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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有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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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有关的论文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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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现状: 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跨世纪人才的培养,大量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学生发病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心理障碍,精神疾病已成为大学生的主要疾病。具体表现为恐怖、焦虑、强迫、抑郁和情感危机、神经衰弱等。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不容忽视。 对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大学生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冲突和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特别是当代大学生,为了在激烈的高考竟争中取胜,几乎是全身心投人学习,家长的过度保护、学校的应试教育、生活经历的缺乏使这些学生心理脆弱、意志薄弱、缺乏挫折承受力,在学习、生活、交友、恋爱、择业等方面小小的挫折足以使他们中的一些人难以承受,以致出现心理疾病,甚至离校出走、自杀等。对变化的环境适应不良而出现的各种困惑、迷惘、不安、紧张在明显增加,社会的变革给正在成长着的大学生带来的心理冲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强烈、更复杂。各种生理因素、心理因紊、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极易造成大学生心理发展中的失衡状态。心理素质低劣的人自然不能适应高速度、高科技、高竞争的环境,心理负荷沉重便容易导致各种心理疾病。 1、客观方面 :与中学比,大学时期的学习、生活、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学习的任务、内容、方法发生了变化。 中学学的是基础知识,大学学的是专业知识,中学有老师天天辅导,日日相随;大学要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独立地思考和解决问题。新大学生往往不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学习生活,不知道如何适应和支配时间。 2)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 部分新生在中学有寄读经历,但多数新生仍然是上学到学校,放学同家人居住在一起。进入大学后,班集体成为主要生活环境,宿舍成了主要的生活区,日常生活全要自理,这对那些平时习惯于依靠父母、家庭的人来说,确实是个难题。这种变化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 3)人际关系较中学时代要复杂。 大部分新生在中学时期居住的比较集中,从小学到中学,都有一些从小在一块儿的伙伴;班主任一任数年,天天相见。熟悉的面孔、相似的语言、习俗,构成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跨进大学,周围的人来自不同地区,素昧平生,语言、习俗各不相同;同学间由原来的热热闹闹、亲密无间变得陌生,有想法也难以启齿。因此,每逢节假日就会想家、想同学,会产生孤独感。 2、主观方面 新生物质生活的依赖性与精神生活的独立意识发生着矛盾;日益增强的自主自立意识以及主观愿望上的自主自立与客观条件上的可能性及能力之间发生着矛盾。这两方面的原因使那些适应新环境能力不强的新大学生很容易产生如下心理问题: 一是盲目自满与自我陶醉 。因为考取了大学,老师表扬,同学羡慕,亲友夸奖,父母庆贺,部分学生在这种自我陶醉中渐渐松懈了斗志,终日悠哉游哉,认为自己是中学的尖子,大学里成绩也不会差,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盲目自满。 二是失望与失宠感 。有的学生入学前把大学生活过于理想化、神秘化,入学后感到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因而产生失望感,有的学生曾是中学的尖子,是家庭与学校的重点保护对象,进入大学一下子不受重视了,就会产生失宠感。 三是松气情绪与歇脚心理。 有的同学认为考上大学就是端上了铁饭碗,长期拼搏的目标已经达到,心理上得到了满足,生理上希望得到休整。加上进入大学后奋斗目标不明,适应能力不强,竞争的气势也有所减弱,便产生了“松口气,歇歇脚”的心理,再也鼓不起前进的勇气了。 四是畏首畏尾。 因为环境变化而瞻前顾后畏缩不前,社会活动不参加,运动场不光顾。整日除了学习之外,无所事事,生活单一,有碍个性发展。 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教育措施 : 人的心理素质不是天赋的,而是取决于后天的教育与训练,教育对心理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作用。 学校心理咨询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咨询可以指导学生减轻内心矛盾和冲突,排解心中忧难,开发身心潜能。还能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有效地适应外界环境。近年来,心理咨询机构不断完善,增设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已成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最有效的途径。 2、开展大一新生心理健康调查,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与预防。 开展心理素质教育的前提是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素质的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措施与方案。采用“心理健康问卷”从中筛选出有心理症状的学生,主动约请他们到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通过面谈分析诊断,区别不同的问题类型与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做到了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使学生在入学之初就能得到具体的心理健康指导。 3、开设心理教育必修课,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相应知识的掌握,系统学习心理、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学生了解心理发展规律,掌握心理调节方法,增强自我教育的能力。心理素质教育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 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健康的心理社会环境,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校风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的校风会潜移默化地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愉悦的情绪特征。因此,学校应该花力量抓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宽松理解的环境,有助于学生深化自我认识,充分发展个性,改善适应能力。 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思想文化激荡、价值观念多元、新闻舆论冲击、社会瞬息万变、的世纪,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二十一世纪人才的心理承受能力将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适应性、承受力、调控力、意志力、思维力、创造力以及自信心等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真正懂得:要想占有未来,不仅要作思想品德、智能、体魄的储备,更要作战胜各种困难挫折的心理准备,从而引导他们科学地走出自我认识的误区,更新观念,突破时空,超越自我,搏击中,翱翔自如,走向成熟,参与国际人才竞争,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和精神病有关的论文题目

雅克·拉康 (Jacques Lacan,1901-1981),当代法国著名精神分析学家,“自弗洛伊德以来最具争议性的精神分析学家”。他著述丰富,见解独到,影响遍及(后)结构主义、文学批评、哲学、电影研究等领域。 1901年4月13日,雅克-玛丽·爱弥尔·拉康出生于巴黎一个中产阶级天主教家庭。他的父系曾是巴黎西南部奥尔良地区著名的食用醋生产商,到父亲这里生意移到巴黎;他的母亲出生于巴黎的一个金匠家庭,拉康是他们的长子,还有一个妹妹和弟弟。 他早年进入天主教会学校斯坦尼斯拉斯中学读书,爱上哲学,中学就开始阅读斯宾诺莎的伦理学著作,成为“无神论者”。日后对体制和权威的反叛初见端倪。 拉康中学毕业进入巴黎大学医学院学习精神病学。因接触超现实主义、1931年阅读弗洛伊德著作,他改变了自己的研究方向。 1900年弗洛伊德《释梦》出版,精神分析学正式诞生。1902年,维也纳“星期三心理学社”成立,每周三在弗洛伊德家里讨论精神分析的技术和理论问题,开始时包括弗洛伊德在内只有5人,追随者逐渐增加。1910年, 国际精神分析协会 (International Psychoanalytical Association,IPA)成立。法国的精神病学明确反精神分析,直到1926年,玛丽·波拿马、鲁道夫·洛文斯坦因等人成立 巴黎精神分析学会 (Paris Psychoanalytic Society,SPP),学会是国际协会的地方分会。 1932年6月,拉康开始定期接受洛文斯坦因的分析,分析持续了六年之久。 1932年9月,拉康完成博士论文答辩,论文题目为《论妄想性精神病及其与人格的关系》,其大半篇幅是埃梅病例的分析。1931年,埃梅生活受挫,预谋刺杀素不相识的巴黎女明星Z夫人。拉康依据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和自我理论,解释说埃梅将理想形象投射到Z夫人身上,使其扮演迫害者的角色,然后对其施以猛烈的攻击,这样,“她就回避了面对自己悲惨的现实,否认了现实的对象,从而保护了自己的理想形象”。埃梅的妄想症是“自罚妄想症”,攻击Z夫人使她成为罪犯,也攻击了自己。 拉康女弟子鲁迪奈斯科在本源意义上定位拉康和埃梅的关系: 1934年1月,拉康与玛丽-路易斯·布隆汀结婚。5月,开始从事分析师工作。11月,加入巴黎精神分析学会。 1934年至1937年间,拉康参加了亚历山大·科耶夫在巴黎举办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研讨班,这让他找到了重述弗洛伊德理论的新角度。 1936年8月,拉康出席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在捷克马里安巴德的第十四届年会,在会上作关于《镜像阶段》的发言,因为超时,发言被会议主席欧内斯特·琼斯打断。对于此事,拉康一生耿耿于怀。结果他没有向大会提交论文提要,这篇论文缺席了。 1937年1月,拉康和布隆汀第一个孩子卡洛琳出生。1938年底,他与好友乔治·巴塔耶之妻、电影明星西尔维娅·马克勒斯发生恋情。 1941年7月,西尔维娅生下拉康的女儿,取名朱迪丝,但父姓随巴塔耶。同年12月,拉康与布隆汀离婚。而西尔维娅与巴塔耶的婚姻关系1946年才正式解除。1953年,拉康才与西尔维娅正式结婚。 (1939年9月1日,德国进军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9月23日,流亡英国的弗洛伊德逝世。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949年7月,拉康出席苏黎世第十六届国际精神分析大会,提交论文《镜像阶段作为精神分析经验中揭示的“我”的功能构型》,这一论文是对1936年版本的重新阐释。这一次,他得以完整地表达了自己的思想,发言没有被打断。此时,国际精神分析运动的中心移到美国,自我心理学成为主流学派,代表人物安娜·弗洛伊德、海因兹·哈特曼、恩斯特·克里斯、洛文斯坦因。 巴黎精神分析学会内部矛盾重重,硝烟弥漫:关于业余分析师(非医学出身)的实践资格问题,争论时有发生;萨卡·纳什特1949年当选主席后,立即改革学会建制,独揽大权;而拉康的“弹性时间会谈”违背国际上通行的技术规则,饱受争议。 1953年1月20日,拉康当选巴黎精神分析学会主席。6月16日被弹劾,宣布退出巴黎精神分析学会,并加入了丹尼尔·拉加什、弗朗索瓦·多尔多等人成立的 法国精神分析学会 (Association Psychanalytique de France,APF)。 与巴黎精神分析学会的决裂成就了拉康事业中的第一次辉煌。 1953年7月8日,他在法国精神分析学会第一次科学会议上作题为《象征界、想象界和实在界》,第一次阐述他的“三界理论”,并第一次提出“回到弗洛伊德”的口号。 所谓回到弗洛伊德,“回到弗洛伊德的意义,就是向弗洛伊德的意义的返回”。拉康认为,自我心理学片面理解弗洛伊德,将精神分析带入了黑暗的深渊。关于自我概念,弗洛伊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自我心理学修正了“现实的自我”,认为自我并非本我的产物,而是和本我一样原始,也是从一种“未分化的基质”中分化出来的。自我心理学视自我为一种防御机能和整合功能,是一个“没有冲突的领域”(哈特曼),并且把坚固自我的防御功能和适应现实的能力视为精神分析治疗的根本目标。 拉康继承了“自恋的自我”,认为自我是依赖于异己的镜像而产生的,自我的所谓自主性其实是镜像认同的产物,而这个认同本质上是一种误认,自我根本上是一个他人。因而分析的目标根本在于让主体穿越自我的幻想,直视自己的欲望的真相,在语言的秩序中辨认出主体的位置。 可以说,“回到弗洛伊德”有着政治图谋,体现了福柯所说的“话语即权力”。 同年9月26-27日,拉康在罗马的国际罗曼语精神分析学家大会上作题为《言语和语言在精神分析学中的功能和范围》的学术报告,俗称《罗马报告》,为自己的弹性时间会谈作理论辩护。 11月18日,他在圣安娜医院开始了他著名的研讨班,研讨班定在每年12月至次年6月的每周三举行,以纪念弗洛伊德的“星期三心理学社”。圣安娜医院时期,拉康采取科耶夫阅读黑格尔的模式,挪用索绪尔、雅各布森的理论,对弗洛伊德的文本进行了创造性重读。 然而,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并不承认法国精神分析学会,法国唯一被承认的是巴黎精神分析学会。脱离巴黎学会,也就脱离了国际协会。国际协会可以容忍理论上的创新和分歧,甚至可以容忍由此而导致的分裂,但绝不容忍技术上的擅自背离,国际协会的技术规则乃是维系这个帝国统一的一个象征。拉康的“短时会谈”技术成了法国学会申请加入国际协会的一大障碍。 1963年10月13日,法国精神分析学会迫于压力,将拉康从培训分析师名单上除名。 1964年1月15日,第11期研讨班易地巴黎高师开讲,题目为《精神分析学的四个基本概念》。自此,拉康在回归的名义下走向了对弗洛伊德的“超越”,以自己的概念和逻辑来挖掘弗洛伊德理论中所没有言及或未能言尽的东西,并对圣安娜医院时期的古典拉康进行了重新阐释。 同年6月21日,拉康宣布“只身一人”创立法国精神分析学派,三个月后更名为 巴黎弗洛伊德学派 (École Freudienne de Paris,EEP)。法国精神分析运动迎来了第二次分裂。 与法国精神分析学会的决裂再次将拉康的事业推向巅峰。 1966年11月,长达900多页的《文集》出版,拉康社会声誉大为提高。《文集》收录了拉康写于1936-1965年的各类文章28篇,但没有完全依照时间顺序排列,而是采用了回溯性的建构方式。拉康坚信自己早在30年代就“已然”是一个成熟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理论家。以《镜像阶段》为例,因1936年的文字稿遗失,拉康便将1949的版本放在1936年的位置,以“历史伪装”的方式让自己的思想系统化,让自己的理论呈现出早熟的征兆。 历史惊人地相似。1967年,拉康在学派提出“通关”程序,改革精神分析培训方式,引发了诸多不满。1969年1月底,皮埃尔、瓦拉布热加、奥拉格尼埃等人退出学派,成立“第四小组”,又称 “法语精神分析组织” ,是为法国精神分析运动第三次分裂。三次分裂的焦点都集中在精神分析的培训问题上,只是这一次,拉康不再是受到驱逐的一方。 1968年,巴黎五月风暴之后,精神分析成为社会现象。巴黎第八大学,即文森大学成立,福柯成为哲学系主任,哲学系下面另设精神分析学系,这在法国大学建制史、精神分析学史上前所未有,其系主任为在拉康学派受到冷落的勒克莱尔,老师全部来自拉康学派(法国学会、巴黎学会的许多分析家到了巴黎第七和第五大学,但两所大学没有单独的精神分析学系)。 1969年3月,巴黎高师对拉康下逐客令。11月26日,17期研讨班移师先贤祠对面的法学院,研讨班时间改为每个月的第2、3个周三,但后来这个惯例没有严格遵守。这一时期,拉康径直以“回到拉康”作为目标去完成对弗洛伊德的“超越”。 1972年, 雅克-阿兰·米勒 开始替拉康整理出版研讨班讲演。米勒原为巴黎高师哲学系学生,因激进表述阅读拉康不必参考弗洛伊德而受到赏识,他曾替《文集》编写“索引”,1966年同朱迪丝结婚,成了拉康的乘龙快婿。1974年,已经是文森大学精神分析学系副主任的米勒提倡改组,攫取了领导权,拉康成为精神分析学系科学委员会主任。 米勒在拉康的纵容和支持下专权,在学派内部引起了极大不满,建制大厦摇摇欲坠。结构主义已成明日黄花,拉康也成了前浪,受到学派外部的攻击。 内外交困之下,1980年1月5日,拉康在致学派成员的公开信中宣布解散“巴黎弗洛伊德学派”。2月21日,向想要继续追随他的人宣布他将创立“弗洛伊德事业”。10月22日,“弗洛伊德事业”正式创立,米勒成为钦定的接班人。 1981年6月,埃梅去世,她就像一根阿里阿德涅之线,串联着作为精神分析学家拉康的命运开始和终结的两个端点。9月9日,星期三,拉康逝世,最后一句话是:“我很固执……我正在消失”。 1 吴琼:《雅克·拉康,阅读你的症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肖恩·霍默:《导读拉康》,李新雨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

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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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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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神科简介精神科涉及到的疾病是一组以表现在行为、心理活动上的紊乱为主的神经系统疾病。目前研究所得到的结果认为主要是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等外在原因,和患者自身的生理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等内在原因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心理活动、行为、及其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为主要特征的病症。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科这一领域已经划分出了更多专科,其中包括:儿童青年精神医学、成人精神医学、老年精神医学、照会精神医学、急诊精神医学、成瘾精神医学、司法精神医学、睡眠医学、行为医学、身心医学等。[2] 二) 精神科常见疾病主要精神科疾病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肺肿瘤所致精神障碍、梅毒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HIV/AIDS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包括躯体感染所致精神障碍、内脏器官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精神障碍、恶性肿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包括阿片类药物滥用、酒精所致精神神经损害相关因素与临床表现、镇静催眠抗焦虑药滥用、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滥用、氯胺酮滥用、烟草滥用、大麻滥用)、精神分裂症、偏执性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持久妄想性障碍、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感性性精神病、分离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分离性障碍、神经症性障碍(恐惧症、焦虑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及慢性疲劳综合征)、应激相关障碍(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性障碍)、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人格障碍与性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心理发育障碍(特定性言语与语言发育障碍、特定性学校技能发育障碍、特定性运动技能发育障碍、儿童孤独症及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儿童少年期行为和情绪障碍(包括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抽动障碍、其他行为障碍、分离性焦虑障碍、恐惧性焦虑障碍、选择性缄默症).三) 精神科常用治疗方法精神药物治疗一.抗精神病药1.传统抗精神病药包括氟哌啶醇、奋乃静、三氟拉嗪、氟奋乃静、氟哌噻吨、氯普噻吨等.2.新型抗精神病药包括喹硫平、齐拉西酮、左替平、氯氮平、奥氮平、阿立哌唑等.3.长效抗精神病药包括口服长效制剂五氟利多,常用的肌内注射长效制剂与氟奋乃静癸酸酯、哌泊塞嗪榈酸酯、癸氟哌啶醇.二.抗抑郁药经典的“五朵金花”:氟西汀、帕罗西汀、氟伏沙明、舍曲林、西酞普兰.三.心境稳定剂锂盐、丙戊酸盐、卡马西平、拉莫三嗪、维拉帕米、尼莫西平等.四.抗焦虑药1.苯二氮卓类氯硝西泮、地西泮、阿普唑仑、劳拉西泮、西唑仑、奥沙西泮.部分激动剂丁螺环酮为代表.3.作用于BDZ受体的非BDZ催眠药唑吡坦、佐必克隆.4.β受体阻滞剂代表药物普萘洛尔.5.有抗焦虑作用的抗抑郁药6.有抗焦虑作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奥氮平可有效缓解焦虑症状.7.认知改善药 苯丙胺、哌甲酯、托莫西汀.精神科的物理治疗包括电抽搐治疗、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电针治疗、迷走神经刺激、深部脑刺激.[3] 心理治疗精神分析治疗、行为治疗、认知治疗、家庭治疗、咨客中心疗法、催眠疗法、森田疗法、集体心理治疗.四) 精神科专业人员精神科的医事人员包含精神科医师、精神科护士、临床心理师以及职能治疗师,另外尚有以精神科为专长之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员等之专业人员。精神科医师要求能够使用包括药物与心理治疗等方式来协助精神疾患。从业之前要经过生物精神医学、心理治疗、动力取向心理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训练,并使用于他们的临床服务中。精神科医师所受的生物医学及精神药理训练是他们和临床心理师及其他治疗师有所区别之处。临床心理师在医院主要工作是提供高品质的心理衡鉴,协助医疗评估。精神科护士精神科中具有重要的角色。精神科护士可以实施许多精神科护理与照护,但在处方药物以其其他医疗行为上受法律的限制。精神科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法律、公益等各方面协助精神病患与家属。受过训练的护士与志愿者,也能提供心理治疗服务,通常较多人从事团体治疗或家族治疗。精神科医师除了临床照顾病人,也有部分专家投入研究及教学工作。这些专家可能只拥有其专长的学位,或同时拥有医学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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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和精神病有关的论文选题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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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幻觉和精神病有关论文

【精神分裂的诞生】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一篇论文的写作。它的目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普遍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困境之所在。但,首先要指出的是,我所论述的主题是精神分裂,而非通常所谓的精神分裂症。你愿意听,我就愿意说;你不愿意听,我也会鼓起勇气写下去。那么,我所要论述的精神分裂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请容许我细细道来。作为人类的一个婴儿诞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他的诞生不仅是生理的,并且同时,他的诞生也是心灵的。那就是说,一个具有心灵的作为人类的新生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当然,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又或者,为了突出我要讨论的重点,在这里先作出这样的设定,那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命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正常的生命,健康的婴儿,也就是没有先天的疾病的,譬如先天愚型症等等。这样的一个生命“清洁”而又单纯,天真而又烂漫,并且同时,开始了他的成长,开始了他的生理的以及心灵的成长。他的的成长似乎应该是一片光明的,然而,毋宁说,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他却注定要身历不幸了,我所指的这种不幸不来自于我们身边的自然环境,而来自于人类这一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与其说人类环境被“污染”了,毋宁说,人类自己污染了自己已经很久了。何以如此?我相信,当你们看完我的论述之后就会有一个明了。尽管如此,孩子还是会成长的。假如他是诞生在一个温馨的家庭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幸运的,但,假如孩子是生于一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幸的家庭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成长来说,境况就会差得多;并且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还要接触社会,接触各种各样的通常已经污染了的人,也就是说,还要投入到人类社会这样的一个大染缸之中,他的命运又会如何呢?同样地,为了突出重点,这里着重讨论孩子的心灵的成长。就如同生理的发育具有阶段性一样,心灵的发育也有它自己的阶段性。我于《心是一个场》中已经指出,心灵包含着我们的气质、本能,它是我们的情感以及情感取向的感受器,它有判断的功能,并且同时,也是我们的选择的作出者。对于一个初生的婴儿来说,他的气质已经成型,性的本能处于潜伏之中。此时,在各种各样的感受下,心灵执行着属于它自己的作为选择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功能而言,我们可以说,婴儿的选择的功能亦已经成熟了。并且,心灵开始了它的喜欢,开始了它的不喜欢,它有它的情感的取向。至于他的情感,在婴幼儿却是逐渐成熟的。一开始是喜与哀,当婴儿诞生的时候,怒、焦虑、恐惧以及忧郁等情感是不存在的,这些情感是伴随着我们的生理感受的发育成长而被催化的。至于心灵的判断功能,此时,它在经验上是有欠缺的,它的成熟需要时间去积累。我于《心是一个场》中亦已经交代过,心灵潜伏着爱的种子,至于爱的种子是否会发芽,爱是否能够成长,那就是以后的事情了。假如一个孩子是处于爱的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心灵的发育是一件幸事,就如同一粒丢在沃土上的种子会茁壮成长一样,我们的心灵也会本然地、茁壮地成长。然而,人类社会并非沃土,孩子们存在于普遍的“不爱”的环境之中,因而,心灵的成长困难重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脆弱的心灵是容易受污染的,也是容易扭曲的。在这里只需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孩子们所处的困境。但在举例之前,向你们明示这一点是必要的,那就是,我们这些成年人普遍地处于“不爱”之中,然而,可悲的是,我们却自以为“在爱”。孩子是有他自己的感受的,并且同时,孩子是有处于他那一年龄阶段的喜好的,因而,当我们将一只玩具小狗与一支小提琴放在一个三岁幼儿面前的时候,假如他只对小狗有兴趣而对小提琴熟视无睹的话,我们是不应感到奇怪的,相反,假如他对小持琴有兴趣的话,那才是一桩怪事,除非他把小提琴当作一件玩具。但是,这一对夫妇是“爱”他们的孩子的,于是,他们把玩具小狗拿开,为了将孩子培养成为一名音乐家,他们开始手把手地教他们的孩子拉小提琴,当发现孩子仍不感兴趣而拒绝学习的时候,威迫、利诱甚或虐待会接踵而来。在这一对父母看来,他们是用心良苦的,他们是为孩子好的,是为孩子的将来着想的。然而,他们是自私的,实际上,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孩子的成功以及由此而带给他们的荣耀,而非孩子本身。孩子是脆弱的,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灵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终于屈服了,那就是说,他作出了学拉小提琴的选择,尽管这是他自己所不喜欢的,那么,这样的时候,孩子的心灵就会扭曲,继而处于痛之中。于是,孩子终日生活在压抑与痛苦之中,当然,这是他自己所愿意承受的。但是,当这样的时候,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是分裂的,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处于精神分裂之中;而且我相信,孩子们是能够自救的,随着肉体的强壮,特别是,随着爱的成长。当然,前提是,爱能够成长,又或者毋宁说,首先,爱的种子能够发芽。但是,在对孩子的心灵的成长作进一步阐述之前,对这一点加以说明是必要的,尽管类似的情况已经在前面的论文里强调过。那就是,心灵的扭曲并不一定导致痛,就如同当我们的下肢瘫痪的时候用针扎我们的大腿不一定感到痛一样。痛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它是在无数的因素作用下发生着的一个感受,扭曲只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当然,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扭曲称为痛的一个促进因素,将它所起的作用称为痛的一个促进作用。甚或,假如希望将我们的讨论去复杂化,且考虑到它对于我们的痛所起的促进作用是那样的巨大,我们也可以认为,扭曲的就是痛的。我所强调的情况就是如此。回到孩子心灵的成长的讨论上,当一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以后的某一时刻,人生的大恐惧终于来临,那就是对死亡的感知。但,我所指的不是死亡的概念,而是死亡本身。对死亡的感知首先是我们的头脑的,然而,它却震撼我们的心灵。但,我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必然会经历对死亡的感受的,这样的一种感受在某些人身上可能从来都未曾发生过,直至死去,尽管他通常会有关于死亡的概念;因而,当你要求他谈谈死亡的感受的时候,回答是不可能的,充其量,他只可以对你谈谈他对死亡的看法而已。诚然,对死亡感受的经历还是大多数的,并且同时,也只有当一个人感受过死亡之后,我才将他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入学前的小孩通常都不是人,少数的人终生也不是人,因为,死亡的感受从来都不曾在他们身上发生过。当然,这只是我对人之为人的一种规定性,你也可以给人下其它的定义,认为直立行走的、会使用工具的,并且同时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动物就是人。对此,我无意反对,但是,假如某一个星球上有更高智慧的生物看到这样的定义的话,他们却不一定会认同,尽管他们也直立行走,也会使用工具,并且同时,也具有理性。因此,我要指出的是,我之所以这样去重新定义人,那只是因为,当死亡的感受发生之后,它对我们的影响是何其的深重啊!当死亡的感受来临的时候,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怎么办?我们面临着抉择。当然,抉择不是我们的头脑作出的,而只可能是由心灵自己去定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心灵的选择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没有逃避,它接受了死亡以及它所带来的一切,包括这巨大的恐惧。于是,当这样的时候,我相信,奇迹就会发生,爱的种子就会萌发,接着,爱就会茁壮成长。当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我才会说,这个人处于爱之中,他的心灵处于爱的形态之中;并且,他的感受,他的选择,他的表现,他的一切的一切都在爱的背景下发生着。实际上,他已经蜕变了,假如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此时,他由动物直接蜕变成为了神。处于爱之中的人是专注的,是投入的,是充满力量的,当然,这样的人是极罕见的。然而,不管我怎样去描述他们也好,对于爱的感受,我是不曾有的,而且,当我说相信这第一种情况会如是的时候,那只是我的头脑相信;又或者,即便我的心也相信又如何呢?它选择了并且执意继续选择着第二条的道路!于是出现了第二种情况。这第二种情况普遍地发生在我们身上,并且,也是我们的普遍的更大的不幸的开始。那么,这第二种情况又是什么?它出现后又会发生些什么呢?是这样的,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逃避了,它选择了逃避。它不接受死亡及其所带来的一切,它企图永不死!尽管它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它仍然执迷不悔;于是,心灵扭曲了,继而,我们的心灵处于痛之中。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精神分裂终于诞生!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的感受,我们的选择,我们的表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烙上了精神分裂的烙印。当然,死亡的恐惧有轻有重,对死亡的抗拒亦有强有弱,因而,在不同的人身上又或同一个人身上的不同时刻,精神分裂的程度也是可能不同的。诚然,这最后取决于心灵自身。那么,接着的问题是,当精神分裂发生后,它的表现又会是如何的呢?我于前面已经说过,精神分裂的程度是有轻有重的,对于那些分裂程度较轻微的人来说,我们也可以说他们是接近爱的边缘了,而且,因为真正意义上地处于爱之中的人是那样的罕见,于是,当我们认为这部分人已经是处于爱之中的时候也是未尝不可的。因而,这里仅针对那些分裂程度相对较重的甚或非常严重的情况进行讨论。现在我们知道,精神处于分裂之中的人,他的心灵就会不同程度地处于痛之中,就如同肉体的痛一样,心灵的痛也会有它的表现。首先,它会影响到他的情绪。对于他来说,喜是困难的。他可以选择笑,但,喜是困难的,更多的时候只会是哀,只会是怒。其次,痛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取向,影响到心灵对某事或某人是喜欢的,抑或不喜欢的。实际上,对于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来说,喜欢的发生是困难的。另外,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会影响到胃的消化吸收功能一样,心灵的痛同样会影响到心的功能。当痛的时候,心灵的判断是不明晰的、混乱的。并且,我们知道,心灵作出选择时是需要消耗能量的,当痛的时候,伴随着选择的那部分能量就会减少,因为,此时,痛是需要“安抚”的;而且,即便是这样的一部分能量的投入,它在形态上也是紊乱的,而非厚重的。继而,当我们作出如此质量的选择之后,跟随而来的为我们所能看到的他的行动就可想而知地也是没有质量的,又或者通俗地说,是不投入的;这样的不投入啊,源于心灵的不投入。情况难道不是如此吗?当然,这痛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影响并不限于心灵本身,它的影响是全面的,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它不仅仅影响到我们的消化与吸收,它也会影响到我们的情绪,影响到我们的兴趣,甚至影响到我们的行走等等。同样地,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影响到我们的表现,影响到我们的生长发育,影响到我们躯体的疾病与否,影响到我们的感受,影响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这样的影响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心灵处于痛之中的人有属于他自己的面部表情特征。当然,表情作为一种活动也好,作为一种行动也好,它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但,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表情发生影响,假如你是足够投入的话,又或者足够细心的话,你就能够通过他的眼神捕捉到它。以上提及的只是精神分裂的一个组份——痛、以及它的表现,精神分裂还有另外的一个成份。我们是知道的,此时,心灵企求永生,也就是说,它作了一个选择,一个长久的选择,它企图建立一个幻像,一个不死的幻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经常处于紧张之中,我们会经常处于焦虑与恐惧又或抑郁之中;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通常是敌对的,因为,任何威胁到又或者只是可能威胁到那一个幻像的安全的人与事都是为他所敌视的。进而,考虑到精神分裂所蕴含的痛这一因素,结合我自身的体验,我发觉,即便当我对某些东西有所认识后,对别人的敌视会有所减弱甚或消失的时候,我与别人的交流仍然是困难的与不融洽的,因了我自己的原因,因了发生在我身上的心灵之痛的这样一个因素。接着我要说的是,就如同痛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样,这样的一个选择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当然,对于这不死的一个幻像,心灵可能有两种态度,它可能只是关注着;另外一种态度是,它不满足于只是关注,它还企图维护它,甚或,建设它,通过这样又或那样的工具,当这样的时候,我将心灵的这一状态名之曰——陷入。当心灵对那一个幻像由关注转为维护与建设的时候,心灵的扭曲是加强的,伴随着痛的加深。但,这样的时候,我并没有说,处于陷入状态的心灵一定比只是处于关注着那一个幻像的状态之中的心灵更扭曲,因而亦更痛。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的意思是,关注的程度也可以很深,因而,伴随的痛亦可以非常的剧烈;只是,当这样的时候,假如它再进一步地陷入的话,下一步的痛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对于这样的一种陷入,我要指出的是,假如我们愿意的话,可供陷入的“泥泞”无处不在,甚或,我们也可以陷入到我们的“不陷入”之中。对于常人来说,又或者说,对于精神分裂的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人来说,最常见的陷入的工具就是我们的形象,包括外表,金钱、荣誉、学识等等。同样地,我要加以说明的是,对这一形象树立的热衷并不意味着就是陷入的,仅仅是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关注之中的人,甚或,处于爱之中的人也是可能有这样的热情的,再次地,有什么是不允许的呢?陷入只与心灵有关。以上所论述的是精神分裂的表现的一般梗概,为了加深读者对它的了解,让我带着对之已有的认识这一眼光,对通常意义上的为我们所称之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探讨吧。当然,通过这样的探讨,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这些常人对自身能够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但是,以下的讨论仅仅是针对功能性精神障碍而非器质性精神障碍而展开的,因为,对于后者的病因及其表现,我们的专家是了解的。我们来谈谈精神分裂症。根据患者的症状,精神分裂症有多种的分型。尽管本人是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而且到过精神病院进修过两个月,对精神分裂症有一些了解;但,我不是一名精神科医生,因而,我不熟悉这些分型,应该说,以我目前的知识,我还没有资格去用专业人士所拥有的标准去诊断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那么,就让我用我所了解到的症状这一方面的知识切入我们的讨论吧。当然,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这样的讨论不可能是全面的。我们先谈谈幻觉。很多精神分裂症患者都有幻觉,包括幻听、幻视等等。当接触到这一症状的病人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科医生,特别是没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通常会问患者:你身边没有人,你为什么会听到别人说话呢?当这样问的时候,我们是无知的。因为,对于你来说,那是一种幻听,然而,对于患者本人来说,那是真实的与千真万确的。那就是说,患者真切地体验着:我就是听到!通常,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灵扭曲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他时刻处于极度的痛与恐惧之中,时刻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强烈关注之中,那么,幻觉的出现就是不足为奇的。当然,幻觉也可以在其它精神病患者中出现,它也可以在常人乃至处于爱之中的人出现,我们的感觉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个迷失在沙漠里渴求着水的旅行者产生了湖水的幻觉一样,一切都是那样的正常啊。只是,它之所以较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那是因为心灵的严重分裂在其中发生着促进的作用。当我写到这里的时候,倘若我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情感障碍、思维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等作进一步的论述的话,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假如你不具备相关知识的话,明白是困难的,而假如你是一名相关的专业人士又或那怕只是一名有临床知识的医生也好,当认识到我以上的论述后,你们对于发生在这些患者身上的种种情况就会有一个更深入的当然也是全新的理解。同样地,我相信,只要拿着对分裂的心灵的认识这一把刀,那么,存在于其它精神病患者身上的表现给我们的困惑就会迎刃而解,包括情感性精神障碍也好,各种各样的神经症也好,药物依赖也好,人格障碍也好。只是,人是个体的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的总体都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心灵分裂的程度亦有轻有重,因而,精神分裂者的表现亦会多姿多彩。尽管如此,在这里我还是想讨论一下精神疾病的另外两种情况,那就是,强迫症与人格障碍。但,此时想补充讨论一下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的问题。假如自知力的有否是根据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情感表现的异常是否认识这一点来判断的话,那么,我要说的是,对于患者来说,没有自知力才是正常的,有自知力才是不正常的。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的意思是,假若那些患者的表现发生在你身上,你会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患者本人来说,一切的表现都是那样的正常啊,他怎么会觉得自己有病呢?因为,此时,他处于极度的痛的煎熬之中,只是自己不知道,也不为别人所理解罢了。先说说强迫症。强迫症可以表现为强迫思维,也可以表现为强迫行为,又或者两者交替出现。患强迫症的人心灵也是严重扭曲的,他时刻关注着那个不死的幻像,始终处于焦虑与不安之中。在发作的时候,也就是心灵陷入的时候了,又或者,就是心灵较之前更关注那一个幻像的时候了,这样的时候,焦虑甚或恐惧会伴随左右。于是,有了强迫的行为,于是,有了强迫的思维。在他们的心里看来,假如有些事情想不通的话,又或某一件事情没去做的话,那么,他就会死!又或,当想了或者做了某事后就不用死,就能永不死!于是,对于某些事情,想了又或做了一次不放心,第二次、第三次还是不放心,继而,这样的思维又或者行为持续不断。当他如此这样地想的时候,又或当他如此这样地行动的时候,他的恐惧可能会有所缓解,然而,却代之以更深的痛的代价。这更深的痛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陷入的时候又或关注加深的时候,心灵的痛增加了;另一方面,其实患者亦觉得这样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实际上,他对于这样的思考或行动并不具有丝毫的兴趣,当没有兴趣而又作出那样的选择的时候,心灵会进一步地扭曲,继而,心灵的痛会进一步加强,患者终日处于强烈的痛苦之中。当然,至于患者强迫的思维又或行为的内容是什么,那并不是重要的,而且,它们是可以有变化的,只要我们愿意。再来说说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有多种多样,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自闭症吧。首先,自闭症患者也是深深地关注着那不死的幻像的,因而,他没有安全感,任何可能威胁到这一幻像的东西都是他所害怕的,特别是人!他与别人通常是敌对的。另一方面,因为他同时处于深深的痛之中,因而,与别人的交流是困难的,他有这样的切身体验。于是,当与别人相处的时候,他会感到忐忑不安,甚或恐惧。下一个的于是,在他看来,最安全的时候,也就是自个儿相处的时候。接着,我要举出的人格障碍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偷窃癖。实际上,偷窃癖患者对于偷窃的对象本身并没多大的兴趣,她感兴趣的是偷窃的行为本身。因为,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她是那样的痛苦,那样的压抑,那样的郁闷,于是,寻求解脱于她来说是不难想象的。通过偷窃的实施,她感到一份释放、一份愉悦、一份兴奋、一份补偿。当然,兴奋是肉体的,愉悦是短暂的、易逝的,因而,偷窃的行为会反复出现。以上就是我所例举的人格障碍的两个例子,其它的例子就不再在这里讨论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告诉你们为我所认为的精神分裂是个什么东西,它是如何诞生的,以及它的表现会如何。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的,那就是,当我们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如何如何,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如何如何的时候我们就是精神分裂的。而只能够是,当我们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分裂的;当我们不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不分裂的。它与我们的感受无关,与我们的表现无关,与心灵的其它的选择无关,而只与我们的心灵在面对死亡时所作出了并且同时继续作出着的那一个逃避的选择有关。精神分裂是心灵所处的一种形态,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心灵的一种病态形态。我们的选择有它自己的中心,同样地,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表现亦有属于它们的各自的中心,它们是互相影响的,而不是互相决定的。当我说精神分裂是病态的时候,那也只是针对心灵面对死亡时所作的抉择本身。假如你认为一个精神分裂者的焦虑本身是有问题的话,那么,我只可以认为,一个处于爱之中的人的焦虑所具有的问题不会比前者少半点。只是,我的意思是,当我们的心灵处于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行动又或活动,我们的选择,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受着它的影响,无论是间接的,抑或是直接的。末了,我还得告诉你们的是,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美的感受难以发生,尽管,美的判断是属于头脑的。而且,他们通常企求着别人的喜欢,企求着所有人的喜欢,而实际上,他却不喜欢任何人,只是他们自己意识不到罢了。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可能是有点绝对了,但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却不在少数。至于情况为何如此,我想,假如你是理解了我以上的论述的话,那么,实际上,它已经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_^@~~

精神病是指一个人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着明显的障碍,从而表现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学术论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精神病的症状表现中,以及从精神 分析 的角度列举了一个对精神病的 临床 心理 治疗 的个案,探讨了对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何来读破、拆散他的精神病性的逻辑的欲望世界。精神分析学家和精神病专家经常发现在妄想狂中存在在父性和父子关系的主题。拉康认为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性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此时主体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析;心理治疗

一、精神病症状和表现

精神病是指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明显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现实,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具有危害自身和 社会 的行为者, 医学上又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缺乏现实批判能力。在国外一般医学字典上认为精神病应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综合症和“功能性”精神病,而功能性精神病又包括精神分裂、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等。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异常时,临床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至今还没有特异的实验室检查精神活动异常的生物学指标。通常判断精神活动是否正常,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分析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等各种愿意进行评估。因此临床上患者的精神症状常常是一症状群、综合征的形式出现。综合征是指一组症状或特征,可在疾病的某一阶段表现出来,是精神病临床 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综合征有幻觉妄想综合征、情感综合征、紧张综合征、遗忘综合征、易人综合征、虚无妄想综合征和Ganser综合征等。症状是患者求助的主观体验,如心慌等;体征是客观存在的外在表现。综合征是疾病所特有的一组症状和体征的组合。发现精神症状后,应判断此精神症状是原发的还是继发的,而从心 理学 角度,原发症状直接与精神病理过程有关,继发的症状是对原发症状的一个反应。所以,在对精神病症状和表现进行评估之后,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在药物的治疗基础之上,对精神病心理分析工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使患者可以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其缺失的意义,下面从一个个案来对精神病进行精神分析的可能性的探讨。

二、

弗洛伊德在阅读斯瑞伯《一个精神病的回忆》一文中,提出了力比多的投注和精神病的关系。并在《自恋 问题 引论》中,分析了自恋型力比多的投注和现实的问题。1942年,弗洛伊德在《精神官能症和精神错乱中的现实的丧失》中,指出问题不是现实的丧失,而是取代了现实的那个力量。但是,拉康却在弗洛伊德成就的宫殿里,对此提出了疑问,从而从结构和逻辑的层面上提出了《论精神错论的一切可能疗法的一个先决问题》。在那里,根本没有父亲的名字。弗洛伊德曾在许多场合指出,肯定存在一种偏执狂所特有的压抑和自我克制。拉康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借用了一个术语来命名这种机制:排斥,它表明了对所涉及元素的彻底排斥。因此,这个元素就只能在真实中而不是在符号中返回了,例如,以幻觉的形式。拉康指出,在精神病中,存在在一种对父亲名字的排斥:它不是因为受到压制,而是完全抹杀了——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姓观念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例如。当一个女人分娩之后从别人手里接过婴儿,还有一个男人成为父亲等,这些情况都会向父姓象征的领域发出呼唤,然而不幸的是那里一无所有,主题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于是,精神病早期常有的“世界末日”之感也就随之产生了。主体面临的是能指的缺乏,即父亲名字的缺乏,随之而来的是意义的缺乏。按照拉康的说法,精神妄想症的患者试图在由于父亲名字的缺位而形成的空洞指出填补上丢失的意义。也就是说,要给世界赋予意义。例如,精神病患者会认为“今天是阴天,是一个外星人密谋控制天气”,换句话说,妄想症患者认为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恰恰是因为缺乏一些基础的意义来使之规范条理。分析 经验 的真理表明,向主体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体现为他在自我中引起的焦虑,这是他的伴随物中的一个成分。这个问题是个表达清楚的问题:“我在那里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他的性别以及他在存在中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他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他可以不失,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了主体,支撑着主体,侵入了主体,甚至将主体撕碎,在分析中遇到的紧张、悬念、幻想等都表明这个情况,然而正是这些现象是 组织在这个话语中,它们才确定了症状,才可被解读,才能在被解读之后得到解决。三、对一个爱僵尸的精神病少女的精神 分析

患者是一个16岁的女孩,现在读高一, 学习 较好。精神病学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该女孩在初中开始就怀疑自己的心事自己没有说就被别人知道了。后来她发现身边的男性都在用恶毒的眼神在看她,并且要伤害她。在入院前一天,她早上骑车上学,发现街上的男性都在盯着她看,并知道了她的心事,要伤害她,她飞速骑到学校并且大哭,同学们都说她是疯子,所以她非常惊恐,父母决定入院 治疗 。其家庭 教育 严格,父母和睦,9岁前父亲在外地当兵。

在治疗中,我和她谈梦、幻想以及她的胶泥作品。在最初的谈话中,她喜欢做胶泥,她的作品里活跃着死亡、生殖以及暴力的元素:拿着镰刀的女性死神,俊美的黑衣僵尸,可爱的月老等人物。而这几个人物的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工具:手杖。在谈她的作品时,她说母亲是很暴力的,脾气很坏;自己爱僵尸,因为僵尸都对爱情很忠贞。在 工作过几次之后,她不再做这些泥人,但是她很焦虑地说她最近总是做恶梦。她 报告 了她的一个梦,在梦中:我去火车站接周杰伦,想让他签名,但是没有笔……我不知不觉又到了一个墓地,结过婚的人死了合葬在一起,不会变成恶鬼,而没结婚的人就是没有坟,是恶鬼。突然一个坟从中间裂开了,从里面出来一个恶鬼要吃她……”这个梦通过隐喻的形式,表达了主体的性化的焦虑,以及在生与死的象征关系的位置。她询问她在那里是什么,她的父母又是什么,她无法性化她已成熟的身体,因为从哪里来她又要回哪里去。但是,究竟是什么,让她的主体在被害妄想中给与这样一个不同的解释:那些男人要害她,因为他们知道了她是“狈”,所以那些男人要成为“狼”,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狼狈为奸。这个梦打开了她的幻想之门,在一次分析中,她突然停止言说,并且很惊恐地看着我。我问她“你突然停下了,你在想什么”,她停顿了一会说:“我想摸你。”在后面的言说中,她记得儿时的一次和同性的性接触,以及父母对待她的性方式……现在,她混乱了,一方面她对女性有了兴趣,另一方面,她渴望又害怕男性,如她不敢坐男生坐过的椅子,怕怀孕,另一方面又认为男生很暴力,就如她的父亲让她的母亲怀孕生出她,并说小的时候对粪便很有兴趣,有的时候在上厕所的时候,一边吃馒头,一边解手,有的时候要一个多小时。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到她对客体小a的享乐,而同样是生与死的拷问。在一次治疗结束的时候她说:“以前认为 心理医生之所以成为医生,是因为他们想 问题 想多了,现在自己发现是想问题想多了就成了疯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她恢复了一些 社会 功能,可以上街,见到男生也不会逃避,焦虑的情绪有所缓解。在这个个案中,充斥着悖论,这个患者有父亲,但是却没有经历父姓的阉割,有母亲却成为母亲的一个享乐的客体,从一出生便掉入到这个注定将来要疯狂的洞里,那里没有规范,但是她必须去建立一个规范,去面对青春期性化的问题,询问祖先的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青春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为了很好地分析这个个案,那么有必要回到俄底普斯情节当中去,在那里母亲给了父亲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上面的个案中,那个女孩的梦中的鬼要吃掉她,和她在厕所里边吃边解手的习惯,使我们回到前俄底普斯阶段,那里的生殖 文化 和俄第普斯阶段的父亲的隐喻。所以,你不需要一个能指才能成为父亲,或才死去,但是如果没有能指,没人会知道这两个状态的事。恰如这个女孩,因为没有父姓的阉割,所以问题关系到她的性别以及她在存在种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她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她可以不是,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而她在青春期开始成熟的时候。用妄想的形式给世界一个解释:男孩要害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她是一个“狈”,所以男人才会成为“狼”。

当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一直是倍受争议的,但是在拉康那里,以及 临床的心理治疗的 经验中似乎都在说明这个可能性。

【摘要】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对于社会、家庭、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精神病人的自杀是精神疾病病人常见的死亡原因,且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更糟糕的是很多人都忽视了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行为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此我们将要对此走进精神病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的心理,自杀原因,以及针对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 措施 。

【关键词】自杀;原因;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的种类和表现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分为多种类型:对于精神病分类各国的标准不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的分类逐渐系统化,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三种: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

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

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

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

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医学药物中毒等)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

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

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

8.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

9.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

10.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

11.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

12.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

13.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表现

1.性格改变:性格变得与平时不一样了。

2.行为异常:行为作派变化明显或者变得让人不可理解了。

3.语言异常:说话的方式 方法 变得不正常了。

总之,如果一个人现在与过去相比,像是变了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明显与众不同,那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原因

(一)自杀与精神障碍

1.情感障碍:65%以上的自杀患者有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最常见的自杀病因。

2.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自杀率约为5% ~10%。有研究提示自杀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有关,即认识到疾病性质,担心今后精神分裂症复发而自杀。

3.酒精中毒与药物滥用:酒精中毒自杀最危险的年龄为40-50岁,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自杀者多在年龄40岁以下,尤以30岁以下最常见。

4.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的住院病人自杀率增高,主要是因为病人有惊恐发作。可能由于受过心理打击,当记忆重现在脑海时,就会造成心理的巨大压力,打击再此重现,于是选择自杀。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与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疾病的原因,社会功能受损,许多病人存在人格缺损,不完整,并对社会、家庭均构成一定的危害,很难取得社会的理解与同情,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压力就更大,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矛盾的压力,亲人的拒绝,社会的冷落,面临着经济问题,他们期待着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期待着社会的理解与接纳,由于这些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精神病人自杀危险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精神病患者自杀的手段

(一)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法

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服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或镇静安眠药或农药;2、自缢(上吊);3、触电;4、用尖锐物品自身伤害;5、撞头;6、溺水;7、跳楼;8、其他自杀方式。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工具

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随时都可能发病,严重者随时可能做出一些预想不到的害人害己的事情。身边的物品随时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的作案和自杀的工具,如水果刀、棍子、锤子、斧头、电插头、绳子、电线等等。因此对日常不起眼的用品,严加看管。

四、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措施

(一)非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措施

对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家属要保证在24小时内不离人的照顾,要密切关注精神病人的一言一行,多与病人谈心,询问要自杀的原因及方法,好多时候精神病人的自杀主要来自于犯病、他人的歧视,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早送病人住院治疗,只有住院治疗,才能进一步遏制住病人病情地发展,使其尽早康复。

(二)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及护理措施

1.严格监测生命体征

护理人员应仔细观察,及时给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和产生自杀行为的先兆,及早干预,以便及时调整药物的剂量,控制病情。

2.做好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性人际关系,主动接触,态度和蔼,加强与患者内心世界的交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宣泄,缓解消极的情绪,淡化自杀意念。

3.对有自杀意图者的护理

应床头交接班,将病人放在重点病房,专人护理,形影不离,不让患者单独活动,可让家属陪伴。

4.加强服药监护

每次发药时,应要求患者当场服下并仔细检查口腔,确实咽下方可离开,严防藏药或蓄积后一次性吞服。

5.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不向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家属探视时不给患者带任何危险物品,并对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疏漏。

6.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病人的床铺、室内物品,加强环境的安全检查。

7.做好恢复期的防范工作

相当一部分患者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恢复期,此时,护理人员应及时对患者加强自知力教育,及时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针对病情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疏导和鼓励,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培养生活的情趣,以减少自杀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圆:精神科手册,[M]第1版,上海;科学技术由版杆.

[2]周晓航等:浅谈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杀相关因素中国医药卫生杂志,2004,7(5).

[3]王丹,施晓霞:《关于精神病患者自杀的相关因素》,2009年版,第9页.

[4]沈鱼.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第1028页-第1029页.

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心理状况分析【关键词】 肇事;精神分裂症;康复期;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系统 【摘要】 目的 探讨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状况与社会支持系统的效果。 方法 对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及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患者康复期主要表现为惧怕亲人抛弃,婚姻危机感强烈,极为关注家属、亲友、邻居及社会的态度,对回归社会忧心忡忡,常感后悔、内疚,易产生轻生念头。结论 有效的心理干预和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可增强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提高疗效,减少复发,促进早日回归社会。 【关键词】 肇事;精神分裂症;康复期;心理状况;社会支持系统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病因尚未完全阐明的精神病,常有特殊的思维、知觉、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1〕。在我国发生违纪或违法犯罪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中最常见的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作者针对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与社会支持进行了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对象 121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均为肇事伤人致死并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住院患者,均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其中男102例,女19例,男女之比为:1。作案时的平均年龄为33±。文化程度:大学3例,中专9例,高中17例,初中62例,小学27例,文盲3例。职业:工人64例,农民28例,无业22例,学生2例,干部5例。婚姻状况:未婚58例,已婚49例,离婚6例,丧偶8例。病前性格:内向88例,外向33例。 方法 对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及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患者伤及的对象 伤及亲人(包括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等)76例、邻居23例、同事6例、陌生人及不相关人员23例。伤及1人者101例、伤及2人以上者20例。 患者的心理状况 多年临床证实,有暴力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康复期普遍存在强烈的思念家人的思想,担心家庭破碎、家人抛弃,尤其是已婚患者更怕对方要求离婚。本组患者中对方要求离婚者占90%以上,造成了患者思想的较大波动。由于长期住院,患者产生外逃观念,对前途失去信心。药物治疗只能消除精神症状,而社会支持对平衡患者的心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组作案时平均年龄为33±,年龄偏重于青壮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91例(75%),男性是女性的倍。由于年轻,又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病情恢复后,思想较活跃,对以后的生活考虑较多,不安于住院生活,从而加剧了患者回归社会的心理。本组121例患者肇事伤及亲人76例(62%),包括妻子、儿女、父母、兄妹等。患者内心带有强烈的负疚感,后悔、内疚,易产生轻生念头。而伤及邻居、同事等的患者病情恢复后,心理波动较小,但与伤及家人者一样具有强烈的回归社会的心理。 病例1:王某,男,34a。因杀害妻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入院。作案时认为妻子有外遇,并听到妻子与一男子讲话,但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认为妻子有了外遇,遂用菜刀将妻子砍死。经住院治疗精神症状消失,其父母无论从精神上还是从生活上都给予了患者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住院3a来病情稳定、未反复,经多方努力家属接患者出院。经随访,能坚持服药,并做个体生意维持家庭的生活。 病例2:张某,男,47a,农村干部。因杀害妻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入院,留下两个儿子因无人照管被送进儿童福利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缓解后进行工疗活动如常人,由村干部协调并接其出院,因无家属照顾,以致几年来患者病情多次复发,反复住院。 3 讨论 精神病患者产生的攻击和暴力行为是否较一般社会人群比率高,迄今还没有确切的文献报道。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管理各国大同小异,基本都实行强制医疗。据日本河崎茂教授介绍,日本对这类患者也是如此,出院则只需1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医生判定为已愈,即可回归社会。李功迎等〔2〕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强迫入院率为,这部分患者入院时大都有明显的自杀、自伤、伤人或攻击他人的行为,对他们强迫入院既保护了别人,也保护了患者本人。据统计肇事精神病患者的再次犯罪率远远低于正常人〔3〕。而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惟恐患者再次产生暴力行为,如家属拒绝接受患者,社会人群的不理解,导致患者不能回归社会。本调查显示,肇事精神病患者多为青壮年,>75%的患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以对重返社会的期望值较高。 金秋莲〔4〕报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药物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社会支持体系有利于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可与药物治疗具有相同的重要作用。通过心理分析,在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支持中,血缘亲属的作用得到了肯定〔5〕。社会的支持能缓解精神病患者的心理压力,有助于克服困难,提高患者的适应能力和疾病的康复。关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回归社会,是否较一般人群更具危险性,对此许多人抱有不同的看法。和(1973)对536例犯罪研究结果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较一般居民平均暴力发生率低。在杀人案例中,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即一般的杀人犯约占2/3,而精神异常者约占1/3〔6〕。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是受其病态的思维和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发生的。在患者的康复期若能较好地巩固取得的疗效,使患者长期保持正常的思维和健康状态,即可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如病例1康复后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支持,重新回归社会,能坚持服药巩固治疗,并能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及义务。如病例2缺乏社会、亲人、家庭的温暖和支持,患者常产生消极观念,以致病情不断反复,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与护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总之,肇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康复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十分重要和必要,若能及时获得家属的关心、体贴,可增强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而提高心理治疗的效果,减少疾病的复发,减轻家庭及社会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沈渔.精神病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393 〔2〕 李功迎,李凌江,马洪霞,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住院的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04,16(2):74 〔3〕 程灶火.精神分裂症结局一百年文献二次分析〔J〕.国外医学・精神病分册,1995,22(4):232 〔4〕 金秋莲.100例精神分裂症再入院诱因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02,14(4):225 〔5〕 张明园.精神疾病与社会支持〔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227 〔6〕 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理论与实践〔M〕.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63~66并不是很准确,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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