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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医学论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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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伤情鉴定标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情鉴定标准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也就是在入院期间,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评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十级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另一跟矫正视力≥;17)双眼矫正视力≤;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具体规定】十级残疾边缘智能状态。人格改变。颅骨缺失6cm2以上。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脑脊液漏修补术后。双侧前庭功能障碍。颅内异物。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牙齿脱落4枚以上。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肋以上缺失。胸导管损伤。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膈肌修补术。食道、胃、肠修补术。肝、脾修补术。肾修补术。轻度排尿障碍。膀胱修补术。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枢椎齿突骨折。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一手掌缺失5%以上。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一侧髌骨切除。一侧半月板切除。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体内大量异物存留。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8.双眼矫正视力<;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九级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九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m)头皮无毛发25%以上;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颈部损伤致: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叶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胆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尿道狭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子宫部份切除;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5]【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九级1)癫痫轻度;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九级残疾单肢瘫(肌力4级)。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轻度外伤性癫痫。脑组织疻发切除术。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轻度尿崩症。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一眼低视力2级。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牙齿脱落7枚以上。舌体缺失13以上。器质性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支气管成形术。根以上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胃部分切除。肝切除13以上。胆道修补术。胆囊切除。胰修补术。脾脏部分切除。小肠切除小于13。腹壁缺损10cm2以上。轻度肛门失禁。一侧肾部分切除。输尿管修补术。膀胱部分切除。尿道修补术。一侧睾丸切除。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阴道成形术。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角度位移>11°。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双手掌缺失10%以上。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一侧足弓结构破坏。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6]【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32.支气管成形术后;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34.肾部分切除术后;35.脾部分切除术后;36.子宫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中国伤残医学》的原名是《伤残医学杂志》,是由中国康复医学会、黑龙江省截瘫研究所主办的什么核心期刊也不是的。普通期刊,但也算是国家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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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医学》由卫生部主管,是国家级期刊。以从事伤(病)残管理、预防、临床、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伤(病)残人为主要对象。投稿须知1.主要栏目有论著、经验交流、短篇报道、个案报告、康复、护理、管理、讲座、综述、信息等栏目。2.来稿须知文稿: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文字简练,层次清楚,数据准确,语言通畅。论著文稿字数在4000字左右,短篇报道及个案报告在1000字左右。文题:力求醒目、简明,能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不宜超过20字)。作者:文题下写出作者姓名(不宜超过10人),多单位作者用阿拉伯数字在作者姓名右上标注。单位及邮编:作者姓名下分别写出单位,省份、城市(县),邮编。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采用第三人称按结构式(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的形式书写。摘要下列3-6个关键词。英文摘要:内容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前三名),单位和邮编,摘要,关键词。格式同中文。中图分类号和文献标识码列在正文前。正文:大标题居中(临床资料或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图表:随文放置,表格采用三线表,注明表序和标题。插图须线条清楚,黑白分明,整洁。图标及图注文字应打印,图序和图题打印在图下方。照片反差适中,影像清晰。能用文字说明尽量不用图表,能用图表说明的尽量不用图片。量、单位及数字:按GB3100-3102-93和GB/T15835-1995标准。统计符号:按GB3358-82《统计学名词符号》有关规定书写。参考文献:文后参考文献编排格式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后;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表示,如[1],[2],.并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0690及IS0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如下。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3 资助课题及获奖项目:在文后注明项目及获奖类别名称、编号,并附证明材料。4 希望投本刊或其它刊物的稿件多引用《中国伤残医学》杂志发表的文章。5 其他文稿(A4纸)需打印,寄稿同时必须附WORD文档的软盘,盘上注明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文稿后注明作者联系电话。请附单位推荐信,文稿切勿一稿两投,文责自负。《中国伤残医学》对来稿有删改权。《中国伤残医学》不退稿,寄稿同时寄审稿费20元。来稿一经《中国伤残医学》发表,赠当期杂志1册。专有使用权归《中国伤残医学》编辑部所有,文稿的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者外属于作者。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详情可咨询创新医学网,他是本杂志在西本地区的采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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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医学》不是核心刊物,普通国家级刊物,至于河北省职称晋升是否管用得看评什么级别职称走什么系列了。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单位:中国康复医学会,黑龙江省截瘫研究所ISSN:1673-6567CN:11-551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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