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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的研究国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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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的研究国外论文

现在的中医,是中医西医化,说好听是「科学化」,实际上是西医化。怎么没本事让西医中医化呢?中国人可怜啊!【中医界急缺人才,中医的教育有很大问题,我们的中医药大学里,一群唯唯诺诺的庸才正在教授一大群迷迷糊糊的庸才。】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西医西药已经成了一种信仰,不过这是标标准准的迷信。何谓科学主义?就是将科学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都作为绝对的价值标准进行信仰,而不是将其看作只是人类认识自然事物的一种相对有效的途径,进而排斥任何其他非科学的认识自然事物的途径,并要求所有的非科学文化接受科学的阐释与改造。一句话,科学主义就是极端的科学迷信。对科学主义的迷信必然会产生危害性的后果,即科学主义的信奉者以科学为标准怀疑和否定一切非科学的认知自然事物的途径,凡是那些不合符逻辑思维的、建构性实验研究的、概念性理论形态的都要被废弃,或者接受科学的改造。那些早已消失的文化不说,在当下与科学并存的非西方文化就会因这种信仰而遭殃。这就是中医为何会在中国不断地遭受来自中医学界内外的怀疑、异化、贬低和否定的原因。新生代的中医家队伍从小接受的就是学科学、讲科学和爱科学的科学主义教育,他们的自我意识里只有科学知识,虽然在大学学习阶段接受了与科学异质的中医理论知识,但是这种知识是处在边缘化的,是从属于科学知识的。科学主义的疫毒内陷于每一位中医先生的心中,使得他们只能以科学的标准去要求中医,从科学主义的角度去发展中医。在文化属性上,将中医纳入科学之中,但这种“科学”不是显在的,因为中医理论思维和形态与西医和现代科技理论大异其趣;那么,这就要充分挖掘中医的“科学内涵”,证明其内在的“科学性”,改造其“自然哲学式的形态”,使其由隐性的具有“科学性”的医学转化为具有显性的“科学形态”的医学。信奉科学主义的中医家队伍在科学价值的驱使下,不再是去研修中国古典文化强化对中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而是将中医理论及其诊疗形态作为一种被改造的对象,用西医和现代科技既有的逻辑思维、建构性实验的研究方法和概念性理论形态去让中医改头换面。从此,科学主义就像一座难以穿透的屏障树立在中医家队伍的自我意识与中医理论之间,使得他们只能游离在中医理论之外,成为一个外在中医的看客。要想拯救中医,就必须拯救中医家队伍;要想拯救中医家队伍,除了要推动其在中国古典文化领域里固本筑基之外,还需要驱逐内陷于其心中的唯科学主义疫毒;要想驱逐唯科学主义的疫毒,就必须大力剖析科学认知自然事物的缺陷以及由之而来的弊端和危害性,彻底消除笼罩在科学之上的无暇的真理光环,将其打回低级地认始自然事物的原形。因此,我们要想在新的历史时期振兴中医,就必须和西方文化进行斗争,和西方文化中心论之下的唯科学主义进行斗争,根除中医家队伍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感染的现代化疫毒,将他们从科学的迷信中拉扯出来,重新树立中国古典文化的主体意识,进而推动中医的传播与发展。

中西医结合医学论文范文篇2 浅论新时期中西医结合 21世纪必将是中西医结合医学蓬勃发展的世纪,也是全人类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的“结合医学”蓬勃发展的世纪。促进和实现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学发展的方向和远大目标,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者及科技工作者共同承担的历史使命。 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定义是:“综合运用中西医药理论与方法,以及中西医药学互相交叉渗透中产生的新理论与新方法,研究人体结构与功能、人体与环境(自然与社会)的关系,探索并解决人类健康、疾病及生命问题的科学。”中西医结合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门学科,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基础上,且在两者之间相互兼容、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后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中西医结合的内涵,应该是通过比较中西两种医学体系在医疗实践中所采用的思维方式、认识手段和应对措施的异同,吸收各自的长处,逐步做到在理论体系上融会贯通,在临床实践中优势互补。现代科学可以帮助理解和阐明深奥复杂的中医理论,而中医药学对人体生命现象的独特认识和对疾病独到的治疗手段又能丰富和充实现代生命科学的内涵。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学事业发展的特色和亮点,也是我们缩短与医学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以自己的特色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的优势所在。 目前国外对“结合医学”的研究和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美国NIH1992年用于整个替代医学的研究经费仅200万美元,而近年仅哈佛大学麻省总院用于中医药的科研经费已超过1亿美元。广东等省政府都已明确将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列入全省重点工作之一。这些都为我们积极谋求中西医结合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面对这样一个大好的时机,中西医结合工作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一、中西医结合的意义 1.疾病预防。如在传染病的预防当中,中医学在这方面办法不多,而西医学“疫苗”方法就很有效而且简单方便。 2.疾病诊断。中医在诊断上是笼统的、抽象的、理论性的,而西医在诊断上是具体的、准确的、实在的。如高血压脑血管意外患者,中医说是“中风”、“肝风内动”等所致,这的确不好理解,患者也不易接受。要明确诊断该病,就需要应用现代化设备,即西医检查手段,如CT、MRT或DSA。 3.疾病治疗。对某一种疾病,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思考,明确中医治疗疗效好还是西医治疗疗效好,然后应用疗效好的方法治疗,以尽量减少患者痛苦,减轻患者负担。 4.疾病康复。许多疾病,西医只能采取加强营养、增强功能锻炼等措施,靠人体自身恢复,而中医可以采用针灸、理疗等康复措施,这时中、医康复治疗措施就是最好的。 二、理论互补发展 建国初期制定的“团结中西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及1954年以后中西团结合作的真正实现,是中西医结合迈出的第一步。在中西医结合的研究过程中,“西学中”人员是中西医结合研究的主体。后来随着中医院校正规教育的发展,通过进一步学习西医而由中医成长为中西医结合人才者逐渐增多。这类人才与“西学中”相比,虽有西医学基础不够坚实的缺陷,但在“系统学习,全面掌握”中医学方面,却又表现出一定的优势。确立现代科学方法为中西医结合研究方法,是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的关键。现代科学方法当然包括现代医学方法。一般而言,生命科学不过是物理、化学、数学等非生命科学在生命研究领域中的应用。由于方法论的统一性,现代医学与不断发展的现代自然科学的高度亲和性,是传统医学所无法比拟的。 近两百年来,现代科学的进展带来西医的飞速发展。西医一直致力于从微观角度探讨生理、病理,从而带动新的疗法及药物的发明。在后基因组学时代,生物医学界认识到基因并不能决定一切,因此又有了蛋白组学、代谢组学等帮助人们了解从基因到蛋白再到组织和器官,直至人体这一复杂系统的运作方式。其治疗手段的发展可归结为以基因或某些分子为目标的靶向治疗、代表药物等。 因此,多数学者认为中医应当向西医学习,打开黑箱,探求脏腑经络阴阳的本质,各相当于西医的何种系统、器官、功能乃至分子,方药治疗不仅能表现为临床疗效,而且要从分子机理上进行实验验证,从而说明中医的某一理论是科学的,并且把这当作中西医结合的首要任务。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西医界一直在做上述努力,并取得不少的成果,如肾本质的研究、阴阳的物质基础、经络的实质等。 三、用西医的方法评价中医疗效 具体而言,就是用队列研究、循证医学的方法评价中医疗效,规范中医的“辨证”。例如冠心病全都归于数种乃至一种证型,并以固定的方药施治,再以随机、双盲、对照的方法判断疗效。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以病统证,及于方药的治疗及评价体系,有助于中医证的客观化及疗效的可重复性。 这种方法将中医辨“证”的特点纳入到了西医诊“病”的体系之中,简化了中医的思维,易于掌握,方便西医运用中成药,例如治疗心衰用参麦针,治疗发热用清开灵,等等,但同时也失去了中医个体化治疗的优势。中医诊断和治疗的核心环节是证。通过患者的表现,归纳出属于何证,便可制定相应的法、方、药,如药证相符,即可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即需进一步思考辨证、用药是否正确。成功治疗一例患者后,以后遇到类似的患者就会考虑以相同的理法方药略作调整加以应用,同一类证可以用同一类方,《伤寒论》即为代表,这就是中医疗效的可重复性。 中西医结合可以理解为把中医学理论和西医学理论相联系,各取其优势,做到优势互补,然后应用到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实现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目的;为了推广中医药,证明中医药的疗效,对中药进行有效成分研究,即中药的西药化研究,这也是中西医结合的一部分内容。 参考文献: [1]沈自尹.从肾本质研究到证本质研究的思考与实践――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动了更高层次的中医与西医互补.上海中医药杂志,2005,34(4):47. [2]北京中医学院.中医学基础[M].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 猜你喜欢: 1. 中西医结合医学毕业论文范文 2. 大学生医学论文范文 3. 本科医学毕业论文范本 4. 大学医学论文范文

就学了这么点东西,写什么论文。连中医皮毛的皮毛都没摸着呢

是你要吧!哥们要诚实

关于外国研究外卖的论文你

做研究一定得付出自己的心血和精力,以及对专业的贡献和研究,还有牺牲一些自己的休息时间去进行研究。同时还得结合自己送外卖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

做研究不仅耗费时间,也耗费精力和财力。有很多研究都是因为资金不够而不得不终止,是非常可惜的,做研究的人都很不容易。

我觉得做研究得付出心血,踏踏实实的去调查、去分析,只有这样才有好的研究成果。

这样的话就可以使得论文更加有学术研究的价值,而且也可以表达自己的独特见解,最后也可以提高论文的完成速度。

关于国内外研究的论文

论文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第一,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首先需要具备的是研究国内的现状,需要举出一系列的数据,同时这些数据必须是来源于正规的数据平台,这样的平台国家已经很多,中国知网是一个全国比较大家的数据库大家可以在这里查找,这个方法大家要记住。

第二,大家写国外研究的时候,需要明白的是国外的整体情况,需要了解具体国家的整体数据,同时对这个国家的文化要有了解,这样才可以引述正确。这些资料可以各大国际知名网站查找,美国的很多大学网站对外开放一部分,可以去那里研究一下。

论文的介绍如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

论文一般由名称、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可有可无。

在写之前、或者说是查找相关文献之前,你需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1)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

(2)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

(3)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

(4)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因此文献综述部分,是有一个内在逻辑的。你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了解前人已经提出的问题

通过对研究课题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了解前人在研究课题方面提出了哪些问题。一般地,对于任何研究主题,都或多或少有前人涉及过,都会提出若干观点,为论文写作或者研究提供启发。

2、明确前人解决了哪些问题

了解前人解决了什么?解决到什么程度?这是文献综述所要解决的第二大议题。

3、那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在进行文献研究时,也可以注意前人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研究前人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对研究者产生借鉴启发作用。作为硕士研究者,可以尝试在相同的背景下模仿其研究方法,常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案例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演绎推理等。

4、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个部分就可以表现出你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综述的研究,找出前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文献研究时需要得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找到某一研究主题前人尚未研究的方面和内容,作为论文研究的依据。同时结合前人的研究思路,构思怎样进行研究。

5、探讨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这个部分就需要简要说明你接下来的研究工作)

当然,在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你不需要长篇大论,或者把关注的学科写成一篇非常全面的历史纪录。这时候你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前人的研究进行排除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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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现状是开题报告的关键部分,对开题报告的层次和水平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英语论文“文献综述”的基础。

撰写研究现状之前,需要查阅与论文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便了解国内外在该选题上的研究现状,比如:目前已经有了哪些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是如何实施的;它们的研究方向和深度;取得了什么成果;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等等。

对选题相关文献的认真查阅不但可以让我们避免进行无效重复的研究工作,而且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展我们的研究视角。通过较全面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分析就可以发现以往研究的不足或漏洞,甚至可以启迪新的研究思维和角度,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目的和切入点。

写论文研究现状注意事项:

研究现状内容长度一般是在1000字左右。并要附上有权威性和时效性的参考文献目录。在写研究现状时,不能单纯列举,应避免繁琐和不得要领。

另外也应避免空洞和泛泛而谈。要先从大处着手,然后逐步归拢,最后集中到本选题的研究问题上。要对所搜集到的研究文献进行的归纳和整合,客观地阐述研究背景,然后对巳有研究的不足进行主观评论。

必须指出国内外文献就相关论题已经提出的观点、解决方法和阶段性成果,阐述这些研究的广度、深度和不足,从而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确定本选题研究的平台,并指出本选题的研究预期将有哪些突破。

国外关于中西方悲剧的研究论文

悲剧艺术是一种崇高的艺术形式,以其哀伤的叙事情节和悲愤的情感震撼人心。而中国悲剧艺术独特的文化视角,向人们展示了悲剧艺术的鲜明特征,它唤起人们对正义、崇高、良善的心理认同,激发人们对审美价值和人生价值的深沉思考。 悲剧艺术从广义上讲,就是以悲剧故事为体裁的艺术形式;从狭义上讲是一种特殊的民族艺术。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条件、民族性格、文化素质、道德观念、审美情趣等的各异,会形成各自不同的艺术特征。在我国,关于“悲剧”一词,据考证直至晚清时才偶然在一些文论中出现。而古代文学往往把那些悲惨之作称为“怨谱”或“哀曲”;在民间,老百姓则称之为“苦戏”,这可以视为中国悲剧艺术的最初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讲,悲剧艺术是有明确的文化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反映的是人们在对苦难命运具有大致认同的基础上,怀着悲壮的豪情践履自己使命的情操。那些悲剧人物往往不畏险恶,甘愿为承担时代的苦难而付出,甘愿将其牺牲纳入道德的谱系中,牺牲者并因此获得精神的永生。同时,由于社会分为不同的政治集团、不同的结构层次,这种道德追求和社会评价的标准也会各不相同,而道德标准的异化也会滋生痛苦哀伤的情愫,因此而在艺术形式中表现出来。也就是说,道德生命同样会喷发出情感的岩浆,从而凝铸成悲剧艺术的基石。 中国悲剧艺术的艺术特征 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悲剧艺术中,悲剧人物的人格形象,是伴随着悲伤苦难而逐渐在大众审美过程中被不断接受和确立的,正因为这个原因,悲剧艺术才总是有一种英雄的壮丽色彩,而在人们的情感反应中,也总是带着惊奇和赞叹的成份。悲剧艺术强调群体与个人二元价值的弹性选择,悲中有怨,怨中有悲,呈现出价值评判式的矛盾冲突的展示方式,从而构成中国悲剧艺术的独特模式。 一、叙事的冲突性。歌德说:“悲剧的关键在于冲突得不到解决,而悲剧人物可以由于任何关系的矛盾而发生冲突,只要这种矛盾有自然基础,而且真正是悲剧性”。如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许多多的成年人为之伤感。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梁祝的故事充分体现了悲剧艺术的特征,即人类情感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归结起来悲剧艺术的根本特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冲突的不可解决性;二是悲剧冲突引起人们的怜悯、同情、哀怨甚至焦虑、孤独、崇高、毁灭、死亡等情感体验;这些悲剧冲突的体验形式共同渗入作品之中,使作品的悲剧性在不同层面的体验之中显现出来。如《汉宫秋》以表现汉元帝与王昭君的爱情冲突为主线,同时,爱情线索与政治线索之间的冲突也以悲剧的形式表现出来,伴随爱情与政治线索之间的冲突便是怜悯和恐惧。因此,随着剧情的发展,到冲突的加速,作品呈现出了完整的悲怨情感的体验形态。对于悲剧冲突来说,由于其主要在于展开苦情的冲突历程,追求剧情的曲折性,即善恶、忠奸、正邪、美丑的多层次冲突,所以,得到的是悲愤激烈、凄惨的苦情审美效果。 二、审美的情感性。悲剧艺术鉴赏是一种审美情感,因而悲剧艺术的怜悯也是一种审美同情。悲剧艺术除了能唤起人们的怜悯外,同时能唤起人的情感。也就是说,我们欣赏悲剧艺术时,就好象观看一场大风暴。我们先感到的是,面对某种压倒一切力量的那种恐惧,然后那令人畏惧的力量又将我们带到一个新的高度,在那里我们体会到平时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能体会到的活力,它在征服我们和使我们感到敬畏之后,又会使我们振奋鼓舞。欣赏者欣赏悲剧艺术时,随着故事情节的不断深入,会与主人公达到同呼吸共命运的共鸣境界,使人们感到振奋,产生快感。 三、题材的国民性。从悲剧意识上看,作为中国最著名的爱情悲剧《梁山泊与祝英台》,与在西方同样著名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所刻画出的国民性就不同。两者结局虽大同小异,主人公最终殉情,但反映出的两位作者的悲剧意识及其所体现的文化底蕴却“大相径庭”。中国的“梁祝”最后终于“化蝶双飞”,是一种凄美的结局,更体现了一种“神往”的祝愿。而西方的“罗朱”最后的结局很平凡,也很实在,是一种值得人信服的结局,因而给人以巨大的冲击与震撼。中国悲剧艺术所表现出的悲剧结局和西方不同。西方悲剧的结局意在普遍引起人们的怜悯与同情,甚至恐惧,使人们的思想在悲剧冲突中得到提升。而中国悲剧艺术并不重视悲剧结局引起的人们的种种情感体验,它不主张人性在悲悯中得到净化,而总是在悲剧事件结束之后,又续接一段体现剧作家或观众的理想愿望的情节,使悲剧冲突得到淡化,理智地去调控由悲剧冲突引起的情感体验,使之渐趋平缓,并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与精神上的安慰,这不仅符合“中和之美”的美学原则,也符合中国大众传统的文化习惯和民族心理,正如近代国学大师王国维说:“吾国人之精神,世间的也,乐天的也,故代表其精神之戏曲小说,无往而不著此乐天之色彩;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享”。① 中国悲剧艺术的大众审美价值 大众审美价值总是从具体而多样的艺术现象中“提取”出来的。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艺术现象不同,审美价值就可能体现出明显差异。悲剧艺术随着故事情节的展开,从对人性的透视和人类价值的评判中,来达到心灵共鸣、精神启迪的作用。 归纳起来,中国悲剧艺术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之美。亚里士多德最初在解释悲剧时指出:悲剧是人生中严肃的事情,它不是悲哀、悲惨、悲痛、悲观或死亡、不幸的同义语,它与日常语言中的“悲剧”一词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作为美学对象的悲剧艺术,必须是能够使人发奋兴起,提高精神境界,树立对幸福人生的理想。悲剧艺术通过丑恶对美好的暂时的一种压抑,来强烈地展示美的最终和必然的胜利。实际上,悲剧艺术所显示的审美特性必然展现出一种对幸福理想之憧憬,更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在悲剧艺术中,人们面对失败的惨象,却有胜利的感觉。那是艰苦卓绝的斗争后的失败,而不是怯懦者的屈服投降。因此,对悲剧艺术来说关键的不仅是巨大的痛苦,而且是对待痛苦的选择方式,没有对灾难的反抗,也就没有悲剧艺术。引起人们快感的不是痛苦和灾难,而是反抗精神和对未来美好的执著追求。 因此,悲剧艺术在无意间产生出合乎道德理想的深远影响。因为理想之美受到摧残时,又导致其被压抑的情感得以反弹,使人们从悲剧人物的苦难和毁灭中认识到真理,它能唤醒人们,鼓舞战斗,从而使人们的道德情感得到陶冶。 二、道德之美。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悲剧的道德作用时认为,悲剧激起哀怜和恐惧,从而导致这些情绪的净化,人受到净化后,就会感到一种舒畅的松驰,得到一种无害的快感。亚里士多德的净化说带有社会的道德的思考。可以说,古往今来,没有一个真正的悲剧作品不与道德有关。悲剧艺术具有道德教化的典型意义,藉此可以获得良好的道德启迪,有效地提升人们的道德情操。关汉卿的《窦娥冤》曾被国学大师王国维称作“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的悲剧艺术名作。对其主要人物窦娥的形象,人们普遍认为在她身上体现了对黑暗社会勇敢反抗、宁死不屈的斗争精神。但在今天看来,这个人物悲剧性格的完成,除了自身的生命要求遭恶势力压抑迫害所致外,也并不排除传统伦理道德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从她对妇女改嫁的态度和拒绝张驴儿逼婚的描述中可以体会出来:“日恩忘却,新爱偏宜;坟头上土脉犹湿,架儿上又换新衣。哪里有奔丧处哭倒长城?哪里有浣纱时甘投大水?哪里有上山来便化石?可悲可耻!”在这里,封建伦理倡导的“从一而终”的妇道成了女主人公抗暴的唯一武器,而促成窦娥悲剧的传统伦理道德在作品中却贯穿始终,这也是中国传统悲剧艺术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

一、选材不同(一)题材来源 :中国古典悲剧多描写社会现实,关汉卿生活在元代社会底层,通过《窦娥冤》揭露统治阶层的仗势欺人和昏庸无能,歌颂窦娥的勇于斗争精神。西方悲剧多取材于神话传说和史诗,《哈姆雷特》根据丹麦传说改编而成,符合中国美学家朱光潜概括的悲剧艺术制造“距离”的方法之一 :时间和空间的遥远性,使读者产生额外的美感。(二)事件选择 :中国古典悲剧事件的发生具有渐变性,如窦娥的悲剧基调就由其父欠债不还而起,接着有赛卢医谋财害命、张驴儿父子以强凌弱和判官桃杌的昏庸错判,事件由小及大导致矛盾大爆炸,带有曲折美的性质。西方的悲剧事件则是崇高的基调,不仅人物高贵,而且悲剧事件经历大喜到大悲的巨大落差,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因此哈姆雷特才会以王子的身份为整个民族的幸福而复仇,拥有不惜牺牲生命的悲壮气势。二、悲剧主人公的设置不同( 一 ) 悲剧人物选择 :窦娥是悲剧中心人物,其父窦天章是线索人物。哈姆雷特是悲剧人物,犹豫的性格使其致命。中西方相似的悲剧情节选择了截然相反的悲剧人物,而且窦天章将悲剧导向结局,哈姆雷特使悲剧拉开序幕。这种设计成就中西方悲剧矛盾的不同解决方法 :中国是惩罚别人,凡是欺负到窦娥的都没有好下场,西方则是惩罚自己,哈姆雷特就生活在漫长的否定自我中,需要不断忏悔。(二)人物困境形式 :中国古典悲剧人物面对的是儿女私情、夫妻情义等琐碎事情,如窦娥的困境就是不愿婆婆受刑罚而屈打成招 ;西方悲剧人物面临的困境则有崇高性质,关系人类生死存亡,哈姆雷特就肩负为父报仇和拯救劳苦大众的使命。这导致中西方悲剧冲突的激烈程度不同 :中国悲剧冲突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弱小一方只能忍气吞声,西方悲剧则由于冲突双方力量相当,人物才会抗争到底。所以中国悲剧让人感到人是世俗生活的部分,西方悲剧让人感到人是宇宙的部分。(三)人物形象 :中国悲剧人物形象多是市井平民,窦娥就是封建社会下层的小人物,而统治者是不会有悲剧性质的。西方悲剧人物身份高贵,哈姆雷特就是王子,这是基于西方强烈的人文主义气息,所以悲剧可以无处不在。(四)人物主体的被动性与自知自觉性 :中国悲剧主体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和事件发展方向,窦娥就是被迫卷入冤案的代表。西方悲剧主体会有强烈的自由自主意识,多用理性分析困境原因,哈姆雷特就用理性战胜爱情和亲情。这就表现出中国人物的“为他性质”和西方人物的英雄主义情节。(五)人物追求的价值不同 :中国悲剧人物追求幸福感,即社会公平、家庭和睦、人生圆满等传统文化价值,窦娥想要的正是封建道德“衷”与“节”。西方悲剧人物则追求存在感,哈姆雷特用行动去证明存在改变现状。不同的价值追求导致中国悲剧需用毁灭实现,西方用斗争实现。三、悲剧冲突不同(一)人物内心冲突 :中国古典悲剧人物内心冲突来自两种社会伦理的夹缝感,冲突建立在社会现实中,且是外在情节悲剧,窦娥就处于善恶交织中。西方悲剧则是个性与社会的冲突,且悲剧冲突由客观向主观移动,所以莎士比亚才特别注意哈姆雷特的内心独白。(二)戏剧主题冲突 :中国古典悲剧冲突多是善与恶、忠与奸、美与丑的交织,符合中国文化中阴阳对立走向平衡的性质,窦娥在善恶的漩涡中实现三桩誓愿。西方悲剧则通过主人公的内心忏悔表达挣扎的冲突,哈姆雷特的心理犹豫、行为踌躇而延误复仇计划,造成内心冲突的悲剧。(三)冲突追求的价值 :中国悲剧追求情节曲折,悲剧人物有理想色彩,冲突双方人物性格有单向性,窦娥就是纯粹善良的化身。西方悲剧则是对立两面主动出击,且有一定联系,哈姆雷特追求人文主义,与现实克劳狄思为首的封建阵营产生冲突,导致互相残杀,双双毁灭。四、悲剧结局不同(一)形式 :中国悲剧结局追求大团圆,极少忧郁感,让人感觉是命运的弥补,窦娥就在浪漫主义手法的掩护下得以平反,符合观众的审美期待,属于中国式的带有安慰性质的喜剧结局。西方悲剧则惯用大悲结局,从过程到结局全部痛彻心扉,哈姆雷特就是用死亡和毁灭的极端构建悲剧的崇高感和悲壮感,从而达到精神的永远胜利。(二)原因 :中国的道德判断战胜理智而缺乏对人的本质盘问,这就导致精神的自我麻痹而从生理上得到补偿的快感,矛盾就会得到转化。西方由于基督教认为人死有灵,因此人们会把生死置之度外,必要时舍生取义,哈姆雷特身上就有一种绝不后悔的英雄主义牺牲精神,他死后,他的敌人也变为空白,代表了西方希望在斗争中重塑和谐的精神。五、审美效果不同(一)悲剧意义 :中国古典悲剧的弃恶扬善给人道德劝诫,教化人们知足常乐,遇到不幸不喜不悲,用平和心态面对一切,窦娥就用死来成就孝道。西方悲剧倾向于真理的探索,主人公具有冒险心理,哈姆雷特的悲剧实现了理智沉思,并带有强烈的真实感。(二)美学风格 :中国古典悲剧有中和之美,反映了中国人民中庸的生活态度,悲哀而有节制,无伤大雅,窦娥的悲剧实现了喜剧的效果,悲喜交加达到平静。西方悲剧则用英雄主义的理想实现崇高,哈姆雷特让人由怜悯到崇高最后再到净化。

中西两弃妇 反抗各不同——美狄亚与刘兰芝悲剧形象比较提要:《孔雀东南飞》与《美狄亚》是中西方文学史上描写弃妇形象的典型作品,它们细致刻画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不自由、不平等的地位,谴责了封建家长制和夫权统治对女性的凌辱,塑造了善良忠贞、刚毅反抗的妇女形象。在艺术表现上,二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美狄亚与刘兰芝在地域上远隔千里,在时间上相距六百多年,是不同文化,不同时代,不同肤色,不同性格,不同语言,却有着相同悲剧命运的艺术形象。美狄亚是古希腊(奴隶社会)的妇女,刘兰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妇女,她们同样地位地下,命运有男子决定,一样要遵从“夫为妻纲”的伦理道德。而且,处于从属地位的妇女,生育男性后代是他们婚姻的目的和基础。这一点在二人思想中一样根深蒂固。刘兰芝因为没有孩子被驱遣,美狄亚虽然生了两个儿子却被丈夫抛弃,因为跟愤怒、委屈。此外,美狄亚和刘兰芝都具有一种抗争精神,不屈从于命运的安排,即使最后的命运很悲惨,但她们抗争、争取过了。虽然美狄亚和刘兰芝有很多相似点,但基于不同的文化影响,不同的审美意识,二者也有不同点。首先,被抛弃的理由不同。美狄亚是由于丈夫伊阿宋为了获得王位继承权,另接新欢,与科任托斯国王的女而结婚。也就是说,美狄亚成为弃妇的原因是丈夫的变心。而刘兰芝则不同。刘兰芝被驱谴的原因主要在于焦母,她和仲卿还是相爱的。总的来说,刘兰芝被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兰芝骨子里有一股倔劲,为焦母所不容,说她“无礼节,自专由”;二是焦刘两家贵贱悬殊,焦母见异思迁,为娶进罗敷而赶走兰芝;三是焦母丈夫早逝,有恋子情节,不能理解也无法容忍仲卿与兰芝间真挚的爱情;四是兰芝多年不育,焦母为传宗接代考虑,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文中始终称兰芝为“新妇”,可见其无子。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能生育是焦母驱谴兰芝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因为在古时候,妇女被遣有七个理由,即“七出”:指已婚女子无子、淫逸、不侍公婆、口舌、盗窃、嫉妒、恶疾,既然不能生育,兰芝当然酒药被驱谴了。其次,二者对于被抛弃的命运的抗争也不同。美狄亚把自己炽热的感情全部倾注在伊阿宋的身上,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贞操、亲人和祖国等等。为了爱情她失去的太多,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不论是身体、道德还是心理。而当她发现这一切付出都毫无意义,希望被粉碎时,她就变成一头狂怒的狮子,发生心理的极端变态,做出常人难以理解的报复行动。首先,她用“道歉”的方式迷惑伊阿宋,然后让两个孩子给公主送去涂抹有毒药的礼服,导致公主和国王都被烧死。最后,她还亲手杀死了两个儿子,以达到报复丈夫的目的——断后在当时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打击是最大的。美狄亚的报复行动是疯狂的,甚至是残酷的,她这种以恶抗恶的方式受到了世人的谴责,这和我们的俗语“虎毒不食子”简直是违背的。其实,美狄亚之所以杀死自己的儿子,不仅仅是对丈夫的报复,她也怕孩子受到她敌人的侮辱,死在更残忍的手里,也许这也是复仇与母爱的冲突吧。从另一方面说,美狄亚的残忍狂暴与破坏欲都是在不公正的社会压迫写爆发出来的一种过激行为,是在别无选择的两难中疯狂而绝望的行为,她擎起的一面“逼上梁山的旗帜”。刘兰芝作为中国传统的女性,知书达理,温柔善良,肯定不会采取美狄亚那样极端的做法。被焦母驱谴以后,兰芝就回家,单被兄长逼婚时,一心还爱着仲卿的兰芝心里是一千一万个不愿意,因为她和仲卿约定“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眼看自己对丈夫的承诺无法实现时,她就选择了中国妇女最传统的反抗方式——自杀,以死求全。虽然生不能在一起,希望来世能与仲卿再接连理。这种做法似乎太懦弱,但在封建家长制的压制下,无法主导自己婚姻的兰芝与仲卿。也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对不公平的命运做出抗争。再次,人物性格也不同。美狄亚不是俯首听命的弱女子,而是具有聪明才智,懂得巫术,拥有力量,集邮太阳的热情、活力,又有着太阳的残忍与毒辣的刚烈女子。她的才智使她能杀死破坏她婚姻幸福的公主并累及其父;她的残忍使她下决心杀死自己的儿子,使负心人受良心的煎熬,最终达到复仇的目的。如此看来,美狄亚简直是一个恐怖分子,让人毛骨悚然,应该说她的身上沉淀着西方文化中“以恶抗恶”的“刚性”精神。但是,作为一个母亲,美狄亚也有慈爱的一面,剧中相当细致的展示了美狄亚在杀自己儿子前后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巨大的心灵痛苦。在第五场中,美狄亚已决定杀死两个儿子,但当她的目光和孩子的目光相遇时,她的心马上就软了:“唉,唉!我的孩子,你们为什么拿这样的眼光望着我?为什么向我最后一笑?哎呀!我怎么办呢?朋友们,我如今看到他们这样明亮的眼睛,我的心就软了!我决不能够!我得打消我先前的计划,我得把我的孩子带出去。为什么要叫他们的父亲受罪,弄得我反受这双倍的痛苦呢?这一定不行,我得打消我的计划。”由此可见美狄亚还是爱自己的孩子的,并不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后来,当美狄亚杀死自己的孩子后,伊阿宋要她把孩子的尸体留下来让他安葬,美狄亚不答应,她对伊阿宋说:“我要把他们带到海角上赫拉的庙地上,亲手埋葬,免得我的仇人侮辱他们,发掘他们的坟墓。我还要规定日后在西斯福斯的土地上,举行很隆重的祝典和祭祀,好赎我这凶杀罪恶。”这些都体现美狄亚内心美好的一面。而刘兰芝作为封建社会的传统女性,柔弱是其主要性格。同时,她也是一位美丽勤劳的女子。她具有“足下蹑丝履,头上玳瑁光。腰若流纨素,耳着明月珰。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的外在美,又有“勤心养公姥、守节情不移”的内在美。同时,勤劳的她“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却不能让焦母满意。此外,兰芝也是一个蔑视荣利,忠于爱情,勇于追求自由与幸福的人,她三番两次的拒绝太守与县令儿子的求婚,如蒲苇一样坚韧,坚守自己与仲卿的爱情。应该说,兰芝是封建社会妇女最典型性格的代表。最后,二者被抛弃后的处境也是不同的。美狄亚被抛弃后,可以说是众叛亲离,无处可去。为了帮助伊阿宋盗取金羊毛,她杀死了自己的亲弟弟,科尔喀斯国是回不去了;他们借刀杀死了伊阿宋的叔叔,于是伊俄尔科斯也不会容纳她;科任托斯国王也要驱赶美狄亚。可以说,与伊阿宋的爱情是支撑美狄亚的精神支柱,现在伊阿宋抛弃了她,她真的就一无所有了,只能恳求雅典国王埃勾斯收留她。,可谓悲惨。相比之,刘兰芝还要幸运些,虽然被抛弃了,但还有丈夫的爱支撑她,她也可以回娘家。但是,娘家并不能长住,被兄长逼婚时,她内心的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弃妇的命运是很悲惨的。总的来说,美狄亚和刘兰芝这两个可爱又可悲的异国姐妹,在那不公平的社会制度下,都成了弃妇。虽然他们抗争过,但最后还是被罪恶时代的狂涛恶浪所吞食,可谓悲惨。参考文献:1.《欧洲戏剧文学史》,郑传寅、黄蓓编著,长江文艺出版社,2002年。2.《外国文学作品选》第一卷,周煦良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3.《孔雀东南飞》4.《透过悲剧看中西方女性与命运的抗争》——《美狄亚》与《窦娥冤》比较赏析,宝斗著,昌吉学院学报,2002年第四期。5.复印报刊资料《外国文学研究》,一九九八年第十一期,《扭曲的镜象》,杨莉馨著;找不到窦娥的,希望这个对你能有点启发.一九九九年第二期,《美狄亚与女性历史地位的思考》,吴晓群著。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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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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