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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发表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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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发表有法律责任吗

在2021年3月有一篇论文令人十分震惊,他表达了一个熟鸡蛋可以变成生鸡蛋,并且使内部的胚胎进行发育,并且发育破壳成为一只小鸡,这令广大网友都觉得十分滑稽,完全打破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识。这代表什么呢?

这一篇论文是在2021年3月所发表的,由郑州市春霖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郭某所发表。而在4月27日晚上,该作者又像记者表明这篇论文并不是他自己亲自写下的,而是由他的朋友代笔完成这篇论文。这篇论文主要表达了可以将一个熟鸡蛋转化变成一个生鸡蛋,并且从其中的胚胎中孵化孕育出一个雏鸡。这个论文可以说是完全推翻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一直能有的常识,令很多人都不能接受。再加上有部分专业学者已经表明这个论文是完全胡扯,是“滑天下之大稽”的行为,导致部分网友对郭某进行了网暴。

首先我们可以从他这篇报道中看到,他的发布时间,是要早于他的研究时间两个月的。这毫无疑问是刊登这篇论文的报纸的问题。而这种不切实际的论文,竟然也能发表在权威的报纸上,这会对那些严肃的学术报刊造成怎样严重的打击?这其中怕是有着一些背后不为人知的行为。而且在当下的大环境下,一些普通的报刊,基本上花钱就可以使自己的学术论文或者其他论文刊登上去。这使得学术的门槛不断的降低,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发展下去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学术成就”怕是会不断的出现。

首先我们应该及时向相关的部门去举报这种行为,用法律的武器去制裁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意识,能够很好的分辨出这类。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我是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比如说他们肯定是有失职的,所以才会让这样的论文审核通过,其次就是可以,属于论文造假或者论文造假或者是捏造不正确的事实,这都是对我们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害。

不受。买论文本身就不受保护的行为,如果去发表,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这种并非正式的出版物,可以作为交流赠送和个人纪念用途,只要不出版不进行商业买卖就是合法的。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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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论文,您可以写中药注射剂的安全隐患,或者是中药配伍的注意事项等等,这些都与药剂科的工作息息相关啊。你可以投《中国中医药咨讯》、《中国医药指南》、《中国当代医药》等,不过他们审稿都比较严格,不是那么好通过,你要充分做好多投几家的准备,广撒网比较好。个人推荐你找代理,将写好的文章交给他们,他们有专门的渠道可以快速发表,而且相对审稿要求会降低很多。不过一定要重视代理的质量,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稿,最好找口碑好的,如论文时代网,通过自己亲自查稿来确定稿件确实被期刊社录用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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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发表

蛮多的,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发表了!望采纳!

编号 发表时间 论 文 题 目 杂 志 位次 1 家兔死后玻璃体液离子浓度检测的微量重复取样法 《中国法医学杂志》 21卷第3期 1 2 A Preliminary study for vitreous humor sampling methodologies on rabbits Z Huazhong Uni Sci (Med Sci), volume 26, 4. 1 3 家兔玻璃体液间隔多次微量取样方法研究 《中国法医学杂志》 21卷第6期 1 4 家兔玻璃体液微量取样与一次取样的比较 《法律与学杂志》13卷第6期 2 5 人工神经网络的法医学应用 《中国法医学杂志》 1 6 APM染色法在羊水栓塞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中国法医学杂志》 1 7 阿尔辛蓝-荧光桃红-马休黄染色在羊水栓塞病理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中华病理学杂志》 2 8 羊水栓塞研究进展(综述) 《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 “优秀论文” 1 9 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法律与医学杂志》 1 10 医疗事故处理处理条例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1 蛛网膜囊肿的法医学鉴定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2 陈阳性海绵瘘误鉴1例讨论分析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3 羊水栓塞研究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4 AB-P-MY双重组化染色法法在羊水栓塞病理诊断中的应用价值研究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5 1例以抗癌药物投毒致畸胎的法医学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 1 16 视力减弱补偿率法医学参考价值的探讨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7 1例以抗癌药物投毒致畸胎的法医学鉴定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8 五例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的法医学鉴定 《中国法医学杂志》 3 19 二例外伤性鼓膜穿孔原因分析 《中国法医学杂志》 2 汪岚(周子涵饰)28岁,允杰的前妻。允杰是汪岚大学时代同社团的学长,两人因社团活动渐生情愫,甚至在双方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状况下跑去登记了。汪岚向往记者工作,在大学刚毕业报考 电视台的新闻记者,意外成为电视台储备主播。正准备大展身手之际却发现她怀孕了!完全没有准备的她,一度想把孩子拿掉,犹豫不决的心境下找到了手术资料。想等理清思绪后告诉允杰,但在阴错阳差之下允杰误以为汪岚拿掉小孩,两人起了严重争执离婚收场,之后她选择生下小孩。一次出差,与允杰意外重逢,才明白她还爱着允杰,也就说此次重逢,允杰一家人得知项家有个八岁大的孙子。更没有想到,再次相遇后,不是一段重拾旧爱的选择而是一场亲子争夺战。

陶涛,法学硕士、医学博士,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权法学、医事法学。 主要承担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立法学、人权法学等课程的讲授。先后在《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研究》、《中华学术论坛》、《学术前沿》、《中国教育改革》、《中国法医学杂志》、《法律与医学杂志》等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和参与编写专著6本;先后获得四川省法学会优秀法学学术成果二等奖;成都市检察官协会检察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四川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四川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奖;四川大学法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四川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四川大学优秀教师奖。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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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概念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二)、侵权行为内涵应该是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共同的本质属性历史上,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远没有现代学者们复杂。在举世闻名的罗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总论》中“ Injuria (侵害行为) 一词, 一般地说, 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 delicta publica) 和私犯( delicta p rivata) 1当时公犯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 私犯则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见,罗马法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既简单又明确。这一概念的不足之处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必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论前提, 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所谓最简单原则, 就是从外延上, 它能够包括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 它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 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数学上的一个术语, 就是求出各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概念, 它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特殊因素越少, 人们认识和识别侵权行为而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小。这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当基本概念和公理距离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 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 这种论证方法对于理论的选择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三)、侵权行为概念应当符合科学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告诉我们, 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概念, 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 就必须先从考察具体的事物或现象出发, 将所研究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因素和属性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加以考察、比较和分析, 然后再将对象或现象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 而将其余的属性暂时搁置下来不加考察, 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过渡到认识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方法, 就是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类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属性, 这种普遍的属性不仅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 而且为这一类的事物所共有。能够反映同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为属概念, 反映同一类事物中个别事物的概念为种概念。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具体侵权行为概念之间应该符合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侵权。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一、 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行为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Medical Malpractice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2002, compare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1987 medical malpractice approach, there are a lot of progress, but also caused the phenomenon of "dual" in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in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number and complex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also increased. In response to this new situation, "Tort Liability Act come into effect on July 1, 2010 devoted an entire chapter, Chapter VII of the detailed provisions the medical approach to liability for damage disputes, and completely abandon the past,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medical fault disputes adopt different standards of compensation practices, the unific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and , due to the "Tort Liability Act is a new law, even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till the individual should be based on" Tort Law "in case after case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eard all over the court, experts and scholars on firs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ome provisions of the seven chapters there are still differences. The Act also some legislative ambiguity, pending further discussions properly resolve the intention of the doctor-patient conflicts starting from the "Tort Liability Act, the use of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classification, deductive and inductive logic combined with the knowledge of civil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the contents of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new law, characteristics applicable to the dispute to b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mment. Intended by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wo different scenario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law, liability for damage and medical ethics medical technology, two main types of cases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trials recommendations; by the export laws applicable to the major controversial point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process, try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ort Liability Act.

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学 号 姓 名 苏华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有多年, 它在充分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可谓医疗侵权立法上的又一次进步。 〈1〉我国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我认为主要争论的焦点是《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还有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主题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 冷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举证责任倒置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措施; 三、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晏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 该法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 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也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该法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 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 晏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有日益弱化的趋势。因为: 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 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 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李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应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一、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 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患方举证困难; 二、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 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 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增① ②①②③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33)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③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陈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意味着否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另外陈在文中认为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要慎重。因为医疗费用的上涨与“举证责任倒置”没有直接关系,更多的是市场经济下医生的趋利行为和医德缺失;如果取消“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一没有专业知识与医院抗衡(没有能力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没有经济能力(医疗纠纷诉讼费用高) ,如此更会伤害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罗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二、实现了诉讼公平; 三、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总之罗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公平公正及时的解决了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 陈文忠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 罗文中认为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立法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属于大陆法系,而放眼世界立法的 趋势就是大融合.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四个国家代表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他们的司法系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举证作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医疗的复杂性为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或转换患者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 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的特殊性就在于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 我认为,从文中可以看出,通过与比较成熟的立法国家的法律对比,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还不成熟。 陈秉喆.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取消了或者删除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陈认为这种论断过于乐观、为时尚早.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上说,《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条文不能对早先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由此《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并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施行与效力。 二、《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诉讼规定了归责原则,但其中并没有条文直接规定此类纠纷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虽然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归责原则的应用密切相关,但二者毕竟不同。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规定本身表述不明确,仍有不完善之处,不能言之凿凿地说“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等,自然也无法断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全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④ ⑤④⑤⑥⑦⑧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01) 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J].卫生经济研究,2010(02) ⑥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J].法制与社会,2011(19) ⑦ 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J].中国社区医师,2010(06) ⑧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J].中国社区医院,2010(06) 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过错等”。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医疗损害采取过错推定来归责的三种情形,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本来就比较模糊的过错责任规定有矛盾之处,撼动了医疗损害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恰恰为大部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针对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的问题,陈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侵权纠纷的立法趋势会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患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请求进行举证。理由如下: 一、医疗侵权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将医疗侵权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它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与大众健康意识提高,患者能够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与自身疾病有关的医学、诊疗方面的信息。“医患双方掌握医学信息不对等”正逐步改善; 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趋于成熟完备,患方完全可以提出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资质的专家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有力证据向法庭提交。这可以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相对不足,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切实保护医患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随着医学、法学的学科发展和交叉学科的出现,我国医事法律、卫生法学领域的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他们兼具医学与法学知识背景,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有较好把握,完全能够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况下帮助患者提出有力的证据。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 刘在文中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如下: 一、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 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 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 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二、病历保管和查阅的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 但这些病历都在医生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 即使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患方对病历可以查阅, 但由于病历等材料由医院( 如病案科) 保管, 实际上对患方也是很不利的; 三、其他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 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 也就更不可能举证特殊情形。 11⑩⑨ 小结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及对以上不同观点的整理,我个人认为: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答案是否; 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答案是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答案是目前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⑨ ⑩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11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9(06) 参考文献 [1] 崔晓东.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 [2] 颜秀娟,李彬.举证责任倒置对血站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现代医药卫生,2011(04) [3] 魏碧.举证责任倒置下消毒供应中心规范化管理探讨[J].武警医学院学报,2011(03) [4] 张莲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的影响[J].基层医学论坛,2011(06) [5] 叶自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J].河北法学,2011(05) [6] 陈秉喆.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中国医院管理,2011(05) [7] 施可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民法价值[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1(05) [8]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J].法制与社会,2011(19) [9] 蔡新华,唐荣才,项汉城.从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看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J].临床输血与检验,2011(03) [10]惠强.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J].法制与社会,2011(21) [11]王婧.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07) [12]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J].卫生经济研究,2010(02) [13]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J].中国社区医师,2010(06) [14]水美蓉,黄维忠.中国病案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01) [15]韦俏莹.举证责任倒置后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中外医疗,2010(15) [16] 聂晓瑛,姜宏,鲍国春.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生影响的调查分析[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0(05) [17]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J].中国社区医院,2010(06) [18] 徐青松,赵魁浩.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与司法公正的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0(02) [19] 张晓燕. 手术室护士如何做好“举证责任倒置”[J].当代护士(专科版),2010(06) [20] 梁岩妍. 浅议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J].传承,2010(18) [21] 梁少敏. “举证责任倒置”与产科护理管理新思维[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0(14) [22] 陈秉喆. 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23]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 (33) [24] 李果锐.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01) [25] 万鸿君. 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面影响[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02) [26] 杨永明. 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9(06) [27] 万雪. 浅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变化[J].法制与社会,2009(32) [28] 曹晖.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武汉大学学报,2009(05) [29] 张诗鸣.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再认识[J].中国现代医生,2009(21) [30] 周军. “正确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J].新疆医学,2009(06) [31]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32] 刘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分析[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9(06)

口腔医学论文责任

口腔医学专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下面是我整理的口腔医学专科毕业论文,欢迎来参考!

摘要: 以口腔医疗服务客体、义齿加工企业、兄弟院校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围绕口腔医疗市场需求、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专业建设经验开展调研,以分析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专业教学中存在问题,为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关键词: 口腔医学技术;素质培养;专业建设

一、调研目的

随着口腔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社会对口腔医学相关人才的需求不断变化,对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获取口腔医疗市场需求分析、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分析、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促进专业建设经验交流,我们针对以上问题,拟定具体调研问题。调研过程中以上述问题为调研的基本诉求点,通过发放问卷、座谈会、走访等方式,结合调研对象直接或间接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推动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建设。

二、调研对象及方法

1.调研对象

本次针对口腔医疗市场需求选取苏州市中老年居民共发放713份问卷,有效回收621份,有效回收率87.10%;针对义齿加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的调查采用走访、座谈的形式,共进行16次调查,调查单位19家,其中上海8家、南京7家、苏州2家、无锡1家、常州1家;兄弟院校调查选取了华东地区拥有口腔医学技术专业高职院校,发放问卷10份,回收10份,回收率100%。

2.调研的内容和方法

苏州市中老年人口腔修复状况的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方法,选取苏州市区3个区,参考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相关表格,设计针对性调查表,进入社区进行老年人义齿修复需求的调研。检查并记录了每位受检者的牙齿缺失和修复情况,不记录第三磨牙。同时记录调查人群的义齿修复情况,以及义齿修复的类型等情况。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对行业企业的调查,走访了上海精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南京时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调研,了解行业单位人才构成,人才需求、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要求等相关信息。调研结束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此对口腔医疗市场的需求、行业前景、就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职业能力要求、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为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依据。

三、调研信息整理与分析

1.口腔医疗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在621例受检者中,牙列完整且无需修复例数58(9.34%)例,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563人)。牙列缺损率78.58%。其中有327例进行了义齿修复,义齿修复率仅为58.08%。已修复、部分修复和未修复的例数分别188例、139例和24.69例,其比率分别为33.39%、24.69%和41.92%。本调查显示,苏州市中老年人牙列完整率21.41%,且不同性别及年龄段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低于程睿波刘振兴等的报道。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89.4%)。可能与地方饮食偏甜,龋病的发病率较高有关。苏州市中老年人的义齿修复率58.08%,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中65~74岁42.6%的修复率,也高于与程睿波等的报道。可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及居民较好的口腔保健意识有关。但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

2.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分析

从调研的义齿加工企业获悉,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20-35年龄层中,现有从业人员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占17.9%,未经过正规职业教育培训及中专学历以下的从业人员约占53%左右。同时从业人员又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人员流动相对较大,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可达50%,主要是目前国家尚没有相关的准入门槛。据专业人士分析,口腔修复医师与口腔技师比例应达1:2才能保证修复体质量。目前行业由劳动密集型正向高层次技术型转变,经过正规的职业教育培训,掌握熟练专业技能的口腔工艺技术人员还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需求量大,收入水平也较高。加之人员流动性较高,相关企业其每年都需补充大量的口腔医学技术人才。

3.行业企业对人才职业能力要求分析

调研发现,企业普遍认为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员不但要有牢固的口腔医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材料性能、设971备使用等基础知识,还要有熟练掌握义齿的制作技能,并能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不断提高,要熟悉企业的具体实际和有关规定,并从严要求自己,做好义齿制作的每个环节,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口腔技师。对于目前毕业生的专业技能水平,3家单位认为良好;13家认为基本达标加以强化训练尚可满足企业需求;2家认为一般,毕业后动手能力尚无法很快满足岗位需求;1家认为较差。说明在用人企业看来,当前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毕业生专业技能较为薄弱,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仍需推进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水平。调查显示,目前用人单位招录人才学习成绩不再是评价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企业更注重能力的培养,更注重对责任心、道德诚信的要求。对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专业素质要求外,还需要有责任心、团队精神、道德诚信、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其中10家单位最为看重的是责任心,占53%;4家认为是道德诚信,占21%,其次是沟通能力、团队精神、学习能力等。

4.同类院校专业教育分析

通过调研反映出各大院校在专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首先就是专业技能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有差距,教学与生产实际有一定脱节,其主要原因是院校单一主体办学,行业信息了解不及时,师资队伍与行业一线的脱节,导致实训教学落后与行业发展。各院校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深化校企合作办学,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提升专业教育的水平。10家兄弟院校都与优质的行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其中3家引企入校开办了“校中厂”,8家引入企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教学,2家开展了“订单式”人才培养,9家与企业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员互聘、专业建设以及教科研工作合作。其次是专业技能以外的其他能力的培养能力相对薄弱。兄弟院校普遍认为现代企业用人越来越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而这块短板也是目前学校教育较薄弱的部分,某种素质的培养很难通过一门课程来进行培养。各学校都在综合素质的培养上做了一定的探索,8家已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3家加强了医学人文课程建设,10家都通过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意识地强化学生的综合素养的培养。

四、结论与建议

1.口腔医学技术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根据调研得知,苏州市中老年人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也有89.4%。然而实际的义齿修复率仅有60%不到,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加之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口腔修复医疗市场的需求越来约大,催生了大量义齿生产企业以及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大量需求。随着口腔工艺技术方法的不断完善,新材料的开发应用,新设备的出现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制作研究面临一体化,使得行业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以及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的人员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应用性技能人才是深受企业欢迎,人才需求很大。

2.应尽快建设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

工学结合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是将理论教学和实训结合成一体,专业教学与生产实践相融合的课程设置方式,它的核心特征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和建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符合职业能力发展规律与遵循技术、社会规范相结合;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相结合”。创建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学生通过对生产任务、过程和环境所进行的整体化感受和反思,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统一,有利于对专业技能的熟练掌握和有效应用。

3.校企合作办学,职业技能教育紧跟行业发展

更加注重校企合作办学,在产学研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了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吸纳社会、行业和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入教学过程。在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等方面参与并融入到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实践基地建设,实现学校与社会的结合,师生与劳动者的结合,教学和生产实际的结合,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符合学校实际的、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4.注重综合素质培养,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加强职业规划教育,增强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该专业的认可度。大学阶段是专业认同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专业认同度,高校和企业都必须肩负起责任来。高校在宣传教育方面,要把该行业的广阔前景告知学生,在不断的学习中,学生认同感不断提升。学校应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加强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培养、培养脚踏实地及循序渐进的工作精神、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及工作的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帮助学生形成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以理智、现实、平和的心态走向工作岗位。毕业前,结合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思想的热点组织一系列的讲座和报告会,邀请用人单位和成功就业的校友来校交流,从宏观和个人的角度促使即将毕业的学生形成“职业道德情感—岗位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正确人生观。同时,学校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实习期来锻炼学生适应工作岗位,学校要依照企业的要求制订实习规章,使学生感到工作和实习没什么区别,尽快帮助学生熟悉所从事的职业环境和职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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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层次和质量的提高,现代人在口腔健康与美的投入上越来越大,口腔医学美学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口腔医学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目的 探讨口腔正畸学研究生进行口腔医学美学教育的必要性。 方法 结合当前国内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美学教育现状,分析口腔正畸学与口腔医学美学的关系,讨论口腔正畸学研究生口腔医学美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结果 口腔医学美学教育有利于提高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综合素质。结论 口腔正畸学研究生应加强口腔医学美学教育。

【关键词】 口腔医学;正畸学;美学;教育,研究生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中美学教育工作日益受到重视。21世纪是审美的时代,美学教育要把培养“审美的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与此同时,审美时代也给美学教育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口腔医学美学是口腔医学与美学交叉和结合的边缘学科,是医学美学中的一个应用分支,口腔正畸学作为口腔医学的一个分支,与美学关系十分密切,并与美学相互渗透。口腔正畸学在世界医学教育中属于 毕业 后教育,目前我国的临床口腔正畸医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研究生教育或进修生教育,其中研究生教育是较为理想的一种口腔正畸学医师教育方式。因此,在口腔正畸学研究生中普及和加强口腔医学美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口腔医学美学及口腔医学美学教育概念

口腔医学美学是医学美学中一门具有直接实践性的应用分支,是一门研究在维护、塑造口腔颌面部健美的创造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一系列医学美现象和医学审美规律的科学[1]。口腔医学美学教育即口腔医学审美教育,是指从口腔医学领域的特殊性出发,通过各种形式的审美活动和审美教育 措施 ,培养和发展口腔医师的专业审美意识和审美心理,提高他们在医学审美实践中感受美、鉴赏美、运用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2 口腔正畸学研究生进行口腔医学美学教育必要性

口腔正畸学与美学的关系

美国著名牙医、美学牙医学创始人PINCUS指出,美学牙医学是继生物学、生理学、机械学之后的第四维临床牙医学。西方和日本均将美学作为牙医学院的必修课程。口腔正畸学是口腔医学中的一个专科,是研究各种错畸形的病因机制、诊断分析及其预防和治疗的科学。其研究的解剖范围是人类容貌的敏感区之一——口腔颌面部;其研究内容——错畸形是一类影响外貌和功能的畸形,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为“牙面异常”。口腔正畸学的基础理论、科学实验和临床实践中蕴含着许多美学的思想和原理,著名正畸学家GRABER曾指出,口腔正畸学是科学与艺术的统一,这高度概括了正畸学与美学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

口腔医学美学在口腔正畸学中的作用

口腔医学美学作为一种方法手段对口腔正畸学临床具有实践和指导作用。利用美学手段可以处理正畸学中的一些单纯用医学手段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牙齿与颜面审美的协调关系是口腔正畸治疗的目标[2],在临床正畸学的诊断,矫治方案的设计,临床矫治技术中,处处可见美学踪迹。如面部的对称性,前牙的中线,牙齿与面部以及病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等的协调性,个体弓形的设计,微笑的美学设计,严重骨性畸形病人术前术后的矫治等均离不开口腔医学美学理论的指导。

口腔正畸学研究生进行口腔医学美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提倡的是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为了适应当今的形势发展,我国口腔医学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高素质的、适应当代社会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要求的口腔医学专门人才。

美学教育是一种高形态的素质教育,一个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素质的正畸医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观,口腔正畸医师只有很好地掌握了口腔医学美学的知识和原理,才能对病人做出正确的诊断、设计并进行合理的治疗,从而最终取得令病人满意的既美观协调又具有良好功能的牙列和颜面。如果一个口腔正畸医师没有扎实的美学知识作指导,只会简单地排齐牙齿,而不顾牙齿的垂直向位置、近远中位置、唇齿关系、笑线的问题、微笑的问题,那这只能是一个牙匠而非合格的正畸医师。

口腔正畸学研究生是未来的口腔正畸医师,只有加强他们的口腔医学美学教育,才能使研究生的人才培养真正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 由“技能型”向“艺术型”、由“匠人型”向“ 文化 型”的转变。

3 目前我国口腔正畸学研究生口腔医学美学的教育现状

口腔医学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目前在我国各医学院校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口腔医学美学课程的开设尚不统一,只有少数院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将其设为必修课,如安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系、大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系等,是国内比较早将口腔医学美学作为必修课的医学院校[3,4],但大多数医学院校仍把医学美学或口腔医学美学作为选修课,而且教学力量薄弱,专职的美学老师很少,多由其他专业的教师兼职,尚无统一规范的口腔医学美学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在摸索之中。

4 加强口腔正畸学研究生口腔医学美学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普及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口腔医学美学教育

虽然有些医学院校已经在本科生教学中将医学美学或口腔医学美学作为选修课,但选修率并非100%,而且学时有限。口腔正畸学在世界医学教育中属于毕业后教育,因而口腔正畸学在整个口腔医学本科教育中的学时不多,主要介绍口腔正畸学的检查诊断以及各种错畸形的矫治原则,而对于临床各种矫治技术的讲解比较简单。本科期间也没有正畸专业的实习,学生对涉及口腔正畸临床方面的美学知识的学习和认识无法深入,所以有必要在研究生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普及口腔医学美学教育。 普及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医学美学教育,就应将口腔医学美学课程列为必修课,使每一名口腔正畸学研究生都能接受这方面的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审美能力,健全审美观,提升审美境界,为以后的临床和科研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目前,我国各医学院校口腔医学美学的师资力量还不够均衡,大多数院校这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是由其他专业的教师兼职,如美术老师、音乐老师、中文老师等,但是这些老师对口腔科学的知识了解较少,在讲解与口腔知识有关的美学知识时,不能和口腔正畸临床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不能保证讲解的针对性和生动性。所以有必要加强口腔医学美学的师资队伍的建设,应对美学教师进行口腔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对口腔正畸学教师进行医学美学知识的培训,使教师首先做到能将医学美学的理论和原理同口腔正畸实践融会贯通。

口腔医学美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口腔医学美学教学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4]。①美学的理论:该部分是整个课程的基础,通过美学理论启迪建立积极有序的美学思维,健全学生的哲学审美观和艺术审美观,提高对美的感悟、认识、品鉴能力。②医学美学:指导学生探索口腔医学与美学的结合点及其内在联系、规律,熔铸医学审美能力的基础。③口腔医学临床审美的理论和应用:这是口腔医学美学的最终目标。这一部分内容要结合正畸临床讲解,针对与美学有关的正畸问题,如牙齿排列的美学问题:牙冠的长度和宽度,牙齿的垂直向位置,近远中向位置,唇舌向位置;并强化责任意识[3]。严格出科考试和毕业前的临床技能考试与评价。这样,不仅考核了学生的临床技能水平,也评估了临床教学质量,对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工作有积极意义。颜面软组织与牙齿的美学关系:唇齿关系、与微笑美学有关的笑线、切牙曲线、负性空间等进行讲解。

口腔医学美学的教学方法应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一些与正畸美学有关的现象的照片和图片,以及矫治前后病例的牙齿和颜面改变的资料等直观地呈现出来,结合临床实践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在学生当中组织一些病例讨论,选择典型的病例,先让学生利用课堂所学的口腔医学美学的理论知识,独立分析诊断病人所存在的美学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矫治方法,然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并给出实际临床矫治方案、矫治方法以及最后的矫治结果,最后让同学根据该病例的矫治前后的过程写出 总结 和体会,这种病例讨论可以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经过这种理论与正畸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学习过程,可以使学生真正将审美的理论应用到正畸临床中,达到学习口腔医学美学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科在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临床教学中采取了PBL教学法,即“以问题为基础”、自学讨论为主体的教学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5]。作者认为这种方法也可以尝试应用于口腔医学美学的教学中。

综上所述,加强口腔正畸学研究生的口腔医学美学教育是全面提升正畸学研究生审美素质,培养21世纪口腔正畸事业所需合格人才的需要,虽然这项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相信经过广大正畸学和美学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口腔医学美学教育会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1]孙少宣. 口腔医学美学的理论探讨[J]. 口腔医学, 1992,12(2):105?106

[2]孙少宣,唐丽丽,王光护. 美学在牙医学中的地位和功能[J].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2000,6(5):261.

[3]曲晓娟,刘铁玉,张丽君. 口腔医学美学课程的设置探索与研究[J].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2001,7(4):207?208.

[4]孙少宣. 口腔医学美学教学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2003,9(6):363?364.

[5]陈杰,刘君,徐宏. PBL教学法在口腔正畸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J]. 青岛大学医学院学报, 2006,42(2):177

现代医疗服务对口腔医生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后期, 随着医学美学与医学美容学在我国的兴起,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未来医学的口腔专业技术人员,要有精湛高超的医疗技术, 还要有扎实的人体审美以及美学基本知识。

目前,现代口腔医学, 要求把艺术和科学融合在一起, 对口腔医生的基本要求为: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素描 能力、透视能力、审美能力、 雕刻 能力、美学以及艺术涵养。把口腔正畸学作为模板, 在整个错牙以及畸形矫正的临床工作中,应在整个矫正设计的理念、矫正过程以及临床效果评估中贯彻美学思维。这就需要不断对口腔科医生的思维进行开拓, 从牙齿的排列中具体体现患者的个性以及性别等要素, 使治疗后的牙列和面部外形既表现出良好的功能, 美观、稳定, 又具有动态美。

不仅要有高超,精湛的医疗技术,还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知识美学和人体美学的知识。现代口腔医学杂志,需要科学与艺术的融合,要求牙科医生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审美能力,能力的角度来看,绘图功能,雕刻能力和审美素养和艺术修养。还是正畸,例如,在整个咬合不正矫正畸形在临床工作中,美学应随身携带整个家电设计,创意,且治疗过程评价疗效。这就要求牙医继续发展思维,以反映性别,个性和特定患者的牙列的安排等元素,使处理后的牙列和面部外观既表现出良好的功能性,美观性,稳定性,又具有动态美。

人类对生命的要求不仅仅是寿命的延长, 还要求生活质量的提高, 对疾病不仅仅要求治疗,还要求符合美的原则, 要求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实际中运用美学理念, 采取最优的医疗手段和护理方法, 使患者早日恢复健康美丽, 满足患者的审美需要。

口腔医学美学是一门研究口腔颌面部医学美学现象及其审美规律的科学,既是口腔医学的专业基础课,又是直接参与和塑造口腔系统健美的临床美容学科,由于口腔是人体容颜美最显露的部分,任何牙颌畸形、牙列缺损、错位牙和口腔颌面部的创伤都会影响功能协调,感情的表达,人物的形象,所以现在就诊的患者不仅要求疾病得到治疗,功能恢复,而且更注重对美的要求和完善。

1 浅谈口腔工作者的美学修养

口腔科是一门造型艺术,如牙体牙列缺损的修复,错颌畸形的矫治,颌面部外伤的手术缝合等,无不包含和浸透着美学的因素。口腔工作者是人体美的忠诚卫士,要履行自己的 岗位职责 ,自身必须具备心灵美和外在美的优良素质,提高自己容颜美的专业造诣。美学素质应包括仪表美、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和环境美等几个方面。

①口腔工作者的自我形体风格要严格注意修养。上班时要服饰整齐,衣着严谨,仪表雅洁这是表现一个白衣天使形象美的关键,②为患者服务或谈话接触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耐心倾听患者的要求,态度和蔼,举止文雅,语言文明,通过美好的语言使患者对你有一个亲切信任感,进而使患者产生康复有望的积极心理;然后再检查操作时动作要敏捷,技术娴熟,为患者磨牙或备洞时,操作要正规动作要轻巧,程序要规范,最后在医德、情操、品格方面还要表现出高尚,奉献精神使患者感到一种宽松、宁静、舒适感,进而产生对医生的信任和满意。

医疗环境的完美是保证医疗活动正常开展的一个缺少的硬件条件,口腔工作者应积极营造一个美的工作环境。患者一踏进医院的大门就应感觉赏心悦目,候诊室内应有导医小姐热情接诊,根据病情将患者分诊到应就诊的诊室,同时候诊室内应设有电话、饮水机科普宣传书等。这是口腔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应提倡和注意的美学修养。

2 探讨求美者的心理,提高医疗效果

探讨求美者的心理状态,了解患者的顾虑、愿望和要求,因人施治,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美学措施,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达到医患共同的目的。患者的心态分析如下。

积极型 某些患者有残疾或前牙疾患的患者,他们往往因生理的缺陷和社会的偏见与歧视,或者受到同龄伙伴的讥笑,造成一定的心理障碍,有强烈的自卑感,这些人都迫切希望通过手术"辞旧迎新"。这一类型患者手术时都比较配合,要给患者充分参与的机会,了解他们的审美观,尽量满足其要求,以获得理想的效果。

适应需要型 因为自我的容颜缺点,引起恋爱、升学、求职的失败,故而通过美容实现对方需要的美。这类型患者的愿望和不切实际的要求要及时疏导与患者达成一个美的共同认识。术者有义务和责任尽最大努力恢复其功能和协调,使之成为体态完美的人。

参与型 自身要求美容的心理不强烈,但看到别人术后效果好,或者经别人劝告而参与的,这类患者应保证修复的成功,让患者满意。

欲望过高型 客观上没有美容的必要,如有些人他本来已有一微黄,有光泽的健美牙齿,但他们却认为牙齿越白越好,要求做牙齿漂白等,对这类型患者应做好解释工作不应进行手术。

3 应用审美意识使口腔医学更加完美

在口腔颌面外科的修复中,要根据颌面部的解剖和美学要求,合理地选择手术切口部位,精巧地切开与缝合,选择最佳的手术时机,使口腔颌面部的疾患得到很好的修复,维护患者的美和健康。口腔内科的修复既要治疗疾病的同时,还要使牙齿更完美,如注意不要因充填材料而使前牙变色,后牙的充填也要美观实用。在口腔修复中运用美学规律指导设计制作,使修复体既符合解剖形态,又能体现形态美和艺术美。

口腔修复美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义齿的选择以及形态的排列 选择义齿的重点在于区别义齿的形状和排列,能在年龄和性别方面体现患者的特点,要注意形美、应遵守法律。总结得出男性的特点是以毅力和力量为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阳刚之气", 女人的优雅和温柔,是"阴柔之美。"一般年轻女性选择圆钝、贝壳形人造牙冠,按照平均角度,圆弧状各个角度的平衡,对称布置,易与女性的特征和性格相联系。特别是年轻的成年人男性患者,人工牙齿需要明确的标准,尤其是在切牙中的平衡安排,把侧切牙转向内侧,尖牙向外转,覆盖范围较小的侧切牙,中切牙突出,突出男性的刚强性格。

而老年患者,应该体现其沧桑的形态,在排列人工牙和选择人工牙形态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人工牙切端发生磨损,颈端是尖型的,暴露牙根部,邻面以面接触,需借助调磨以及修改等工序以达到美观的效果。

人造牙的颜色 天然牙具有好的色泽,分为浅白、浅黄和淡黄色;选择完成制作假牙或牙烤瓷冠,应与天然牙色线、牙邻牙或皮肤的颜色搭配。医生认为环境周围颜色的口比色的影响应该如患者的口红、面妆、毛巾的颜色、医患服装、诊室墙壁的颜色以及有色光源等,均可能会影响比色精度,使修复身体失去真实的感受。烤瓷牙制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瓷的厚度不够做成的烤瓷冠,缺乏足够的水平,牙体冠、颈、活力切割边缘不容易区别,这些应在生产过程中避免,生产的烤瓷冠应该模仿同名牙齿表面的不规则性发育沟、窝和自然磨损,在灯光的照射下,形成漫反射入射光产生光泽,从视觉上更可能产生与天然齿的类似的感觉。

牙齿修复的和谐之美 如何让牙修复前后达到和谐之美。和谐之美是指对称分布应包括平衡、对比色、协调的形态与和谐的比例。因此,前牙修复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与邻牙色泽均匀的一致,并符合比例协调的要求。中切牙,侧切牙,在大小选择是有区别的,侧切牙最小,中切牙最大,下颌牙比上颌牙小,虽然他们,但整体布局和大小应该没有差异,混合整齐寻求和谐之美。排列应与上下颌弓关系相呼应,在牙弓弧线上进行排列,前牙具有合适的覆盖关系,无论从唇面观或面观,前牙的排列曲线不是处于呆板的直线状态。

一个美丽的微笑,上颌的4个切牙切缘构成的曲线应和下唇缘线基本吻合,而下唇缘线的弧度会因年龄的增长和面部表情肌肉张力的下降而逐渐减小,即年轻人的下唇缘线弯曲程度较老年人大,老年人的下唇缘线已经趋于平直状态,所以应使中切牙与侧切牙和平 面相 差的距离(一般为1mm)进行患者年龄特征的判断。Richarde EoLombardi等主张:中切牙凸显年龄,侧切牙凸显性别,尖牙凸显性格。

参考文献:

[1]孙少宣. 口腔医学美学教学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2003,9(6):363-364.

[2]孙少宣,唐丽丽,王光护.美学在牙医学中的地位和功能[J].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2000,6(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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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Yoshikai T, Yonemitsu N, Ishimarn J, et al. Pleomorphic adenoma of the salivary glands: correlation between Gallium-67 uptake and histopathological components[J]. J Nucl Med, 1998, 39:537-541.

一、审美教育对口腔医学生的重要性

(一)提高口腔医学生的审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口腔医学生需要具备丰富的色彩学、美学等相关知识,并能够将其运用到口腔治疗中。口腔医学生需要利用审美能力对口腔进行美的创造,从而治疗疾病,同时重塑患者容貌。口腔医学生的审美能力与专业技术决定了患者形象是否美观。通过对口腔医学生进行审美教育,使其具备美术造型能力,进而创造美。

(二)提高口腔医学生对容貌、空间的把握能力

对口腔医学生进行美术造型训练,提高学生对空间感和物体结构、质感的把握能力,通过大量训练,将手与眼统一并提升至一定高度。为提升口腔医学生对器官的空间把握能力,可对人物面部进行写生或是解剖,进而提高口腔医学生的动手和观察能力。

(三)提高口腔医学生的审美实践能力

1.色彩的重要性人们对于色彩有着天生的辨别能力,这种能力要强于对外形的辨别。色彩能够影响人们的情绪和感觉,进而引起不同的生理反应。因此,把握好色彩对口腔医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修复义齿时需要对义齿进行比色,参考患者脸色、唇色以及光源,设计适当的义齿颜色。

2.义齿修复与个性化修饰医师对于色彩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义齿的美观程度。口腔医学生应了解色彩原理和相关基础知识,并对配色有一定了解。在进行色彩训练时,加强训练学生对于色彩的辨识和搭配,为了避免学习枯燥,可将色彩运用至绘画。

(四)提高口腔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专业修养

良好的审美教育可以提高口腔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并且以此提高学生的艺术思维,培养学生专业修养,将自身的美学理念融入专业知识,促进全面发展。

二、口腔医学生审美教育现状及内容

(一)口腔材料美学教育

以往选择口腔材料时,只是考虑材料的机械强度与相容性是否达标,但是,近些年,口腔材料是否符合美学标准已经成为了选择材料时必需考虑的因素,这是口腔美学的一大进步。过去常用的金属冠桥已经被树脂和陶瓷材料所取代,原因在于较强的金属色泽在口腔中过于突兀,远不如陶瓷材料美观,而且陶瓷、树脂的性能优于金属材料。

(二)口腔色彩美学教育

由于计算机光电测色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得口腔色彩美学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利用计算机调色、配色,将色彩数值化,消除了人眼误差,提高了配色技术。另外,利用计算机测色,可研究出各种影响因素对口腔材料色泽的影响。

(三)颜面美学教育

正畸治疗是改善面部软组织的重要治疗方法,但是以往的治疗只是注重矫正错咬合,却少有人关注对面部容貌的影响。目前,研究人员对正畸治疗的作用进行改观,不仅要矫正牙列,还应矫正面部异常。

(四)牙周病审美治疗

我国对牙周病的审美治疗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牙周病包括牙龈增生、牙龈暴露过多、高笑线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容貌,可通过切除牙龈、修复生理冠等手术治疗牙周病,从而有效改善面部美观程度。对于青年人的牙周炎,可配合正畸治疗、咬合调整,进行牙周手术,进而解决牙列不齐、咬合紊乱等问题,提高口腔美观性,同时治愈疾病。对于成年人的牙周炎,可配合牙周夹板进行常规治疗,从而固定牙齿,恢复牙列。

三、提高口腔医学生审美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充实教育内容

在进行课堂教育时,应选择丰富、优秀的教材,并以此为载体,制定相关教学计划,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丰富课程,使教师有所教,学生有所学。

(二)提高教师审美素质

教师在审美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只有提高教师自身的审美素质,才能提高口腔医学的审美教育。这就对进行审美教育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一定的美学知识以及审美 经验 。将口腔学与美学相融合,提高自身的口腔审美素质,才能为学生带来更好的教育。

(三)加强学生审美兴趣

在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前,首先应激发学生对口腔美学的学习产生兴趣,然后鼓励学生 发散思维 ,使用美学理念去看待专业知识。在讲授专业知识时,应融合入美学知识,并同时讲解医学与美学的基础知识,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另外,还应培训学生的审美技能,通过实践提高学生发现、创造美的能力。

四、小结

综上所述,审美教育在口腔医学教育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空间把握能力,还能提高学生创造美的能力。因此,口腔美学在我国的口腔教育中得到了发展与重视,学校应改善教材、丰富内容,并且提高教师的审美素质,进而加强口腔医学生的审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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