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公司发展中组织文化的功能探究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豪迈公司发展中组织文化的功能探究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企业是人类的文明成果,组织文化是能有效联结企业和利益相关人关系的重要纽带。组织文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种类型的文化在企业中积累,形成了独特的组织文化。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特征,好的组织文化能有效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优秀的组织文化是企业成功的强大精神动力和秘密武器。
关键词:
组织文化;企业发展:静力;效益最大化;
引言:
组织文化是组织中所有个体认可和共享的共同价值,是在一个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次构成。组织文化来源于历史传统、共同价值观、伦理、管理原则、道德标准、发展目标和行为准则等。组织文化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对企业理念的相互认同,还包括企业外部可观察到的行为。随着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每个企业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理念、行为标准、产品形象、品牌形象等。所以,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特征。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潜在生产力,在企业的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组织文化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六种:导向作用、约束作用、凝聚作用、激励作用、创新作用和辐射作用。下面就以豪迈公司为例,具体探究一下组织文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1、豪迈公司及其组织文化
、豪迈公司简介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公司)创建于1995年,地处山东省高密市。其主要研制轮胎模具、轮胎模具专用数控机床、汽车爆胎稳向系统和天然胶加工设备四大类产品。公司由董事长张恭运与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成立之初,公司经营困难。2001年,公司开始进入轮胎模具制造业发展。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豪迈公司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20%,资产总额过百亿元,职工收入、股东收入和纳税都实现了协调增长。目前,豪迈公司已成为轮胎模具研发与制造基地,拥有4家高新技术企业,30多家分子公司,在美国、泰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越南建立7家海外公司,连续8次登上美国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榜”。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豪迈公司从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维修车间发展为总资产超百亿的行业领军企业,如此迅速的成长速度和耀眼的业绩与其独特的组织文化密不可分。“豪迈人所构建的共同价值观,产生了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可以说,组织文化是豪迈公司取得成功和迅速发展的秘密武器。
、豪迈公司的组织文化
豪迈公司的组织文化核心是“把企业办成让每一个员工实现自我价值并奉献社会的理想平台”。公司董事长张恭运认为,做企业就是做平台,这个平台上,企业要逐渐形成利益、事业和精神的三个共同体。秉持“改善即是创新,人人皆可创新”的创新理念,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不断创新改善,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寻求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向着“成为一流公司”的宏伟愿景阔步前行。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伙合作,诚信为基;(2)人合资合,恒产恒心;(3)尊重劳动,关爱员工。
2、组织文化在豪迈公司发展中的作用
、导向作用
如果组织文化成为公司员工的需求和动力,那么就会产生目标导向作用。导向作用不仅体现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而且体现在员工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上。员工将以组织文化作为标杆来衡量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公司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引导员工长期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
豪迈跟华为公司一样,推崇合伙人制度。豪迈公司对合伙合作给出了平等、自愿、诚信和互有价值四个条件,其中,诚信是基础和前提。在豪迈,首先,诚信表现为企业诚信对待员工,不克扣工资、加班费,按时缴纳“五险”和发放各种补贴,离职时可以即刻拿到报酬。其次,员工与企业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互讲诚信。最后,公司与上下游客户诚信合作,在合作中注重双方“重合同,守信用”,坚决反对“店大欺客”或“客大欺店”的行为。
、约束作用
组织文化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行为约束主要通过公司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而道德约束主要来自公司的价值观和组织文化。两者相比,道德约束比行为约束更容易被员工接受,也更能达到好的效果。由于行为约束需要有人监督,会增加员工的反感和抵制,而道德约束只需要员工自己去做。组织文化的约束作用可以提高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豪迈,用来约束员工行为的规章制度很少,任何涉及员工利益的分配制度和评选办法都是由员工自主决定的。同时,员工也可以自行确定和修改各种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在豪迈,公司大多数的制度和规范都是由员工自主参与和制定的。由于员工的广泛参与,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被最大限度地吸纳了进来。不仅能够保证制度的公正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而且由于广泛反映了员工的诉求,减少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和抵制。“在豪迈,职工的任职、转岗、提升、去留都由员工本着合伙合作的理念通过民主评议做出抉择。”对他人的评议就是对自己的检点,也助推了组织文化理念的落地。
、凝聚作用
组织文化为员工提供了共享的价值观,因此对员工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在概念认同的影响下,全体员工都愿意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起来。组织文化的凝聚力作用将各个方面的员工聚集起来,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员工会热爱公司的业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努力工作,有时甚至做出必要的牺牲。
在豪迈,公司不仅是员工的利益共同体,更是事业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豪迈通过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和“资合人合”的股权机制,使公司与员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员工对企业产生了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形成了“我的公司我做主”的主人翁意识。
、激励作用
组织文化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美好的期望会激励员工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进取精神,组织文化能够使员工产生归属感、自尊感和成就感,从而调动员工的精神力量。因为它满足了员工的需要,适应了人的本性,所以组织文化的激励功能比其他任何形式都更有效。组织文化通过激励作用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
在有些民营企业中,劳资双方由于资本与劳动的分离所产生的离心力愈益明显,劳动关系越来越紧张。而豪迈公司从开始创办就致力于促进资本与劳动的融合,广泛吸收优秀员工入股。目前,员工入股已经成为一种身份和价值的“标签”,拥有入股资格及其认股权的多少已经成为豪迈员工工作能力的标志。豪迈借助资本融合,达到资本与劳动的融合,从而最终实现了“心合”,有效地激发了员工的进取精神。
、创新作用
“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组织文化,是组织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发员工创新精神的源泉和动力。”创新是豪迈公司前进的动力,因为公司的股权机制激发了全员创新的热情,很多普通的豪迈员工由于创新创造而成为“富豪员工”。“改善就是创新,全员皆能创新”的理念激发了员工创新的热情。在豪迈,创新是“人人可做、时时可做、事事可做、处处可做”的事情,只要是能提高工作运行的地方就是创新,只要是能提出创新想法并付诸实践的个人都是创新者。同时,公司“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也给了员工创新的勇气。
、辐射作用
组织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组织形象的树立,会对本地、社会公众以及国内外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组织文化具有巨大的辐射作用。豪迈的诚信不仅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且在国内外的客户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数万名豪迈员工通过各自的社会交往,把公司的诚信文化、合伙合作的价值观念和勇于创新的理念传播给社会公众,使豪迈成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
3、组织文化与企业成功的关系
组织文化是随着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然而,组织文化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附属物,还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一个公司的成功有很大的影响。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文化,良好的组织文化有助于企业的成功;相反,消极的组织文化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组织文化对企业成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竞争力、员工效率、企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等方面。
、组织文化与企业竞争力
组织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影响着企业经济中生产要素的质量,尤其影响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素质,这是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良好的组织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相反,组织文化的缺乏会导致企业内部的不团结,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同时,组织文化也影响着公司经济活动的软环境。此外,组织文化还影响着企业经济的产业结构。特定的文化类型决定了企业组织的具体形式和产品质量。
、组织文化与员工效率
组织文化可以改变员工的价值观,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好的组织文化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将员工的奉献精神和对成功的渴望转化为具体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一方面,组织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潜能,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另一方面,组织文化可以使个人目标与企业文化相统一。员工在充分了解公司的价值标准后,会维护公司的利益,更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创新。组织文化可以通过员工的行为感受到。在豪迈,员工精力充沛,积极性很高。相比之下,有些公司的员工则是懒洋洋、无精打采的。员工不同的工作态度是由不同的组织文化造成的。
、组织文化与企业管理
组织文化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共同的价值观和精神使领导和员工容易就企业目标达成一致。在管理理念的指导下,企业目标的共识将成为全体员工的巨大凝聚力。优秀的组织文化体现出一个企业高水准的管理水平,包括先进的管理理念、劳资关系、员工行为和内部规范的管理体系。同时,组织文化也可以实现企业经营效率的最大化,使生产经营成本减小。更重要的是,由组织文化形成的良好公司品牌会吸引更大范围的资源聚集,降低企业的外部成本,最终达到最好的效果。豪迈公司对诚信的坚守,使人际关系变得轻松简单,让“少琢磨些人,多琢磨些事”成为公司氛围。内化于心的信念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成本。
、组织文化与消费者的忠诚
组织文化有利于培养消费者的忠诚度。在今天的市场中,社会已经开始从经济文化向社会文化转变。今天的消费者在市场消费过程中更加注重一种文化,会更倾向于选择购买该公司文化下的产品。因此,产品已经从一个没有思想、没有感情的物体,发展成为一个作为人性化载体的物体。只有当消费者感受到产品的刺激、乐趣和魅力时,公司才能真正建立客户的忠诚度。一个以顾客满意为基础的良好的组织文化,会通过赢得消费者的满意和忠诚,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良好的组织文化体现了一种良好的伦理意识和商业道德,有利于外部公众对企业的认可。豪迈注重诚信的组织文化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很多国际高端客户的青睐。目前,法国米其林、日本普利司通、美国GE、德国西门子等2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都是豪迈的合作客户。
4、结语
组织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在企业发展中主要起到导向作用、约束作用、凝聚作用、激励作用、创新作用和辐射作用。组织文化在促进企业成功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赢得消费者的忠诚度,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一个公司的成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重视组织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企业实际,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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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论文选题方向
毕业设计可以工商企业为实际研究对象,题目的难易程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选题适应着重于实际问题,设计及论文的研究可参考如下方向:
1. 市场营销战略问题
2. 市场营销的4P策略
3. 服务营销的策略
4. 产品策略
5. 价格策略
6. 促销策略
7. 渠道策略
8. 网络营销
9. 品牌营销
10. CI策略的策划
11. 广告营销策略
12. 消费者消费行为的研究及营销策略
13. 市场调查和预测
14. 顾客忠诚度研究及对策
15. 连锁经营的商业营销策略
16. 市场营销的其他新的领域基热点问题
17.论营销职能是企业的基本职能
18.论企业营销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的关系
19.市场细分原理与企业目标市场选择
20.谈企业目标市场选择与产品开发
21.市场预测手段研究
22.对某产品的市场预测
23.市场调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
24.为某企业(产品)设计市场调查表和调查步骤
25.某产品的市场调查报告
26.某新产品投放市场的营销策略组合
27.某老产品开发市场的.营销策略组合
28.某产品寿命周期分析及营销策略的选择
29.谈谈产品寿命周期与营销策略的关系
30.营销策略中广告的运用
31.产品特点与广告媒体的选择
32.论消费心理预测
33.消费心理与广告研究
34.营销活动中的公共关系分析
35.论市场渗透策略
36.营销活动中的定价技巧
37.微观经济学原理与市场营销的理论渊源
38.论销售工作是营销活动的核心
39.销售管理体系分析
40.激励因素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41.谈销售计划制定的客观依据
42.论销售管理中的目标管理
43.为某企业设计销售管理体系
44.谈销售管理中结构组合问题
45.销售人员销售目标值确定的依据
46.为某企业制定销售人员培训计划
47.谈销售人员精神品质的培养
48.关于销售人员的知识结构问题
49.销售人员为什么要重视仪表与举止
50.销售人员的语言艺术技巧运用
51.论销售中体态语言的运用
52.对社区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思考
53.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1
54.工业用户的心理特点分析
55.商业用户的心理特点分析
56.代理(经销)商的心理特点
57.我国不同职业和收人群体的消费心理现状研究
58.不同性别推销对象心理特点研究
59.不同年龄推销对象心理特点研究
60.谈谈与推销对象的交往技巧
61.论推销中的沟通技巧
62.如何确定推销对象
63.谈心中有顾客
64.对顾客是上帝的认识
65.推销成功的技巧分析
66.推销成交的善后工作初探
67.推销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68.销售工作中的弹性原则
69.谈以营销为导向的战略技术开发
70.如何预防赊销中的收款风险
71.谈推销中的议价技巧
72.传销与商业成本
73.为什么要禁止传销活动
74.销售工作中的渠道组合策略
75.产品寿命周期与渠道组合策略
76.如何合理控制销售费用
77.重视市场调查,拓宽新产品销售渠道
78.如何克服市场壁垒
79.对市场分割问题的探讨
80.民族商业的适度保护问题研究
81.商业组织形式新探
82.关于商业经营方式的创新问题
83.建立新型批发体制的构想
84.论物资流通体制改革
85.关于连锁经营运行模式的思考
86.高消费利弊分析
87.全球市场的形成及我们应该采取的战略对策
88.谈绿色经营与企业发展
89.论成本主体概念的确立及其意义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几个问题摘 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中国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普通合伙人的构成问题、合伙人人数问题、投资领域问题、证券投资问题及有限合伙人安全港规则等六个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关键词: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前 言有限合伙的魅力源自于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但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似乎是在1980年以来的事情,最主要的是应用到风险投资业上,即它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金融经济行为结合,创新出来的“有限合伙基金”是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企业制度安排。在美国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经控制了80%以上的风险投资额。正是因为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对有限合伙的呼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在中国第一次真正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就笔者接触到的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正 文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颁布专项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须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的规定。但前述规定并未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只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从而导致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问题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希望在名称中使用“中心”、“机构”等字样,在天津等地就允许使用“中心”字样,但在大部分地区还是不允许使用“中心”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通过带有“中心”字样的名称预核准,但结果就是不核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一般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理由是《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但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公司”字样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对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如何管理登记,现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不一,亟待出台细则加以规定,既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方向,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操作规范。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从有限合伙的组成而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法人能否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该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大致分为禁止、允许或授权合伙人意思自治等几种模式。在实践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允许自然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理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一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明确禁止,同时《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对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在实践中,中国境内已陆续设立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其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而普通合伙人中亦出现了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问题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多地为创投企业所采用。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股权投资领域会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系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无缘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有了一定的限制。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首次确认法律地位,在中国尚未成为民商事主体的典型组织形态,需要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来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到类似于在美国的这种状态,那么我们相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充分重视有限合伙企业,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和参与领域,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问题目前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开立证券帐户,个人、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等都可以独立开设证券帐户,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证券投资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但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投资帐户,是国内私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由于《证券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要提供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同时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帐户开户系统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参与证券投资,这已影响了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运营,并且成为完全背离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目的的核心问题。笔者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证券法》第166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尽早出台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帐户的特别说明,同时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规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仍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安全港规则,行使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如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内要求参与投资表决,有限合伙人希望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影响普通合伙人对投资事项的决策,有限合伙人动不动要求召开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会议要求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干涉,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有限合伙人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而演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超越《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范围从事合伙事务的,对外就该笔交易向第三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将对受损失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真正理解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的目的和意义,用公司的概念来解读有限合伙企业,用公司中股东的权利来想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样很容易违反安全港规则,使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 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业投资行业最好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我们期待它充分利用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发挥最大的效应。同时各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完善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扫除各种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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