德的阐述,也是“公德”和“私德” 兼顾的,并没有厚此薄彼,所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是也。儒家为中国人所设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道路,其起点为“修身”,其终点为“平天下”,也可以看出儒家对于“私德”和“公德”的强调。 但是,以现代眼光审视,传统中国文化中的道德只是“品德”,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道德”。何谓“道德”? “道”的原始涵义指道路,以后发展为道理,用以表达事物的规律性;古汉语中“德”通“得”,东汉刘熙载: “德,得也”。(《释名》卷四)许慎《说文解字》云: “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所以“道德”可以解释为合乎规律得取得、获得。何谓“品德”?“品德”之“品”字就是三个“口”,即“众人之口”,为品评之意。 所以“品德”可以解释为合乎品评地得到。文天祥诗云: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生死”也只是为了在历史上获得一个好的评价而已,这与但丁说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是全然不同的,但丁的“我行我素”在中国就等于是“一意孤行”,会很“不得人心”。 只讲“品德”而不讲“道德”的中国人,只要自己的行为不会“贻人口实”、“留为话柄”、“招人非议”,那么,不讲“道德”又有何妨!比如说,在中国,随地吐痰可以说是一个陋习。但我们知道,中国人在自己家里不会随地吐痰,不过不能依此而认为中国人是讲“私德”的,因为在自己家里随地吐痰会损害自身的利益;中国人在朋友家里也不会随地吐痰,因为那会招来朋友的心怀不满;中国人在领导面前也不会随地吐痰,因为那会丧失自身仕途进阶的机会;中国人在恋人面前也不会随地吐痰,因为那会失去自己在恋人心中美好的形象;中国人在有公共卫生管理者在场的时候也不会随地吐痰,因为管理者大权在握,如果他顺手开出一张“天价”罚款单那可不是闹着玩的。所以,中国人随地吐痰的前提是:不会损害自身的利益,不会招来与自身利益有关系的人的“非议”。即使周围有一大群的人,但是如果都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话,中国人喉头一痒,对不起,他就要吐痰了。这就是中国人的道德。 二、中国人“品德”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儒家在对“道德” 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采取的不是“神学”的视角。但我们知道,中国也曾有过“神学”时代。比如说,中国古代用以指代国家的“社稷”二字,本是指土神和谷神,它们都是人们祭祀的主要对象,表明了远古时期中国人对神的崇拜。在商代,更有“以神道设教,则天下安矣”的说法。 中国诸神中也有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的“帝”。在甲骨卜辞中,频繁出现的“帝”主宰着自然界的一切,主宰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贞翌癸卯帝其令风”,“帝令雨足年”等5。众所周知,中国的“神学”时代是夏商二代,到周朝时期就基本上完成了从“神学”到“人本” 的转变。值得深思的是,儒家在进行道德设计时,避开了“神学”时代的夏商二代。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则“言必称尧舜” (《孟子滕文公上》),宣称“非尧舜之道,不敢以陈” (《孟子公孙丑上》)。由此可见,尚古的儒家恰恰摒除了介于“尧舜”和“周”之间的夏商二代。 “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与西方基于上帝的视角建构道德体系不同,儒家是基于“人本”的视角,直接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其道德体系。位于“仁义礼智信”之首的“仁”既是儒家的主要美德,又是儒家对人下的定义。孔子在《礼记中庸》中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孟子曰:“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尽心下》)何谓“仁”?《说文解字》云: “仁,亲也,从人二。”因此,“仁”表示的是“二人”的对应关系。6由此可见,儒家是从“二人”关系来定义人的。儒家设计的“二人”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儒家的道德主张就是在这五对“二人” 关系中展开,即: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 应该看到,儒家道德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整合规范作用是巨大的,对于中国历史的正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为儒家对道德的强调,中国人大都以成德建业、厚德载物为理想,“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为追求仁道,虽箪饭陋巷而不改其乐。翻开厚重的中国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曾出现过无数明君忠臣、慈父孝子、仁兄贤弟。 然而,儒家的“仁”式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应然”式理想,很容易成为一种无法操作的道德概念,因为道德必须成为一种理性的“绝对命令”才会成为个体的自觉行为。儒家所设计的道德,是在“二人”关系中展开的,这种道德的致命缺陷在于:当“二人”关系中的“一人”不在场时,那么,“另一人”也就没有必要坚守道德观念。以儒家所主张的“君惠臣忠”为例,当“君” 不在场时,“臣”就可以不“忠”;当“臣”不在场时,“君”也就可以不“惠”。比如说,皇帝嫖娼是不道德的,但宋徽宗走专门挖成的地下暗道与李师师幽会时并没有不道德感,因为没有大臣们看见,也就不会引起大臣们的朝议。今天的中国,诸如交警不在时就闯红灯等种种不道德现象,都可以说是这种“仁”式道德的缺陷所致的遗风。 由此观之,传统中国的道德不是与个体本身之“自我”有关,而是与别人有关,并且是与别人之“口”有关。这正是中国人“品德”形成的深层原因。中国人喜欢说别人闲话,也怕被别人说闲话,可以说是中国人之“品德”意识深入人心的明证。不难想象,在以“品德”为“道德”的传统中国,可能也不缺乏为个人道德情操而一日三省的高尚人士,但更多的却是“当面是人,背后是鬼”的道德伪君子。比如说,中国两汉时期以察举取士,从理论上说,是因为德行重于知识,而德行只能通过举荐来了解,因此,这种察举制应该是一个较好的制度。事实上,这种察举制度实行初期,对抑制世卿世椂,提倡优良德行,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也确实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举荐制度发展到后来,许多士人矫饰言行,故作清高,虚伪得不近人情,成为东汉后期的社会风气,“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扑子》外篇卷一五)。这种察举之弊正是以“品德”为“道德”所致。 “品德”的危害是在道德生活中形成“道德暮夜”。 在传统的西方社会,“上帝”是个人灵魂的认同对象,是个人道德形成的原动力。因此,西方传统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神德”,个人之所以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行事,是为了获得上帝的欢心和喜爱。因为上帝无时不在、无地不在,所以对上帝怀有敬畏之心的西方人无论是在暮夜也好,无论是在光天化日也好,都会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但在中国,因为其传统道德中缺失一个统率个人灵魂的上帝,所以个人行为就不必对上帝负责,相应地,中国人的道德表现也就与西方人的道德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中国,尽管也有恪守“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的杨震式的人物,但那只是少数,更多的是信从“暮夜无知者”的王密式的人。是的,只要在“暮夜”,除了你我之外不会还有别的人知道我们干了什么,那么,只要你我愿意,我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王密我把白花花的金子送给你,你收下就是了,我不会有什么顾忌,你也不要有什么顾忌。中国人就是如此,他讲道德,是怕人看见而被人说“闲话”;他不讲道德,是因为没人看见因此不会有人说“闲话”,或者是即使有人看见,但看见的人说的“闲话”对他的利益不会产生任何损害,或者是看见的人也是不道德的而且是与他同流合污的人。 三、从“品德”到“道德”:何以可能及如何可能在传统中国,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由于他们生活范围的局限,在道德操守上只需做到儒家从五对“二人”关系出发而设计的“五伦”就够了,即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但是,这种道德规范没有普适性,正如费孝通所说:“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7但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加速进入工业化社会,中国人的生活范围大大扩大,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已在现实经济社会中遭遇种种困境,而且,传统道德如果不现代化,还会对现代经济的良好发展形成种种障碍。因此,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使传统道德的现代化成为必需,从“品德”到“道德”因此有了可能。 工业化社会有三个特色: (1)生产以个人为单位参加,但却是集体生产; (2)社会组织以个人为单位参加,但却是群体生活; (3)人与生产工具相分离,因此可以四方流转。8这些特色使得工业社会的道德已经难以靠“二人”关系中的人伦、亲情、血缘等来维系,它需要的是普遍性的公正和普适性的正义。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其传统道德都是“他制他律型”道德,西方传统道德能发挥有效作用是源于上帝对个人的制约,中国传统道德则是源于“二人” 关系中彼方对此方或此方对彼方的制约。很显然,两者都不是“自制自律型”道德。在西方,从天才人物尼采大声宣布“上帝死了”的那时刻起,上帝至上的和绝对的权威失去了,上帝不再是所有人认可的道德有效性的基础,以上帝视角建构的传统道德因此不得不面临着现代化的任务。但是,西方传统道德的现代化历程是“去上帝化”,是从天堂走向人间,是世俗化,而中国传统道德本来就是人本的,是人间的,是世俗的。因此,西方对传统道德现代化作出的探索以及取得的经验都不能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现代化的有效借鉴。 笔者以为,现代意义上的道德的建成,必须使得个体既是道德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又是道德生活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只有如此,道德对个体而言才具有高度的自觉性,才会成为个体自觉的和自然的行为操守,道德才是“自制自律型”道德,才是本质意义上的道德。因此,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应该是既能促进现代经济生活的良好运行,能调整现代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又能提高个体的精神境界,促进个体的自我完善,并推动个体全面发展。唯有如此,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才能说是真正的建成了。 参考文献: 1王维先,铁省林。话语伦理学的道德视角的重建J.道德与文明, 2009 (4): 89. 2李华兴,吴嘉勋。梁启超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 213. 3鲍霁。费孝通学术精华录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88. 357. 4鲍霁。梁漱溟学术精华录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88. 251. 5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451. 6(美)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12. 7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5. 21. 8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百度百科目录词条推荐关于中国革命的四篇经典文献导读《关于中国革命的四篇经典文献导读》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图书。书名关于中国革命的四篇经典文献导读ISBN9787503562518页数130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快速导航目录 作者简介内容简介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些重要举措毋庸置疑都彰显了党的历史上形成的政治传统,蕴藏于经典文献中的光辉思想至今仍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古田会议决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才溪乡调查》和《反对本本主义》是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期写下的重要著作,其中的理论思想和对中国问题的初探,都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了持续广泛的影响。[1]目录引言第一章《古田会议决议》导读一、党的建设相关问题二、加强军队政治工作第二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导读一、革命的首要问题二、中国革命的依靠力量三、工农武装割据第三章《才溪乡调查》导读一、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一、发展合作社经济二、扩大红军力量第四章《反对本本主义》导读一、对调查工作的理论总结二、调查研究及其方法三、刨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后记作者简介徐浩然,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理论、国家与社会治理。先后出版专著《解读中国民主》《人民国家——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政治》《改造我们的世界:从闽两苏维埃运动看中国道路的历史经验》,参与编写《不忘初心——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永葆朝气》等图书10余部。[1]参考资料[1] 关于中国革命的四篇经典文献导读.京东 [引用日期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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