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航天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条培养目标:根据航天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承与发扬航天传统精神,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接班人。二、研究生毕业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二)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4.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5.掌握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熟练掌握。三、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三条研究生的选拔,应广开才路,德、智、体全面衡量,优先照顾在职人员。第四条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在培养过程中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独具特色,总结经验,确保质量。第五条研究生工作由部统一规划和领导。实行部、院(局、基地)、所三级分工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招生第六条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院(局、基地)、直属所根据需要和培养条件提出,报部审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可招收相应专业的研究生。无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招收研究生。第八条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可报考硕士生。凡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可报考博士生。在职人员要求报考研究生,必须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努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所在单位批准。第九条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工作。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应鼓励有培养前途的技术骨干报考在职研究生。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必须经过考试、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硕士生考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博士生的考试科目一般为: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加试或复试。第十一条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成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招生领导小组,与有关导师一起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部审批。第十二条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要求新增招生专业,须经院、部审定,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第三章培养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到首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第十四条各科研机构应将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导师在内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加强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培养质量,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完成。第十五条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为学位课(均为必修课)和非学位课(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必读的书目。学位课为马列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博士生)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进行考试。非学位课根据需要可列为考试或考查课目。第十六条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只有经过考试和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满30-40学分才有参加论文答辩的资格。一般按20授课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第十七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应紧密结合科研与预研任务,并注意论文题目难度要适中,研制周期不宜过长。第十八条硕士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十个月,假期由导师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确定。科研工作与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