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事情、想问题应该客观、理性,不应该过激。这篇博文有明显针对政府和地方党委的地方,不知道本文意义何在。以下是本人观点。地区、城市都想发展,进步。当然也都会要提高地区的经济。新规划和改造当然是理所应当。试想,一个地区如果都是棚户,都是黄泥路,还怎么发展,怎么富裕?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政府把土地交给开开发商,让开发商帮着发展如果没有利益谁会去开发?所以有利益存在不奇怪。这不能用来抨击政府。此外就动迁这一块我想肯定会有明文的规定和法律。所以不管是政府和百姓,强势和弱势都应该去遵守。不能按自己的主观去做。就本文章的清河惨案看,说03年已经开始动迁,一共7家,相继搬出6家显然这6家得到的补偿达到了他们的满意,也符合情理。06年在周家前侧动工本人认为是不能因为一家而耽误整个工程进度。但开发商在06年时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威胁,如果属实显然触碰了法律,对于造成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提到了清河相关领导游说周妹劝其搬迁,本人认为有关领导做的很到位,显然政府是以商讨的做法解决此事。而对周提出的损失要赔偿50万有分歧。对于说周子女高考成绩的影响没有发挥出应有水平,不做评论,没有衡量之处。高考本身不稳定因素就很多,此说不符情理。对于10年7月26日的事情经过描述如果属实,其实就是开发商和钉子户的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并造成人员伤亡。本文如属实,医院的做法有不妥之处,如果因为医院的过错造成伤者死亡,有关部门要经调查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惩治。对于案发现场被填埋公安机关要找到有关人员调查,找出填埋目的。追究责任,并努力勘察现场,提取证物。对于抢尸一说,本人认为如果人已经死亡,尸体当然要交给公安机关,因为本案是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尸体是调查取证有关本案的重案线索,对于查处有关责任人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死亡要检查哪是致命伤哪不是致命伤,致命伤谁所为。对于以后案件的判决是有很大帮助的。本人认为并不是说要毁灭尸体。死者家属要保护尸体也是可以理解的,亡亲之痛下难免有过激行为。总之,国有国法,法制社会下是公平和正义的,等待正义宣判,我相信事实,相信法律的天枰不会向哪一方倾斜。不要瞎转载文章。有的不是事实,喝酒时朋友老说一句话:“有事要稳,别老嗡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