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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期刊杂志封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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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叶刀》医学杂志是英国的。

《柳叶刀》创刊于1823年,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是由爱思唯尔出版公司主办,《柳叶刀》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医学学术刊物,是国际上公认的综合性医学四大期刊之一。《柳叶刀》主要设有论著、讲座、综述和专题、病例报道和其他等栏目。

该杂志主要刊登研究文章、随机对照试验、荟萃分析、回顾、研讨会、个人观点、评论、信函以及其他观点和世界报告。根据2020年7月《柳叶刀》官网显示,《柳叶刀》编辑部有高级执行编辑4人,国际执行编辑2人,执行编辑4人,高级编辑7人,申诉专员1人。

奖项内容

1996年,设立威克利奖,授予每年度医疗卫生领域重要话题的最佳论文。历届获奖文章内容涵盖了医学临床工作、职业生涯、医患故事等各方面。2019年,《柳叶刀》杂志社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杂志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和中国现代医学先驱伍连德的名字,设立了威克利伍连德奖。

《柳叶刀》的办刊宗旨为传递知识,不断更新,共享知识,独立与公正,面向全世界,敢于批评与争鸣,使医学成为一种文化。自1823年创刊号发布之日起,一直致力于解决社会中的紧迫问题,通过发起学术讨论,让科学融入到具体的大环境中,从而影响各地的决策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柳叶刀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Science杂志是一个医学期刊,专门刊发一些医学著作、论文。人们通过医学研究在医学上有新的发现,会分析、整理、总结研究过程和结果。Science杂志刊登的文章都是当前人类面临的一些在医学上的困扰和解答,或者是刊登一些在医学上的研究发现和医学研究的一些新进展。这是一本很有权威的医学期刊,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和实验证明医学发现。

现在全球都面临着新冠肺炎疫情,我们都迫切希望疫苗能够快点研制成功并且可以投入使用。最近Science杂志就刊登了关于新冠肺炎疫苗试验的新进展。文章撰写了关于感染新冠病毒疫苗的试验效果,通过对感染者志愿者使用新研制的疫苗,然后再观察使用疫苗效果。像新冠病毒疫情这么严重的话题,只有通过这么有权威的医学杂志刊登,才能更让人信服。

Science杂志一直关注人类身体健康问题,杂志文章内容也比较通俗易懂,不会说所有文章都像论文一样难懂。杂志的初衷就是力求让社会人类都能了解关于医学的问题,关注自己健康问题。比如熬夜对人身体影响一直都是我们关注的话题,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中年人都会熬夜,我们一直知道熬夜对身体不好,但是一直也没有认真了解过熬夜会对人类造成什么影响。

Science杂志曾经就研究过熬夜、睡眠质量不好会影响大脑,大脑没有休息好可能会影响体力和记忆力。Science通过科学研究证实熬夜对大脑的影响,甚至影响身体机能。Science杂志让我们相信科学,我们常常听说熬夜会变笨、会变迟钝,这些都是有科学依据的。Science杂志就是通过医学研究解答我们想了解的医学问题。

连续型电子期刊管理

可查,电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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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只能算普刊。

医药卫生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09年4月8日批准,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医学核心学术期刊,维普网全文收录。国内统一刊号:CN 50-9219/R;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5675。

收稿要求

1。文稿: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文字简练,层次清楚,数据准确,语言通畅。论著文稿字数在4000字左右,短篇报道及个案报告在2000字左右。

2。文题:力求醒目、简明,能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不宜超过20字)。

3。作者:文题下写出作者姓名(不宜超过10人),多单位作者用阿拉伯数字在作者姓名右上标注。

四大医学杂志就属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柳叶刀(Lancet)、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英国医学期刊(BMJ)。

1、新英格兰医学期刊是由美国麻州医学协会所出版的同行评审性质全科医学周刊。其在2015年的影响因子为。期刊内容包含对生物医学科学与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系列主题方面的医学研究新成果、综述文章和社论。

分为主题性之社论,原创性的论文,旁征博引性的评论性文章,即时短篇论文,案例报告,亦有一独特的报道项目称之为《临床医学影像》;着重在内科学和过敏/免疫学、心脏病学、内分泌学、肠胃病学、血液学、肾脏疾病、肿瘤学、肺部疾病、风湿病学、HIV以及传染病等专业领域。

2、《柳叶刀》是1823年爱思唯尔(Elsevier)出版公司出版的杂志,部分是由李德·爱思唯尔(ReedElsevier)集团协同出版。

1823年由汤姆·魏克莱所创刊,他以外科手术刀“柳叶刀”(Lancet)的名称来为这份刊物命名,而“Lancet”在英语中也是“尖顶穹窗”的意思,借此寓意著期刊立志成为“照亮医界的明窗”(toletinlight)。

3、《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是由美国医学会主办的一种综合性临床医学杂志,创刊于1883年,每月出版4期,全年出版48期。

主要刊载临床及实验研究论文、编者述评、读者来信、相关书评等类型文章。同时该杂志也向读者提供医学及卫生保健领域的非临床性信息,涉及政治、哲学、伦理、法律、环境、经济、历史及文化等方面内容。

4、《英国医学期刊(BMJ)》是英国医学会会刊,它有着160年的悠久历史,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风格特色,在所有综合性医学期刊中最具综合性,该刊2015年影响因子(IF值)为分。

其栏目丰富多彩,述评、新闻、综述、争鸣等类型的文章为广大医生所欢迎。其内容除了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与知识外,还涉及与医学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伦理、公共卫生等诸多方面。

扩展资料:

《中国医学论坛报》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合作,用中文同步出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部分文章。

出版风格:是世界上连续出版时间最久的医学期刊,每年发行52期,每周四出版,年页码数为3400页。杂志隶属于马萨诸塞州医学会。杂志主要提供重要的、未被刊登过的研究成果、临床发现以及观点。

注重文章的实用性,文章多为指导临床实践。该杂志是周刊,发表关于新的医学研究成果,评论以及从生物医学理论到临床实践的编辑部意见。杂志有非常严格的审稿程序,稿件的处理流程通常需10—12周。来稿的刊用率约为7%。该杂志的封面便是目录,设计可谓简单朴素至极。

177个国家超过50万名的医师、学生、研究人士、以及其他医学专家构成了该杂志的读者群体。该杂志也吸引了在数量上居全美第一的医师招聘广告。

看到这个问题,我简单给大家分型下我的心得,我个人感觉会给你们在发表学术论文选择学术期刊上会有很大的帮助的:

在新闻出版总署上一定要查清楚你要发的学术杂志是够为国家公开发行具有双刊号的正规学术刊物。

2.还有一类学术刊物也是国家公开发行的,但不是纸质版本的是,是电子版本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刊物,如果是评职称用或者是单位要求发表文章的老师一定要在选择这类杂志之前给单位或相关的评审机构确认清楚,发表在电子期刊杂志是否承认,如果不承认千万不要在这些杂志上发表,免得到头来影响自己的使用。那么电子期刊的真伪该怎么辨别呢?同样也是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网点击便民查询,然后点击连续电子刊物进行查询,如下图:

3.另外提到的香港刊号的学术杂志,这一类杂志,在我们内地评职称是不适用的,如果是评职称千万不要用此类杂志,那么这类杂志怎么分辨呢?其实来说是很简单的,同样来到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这类杂志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是查不到。

4.学术论文的发表,最关键的一步就是选择合适的杂志和合适的刊期,个人发表论文很难给杂志社对接,而且可能很多老师还不知道都有什么医学类学术杂志适合自己发表,不过这些都没关系,可以关注我的图像昵称加扣扣随时来咨询问我就可以了,义务为大家服务,因为恰好在这方面我比较专业而已。记得给我点赞就行!呵呵---

这是一个网,预防是个网络,至下而上,从基层开始,逐渐上来。每一个预防机构都有一个三级预防网,最里面是网底,只要网底保持良好,就不会出现疫情漏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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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它的特点是: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算是违法行为  可以去法院起诉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4、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12)有这个期刊的名字。

我认为算犯法,个人照片是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允许而公开,个人隐私权受侵犯。

英国医学期刊封面图片

《美国医学会杂志》简称,仅次于NEJM《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世界权威医学杂志,与《柳叶刀》Lancet,《英国医学杂志》BMJ号称世界四大权威综合医学杂志。

截止到2019年四大影响因子分数分别是:

NEJM依旧一马当先( 分),但领先优势已经被缩小。紧随其后的是The Lancet( 分)和JAMA( 分),而BMJ分数只有 分。

值得注意的是,The Lancet 及 JAMA 的各种子刊表现也很亮眼。Lancet 旗下有 14 本子刊,而 JAMA 也有 12 本。这些专业子刊影响因子增长迅速,甚至占据各个专业榜单第一。

Oncotarget,去年踢出 SCI 后,2019年仍未重返;Medcine 跌破 2 分( 分);老牌巨头 Plos one 仍未上升到 3 分( 分);Scientific Reports 勉强保住 4 分( 分);

Nature communication 2019年影响因子是 分,这也是所有「神刊」中分数最高的。

扩展资料

NEJM(新英格兰医学杂志)、The Lancet(柳叶刀杂志)、JAMA(美国医学期刊)、The BMJ(英国医学期刊)这四本综合性医学周刊,是我们统称的「医学四大刊」。

这四本杂志,是得到公认的历史最悠久的四本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也是我们从进入医学领域,就经常被教导的顶级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重磅!2019年 SCI 影响因子发布,今年有什么亮点需要注意?

《柳叶刀》医学杂志是英国的。

《柳叶刀》创刊于1823年,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是由爱思唯尔出版公司主办,《柳叶刀》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医学学术刊物,是国际上公认的综合性医学四大期刊之一。《柳叶刀》主要设有论著、讲座、综述和专题、病例报道和其他等栏目。

该杂志主要刊登研究文章、随机对照试验、荟萃分析、回顾、研讨会、个人观点、评论、信函以及其他观点和世界报告。根据2020年7月《柳叶刀》官网显示,《柳叶刀》编辑部有高级执行编辑4人,国际执行编辑2人,执行编辑4人,高级编辑7人,申诉专员1人。

奖项内容

1996年,设立威克利奖,授予每年度医疗卫生领域重要话题的最佳论文。历届获奖文章内容涵盖了医学临床工作、职业生涯、医患故事等各方面。2019年,《柳叶刀》杂志社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杂志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和中国现代医学先驱伍连德的名字,设立了威克利伍连德奖。

《柳叶刀》的办刊宗旨为传递知识,不断更新,共享知识,独立与公正,面向全世界,敢于批评与争鸣,使医学成为一种文化。自1823年创刊号发布之日起,一直致力于解决社会中的紧迫问题,通过发起学术讨论,让科学融入到具体的大环境中,从而影响各地的决策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柳叶刀

叙事医学期刊封面图片

《死亡如此多情》(中国医学论坛报社)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资源链接:

链接:

书名:死亡如此多情

作者:中国医学论坛报社

豆瓣评分: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7-10

页数:320

内容简介:

这是一部由百位医护人员共同完成的感人至深的文学作品。它用叙事医学的手法描述了医者亲身经历的临终故事。我们借此可以重新认识身体和心灵、痛苦和疾病,以及生命和死亡。中国自古避讳谈论死亡,但只有了解疾病、参悟生死,才能更加珍惜生命,热爱生活,过好每一天。

作者简介:

本书从开始酝酿到最终出版,历时一年半,最终完成120余篇口述实录。《中国医学论坛报》的编辑团队,在工作之余来到临床一线,记录医生的心声。在这本书中,每一个故事都是真实发生的,每一个故事都令讲述者难忘。感谢所有被采访的医生,他们为我们还原了一个又一个感人的生死现场。

叙事医学(Narrative Medicine)是一门新兴学科,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了解和掌握叙事医学的有关知识,对于临床的医患沟通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叙事医学的概念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Rita Charon医师于 2001提出。叙事医学目的在于调整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聆听被科学话语所排斥的患者声音,同时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干预患者的治疗或康复,从另一种视角为生物医学伦理学提供实践基础。叙事医学的定义即是从叙事能力出发,叙事能力是吸收、解释、回应故事和其他人类困境的能力,这种能力有助于医生在医疗实践中提高对患者的共情能力、职业精神、可信赖程度和对自己的反思,即具有“叙事能力” 的医生实践。它关注的是病人叙事、医生叙事、疾病叙事、叙事伦理、叙事与健康等。倾听病人的叙事、想象病人的境遇、理解他们的痛苦、尊重他们的选择,这样的医学,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医患关系,叙事医学是病人和医生都需要的一种新的医学形式。它是医学和文学范畴的交叉学科。文学关注人类情感,主观、感性、模糊,充满象征和隐喻;医学关注人类身体,客观、冷静、准确,唯数据马首是瞻。20世纪八十年代,文学进入医学教育。以佩里格里诺为代表的医学人文学者倡导把人文教育融入医学教育,并逐步走向专业化。2001年 丽塔·卡伦(R. Charon)提出了“叙事医学” ,标志着文学与医学已经进入了叙事医学的时代。

文学、医学和科学技术都必须首先是人学,都必须以人为本。

现代科学现代医学只注重技术和经济效益偏离人文道德轨道是非常错误的。

古典中医(以《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为代表)和古希腊医学(主要以欧洲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为代表)都不只是重视治病疗伤而是更加强调治人救人;不只重视外因的六淫,而是更加强调内因的七情,或称作"身心灵三级健康“。

叙事医学自从2006年在美国诞生以来,我国已经出版《叙事医学》杂志并开始在三个医学院校设立《叙事医学》选修课程,这对发扬孙思邈《大医精诚》精神、培养合格的医师以及融洽医患关系、共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叙事医学的“三大要素”可以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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