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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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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医学论文

当生命走到医疗的尽头,是选择继续与疾病“战斗”,还是接受事实从容地告别?     1967年,英国护士桑德斯给生命末期的病人创办了一处容身之所,专门疗护生命末期病人的“缓和医疗”由此诞生。上世纪70年代,缓和医疗在英国发展成为医学专科。     世卫组织提出的缓和医疗三条原则是: 1,重视生命并承认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 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 3,提供解除临终痛苦和不适的办法       人们对死亡讳莫如深的态度,让缓和医疗在中国难以推进。病人家属将这种感觉形容为“像把亲人丢下悬崖一样无力、绝望”。在生命末期,积极救治,延长生命非常重要。但也要看到,看起来高度发达的医学技术,面对死亡,很多时候依然束手无策。      除了单纯地延长生命之外,重病患者主要关切还包括避免痛苦、加强与家人和朋友的联系、意识清醒、不成为他人的负担,以及实现其生命具有完整性的感觉。       在文化相近的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首先采用缓和医疗的是日本,纳入医保后,大部分日本人选择通过缓和医疗步入死亡。当医生判断末期病人生命只有6个月时间,就会启动法律程序。病人预立医疗遗嘱,放弃有创抢救,进入安宁疗护阶段。然后音乐治疗师、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医师等会介入,彼此配合,使病人得以平静祥和地离去。       这是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晋景公、晋平公病皆求医于秦。秦伯使医缓、和而来。缓不能治疗晋侯的梦癔,言说,“病入膏肓、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和也不能救治晋侯,还说道:“良臣将死,天命不佑。”晋皆称“良医”,厚其礼归之。自古以来,医者就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未闻其声,未见其人,似乎只听说些微病人的症状就可知悉就里,定乎治与不治。所以相传扁鹊路过虢国,听闻虢太子昏厥而死,只问道:“其死何如时?”闻之“鸡鸣至今”,即胸有成竹地说:“臣能生之”。由此可以看见古人对医者的敬仰,对生命的敬畏。晋景公因恶梦,且被巫人说破,惊惧自己不久将亡,活不到新麦成熟的时候。缓不能治,说出的理由恰好是晋侯梦中疾病幻化作的小儿之言,不能不心悦诚服。而和虽远在秦国,对晋平公惑以丧志,国将大祸分析得头头是道,让晋臣赵孟唏嘘不已,因此即使治不好病,也堪称良医。这足见结果往往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过程。如此一来,很有些怀疑当今的医术了。只要是进了医院,无论自述症状如何,或矜持、或持重、或繁碌,医生多半先开出一长串的化验单来,各项高高低低的化验指标、英文名称和专业术语让病人捧之只觉高深莫测,惶惶然奉若神明般请教大夫。这样确似可以无形中提升医师的水平和专业似的。但是往往还是看不出什么,那就先开几天的药,吃吃看,再来。若干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花费之后带回家的药品,看看说明书,有些对症的。但有时会想,研究一下说明书,对照使用就行,看医生真麻烦。这就难怪“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全民共愤的话题了。可是也怪,古时,医药不甚发达,但医学、药理甚至是朝廷的卫生行政组织还是颇具规模,相当缜密的,讲究大医精诚,既要医术高明,还需品德高尚。所以秦医缓和不用验血,视晋侯面色,即知病由和后果,还可预见之后的国力。玄妙吗?运乎于心罢。对疾病的掌握,对世情的认识,对人性的解读和对诸侯生活习性的了解,让缓、和超越了现代医学手段,故事流传至今。 不过,如果生病,还是一定要去医院的。藏病于己是愚昧,依托自救是自欺,当我们还不够自重的时候,必须倚重他人。同时,尊师重道,还是我等的本分。因此,无论遇上的是不是良医,重要的只是过程,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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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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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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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安宁缓和医学杂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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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华医学杂志》载文量为18099,被引量为137385,下载量为1326756。2015年期刊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35种)中排名第434名,在医药卫生总论(122种)中排名第11名;2015年期刊影响因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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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医药》、《吉林医学》都可以的,都是省级正规刊物!《内蒙古中医药》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研究所 国际刊号:ISSN1006-0979 国内刊号:CN15-1101 /R 国内邮发代号16-78主要栏目: 论著、临床报道、中西结合、针灸推拿、实验研究、文献综述、疗法与方药、药物定性定量研究、名医学术经验、文献综述、制备与工艺、医经研读、护理园地、心理健康心期刊。投稿邮箱: 《吉林医学》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厅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国际刊号:ISSN 1004-0412国内刊号:CN 22-1115/R邮发代号:12-41主要栏目:专题报道、实验研究、临床研究、综述、临床经验、临床用药、病例报告、误诊分析、医院管理、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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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医学学术论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它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和学者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有关医学论文撰写的详细步骤。1. 阅读和研究相关文献和资料撰写医学学术论文的第一步应该是阅读和研究相关文献和资料。这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掌握背景知识,并提供概念和理论框架来支持您的研究。2. 选择主题并制定问题您需要选择一个主题,并制定一个研究问题。您的研究问题应该是可量化的,并具有充足的理论和文献支持。另外,您应该考虑您的研究方法和采样策略。3. 收集数据在撰写医学论文之前,您需要收集和整理数据。数据可以来自病例记录、问卷调查、实验和观察等多种途径。您需要确保您的采样方法是科学且可靠的,并且您的数据被严格地筛选和分析。4. 分析数据收集到数据后,您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这可能包括使用各种统计学和计算机软件,以及编写描述性统计数据和图表。注意,您需要非常小心地处理数据,确保您的文献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 写作在准备好数据和分析方法后,您需要开始写作。您的文章应涵盖包括背景、方法、结果和结论在内的所有必要部分。确保您的论文是清晰、有条理、简明扼要且准确。 利用所学习的样例来约束结构规范,再运用合适的语言来表述出自己的观点6. 校验和抽查最后,阅读和校验您的论文,纠正语法和拼写错误。并细心的进行抽查,确保所有信息的来源和引用都得到妥善的处理。撰写医学学术论文是一项复杂而挑战性的任务,但您可以通过遵循上述步骤,保持灵活性和深刻的思考来确保您的成功。

刚开始写文章的时候,总会是有种恐惧感。脑袋里思绪万千,可是真要表达出来,却总觉得一片空白。虽然看了一肚子的学术文章,但是写下来的文字就跟小说或者散文一样,零零碎碎地弄不成一片。那么多的术语也不知道怎么摆放才好。这种焦虑一开始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都需要用时间和练习去弥补。写学术文章其实有点像编程。刚开始学习编程语言的时候,不明白语法规则,就不敢乱写。即使写了,编译器老是报错,找原因的时候又觉得语法规则怎么设计得那么复杂,找了半天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是当最终掌握了这门编程语言之后,写起代码来就是信手拈来了,该定义的自然而然就定义了,该用函数地方的就用函数了。不复杂的流程都可以边想边写了。复杂的流程,只要把逻辑想清楚了,一切似乎就是顺其自然地完成了。这个时候再回头看语法规则,又会觉得有规则限定就是好,要是代码写成了散文,调试起来会疯掉的。科研写作也是一个技术活,也要经历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首先你要熟悉学术写作的基本方式。在能够基本上准确的传达信息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就会开始发展自己的写作风格。不要一开始就去复制导师的写作风格,因为对问题的了解程度肯定是达不到的,强行去模仿别人的风格就会太牵强。同时在写文章的时候,就把文章当做一段代码来思考就行了,不用想的太复杂。不要把堆砌学术术语当作是写作的目标,成功的作家并不是要把事物用很复杂的方式呈现出来,而是准确的传递自己的信息。就跟写出来的代码主要是能正确的运行,写得好看不好看,那是下一步的要求了。比如读者看科技新闻或者文章的时候,也不会是抱着欣赏艺术的方式,而是能够很快的从中提取到自己有用的信息。在写作初期,多收集同事或者同行的反馈意见是最有用的,可以帮助自己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然后才能在后续的写作中知道要提高什么。写作後期, 如过是英文论文,可以请专业的论文润色公司如英论阁 提供语言协助 收起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生和护士的分工也越来越精细,二者之间相互协调促使更加良好的服务,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骨科患者的护理需求是十分复杂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骨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患者常因对疾病和对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加剧了疼痛的感觉,因此护士给予必要的关心,疏导患者心中郁积。

关键词:骨科;护理医学

一、资料与方法

2009年4月-2009年10月(某医院)住院骨科患者290例中选择:男,210例,最大的69岁,最小的4岁,女80例,最大年龄78岁,最小2岁。在对这290骨科疼痛病人护理中,从一般护理,专科护理、用药护理、心理护理四个方面进行干预,均取得较好效果。

二、对症治疗

1.药物镇痛对疼痛较剧烈或用其他护理手段不能缓解疼痛的患者,用镇痛药物止痛。轻度疼痛:非阿片类药物、解热镇痛药、抗炎类,如阿司匹林,布洛芬,中度疼痛:可选用弱阿片类药物,如氨酚待因、可待因、布桂嗪,重度疼痛:选用强阿片类药,如吗啡、派替啶。

2.技术性镇痛理疗,冷疗、热疗,冰敷,温泉浴、微波、红外线等。

三、护理

1.一般护理在骨科伤病中引起疼痛的原因可分三类:(1)急性疼痛,见于创伤或病后,如骨折、手术后疼痛;(2)慢性恶性疼痛,发生于恶性肿瘤或其他进行性疾病,如骨肉瘤、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慢性非恶性疼痛见于非进行性的组织损伤或伤病已治愈的病人,如肩背部痛、增生性关节炎等。护理前应准确了解患者疼痛原因并正确评估其程度,针对性的使用热疗冰敷,温泉浴,徽波,红外线等理疗措施。护理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患者反应,特别对于幼儿及老年人、应细心观察其表现,如患者采取的姿势与体位、面部表情、情绪状态、出汗、肌肉紧张度等,以了解疼痛程度及护理对其疼痛的舒缓作用。

2.专科护理

疼痛作为绝大多数骨科疾病的共有症状,尤其是接受手术后的骨科患者,痛感更是明显和剧烈,他们手术大都伤及肌肉、肌腔、关节、骨膜等感受器。疼痛的性质为深部痛,是一种酸胀、定位比较弥散的疼痛。专科护理上,应帮助病人保持患肢在合适的体位,应用牵引的原理帮助病人移动患肢,减轻疼痛,让病人配合治疗。对于术后有绷带、石膏固定的病人,应首先注意观察患肢血运情况,肢端有无肿胀,石膏内有无压疮形成等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疼痛,及时调节节肢体位置,必要时开窗检查,不可轻易应用止痛药物,否则会造成皮肤溃疡,甚至坏死,对于体位不当过劳而引起的疼痛,可帮助病人更换体位,解除压迫止痛。术后一天,正常情况下疼痛可逐渐减轻,如不减轻或加重,体温不降或升高,应考虑切口感染,检查伤口愈合情况,及时报告。

3.用药护理

在用药护理中,一般采用阶梯给药的方法,根据病人疼痛程度及具体情况,由弱到强按阶梯给药,主要使用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及美施康定控释片,以口服为主。对重度疼痛以致影响睡眠者可给安定、强痛定、杜冷丁肌肉注射等。并根据情况给予预防性用药。此外,还要经常巡视病人,安慰、鼓励病人,设法减轻病人的心理压力,提高痛闭值;应用阿片类药物如呱替吮,应观察有无呼吸抑制情况发生;非阿片类药物如索密痛,则应主要观察有无胃肠道出血倾向等。除了以上的几个方面,护理人员还要注意在与病人交往时态度热情友好、自信、举止大方,操作认真熟练,细心观察病人的反应,疼痛的部位、性质、节律性和程度,并使自己置身于病人的位置,体验其疼痛,使病人感到被理解、被关怀,从心理上有效减轻其疼痛。

4.心理护理

患者常因对疾病和对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加剧了疼痛的感觉,因此护士给予必要的关心,疏导患者心中郁积。应以同情、安慰和鼓励的态度支持患者,设法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分散注意力,使患者保持精神愉快,情绪稳定,思想轻松,增加对疼痛的耐受性。在治疗护理患者时,动作准确、轻柔,避免粗暴,尽量减少疼痛刺激,如进行清创、导尿、换床单,翻身等护理操作必须移动患者时应注意保持舒适的体位,避免引起患者疼痛,同时应争取患者家属的配合,当患者疼痛时,陪伴家属也受到影响,表现出焦虑不安的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又会影响患者,致使患者疼痛加剧。做好患者及家属思想工作,使患者有良好的心理因素,积理状态,也能起到止痛和有助于康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骨科卧床患者发生便秘的原因调查及护理石敏,张秀琼,周永霞,江慕尧解放军护理杂志2004-05-25110

2、骨科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相关因素分析与手术室护理干预龚喜雪;卢梅芳;中国医药导报2011-01-2586

摘要:伴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高龄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老龄化骨科患者的数量也处于逐渐增加的过程中。大部分老年骨科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受限特征,加之老年骨科患者属于高危患者群体,通常合并其他脑血管、心脏疾病,因此,医院骨科对临床护理质量要求较高。

关键词:骨科;安全管理

一、资料与方法

1.方法

未实施强化安全管理前,对照组患者仅给予常规骨科安全护理,包括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安全管理等。观察组则在常规骨科护理的基础上加用强化安全管理。护理前,首先分析骨科不安全因素,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确定骨科风险因素,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策略。其次,成立专业化的护理安全管理小组,形成三级护理安全管理网络,排除骨科不安全因素,纠正安全隐患,定期对骨科护理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护理人员责任心,强化其预防意识。随后护理人员根据每位患者的一般资料,制定个体化健康教育与安全护理方案,并对患者家属开展强化安全教育。为患者及家属发放安全隐患相关书面资料、讲解、应急处理操作示范等,告知患者简单自救方法,同时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同时做好病区安全管理,适当增加病房患者床位的护床栏,将锐利器械、热水瓶等危险物品放置于远离患者区域,并于病区走廊、洗嗽室放置防滑护垫,保持病房内部的干净、整洁,定期通风换气。对长期卧床骨科患者,则协助其翻身,辅助家属清洗患者皮肤,降低压疮发生率。

2.评价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护理期间意外事件的发生率,统计护理期间的投诉量,并使用自拟满意度调查问卷,评估两组患者的满意率。

3.统计学分析

采用统计学软件处理本组研究数据,计数资料行χ2检验,P<时则视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两组患者护理期间不安全事件发生率对比

护理期间,观察组跌倒1例,压疮2例,整体不良事件发生率为;对照组烫伤2例,自伤2例,跌倒4例,压疮5例,总发生率为。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明显(P<)。

2.两组患者护理期间投诉率与满意率对比

观察组1例投诉,44例满意,满意率为,明显高于对照组的,组间对比差异显著(P<).

三、讨论

伴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高龄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老龄化骨科患者的数量也处于逐渐增加的过程中。大部分老年骨科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受限特征,加之老年骨科患者属于高危患者群体,通常合并其他脑血管、心脏疾病,因此,医院骨科对临床护理质量要求较高。而安全管理作为护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大量研究报道均提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可明显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提升医院整体护理质量。在骨科患者的临床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大体包括四个部分,即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患者自身因素、护理人员的风险评估能力及责任心。一般老年骨科患者通常合并多种损伤,病情进展速度较快,且其身体机能处于不断退化的阶段,若护理人员仅遵照常规操作,机械性地执行医嘱,匮乏风险事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则较易导致意外事件产生,且无法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不能更好地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7-8]。护理安全是决定护理质量的前提,同时也是医院为患者提供安全、满意、优质服务的基础,是降低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事故产生的重要环节。针对骨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展开骨科护理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是提升骨科护理质量的关键。本组研究中,对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实施强化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强化护理人员的责任感,要求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与安全管理,使患者获取充分的知情权,对任何治疗及检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均告知患者及家属,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使患者及其家属可充分信任护理人员,以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同时督促护理人员掌握患者的一般资料,开展针对性的护理干预,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对重病患者给予恰当的言语安慰,纠正其负面心理情绪,同时向每位患者普及必要的健康知识,提高其治疗的依从性。另外,强化病区的防范护理,做好病房环境的护理,避免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件,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而本次研究结果提示,展开强化安全管理的观察组患者意外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且患者满意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同时也进一步证实,在骨科患者的安全管理中,实施强化安全教育方案,不仅可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优化护理质量,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骨科卧床患者发生便秘的原因调查及护理石敏,张秀琼,周永霞,江慕尧解放军护理杂志2004-05-25110

1. 医学论文题目的选择

医学论文题目应是文章内容的集中概括。所以,要求命题既能概括全文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便于记忆和引用,做到恰当、确切、简短、鲜明,起到一种画龙点睛的作用,以引起读(编)者的注意与兴趣。

2.医学论文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正文的高度浓缩,是医学论文内容不加注释的评论和简短陈述。便于读(编)者了解全文的要点,便于做文摘和检索。因此,摘要应力求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为200字左右,如是特殊情况字数可以略多。摘要可以独立使用,不过简亦不过繁,不要一般的套套空活,但也不要照搬图表、公式,不可用非沿用编写符号。有的期刊要求列出关键词,即选出3-5个代表论文主要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另起一行列于摘要后。

医学论文关键词的选用应尽可能的用《医学主题词表》中的术语。讲座、综述、病案讨论、误诊教训、临床报道可以不使用。

3. 医学论文的正文

医学论文由前言(引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组成。各部分应妥善安排,即明确分工,避免重复,又互相配合,防止遗漏。正文内的小标题层次分配国内各刊使用不一,本刊要求为1,、、(1)、①,可以跳档使用。本刊正文亦主要分为前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四个层次,也即为四个段式的格式。相当一部分 医学论文都有参考文献,其附在全文结束后,顺序应以右上角码的形式标注在文内相印处。

4. 结果

医学论文的中心部分。即实验研究、临床研究、分析观察、调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经必要的统计学处理后所得的结果。这是决定论著质量是否严谨,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要求高度真实和准确,实事求是的撰写。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医学类毕业论文的分享,希望对学医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本平台!

舒缓医学论文

撰写医学学术论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它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和学者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有关医学论文撰写的详细步骤。1. 阅读和研究相关文献和资料撰写医学学术论文的第一步应该是阅读和研究相关文献和资料。这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掌握背景知识,并提供概念和理论框架来支持您的研究。2. 选择主题并制定问题您需要选择一个主题,并制定一个研究问题。您的研究问题应该是可量化的,并具有充足的理论和文献支持。另外,您应该考虑您的研究方法和采样策略。3. 收集数据在撰写医学论文之前,您需要收集和整理数据。数据可以来自病例记录、问卷调查、实验和观察等多种途径。您需要确保您的采样方法是科学且可靠的,并且您的数据被严格地筛选和分析。4. 分析数据收集到数据后,您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这可能包括使用各种统计学和计算机软件,以及编写描述性统计数据和图表。注意,您需要非常小心地处理数据,确保您的文献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 写作在准备好数据和分析方法后,您需要开始写作。您的文章应涵盖包括背景、方法、结果和结论在内的所有必要部分。确保您的论文是清晰、有条理、简明扼要且准确。 利用所学习的样例来约束结构规范,再运用合适的语言来表述出自己的观点6. 校验和抽查最后,阅读和校验您的论文,纠正语法和拼写错误。并细心的进行抽查,确保所有信息的来源和引用都得到妥善的处理。撰写医学学术论文是一项复杂而挑战性的任务,但您可以通过遵循上述步骤,保持灵活性和深刻的思考来确保您的成功。

学术论文写作步骤

一、材料准备

利用图书馆网站资源查阅有关的报刊目录索引、专题目录索引与年鉴等工具书以及制作文献目录卡片。卡片内容包含:

对于单行本,要包含出版单位,报纸包含发行的年月日。

二、确定文章结构

编写提纲的主要作用:

三、写作初稿

初稿的写作是论文形成过程中最艰苦阶段。初稿的目的是要把所有想写的内容全部表达出来,对全部数据和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归类。从初稿的写作过程中还可及时发现前期文献研究工作有无不足或错误。

四、修改

修改是对论文初稿所写的内容不断加深认识,对论文表达形式不断优化,选择直至定稿的过程。 论文的修改不只是在语言修辞等枝节上自找毛病,对全文论点及论据进行再次锤炼和推敲也很重要。最后一步才是定稿。经过不断修改,确保论文达到一个基本满意的状态。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生和护士的分工也越来越精细,二者之间相互协调促使更加良好的服务,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骨科患者的护理需求是十分复杂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骨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患者常因对疾病和对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加剧了疼痛的感觉,因此护士给予必要的关心,疏导患者心中郁积。

关键词:骨科;护理医学

一、资料与方法

2009年4月-2009年10月(某医院)住院骨科患者290例中选择:男,210例,最大的69岁,最小的4岁,女80例,最大年龄78岁,最小2岁。在对这290骨科疼痛病人护理中,从一般护理,专科护理、用药护理、心理护理四个方面进行干预,均取得较好效果。

二、对症治疗

1.药物镇痛对疼痛较剧烈或用其他护理手段不能缓解疼痛的患者,用镇痛药物止痛。轻度疼痛:非阿片类药物、解热镇痛药、抗炎类,如阿司匹林,布洛芬,中度疼痛:可选用弱阿片类药物,如氨酚待因、可待因、布桂嗪,重度疼痛:选用强阿片类药,如吗啡、派替啶。

2.技术性镇痛理疗,冷疗、热疗,冰敷,温泉浴、微波、红外线等。

三、护理

1.一般护理在骨科伤病中引起疼痛的原因可分三类:(1)急性疼痛,见于创伤或病后,如骨折、手术后疼痛;(2)慢性恶性疼痛,发生于恶性肿瘤或其他进行性疾病,如骨肉瘤、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慢性非恶性疼痛见于非进行性的组织损伤或伤病已治愈的病人,如肩背部痛、增生性关节炎等。护理前应准确了解患者疼痛原因并正确评估其程度,针对性的使用热疗冰敷,温泉浴,徽波,红外线等理疗措施。护理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患者反应,特别对于幼儿及老年人、应细心观察其表现,如患者采取的姿势与体位、面部表情、情绪状态、出汗、肌肉紧张度等,以了解疼痛程度及护理对其疼痛的舒缓作用。

2.专科护理

疼痛作为绝大多数骨科疾病的共有症状,尤其是接受手术后的骨科患者,痛感更是明显和剧烈,他们手术大都伤及肌肉、肌腔、关节、骨膜等感受器。疼痛的性质为深部痛,是一种酸胀、定位比较弥散的疼痛。专科护理上,应帮助病人保持患肢在合适的体位,应用牵引的原理帮助病人移动患肢,减轻疼痛,让病人配合治疗。对于术后有绷带、石膏固定的病人,应首先注意观察患肢血运情况,肢端有无肿胀,石膏内有无压疮形成等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疼痛,及时调节节肢体位置,必要时开窗检查,不可轻易应用止痛药物,否则会造成皮肤溃疡,甚至坏死,对于体位不当过劳而引起的疼痛,可帮助病人更换体位,解除压迫止痛。术后一天,正常情况下疼痛可逐渐减轻,如不减轻或加重,体温不降或升高,应考虑切口感染,检查伤口愈合情况,及时报告。

3.用药护理

在用药护理中,一般采用阶梯给药的方法,根据病人疼痛程度及具体情况,由弱到强按阶梯给药,主要使用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及美施康定控释片,以口服为主。对重度疼痛以致影响睡眠者可给安定、强痛定、杜冷丁肌肉注射等。并根据情况给予预防性用药。此外,还要经常巡视病人,安慰、鼓励病人,设法减轻病人的心理压力,提高痛闭值;应用阿片类药物如呱替吮,应观察有无呼吸抑制情况发生;非阿片类药物如索密痛,则应主要观察有无胃肠道出血倾向等。除了以上的几个方面,护理人员还要注意在与病人交往时态度热情友好、自信、举止大方,操作认真熟练,细心观察病人的反应,疼痛的部位、性质、节律性和程度,并使自己置身于病人的位置,体验其疼痛,使病人感到被理解、被关怀,从心理上有效减轻其疼痛。

4.心理护理

患者常因对疾病和对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加剧了疼痛的感觉,因此护士给予必要的关心,疏导患者心中郁积。应以同情、安慰和鼓励的态度支持患者,设法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分散注意力,使患者保持精神愉快,情绪稳定,思想轻松,增加对疼痛的耐受性。在治疗护理患者时,动作准确、轻柔,避免粗暴,尽量减少疼痛刺激,如进行清创、导尿、换床单,翻身等护理操作必须移动患者时应注意保持舒适的体位,避免引起患者疼痛,同时应争取患者家属的配合,当患者疼痛时,陪伴家属也受到影响,表现出焦虑不安的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又会影响患者,致使患者疼痛加剧。做好患者及家属思想工作,使患者有良好的心理因素,积理状态,也能起到止痛和有助于康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骨科卧床患者发生便秘的原因调查及护理石敏,张秀琼,周永霞,江慕尧解放军护理杂志2004-05-25110

2、骨科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相关因素分析与手术室护理干预龚喜雪;卢梅芳;中国医药导报2011-01-2586

摘要:伴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高龄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老龄化骨科患者的数量也处于逐渐增加的过程中。大部分老年骨科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受限特征,加之老年骨科患者属于高危患者群体,通常合并其他脑血管、心脏疾病,因此,医院骨科对临床护理质量要求较高。

关键词:骨科;安全管理

一、资料与方法

1.方法

未实施强化安全管理前,对照组患者仅给予常规骨科安全护理,包括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安全管理等。观察组则在常规骨科护理的基础上加用强化安全管理。护理前,首先分析骨科不安全因素,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确定骨科风险因素,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策略。其次,成立专业化的护理安全管理小组,形成三级护理安全管理网络,排除骨科不安全因素,纠正安全隐患,定期对骨科护理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护理人员责任心,强化其预防意识。随后护理人员根据每位患者的一般资料,制定个体化健康教育与安全护理方案,并对患者家属开展强化安全教育。为患者及家属发放安全隐患相关书面资料、讲解、应急处理操作示范等,告知患者简单自救方法,同时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同时做好病区安全管理,适当增加病房患者床位的护床栏,将锐利器械、热水瓶等危险物品放置于远离患者区域,并于病区走廊、洗嗽室放置防滑护垫,保持病房内部的干净、整洁,定期通风换气。对长期卧床骨科患者,则协助其翻身,辅助家属清洗患者皮肤,降低压疮发生率。

2.评价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护理期间意外事件的发生率,统计护理期间的投诉量,并使用自拟满意度调查问卷,评估两组患者的满意率。

3.统计学分析

采用统计学软件处理本组研究数据,计数资料行χ2检验,P<时则视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两组患者护理期间不安全事件发生率对比

护理期间,观察组跌倒1例,压疮2例,整体不良事件发生率为;对照组烫伤2例,自伤2例,跌倒4例,压疮5例,总发生率为。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明显(P<)。

2.两组患者护理期间投诉率与满意率对比

观察组1例投诉,44例满意,满意率为,明显高于对照组的,组间对比差异显著(P<).

三、讨论

伴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高龄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老龄化骨科患者的数量也处于逐渐增加的过程中。大部分老年骨科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受限特征,加之老年骨科患者属于高危患者群体,通常合并其他脑血管、心脏疾病,因此,医院骨科对临床护理质量要求较高。而安全管理作为护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大量研究报道均提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可明显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提升医院整体护理质量。在骨科患者的临床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大体包括四个部分,即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患者自身因素、护理人员的风险评估能力及责任心。一般老年骨科患者通常合并多种损伤,病情进展速度较快,且其身体机能处于不断退化的阶段,若护理人员仅遵照常规操作,机械性地执行医嘱,匮乏风险事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则较易导致意外事件产生,且无法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不能更好地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7-8]。护理安全是决定护理质量的前提,同时也是医院为患者提供安全、满意、优质服务的基础,是降低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事故产生的重要环节。针对骨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展开骨科护理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是提升骨科护理质量的关键。本组研究中,对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实施强化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强化护理人员的责任感,要求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与安全管理,使患者获取充分的知情权,对任何治疗及检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均告知患者及家属,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使患者及其家属可充分信任护理人员,以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同时督促护理人员掌握患者的一般资料,开展针对性的护理干预,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对重病患者给予恰当的言语安慰,纠正其负面心理情绪,同时向每位患者普及必要的健康知识,提高其治疗的依从性。另外,强化病区的防范护理,做好病房环境的护理,避免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件,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而本次研究结果提示,展开强化安全管理的观察组患者意外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且患者满意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同时也进一步证实,在骨科患者的安全管理中,实施强化安全教育方案,不仅可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优化护理质量,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骨科卧床患者发生便秘的原因调查及护理石敏,张秀琼,周永霞,江慕尧解放军护理杂志2004-05-25110

1. 医学论文题目的选择

医学论文题目应是文章内容的集中概括。所以,要求命题既能概括全文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便于记忆和引用,做到恰当、确切、简短、鲜明,起到一种画龙点睛的作用,以引起读(编)者的注意与兴趣。

2.医学论文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正文的高度浓缩,是医学论文内容不加注释的评论和简短陈述。便于读(编)者了解全文的要点,便于做文摘和检索。因此,摘要应力求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为200字左右,如是特殊情况字数可以略多。摘要可以独立使用,不过简亦不过繁,不要一般的套套空活,但也不要照搬图表、公式,不可用非沿用编写符号。有的期刊要求列出关键词,即选出3-5个代表论文主要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另起一行列于摘要后。

医学论文关键词的选用应尽可能的用《医学主题词表》中的术语。讲座、综述、病案讨论、误诊教训、临床报道可以不使用。

3. 医学论文的正文

医学论文由前言(引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组成。各部分应妥善安排,即明确分工,避免重复,又互相配合,防止遗漏。正文内的小标题层次分配国内各刊使用不一,本刊要求为1,、、(1)、①,可以跳档使用。本刊正文亦主要分为前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四个层次,也即为四个段式的格式。相当一部分 医学论文都有参考文献,其附在全文结束后,顺序应以右上角码的形式标注在文内相印处。

4. 结果

医学论文的中心部分。即实验研究、临床研究、分析观察、调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经必要的统计学处理后所得的结果。这是决定论著质量是否严谨,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要求高度真实和准确,实事求是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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