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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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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是谋划发展战略的着力点,要想保持竞争优势,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我盟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2003年以来是我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则是承前启后的“黄金发展期”,也是我盟必须应对国内外各种挑战的“矛盾凸显期”,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更好的为全盟经济发展服务。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重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刻不容缓,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战略选择。盟委书记刘卓志在全盟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实现锡盟的振兴,最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时间就是最近这两三年,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就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自己的技术优势,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目前我盟优势特色产业还没有形成气候,在自治区中东部地区、京津冀地区乃至环渤海地区尚未确立应有的优势地位,2006年我盟原煤产量仅占自治区的3%,电力装机仅占全区的,化工产业刚刚起步,许多项目还处在前期规划中,这与我盟拥有的资源量和发展潜力极不相称,可以说,我盟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还很弱。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全国的经济发展也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过程之中,在国家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新形势下,我盟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的标准和要求更高了,任务也更加艰巨。因此,加快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应用能力,抓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抓紧完善与自主创新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积极把规划落到实处,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完成好的重大课题。我盟的知识产权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申请(授权)的专利数量稳步增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逐年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成绩虽然显著,但仔细分析来看,我盟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其它经济发达地区横向比较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单位的经营人员与从业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我盟每年经科技鉴定和获奖取得的科技成果技术转化率低,缺少相应的成果转化机制,自主创新的精神还要大力弘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尚需加强。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使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为全盟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保护知识产权,要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加强协调联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一个地区的经济必须要有支柱产业,一个企业必须有拳头产品,而这些产业和产品有无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它们是否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单纯靠从外部引进技术,是不可能长期稳定发展的,只有集中力量开发和改进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自主创新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释放。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激励个人和企业创新的热情和动力,让知识、智慧、技术的活力竞相迸发,为全盟的经济社会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盟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了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保护知识产权,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极易导致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现象的发生,特别是我盟地广人稀和经济欠发达,人们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多年来各种形势的宣传,我盟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了实效,在我盟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高。通过宣传、培训,引导,我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鑫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双骄乳业有限公司作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起到了示范作用。今年我局与盟教育局联合在全盟范围开展了“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开始从娃娃抓起,教育了一个孩子就是影响一个家庭,进而起到带动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全面提高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后,还需要部门联动多渠道、多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保护知识产权,要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建创新型社会。我盟本来起步较晚的知识产权制度正迅速建立起来,但知识产权的服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加强制度落实,提升全盟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重点抓好专利、商标、原产地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和数量;继续完善和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各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将自主创新成果、尤其是直接应用于产品的科研成果申报专利。不断健全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企业化提供强大动力。加快建设我盟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来转变工作方式、工作思路,培育适应我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创新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统筹工作机制,抓住我盟主导优势产业,开展特色企业、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盟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要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建设人才队伍。 人才是知识产权的载体,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创造都需要大量优秀的人才。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的创造是由人来完成、由人来实施的,人才是一个最根本的因素,所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使我们的发明人、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发明创造积极性不断得到激励,不断迸发出来。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社会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要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因此,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我们不仅要大力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还要切实保护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同时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更好的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服务。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法治社会。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本身的保护就不容易,如果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企业、对发明人、对创造人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来说都是一个打击,他们就很难把自己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保持下去。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课题:怎样尽快让知识产权成为一项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推动自主创新,加快实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目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把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执政的高度;全面加快执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鼓励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逐步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建立相关单位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结合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增强法律服务意识,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为我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后盾。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同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企业也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担负起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多一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就多一份市场竞争力,就多一份竞争优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既是我盟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我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创新一词最早是起源于经济领域,但随着 科学 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创新意识的加强和创新水平的提升,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创新的科技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关于创新的科技论文篇一 浅谈科技创新 摘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 经济 时代。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科技的创新与 发展 。本文作者阐述了科技创新的含义和原则,以及其策略和战略,说明加强科技创新的必要性,并概括了其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创新科技战略趋势 Abstract:The innovation is a national progressive soul,is the national prosperous development the drainless the society enters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progress compared relied on technical at any time in the past the innovation and article author elaborated scientific innovation’s meaning and the principle,as well as its strategy and the strategy,showed strengthens the scientific innovation the necessity,and summarized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Keywords:InnovationScientificStrategyTendency 创新一词最早是起源于经济领域,但随着 科学 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创新意识的加强和创新水平的提升,创新已不再仅仅指经济现象,而扩展到 政治 、科技、文化、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创新概念。大致分类有: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 金融 创新、知识创新、政治创新、军事创新、 教育 创新、文化创新、观念创新、理念创新、 企业 创新和社会创新等等,概括起来,可以对“创新”简单地定义:创新就是将新的观念和方法付诸实施创造出与现存事物不同的新东西,从而改善现状,只要是新的事物、观念,付诸于实施,并得到认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就是创新。 1.科技创新的含义与原则 科技创新是科学原创和技术创新的总称。科学原创是人类在认识 自然 现象及其运动和发展过程中发现和发明带有 规律 性的新知识及其所用的器具;技术创新就是人们为了改造自然而进行制造和操作过程中, 总结 发明或发现的新知识和发明的新技艺。科技创新也就是:科技知识的创新;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创新;以及人力素质和劳动技能的创新。科技以知识为本意味着创新的最终主体是人。知识本质上是人的智力活动的成果,人的智能具有汲取原有知识和创新知识的神奇的功能。尽管信息经济时代的智能机也拥有不断增大的知识生产能力,但它永远不能取代人的高级智能功能,和取代人的智力源本的地位与作用。可见,知识为本,知识以人力为本,决定了科技创新首要的是掌握科学与技术知识和进行知识创新的智力劳动群体的培育及其积极性的调动。 科技创新,关键在一个“创”字,去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以达到另辟溪径、缩小差距、后来居上的目的。这就是科技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 的资源有限,事事都创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弄清楚为何创新,怎样创新,创新什么,就显得非常。科技创新也要有风险意识。有没有风险意识取决人们对事物有多少了解。知道风险有多大,风险在何处,才能决定自己敢不敢冒风险。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家少一点书生气,企业家能多一点书香气,情况就会有一个根本的转变。科技创新不是随心所欲,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发掘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中逐步完成的。我们在进行任何一项科技创新时,首先需要了解前人做了哪些工作。科技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对比、不断修正的过程。 2.科技创新环境的结构要素 按照是否具有实体和刚性(可约略地理解为非人文的和人文的)将环境分为硬环境(由物质环境和刚性的管理体制及人员组成)和软环境(由人文环境、弹性的研究方向和评价体系组成)两大类,其中物质环境的要素是校园房舍、仪器设备、经费薪给等组成,人文环境主要由科学和人文精神、学术传统、学风和治学氛围组成。硬环境与软环境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程度,决定了人性物境(主要由人才和体制组成)和物性人境(主要由研究方向和评价体系组成),它们渗透和融入得越多,人性物境和物性人境的范围就越大,成果的趋向和大小也越显著。影响科技创新的因素很多,而且由于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的差异,哪种环境和什么要素对于各个科技人员、科研机构或组织的创新过程所产生的影响起主要作用,往往是不同的。 3.科技创新的战略与策略 科技创新的源头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脱节不仅导致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而且导致技术不能顺畅、迅速地进入产业领域,要加强面向全 社会的产学研联合体系的建设,将创新服务 网络 延展到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进一步推动科技与 经济 的紧密结合。在竞争的社会里,围绕全局性的主题,一个国家、一个 企业 、一个创新机构要根据条件和需要可以讲对策,但更要讲战略。从科技层面上看,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战略极为重要。战略的落后或失败,会导致可怕的、难以设想的后果。企业的情况也是类似,受资金和资源约束,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对策。由于资源有限,对策的实施常常排挤战略资源,这就是我们常常看到的企业的创新战略多是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而以“引进”、“跟踪”、“模仿”为主的对策型 发展 方式,不可能使企业在这创新时代获得必要的竞争优势。 未来科技创新战略的基本要点正如有的专家描述的那样将是宽带创新、演进创新、人本创新、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战略应集中注意力,着眼于四个基本点,即新生点 管理、切入点管理、临界点管理、制高点管理。进行原创性、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科技创新活动,是 中国 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其实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将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4.加强科技创新 加强科技创新,必须大力推进体制上的创新。创新更需要 科学 的态度。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浮躁和虚妄,科技体制的创新和良好科技创新氛围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们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而决不能以创新的名义,行主观意志办事之实,切忌盲目性、随意性和片面性。如果说,“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那么,“科技创新”则是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的生命力所在。 加强科技创新是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根本。实行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效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政策的促动和导向作用。另外,逐渐完善的投入体系是科技创新的必要保证。实现资本与技术的结合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要培育和挖掘多种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5.科技创新的十大趋势 ①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已形成世界性潮流。②传统的生产要素(劳力、土地、资本)已逐渐失去主导地位,知识资源成为科技创新的战略性首要因素。③前沿科技成为创新竞争的主要焦点,攻占这些科技高地的竞争已成为创新的主要焦点。④科技集成成为创新的常用形式,当前面临的许多科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集成现有的技术加以解决。⑤完整的创新过程应包括研究、发展和生产三大环节。⑥国际性的技术协调成为重大创新的必要前提。⑦可持续发展成为创新的基本使命。⑧公司并购成为重组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⑨风险资金成为支撑创新的支柱。⑩创新战略成为引导国家发展的重要指针。 科技创新离不开继承、科技创新离不开坚持、科技创新离不开积累,科技创新离不开借鉴,最重要的是科技创新还离不开落实。继承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创新是继承的最终目的。勇于坚持才能有所创新,不能坚持就难以创新。科技创新,谋求的不是表面的华丽,而是一种实质性社会进步与企业发展。 关于创新的科技论文篇二 科技创新正当其时 摘 要:要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力引擎。首先必须从逐步建立强大和完善的教育体系和财税体系、宽松包容的科研氛围、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入手,其次要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同时严厉打击学术腐败和合理引导高校的科研活力,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转型、更好地释放社会活力,保持中国经济的长期活力和繁荣。 关键词:科技创新;专利保护;科研活力;科学兴趣 经济学上把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分为:投入的增加和广义的技术进步。如果没有技术进步,只靠投入增加来驱动经济增长必然会受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约束,这样的经济增长是不可能持续的。基于这一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曾成功预言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因此技术进步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在今年年初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新战略,表示中国政府将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激励优秀人才等方面要积极作为,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更好地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广义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包含的范围很广。而随着新科技革命在各个领域的迅速发展,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不断涌现,并迅速地应用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科技的创新已成为所有创新的源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成为一切文明进步的源泉。 而目前中国与世界前沿的技术差距非常大,中国掌握的核心技术寥寥无几。从发动机、大型发电机和电动机,以及输电设备方面、国内高铁建设核心的电气技术、到计算机的芯片和操作系统等很多方面还主要依赖进口和模仿。从这些方面看来,中国科技落后美国超过50年。一直以来,中国的应试教育扼杀了一部分孩子的天赋,中国人的科学兴趣从小就被层出不穷的考试海洋所吞没;毕业之后,过分务实和名利化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又让一些具有潜质的好苗子不断地主动或者被动地逃离科研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崇尚物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他们和科研所要求的那种踏实、单调规律、严谨的精神风范和生活状态已渐行渐远。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建立在自我科技创新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所以,尽快全面改革和调整,从孩子抓起,塑造科学务实之风,调动起广大人民的创造力和智慧,才能使我国的经济持续充满勃勃生机,具体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大力倡导弘扬业创新精神,培育产生高科技成果的社会土壤,让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 (1)逐步建立起强大和完善的教育体系。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都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孩子的好奇心和创造力,鼓励学生进行各种各样的发明创造,如果获得相应的专利权,不仅可以获得相应的入学资格,其发明权可由学校或政府代为托管和保护。吸引越来越的年轻人走进科研的天地。(2)逐步建立完善的财税体系。一方面从合理分配科研资金入手,另一方面对那些有自主研发产品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财税倾斜政策。(3)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科技进步的关键是人才。中国的科技人员的素质不比欧美国家差。但是,要想让这些科技人员能够创造出划时代的科技产品,必须要让这些科研人员生活的有尊严。现在中国的科研人员总体而言,待遇还不够理想,使得他们为了生存而消耗了大量的精力,不能集中精力搞科研。所以提高科研人员的总体待遇,让他们有一个安心的环境,是政府政策的第一要务。(4)逐步建立宽松包容的科研氛围。原始创新能力不强、重大科技成果不足,除了因为我国的科技事业起步晚、积累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缺乏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导致在科研布局上过分强调“短平快”,对那些“长难慢”的项目重视不够、支持不足。这在无形中加剧了科研人员的浮躁心态和急功近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能力提升和重大成果产出。“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在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尤其需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容错”“纠错”的支持机制,为创新提供肥沃厚实的文化土壤和社会氛围,使科学家们能自由探索、安心研究、坚持不懈。 二、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给市场和社会留足空间,为公平竞争搭好舞台 (1)保护知识产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这些发明专利当中,企业所占比重不足50%。而在美国,这一比率早在2008年便已近90%,也就是说,企业是创新的主力军。企业本来也应该是创新的主力军。因为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资产,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而大部分中国工厂基本上是仿制或为别人代理生产,技术上受制于人,利润最高的部分掌握在别人手中,中国的科研体系与生产体系品基本处于脱节状态,产品开发能力低下。中国工厂大都规模小,制造相同产品的工厂比比皆是,一样的产品无数工厂分开来做,其结果是工厂开工不足、产品成本高,企业无多余资金进行技术开发,也无多余资金供养一支技术开发队伍。同时由于劳动力成本低,企业也无意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而且申请专利对企业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了专利确实从法律上来说可以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在申请过程中,企业也必须把发明的详细内容公布出来。这样,其实反而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遭受剽窃和仿造,企业将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来打官司,而且赔偿数额极低。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源动力,但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即使在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依然普遍地存在。试想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保护,哪个企业愿意、又有哪个企业敢在研发创新方面进行大量地投入呢?因此,要想科技不断创新和进步,发挥创造力,就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强有力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尽快完善和细化专利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文件和它的配套实施规则,充分调动和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乃是当务之急。同时政府还应在专利咨询、司法流程、民事调解等多个层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合理引导企业申请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而且在出现纠纷之时给与相应的法律援助。(2)坚决打击学术腐败。学术腐败是科技进步的最大毒瘤。人类的知识进步是依靠不断积累来实现的。学术腐败破坏了这个知识积累过程,并对科研的公平性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不打击学术腐败,中国科技重大进步是不可能实现的。(3)合理引导高校保持科研活力。高校是科研的重要基地,保持它的科研活力具有深远意义。在对大学财政拨款时,可适当依据教授们的科研项目而定,以此来要吸引最优秀的教授来申请高端科学研究。例如欧洲和美国的大学的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依靠教授申请科研基金而得到的附加管理费(Overhead)。美国联邦政府是不允许给大学直接拨付资金,美国拨付给大学的管理费超过基金资助额的50%,德国超过25%,。通过这样的资助方式,激励大学吸引最优秀的教授来申请尖端研究,获得管理费来充当大学的运营费用。优秀教授的待遇自然提高,所以美国的大学一直保持着较强的科研活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力引擎,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释放社会活力。我国有13亿人口,9亿劳动力资源,人民勤劳而智慧,蕴藏着无穷的创造力。社会个体的公民,特别是年轻人,更要勇于创业、不断创新、自我超越,秉承科学、务实的作风,一起努力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看了“关于创新的科技论文”的人还看: 1. 关于创新科技论文题目 2. 有关企业科技创新论文3篇 3. 关于科技创新的议论文 4. 关于创新的议论文5篇 5. 关于创新类的科学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和创新创业的关系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知识产权教育与创业创新情况,人文学院知识产权教育与创业创新团队对创业中心老板陈总进行了拜访。6月26日上午9点,团队与陈总以及其人事部负责人就研究主题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以各自的基本情况简短的介绍为谈话的开场白,展开了相关讨论。陈总说到,他们企业主要从事互联网品牌营销及策划,比较有名的品牌有武当山商标,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有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暂时没有涉及。他们还聘请学校内的老师作为他们的法律顾问,充分说明他们企业还是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但是,由于公司处于成型阶段和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完备,所以,公司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没有系统地学习,只是零碎的补充,他们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在实践之中形成的。最后,陈总也表示:今后希望能通过学工部能与十堰知识产权基地进行合作,并提出希望学校方面能够提供平台,能够开展一些专家讲座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普及,同时也希望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提供理论上的帮助。10点,访问顺利完成,团队对陈总接受访问表示了感谢。最后,团队在创业基地中心门口与陈总以及人事部负责人集体合影留念,此次访问之行必将给团队的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

知识产权创新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1月4日,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在京发现部分装饰公司未经该公司授权或许可,以假冒的技术和产品或者简单抄袭、模仿的方式,侵害了该公司“墙面彩衬”专利技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出了1月31日的最后期限。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1月4日,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在京发现部分装饰公司未经该公司授权或许可,以假冒的技术和产品或者简单抄袭、模仿的方式,侵害了该公司“墙面彩衬”专利技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出了1月31日的最后期限。阔达装饰董事长曹安闽表示,如果有些企业不能切实停止侵权行为,将采用法律手段。一些相关公司表示了质疑,认为其专利并没有任何核心技术。北京建筑装饰协会会长贾中池表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新技术和新材料是推动整个行业向上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协会表示支持。 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尊重维护知识产权 阔达要向全行业“宣战” 阔达装饰公司副总裁王英华对记者表示,自2007年9月阔达标准工程中的环保彩色墙衬产品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技术专利后,该公司就行业其他企业大量的仿冒其专利产品及核心技术的行为做了取证,在向部分公司发去律师函后,此次准备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 针对阔达公司如此强硬的态度,也有相关公司表达了自己的质疑,认为其专利并没有任何核心技术,并且使用已经是一种行业惯例。 对此,王英华表示,颜色的改变表面上只是给人以视觉上的舒适,但却是标准工程核心技术产品的一项功能,增加了颜色的关键在于使材料具备了施工质量自检的功能。同时这种颜色又不能破坏家装工程中材料原有的物理性能。王英华说:“比如我们的环保彩色墙衬使用的黄色,可以起到对墙面涂料涂刷时检验涂刷厚度和次数是否达到标准的作用,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就无法覆盖墙衬的颜色”。据王英华透露,该颜色的加入也是采用了食用色素,保证了环保性,并不是一些模仿者简单地加入工业颜色那样。 阔达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阔达公司的此次行动,不仅仅是针对某一家公司,而是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有假必打,有仿冒必究,有侵权必须制止,是对自己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态度。 合作才是真实目的? 但就在阔达轰轰烈烈准备“打假”的同时,该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小组的一位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北京阔达公司不希望看到对阔达公司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存在,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别人已经依法取得的专利技术完全可以采取合作、协商、授权使用、有偿转让等方式和途径合法获取,欢迎北京市场的同行通过合法的途径加入到标准工程中来,与阔达洽谈、合作、依法取得专利授权,堂堂正正地使用专利技术。”由此不难看出,阔达大张旗鼓打假的背后也有合作目的,以授权的方式来共享该专利技术。 而据记者获悉,在阔达向业内部分企业发出律师函后,已经有企业和该公司达成了协议或默契,已经停止使用了彩色墙衬。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会长贾中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是最核心的技术,家装界出现专利是好事情。专利问题在中国是个普遍问题,关键是一个观念的扭转,专利技术是可以花钱来买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秘书长张仁表示,以前我们这个行业在专利意识方面比较淡薄,这次算是给我们的企业上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课。北京市家居协会市场分会秘书长刘晨则说,在新工艺、新材料上的研发能起到带动、提高家装行业工程品质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研究论文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还要论文的格式!!要不要替你入洞房?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研力量的增强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多,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等学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在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作用认识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定性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法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多个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002年科技部将专利战略列入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之一,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在2004年1月举行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引入了契约制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采取契约方式明确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对外合作的优势地位。� 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内法规条例,都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战略,关系到高校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获取。[1]�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资产特性的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为优势学科的发展及特色研究方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下的拓展空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 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也必须适应这一大环境,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采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专利管理战略,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放弃等,以保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2],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政策尤其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鼓励政策过多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专利申请上,还要强调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有实施的价值。要加强科研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融于科研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过程包括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形成、评价及其转化等。传统的科研管理依照项目研发的自然流程大致分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评审(鉴定)和奖励、转化推广三阶段为主线的管理模式,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被纳入成果管理。在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等具体工作环节通常缺少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速,科技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增加。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将知识产权激励与保障作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作用,运用在科技管理全过程中,用新的管理理念来带动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4],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具体环节相结合。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技计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863”、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1.在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发明人公开创新技术信息为条件,获得法定机构授予独占权的法律制度。据统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世界上95%以上的最新发明成果,通过查阅专利文献,有助于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案及科技创新目标,规避他人专利技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知识产权动态�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水平的动向,充分估计自己的研究项目,了解其创造性、新颖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及日后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并选择正确的创新方法和途径,不但可以大量节约科技经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而且也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研制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研究内容。如果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定程序,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具备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此后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技术论文,否则专利申请将会失去“新颖性”。�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及权利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承认和界定其具有所有权属性,明确产权归属,是激励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性的权利,为创新技术的市场回报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发明者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使技术成果成为资产,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评估作价,参与经营和分配。[5]� 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高校及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技术贸易、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还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或与企业或个人合办公司,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除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之外,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还提高了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以及奖励的比例,并允许用股权形式给予奖酬。�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技术转让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为双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平等互利的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知识产权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变,有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交换机制下的规范运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创新技术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尽快将技术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否则,创新的科技成果将可能会失去商业价值,无法获得创新技术的回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能仅看到创新性,而要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项目研发过程的三个环节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对知识产权管理要有明确可操作的措施,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紧密联系市场需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市场前景广阔和效益明显的专利,才可能得到实施。� 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针对性、积极性。� 提高知识产权地位,完善激励政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真正建立一整套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把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加速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给予确认,成为最为直接的创新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激励具有法定性、持久性和稳定性。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到科研各个环节中,跟踪科研进程,利用专利文献,不断发掘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里强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是从知识管理角度来谈的,并不是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舆论十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能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然最好,因为它是“企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对许多企业而言,不大可能拥有足够“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本企业市场竞争的筹码,而更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有能力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为本企业服务,这一工作与强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的确是更大量、更直接和更经常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企业知识管理关注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在企业看来,知识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在专利权中,广东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全国排名第一,其中以外观专利为最,而市场潜在价值最大的发明专利广东排位就比较靠后。不言而喻,发明专利难度最大,要求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专利都是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区隔和自身定位的产物,那发明专利就是这一市场中最耀眼的明珠,因为它可能产生较高的附加值。以我们目前的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口径,很难找到企业对专利利用情况的反映。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专利有市场意义并被真正开发和转让,对企业自身来说,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比重视专利的申报和审批更具实质意义。企业的知识管理要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关注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其最终目的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找出以何种方式、何种策略、何种成本获取和应用这些专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技术秘密是比专利更具市场商业价值的东西。因为技术秘密的独特要求比专利要高得多,申请专利要“适度公开”,技术秘密适度公开就有很大的泄密可能性,因此这类技术均不申请专利,也不转让出售,最多以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附着于某些关键的产品身上。你要买这些产品,就必须连同技术秘密一起购买。除非你自己能够做出同样的产品。从企业知识管理的角度看技术秘密问题,我们同样认为其核心是它的低成本获取以及如何运用其市场价值。 商标权的运用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国内、国外商标制度不尽相同,“ 注册在先”、“使用在先”都有明确的法律认定。企业应当学习主要贸易对手国度的商标法规。 对著作权的运用与保护,较多的涉及IT业(信息产业)。对诸如软件的版权问题,有些可以在工业产权里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可以在著作权里找到法律依据。对IT行业来说,不但要关注产品开发后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还要充分注意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是把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知识的获取目标,它与企业吸收外显的知识、挖掘内隐的知识一起,有机地构成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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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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