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元素周期律研究比较论文

发布时间:

元素周期律研究比较论文

元素周期表是元素周期律用表格表达的具体形式,它反映元素原子的内部结构和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的规律。元素周期表简称周期表。元素周期表有很多种表达形式,目前最常用的是维尔纳长式周期表。元素周期表有7个周期,有16个族和4个区。元素在周期表中的位置能反映该元素的原子结构。周期表中同一横列元素构成一个周期。同周期元素原子的电子层数等于该周期的序数。同一纵行(第Ⅷ族包括3个纵行)的元素称“族”。族是原子内部外电子层构型的反映。例如外电子构型,IA族是ns1,IIIA族是ns2 np1,O族是ns2 np6, IIIB族是(n-1) d1 us2等。元素周期表能形象地体现元素周期律。根据元素周期表可以推测各种元素的原子结构以及元素及其化合物性质的递变规律。当年,门捷列夫根据元素周期表中未知元素的周围元素和化合物的性质,经过综合推测,成功地预言未知元素及其化合物的性质。现在科学家利用元素周期表,指导寻找制取半导体、催化剂、化学农药、新型材料的元素及化合物。 横着看叫周期,是指元素周期表上某一横列元素最外层电子从1到8的一个周期循环 竖着看叫族,是指某一竖列元素因最外层电子数相同而表现出的相似的化学性质 主族元素是只有最外层电子没有排满的,但是副族有能级的跃迁,次外层电子也没排满。去找本高一的化学课本都有阿 在门捷列夫编制的周期表中,还留有很多空格,这些空格应由尚未发现的元素来填满。门捷列夫从理论上计算出这些尚未发现的元素的最重要性质,断定它们介于邻近元素的性质之间。例如,在锌与砷之间的两个空格中,他预言这两个未知元素的性质分别为类铝和类硅。就在他预言后的四年,法国化学家布阿勃朗用光谱分析法,从门锌矿中发现了镓。实验证明,镓的性质非常象铝,也就是门捷列夫预言的类铝。镓的发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充分说明元素周期律是自然界的一条客观规律;为以后元素的研究,新元素的探索,新物资、新材料的寻找,提供了一个可遵循的规律。元素周期律象重炮一样,在世界上空轰响了!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律并不是完整无缺的。一八九四年,惰性气体氛的发现,对周期律是一次考验和补充。一九一三年,英国物理学家莫塞莱在研究各种元素的伦琴射线波长与原子序数的关系后,证实原子序数在数量上等于原子核所带的阳电荷,进而明确作为周期律的基础不是原子量而是原子序数。在周期律指导下产生的原于结构学说,不仅赋予元素周期律以新的说明,并且进一步阐明了周期律的本质,把周期律这一自然法则放在更严格更科学的基础上。元素周期律经过后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865年,纽兰兹正在独立地进行化学元素的分类研究,在研究中他发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当元素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时,每隔8个元素,元素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就会重复出现。由此他将各种元素按着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形成了若干族系的周期。纽兰兹称这一规律为“八音律”。这一正确的规律的发现非但没有被当时的科学界接受,反而使它的发现者纽兰兹受尽了非难和侮辱。直到后来,当人人已信服了门氏元素周期之后才警醒了,英国皇家学会对以往对纽兰兹不公正的态度进行了纠正。门捷列夫在元素周期的发现中可谓是中流砥柱,不可避免地,他在研究工作中亦接受了包括自己的老师在内的各个方面的不理解和压力。 门捷列夫仔细研究了63种元素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又经过几次并不满意的开头之后,他想到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对元素进行系统的分类。门捷列夫准备了许多类似扑克牌一样的卡片,将63种化学元素的名称及其原子量、氧化物、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分别写在卡片上。门捷列夫用不同的方法去摆那些卡片,用以进行元素分类的试验。最初,他试图像德贝莱纳那样,将元素分分为三个一组,得到的结果并不理想。他又将非金属元素和金属元素分别摆在一起,使其分成两行,仍然未能成功。他用各种方法摆弄这些卡片,都未能实现最佳的分类。 1869年3月1日这一天,门捷列夫仍然在对着这些卡片苦苦思索。他先把常见的元素族按照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拼在一起,之后是那些不常见的元素,最后只剩下稀土元素没有全部“入座”,门捷列夫无奈地将它放在边上。从头至尾看一遍排出的“牌阵”,门捷列夫惊喜地发现,所有的已知元素都已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并且相似元素依一定的间隔出现。 第二天,门捷列夫将所得出的结果制成一张表,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化学元素周期表。在这个表中,周期是纵行,族是横行。在门捷列夫的周期表中,他大胆地为尚待发现的元素留出了位置,并且在其关于周期表的发现的论文中指出:按着原子量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各种元素,在原子量跳跃过大的地方会有新元素被发现,因此周期律可以预言尚待发现的元素。 事实上,德国化学家迈尔早在1864年就已发明了“六元素表”,此表已具备了化学元素周期表早几个月,迈尔又对“六元素表”进行了递减,提出了著名的《原子体积周期性图解》。该图解比门氏的第一张化学元素表定量化程度要强,因而比较精确。但是,迈尔未能对该图解进行系统说明,而该图解侧重于化学元素物理性质的体现。 1871年12月,门捷列夫在第一张元素周期表的基础上进行增益,发表了第二张表。在该表中,改竖排为横排,使用一族元素处于同一竖行中,更突出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至此,化学元素周期律的发现工作已圆满完成。 客观上来说,迈尔和门捷列夫都曾独自发现了元素的周期律,但是由于门捷列夫对元素周期律的研究最为彻底,故而在化学界通常将周期律称为门捷列夫周期律。 我要加分啊希望采纳

问题提出 19世纪60年代,化学家已经发现了60多种元素,并积累了这些元素的原子量数据,为寻找元素间的内在联系创造必要的条件.俄国著名化学家门捷列夫和德国化学家迈耶尔等分别根据原子量的大小,将元素进行分类排队,发现元素性质随原子量的递增呈明显的周期变化的规律.1868年,门捷列夫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发现了自然界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律—元素周期规律.这个规律的发现是继原子-分子论之后,近代化学史上的又一座光彩夺目的里程碑,它所蕴藏的丰富和深刻的内涵,对以后整个化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具有普遍的知道意义.1869年,门捷列夫提出第一张元素周期表,根据周期律修正了铟、铀、钍、铯等9种元素的原子量;他还预言了三种新元素及其特性,并暂时取名为类铝、类硼、类硅,这就是1871年发现的镓、1880年发现的钪和1886年发现的锗.这些新元素的原子量、密度和物理化学性质都与门捷列夫的预言惊人相符,周期律的正确性由此得到了举世公认.结合元素周期表, 【元素周期律的本质】元素核外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决定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 【元素周期律的本质】元素核外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决定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内容一:关于原子半径的研究 同一周期(稀有气体除外),从左到右,因为原子核电荷数大的对电子的吸引力打,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原子的半径递减;同一族中,从上到下,因为原子电子层数的变化,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原子半径递增。内容二:元素的金属性和非金属性 金属性是指金属元素的原子失电子的能力。 非金属性包括很多方面:元素的原子得电子的能力,氢化物的稳定性,最高价氧化物水化物酸性强弱等.它包含了原子得电子的能力(氧化性),但比氧化性的含义更为广泛.根据实验所得结论,位于同一主族的元素,(如:实验中Na与K与水的反应,K比Na要激烈)周期较大的元素金属性强,非金属性弱,根据物理知识猜测原因:核外电子数越多,每个电子受到的作用力越小,就越容易失去电子。位于同一周期的元素,(如:实验中Na与Mg与水的反应,Mg要加热才能反应)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的金属性递减,因为核外电子数的增加,元素在电子得失的过程当中更倾向于得到电子。 至此,可以得出,金属性最强的非放射性元素是铯(Cs),非金属性最强的元素是氟(F)内容三:单质及简单离子的氧化性与还原性 与元素的金属性和非金属性的递变规律相似,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增强,还原性减弱;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减弱,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增强。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减弱,还原性增强;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增强,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减弱。 所以,结合金属性和非金属性的递变规律,可以得出结论:元素单质的还原性越强,金属性就越 强;单质氧化性越强,非金属性就越强。内容四:最高价氧化物所对应的水化物的酸碱性 最高价氧化物所对应的水化物的酸碱性是非金属性的一种表现,所以他的递变规律与非金属性的递变规律相似: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增强,还原性减弱;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减弱,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增强。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减弱,还原性增强;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增强,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减弱。内容五:单质与氢气化合的难易程度单质与氢气化合的难易程度也是非金属性的表现之一,所以可以得出: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与氢气化合越容易;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与氢气化合越难。内容六: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根据非金属性的递变规律,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增强;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减弱

元素周期律的发现及元素周期表的建立和完善 元素周期律是指元素的性质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而呈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元素周期律是自然科学特别是化学学科中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它的发现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重大成就,对化学以致整个自然科学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元素周期律及元素周期表的建立和发展,使之具有如今的面貌,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⑴之间的激烈斗争过程。自1661年英国化学家波义尔发表《怀疑的化学家》一书。提出元素概念,“把化学确立为科学”⑵以来,在整整一个半世纪中,由于形而上学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了统治地位,再加上当时所提供的实践资料也不充分。直到1800年,人们总共才发现了28种元素,因而元素间相互联系的辨证性质还不可能被揭露出来,化学工作者只好把多种多样的化学元素看作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对元素进行孤立,割裂的研究,从事着对化学元素的简单堆积。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也大踏步地前进了。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自然科学的一系列重大发现,打开了一个又一个缺口,弄得百孔千疮。几十种元素间孤立无关的传统观念,也开始引起人们的怀疑。1815年,普劳特提出“氢原子构成一切元素”的假说,说明元素间不是绝对毫无联系的。由于当时认为氢元素的原子量为1,无法解释像Cl(相对原子质量为)等这样一些带小数的原子量,因而普劳特的看法未能被同时代的人所接受。但是,他认为元素间有联系的思想是可贵的,对以后的工作具有积极影响。普劳特以后的几十年间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特别是人们把电力应用于化学,发现了电解的方法,以及人们利用光谱分析仪器观察了各种元素的光谱之后,不断发现了一些新的化学元素,认识了它们的基本化学性质,揭露元素间具有相互联系的感性材料愈来愈丰富。到1869年,人类已知63种元素,并积累了不少关于这些元素的物理、化学性质的资料。因此,人们产生了整理和概括这些感性资料的迫切要求。在寻找元素性质间的内在联系的同时,提出了将元素进行分类的各种学说。1829年,德柏莱纳⑶把当时54种元素中的15种,按元素间的类似性分成五组,提出了“三素组”的假设⑷。认为一组中的三个元素不仅性质相似,而且原子量的大小也是有规律的,中间元素的原子量,等于前后两个元素的原子量的算术平均值。这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元素的原子量和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1826年,尚古都在圆柱上制成了一个螺旋图。将元素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在螺旋线上,结果性质相似的元素都在同一垂线上。第一次暗示了周期的概念。1864年,德国人迈耶尔⑸发表了《六元素表》。在表中,他跟据相对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把性质相私的元素六种、六种进行分族。但《六元素表》包括的元素并不多,还不及当时已经知道的元素的一半。1865年,英国人纽兰兹⑹把当时已经知道的元素按相对原子质量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发现从任意一种元素算起,每到第八种元素就和第一种元素的性质相似,犹如八度音节一样,他把这个规律叫做“八音律”,但是,由于他没有充分估计到当时的相对原子质量测定可能有错误,而是机械地按照相对原子质量有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他也没考虑到还未被发现的元素,没有为这些元素留下空位。因此,他按“八音律”排的元素在很多地方是混乱的,没有能正确地揭示出元素间的内在联系的规律。至1869年,总共已有63种化学元素被人们发现,其中金属48种,非金属15种占天然元素的三分之二,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⑺在前人的工作基础上,仔细研究了各种元素的颜色、沸点、比重、硬度、导电性、磁性、导热性、原子量等各种性质,分析总结了很多试验数据,对大量的感性材料,经过一番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改造和处理。他把当时已知的63种元素的名称,原子量,氧化物以及各种物理与化学性质,分别写在各元素的卡片上。他在排列这些卡片时,不仅根据元素的原子量,而且很重视元素的性质及其与其它元素的联系。1869年2月,门捷列夫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把63种元素排列成几行,同时把各行中性质相似的元素左右对齐,当按原子量顺序安排的位置与元素的顺序发生冲突时,他遵从元素的性质而换掉位置,或者留下空位,这样使每一横排化学元素的性质相近,每一纵行化学元素变化也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1869年在俄国物理化学会议上提出了“元素性质对于原子量依赖关系”的论文,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制定了元素周期表⑻。论文中包括下列几个要素:⑴元素如果按原子量的大小排列起来,其性质呈现着明显的周期性。⑵原子量的大小决定元素的特征,正像质点的大小决定复杂物质的性质一样。因此,例如相似的S和Te的化合物、Cl和I的化合物等,也呈现着极明显的差别。⑶应该预料到许多未知的单质的发现,例如类铝和类硅的元素,其原子量在65~67之间。⑷知道了某元素的同类元素的原子量,有时可以修正该元素的原子量。几乎和门捷列夫同时,迈耶尔也提出了类似的元素周期律,并把元素排成一个表。指出“元素的性质为原子量的函数”,并以元素的原子量为横坐标,原子体积为纵坐标,绘制了原子体积曲线。结果,类似的元素在这条曲线上都占有类似的元素在这条曲线上都占有类似的位置,显示出各元素的原子体积和原子量函数关系。元素周期律虽已被门捷列夫揭示出来,公布于世,但并没有完全被承认甚至连他的导师齐宁也笑他是不务正业。在人们的冷漠和嘲笑中,1871年,门捷列夫改进和充实了他1869年制定的元素周期表,今儿发表了⑼《化学元素的同周期性依赖关系》一文,将元素分成八族,同迈耶尔一样划分了主族和副族。同时他以元素周期表为基础,不顾当时公认的原子量,改排了某些元素(Os,Ir,Pt,Au;Te,I;Ni,CO)的位置,校正了一系列元素(Sn,La,Ce,T,V等)的原子量。最后,相应于周期表中的空位,门捷列夫预言新元素:类铝,类硼和类硅的存在及其性质。四年之后布阿博德朗发现了元素镓,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铝。再过四年,尼尔逊发现了元素钪,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硼,又过七年,温克莱尔发现了元素锗,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硅。在大量铁的事实面前,元素周期律才被举世公认。门捷列夫工作的成功,引起了科学界的震动。人们为了纪念他的功绩,就把元素周期律和元素周期表称为门捷列夫元素周期律和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门捷列夫揭示的元素内在联系的规律不是初步的,他未能认识到形成元素性质周期性变化的基本原因。但应当指出,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律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元素周期表,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还存在不少问题。如:H与Li之间是否还有元素存在?碲(128)和碘(127)等为什么要颠倒排列?稀土元素的数目到底有多少?它们在表中的位置应如何排列?元素的性质随原子量的增加呈现周期性的原因何在?等等。在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周期律由遇到一个严重考验。雷姆赛在1894年发现了惰性气体氩。氩的原子量是。应排在钾()和钙()之间,但这里没有留下空位。这一新发现与已经确定的东西发生了抵触,当时仍然有人主张把氩排在钾的前面,也有些人在这新的矛盾面前,竟然怀疑起事实的正确性来,认为氩和后来发现的氦不是化学元素,而是气体混合物,企图以此来解决氩和钾在原子量上的矛盾。1895年雷姆赛又在地球上发现了另一个惰性气体氦。由于氩和氦的性质很相似,又与周期表中以发现的其他元素的性质相差很大,因此使人们设想氦和氩可能是另一族元素,这就使周期表又增添了一个新的“O”族。新的空位有促进了其他惰性气体元素的发展。雷姆赛于1898年又发现了氪,氖和氙,道纳于1900年发现了氡,这些新的科学成果,使周期律逐步地更加完善了。周期律的又一次发展,是自1911年卢瑟福提出原子有核的模型后,莫斯莱于1913年应用X射线的试验方法,测定了元素的原子核所带的正电荷数目——原子序数的工作,发现了原子序数定律。指出:作为周期律的真正基础不是原子量,而是元素原子的核电荷数。这是周期律的一个重要进展,它把元素性质变化的周期性与元素原子的核电荷数联系起来了。解决了若干不按原子量排列的矛盾,如钴()和镍(),碲()和碘(),氩()和钾()的倒置等。也解决了氢与氦之间不可能再有其他元素的问题。原子量和原子序数增长次序的不一致,又被后来同位素的发现所解决。周期律的第三次大的发展,是波尔于1913年引用了量子理论,得到了电子在原子中的分布具有层状结构的结论。1916年索麦菲提出了轨道分层的理论,并引用了轨道在电磁场中量于化取向的概念。1925年泡利提出两个电子不能共处于同一量子状态上的不相容原理,规定了每个分层中的最高电子数⑽,确立了每个电子在原子中的状态被四个量子数描述,而在同一原子中不能有四个量子数相同的两个电子存在。量子力学的法展,进一步详细的阐明了原子中电子的层状结构。这就揭示了:元素性质呈周期性变化的原因是由于原子的电子层结构呈周期性的变化。一般讲周期律时,都是按周期方向指出元素性质变化的周期性。但是,早在1887年巴扎罗夫就指出:在元素周期表的族中,元素原子量的大小发生周期性的变化。1915年比隆在“第二周期性现象”和其他的一系列工作中,研究了在同周期表的族中元素某些性质非单调呈锯齿形的周期性变化。使我们对周期表,周期律的认识又加深了一步。近几十年来,大量超轴元素的成名⑾,又使周期表获得了新鲜的内容。总之,周期律和周期表自1869年诞生至今的一百多年来,绝对不是固定不变、原封不动的,而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得到修改、充实和发展,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就是今天的周期表⑿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更不能永远停止在一个水平上。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元素周期律必然会更加完善、充实。

元素周期表的研究与发展论文

现代化学的元素周期律是1869年俄国科学家门捷列夫(Dmitri Mendeleev)首创的,他将当时已知的63种元素依相对原子质量大小并以表的形式排列,把有相似化学性质的元素放在同一列,制成元素周期表的雏形。经过多年修订后才成为当代的周期表。在周期表中,元素是以元素的原子序排列,最小的排行最先。表中一横行称为一个周期,一列称为一个族。 原子半径由左到右依次减小,上到下依次增大。在化学教科书和字典中,都附有一张“元素周期表(英文:the periodic table)”。这张表揭示了物质世界的秘密,把一些看来似乎互不相关的元素统一起来,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自然体系。它的发明,是近代化学史上的一个创举,对于促进化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看到这张表,人们便会想到它的最早发明者——门捷列夫。1869年,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按照相对原子质量由小到大排列,将化学性质相似的元素放在同一纵行,编制出第一张元素周期表。元素周期表揭示了化学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成为化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随着科学的发展,元素周期表中未知元素留下的空位先后被填满。当原子结构的奥秘被发现时,编排依据由相对原子质量改为原子的质子数﹙核外电子数或核电荷数﹚,形成现行的元素周期表。按照元素在周期表中的顺序给元素编号,得到原子序数。原子序数跟元素的原子结构有如下关系:质子数=原子序数=核外电子数=核电荷数利用周期表,门捷列夫成功的预测当时尚未发现的元素的特性(镓、钪、锗)。1913年英国科学家莫色勒利用阴极射线撞击金属产生射线X,发现原子序越大,X射线的频率就越高,因此他认为核的正电荷决定了元素的化学性质,并把元素依照核内正电荷(即质子数或原子序)排列。后来又经过多名科学家多年的修订才形成当代的周期表。元素周期表中共有118种元素。将元素按照相对原子质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并将化学性质相似的元素放在一个纵列。每一种元素都有一个序号,大小恰好等于该元素原子的核内质子数,这个序号称为原子序数。在周期表中,元素是以元素的原子序排列,最小的排行最前。表中一横行称为一个周期,一列称为一个族(8、9、10纵行为一个族)。 原子的核外电子排布和性质有明显的规律性,科学家们是按原子序数递增排列,将电子层数相同的元素放在同一行,将最外层电子数相同的元素放在同一列。元素周期表有7个周期,16个族。每一个横行叫作一个周期,每一个纵行叫作一个族。这7个周期又可分成短周期(1、2、3)、长周期(4、5、6、7)。共有16个族,又分为7个主族(ⅠAⅡA ⅢA ⅣA ⅤA ⅥA ⅦA), 7个副族(ⅠB ⅡB ⅢB ⅣB ⅤB ⅥB ⅦB),一个第Ⅷ族(包括三个纵行),一个零族。元素在周期表中的位置不仅反映了元素的原子结构,也显示了元素性质的递变规律和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称为化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同一周期内,从左到右,元素核外电子层数相同,最外层电子数依次递增,原子半径递减(零族元素除外)。失电子能力逐渐减弱,获电子能力逐渐增强,金属性逐渐减弱,非金属性逐渐增强。元素的最高正氧化数从左到右递增(没有正价的除外),最低负氧化数从左到右递增(第一周期除外,第二周期的O、F元素除外)。同一族中,由上而下,最外层电子数相同,核外电子层数逐渐增多,原子序数递增,元素金属性递增,非金属性递减。 元素周期表的意义重大,科学家正是用此来寻找新型元素及化合物。2015年12月31日美国《科学新闻》双周刊网站发表了题为《四种元素在元素周期表上获得永久席位》的报道。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宣布俄罗斯和美国的研究团队已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发现了115、117和 118号元素。此外,该联合会已认可日本理化学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发现了113号元素。两个研究团队通过让质量较轻的核子相互撞击,并跟踪其后产生的放射性超重元素的衰变情况,合成了上述四种元素。IUPAC执行理事林恩·瑟比说,有关确认新元素的报告将于2016年初公布。官方对这些元素的认可意味着它们的发现者有权为其命名并设计符号。113号元素将成为首个由亚洲研究人员发现并命名的元素。 2015年12月30日,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宣布第113,115,117,118号元素存在,它们将由日本、俄罗斯和美国科学家命名。IUPAC官方宣布,元素周期表已经加入4个新元素,自此,周期表的第7行就完整了。

门捷列夫1871年发表的元素周期表, 1913年,莫斯莱(H.Moseley)以x射线谱为基础排列周期表的元素,从此核电荷数 代替原子量作为元素分类的基础,使周期律中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下子得到答案.目前人 们对发现新元素的研究工作表明:元素周期表知识还有待后人的不断发展。 1986年中国人山西大宁太古-贾宝良结合国际电离势实验值,试图描述周期表相邻元素间的定量方程. 作者贾宝良旨在研究(不同种类)相邻元素相同亚层的电子相关性质,而不像以往仅仅限于同一种 元素原子内电子的相互作用.从总结现代原子电离势实验数据的规律性出发,发现了周期表相邻 元素电子间的相关性方程 ,文中运用“相对论效应”,“原子轨道能量变化图 解释了一些元素的部分电离势国际实验 值在本文相关性中表现出的客观反常因素.文章认为演化至今的不同种类元素,都是某种普遍 相关联系和不断发展的产物。贾宝良认为:1.原子结构的电子壳排列与周期表相邻元素电离时表现出的“相关性”是有内在联系 的,正像单个元素在周期表中的“位置”与单个电子在原子壳内的“位置”之间存在深刻联 系一样,元素按门捷列夫和莫斯莱的周期体系有规律的排列,导致了关于电子在原子核外按 “元素相邻相关性”排列. 2.元素之所以与它相邻的周期表元素之间要遵循某一“相关性”制约,正是由于它的电子 的某种性质与它相邻元素电子的某种性质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并同时共存于该“域”内. 电子电离势揭示的“域”的相关性规律,必将成为我们认识“域”的一个入口处。 这也正是元素周期表的现代发展。贾宝良的这一相关性常数K的发现及结论将对后来30年来科学界准确计算H原子轨道能及准确预测未知元素电离能,和建立稀土元素的相关性方程及诸多领域的相关性研究起到了奠基式的作用。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元素周期表的发展历程意义所在。

贾宝良

元素周期律的发现是许多科学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1789年,拉瓦锡出版的《化学大纲》中发表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元素表》,在这张表中,他将当时已知的33种元素分四类。 1829年,德贝莱纳在对当时已知的54种元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之后,提出了元素的三元素组规则。他发现了几组元素,每组都有三个化学性质相似的成员。并且,在每组中,居中的元素的原子量,近似于两端元素原子量的平均值。 1850年,德国人培顿科弗宣布,性质相似的元素并不一定只有三个;性质相似的元素的原子量之差往往为8或8的倍数。 1862年,法国化学家尚古多创建了《螺旋图》,他创造性地将当时的62种元素,按各元素原子量的大小为序,标志着绕着圆柱一升的螺旋线上。他意外地发现,化学性质相似的元素,都出现在同一条母线上。 1863年,英国化学家欧德林发表了《原子量和元素符号表》,共列出49个元素,并留有9个空位。 上述各位科学家以及他们所做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是一个前期的准备,但是这些准备工作是不可缺少的。而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德国化学家迈尔和英国化学家纽兰兹在元素周期律的发现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865年,纽兰兹正在独立地进行化学元素的分类研究,在研究中他发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当元素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时,每隔8个元素,元素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就会重复出现。由此他将各种元素按着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形成了若干族系的周期。纽兰兹称这一规律为“八音律”。这一正确的规律的发现非但没有被当时的科学界接受,反而使它的发现者纽兰兹受尽了非难和侮辱。直到后来,当人人已信服了门氏元素周期之后才警醒了,英国皇家学会对以往对纽兰兹不公正的态度进行了纠正。门捷列夫在元素周期的发现中可谓是中流砥柱,不可避免地,他在研究工作中亦接受了包括自己的老师在内的各个方面的不理解和压力。 门捷列夫生于1834年,10岁之前居住于西伯利亚,在一个政治流放者的指导下,学习科学知识并对其产生了极大兴趣。1847年,失去父亲的门捷列夫随母亲来到披得堡。1850年,进入中央师范学院学习,毕业后曾担任中学教师,后任彼得堡大学副教授。 1867年,担任教授的门捷列夫为了系统地讲好无机化学课程中,正在着手著述一本普通化学教科书《化学原理》。在著书过程中,他遇到一个难题,即用一种怎样的合乎逻辑的方式来组织当时已知的63种元素。 门捷列夫仔细研究了63种元素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又经过几次并不满意的开头之后,他想到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对元素进行系统的分类。门捷列夫准备了许多类似扑克牌一样的卡片,将63种化学元素的名称及其原子量、氧化物、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分别写在卡片上。门捷列夫用不同的方法去摆那些卡片,用以进行元素分类的试验。最初,他试图像德贝莱纳那样,将元素分分为三个一组,得到的结果并不理想。他又将非金属元素和金属元素分别摆在一起,使其分成两行,仍然未能成功。他用各种方法摆弄这些卡片,都未能实现最佳的分类。 1869年3月1日这一天,门捷列夫仍然在对着这些卡片苦苦思索。他先把常见的元素族按照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拼在一起,之后是那些不常见的元素,最后只剩下稀土元素没有全部“入座”,门捷列夫无奈地将它放在边上。从头至尾看一遍排出的“牌阵”,门捷列夫惊喜地发现,所有的已知元素都已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并且相似元素依一定的间隔出现。 第二天,门捷列夫将所得出的结果制成一张表,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化学元素周期表。在这个表中,周期是横行,族是纵行。在门捷列夫的周期表中,他大胆地为尚待发现的元素留出了位置,并且在其关于周期表的发现的论文中指出:按着原子量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各种元素,在原子量跳跃过大的地方会有新元素被发现,因此周期律可以预言尚待发现的元素。 事实上,德国化学家迈尔早在1864年就已发明了“六元素表”,此表已具备了化学元素周期表早几个月,迈尔又对“六元素表”进行了递减,提出了著名的《原子体积周期性图解》。该图解比门氏的第一张化学元素表定量化程度要强,因而比较精确。但是,迈尔未能对该图解进行系统说明,而该图解侧重于化学元素物理性质的体现。 1871年12月,门捷列夫在第一张元素周期表的基础上进行增益,发表了第二张表。在该表中,改竖排为横排,使用一族元素处于同一竖行中,更突出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至此,化学元素周期律的发现工作已圆满完成。 客观上来说,迈尔和门捷列夫都曾独自发现了元素的周期律,但是由于门捷列夫对元素周期律的研究最为彻底,故而在化学界通常将周期律称为门捷列夫周期律。

元素周期律,指元素的性质随着元素的原子序数(即原子核外电子数或核电荷数)的增加呈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周期律的发现是化学系统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基本概念

元素的物理、化学性质随原子序数逐渐变化的规律叫做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律由门捷列夫首先发现,并根据此规律创制了元素周期表。   结合元素周期表,元素周期律可以表述为:   随着原子序数的增加,元素的性质呈周期性的递变规律: 在同一周期中,元素的金属性从左到右递减,非金属性从左到右递增, 在同一族中,元素的金属性从上到下递增,非金属性从上到下递减; 同一周期中,元素的最高正氧化数从左到右递增(没有正价的除外),最低负氧化数从左到右逐渐增高; 同一族的元素性质相近。 主族元素同一周期中,原子半径随着原子序数的增加而增加。 同一族中,原子半径随着原子序数的增加而减小。如果粒子的电子构型相同,则阴离子的半径比阳离子大,且半径随着电荷数的增加而减小。(如O2->F->Na+>Mg2+)

发现

19世纪60年代,化学家已经发现了60多种元素,并积累了这些元素的原子量数据,为寻找元素间的内在联系创造必要的条件.俄国著名化学家门捷列夫和德国化学家迈耶尔等分别根据原子量的大小,将元素进行分类排队,发现元素性质随原子量的递增呈明显的周期变化的规律.1868年,门捷列夫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发现了自然界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律—元素周期规律.这个规律的发现是继原子-分子论之后,近代化学史上的又一座光彩夺目的里程碑,它所蕴藏的丰富和深刻的内涵,对以后整个化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具有普遍的知道意义.1869年,门捷列夫提出第一张元素周期表,根据周期律修正了铟、铀、钍、铯等9种元素的原子量;他还预言了三种新元素及其特性,并暂时取名为类铝、类硼、类硅,这就是1871年发现的镓、1880年发现的钪和1886年发现的锗.这些新元素的原子量、密度和物理化学性质都与门捷列夫的预言惊人相符,周期律的正确性由此得到了举世公认.

内涵

结合元素周期表,元素周期律可以表述为:元素的性质 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而呈周期性的递变规律。

本质

周期律

元素核外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决定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

内容

原子半径

同一周期(稀有气体除外),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原子的半径递减;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原子半径递增。   (注):阴阳离子的半径大小辨别规律   由于阴离子是电子最外层得到了电子 而阳离子是失去了电子   所以, 总的说来(同种元素)   (1) 阳离子半径<原子半径   (2) 阴离子半径>原子半径   (3) 阴离子半径>阳离子半径   (4)或者一句话总结,对于具有相同核外电子排布的离子,原子序数越大,其离子半径越小。(不适合用于稀有气体)

主要化合价(最高正化合价和最低负化合价)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的最高正化合价递增(从+1价到+7价),第一周期除外,第二周期的O、F元素除外;   最低负化合价递增(从-4价到-1价)第一周期除外,由于金属元素一般无负化合价,故从ⅣA族开始。   元素最高价的绝对值与最低价的绝对值的和为8

元素的金属性和非金属性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的金属性递减,非金属性递增;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的金属性递增,非金属性递减;

单质及简单离子的氧化性与还原性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增强,还原性减弱;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减弱,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增强。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的氧化性减弱,还原性增强;所对应的简单阴离子的还原性增强,简单阳离子的氧化性减弱。   元素单质的还原性越强,金属性就越强;单质氧化性越强,非金属性就越强。

最高价氧化物所对应的水化物的酸碱性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元素最高价氧化物所对应的水化物的酸性增强(碱性减弱);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元素最高价氧化物所对应的水化物的碱性增强(酸性减弱)。

单质与氢气化合的难易程度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与氢气化合越容易;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单质与氢气化合越难。

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

同一周期中,从左到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增强;   同一族中,从上到下,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减弱。   此外还有一些对元素金属性、非金属性的判断依据,可以作为元素周期律的补充:   随着从左到右价层轨道由空到满的逐渐变化,元素也由主要显金属性向主要显非金属性逐渐变化。   随同一族元素中,由于周期越高,价电子的能量就越高,就越容易失去,因此排在下面的元素一般比上面的元素更具有金属性。   元素的最高价氢氧化物的碱性越强,元素金属性就越强;最高价氢氧化物的酸性越强,元素非金属性就越强。   元素的气态氢化物越稳定,非金属性越强。   同一族的元素性质相近。   具有同样价电子构型的原子,理论上得或失电子的趋势是相同的,这就是同一族元素性质相近的原因。   以上规律不适用于稀有气体。   还有一些根据元素周期律得出的结论:   元素的金属性越强,其第一电离能就越小;非金属性越强,其第一电子亲和能就越大。   同一周期元素中,轨道越“空”的元素越容易失去电子,轨道越“满”的越容易得电子。

意义

元素周期律[1]是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也是无机化学的基础。各种元素形成有周期性规律的体系,成为元素周期系,元素周期表则是元素周期系的表现形式。   元素周期表是学习和研究化学的一种重要工具.元素周期表是元素周期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反映了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对元素的一种很好的自然分类.我们可以利用元素的性质、它在周期表中的位置和它的原子结构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来指导我们对化学的学习研究。   过去,门捷列夫曾用元素周期律来预言未知元素并获得了证实。此后,人们在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的指导下,对元素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物质结构理论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为新元素的发现及预测它们的原子结构和性质提供了线索。   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对于工农业生产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在周期表中位置靠近的元素性质相近,这样就启发了人们在周期表中一定的区域内寻找新的物质。   元素周期律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从自然科学方面有利地论证了事物变化中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性。   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揭示了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反映了元素性质与它的原子结构的关系,在哲学、自然科学、生产实践各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1)在哲学方面,元素周期律揭示了元素原子核电荷数递增引起元素性质发生周期性变化的事实,从自然科学上有力地论证了事物变化的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性。元素周期 表是周期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把元素纳入一个系统内,反映了元素间的内在联系,打破了曾经认为元素是互相孤立的形而上学观点。通过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的学 习,可以加深对物质世界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   (2)在 自然科学方面,周期表为发展物质结构理论提供了客观依据。原子的电子层结构与元素周期表有密切关系,周期表为发展过渡元素结构,镧系和锕系结构理论,甚至 为指导新元素的合成,预测新元素的结构和性质都提供了线索。元素周期律和周期表在自然科学的许多部门,首先是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地球化学等方面,都是 重要的工具。   (3)在生产上的某些应用   由于在周期表中位置靠近的元素性质相似,这就启发人们在周期表中一定的区域内寻找新的物质。   ①农药多数是含Cl、P、S、N、As等元素的化合物。   ②半导体材料都是周期表里金属与非金属接界处的元素,如Ge、Si、Ga、Se等。   ③催化剂的选择: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已发现过渡元素对许多化学反应有良好的催化性能。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些元素的催化性能跟它们的原子的d轨道没有充满有密切关系。于是,人们努力在过渡元素(包括稀土元素)中寻找各种优良催化剂。例如,目前人们已能用铁、镍熔剂作催化剂,使石墨在高温和高压下转化为金刚石;石油化工方面,如石油的催化裂化、重整等反应,广泛采用过渡元素作催化剂,特别近年来发现少量稀土元素能大大改善催化剂的性能。   ④耐高温、耐腐蚀的特种合金材料的制取:在周期表里从ⅢB到ⅥB的过渡元素,如钛、钽、钼、钨、铬,具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点。它们是制作特种合金的优良材料,是制造火箭、导弹、宇宙飞船、飞机、坦克等的不可缺少的金属。   ⑤矿物 的寻找:地球上化学元素的分布跟它们在元素周期表里的位置有密切的联系。科学实验发现如下规律:原子量较小的元素在地壳中含量较多,原子量较大的元素在地 壳中含量较少;偶数原子序的元素较多,奇数原子序的元素较少。处于地球表面的元素多数呈现高价,处于岩石深处的元素多数呈现低价;碱金属一般是强烈的亲石 元素,主要富集于岩石圈的最上部;熔点、离子半径、电负性大小相近的元素往往共生在一起,同处于一种矿石中。在岩浆演化过程中,电负性小的、离子半径较小 的、熔点较高的元素和化合物往往首先析出,进入晶格,分布在地壳的外表面。   有的科学家把周期表中性质相似的元素分为十个区域,并认为同一区域的元素往往是伴生矿,这对探矿具有指导意义。

简史

1829年,德国.德贝赖纳在研究元素的原子量与化学性质的关系时,发现有几个相似的元素组:①锂、钠、钾。②钙、锶、钡。③氯、溴、碘。④硫、硒、碲。⑤锰、铬、铁。同组元素的性质相似,中间元素的化学性质介于前后两个元素之间,它的原子量也差不多是前后两个元素的平均值。1862年,法国尚古多提出元素性质有周期性重复出现的规律,他创造了一种螺旋图,将62个元素按原子量大小循序标记在绕着圆柱体上升的螺线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某些性质相近的元素都出现在同一条母线上。1864年,英国W.奥德林发表了一张比较详细的周期表,表中的元素基本上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体现了元素性质随原子量递增会出现周期性的变化。他还在表中留下空位,认识到它们是尚未被发现但性质与同一横列元素相似的元素。1865年,英国.纽兰兹把当时已发现的元素按原子量大小顺序排列,发现从任意一个元素算起,每到第八个元素,就和第一个元素的性质相似,他把这个规律称为八音律。对元素周期律的发展贡献最大的当推俄国.门捷列夫和德国.迈尔。门捷列夫曾经收集了许多元素性质的数据,并加以整理,在这一过程中,他紧紧抓住元素的基本特征——原子量,探索原子量与元素性质的关系。他发现,如果把所有当时已知的元素按照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列起来,经过一定的间隔,元素的性质会呈现明显的周期性。1869年,他发表了第一张元素周期表,同年3月,他委托.缅舒特金在俄罗斯化学会上宣读了论文“元素属性和原子量的关系”,阐述了周期律的基本要点:   ①将元素按照原子量大小顺序排列起来,在性质上呈现明显的周期性。   ②原子量的大小决定元素的特性。   ③应该预料到许多未知元素的被发现。   ④当知道了某元素的同类元素后,有时可以修正该元素的原子量。   在这张周期表中,有4个位置只标出原子,在应该写元素符号的地方却打了一个问号。这是因为门捷列夫在设计周期表时,当他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将元素排列到钙(原子量为40)时,在当时已知的元素中,原子量比40大的元素是钛(原子量为50),这样,钙后面的一个元素似乎是钛。但是,门捷列夫发现,如果照这样的次序排列,钛就和铝属于同一族,实际上钛的性质并不与铝相似,而与铝的后面一个元素硅相似,因此他断定钛应该与硅属于同一族,在钙与钛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元素,虽然这个元素尚未被发现,但应该为它留出空位。根据同样理由,他认为在锌与砷、钡与钽之间也应留下空位,因此他预言了原子量为45、68、70的3种未知元素的性质,并命名为类硼、类铝、类硅。后来,这3种元素先后被发现,1875年布瓦博德朗发现的镓即类铝,1879年.尼尔松发现的钪即类硼,1886年C.温克勒尔发现的锗即类硅。这3种新发现的元素的性质与门捷列夫的预言很吻合, 证明了周期律的正确性。1870年迈尔发表了一张元素周期表,指出元素的性质是原子量的函数,他所依据的事实偏重元素的物理性质。他对于族的划分也比门捷列夫的周期表更加完善,例如将汞与镉、铅与锡、硼与铝列为同族元素。

周期规律

元素呈现种种物理性质上的周期性,例如随着元素原子序数的递增,原子体积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在化学性质方面,元素的化合价、电负性、金属和非金属的活泼性,氧化物和氢氧化物酸碱性的变迁,金属性和非金属性的变迁也都具有明显的周期规律。具体为:同一周期,核外电子层数相同;同一族,核外电子数相同(第一周例外)在同一周期中,这些性质都发生逐渐的变化,到了下一周期,又重复上一周期同族元素的性质。

应用

周期律在使化学知识特别是无机化学知识的系统化上起了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无机化合物的分类、性质、结构及其反应方面起了指导作用。周期律在指导原子核的研究上也有深刻的影响,放射性的位移定律就是以周期律为依据的,原子核的种种人工蜕变也都是按照元素在周期表中的位置来实现的。20世纪以后,新元素的不断发现,填充了周期表中的空位,科学家在周期律指导下,还合成了超铀元素,并发展了锕系理论。在原子结构的研究上,也获得了壳层结构的周期规律。   还用于在过渡元素(包括稀土元素)中寻找各种优良催化剂。例如,目前人们已能用铁、镍熔剂作催化剂,使石墨在高温和高压下转化为金刚石;石油化工方面,如石油的催化裂化、重整等反应,广泛采用过渡元素作催化剂,特别近年来发现少量稀土元素能大大改善催化剂的性能。在金属与非金属分界线附近寻找半导体材料,如:镓Ga,硅Si,硒Se等。在过渡元素中寻找耐高温、耐腐蚀的合金材料,如用于制火箭和飞机的钛Ti,钼Mo等元素。

【符号】

m X 的符号中,X表示某元素符号,a为元素名称,m为该元素的原子序数,n为该元素原子的相对原子质量,如:1 H   a 氢   n 

武汉归元寺与研究比较论文

分类: 社会民生 >> 宗教 解析: 南院的主体建筑是罗汉堂。说到罗汉堂,民间有这样的谚语:“上有宝光(成都),下有西园(苏州),北有碧云(北京),中有归元(武汉)”。意思是说,这四座寺院的五百罗汉堂最具有代表性,是佛教五百罗汉塑像艺术的精华。 关于五百罗汉的来历,在佛教中有多种说法:一是如《十诵律》中载,释迎在世时,常有五百弟子随侍听法传道。一是在释迦涅盘后,参加第一次结集或第四次结集的五百比丘。在《舍利弗问经》中又说,弗沙秘多罗王毁灭佛法后,有五百罗汉重兴圣教。唐玄奘《大唐西域记》中则记载:摩揭陀国有一千名佛僧,其中五百名是修成了正果的罗汉僧,另五百是凡夫僧,国王名叫无忧王,对他们都很敬仰。由于五百罗汉僧平时不露真相,无忧王不知道他们是罗汉增,只当一般佛僧看待。有位叫摩诃提婆的凡夫僧发表违背教规的言论,造成佛僧思想混乱,无忧王决定处死这一千名佛僧。这时,五百罗汉各显通,腾云驾雾而去,在迦湿弥罗国的一个山谷里隐居起来。无忧王知情后专程来道歉,并在国都按五百罗汉模样塑造了五百尊像。从此,五百罗汉像就流传下来,并传到中国。尽管说法不同,但罗汉被认为是“断尽烦恼,堪受世间供养之圣者”。 中国汉地佛教尊崇五百罗汉是从五代时开始的。当时,吴越王钱氏在天台山方广寺造五百铜罗汉。显德元年(954年),道潜禅师得吴越钱忠懿王的允许,在杭州净慈寺创建了五百罗汉堂。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造罗汉像五百一十六身(十六罗汉与五百罗汉),奉安于天台山寿昌寺,从此各地大寺院多建五百罗汉堂。关于五百罗汉的名号,五代时(复斋碑录》有关于天台山石桥寺五百罗汉的名号,今已不存。另有南宋绍光四年(1134年)工部郎高道素所录江阴军(乾明院五百罗汉尊号碑》,将五百罗汉一一起名造姓。佛教研究者认为,碑中所举五百罗汉的名号毫无典据,是宋人附会之谈而已。但此后,凡寺院建五百罗汉堂,皆援用其名。 归元寺的罗汉堂是一座新奇的艺术宝库。门前的门联是:“普天供应大阿罗汉;都离方广来往归元”。楹联是:“从白光开创以来,祖德惠灵长,迄今三百余年,重新广厦供罗汉;历同治中兴而后,人心沉弱,愿将二十八品,普济群生讲法华”。门联和橡联都是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曹生谦题写的。罗汉堂始建于清朝道光年间,咸丰二年(1852年),毁于兵燹,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重建,1902年完成,至今有二百年历史。罗汉堂布局成“田”字型建筑格局,“田”字四个口为四个小天井,给庞大深邃的殿堂提供了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罗汉依“田”字排列,殿堂里尽管安放了五百多尊塑像,却没有拥挤之感。这种建筑格局既巧妙又合理。 归元寺五百罗汉是湖北黄陂县王氏父子用九年时间塑成的。黄陂至今是湖北的雕塑之乡,有悠久的泥塑历史传统,技艺朔熟,艺人辈出。据《归元丛林罗汉碑记》,归元寺的五百罗汉,是以南岳衡山祝圣寺的五百罗汉石刻拓本为依据,进行加工提炼,创造而成的。工艺上采用“脱胎漆塑”,又称“金身托沙塑像”。先用泥胎塑成模型,然后用葛布生漆逐层沾贴套塑,称为漆布空塑,最后饰以金粉。它的特点是抗潮湿,防虫蛀,经久不变。两百年间罗汉堂几次受水灾侵袭,罗汉满堂漂,但水退后罗汉仍完好无损,可见雕塑工艺之高超。 走进罗汉堂,无不被它们的生动形象所感染。只见有的盘腿端坐,有的卧石看天,有的研读佛经,有的驱邪除恶。表情上,有的勇武,有的温良,有的天真憨厚,有的饱经沧桑,个个维妙维肖,活灵活现。如第463尊罗汉是飒陀怒尊者,四周有6个童子,为罗汉挖耳、掩嘴、遮眼等,称“六贼戏弥勒”。六贼即眼、耳、鼻、舌、身、意。它告诫佛门弟子,不要为凡情所染。塑像中把孩子的天真烂漫,娇稚顽皮和罗汉的慈祥憨厚的神态刻化得淋漓尽致,让人们从心底发出赞叹的笑声。 “数罗汉”是人们游罗汉堂的趣事。传说人们任意从一尊罗汉开始,顺序往下数完自己的现有的年龄,这最后一尊罗汉的身份、表情和动作,便可昭示数者的命运。这一活动为人们参观罗汉堂增添了不少乐趣。 罗汉堂外侧地藏殿内,供奉着地藏像,殿内的木刻神龛更为佳品,其间斗拱飞檐,鱼角搬爪,双凤朝阳,飞龙滚柱,浮雕垂栏,花草人物,均极为精巧玲成,为国内少有的艺术珍品。

1平常的寺庙,有专门的算命人。为各位游客解决烦恼。但是来这里的人,都是自己给自己算命。是怎么算呢?首先游客需要进入罗汉堂,这里有五百多尊中罗汉像,每一尊像的神情动作都不一样。然后他们从罗汉的左边数到右边或者相反方向。2数到与自己年龄一样的数就停下。然后看相应的罗汉的神情动作,来预测自己的命运。据说十分灵验,因此吸引了很多人去。大家没事可以去试试看。虽然不是全国闻名,但归元禅寺在武汉人的心里十分神圣,它还与宝通寺、正觉寺、溪莲寺、合称为武汉的四大丛林

自古以来寺庙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非常高的位置,更是一个神圣信仰的场所,每个人在寺庙里面都是毕恭毕敬的,每年都会有很多善男信女到寺庙里去烧香拜佛,乞求神灵保佑,有的还会抽签,去找寺庙里的高人给自己算命解签。然而在我国就有这么一个寺庙是非常神奇的,在这里面自己就能给自己算命。

我说的这个寺庙就是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归元禅寺,修建于清顺治15年间(公元1658年)。占地10公顷左右,里面建有殿舍两百多间,各种佛经七千多卷。

归元禅寺素有“汉西一境”之称,因其内部修建的人文雅静而得名,另外武汉市佛教协会也设在这里。与宝通寺、溪莲寺、正觉寺统称为武汉的四大丛林。归元禅寺同时还是汉族地区佛教的全国重点寺院,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寺庙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游客在这里可以自己给自己算命,尽管我国大力倡导破除封建迷信,但在旅游时这样操作一番,也是非常有乐趣的,而且还很灵验。门票仅仅需要20元,就可以占卜一下自己的命运,真的蛮有意思的。

游客们可以按着男左女右的顺序走进罗汉堂,然后就可以开始自己给自己算命,至于从哪一尊罗汉开始数数,这完全取决于你自己的喜好,你喜爱在哪一尊罗汉开始,那就可以从哪一尊罗汉数起,根据自己的年龄数,比如你现年26岁,那就数到第26尊罗汉为止。这样即便是同龄人,可每人数到的罗汉,都是不相同的。因此许多年轻人都说这种算命方法还是挺灵验的呢。

武汉归元寺知名度非常高,也是武汉及周边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寺庙,在晚清被光绪帝赐予题词和册封,成为正式的皇家寺庙,名气进一步增加,下面给大家分享详细的关于归元寺的介绍和评价。

该寺庙建于清顺治十五年,属于佛教禅宗五家七宗之一的曹洞宗,被称为“汉西一境”,与宝通寺、溪莲寺、正觉寺合称为武汉的四大丛林。跟国内大多数古刹一样,归元寺不仅成为旅游景点,商业气息也是非常浓郁。

从刚跨入寺门的时候,发现该寺庙很古朴,大概也是逢上周末,因此游客很多,形成一种香火极旺的局面。凡是开放的殿堂,都会碰到虔诚的香客在那磕头跪拜,其中属罗汉堂游人最是密集。整座寺院规模非常大,观赏性价值极高,其历史文化也相当深厚,寺院有不少文物古迹值得一探究竟。

该寺院是一座被皇家认可的寺院。光绪十三年,得到了清朝光绪皇帝敕赐的“归元禅寺”四字匾额以及《龙藏》一部。由此,提升了归元禅寺在佛教丛林之中的地位,从民间寺院变成了一座皇家寺院。如今,它是国家4A级景点。

不仅是香客们进香拜佛的宗教场所,也是游客游玩赏景的地方,归元禅寺门票并不贵,仅需10块钱(节假日20),游客不能自己携带香烛进入寺内,但寺内可免费提供香烛。

如果说去归元禅寺仅仅只是参观浏览,感受文物古迹的话,那么个人消费基本上是10元封顶。

但如果你有所求,其消费至少是在80块钱左右,寺院的吉祥钟一人5元,可敲三次,但比起吉祥钟,罗汉单片更受欢迎。

除了来旅游的人以外,不少香客是特地赶来归元寺数罗汉,为自己或家人祈福,我国民间有数罗汉的习俗,数到与自己年龄相符的罗汉,可以根据这尊罗汉的尊号、面貌、动作、习性与修为,卜测未来凶吉与命运。而归元禅寺的罗汉堂非常受欢迎,且香火相当旺盛,据悉也极为灵验。

该殿堂是在光绪二十八年重建,是寺院中最有声誉的建筑,距今近有200年历史了,该殿堂的建筑外观与其他殿堂比较起来,就显得颇为古旧,但丝毫不影响它在香客心目中的地位。

罗汉堂有数百尊罗汉的塑像,罗汉的塑像都是以南岳衡山祝圣寺的五百罗汉石刻拓本为依据,不论是游客还是香客,进入罗汉堂一般为男左女右。

至于从哪一尊罗汉开始数,完全取决于你自己,你愿意从哪一尊罗汉数起,就从哪一尊罗汉数起,按照自己的年龄数,假如你是27岁,就数到第27尊罗汉。

数罗汉并不收取费用,但如果要去领一张罗汉单片,并且解签就要收取相关费用,一张罗汉单片20块钱,解签40块钱,很多游客数完罗汉之后,都会去进行排队然后花钱购买属于自己的那张罗汉单片,类似金卡一般。

解签之后,若是结果并不理想的话,需要消灾解难的话,领取罗汉单片附近包括寺院出口处附近,有不少法器流通的店铺,卖开光纪念品的商店,甚至还有小摊铺上也会卖这些东西,包括本命年红绳、属相对应的神灵对象等等,寺院还有小吃店、素食馆等,商业模式和气息完整且浓厚。

但即便如此,它也是武汉香火最旺盛的庙,每年初五该寺院人山人海,其旺盛香火难以形容。据说是湖北境内的首刹,也是武汉市佛教协会的所在地,由此可见归元禅寺的地位和名气并不一般,香客们对它充满敬畏,寺院不少志愿者也是极为虔诚。

因此,这在所难免的商业气息和模式也就扑面而来,但这些都是自愿购买,因此也并不影响游人于寺院境内的观赏心情。

而这些商业行为,对于有些游客而言可能正是有所需求,寺院还有专门讲解的导游,跟着导游游历归元寺的话,你会发现这座古刹确实不一般,故事非常多。

律师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去图书馆找资料吧

免跪,求论文也免了。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商周礼器鼎的比较研究论文

青铜器出现的时代背景和必然性青铜器对经济的作用青铜器对军事的作用青铜器的不足总结

商代是高度发达的青铜时代。这时已有了相当发达的农业、手工业和文字,考古工作者曾先后在河南安阳殷墟遗址③、郑州商城遗址④、湖北盘龙城遗址⑤,发现了这时期的铸铜作坊,说明商代青铜制作业已具有相当规模。这时期青铜器的实用范围也很广,无论是生产工具,还是武器、生活用具都已应有尽有。此时,青铜器种类增多,制作精巧,造型准确,器身上还出现了粗疏的动物纹或几何纹,常见的有饕餮(tao tie)纹、夔、龙、虎、人形纹等。商代后期,青铜器制作水平达到了高峰,表现为器类繁多,造型庄重,花纹繁缛细密,纹饰中又出现了鸟纹、蝉纹、蚕纹等新的花纹。商朝后期,青铜铸造业不仅规模大,而且质量高。大量的青铜容器上,常常铸出三重花纹,衬地用云雷纹,上面凸起兽面纹,主纹之上又加几何纹等。器内有时还铸出字数不等的铭文,颇具时代特征。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的鼎盛时期,西周的青铜铸造技术又有新的发展。这时期青铜器的突出特点是,器物上的铭文长,有的多达三、四百字。铭文字体优美奔放,铭文内容丰富,既有祭祀祖先,又有征伐、纪功、册命和赏赐等记载。它生动具体地补充了西周文献记载之不足,为研究西周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原始资料。

早期人类社会,动物对人具有神奇力量,而人则是被动的。对自然的无奈、恐惧与敬畏,使得人们期盼神力的庇护,甚至把自己想象为某种猛兽,刻画兽身人首或人身兽首的形制、纹饰。用青铜器上更为狞厉怪异的纹饰“辟邪免灾”,增强自身的安全感。《吕氏春秋·先识览》:“周鼎著饕餮,有首无身,食人未咽,害及其身,以言报也。”周人装饰饕餮纹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知道贪吃必将害己,也暗含着人对猛兽恐惧万分、痛恨不已又无能为力而诅咒它们自食其果的感情成分。这时青铜器纹饰中人形装饰极为罕见,偶尔出现时,也仅处于被动的地位,而饕餮面形常常构成全部装饰的中心,令人望而生畏。狰狞恐怖的纹饰是对命运的恐惧心理在器物装饰上的投射:对异族是恐怖的化身,对本氏族则是战胜恐惧的符号。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运用智慧、工具与猛兽斗争,从偶尔取胜,逐渐相持,到掌握主动以挑战者的姿态出现,一些猛兽虽然存在却不再像先前那样常出没于人们居住的村寨、城邑。人与动物之间的搏斗逐渐减少,甚至不是猛兽寻人残食,而进入了人寻兽而猎的时代。反映在青铜器装饰上,动物纹饰趋于程式化,前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饕餮纹、夔纹数量减少、面积缩小,所表现的怪异力量递减,逐渐失去了往日超自然的魔力。青铜器装饰中动物纹仍然保存,已不再具有怪异的力量,或被现实动物纹、人物纹或几何图案替代。人与动物的这种关系变化,影响着人对动物的态度。体现在神话中,动物扮演的角色从族群祖先(如子姓与玄鸟的关系,东周的典籍《诗·商颂》中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之说),到上帝的使者(《说文》中说:“凤,神鸟也”神之使者。),从先祖英雄的伴侣(如夏后启与两龙的关系,《山海经》说:“启宾天有两龙为伴”。)到为英雄所征戮的恶魔。如果说早期神话中人对动物的态度是敬畏的话,那么后期神话中这种态度已不复存在。这时动物不再是人类祖先的帮忙者,而成为降祸于人、为英雄所驱除斩擒以立功勋的恶魔。“商周青铜器上种种纹样现象,首先不是出于奇异的审美观念,而是出于对自然力的崇敬和支配它的欲望的幼稚的幻想。”“商代青铜器的纹样,是与当时生活中的动物界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商代装饰艺术家所使用的动物纹样中,大多数都原来有一个土生的和与自然界有关的基础。”工匠们“将主体的动物分割成相等的两半,拼成平面,再将同一动物的身体各部分予以重复;或将甲动物的一部分配合与乙动物的另一部分;或夸张其身体之一部而忽略他部,由此形成各种复杂的纹样。所以,有各种奇异畸怪的形象出现。但题材都是自他们生活的环境中取出的”所以说,“饕餮纹所取的物象多是由来有自,取诸常见的鸟兽等物,或近取诸人类的”。

鼎本来是古代的烹饪之器,相当于现在的锅,用以炖煮和盛放鱼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说:“鼎,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有三足圆鼎,也有四足方鼎。最早的鼎是黏土烧制的陶鼎,后来又有了用青铜铸造的铜鼎。传说夏禹曾收九牧之金铸九鼎于荆山之下,以象征九州,并在上面镌刻魑魅魍魉的图形,让人们警惕,防止被其伤害。自从有了禹铸九鼎的传说,鼎就从一般的炊器而发展为传国重器。国灭则鼎迁,夏朝灭,商朝兴,九鼎迁于商都亳(bó)京;商朝灭,周朝兴,九鼎又迁于周都镐(hào)京。历商至周,都把定都或建立王朝称为“定鼎”。 鼎被视为传国重器、国家和权力的象征,“鼎”字也被赋予“显赫”、“尊贵”、“盛大”等引申意义,如:一言九鼎、大名鼎鼎、鼎盛时期、鼎力相助,等等。鼎又是旌功记绩的礼器。周代的国君或王公大臣在重大庆典或接受赏赐时都要铸鼎,以记载盛况。这种礼俗至今仍然有一定影响。为庆贺联合国50华诞,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0月21日在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赠送一尊青铜巨鼎——世纪宝鼎。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庆典之际,中央政府向西藏自治区赠送“民族团结宝鼎”,矗立于拉萨人民会堂广场,象征民族团结和西藏各项事业鼎盛发展。此举意义深远,文化内涵丰厚。 鼎是我国青铜文化的代表。它是文明的见证,也是文化的载体。根据禹铸九鼎的传说,可以推想,我国远在4000多年前就有了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从地下发掘的商代大铜鼎,确凿证明我国商代已是高度发达的青铜时代。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司母戊”大方鼎就是商代晚期的青铜鼎,长方、四足,高133厘米,重875公斤,是现存最大的商代青铜器。鼎腹内有“司母戊”三字,是商王为祭祀他的母亲戊而铸造的。清代出土的大盂鼎、大克鼎、毛公鼎和颂鼎等都是西周时期的著名青铜器。鼎和其他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了商周时代的典章制度和册封、祭祀、征伐等史实,而且把西周时期的大篆文字传给了后世,形成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的金文书法艺术,鼎也因此更加身价不凡,成为比其他青铜器更为重要的历史文物。美学家李泽厚认为,中国青铜器以其“特有的三足器——鼎为核心代表,器制沉雄厚实,纹饰狞厉神秘,刻镂深重凸出”,是我国青铜艺术成熟期最具审美价值的青铜艺术品。 现代汉字中的“鼎”字虽然经过了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等多次变化,但仍然保留着“鼎”这一事物的风范和形体特点,其物其字几乎融为一体,都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