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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益作者医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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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益作者医学期刊

黄锦益是一个非常完美的名字,包含了许多美好的寓意和象征意义。“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吉祥颜色之一,代表着繁荣、兴旺、富贵等;其次,“锦”也是一个吉祥的名字,代表着绚丽多彩、美好无比;最后,“益”则代表着有益、有利、有助于人的意义。黄锦益这个名字不仅寓意吉祥、美好,而且非常贴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

益生菌作用医学期刊

我们身体肠道里面会有很多细菌,有的细菌是有害菌,有的细菌是有益菌,因为只有这两种细菌都有,而且都保持一个平衡的状态才能保持消化的健康。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都是需要补充一些有益菌的,那么,一般益生菌都有哪些功效作用呢?1、缓解乳糖不耐症益生菌能够帮助身体摄入的营养物质在肠道内快速消化,将乳糖分解成乳酸,减轻乳糖不耐症状。双歧杆菌和乳酸杆菌不但能产生各种维生素,烟酸和叶酸供机体所需,还能抑制某些维生素分解菌,来保证维生素的供应;此外,双歧杆菌还能够帮助改善肝功能,降低血氨。2、调整微生态失调(1)防腹泻活着的益生菌进入人体肠道之后,通过生长和代谢作用来促进肠道中细菌群的正常化,抑制肠道内腐败物质产生,保持肠道机能正常。能够有效预防细菌性进行肠炎,痢疾,便秘等症状。还有一部分益生菌有抗胃酸的功效,益生菌依附在胃壁上皮细胞表面,通过代谢活动来抑制幽门螺杆菌生长,预防胃溃疡发生。3、增强人体免疫力益生菌能产生过氧化氢,有机酸,细菌素,游离脂肪酸等物质来抑制有害细菌滋生;当益生菌定植于粘膜,皮肤表面或细胞之间时,能生成生物屏障来阻止病原微生物的定殖,起到和有害细菌争夺营养,互利共生和抵抗作用,并且能刺激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功能,增强肠道免疫球蛋白分泌,改善肠道屏障功能。4、降低血清胆固醇益生菌降低血清胆固醇可能与调节利用内源性代谢产物,加速短链脂肪酸代谢有关系。服用双歧杆菌,乳酸杆菌的生物制剂,能够使胆固醇转化成年人体不会吸收的粪甾醇类物质,来达到降低血清胆固醇的目的。5、缓解过敏作用过敏主要是由于人体免疫功能失调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当过敏体质的人群受到外来物质或生物体刺激免疫系统,产生过多免疫球蛋白,释放出一种叫组织胺的物质,从而引发过敏症状。益生菌能起到调节体内免疫球蛋白抗体,有效缓解过敏症状的功效。6、预防女性私处感染很多益生菌都能起到酸化泌尿生殖道的功效,它可以通过降低女性私处内PH值来抑制有害细菌的生长,并通过与有害细菌争夺生存空间和资源来遏制有害细菌的滋生。7、防治高血压乳酸菌产生的某些物质具有减低血压的功效,还有的益生菌能特意分解乳蛋白,产生抑制引起血压上升的酶活性多肽,常饮用含有活性多肽的酸奶能够起到防治高血压的功效。8、预防癌症(1)抑制肿瘤生长益生菌能够起到抑制肠道中某些酶的活性的作用,如尿素,消极还原酶,偶氮还原酶等,这些酶能参与肠道中致癌物质生成;胆盐经肠道遇到有害细菌发生接力,也会导致致癌物产生,引起肠癌。使用益生菌除了能够提高巨噬细胞的活性防止肿瘤生长之外,还能抑制有害细菌,降低致癌率。9、吃多了会有害1、益生菌吃多了有害吗益生菌吃多了对身体没有益处。益生菌不能盲目大量的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益生菌,都应该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不可擅自使用。2、益生菌吃多了的害处人体长期食用人工合成的益生菌产品,会促使肠道功能逐步丧失自身繁殖有益菌的能力,久而久之人体肠道便会对它产生依赖性,医学上称之为益生菌依赖症。而人一旦停止服用益生菌产品,就容易引发一系列健康问题。3、益生菌吃多少好益生菌吃多少以及吃多长时间,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免疫力低下的人,一般是服用2个月的周期。应用益生菌进行治疗腹泻、便秘等肠道疾病时,在症状完全缓解后可以继续服用益生菌制剂一周以上,以巩固疗效。4、益生菌怎么吃好益生菌食品应开袋即食,不宜暴露在空气中过久,以免失去活性。对于含益生菌的饮品,冷藏环境下取出后应立即食用,当温度超过60℃时,益生菌会大量死亡。如果是冲调含有益生菌的奶粉或制剂,应根据产品说明服用。

益生菌有哪些推荐的实证功效(好处)? 01有益于过敏 一则系统性回顾分析(包含22则双盲对照研究,共2242位参与者)发现,益生菌有助于 减缓鼻塞、鼻搔痒、流鼻涕等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症状 ,还具有免疫调节功效(降低Th1:Th2比值),尤其以LP-33菌株具有较明显的效果。 02感冒 感冒虽然不是大病,但对于家庭社会来说是一项严重的生产力损失,尤其是到季节转换时更是高峰。 益生菌(嗜酸乳杆菌+比菲德氏菌)的使用有 助于降低与普通感冒相关的事件 ,如发烧、咳嗽、流鼻涕、学校缺席(背后机制与益生菌的活化及调节免疫功能有关)。 03功能性便秘 功能性便秘(Functionalconstipation)是成人及幼童最常见的便秘型态,是指非器官疾病所引起的原发性持续便秘,据估计 盛行率超过14% 。 一则系统性文献回顾(systematicreview,包含14则研究,共计1182位参与者)及统合分析(meta-analysis)指出,益生菌的使用有助于改善功能性便秘患者的整体肠道通过时间(guttransittime)、排便次数(stoolfrequency)、粪便硬度(stoolconsistency),其中又以菌种最具效果。 04减肥 代谢症候群又称为内脏脂肪症候群,最早发现于 符合肥胖、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等因子时 ,非常容易引发动脉粥样硬化为主的疾病,因而得名。 在一则双盲对照实验中发现(对象为62位BMI值介于25-30的体重超标成年人),连续12周服用益生菌(菌株为PediococcuspentosaceusLP28)具有降低体重、体脂率、BMI的效果,同时腰围也减少(相较于安慰剂),因此这类 菌株目前被认定具有减肥及预防代谢症候群的潜在效果 。 05腹泻 医学上所谓腹泻是指一天解便大于3次,且粪便稀疏或呈水状,而引发腹泻原因众多,包括 细菌病毒感染、食物中毒、药物、压力、吸收不良及肠炎 等。 一则实证医学资料库(包含23则,共计3938位18岁以下孩童的对照研究)指出,益生菌带来的保护效果有助预防与使用抗生素相关的腹泻(antibiotic-associateddiarrhea),益生菌组的发生率仅8%,相较于控制组或安慰剂组的19%。 06忧郁及焦虑情绪 在一则双盲对照研究(为期30天,样本数60人)发现,服用益生菌复方(菌株为及)不仅有助于改善忧郁、焦虑、愤怒等情绪指标,还能 降低压力荷尔蒙的浓度 。 另一则三盲(tripleblind)对照研究(为期4周,样本40人)也指出, 摄取益生菌(含有7种双歧杆菌+比菲德氏菌)能降低受试者的侵略(想伤害自己或他人)及重复性(沉浸于因果性不良情绪的)想法 。 07注意力不足与亚斯伯格症 而根据一项初步的临床对照观察发现,实验组的孕妇在孕期服用益生菌LactobacillusGG(持续到喂母乳后),所生下的孩子皆无 出现ADHD与Asperger’ssyndrome。 但服用安慰剂的组别则有17%的孩童出现ADHD与Asperger’ssyndrome,因此研究初步认定孕妇及出生后的婴幼儿服用益生菌有助降低这两种身心症状的发生率。 08牙周病 根据一项为期12周的欧洲研究发现, 慢性牙周病患者(经过牙根刮治治疗后)服用益生菌能显着改善牙周带 (牙龈因发炎而与牙根分离所形成一个空间)现象,并大幅减少口腔中一种导致牙周病的细菌(Porphyromonasgingivalis)。 这项益生菌治疗对于中至重度的牙周病特别有效,研究中使用的是LactobacillusreuteriDSM17938与ATCCPTA5289两种菌株。 09肠躁症 肠躁症,又称为肠易激综合症(IrritableBowelSyndrome,IBS),是肠胃科门诊的常见疾病,平均每10人就有1人罹患,特色是肚子经常腹痛、胀气,同时伴随腹泻或便秘(每周多于3次)。 而在2009年BMCGastroenterology期刊就曾刊载一则研究,分析14个临床研究,结果发现 益生菌可以改善肠躁症整体症状, 尤其对于腹痛及胀气最有效,是无副作用的最佳疗法。 10胆固醇 胆固醇过高是现代人健检常见的问题,尤其是低密度胆固醇(HDL-C)容易被氧化,并形成斑块堆积在血管内壁,提高心肌梗塞及脑中风的发生率。 而研究结果发现服用 益生菌能有效降低胆固醇 (尤其是不好的低密度胆固醇),降低血管阻塞的风险。 11血压 高血压又被成为沉默杀手,因为一旦轻忽,不但会让血管脆弱硬化,更会导致心脏、大脑及肾脏出现危及生命的病变,而服用 特定菌株的益生菌能有效降低血压值,减少重大疾病发生。 12大肠 现代人由于生活及饮食习惯不良,罹患大肠癌时有所闻,甚至连10多岁的孩童都曾发生,而目前所知大肠癌与肠道的坏菌、毒素所造成的发炎有密切关系。 最新研究显示, 服用益生菌能有效改肠内环境,减少致癌因子停留,达到预防大肠癌的功效。 13益生菌有副作用? 一般菌种要获选益生菌,须经过严格的试验,确认安全无虞,才能成为有益人体的益生菌,所以 服用益生菌安全性非常高 ,但刚开始服用时可能会加速肠道蠕动,出现些微的排气现象,这是正常的。

医学期刊作者

1.姓名缩写只缩写名而不缩写姓;

2.无论东西方人,缩写名的书写形式都是姓在前、名在后;

3.杂志作者名中,全大写一定是姓;

4.省略所有缩写点如R. Brain Haynes缩写为Haynes RB, Edward J. Huth缩写为Huth EJ等。

但有些特殊情况:

(1)Maeve O'Conner, 正确缩写应为O'Conner M, 有人会按英文的构词习惯认为是印刷错 误,认为OconnerM

(2)国外也有复姓,如JulieC. Fanbury-Smith, Hartly Lorberboum-Galski等分别缩写 为Fanbury-Smith JC,Lorbertoum-Galski HL

(3)姓名中含前缀De,Des, Du, La, Dal, La, Von, Van, den, der等,将前缀和姓作为一个整体,按字顺排列,词间空格和大小写字母不影响排列,如Kinder Von Werder缩写为VonWerder K,不可写为Werder KV.

(4)国外杂志要求作者署名后给出作者学位和加入的学会,学位与学会名也是用缩写。学位常见的有PhD(哲学博士), SM(理科硕士)MBA(管理学硕士)等,学会名称的缩写一 般采用首字母缩写,如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缩写为RSC等。一篇论文作者署名为 Edward J. Huth, MD, PhD, ICMJE则表示Edward J. Huth是作者名,MD和PhD表示该作者是医学博士和哲学博士,ICMJE表示该作者是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在著录参考文献时,该作者缩写Huth EJ。

随着科学的发展,出现了学术团体。学术团体的成员定期聚会,讨论学术问题,公布自己的研究或实验成果,会上的发言常被记录下来,然后印成若干副分发给团体内外的成员。有些科学家则用交谈或通信方式相互交流信息。这就是期刊问世前科学家交流信息的主要手段。到17世纪中叶,随着科技活动规模的扩大,一种新的学术工具──期刊在学术通讯和学术会议的基础上诞生,使学术思想和知识的收集、交流和传播进入一个新时期。历史最久享有盛誉的学术团体──英国皇家学会于1662年建立,1665年创刊(至今仍继续出版)的《皇家学会哲学汇刊》和同年法国出版的《学者周刊》(1665~1938)是世界上最早的科学杂志。早期的学术团体和学术刊物一般都是综合性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知识的涌现,科学门类越分越细,于是分支学科的学术团体和出版物逐渐产生。公认最早的医学期刊,首推1679年法国出版的《医学新进展》。中国的中医药期刊约有 400余种。清代唐大烈主编的《吴医汇讲》11卷(1792~1801),内容包括41位作者的94篇文稿,所叙有内、外、妇、儿各科及历代医家论述,经义诠释、随诊笔记、读书方法、药物真伪鉴别等。从编例及内容而言,《吴医汇讲》可说是近代中医药期刊的雏形。早期的西医药期刊,19世纪中叶出现在受外国资本主义影响较深的广州、上海两大城市。1880年(清光绪六年),美国传教医师主编的《西医新报》,是中国最早的西医药刊物,由广州博医局发行。《博医学报》创刊于1887年,后于1915年11月由中华医学会主办,是今天中文版《中华医学杂志》及其英文版的前身,也是中国历史最长、影响深远的医学刊物,至今仍由中华医学会总会编辑出版。随着科技的发展,刊物增多,文献量增大,学科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往往从本专业的少数期刊中难以窥察某项研究课题的全貌,于是把原始论文收集、浓缩和排序的摘要、提要、题录等形式的期刊出现了,这就是二次文献,即检索性期刊。世界上最早的医学文摘杂志是德国1769~1776年出版的《各学院优秀外科论著摘要汇编》。文摘杂志在报道和交流科学成果的同时,又可作为检索工具,使科技情报活动获得新的发展,又可视为科技情报诞生的标志。由于文摘简明扼要,且包含原文提供的主要信息,深受医务工作者的欢迎,因此发展较快。中国的医学文摘分为两大系列,一个是报道国内文献的《中国医学文摘》,分为16个分册和《中国药学文摘》;另一个是报道国外文献的《国外医学》共分44个分册,这些分册覆盖了医学大部分的专业面。

一般所有作者加起来不超过四五个吧,每个杂志的要求不同,但基本都不鼓励挂名的。如果你的文章很牛(比如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多加几个人家也不会说,我每次都只写四个: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通讯作者。其实只有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才有用,晋职称的时候二作,三作没用的,更不要说再加个四作五座的。。

医学论文作者利益冲突说明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如下:

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

2、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

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境况,在这种境况下,科学家的某种利益具有干扰他在科学活动中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判断的趋势。

协调多种利益、控制利益冲突的关键是排除因各种利益而带来的偏见和错误。许多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中,对与工业合作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兼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从原则上而言,公众所提供的应当用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资金不能用于私人的经济利益,因而两者必须确立透明的职责清晰的合同关系,则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不了解来龙去脉没法解决啊

发表的论文可能给作者带来的任何经济或法规方面惠益的状况。

利益冲突 比如,国际体育比赛中,A国对阵B国,如果裁判是A国人,或B国人,这就属于“利益冲突”,应该换成第三国的裁判。 在你的论文中,提到的机构或人,跟你(作者)是互相认识的,或有业务未来的,或是竞争对手等情况,那就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了论文的客观性 或是类似的情况这很类似于宣誓就职一样。如果研究经费来自企业资助,应该公开声明,这并不表明研究存在“偏倚”,更多的是一种履行行为规范和表示感谢的方式。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而企业仅占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企业占。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类似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避免冲突的原则】 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

医学论文作者署名权的权益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因此,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署名权的内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二是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三是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即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四是署名指示权,即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署名行为是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人格权,所以就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人格权。

法律分析: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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