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
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2、法律分析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
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
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报酬、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
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
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
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
研究了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
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 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
3、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
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诉了。3、判决结果
经过分析整理后,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
2、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到诉状后,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应退还,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宣传网页》、培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制作的单曲、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但大多费用,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各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从结果上看,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法院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这一点比较遗憾,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法院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不过既然是酌情,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
4、律师建议
总的来看,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在选择经纪公司、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要谨慎,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把事情做在前头,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