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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的原则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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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的原则的论文参考文献

竞争与合作并不是一对“敌对兄弟”,竞争离不开合作。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既竞争又合作,才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实现双赢或多赢。在常人看来,竞争与合作是一对“敌对兄弟”,“一山不容二虎”嘛!这一点被眼下我国葡萄酒市场异常激烈的竞争所印证。从市场之争到标准之争,从品牌之争到原产地命名之争,在葡萄酒这个不大的领地王国里,刀光剑影,杀声阵阵,正演绎着一场场悲壮的战争。固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行竞争在所难免。有不少人认为,“同行是冤家”,竞争双方似乎注定是利益截然对立的“冤家”对头。竞争就是不能有合作,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同行之间,难道非得势不两立、拼个你死我活不可吗?其实,树有长短,人分高低,水有清浊,面分丑俊,芸芸众生忙碌在大千世界,他们都离不开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永远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联体兄弟,是两种不同的人际互动关系。我们通常说的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在某项活动中力争胜过对方的行为。即双方争夺一个目标,且只有一方得胜,一方失败。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在某项活动中联合协作的行为。双方有一致的目标,而且双方共享结果。对于企业也是如此。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不仅是自然界的法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竞争才能激发动力、增强活力,促使企业不敢稍许懈怠,不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竞争是企业成长壮大的根本途径,也是一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搞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竞争。然而,竞争离不开合作。参与合作的企业将比那些独行侠 式的企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马克思说得好,协作不仅可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神奇效果。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曾为了争市场而展开了半个世纪的激烈竞争。可它们的竞争是“未必要打倒敌人”。 当大家对百事可乐—可口可乐之战兴趣盎然时,双方都是赢家,因为饮料大战引起了全球消费者对可乐的关注,大家都来喝可乐。可乐大战给我们的启迪是,并非只有“消灭”对手,才是促进自身发展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接受对手的存在并善待竞争对手,也同样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目前,我国葡萄酒业东西地区的竞争逐渐加剧。西部企业利用价格作为竞争手段以低价进攻市场;而东部老品牌企业利用品牌优势不甘示弱、积极迎战。在你来我往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出现了“煮酒论英雄”等不和谐的音符,有的企业使用造谣、诽谤等违法手段去中伤对方,有的不惜付出巨大的代价,“舍命”相拼。同室操戈,相煎何急?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肯定没 有赢家。河蚌相争,渔翁得利,在“东西对抗”的阴影下,洋酒露出了微笑。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学会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势,逃脱愈演愈烈的降价漩涡。再比如“神州”和“万家乐”是旗鼓相当的两家大型热水器生产厂家。“神州”的广告语为“款款神州,万家追求”,而“万家乐”的广告语为“万家乐崛起于神州”。他们各自的广告语中都包含了对方的产品品牌。这样双方都能扬名获利。你把客户送到我这里,我把客户送到你那里。两种热水器迅速走进千家万户,为两家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实现了双赢。实践证明,既竞争又合作,就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把自身优势与其他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把双方的长处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既提高自己也提高别人的竞争力,实现双赢或多赢,才是最终目的。

一、合作与共赢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呼唤1、何为合作,共赢?合作,即为了共同的目的而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双赢即交往双方都能获得利益。而共赢是双赢的扩展,它要求在处理双边和多边关系、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牺牲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各方均获得较满意的结果。共赢不仅仅局限在经济利益方面,还包括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主体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主体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等。2、从哪些方面可以看到,知识经济时代迫切需要增强合作与共赢的意识?(1)合作共赢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诉求(2)合作共赢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需要(3)合作共赢是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的需要(4)合作共赢是适应知识综合化趋势的需要3、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最显著的表现是全球面临的人口压力和全球生态系统的衰退趋势。二、合作与共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1、合作与共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合作(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合作与共赢的理念(3)弘扬以合作与共赢为核心内容的集体主义主旋律2、为什么说合作与共赢是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1)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2)个人主义并非是灵丹妙药(3)践行集体主义原则4、瑞士著名的心理学家荣格有个公式:I+We=Fully I,这个公式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只有把自己融入集体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完善自己的人生。三、专业技术人员对合作与共赢的祈求1、合作与共赢意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必要性(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性质的内在要求应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脚踏实地并善于与人合作。(2)合作共赢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A)可克服个人实践、个人能力的有限性;(B)可克服个人发展环境的有限性;(C)能最大化发挥个人潜力。(3)能使“蛋糕”做大2、专业技术人员合作与共赢方面的现状(1)个人主义思想有所抬头(2)自负(3)自卑(4)刻板(5)嫉妒(6)封闭自我(7)不善于沟通(8)不能正确把握竞争与合作的关系(9)缺乏共赢思维(10)心理健康问题比较突出

竞争与合作竞争,生活中处处有竞争。竞争使生存变得窘迫,竞争更令生命朝气蓬勃,生机焕发。在公平的竞争中,人们能找到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满足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学习,每一个人,时刻都有遭排挤的危险,但我们感谢竞争,是竞争造就了我们渊博的学识,谦虚的人品和坚毅的性格。但是往往有些人过分的强调个人奋斗,忽略了公平,更忽略了如何在竞争中不伤害别人。甚至还给这种让人鄙夷的行为冠以丛林哲学这种荒唐的名头。在我们身边这种可耻的行为随处可见,人们被这种价值观带来的所谓的成就感而疯狂,他们不惜使出卑鄙下流的手段,不惜毁坏他人的利益。当合作这个词带着金灿灿的光芒诞生时,它就像初生的太阳从地平线上缓慢升起时所射出的第一缕阳光一样灿烂。它仿佛是法力无边的大手一样,撕碎了人们心中的丑恶,残酷,焦躁,绝望,无助,和泯灭的人性。我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改良主义者谭嗣同曾说过:以群而强,以孤而败。用现在的话讲是团结就是力量,而这团结就是合作。合作之必要性我在这里也不深究。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也是要和大家讨论的问题,怎样做一个善于合作的人呢?我以为要成为一个善于合作的人。必须要做到两点:一是忠诚,二是信任你的合作伙伴。忠字,在古人眼里可以算得上最为重要的一个字了。其实一说到忠诚大多数人都会想到一个人,毋庸置疑,他就是,关羽,关云长。如果把蜀国看做是一个大公司的话,关羽和刘备就是合作关系。当他被曹操挖墙脚,套取商业机密时,他就对刘备做到了对合作伙伴的忠诚。古希腊寓言家伊索说过一致是强有力的,而纷争易于被征服。曾文正说坐这山,望那山,一事无成。一个人对自己的合作伙伴不忠诚,一方面破坏了别人的利益,一方面也损失了自己的信誉。是为人所耻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所以我认为必须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忠诚。第二是信任你的合作伙伴。信任某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是相对很难的。因为人的本性如此,人人都有猜忌心。所以没有绝对的信任,只有更多的信任。这里的信任并不是盲目的信任,而是理智的信任,只有理智的信任你的合作伙伴,事业才能成功。在商场上有一句俗话说的很好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只有共同利益的两个人才可能合作,当利益不一致时,这种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我常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善于合作的人,并遵照以上两点竭力的实现我的目标。合作并不是走向成功的唯一道路,但是合作是走向成功的一条捷径。我希望我的这两条建议能帮助大家迈向成功的大门。 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并不是一对“敌对兄弟”,竞争离不开合作。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既竞争又合作,才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实现双赢或多赢。 在常人看来,竞争与合作是一对“敌对兄弟”,“一山不容二虎”嘛!这一点被眼下我国葡萄酒市场异常激烈的竞争所印证。从市场之争到标准之争,从品牌之争到原产地命名之争,在葡萄酒这个不大的领地王国里,刀光剑影,杀声阵阵,正演绎着一场场悲壮的战争。 固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行竞争在所难免。有不少人认为,“同行是冤家”,竞争双方似乎注定是利益截然对立的“冤家”对头。竞争就是不能有合作,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同行之间,难道非得势不两立、拼个你死我活不可吗? 其实,树有长短,人分高低,水有清浊,面分丑俊,芸芸众生忙碌在大千世界,他们都离不开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永远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联体兄弟,是两种不同的人际互动关系。 我们通常说的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在某项活动中力争胜过对方的行为。即双方争夺一个目标,且只有一方得胜,一方失败。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在某项活动中联合协作的行为。双方有一致的目标,而且双方共享结果。对于企业也是如此。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不仅是自然界的法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竞争才能激发动力、增强活力,促使企业不敢稍许懈怠,不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竞争是企业成长壮大的根本途径,也是一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搞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竞争。 然而,竞争离不开合作。参与合作的企业将比那些独行侠 式的企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马克思说得好,协作不仅可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神奇效果。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曾为了争市场而展开了半个世纪的激烈竞争。可它们的竞争是“未必要打倒敌人”。 当大家对百事可乐—可口可乐之战兴趣盎然时,双方都是赢家,因为饮料大战引起了全球消费者对可乐的关注,大家都来喝可乐。可乐大战给我们的启迪是,并非只有“消灭”对手,才是促进自身发展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接受对手的存在并善待竞争对手,也同样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 目前,我国葡萄酒业东西地区的竞争逐渐加剧。西部企业利用价格作为竞争手段以低价进攻市场;而东部老品牌企业利用品牌优势不甘示弱、积极迎战。在你来我往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出现了“煮酒论英雄”等不和谐的音符,有的企业使用造谣、诽谤等违法手段去中伤对方,有的不惜付出巨大的代价,“舍命”相拼。同室操戈,相煎何急?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肯定没 有赢家。河蚌相争,渔翁得利,在“东西对抗”的阴影下,洋酒露出了微笑。 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学会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势,逃脱愈演愈烈的降价漩涡。再比如“神州”和“万家乐”是旗鼓相当的两家大型热水器生产厂家。“神州”的广告语为“款款神州,万家追求”,而“万家乐”的广告语为“万家乐崛起于神州”。他们各自的广告语中都包含了对方的产品品牌。这样双方都能扬名获利。你把客户送到我这里,我把客户送到你那里。两种热水器迅速走进千家万户,为两家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实现了双赢。 实践证明,既竞争又合作,就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把自身优势与其他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把双方的长处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既提高自己也提高别人的竞争力,实现双赢或多赢,才是最终目的。

关于小组合作论文的参考文献

浅谈小组合作活动在英语课堂中的运用论文

提要:构建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英语课堂教学评价,是把新的课程与教学改革的理念转化成优秀课堂教学的尝试。其研究价值是要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探讨新的评价方式,改变传统的课堂评价过分强调评价的甄别与选拔功能,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作为评价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和发展功能,促进教师的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英语课堂教学评价 教师专业化发展

一、研究价值

构建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的评价体系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教育评价具有导向性作用,不同的教学评价可反映出其教育观与教学理念。构建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英语课堂教学评价,是把新的课程与教学改革的理念转化成优秀课堂教学的尝试。其研究价值就在于要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探讨新的评价方式,改变传统的课堂评价过分强调评价的甄别与选拔功能,力求探索一套评价指示简明、方法易行、可操作性强的中学英语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体现现代教学理念和改革评价的目的,把促进学生的发展为根本目的,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取向,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评价关注的核心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吸收与掌握,充分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和促进教师自身素质提高的功能。通过评价发现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和了解教师达到的不同水平,促进教师的自我反思和专业发展,为改进英语教学及进行质量监控和导向提供可靠的反馈信息。

教师的发展与其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相连,课堂教学评价的改革直接影响教师的素质和发展。因此,教师应通过学习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学观念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和技术,重构知识结构和职业能力,调整教学行为来适应常规课堂教师的变化。教学观念的变化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从注重学生的外在变化转向注重学生内在变化;2.从强调学习的结果转向强调学习的过程;3.从教授知识为主转向以指导、辅导学生为主;4.从单纯教师的教转向师生的共同活动;5.从封闭的教学形式转向开放的组织形式。鉴于此,我们应把先进的教育评价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使教师具有对教材的分析解读能力,使课堂教学呈现人文光彩,体现执教者的风格和特色;具有对课堂教学的组织调控能力,关注学情,不断积累教学机智;具有教学后的反思总结能力,提升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具有课程的开发能力,并能根据课程需要,有机地整合与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源,逐步培养开发出适应学生发展的教学资源的能力。

二、理论依据及研究方法

近年来,行动研究的方法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教学领域。美国心理学家勒温( )等认为,行动研究是实践者试图通过科学的方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得到指导、改正、评价他们的决定和行动的目的的过程。行动研究具有以下特点:①是系统的反思性探究活动;②是由教师直接针对自己教学的问题开展调查与研究;③是需要一系列的步骤来完成;④是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同时提高教师对教学过程的理解和认识。

传统的英语课堂教学以教师传授语言知识为主线的精讲(知识)多练(句型)式的学习,学生以接受式学习为主。而建构主义教育模式十分重视学习者的自主选择,它引导学生在遵循现实生活经验的总框中依据自己的经历和经验择取教材中的有益营养,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给学生较大的空间来进行学习方式和内容的'决策,从而能够激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掘自己的个人经验,使学生的英语学习不再是规则的死板记忆,不再是惯用法的简单套用,而是各种基于情景中执行任务的有效行动,使学生切实做到“形而知之”,为实现培养学生成为“学识+能力”、“个性+特长”型的优质人才提供可操作性途径。

因此,新的教学评价理论对教师的评价是要审视教师是否能够帮助学生达到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关等学习目标为主要内容,对教师的评价应包括对教学对象、使用教学资源以及完善教学行为的综合性评价,教师还要适应对教师的评价的变化。秉承现代教育理念,本课题组用以下方法进行研究:

(一)变“以教论学”为 “以学论教”

“以教论学”是传统课堂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教师的教来评价学生的学,这种评价的基点是以教师为中心,评价目标强调知识技能的传授,强调学科的知识体系;评价主体是以教师为主,侧重于鉴定教师的教,忽略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评价方法关注的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行为表现,评价教师是否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以及驾驭教材的能力,忽视了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这样的评价不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以学论教”体现了现代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它把单一的知识技能转变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评价的基点是学生,强调教为学服务,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以学论教”用以下方式评价课堂教学效果——把观察重点从教师的课堂表现转到学生的表现上;联系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加以评价。

综上所述,传统的课堂教学评价与现代课堂教学评价在评价观念、评价目标、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在目前进行英语课堂教学评价试验时应从上述各方面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评价的束缚,应明确改革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和教师的发展而评价,让评价者与被评价者通过连续的评价与反思,找到改进教学的突破点。

(二)制订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英语课堂教学评价表

1.本课题组研究试用的中学英语课堂教学评价表所列的评价项目保留了传统的课堂评价项目的精华,新增了学生活动和教学风格等两项评价项目,体现了“以学论教”的指导思想。该评价表评价教学内容部分占30%,有别于其它评价部分的是:评课者需按听说课、 阅读课、写作课、复习课或活动课课型进行评价。本表侧重研究和揭示英语常见课型的结构与特征,强调教师应遵循外语学习的规律,掌握各种课型的教学方法,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策略,注重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努力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新的《英语课堂教学评价表》及《使用说明》附后)

(三)使用新评课表评课的个案

新评价表的评价项目、权重、项目评价要求经本课题组反复讨论修改并多次在普通中学、中职英语课堂上使用,设计者用它评价过不同的英语课型,具有可行性和易操作性。以下是评课案例:

个案1:听说课

教学内容:中职教材第一册第8单元 Hobbies , 第一课时。

教学过程:

① Warming up 利用图、文、声同步的CAI课件引入,迅速抓住学生的注

意力,激发学生的听说兴趣;

② Practice 设计适当的“信息沟”,指导学生在具体的、有意义的情景中体会和领悟所学内容的功能和结构;

③ Listening 让学生听懂有关业余爱好的教学录音,语言信息输入量充足;

④ Speaking 设计采访与报告的形式来练习谈论爱好;

⑤ Discussion 以brainstorm的形式引导学生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然后分小组讨论拓展性问题:How do you deal with the relation between your study and your hobbies?

⑥ Summing up 引导学生小结出好的嗜好与不良嗜好,通过对比教育学生懂得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ideas about hobbies. But anyway, we should try our best to get and keep our good hobbies and get rid of the bad hobbies to keep us healthy and make our lives more and more colorful! 的含义,从而达到学科学习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教育的目的。

评价结果:A级,得分:86分。评语:执教老师能根据教学材料,设计恰当的引入方法激发学生听说兴趣,语言信息输入量充足。设计了适当的“信息沟”,通过各种形式的课堂组织形式练习,促使学生能在充满竞争、体现个体努力和团体合作相结合的教学环境中轻松愉快地学习,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学风格新颖,教学效果好。

个案2:写作课

教学内容:中职教材商务英语写作第二册6单元 Questionnaires, 第1课时。

教学过程:

① Revision 通过提问复习有关调查问卷的定义;

② Presentation 观看录象,判断是什么类型的调查问卷,激发学习兴趣;

③ Listening 听录音,然后学生以合作学习的形式讨论答案;

④ Discussion 学生第二次听录音,教师引导学生总结出如何进行采访,全班一起分析个人采访的写作结构;

⑤ Dictation 以游戏Passing the Buck形式,进行听写,小组评价听写的结果后,学习课本的调查问卷范例;

⑥ Activity 根据新的情景,设计调查问卷后,小组代表将成果向全班报告;

⑦ Homework 要求学生完成以下网址的作业:http:

评价结果:A级,得分:87分。评语: 能设计恰当的引入方法激发学生写作兴趣,根据写作任务的要求,准确选择写作文体,剖析重点与要点。指导写作技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写作任务。通过视、听、说、游戏、讨论、互相评价等多种活动与手段,使学生能在充满竞争、体现个体努力和团体合作相结合的教学环境中轻松愉快地学习。善于从教材中抽取有利于引发学生思维的切入点,注重学生学习策略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个案3:活动课

教学内容: Should Cars Be Limited in Guangzhou?

本课是辩论比赛,以学生已学课本内容相关的有关环境保护知识与词汇为基础,用表演型的口语技能练习的形式来进行,属于拓展性学习。

教学过程:

1. Leading in 教师先播放一段精彩的小汽车广告片引入后,邀请辩论赛主持人及辩论双方(各5人)上台就座,主持人由学生担任。

2. Debating 正、反双方代表均有机会有一次或多次发表意见的机会。他们的发言有理有据。教师根据辩论的情况适时给予启发和帮助。现场气氛活跃,台上的辨论有序热烈地进行,台下听众也积极参与。

3. Summing up 经过多个回合的辩论后,学生主持人邀请教师上台小结本次辩论活动情况。

评价结果:A级,得分:85分。评语:教师用自制的CAI播放的汽车广告引入激发起学生的好奇心和参与的兴趣,以参与辩论的方式,使英语实践活动基于情景中执行任务的有效活动,所设计的活动有利于激发学生参与及创造性思维。该辩论赛由学生来主持,改变了老师全程控制课堂的做法。本节略有不足的是参与辩论发言的人数只占学生总人数的30%。

个案4: 阅读课

教学内容:NSEFC Unit Four Wildlife Protection( Disappearing and Return) ,第三课时。

教学过程:

① Warming up 利用CIA课件,展示不同种类的恐龙及其化石的图片,导出主题,并让学生接触生词species。

② Reading 学生快速阅读课文,回答三个提干式问题。

③ Dot Dictation 以点听写的形式让学生捕抓文章细节。

④ Structure 通过分析段落大意和总结文章的主题思想对文章进行深层次的学习。

⑤ Presentation 通过CIA课件展示麋鹿的图片和它的传奇故事,导出第二篇阅读文章及进行文化背景的介绍。

⑥ Reading 学生阅读The return of the Milu deer, 完成课本设计的练习。

⑦ Comparison 在Race, Reality, Return和 Reason方面对比两篇文章谈到的动物,让学生了解两种动物生存方面的异同。

⑧Discussion 通过讨论两种动物生存的结局(一种已经绝种,另一种通过人为的途径回归中国),从而得出只要人类爱护大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息息相关的结论。

⑨ Games 利用CIA课件设计十个问题,每个问题链接一个答案,要求学生在十个问题中找出一个或数个问题,从答案中猜测所谈的是哪种动物。训练学生从众多的信息中捕抓最有效消息的能力。

⑩ Homework 教师布置上网查询资料的任务及写短文“The disappearing of Dodo”。

评价结果:A级,88分。教师能根据阅读材料的主题,通过设计图文并茂的引入方法激发学生阅读兴趣。阅读问题的设计由浅入深,通过分析文章的结构和两篇文章所谈论的动物的对比帮助学生对材料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在最后阶段教师运用游戏方式帮助学生提升阅读的检索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能利用材料不断输入文化背景知识和强调人类在爱护大自然、帮助自身可持续应做的努力,体现了高中英语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本节课略有不足的是教师在上课的起始阶段推进较急促,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收取、整理信息。

以上是本课题小组使用所设计的评价表进行课堂评价的实录,在使用过程中大家觉得该评价表指示简明、方法易行、可操作性强,能体现现代教学理念和改革评价的目的,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研究与探索,使之更完善、更科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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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海源,“改革评价 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广州市教学研究》编辑部,2005年第10期

小学英语教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转眼间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就即将结束,众所周知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什么样的毕业论文才是好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学英语教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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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征娅.舞台式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英语教师,2016,06: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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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强化专业英语教学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是大学本科教学最重要的环节,对培养合格的大学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毕业论文要求培养学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证明,毕业论文工作的成效,对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毕业论文的质量有所下降,这已经成为共识。其中,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反映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满足大学培养人才的目标要求,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强化专业英语教学的角度,初步探讨理工科类大学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方法和途径。

一、正确认识专业英语在毕业论文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修订后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理工科类大学的专业英语必须注重读、听、说、写、译等方面能力的均衡发展,使学生不仅能顺利阅读各种英文专业文献,而且能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因此,专业英语的落脚点在于“应用”;,这与毕业论文的目标是非常吻合的。目前,毕业论文的质量不如人意,与对专业英语的认识偏差有一定的关联。

专业英语教学对毕业论文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的专业素养毕业论文要求具有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搜集资料、获取数据的能力,并在专业方面具有综合、分析、概括问题的能力。专业英语的学习能有针对性地与毕业论文有机结合。具有良好的专业英语能力,就可以从国际互联网上及时获取和传递准确的专业等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

2、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可以有效地拓宽学生在做毕业论文前的学识视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专业课程的.许多内容由于种种原因还停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水平的经典理论阶段。如果大学生的学识视野只停留在中文参考书,显然就会影响到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通过专业英语学习,一方面可以学习参考专业英语的思维方式和叙述方法;另一方面,专业英语中介绍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专业新研究成果和新技术的文章能有效地开阔学生的视野。

3、通过专业英语的学习可以有效地培养毕业论文中的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一个成功科技工作者必不可少的素质,毕业论文可以在大学阶段通过实践和训练充分地体现出来。掌握专业英语对于继承科技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取得或创新实力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精通专业英语,可以培养和促进学生开放、创新品质的形成,从而使创新思维能力在不断学习和实践应用中提高。

二、着力专业英语教学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专业英语在工科院校是一门重要的课程,在促使学生将基础英语用于专业工程技术学习中起很大作用,对培养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动态的能力是不可缺少的,也是贯彻外语教学“不断线”;的重要步骤。专业英语既涉及到基础英语,又涉及到专业内容。因此,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是基础英语到应用英语的过渡,另一方面应该更注重其应用性,强调围绕着专业交流的实际需要。

1、着力明确专业英语的教学目标和毕业论文的有机内在联系明确的专业英语教学目标,有利于减少教学目的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专业英语与毕业论文的直接联系反映在毕业论文的英语摘要和查阅英语资料中,而实际上它们之间的联系更为广泛和深入。为了增强专业英语与毕业论文的内在有机联系,对于专业英语的教学宜安排在部分专业课之后毕业论文之前。时间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期末左右。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专业英语总体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又有利于学生在了解毕业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强专业英语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并增进学生对专业英语的学习信心。

2、着力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为毕业论文打下坚实基础众所周知,专业英语有别于基础英语,因此,专业英语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方法。目前各个理工科类大学的专业英语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材内容、教师情况均有所区别,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该强调以教学效果为宗旨。其一,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必须着力加快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专业英语课的教师在教学环境中应注重指导和示范,帮助学生建立学好专业英语的信心;开阔学生英语学习、专业学习的视野。其二,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必须着力加强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要善于采用现代化和多功能的教学手段但又不迷信于多媒体教学手段,重在教学效果。

同时,注意优化教学手段,重点在于“参与式”;和 “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主动性。最后,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教学内容应与各专业课程衔接。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应该紧扣专业内容,学以致用充分挖掘学习潜能。补充或采用部分全英文教材内容, 介绍一些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和动态,以促进本专业学生的英语学习和实际应用。总之, 着力专业英语的教学效果的提高将为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笔者认为合同正义关键为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预,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实质公正。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预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预的必要。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标准;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前提下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就可以得到救济了。但笔者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主张,当违约金过低的时候,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在逻辑上更为允当,只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减少,具体数额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减去违约状态现状的收益的差额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净收益;具体而言:(一)履行利益受到在签署合同时可遇见损失原则的制约。违约方应该以社会理性人的标准遇见到损失,它不仅应该遇见到损失的类型,也应该遇见到损失的数额;守约方的损失是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④。但对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明知守约方会发生的损失,不管是否在守约方经营范围以内,应该属于可遇见的范围之内,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向他人借入,违约金标准在借款合同违约金标准之内的违约金损失。(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应该减去守约方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扩大的损失。(三)履行利益须减去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得到的收益。(四)履行利益还须减去守约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一)参照合同标的。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二)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三)参照合同性质。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四)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五)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六)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是对于一般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全面履行、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参照定金的最高限度执行。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履约部分违约的,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摘自:法律敎育网

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 我国即将面世的第一部统一合同法 的两大主线。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 志,自由的赋予能够唤醒和弘扬人的主体性,为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合同 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 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二者互为依托。彼此相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共同构筑了我国新合同法这座大厦。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亮点释析【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斟酌和多方探讨权衡之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压倒性票数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元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初稿到最后通过经历了四次修订和完善,由此可见立法部门的慎重和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此法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与配合之法,因其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此法案自提起立法之日起就牵动着亿万劳动者的心。自2005年底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反响。 为了使广大劳动者能够更科学地、更全面地理解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一、新《劳动合同法》扩展了适用范围 例:小简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聘用制工作人员,迄2005年底,她在单位工作了将近12年时,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小简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遭到单位拒绝,她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予受理。 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扩展: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之中,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包括: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附则”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拓展了调整范围,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二、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全面化、明细化 例:2006年7月份,应届毕业生小芳到深圳市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暂定为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仍需对她进行进一步考察,如果同意,公司再与她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芳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芳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决定不予录用。 针对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遇到了试用期工资低、“试用期”几乎等同于“白用期”、长期试用不签合同、对同一劳动者多次试用等问题,尤其是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后陷入无法可循的困境。 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规定: 1、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4、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易在广州市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十一年零两个月,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遂终止劳动合同。老易无处维权,只能忍气吞声。 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析: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易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易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定。 五、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背景: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还亟待进一步规范,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仅有18010个公司获得了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 在某些情况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相对欠缺灵活性的传统就业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操作的规范性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旧劳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人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有利于保障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针对问题:目前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经常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购买保险,拖延时间或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意义在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自2008年1月1 日起开始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除了具备以上提及的六项亮点之外,还具有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制规定为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保护商业利益可善用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等诸多新规定、新进步。 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王娇萍 郑 莉:《劳动合同法》亮点解析,《农民文摘》,,10~13. 〔4〕 芮立新: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背景及主要制度,《中国劳动》,,16~20. 〔5〕 方平潮:新旧劳动法对比,《管理人》,,26~30. 〔6〕 张涓整理:解析《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及员工带来的影响,《中国安防》,,128~131

论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概念 适用条件 实践 合同法 违约责任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三、实践中的不安抗辩权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时恢复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一)“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认定问题。合同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界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由于法律对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便于统一执法。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和不安抗辩权的内涵要求,笔者认为,所谓“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务,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待给付;(4)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履约的特定物(不可替代物)灭失,而不能履行;(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女两嫁”,将约定交付的特定物卖与他人,以致履行不能;(6)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签约后丧失履约的行为能力,不能按约定亲自完成工作成果;(7)劳务(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的当事人签约后丧失履约的行为能力;(8)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危及先履行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实践中,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其不安抗辩主张。(二)“合理期限”的界定和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由于法律对于“合理期限”的上限(具体时间)并未明确,以致实践中对此认识与理解不一。同时,还影响到权利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此类合同关系可能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因此,亟待最高法院对“合理期限”作出司法解释,以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司法操作。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则,并参考国外的有关立法例,笔者认为,对“合理期限”的界定,宜采取当事人约定与司法解释确定相结合的办法,即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此期限的具体时间确定为30日。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合理期限”的上限。当事人双方约定合理期限的,其上限不受30日的限制。且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理期限为30日的规定。这样,既便于统一执法和司法操作,又利于促使对方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还利于保障权利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三)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即对方当事人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双方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权利人与对方当事人还应依照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其合同关系才能彻底解除。(四)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竞合。如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则对方的行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发生这两种权利的竞合。在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根据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原则,应允许权利人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种请求权(诉因)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进一步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行使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利其及时获得赔偿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优点:《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优点:(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人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唯一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能力的丧失。因此传统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行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标准之一,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一切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当中,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给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从《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止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行方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为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以履行的状态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会对后履行方造成额外的负担,进一步降低其履约能力,这是明显不公平的。法律不能为了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不给予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和提前履约的权利体现了对后履行方的保护。同时,《合同法》对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作任何的限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先进性。(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不安抗辩权规定先履行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但如果后履行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是否可以接着解除合同呢?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这种救济方式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约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一)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有关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间存在矛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是由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它给与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权利适用于何种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和先后履行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四条规定,直接享有解除权,这与英美法系对明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既可以解释为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是英美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这是大陆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部法律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如果赋予先履行人选择适用第九十四条的权利,则极有可能造成先履行一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使得第六十八条所设置的一系列旨在保护后履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形同虚设,从而损害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这个问题是我国新《合同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的融合还不够彻底造成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二)举证责任过重。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我国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是各国法律所认同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决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地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抗辩权,但却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因此可以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三)“适当担保”含义不清。《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但对于“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先履行一方留下了可乘之机。先履行一方可以以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愿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更清晰。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②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③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④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⑤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⑥卜炜玮《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不足》⑦张旭科、孙佳楣《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思考》⑧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的缺陷》,《法学杂志》2000年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论文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下是爱扬教育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这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待遇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加快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世界后列。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统一。因此我们应该先将新农合和城居合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别建立和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不同的时间建立,具有不同的内容,各自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关注城镇职工,而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医疗保障。

二、推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解析

(一)社会保障公平性理论

公平公正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公平给城乡居民带来各方面的不公平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做到了广泛覆盖。但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距大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体仍旧不能公平的获得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服务。为了使我国农村居民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医疗资源,需要确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无论是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还是帕累托的新福利经济学,都不仅仅单一的重视福利,而是平等的对待公平与福利。同样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福利经济学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充分利用福利经济学理论来阐述这一制度并提出有效地改进措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待遇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与城市医疗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福利待遇,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不平等,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可行性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对象都是非正规就业或者无业居民;筹资方式都是居民个人缴费辅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缴费水平都是分为几个档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参保人群和筹资方式上的相似使得两者的整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得益于新农合的发展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获得了长足的改善,医疗服务体系逐渐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提供了发展条件。

(二)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增加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是按比例缴费而是采取定额缴费,居民根据缴费档次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居民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的保险费而政府又给予一定的补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的支付能力都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力量雄厚,可以给予医疗保障制度更多的财政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提高了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缩小了城乡差距,这为整合提供了经济条件。

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整合支付补偿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支付补偿手段

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偿付机制来实现。为了实现整合,我们必须要转变补偿结构,促进支付水平的趋同。在现有的保证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医疗保障项目和范围;从治疗转向预防扩大门诊受益面。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去我们必须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障的转变,需要混合运用供需双方的偿付方式。要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住院、急诊和专项医疗服务采取多元化付费手段;以多元偿付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制,采用组合型付费方式,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面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短期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缩小待遇不公,以此增加居民对医疗保险的信心,保持较高的缴费动力。要逐步拉近报销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在医疗方面的公平。群众医疗卫生消费水平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费用负担的比例和原则。

(三)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要满足流动就业人员的需要,保证参保人可以根据职业和收入水平的高低,在各个医疗保险制度中自由转换,可以自由选择与缴费能力相符的医疗保险项目。富裕地区的农民缴费能力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低收入职工和失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深化医疗保险改革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经济研究导刊 2009/01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研究 中国软科学 2003/02 我国政府介入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 中国软科学 2004/11 深化医疗保险改革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经济研究导刊 2009/01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 安庆医学 2007/02 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国内近年研究的若干进展 财经政法资讯 2006/04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福建金融 1993/03 破解我国医疗保险难题 党政干部学刊 2009/01 以人为本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思考 人口与经济 国内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管理经验及借鉴 中国卫生资源 2009/01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福建金融 1993/08 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分担 新东方 2008/01 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之完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01 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工作通讯 2008/05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思考与探讨 现代商业 2008/03 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考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2 试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 医学与社会 2008/02 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中国药业 2008/04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同支付模式下的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人口与经济 2008/02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问题研究 西安理工大学 2008 (研究生论文)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改革共进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03

前言内容摘要导论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方法本书研究思路和篇章结构第1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理论分析农民健康与疾病风险社会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研究新农合需要的理论视角第2章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变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工业化、城市化冲击传统农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制度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曲折发展的制度根源第3章新农合的试验: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征及都江堰市的初步试验新农合试点运行效果及问题分析:以云南省大理州为例两种流行运作模式的进一步分析:家庭账户设立与否的实证考察新农合设计的缺陷与根源分析第4章国内外农村医疗保障模式选择的比较研究当前我国各地形成的主要农村医疗保障试验模式比较国外主要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比较及启示第5章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改革取向: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性多层次体系构建政府主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理论依据不同地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正式制度安排多形式农村补充医疗保障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最后防线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第6章可持续发展微观基础之一:新农合保障水平与筹资制度研究新农合保障水平的界定及保障水平确定中存在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确定的精算模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精算模型的应用及分析补偿比的确定与补偿目标、基金分割机制的关系新农合筹资制度的可持续性分析与制度改进第7章可持续发展微观基础之二:新农合道德风险与逆选择及其规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特点新农合中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表现及生成机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规避第8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政府责任定位与政策建议新农合发展中政府责任不到位与政府参与的必要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农村卫生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的政策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科技论文的参考文献著录的原则

参考文献著录的一般原则 一、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末,以“参考文献:”(左顶格,黑体字)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条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小圆点“·”结束。 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等责任说明。 各类参考文献的标识符号是:专著[M]论文集[C]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各种未定义的文献[Z]。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译著请标明原作者国别) 2.期刊文章(译著请标明原作者国别)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1]李醒民.哲学不是敲门砖和摇钱树[J].学术界,2000,(1).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4.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1]杨玉圣.把书评当作学问来做[N].中华读书报,1996-10-09(2). 5.古籍 ;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2009.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格式:[1] 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2] 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2009.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文献标识类型01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如图所示。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02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如图。03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 (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 文献类型标识如图。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科学研究的成果通常都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等形式呈现。只有在发表、出版和评价科研成果中保持诚信才可能对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科技才能发展进步。在撰写与发表研究成果时,有些作者往往忽略在文献引证、样本制备、数据处理、署名与贡献对等的诚信责任问题。阅读和标注参考文献是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作者的论点提供支撑,也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为审稿人鉴别论文价值提供了依据。为确保引用准确,标注参考文献一定要是论文观点的原始出处,不要引用综述类论文的转述,转述的观点往往参入了转述人的曲解。转引也是对论文原始作者的不尊重。科技论文的作者要特别注意,对于那些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启发思路和支持观点的已有研究成果,应当用引证的方式给予标注。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会被视为“剽窃”,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是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也会被确认为学术不端,受到相应的处罚。论文中凡涉及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据、方法以及观点)的地方均应在论文后部的参考文献中或加以注释,参考文献按该引用成果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当你在论文中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数据或观点,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被认定为抄袭。论文作者的引文行为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迎合编辑部的要求、迫于学术权威的压力或者为了阿谀权威而引证;也不能以自诩为目的、带偏见的相互吹捧、为支持或打击某一学者而不正当引证;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寻求经济利益而引证;为了形式上提高引文的质量,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将实际上是二次文献的转引,不查阅原始文献而标注为直引等。还包括仅仅是为增加引文数量的不当引用等现象,例如:真实的研究工作并不需要,而只是为了提高引用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作者之间的利益交换等,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不必引用而故意引用; 也包括个别学报为了提高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引用自己学报发表的论文; 小团体之间的不当相互引用,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等。故意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上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造成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来欺读者;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在直接引用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而是将文献笼统地列在参考文献中; 研究过程中不注重科技查新,故意不查阅对自己研究不利的文献,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为了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故意不提及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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