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有: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2、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让法官做到严格依法适用。2、明确规定撤销缓刑的具体条件,使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3、制定规范的缓刑考察监督制度,使缓刑不再形同虚设。4、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使缓刑适用最大限度达到公正合理。5、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能力,强化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三)【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