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保护堕胎权。堕胎并非只是对生命的残害,反而更可能是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以下是我的理由。
除非孩子是我们想怀就能怀,不想怀就怀不了的,不然堕胎权都有必要保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女性为什么要堕胎?堕胎是因为单纯想要谋害一个生命吗?毁掉世界的一种可能性吗?
显然不是这样子的。先来一个极端的假设,你家里已经有十个孩子了,然后你又怀孕了,你是选择生还是不生呢?我们再加1个假设,如果你的家境非常的困难,再生一个孩子的话,那么你们10+2+1共13口人,连饭都吃不上了。你还会选择要这个孩子吗?有人可能会说孩子也是生命呀,为什么不能把他养抚养长大呢?没错,孩子也是生命啊,那你和其他的孩子不是生命吗?都是生命,为什么不把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让已经来到这个世界的人活得更好?让他们健健康康的成长。
虽然我也听过,在以前的时候,有人家里有十几个孩子,非常尽心尽力的抚养,让他们都长大成才,都考上了大学。把孩子都培养成大学生,在当时来说是非常伟大的一件事情。但现实中更多的是生了很多的孩子,但是无力抚养长大,有的孩子会因为营养缺失或者缺少关爱而死亡,还有的孩子因为家庭条件过于困难啊,提早辍学。除非你的家庭非常富有,不然真不建议生太多孩子,少生孩子,才是对存在的生命最好的尊重与保护。
”要想富,少生孩子多修路。”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如果避孕措施失效导致你意外怀孕,生一个孩子,则会让你的家庭更负担更加严重的话,那么堕胎,虽然是一种不好的选择,但是此刻却是最好的选择。
现实情况更加复杂。不像影视剧中,所有的女人都希望怀上龙种,从此母凭子贵,走向人生巅峰。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生育一两个孩子就已经够了。而对于有些人遭受过侵害的人来说,生下那种因罪孽而怀孩子,将会是一生的枷锁。
孩子是天真无邪的这一点没有错。所以我们更应该用我们的爱去保护现在已经出生的孩子。用唯物角度的来看的话,还在母亲子宫中的胎儿并不能算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所以打胎并不是谋害人的生命。
在很久以前的封建社会为了保证人口数量,人们会采用宗教的手法或者是法律来制止人们打胎。因为人不够,而且死亡率极高,人多了,他们才能去耕种 打仗,为国家创造更多的价值。但现在地球上的人可以说是已经到达比较饱和的程度了,没有这么资源,而我们的生存率非常的高。
一味地鼓吹保护人权,反而是一种侵害人权的的行为。人又被生下来的权利,但作为一个母亲,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让活着的人能更好地活着,我们应该保护堕胎权,除非我们可以想怀孕就怀孕,不想怀孕,不想怀孕。不然堕胎全都是有必要一直存在下去的。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的必读课程和主要课程,其教育目的是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妇产科医师。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妇产科医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妇产科疾病的防治
【摘要】妇产科疾病是一种常见多发病,严重威胁着女性的身心健康。随着医疗技术的不管更新,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引入到妇产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中。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几种常见的妇产科疾病的防治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妇产科疾病;防治
前言:我国妇科疾病的发病率相当高,各种严重的妇科病不仅伤害女性本人,还影响家庭和谐,关系到两代人的素质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人口的质量;另一方面,身体的难言之隐,让很多的女性朋友生活质量大大下降,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我们不仅要为广大妇女创造一个有效的治疗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她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进行深入广泛的健康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妇科检查,对妇科疾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1产前抑郁的防治
据统计,妊娠期的妇女有20%左右都患有不同程度的产前抑郁症,由此可见,做好产前抑郁的防治工作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因为患有产前抑郁的人群,不仅自身会产生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不适,还会影响胎儿的健康成长。所以,为了使孕期妇女能够保持身心健康,作为医疗工作者,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分析导致女性在妊娠期出现抑郁情况的原因,并结合临床实践摸索其病情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防治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目前掌握的医疗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对可能发病的人群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 纠正病人对于分娩以及各种分娩方式的不正确认识,避免妊娠期妇女在一些不正确的无医学依据的猜测和臆想中产生悲观消极情绪。另外,对于一些怀有惧怕和紧张心理的妊娠期妇女,要进行相关的医疗知识的普及,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了解到在现代医学水平下的妊娠和分娩的安全可靠性。同时,对于一些对胎儿性别存在顾虑的孕妇和家属,要从科学的角度上进行耐心的劝导,使其能够正确对待生男生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各种方法对妊娠期妇女进行产前抑郁症的防治时,要充分地考虑其身心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地开展心理干预活动,切忌给患者施压。
2 手术腹部切口脂肪液化的防治
剖腹产手术术后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切口脂肪易出现液化现象, 脂肪液化后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手术切口部位的敷料变黄,并且有液体渗出。手术切口的脂肪出现液化现象不仅会导致切口愈合缓慢,还会影响皮下组织的恢复。切口脂肪液化严重时,还会导致患者的切口部位皮肤下陷,并凝结出淡黄色脂滴。但是一般不会导致切口坏死,只会伴随肿痛和压痛的现象。在将切口渗出液取样进行检验后,发现其中的细菌呈现阴性。对于该类妇产科疾病的防治措施主要有:一旦发现患者存在对切口渗液现象,要首先检查手术切口是否存在感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感染源的入侵。然后对液化的切口部位进行挤压, 一般情况下频率为2次/d,在挤压的过程中要尽量地排尽已经液化的脂肪,并在操作后用碘伏纱布将伤口覆盖。对于切口液化较为严重的患者,可以适当的增加红外线理疗进行辅助治疗,频率同样为2 次/d。如果治疗后,切口仍然持续产生黄色渗液,就应该及时的拆除该切口处的缝线, 并用浓度为9%的生理盐水对切口部位进行彻底冲洗,再加压包扎,同时辅以消炎类抗生素进行口服。如果患者的切口渗液量较大,则应每日对切口进行换药清洁。在采用了以上方法后,切口渗液仍没有得到良好控制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引流的方法将渗液彻底排出。
3 妇产科难治性大出血的防治
所谓难治性妇产科大出血,就是指在患者术后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下,采用常规的治疗和控制方法均无效的症状。一般情况下判断难治性大出血的标准是,患者在术后有>1500 mL 的出血量,或者阴部出血量>1000 mL。这种大量出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危及患者的健康,还会诱发各种凝血功能障碍,严重的会导致患者死亡。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难治性大出血的预防和治疗,实践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比较有效的治疗方法:首先,动脉结扎止血法。就是通过结扎降低患者的动脉内压,减缓体内血流速度,以达到使血流速度小于血栓形成速度的目的,从而实现血栓止血。其次,血管造影并行TAE 治疗法。就是在患者出现难治性大出血时,及时地采用血管造影方式,了解患者的出血部位以及出血原因和出血范围,再通过TAE 治疗法进行止血。TAE治疗法的具体操作原理就是在了解患者出血位置和范围的前提下,对出血带进行股动脉插管,从而改善术后形成的粘连现象,达到止血的效果。TAE 治疗法的最主要的应用优势就是无疼痛感,并且可以根据患者出血的情况进行多次治疗。
4 妇科恶性肿瘤的防治
妇科恶性肿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妇产科疾病,严重危害了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并且,近些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该疾病的发病率存在上升趋势,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妇科恶性肿瘤的防治力度。采用常规的手术和化疗方法虽然可以有效地控制病情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很多治疗上的弊端,最明显的就是患者在经受了长期的化疗和放疗后,整体健康水平明显下降,生存质量严重降低。另外,常规治疗法还会损害患者的骨髓造血功能,危害肝功能。所以,常规治疗法虽然对于控制病情有着较好的效果,但不是妇科恶性肿瘤治疗的最佳方式。笔者通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认为采用中医联合疗法,可以在减轻患者痛苦的同时,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
5 结语
全国妇科疾病防治工程旨在推动我国妇女健康事业的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的方针政策,降低妇科疾病发病率,让广大女性远离妇科疾病的困扰。通过健康讲座、有奖征文、免费普查、健康救助、学术交流、手术援助等一系列主题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女性提供专业的医疗保障服务,倡导妇科疾病科学、规范诊疗,力求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妇女健康保健知识,从而为降低我国妇科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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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临床教学体会
[摘要]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的必读课程和主要课程,其教育目的是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妇产科医师,因此要学生掌握妇产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技能和高尚的医德医风,本文就如何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谈几点体会:①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合理利用。②教学中要充分渗透课程中的德育、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③重视应用模型、挂图,实物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④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大信息量和知识量。⑤避免医疗纠纷措施。⑥选择适当教学方法将循证医学理念引入到妇产科临床带教中。
[关键词] 妇产科;临床教学;体会
妇产科学是医学生必读课程和主干课程[1],其教育目的是在培养学生掌握妇产科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临床实习是培养合格医生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临床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初步接触患者,认识不同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熟练掌握基本临床技能,了解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初步培养良好医德医风,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妇产科学是实习的重要部分,因针对人群的特殊性为临床教学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为提高临床教学质量,这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能力的培养,培养出适应医疗服务需要的具备扎实临床技能的合格医学人才。笔者就如何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谈几点体会:
1 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合理利用
带教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并经过岗前规范化培训,掌握现代医学教学方法,同时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临床带教示范合格。通过教师自身行为和正规示范,才能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带教教师中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临床工作和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和高职称教师负责,即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又可以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年轻师资力量。
2 教学中要充分渗透课程中的德育、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
妇产科是一门特殊的临床学科,充满生命理念,医学伦理、医学道德、健康价值具有医学人文教育意义的焦点,在教学中要整合人文资源[2]。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医生的要求已经远不止简单的医术精湛,虽然,医术永远是对一名医师最基本的要求,但如今一名优秀的医生还应该同时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甚至伦理学的知识。其实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有英国人提出了“医学伦理学”这一概念,一名合格的医生应该是接受过正规的医学伦理教育的。在为患者实施任何手术和治疗之前,都应确定该方案对患者是否是最佳的,并与患者进行必要的沟通,而不仅仅是单纯解决病痛就够了。子宫对一名女性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名生育年龄的女性如果没有了子宫,没有了月经,她会潜意识地认为自己不再是个完整的女人,并产生自卑心理,对今后的家庭、生活和工作都将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妇产科医生在只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尽量保留患者的子宫,在确定无法保留子宫体的情况下,也应尽量保留患者的部分宫颈,这样不仅能明显提高患者术后的性生活质量,而且还能像正常女性那样有一点点月经,虽然经量会很少,但对患者的心理上将是莫大的安慰,充分体现了医学伦理及人文精神。
3 重视应用模型、挂图、实物,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妇产科的疾病,从解剖位置看有一定的隐蔽性,部分妇产科教学,内容复杂抽象,学生理解困难。教学方法中,采用模型演示、挂图展示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逼真的仿真模型可以让每个学生动手练习妇科检查,产前检查中骨盆外测量和四步触诊手法。骨盆模型和新生儿模型配合演示分娩机制,能使学生清楚地观察到分娩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4 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大学生信息量和知识量
因为患者维权意识增强,造成目前学生见习及动手操作实习机会减少,且部分妇产科示教内容复杂抽象、枯燥难懂,使学生学习理解困难,所以我们应充分引用现代教学手段,使之生动易掌握,增大学生学习的信息量和知识量,如配合相关录像、动画,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正常分娩接生、胎头吸引助产、钳产、剖宫产及妇科手术等全过程。在短时间内通过动画、图文并茂,使学生大量直观了解临床症状,便于对疾病的全面认识,尽快理解记忆和掌握所展示的教学内容,强化实践观念,且提高了临床操作的规范性。这样不仅增大了学生的信息量和知识量,而且更促进了教师人群中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从而提高了临床教学效果。
5 避免医疗纠纷措施
现今“医患关系”可以算是社会上议论最多、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医患矛盾已成为困扰政府部门、各大医院的心病,我们在临床带教中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示教前应与患者进行良好的医患沟通,使其理解关于临床教学对培养合格医生的重要意义,取得患者信任,积极配合教学。另一方面,我们在示教中要求学生着装整洁,态度严肃,在老师指导下,有条理地询问病史,操作轻柔,谨言慎行,不擅自回答患者关于病情的询问,不做示教以外的诊疗操作[3],避免诱发医疗纠纷。
6 选择适当教学方法将循证医学理念引入到妇产科临床带教中
目前,由于对医学生的教学大多数仍采取传统的经验教学模式,只注重对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的培训,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在这种模式教育下,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不注重学生独立思维能力的培养,缺乏学习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经验和推论为基础的经验医学转变为以随机对照、系统化评价和荟萃分析提供的临床证据为基础的新的医学模式,即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EMB),它的出现使临床医学和临床实践的概念发生了巨大改变,为现化医学教学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对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将循证医学引入临床医学中势在必行[4]。1992年,加拿大学者Sacker等正式提出“循证医学”(EMB)的概念,将EBM定义为: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研究证据,同时结合医师个人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上述因素完美结合拟定患者的最佳治疗主案[5]。
在妇产科临床带教中,应培养学生应用循证医学理念,通过对患者的管理来实践循证医学,老师要引导学生形成“提出问题,寻找证据,系统评估”的临床逻辑思维能力,针对具体患者,鼓励学生应用所学的妇产科基础知识,提出临床问题,独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可以到图书馆、应用网络等进行资料查询获得最佳证据,同时将自己所获得的证据写成总结报告。老师组织学生讨论,让其各自发表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带教老师进行点评,在这个学习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学习到正确处理、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也可使学生由过去的被动学习转变为学习的主动者、设计者,由传统的接受知识转变为自觉探索知识,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习惯和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效果。
总之,应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临床实践的积极性,采取启发式教学,倡导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法,广泛开展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基本操作训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出临床创新型、高素质的妇产科医学人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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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可丰,佟丽丽.提高妇产科临床教学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几点思考[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3):139-140.
对于堕胎道德与否的问题,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应该根据堕胎是否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造成最大化的好处来判断。如果堕胎能够保证女性的身体健康和自由权利,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但如果堕胎违背了生命权等重要价值,或者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就应该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功利主义理论提醒我们,在抉择堕胎问题时,应该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和损失,尊重每个个体的权利与价值,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也是使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离的技术,因此遭到宗教或非宗教权威的反对。另一方面,对智力严重低下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绝育医学|教育网搜集,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认为在伦理学上可以为生育控制技术辩护,则又有一个如何辩护的问题:是因为当事人拥有就生殖问题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还是因为婚姻、生育是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的隐私问题?对人工流产的讨论又引起另一个问题:胎儿是不是人,以及人是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人是从受精之时开始,从胎动开始,从出现脑电波开始,从可以在体外存活开始?只要具备23对染色体就是人,还是人必须是有自我意识并与他人发生一定社会关系?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流产是否允许?在晚期人工流产问题上,胎儿、母亲、家庭、社会、医务人员的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是一个至今使医务人员感到为难的问题。
人工流产的话它是符合护理伦理学的,因为人工流产之后的话它肯定也是需要护理的,所以的话他肯定是符合这个护理伦理学的。
应该保护堕胎权。其理由是,第一,她想堕胎的话,这是他的权利,因为要不要这个孩子?两个人可能没有思想准备,要这个孩子,孩子突然来了,或者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孩子来了,所以们不想要了,是可以理解的,是可以堕胎的,他们本身就没打算要个孩子,这个孩子突然到了,可能就是不想要,所以多才这是最后的采取措施。第二,如果是两个孩子是早恋,睡未成年人让他们有了孩子以后,这事多胎也是醉,保护他们的最后的措施,因为他们给认识孩子没有这个能力去养这个孩子,所以他们堕胎也可以理解的。第三,如果是他们结了婚以后,女方身体不好,或者是在用过一些对胎儿有伤害的药,但是这个药他当时没有注意,自己已经怀孕了,但是已经吃药了,可能这孩子对胎儿也是一种影响,胎儿的健康社会受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堕胎也是可以理解的。第四,两个人结婚以后忙于事业,工作比较忙,工作节奏比较紧张,没有精力去带孩子,也没有时间带孩子,所以这个时候不小心怀孕了,也可以多胎,因为他们不做胎的孩子没人看,生了孩子以后没人管,如果是把孩子扔给父母看,年轻的父母不负责任,让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是负责人也是理解的。对方拥有女人的特殊的生理结构和男人不一样,所以怀孕期间对女人的身体也是一,母乳烫伤也是一种伤害,所以怀孕完全是女人十个月的负担,所以当女人感觉对他适应伤害或者是女人不想要,这还全是可以自己做出去处理的,因为他有这个义务和这个权利和这个责任。总之,堕胎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这个权利去堕胎,因为他们不想要这个孩子,或者是有梦种种原因,对孩子时间到孩子生下来,对孩子是一种伤害的话,如普生,这也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他们自身的保护,所以他们都是她们的权利,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戒堕胎宝鉴》序明修居士整理 2010年6月12日世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子孙兴旺、事业发达、平安吉祥,没有人愿意多病夭折、子孙断绝、家道败落、凶危多难。此乃人之常情,三尺孩童也能明白。哪怕是最愚笨的人,也绝不会喜欢灾祸而讨厌吉祥。但是现代众多女性以及男性,虽然也希望寿康吉祥,但以色欲为乐,屡屡堕胎杀生,其所作所为却与其希望的相反,结果是不想得到的厄运频频降临,而想得到的幸福吉祥却远离而去。真是可悲!那些纵情花柳、以此为乐的人(男女),其下场无疑很悲惨,这里暂且不谈。就是夫妇之间,若是福德浅薄,子孙不昌,必会无意流产,同样会导致体弱多病、丧身失命。古人说,有一世福德,必有一世子孙荣昌,有百世福德必有百世子孙荣昌。世上有三件事最损福报。一是不孝父母,二是杀生(堕胎),三是邪淫。现代人福德浅薄,本该有一世或几世子孙,由于堕胎而遭受五逆重罪的果报,因此而不能生育,断绝了后代子孙,真是太令人惋惜了。本人福德浅薄,学识与见地浅陋,但日常生活中常常邂逅堕胎女性,好者身形羸弱,差者面如死灰,大多都遭受着莫大的苦厄(不孝、杀生、背情、伤身、损心、邪淫等),心生悲悯,因无德无才,仿印光法师《安士全书》序而作序,收集整理关于女性堕胎的文章,记载了堕胎之害以及戒堕胎福善的实例,详细地分析和陈述了忏悔、改过、超度的方法,内容周详明确,以警世人。仿《寿康宝鉴》,并取名为《戒堕胎宝鉴》,可任意转载修订,令其广泛流通。明修馨香以求,愿一切阅读《戒堕胎宝鉴》的人,大家共表同心,任意转载修订,随缘流布,则人民幸甚!社会甚幸!国家幸甚!根据佛教,在受孕的一刹那心识便进入受精卵,所以胎儿是有生命的有情。如果不想怀孕却没能避免,那就是件难事了。我们必须仔细考虑如何帮助处于这种困境的人。黑白分明的答案并不存在的,每一种情况都具有特殊性,无论怎样选择,痛苦都是难以避免的。目前,堕胎问题在美国有很大争论,而争辩双方都称自己一方是对的,但是我看到双方都有许多嗔恨,悲悯心却很少见。在不能避免受孕的情况下,对父母与胎儿两方面都要有悲悯心。我们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并无两全之策,只能寻求相对而言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另外,我们对父母与胎儿眼前与长远的损益都要应加以考虑。譬如说,堕胎能中止怀孕而解决当下的问题,但是却给父母留下了心理上的后遗症,至于他们与医生所造的业也会对他们的将来造成不良影响。做好避孕的教育与咨询的工作十分必要,这对十至二十岁的青少年尤其重要。青年人在恋爱方面也需要现实的教育,但是为了教育他们,成年人首先要有现实的观念,这样就需要打破童话与好莱坞故事所带来的幻想。另外,我们可以改进领养服务——许多没有子女的父母都想要孩子。我有一些亲友从小是被领养长大的,我很感谢这些人的亲生父母,如果他们没有作出这个选择,我就不可能认识这些我所珍重的人了。一、前言「堕胎」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而它之所以表现出诸多的争议,其主要的原因,是在於「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涉及到一个生命,一个胎儿的生命,同时也关联到母亲和胎儿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在有关「堕胎」议题的诸多论辩中,基於不同的立场或预设,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一般而言,在面对「堕胎」的议题之看法上,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1)是保守主义的看法,即绝对捍卫胎儿的生存权,即使必须牺牲母亲的生命;(2)是自由主义的看法,即绝对捍卫母亲的自主权;(3)是折衷的温和主义的看法,试图在前两者之极端的看法中,取得一更合理的立场和观点,以解决堕胎之议题(注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主张和意见,在西方的世界中,已激汤出如许的火花。同样地,我们在面对「堕胎」之议题时,亦无法选择回避。因此,本文尝试以儒家之观点来探究「堕胎」。其意义,主要在希望能透过对「堕胎」议题之讨论,以表明作为「儒家」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在面对当代科技、医学发展下,而衍生出的诸多有关生命伦理的议题,如何去作出回应(注二)。故本文之作,将主要立基於儒家伦理学之观点,来探讨「堕胎」之议题。二、儒家对「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关於「胎儿」身份地位的争论,其焦点主要是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一个人?」而本文这里,所意谓的「人」(person)不只是单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更是指一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其意涵在於,「人」作为一个存有,是有其一定的身份地位,及其伴随此一身份地位而来的权利。如果,我们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则人(human being)但只有一生物存有之地位,并不一定就具有一从道德伦理而来的身份地位之意涵。若从一伦理学的角度言,则人(human being)就具一伦理上道德地位之肯认,而具有我们所谓的「人」(person)之意涵。而堕胎议题所关注的焦点,便主要是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注三)。因为,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即意谓他有一道德上之价值。因此,他便有伴随而来的基本权利,而由此所衍生或伴随而来的权利,便是一任何人皆不可随意侵犯之权利,任何侵犯此权利的行为,皆可被视为是一伦理上不道德的行为。一般来说,支持堕胎的自由主义者,其支持堕胎的一个理由,便是诉诸於「胎儿不是人」这一命题,再以之推演而证成堕胎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件不道德的行为。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谓,所有支持堕胎的自由主义者,皆唯是以此一命题为唯一前题,以去证成堕胎之合乎道德。至少,汤玛森(Judith J. Thomson)就不是走这样的路线,她虽不走这一路线,她亦为自己的立场,提出论辩以捍卫自己的主张──即支持堕胎(注四)。同样地,反对堕胎的保守主义者,其反对堕胎也不定皆是以「胎儿是人」作为其唯一的立论前题。之所以这样的理由,笔者以为,这是因为,要真正地去对胎儿作一明确地判断,说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事实上,是存在著诸多的困难。但即使如此,我们仍无法否认,对胎儿身份地位的认定是堕胎议题中的一个首要关键。若能在此一争议上,有一合理的说明,相信是可以有助於我们在面对「堕胎」这一议题时,给出一较符合我们经验或直觉的判断。「仁」、「不忍人之心」(注五),可以说,是儒家伦理学首出的观念,也是其道德价值根源之所在。因此,在面对「堕胎」议题中,「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这一问题时,儒家就不定同於西方伦理学界或其他学说之思考模式。事实上,儒家面对「堕胎」议题时,还是先依「不忍人之心」为主要的立论依据,再佐之以「胎儿是不是人」之命题。也就是说,儒家面对「堕胎」之议题时,其思考的模式,并不以「胎儿是不是人」这一命题为其首出的前题,而是依作为其伦理理论的道德价值根源之「不忍人之心」为首出的前题。我们认为,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对一切的存有皆有一道德上的考量和关怀,基本上,儒家是不支持堕胎的(注六)。而对於「胎儿是不是一个人」,儒家的回应,并不是直接地说:是或不是。依儒家之观念,对於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事实上儒家是诉诸於母亲之道德本心(不忍人之心)的遍润感通以赋予。因此,面对「胎儿是不是一个人」之问题的回应,依儒家之立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这样的,即:胎儿之有一道德上之身份地位,是由母亲之「不忍人之心」所直接肯认而成立的。而凡是自愿意欲一胎儿之妇女,当其怀孕时,任何形式的堕胎,在儒家看来,皆是不被允许的,因其是一不道德的行为,因这时胎儿已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存有。而在这一反对堕胎的陈述中,我们事实上是有一些的前题限制的,即首先,这一怀孕之行为本身,须是一自愿意欲下的行为,而胎儿是健全的,且胎儿和母亲的生命并不存在无法并存的情况。因此,我们可知,儒家对於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并非是直接就胎儿本身而言是或不是,而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润一切、感通无外,而赋予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注七)三、儒家支持或反对堕胎?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对一切存有皆有其道德上的关怀,同时赋予胎儿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言,则儒家是不会支持堕胎的。但此主张有一前题,即怀孕之本身,必须是一自愿意欲下之行为。因此,在本小节,我们将更进一步地去说明和论述,到底儒家对「堕胎」的立场为何?是支持堕胎,还是反对堕胎?基本上,笔者是认为,儒家是不支持堕胎的,但容许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则允许其选择堕胎。在此,我们先说明不支持堕胎的理由和论据,再接著分析一些容许堕胎的情形。一般而言,怀孕的行为,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自愿的行为,即是一出於自律自主的行为,可以说其本身是一自愿意欲下的行为。依儒家而言,在此一自愿的动机下,怀孕本身就是一自律下意欲的行为,而在此一自愿的行为下,胎儿即同时被赋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如此,则胎儿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一个人皆不可以随意地侵犯此胎儿的权益。因此,怀此胎儿的母亲,亦不可以随意地选择堕胎,因为堕胎这一行为本身,已严重地侵犯了胎儿的基本权利,同时亦严重地损伤破坏了胎儿的道德地位,此乃一非常不道德之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我们在此可以知道,依儒家「不忍人之心」之感通无外、遍润一切,一个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本身,一个胎儿的生命,从卵子受精成一胚胎的那一刻起,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情形下的堕胎之行为,皆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那是一不道德的行为。除非,是在胎儿和母亲之生命绝对无法同时并存的情形下,才於道德上允许其堕胎。至於,非自愿怀孕的情形,我们是认为,依儒家之论点,是可以容许堕胎的。其理由在於,一个非自愿怀孕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女子自主自律下自愿意欲的一个行为。若以强暴而怀孕之情形为例,则胎儿并不是女子所意欲的结果。如此,则胎儿并未同时於成胚胎的那一刻开始,即被赋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在此时此情况下,是容许可以堕胎的。虽然可以选择堕胎,但并不意谓就不可以选择生下胎儿。同时,在此,我们仍须对此非自愿意欲下所怀孕的结果,作一更精确且进一步的说明,即此情形下之允许堕胎,但只能容许早期之堕胎,而不能接受中期或晚期(注八)之堕胎。其理由在於,佐之以现代的医学科技,以确立对胎儿身份地位的衡定。因为,依医学,我们知道,第二期(中期)的胎儿已有感知痛苦的能力,依不忍人之心之悱恻不忍,我们绝不忍心去对此胎儿作出一伤害之行为。因此,於此一时期及其之後,即使是一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行为,若怀孕之母亲在早期之怀孕期间,没有选择堕胎,则於第二期胎儿已有感知痛苦之能力开始或之後,我们皆不允许怀孕之母亲,轻易地选择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之生命,无法并存时,才考量允许其选择堕胎。为何一个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行为,可以(1)容许早期堕胎,却(2)不容许於胎儿有感知痛苦之能力後(即中期及其之後),选择堕胎呢?关於此,或有论者会质疑说,前一情形(1),你给的理由是,因为胎儿并不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一个非自愿意欲下而怀孕的母亲,是可以选择堕胎的。但後一情形(2),你不支持堕胎的理由,但只是感知痛苦能力的有无而已吗?如果只是这样的话,那岂不是由生物学上胎儿之发展,来给予一判断堕胎之道不道德的依据了吗?面对此质疑,笔者的回应是这样的,事实上,我们考量的理由,并不单只是如此,因为它但只是一必要的考量条件,而非是一充分的条件。之所以不允许堕胎,其主要之理由,还是在於胎儿是否拥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的取得。但这时胎儿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并不单只是唯一只能由母亲身上而取得。这时,我们的考量,是把一个道德社群的人们的「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润一切存有,使之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不忍伤害其生命而言。故当这时,胎儿已具有一感知痛苦之能力时,其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就不单只从怀孕母亲的角度来作唯一的考量。其间的关系,亦须就整个的道德社群来加以考量,而事实上,作为胎儿的母亲,亦同样是此一道德社群中的一员,其自身亦不能去否认胎儿已於此整个道德社群中,被视为其中的一份子,而已取得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基於这样的理由,故我们认为,依儒家之观点,一个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是可以接受怀孕的母亲,於胎儿之早期选择堕胎,而不接受中期及其之後的堕胎。除非,胎儿的存在威胁到母亲的生命,而无法并存时。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依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堕胎,但原则上则容许一些特殊个别情况(注九)下的堕胎。也就是说,凡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不允许怀孕的母亲,选择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而凡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容许早期堕胎,但不允许中期胎儿已具有感知痛苦能力及其之後的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四、儒家生命伦理学中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经权原则的说明和应用上一小节(三),我们已为大家展示了儒家对「堕胎」行为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同时,我们也看到,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堕胎的,但容许有条件的堕胎。上一小节,我们的说明和分析,主要是依儒家的「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来加以立论。现在,於此一小节,我们将援引一些儒家在生命伦理学上的一些原则,来加以说明并加强我们的立论。此处,我们的立论,基本上,将主要是立基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和成果上来加以发挥。因此,我们此小节,所援引的原则是: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注十)首先,我们先说明经权原则。经权原则的应用,是在於面对道德两难时,所给予的一种权宜之便的依据。在这里,我们将特别重视经权原则,主要在於,面对这样的质疑,即为何可以在不支持堕胎的理由下,还可以容许有条件的堕胎呢?虽然理由之说明,我们於上一小节已有所论述,但在这里,我们将特别以儒家已有的经权原则,来加以对我们上一小节中的理由给出更多的支持,以更增强我们的立论,以证成其合法性。依我们的道德经验而言,我们不可免地,时常会遭遇到一些道德两难的问题,而产生一困境,不容易明确地去作出一判断。面对此道德两难之困境,如果我们只是单一地采取一唯一的判断,则明显地,我们将很容易遭遇到一些的挑战,因为似乎有些的行为是明显地违背了我们的经验和直觉。因此,儒家在这里也看到了,道德上之两难的困境,的确是存在於我们的现实经验中。如果说,这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则去对之作一回应,就是我们所无法推卸的责任。面对此,儒家自然也不能选择逃避,而不去对之作一回应,事实上,儒家是给出了一原则来作回应,这一原则便是「经权原则」。依这原则,儒家告诉我们,当我们在面对一些的道德两难之困境时,是容许可以采取较为非一般的处理,即作一特殊的处理或行动,而同时亦不失其道德的合法性。虽然如此,但儒家对经权原则的使用,也非只是考量两方的利益而已,其背後更有一「不忍人之心」的道德价值根源为其依据。由这一经权原则的引入,我们自然可以说,儒家在一般的立场上,虽不支持堕胎,但仍容许一些特殊个案,在有条件地约制下,而行使堕胎。现在,我们接著就来看各尽其性分和参赞天道原则(注十一)。这两个原则的应用,是使「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在具体的现实经验中有一更清晰的判断依据和说明。各尽其性分是这样的一个原则:它强调每一现实的存在,皆有其性分上之职责,一个存有(特别是指人)之所以特别表现他的道德价值,就在於他不容已地尽其性分上之应尽的职责。依儒家,人之道德价值上之性分,便是道德创造之不容已,亦即是天道创生之不容已。所谓「尽心知性以知天」(注十二),天道创生不已,道德之创造亦不容已。人之性分之一表现,便是实现天道之生生不息,故男女婚媾,生儿育女,亦是性分之不容已。是故一个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是性分之充尽的表现,是不忍人之心的遍润,亦是天道创生不已的表现。此尽其性分之充分的表现,即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感通无外、遍润一切,而说一个人之道德价值之充分展现。如此,推扩之,则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尽天地万物、一切存有之性,亦即是展现天道创生不已、生生不息之作用,亦即是一参赞天道之化育的行为之表现(注十三)。故在此两原则之交杂相融的展示下,一个自愿意欲下的胎儿,自亦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有一道德之价值,而不容轻易抹杀。故儒家在此一立论下,是绝不会支持堕胎的。综上,我们乃依儒家之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而给予儒家在「堕胎」议题上之看法和立场给予一补强之证立。然而,须注意的是,即使运用这些原则来证立儒家的观点和立场,亦不可忘记,其背後最原初的道德价值根源,乃在「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之确立。最後,笔者是认为儒家对「堕胎」的看法和立场,是不支持堕胎的,但也并非是极端地反对堕胎,而认为即使必须牺牲母亲的生命也不允许堕胎。儒家虽不支持堕胎,但,是可以接受有条件的堕胎。五、结语综合上述之整个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纷纷扰扰的诸多有关生命伦理的议题上,儒家之伦理理论并非是毫无用处,无法给予任何的回应。当然,身处在二千多年前的孔孟,不定早已预见了这些的伦理议题,而提出明确的论点和立场,来解决此争议。但就作为一个哲学的工作者,儒家的信徒而言,我们相信,儒家的伦理理论是有可以给予我们回应此诸多议题的资源。如果没有的话,那麼我们自然就必须客观地承认,儒家在此处此层面上的不足,而努力地向西方或其他学界学习,以对此诸多议题给出一关切。然假若儒家并不是那麼地不足,而是有其能力去作回应的话呢?则我们是应该较为理性地给予肯定并发展其理论,以回应现时当代生命伦理议题的诸多挑战。在本文里,我们探讨了生命伦理学上的一个议题──堕胎。而站在儒家的观点和立场上,而给予了一回应。其立论,或有参考西方当代的一些文献,但主要还是依循著李瑞全教授的研究基础及其成果,来加以进一步地申论。注释:注一:关於此三种不同的主张或意见,在此,我们并不一一加以申论,但只在行文之需要中,加以论述。注二:此一工作,李瑞全教授已作出了如许的成就和贡献。其相关代表作《儒家生命伦理学》更是此一相关工作之滥觞。注三:此一长句「胎儿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我们於行文中,为方便使用或限於文气,我们但只简单地表示为「胎儿是不是一个人」。或其他较为简略的文句。另於本文中,除特别注明外,「人」一字之使用,指的主要是限制在person,即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而不单只是一具生物学意义之人(human being)。注四:相关之论述,请参阅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收在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编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6th Edition. )注五:关於「仁」,「不忍人之心」,事实上,指的皆是同一的。「仁」是孔子所特别强调的概念,而「不忍人之心」,则是孟子继承孔子之「仁」而独创的语词。其「名」虽不同,而其「实」则皆同。皆是指人的道德本心。注六:当然在此处的说明,还稍嫌简略。基本上,我们是认为,儒家是不会支持堕胎的,但这样的立场,并不意谓其是同於自由主义之观点。事实上,在一些的特殊情况之下,儒家是有条件地支持堕胎的。关於较详细之讨论,我们将会於之後的文中,加以讨论和说明。注七:另有关儒家对道德人格之身份地位的说明,读者可参阅李瑞全,《儒家生命伦理学》(台北:鹅湖出版社,1999年1月初版)一书中之附录贰〈儒家对人格价值之定位:论个体的人之为人的价值〉。页167-177。注八:关於早、中、晚期之区分,主要是依医学之区分。一般是以三个月为一期,如此,则早期是为前三个月,即第一个三个月,中期则为第二个三个月,晚期则是第三个三个月。这样的区分,主要是以胎儿的发展为主。相关之说明,可参阅Baruch Brody, “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一文中之 ‘Fetal Humanity and Brain Function’(收在 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编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 2003)6th Edition. pp. 288-297)其中,对胎儿於各时期的发展状况,皆有一精要而清楚的说明。注九:在本文里,我们的分析和论述,但只是针对自愿和非自愿的情况来加以说明。并未进一步讨论,所谓有缺陷或疾病的胎儿之可否堕胎的情况,此自是本文的不足。於此,笔者除期勉自己外,亦期许,若有志者,当可於此一部份作一展示,以见儒家在此处的立场和观点。注十:本文,此小节的立论,主要是立基於李瑞全教授的研究成果上来加以立论。读者可参阅李瑞全教授之《儒家生命伦理学》一书。其中,对儒家之生命伦理学有诸多的论述和说明。本文所援引的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便是出於李教授此书。注十一:事实上,这两个原则,虽有所差异和分别,但又於某一层面上互相关涉著,而不是那麼容易地可以加以严格地区分。在本文里,我们基本上,是将之合在一起看,而不就其不同之差异处特别去加以强调之。注十二:见《孟子》.〈尽心上〉第一章。其文:「孟子曰:『尽其心,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注十三:相关之文字可见《中庸》第二十二章。其文:「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这个是符合的冰心,这是人家的私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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