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8)》(《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暨2018年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2017年,法院信息化立足应用导向,进一步提升执行网络化和阳光化,聚焦执行的智能化和可视化,具体包括:全面应用执行办案平台,继续优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单独模块,对异地委托、终本案件进行统一管理;推动执行流程节点定向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全民见证、信用惩戒信息社会共享和终本案件信息上网公示;强调执行的智能化应用,对案件进行科学分流、智能关联,深度挖掘执行大数据,实现智能分析决策,法院的执行工作初步迈入智慧执行阶段。
随着“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中国法院的执行工作迎来前所未有之机遇,不仅受到党政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执行工作争取到了更多资源,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促进了执行工作的社会共治。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深入推进过程中,信息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是适应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要求顺势而为;二是“案多人少”现实矛盾倒逼下的必然选择。
执行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执行工作而言,无论是执行案件的集中管理、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执行行动的统一指挥、执行财产的查询控制,还是与有关部门的执行联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都必须依靠信息化。
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是衡量智慧法院的三大维度,就智慧执行而言,执行网络化意味着执行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执行阳光化是指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执行智能化是指信息化为执行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法院执行实现网络化。
首先,全面应用执行办案平台。与审判工作相比,执行工作具有节点多、所涉部门多、案件种类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要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现象,除进行制度规范之外,还有必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压缩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执行权关入“数据铁笼”。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执行办案平台的应用,要求所有新收案件都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历史数据也逐步转移到系统中,网上办案逐步成为工作常态,基本杜绝了执行案件体外循环。
其次,继续优化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全国3500余家法院上线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面达到。2017年,全国3746家地方性银行中,3660家上线查询功能,3203家上线冻结功能,2058家上线扣划功能;湖南、福建、江苏、吉林、甘肃、江西、内蒙古等地本省地方性商业银行基本全部实现了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功能;46个“点对总”不动产查询重点推进城市中已有40个城市上线查询功能。
再次,终本案件系统自动筛查。终本制度应用中出现问题,除了程序标准未作统一严格规范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未进入流程管理系统而在体外循环导致监督不到位。为强化对终本案件的监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发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关联案件筛查。该系统每6个月自动对涉案被执行人进行集中财产调查,一旦发现财产立即在系统提示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并对恢复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最后,事项委托纳入系统监管。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执行制度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委托执行在实践中落实较差,许多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事项后怠于执行,不进行反馈,甚至原封不动退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上开发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将事项委托纳入系统统一管理,有助于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进而严格规范委托事项管理。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法院执行实现阳光化。阳光执行是指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双重透明。2017年,依托信息化平台,执行案件实现了执行流程节点定向推送、网络司法拍卖全民围观、信用惩戒信息社会共享和执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2017年3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全国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共计拍卖万次,拍卖标的物万余件,成交额亿元,节约佣金亿元,大大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取得积极社会效果。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法院执行实现智能化。
执行信息化为执行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标准》明确要求,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决策等系统有机整合为一个整体,实现辖区法院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为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执行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平台,2017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自行成功研发并使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拒收文书甚至下落不明,因此送达难是困挠执行案件的一大难题。2017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现有的OCR文字识别技术,开发E键送达平台,实现“一键生成、一键到达”。E键送达平台可实现自动提取案件基本信息、自动生成送达文书、专有物流网络送达、物流信息实时反馈等功能,实现司法送达与外包服务公司无障碍互通。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还指出,未来应提升意识,坚持需求导向,注重系统兼容性和友好性,最终实现执行领域的人工智能。
虽然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信息化的开发与应用,同样也受制于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表现出办案系统使用不足、查控系统反馈迟缓以及数据不准确、司法网拍在一些地区落实较差、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空心化等问题。执行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具有共性,随着信息化建设的纵深发展,要最终实现智慧执行,需要提升对信息化的认识,理解信息化的本质属性,并且要统筹布局,避免因为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以及系统平台的分散而形成新的数据割据。
第一,拥抱新科技,避免沦为时代弃儿。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无论是工作业态还是生活方式,都不可避免接受信息化的洗礼,信息化正在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各个行业乃至社会形态进行深层次、全方位重塑。借助信息化,人们拥有了更加敏锐的感官、超乎寻常的手段和最强大脑,相反,一味拒绝甚至抵制信息化,最终沦为时代的弃儿。
第二,正确认识信息化内涵,警惕“伪信息化”。信息化最本质的要求是智能,信息化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防止为信息化而信息化。任何背离便捷、高效、简单、智能而进行的系统平台研发都是“伪信息化”,信息化的使用者反而成了技术的奴隶。真正的信息化无论建立在多么复杂的计算和逻辑之上,最终呈现给用户的也必须是最简单的甚至一键式操作。
第三,加强统筹谋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信息化的研发成本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整体谋划和布局,会造成重复建设,甚至推倒重来,形成极大的浪费,并且分散建设的平台将会导致数据的割裂与孤立,对于数据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
法院也要与时俱进。
为政之要,贵在力行,重在履事。无论哪项工作,执行战略比制定战略要困难得多,再好的战略,再精致的构想,如果不能付诸实施或执行不了,那无疑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战略制定既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也可以向专业战略策划机构或策划人咨询,但执行战略却是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代替不了的。它需要管理者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才能实现。因此,战略只有通过有效地执行,才能体现其价值和意义,它的目标也才能由构思和设想的未来状态成为现实的结果。一、领导干部执行力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所谓执行力,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是指领导干部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计划付诸实施的能力,是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执行力如何,能综合反映一个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组织决策和目标的实现。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包括解码力、服从力、组织力、创新力和控制力。 (一)解码力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者、执行者,落实与执行就存在联系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理解上级决策的问题。换句话说,就存在一个领悟和结合的本领问题,这就是解码力的问题。解码力是指提高领导干部对政策、任务的领悟能力以及将政策与实践结合的能力。解码力高,理解深刻,领悟透彻,执行起来就能将上级政策与当地的实际结合好,把上级决策落到实处。 (二)服从力 执行力是一种服从力。服从是指我们在上级的领导下,产生符合上级规范要求的行为。服从是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执行过程中,首要的一条就是服从,唯有服从,才能实现上下感觉一致、认识一致、行动一致。如果下级不服从统一指令,各有各的想法,工作就无法开展。“没有任何借口”是美国西点军校200年来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它体现的是一种服从的态度。假如你的下属抗令不行,你是什么心态?由己及人,你也应该服从你的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是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组织力 所谓组织,就是通过设计和维持组织内部的结构,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人们为实现确定的目标而有效工作的过程。我们所有决策和计划的成功实施,不仅需要干部的服从,尤其需要组织力的保证。领导干部的组织力指是在领导活动过程中,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协调组织关系,合理调动、利用、配置和开发各种资源,高效实现领导目标过程中应具备的才智和技能。(四)创新力 创新力是人的知识、技能、智力及智慧的统一与综合,领导干部的创新力一般是指我们在工作中能想别人所未想,见别人所未见,做别人所未做,提出新见解、发明新办法,克服常人或前人所克服不了的困难,解决常人或前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实现工作的新突破。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事实证明,工作干得如何,与当地领导干部的创新能力有很大的关系。 (五)控制力 领导干部在执行中的控制力直接关系到政策是否变形、落实是否到位、群众是否认可。控制力是一种评估力、问责力、调整力。计划无论多么完善,也不可能预见到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所有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把实际结果与原始目标相比较,作系统的客观的评估。通过评估和问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作出调整,提出纠正和完善的措施。使执行更趋于圆满。 二、当前干部执行力差的几种现象 (一)“马虎”现象。粗枝大叶、马马虎虎的毛病随处可见,对于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无所谓,没感觉,导致有些重大决策停留在纸上。(二)“本位”现象。符合自己意愿或本部门利益的就积极执行,反之,就拖延或不认真执行,实质缺乏全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和缺乏团队精神的表现。(三)“教条”现象。有些干部简单重复上级文件和讲话精神,其实是对上级精神的消极敷衍。(四)“推诿”现象。对于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特别是重要工作,不积极主动地完成,而是想方设法把工作任务推给别人或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多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问题,则更是相互扯皮,找借口逃避责任。这是反映在执行力上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问题,没有执行找借口、执行不力也找借口,出了问题还是找借口。找借口的实质就是把自己游离于责任之外,是缺乏事业心、使命感和敬业精神的表现。(五)“专权”现象。有的干部热衷于把权力紧抓在手中,结果手下的人没事干,而他本人却累得要死,且执行效率还不高,其实这是缺乏组织协调力的表现,这是在阻碍执行效率的提升。三、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 (一)在解放思想中提高执行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提高执行力的前提。解放思想要联系实际。要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查找自身在思想境界、工作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象手电筒一样,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切实解决谋划有余而实践不足、顾后有余而瞻前不足、满足有余而争先不足的问题,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党的思想路线,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解放思想要勇于创新。创造性地落实上级精神,是执行力的最高境界。在执行中,领导更多的是出一个思路,确定一个目标,规定一个时限,提出期望的结果,这就要求执行者有能力去策划整个操作过程,而且其结果应尽量超越领导的预期。能够把上级决策本土化、特色化的人,才是执行力强的优秀人才。勇于创新,首要是敢想、敢闯、敢突破。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亮点、一些闪光点,就是靠创新。凡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做;凡是不利于加快发展的,就要毫不犹豫地去改,真正以思想的解放带动创造力的释放,以观念的更新带动工作的创新。 (二)在勤学深思中提高执行力 执行力包括执行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是部门、组织、个人学习力与知识力的集中表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能力,才能胜任一定的岗位和职责,才能更有效地执行。 执行力要靠学习来不断提升。犹太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民族之一。有资料显示,从1901年到2005年,占世界人口的犹太人竟然获得了20%的诺贝尔奖,成就惊人。研究发现,酷爱学习是犹太人成功的重要原因。现在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存在着“不读书不看报,跟着感觉凑热闹”、“读书读个皮,看报看个题,文件看大意,过后锁在抽屉里”的现象,这样的干部,怎么指望他能够有执行力?知识渊博才能触类旁通,厚积薄发方能得心应手。腹有诗书气自华。要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提升自己的执行力。 执行力要靠思考来不断深化。古语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船的力量在于帆桨,人的力量在于思考。思路决定出路,没有思维能力就缺乏行动能力。要善于思考,做到谋划在前、思虑在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对于一项具体工作要从三个方面去思考。一是从全局的角度想,就会使自己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二是从职责范围的角度想,就会使自己把工作把握得更全面、更周到。三是从一件事的全过程去想,就会使自己把正在做的事做得更有条理、更有章法。 (三)在强化责任中提高执行力 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是提高执行力的内在动力。比尔盖茨这样说过:“人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心。”你对工作的态度决定了你对人生的态度,你在工作中的表现决定了你在人生中的表现,你在工作中的成就决定了你人生中的成就。要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著名的“把信送给加西亚”故事中“罗文精神”揭示出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要用任何借口来为自己开脱或搪塞,完美的执行是不需要任何借口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责随职走,心随责走,有职就有责,有责必尽职,努力把工作标准调整到最佳,精神状态调整到最佳,工作劲头调整到最大,追求卓越,追求最好,追求更好。 (四)在破解难题中提高执行力 任何一项事业从来就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只有在困境中攻坚克难促进发展,才能体现能力和水平。人们常讲“困难就是欺软怕硬的弹簧”,只要迎难而上,排难而进,总能有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态度决定一切”,这句话很有道理。落实不落实,首先是态度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艰难险阻怎么办?别无他法,就只有两条:一是对自己再狠一点。二是执行要再韧一点。现阶段是社会的发展加速期、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如遇难则退,一碰就回,那将一事无成。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愈挫愈勇,愈碰愈硬。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投入自己全部的忠诚和热情,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干事创业。 (五)在规范流程中提高执行力 流程,是指一个或一系列连续有规律的行动,这些行动以确定的方式发生或执行,导致特定结果的实现。流程就是规矩,就是制度,就是程序。规范流程是提高执行力的关键。现在执行力不高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执行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要彻底消除低效率,必须制定与工作实际相匹配的运行流程,规范做事方式,优化做事程序。从执行力的角度来看,就是“让流程说话,流程成为将说转化为做的唯一出路”,流程导向有利于提高执行力,每一名干部对自己所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有一个清晰、规范、科学的流程,使每一个干部心中都有一个执行的“路线图”,正像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所说的,“管理就是擦桌子”,在哪里擦、谁来擦、什么时候擦、谁来检查擦的效果都有着严格、清晰的规定。 (六)在督查考核中提高执行力 古人云“矢不激不远,人不励不奋”。提高执行力只靠喊口号无济于事,必须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形成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对真抓实干、能干善干的干部要在政治上予以重用、精神上予以鼓励,不断激发广大干部提高执行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强大的推动力量。还要建立常态的监督机制。督导检查是保证决策执行的重要手段。要紧紧围绕上级决策和中心工作,对干部的执行情况实行重点事项全程督查、紧急事项即时督查、日常事项定期督查,多管齐下,立体约束,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执行工作顺利落实。 领导干部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小康社会建设宏伟目标的具体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其执行力状况直接影响到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的形象和党的执政基础,只有牢牢把握住干部执行力理念,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干部执行力建设,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工程。
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对于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扣执行机制建设、执行专项活动具有重要、执行规范运行以及两权改革的工作重心,内强管理、外求联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加注重化解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使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一定提升。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3件,已执结1461件,执结率达,实际执行率达71%,执行到位率仅。
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突出。由于**地广人多、山区与平原并存,地处偏远山区的镇较多的特殊性,**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全国各地区间就业、生活壁垒日益减少的大环境下,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地人到异地务工的现象较普遍。但相应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员户籍登记住所所在地根本无法查找到当事人。另一方面,由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被执行人因为欠债,更是想方设法的外出躲债,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开展执行工作的较大阻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主动性较差,使法院财产调查任务繁重。财产调查一直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由于在民诉法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义务的条文和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并未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未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把所有的财产调查任务推给法院。但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执行财产调查的实际需要,使得财产调查任务繁重,执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决,其结果反而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是执行手段的缺乏,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使执行信访问题仍然存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能够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法院执行手段的反差,使得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人民法院又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由于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很多申请人仍持有法院应当对案件绝对包干的态度,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只管一纸申请书送到法院,就要求拿钱,不问造成案件无力执行的原因,全把责任推到法院,因此而所产生的涉执信访情况也较多。截止今年6月,在**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执行信访达5件次。
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一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法院与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执行联动,使该项机制制度化。执行联动机制的良性运行和切实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法院发挥主力军作用,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执行水平和能力。还需要在如何让联动机制“动”起来上下功夫,需要各协作单位切实增强协助执行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积极协助法院解决具体问题,积极参与、密切协作、排除阻力、形成合力。与法院一道营造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局面,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促进执行工作向前发展。
二是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上仍需加强。法院在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问题上,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控制和监督力度还不够。个别承办人拖延办案、消极办案的现象仍存在。尤其是在财产评估和拍卖过程中,涉及委托、公告等程序时,呈现出办案周期长、工作效率低的特点。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在鼓励先进,鼓励多办案、办好案方面,效果不明显,造成有个别承办人办案消极,不注重办案均衡度,出现长时间不结案和突击结案现象。
三是执行救助有待落实。**地域的特殊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受地震影响等现实状况,以及执行案款因多种原因无法到位等原因,导致一部分申请人生活相当困难,因此成立并落实执行救助基金,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具有现实意义。此类情况,在无任何保险保障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尤为突出。虽然,目前已经基本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使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够理想,尚有符合救助条件而未得到救助的情况存在。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体会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为民,创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执行难”以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这既有社会法治意识不强和外部执行环境不佳等客观方面的问题,又有法院执行工作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观方面问题。
一、社会法治意识不够强。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藐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自觉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有的采取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有的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恶意逃债的情况频频发生;有的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有的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等。
2、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干扰执行。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找人说情,有的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有的煽动亲属朋友、单位职工或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起哄闹事、围攻执行人员甚至暴力抗法,有的抵触情绪大,采取哭闹甚至杨言自杀威胁执行人员等,想方设法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窘境。
3、申请执行人法律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对执行工作不了解,对法院执行结果寄予过高的期望,把“债权实现”认定为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只要执行没有完全实现他的债权,便怨声载道;有的权利人不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或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在法院提示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结果使债务人转移财产,无法追查。
二、外部执行环境不够佳。
1、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分割和垄断,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纵容和助长了被执行人的种种失信观念和行为。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建设还未能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联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污点信息没有被录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虽已开通,我县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15例,成为配合法院执行的一把利器,但“失信者黑名单”未定期在本地向社会公布,也未向本地有关单位定向通报,社会知晓度不高,惩诫效果不明显。
2、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有待改进。法院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难于对实体进行监督;有的评估结果自相矛盾,如同家评估机构先后两次对我县聚龙阁大酒店的评估结果很滑稽:第一次,只对主楼进行评估,结果是6千多万元,第二次对主楼+附楼一起评估,结果只有5千多万元;有的评估只根据账面数字做,不与实物核实,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相符,常使案件当事人产生质疑,进而对执行工作不予配合;有的执行案件虽然财产被查封,但因评估价格离谱,容易导致“流拍”,财产拍卖、变卖不能变现,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有的评估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往往顶格收费,这与当事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差距较大,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三、法院自身建设不过硬。
1、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案件审判与执行相脱节,裁判质量不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行;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全局观念,在案件审理阶段,往往出现在立案和审判环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造成有的案件执行被动。二是对裁决权、实施权分立运作的工作机制虽已建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行力量不足,仍有经办人员“一杆子到底”、“两权合一”等现象。三是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仍不高,有的案件虽然中止或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四是对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财产线索义务和执行风险意识告知有时做得不够,或告知不明确,使部份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
2、执行效率亟待提高。在二家申请执行案件较多的单位调研时发现,实际结案率和执行到位率很低。2012年以来,我县计生委共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案117件,执行标的590万元,已执结29件,执结率为,已执行金额26、7万元,执行到位率仅为。2012和2013两年,我县农村商业银行共申请执行案件31件,执行标的1920万元,已执结的仅2件,执结率仅为,已执行金额万元,执行到位率仅为,执行效率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法院内部考核还不够科学合理。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在评价法院和法官工作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亟待引起重视:一是为了追求“办案数”指标,存在“分立分执”等现象。如:一户多笔贷款需要拆分为若干个案件立案,执行阶段同一被告的几起案件不能一次性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分期还款的裁判文书时硬性要求分期申请执行等。二是为了追求结案率,存在人为突击结案情况,如:以“找不到被执行人”为由要求申请人“撤诉”、力促当事人达成“牺牲申请人部分权益”的和解协议等;三是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终结等问题。纵观我县结案方式,大部分案件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结案,由于法律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才可以结案,所以,对未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严格讲是不能按结案处理。这样做,虽然大幅度提高了执结率,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实质改变,高执结率掩盖了低执行水平,呈现出“案结事未了”现象。
4、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就全国情况来看,各地法院普遍存在重审轻执现象,执行人员数量低于要求的标准,现有人员年龄大、学历低、能力差,人员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我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上述类似情况。一是执行力量与繁重的执行任务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少数执行人员素质偏低。有的缺乏执行技巧,不能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办法,采取措施不及时,把握时机不准确,执行效率不高;有的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够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有的对待当事人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有时还出现不耐烦或不负责的答复;有的执法力度不够,有怕得罪人的想法,有消极畏难情绪,遇到困难绕着走,致使案件久拖不结。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执行方法层面的解读。然而,这些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发力,才能解决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执行工作现状,查找出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能够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题。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备了坚实基础。然而,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执行工作却并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来实现?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减少“执行难”的障碍?如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基层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现状
1、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2013年某基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542件,结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执行案件3620件,结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执行案件2443件,结案1606件;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
2、案件标的不断增大。2013年某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2014年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2015年上半年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
3、关键指标全市呈现不均衡状态。以实际执行案件数和实际执行率为准,全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在60%以上的有两家[?]。实际执行案件执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执行队伍人员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执行局为例,法院配备执行队伍最多的达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数法院执行队伍人员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设标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设执行信息查控系统以来,各基层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设平台,分别配置了执行服务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战术”打击老赖的方式还占很大比重。
6、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是一方面,但是执行信访问题也在不断突出,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执行信访案件占到全院信访案件的60%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是执行方式有待提高,还是当事人缠访、闹访较多。
7、执行外部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依靠的是人海战术的“凌晨执行”和“集中执行常态化”,在现有的高科技技术条件下,部分被申请人不是积极寻求履行义务,而是故意制造网络舆情,压制法院打击老赖的积极性。部分老赖利用手机和电脑,制造法院执行混乱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时有发生。
8、执行联动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虽然全市法院与工商、税务、民政等十多家单位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一家主动作为很难达到完全的合力。与基层派出所的联动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击老赖的嚣张趋势,对于部分单位人员不配合或延误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击报道,进而放纵了对老赖的打击。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扰。在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发时期,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如果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些建立在人情、亲情、友情基础上的案件就不会到法院解决。部分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积在法院,成为鸡肋,群众不满意,法院无能为力。
2、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于我国法律打击“老赖”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部分群众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识,事后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决不了时,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为,没有想到法不是万能的。
3、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不断制造矛盾。当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长期面临未结案件在100件以上运转,执行力量有限,物力、财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断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群众的不满意不是针对老赖,而是转向法院的执行人员,问题导向明显存在错误。
4、错误的执行依据造成信访的恶果。“有的据以执行依据的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部分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有失误,造成执行回转或者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抓住法院的问题不放,成为信访案件的突出集合点。
5、执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实体性的规则。当前执行工作仅仅依靠执行程序,简单说就是为了执结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仅仅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为动力,没有上升到法治社会治理国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为结案而结案,不能将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囊括其中,问题不断显现。
6、信息化时代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由于当前的执行信息不对称、造成群众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众查找到的房产或者财产,早已转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请人名下。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动而为,始终存在某种障碍。
7、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引发执行乱世之局面。由于当前的执行模式是简单的依靠人海战术,依靠执行法官个人力量去执行,我们不是贬低这种执行方式,更是一种深深的思考,如何减少用人去执行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妙招。人海战术的执行方式存在办案法官思维受限,我认为这个案件重要我就快速办理;我认为这个案件申请人比较烦,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执。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长达几年、十几年执结不了的问题仍然存在。
8、执行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在当前的矛盾多发时期,部分极端群众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老想着法官有问题,造成法官办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诉越多,部分法官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局面时有发生。对于执行突发事件,基层法院给予法官的保障难以让执行法官为其自愿奉献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为难以执行,绝非法院本身所能为。现实中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长期服刑无能力来履行民事义务;部分案件如探望权案件,对孩子的人身是很难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完成的,这些社会问题不能完全归纳到法院的执行之中。
10、执行权缺乏必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经和很多执行人员聊过,如果法院执行权有基层派出所那么大的权力,我们还愁案件办不下去吗?实际中,执行权无法媲美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甚至是刑事权力,在此情形下,老赖很难心肝情愿自动去履行义务。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各职能部门参与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参照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其具体内容为:“《决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明确执行联动部门。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新闻媒体、人行、银行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经办、房屋征收、金融等部门、机构,应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细化执行联动措施。政府及有关联动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登记等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或冻结、变更股权等事项;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为拍卖资产的买受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执行救助。落实执行联动责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执行单位如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对协助单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或者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方便或者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实徐州法院系统早就出台《关于集中执行常态化实施意见》、《全市法院执行局互相委托拘留、拘传被执行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也都在运用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联系下发《关于建立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扣押机动车辆相关联动机制的意见》,但是我们还缺少法院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全力协助执行,信息畅通有无,执行工作才能将老赖无处可藏。
2、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执行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是法院一家单位所能解决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每年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到各个基层法院检查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状况,但是我们更希望全社会能够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方面,徐州睢宁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们去学习,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个诚信体系的牵头羊是谁更合适一些,只有如此,我们执行难问题才能早日解决。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要做好这一工作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司法体制上的顶层设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恐怕只能是一个梦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就其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现阶段,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诚信体系建设,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涵盖社会各行业、各层面的诚信平台建设,导致各种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能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形成一个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扣划、冻结、搜查、拍卖、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手段,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在执行手段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我国执行却非常难,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守法环境不畅,法治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执行人选择了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把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当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无成本可言。法律没有让不讲信用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办事的局面,让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承揽工程、信贷、住房贷款、子女就学、就医、公司注册登记等方面难以生存,形成威慑力,才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4、构建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监督,与此同时深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工作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不时出现,甚至由于极个别执行人员不廉洁行为,损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执行更难。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需要各种监督,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阳光。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强化执行质效。(1)限时执行。从立案移送执行到送达文书、作出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行备案登记,层层把关与指导。(2)节点防范。对于财产查控及处置等关键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促进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3)挂牌督办。对于重大及疑难案件,改变过去那种案件承办人自行作主、被动作战的做法,实行局长办公会析疑解难、挂牌督办制度。并适时组织小型执行会战,把一定时期内的钉子案件进行清除。(4)专项执行。积极抓好各种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在徐州市范围内横向比较,确保不拖法院的后腿,同时促进其他执行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对执行依据有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措施违法,检察机关可以对该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发现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性犯罪时,就应该将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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