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条件下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即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当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裁定。
一、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属于撤诉的一种形式,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一律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2、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撤诉申请。通常情况下,原告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必须有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
二、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普通共同诉讼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多个诉讼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人及法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准许原告的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用时间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