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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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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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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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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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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英语专业六年制免费师范生硕士毕业论文
摘 要: 硕士毕业论文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关键环节。根据六年制免费师范生人才培养目标,作者提出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一体化模式。此模式通过将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融入毕业实习、双导师共同指导、强化过程管理,对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是行之有效的。
关键词: 英语专业 六年制公费师范生 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
一、研究背景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意见》指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是当前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举措。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抽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提高教学质量,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为此,外国语学院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方法、手段和形式,根据六年制免费师范生实际情况和目前四年制高招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次考察和论证,一致决定该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兴趣,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以教育教学、毕业实习中出现的小学英语教育实际问题为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允许学生采取多样化的毕业设计形式,如毕业论文、教育教学调查与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活动设计等形式。院部对选题、指导过程和答辩进行严格监控。
二、六年制公费师范生基本情况介绍
2010年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承担了湖南省“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简称“六年制”),其培养目标是为县以下农村小学培养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知识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本科层次小学教师。“六年制”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要回到生源地所在的县市区以下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了强化教育教学基本技能与综合素质培养,构建确保毕业生服务农村小学教育的体系,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要求和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费定向师范生原则上安排到生源地县(市、区)进行顶岗实习。教务处根据学生生源地分布,统一联系各地县(市、区)教育局,由县(市、区)教育统一安排实习学校。
三、毕业论文与顶岗实习有机结合模式探索策略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六年制免费师范生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学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全程、全方位地体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毕业论文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好可以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有效衔接,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更靠拢教学一线,更加接近课堂教学实际。
(一)将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融入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实习内容和目标都有所不同,可以将毕业论文写作的某些环节融入毕业实习,使二者实现珠联璧合。第一阶段是感性认识阶段,学生要对实习学校、周边学校及当地教育情况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阶段即进入选题阶段。通过在实习学校的深入实践,学生已对教育行业有较系统的认识,在实习实践过程中会不断发现问题,可以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提供依据,在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检验后可以确定最终毕业论文选题;第三阶段是相关资料的搜集阶段。在确定选题的基础上,学生充分利用实习学校各种便利条件,搜集整理第一手研究内容资料,如展开相关调查研究、对某个案例进行分析或者对某种课型进行教学设计等。
(二)实行双导师制度: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高校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当然离不开教师的指导。目前很多高校实行了毕业实习双导师制,即高校教师和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在具体实施中,实习学校导师侧重实践情景的观察、教育现象的描述、具体信息的收集等方面的指导。高校指导教师侧重帮助学生进行具体分析和理论提升。在整个过程中,双方指导教师都要注意将学科专业与教育专业融合的意识贯穿于毕业论文创作与指导的全过程。
(三)强化过程管理:“本科生做论文重在过程,而非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说,学校和指导教师必须加强论文选题到答辩整个过程的管理。1.制订六年制免费师范生毕业论文实施方案,论文选题原则上限定在调查报告、教学设计和案例分析三个方向;2.召开六年制师范生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动员大会,确定指导老师的指导学生人数,传达论文各个时间节点要完成的论文写作任务;3.召开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动员大会,下达论文写作任务书,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实习内容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三选一);4.选题确定后,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5.完成开题报告后,学生根据实习积累的素材撰写毕业论文,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至少经过三轮修稿后定稿;6.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按30%、30%和40%的比例评定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论文成绩为优秀的要通过两位专家评审才能最终定为优秀,否则降等。
四、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有机结合效果分析
六年制公费师范生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实施一体化模式两年以来,得到领导、教师和毕业生的支持和肯定,毕业生对毕业实习重视程度明显提升,毕业论文的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一)选题符合实际需要、应用价值高。采用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充分了解教育动态,熟悉教育特点,选择感兴趣的内容作为写作选题。指导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现实情况帮助学生选取时效性、应用性较强的合适题目。对2016—2017届六年制公费师范生毕业论文进行统计,这两届毕业论文共有四种类型,即调查报告、教学设计、案例分析和其他。前三种类型是学生是针对实习岗位量身打造确定的,第四种是有少部分学生以后想考研继续深造写的是学术论文形式。从2016—2017届可以看出,论文写调查与分析比较多,这些都是毕业论文与实习有机融合取得的成效。总的来说,选题接地气,富有针对性、实用性,如《小学英语大班课堂教学现状调查与分析——以隆回县梨子园学校为例》、《农村小学高年级学生英语课外阅读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麻阳县xx小学为例》;还有很多选题富有创新性,如写留守儿童英语方面的:《关于小学留守儿童英语作业上交困难的调查研究报告——以耒阳市三架小学为例》;如写英语歌曲创编的教学设计:《基于英语歌曲创编的小学英语教学设计——以PEP人教版六年级上册Unit6为例》;如写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可行性调查与分析——以南洲实验小学为例》,等等。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学校与高校配合,鼓励学生在实习岗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探索精神。在双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实践调查,收集所需资料及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从而保证论文质量,避免论文的空洞无力和抄袭现象。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所选题目,指导和帮助其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方案,并提供文献资料方面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启发和指导学生进行调研、整理分析材料,统计计算并得出合理结论,从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系统思维的能力,同时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研究,树立正确的科研态度。
(三)学生专业素养得到提升:毕业论文(设计)与专业实习相结合,学生既可以从指导教师那里学习搜集资料的范围、线索和方法,用于丰富理论知识,又可以从实习学校那里找到相关的素材,积累实际工作经验,还可以参加实习学校的各种科研活动,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这些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获取有利于学生开拓思路、增长见识,从而在论文写作中能有所创新,得出一些合理的结论或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进而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
五、结语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写作有机结合促使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实际状况、存在问题及专业发展方向,还给予学生运用自身所学知识来解决问题的机会,从而保证毕业论文的独创性、实用性、时效性、创新性,并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各高校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安排毕业实习,并与相应的制度结合以提高毕业生的论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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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怎么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1、进一步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形成系统化和综合化的知识体系。 2、进行科研工作的初步训练,增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培养良好的语言组织能力和正确的思维方法,严谨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善于合作的工作作风。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流程 1、选题:拟出选题→审核小组审核选题→领导组决定选题→师生双向选题→领导组审核确认→指导教师下发任务书 2、开题:学生调研、搜集资料、制定工作方案→撰写工作方案→撰写开题报告→指导教师审阅→开题指导小组组织开题报告会决定是否开题→不适当题目更换新题 3、实践:学生调研、实验、实践→指导教师每日进实验室指导→每周召开一次组会 4、检查:各组不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系领导组进行中期检查。 5、论文撰写:→指导教师指导撰写并修改论文→系领导组定期检查→定稿 6、答辩: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答辩小组组织答辩会 7、成绩:评定总成绩→未通过答辩者在规定时间补答辩 8、总结:各小组进行工作总结→系领导组进行工作总结→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 9、装订:教务处领取毕业论文封皮→按规定装订毕业论文文本→存档 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在系主任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科研团队具体组织实施。团队负责人分别为:XXX、XXX、XXX、XXX。系主任和分管毕业论文工作的副主任全面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配备、时间安排、进度检查、答辩组织、成绩评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等工作。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要求,经常了解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1、科研团队各成员按照选题原则确定题目(学生也可自己提出有创意的题目报团队负责人),选题一定是指导教师本人的科研方向并能独立全程指导,题目首先由团队负责人审核,再由审核小组审核(选题审核小组成员见附件1),填写题目报表,领导组决定,然后将课题向学生公布。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能力等情况自选题目,但需调整解决一题多人争选或有的题目无人选的情况。 3、指导教师给学生下达任务书。 4、各团队组织学生开题,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填写《XXXX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审核意见填入《XXXX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表》。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对《开题报告》及《进度表》进行随机抽查。 5、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阶段,最好能使低年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一同进入实验室,查阅文献,熟悉仪器,夯实基础知识,参加每周一次的组会(要求指导老师每周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汇报)。可以是大组会(以团队组织),也可以是小组会(指导教师小组)。体现导师制及学生科技创新的全程训练,为低年级学生假期科技创新实验及毕业论文奠定基础,也有利于教师科研工作的开展。 6、各团队要不定期检查实验及论文完成情况,尤其是要进行中期检查,听取每个学生关于课题进展的口头汇报与问题解答,对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学生应给予警告和具体帮助,对优秀学生应予以更细致的指导。检查日期要报知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随机抽查。 7、指导教师指导撰写并修改论文,修改至少三次,撰写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规范、认真,同时提交打印稿和手写稿。 8、评审与答辩,由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统一安排,各科研团队具体组织实施,并认真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表》和《忻州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成绩表》。 9、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完成之后,必须认真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本科生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表》和《忻州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统计表》。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5日前,拟定、汇总、审查、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随后各科研团队组织学生选报论文(设计)题目,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开题论证各题目,确定每个学生的论文(设计)题目,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并将学生选题汇总后报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 2、实验时间3-5月,撰写时间6月上旬。 3、6月10日各指导教师将审阅过的学生论文交各答辩组组长,答辩组组长负责指定评阅教师评阅,答辩组长审阅后于6月15日开始答辩,答辩不合格的要二次答辩。撰写有问题的,答辩结束后修改论文,指导教师最后把关签字。 4、6月20日,成绩上报。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地点安排 1、系主任、分管副主任及各团队负责人协调实验场所。 2、各个仪器实验室要无条件地配合毕业论文的检测与标定工作。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本科教学培养目标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以培养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和钻研精神。 2、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尽可能结合当前的生产、科研和地域特点等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针对本学科发展的历史与现状,选择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的丰富和发展有意义的题目。 4、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类型要多样化。选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积极努力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5、综述性课题原则上不允许拟出,可以是调查报告或教学研究论文,但数量要控制。 6、论文选题遵循命题和自选相结合的原则。各科研团队按照选题原则确定题目,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提出有创意的题目。命题和自选题目皆由系备案。题目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有特殊理由者,须经指导教师所在团队研究决定,并报系主任批准,方可更改题目。确定选题时至少应查阅近三年学生已做过的论文题目内容,不得提供重复和雷同的题目。 7、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上为一人一题,即每个学生独立完成一个题目。需要几位学生共同参加的项目,每个学生应有完整的独立完成的部分,以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受到全面的训练,不能把几人合作的课题写成一篇论文(设计)而同时作为几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对综合训练不够的课题,指导教师应做适当的增补,使其满足教学要求。 七、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 1、学生选定题目后,必须通过开题论证。开题论证工作由系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由各团队具体组织实施。 2、学生开题时必须向开题论证小组阐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实践价值、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初步的研究思路和写作思路。 3、开题论证小组必须对学生选题进行认真考察和论证,以鉴定学生是否具备完成该选题的能力。不具备完成该选题能力者,建议其另选题目。连续三次开题未获通过者,推迟一年毕业。 八、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1、毕业论文(设计)的结构 毕业论文(设计)的结构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题目。题目应精练、明确、准确地直接概括所进行的研究实践的主要内容和结果。
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要求 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并使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使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有章可循,确保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院就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做如下规范性要求,作为各系(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要求的依据。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篇幅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 字数一般以4000—10000字为宜。(其中文科不少于5000字) 二、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内容要求 1.标题 标题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设计)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要求做到文、题贴切。标题中不使用非规范的缩略词、符号、代号和公式等,通常不采用问话的方式。题名所用的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中文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外文标题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如果有些内容细节必须进入标题,则可分出主标题和副标题。 2.作者 3.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大纲,它反映论文的梗概。论文目录要求层次清楚,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标题一致,并标注对应的页码。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惯例自主规定目录标题格式。目录独立成页,不作为正文起始页。 4.摘要 摘要是论文(设计)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应用第三人称的.方法记述论文(设计)的性质和主题。摘要通常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毕业论文(设计)的摘要包含中文摘要和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其中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150--300字;外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对应,一般不宜超过250个实词。 正文用中文撰写,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则将外文摘要置于中文摘要后面;正文用外文撰写,则将中文摘要置于外文摘要后面。 5.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设计)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设计)选取3-6个词作为关键词。 6.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设计)的核心部分,占据主要篇幅,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①”或者“1”“”“”…… 论文(设计)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续编排序号。论文(设计)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必要时正文前面可以有引言,引言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对前人工作的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该部分应言简意赅,不能与摘要雷同,也不能成为摘要的注释。 必要时正文后面可以有结论,论文(设计)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对仪器设备的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管理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是最终检验学生综合掌握专业学科知识、理论应用与实际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观察、归纳、分析社会实践和通过调查科研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应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关,现提出以下规定,请各系参照执行: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 在毕业实习前一学期末,由各系教研室(组)结合培养学生技能,有针对性地拟出若干毕业论文课题或由学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拟课题,并为各位学生确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每位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指导教师应深入所指导学生的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学会在社会、生产、科研第一线调研、收集、分析与选题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单位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老师指导,并报相应学历、职称材料、单位联系电话到系备查。教务处随时抽查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情况。对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明显失察、发生学生完全用抄袭、下载论文(设计)参加或通过答辩者,经教务处查证属实,将比照教学事故对指导教师进行院纪处理。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必须认真选题,选题必须突出实用性和创新性,必须要有选题依据、目的、意义、论文(设计)的主体架构、主要观点或结论、可能的创新之处等内容的文字说明; 2、必须要有论文(设计)的资料收集和前期的准备情况、论文(设计)撰写过程时间安排的文字说明; 3、论文(设计)撰写必须至少要经过提纲、初稿、二稿、三稿、定稿几个阶段,每一阶段应有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建议。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前面各项均应作为原始资料存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袋中; 4、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8000字,毕业设计字数有指导教师掌握。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应由封面、目录、中英文标题、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选题说明、正文、参考文献(不少于10本、篇)、致谢内容等组成;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式四份,按统一格式(见附件)装订成册,答辩完后,连同指导教师指导记录、答辩记录和答辩小组评议结论放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袋,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各系必须存档保管。 三、毕业论文答辩 1、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各教研室(组)分别组成若干答辩小组(设组长一人、答辩教师2—4人、答辩记录1人),对所有本科毕业生组织答辩; 2、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的学生论文答辩; 3、毕业论文(设计)定稿至少应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教师审阅。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 1、指导教师应给出论文(设计)的评语及百分制成绩,答辩结束后,经答辩小组讨论,有组长执笔签署答辩评语及百分制成绩,然后分别按、的权数计算学生毕业论文成绩,90及以上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2、凡不按以上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或毕业论文(设计)袋中内容不全者,一律为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凡经查实属抄袭、网上下载论文蒙混过关者,除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判为不及格外,还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内容格式要求、指导记录及评语及成绩表的格式附表: 附表1 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封面式样 分类号 UDC 单位代码 密 级 公 开 学 号 四川文理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小2号宋体、一般不超过20字) 论文作者: 指导教师: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提交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答辩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授予单位: 中 国 ? 达 州 20 年 月 论文参考格式: 附表2:目录(理工类) ------------------------------------------------------------——----------------- 目 录 摘要 …… X Abstract …… X 1.引言 …… X 2. XXX ……X XXX …… …… X XXX ……X ……X ……X ……X 参考文献:……X 致谢:……X 附表(可有可无) ……X 论文参考格式: 附表3:目录(文法经管类) ------------------------------------------------------------——------------------ 目 录 摘要…… X Abstract…… X 引言…… X 一、XXX …… ……X (一)XXX…… …… X 1、XXX ……X (1) ……X 二、XXX …… ……X 参考文献: ……X 致谢: ……X 附表(可有可无) ……X 附表4 学位论文式样要求: 题目[中文为小二号加黑居中] Title[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6加黑居中] 副标题[中文为四号黑体居中、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4加黑居中] [间隔一行] XXX专业XX班XXX[姓名] 指导教师 XXX [四号楷体居中] [间隔一行] 摘要[空二格起打,小四号黑体。Abstract为Times New Roman 12加黑]:摘要内容[五号楷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 关键词[空二格起打,小四号黑体。Key word为Times New Roman 12加黑]:关键词3-6个[五号楷体,词与词空一格,分号隔开。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 正文另起一页 正文[内容五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文中图表只附最必要的`,图与表内的文字、图题、表题要简练准确,文稿中的表格采用三线表。正文序号编排应规范,文经管法参考如下,第一层:一、二、…(小四号宋体加粗);第二层:(一)(二)…;第三层:1、2、…;第四层:(1)(2)…,所有标题均空二格打起;理工类参考如下:第一层:1、2…(顶格,小四号宋体加粗);第二层:、…;第三层:、…,第二、三层空二格打起。 正文完。 [间隔一行] 注释: [内容五号宋体,空二格起打] [间隔一行] 参考文献: [内容五号宋体,空二格起打] 参考文献的格式:所有参考文献和注释一律采用文末注,凡是用文中注或页脚注的论文,请作者自行修改。且参考文献只列出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主要条目,并要依次用上角标标注在正文内容出现处并注明页码,参考文献不能少于6条,不宜引用内部资料。同时,为保证文章的新颖性及相关性,请尽可能参引近两年刊载的相关文献。同等情况下,引用本刊刊发的文章作为参考文献,我们将优先采用。 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文献类型标识:普通图书——M;论文集——C;论文集析出文献——A;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其它未定义文献——Z. 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 其中,[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书;[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其书写格式如下: 例一、[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期):起止页码。 如:[1]陈 东。基于分灾模式的结构防灾减灾设计概念初探[J].自然灾害研究,1996(4):15-17. 例二、[序号]主要责任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如:[2]牛光庭,李 杰。建筑材料[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3:25. 例三、[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D].出版社: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如:[3]陶建人。动接触减振法及其应用[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1998:88—90. 例四、[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如:[4]王杏林。建筑砌块联接件[P].中国专利:CNI036800,1997-09-27. 例五、[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 如:[5]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例六、[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N].报刊名称,日期(版次)。 如:[6]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态[N].科技日报,1997-02-13(5)。 例七、[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如:[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在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例八、[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如:[8]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16/1998-10-04. 附表5: 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 级) 学生姓名 系 专业、班 论文(设计)题目 选 题 说 明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大 纲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初 稿 修 改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二 稿 修改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三 稿 修改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定 稿 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附表6: 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及成绩 系(院): 专业教研室(组): 学生姓名 论文(设计)题目 指导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组成员 答辩组长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答辩小组导评语 成绩: 答辩组长: 年 月 日 系、院意见 综合成绩: 系 主 任: 年 月 日 附表7: 四川文理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论文(设计)题目: 系别: 年级: 专业(班):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四川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系(院) 专 业 年 级 开题日期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1、选题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选题研究内容: 4、本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6、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7、开题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教研室主任或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开题审查小组组成名单 组成 姓名 职称 所在单位 签字 组长(非指导教师) 成 员 说明:1、开题报告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交指导教师审阅,并接受学校和系检查。 2、开题报告要该格式装订成册装入学生毕业论文档案袋中。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学论文标准格式,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纸张和页面要求A4纸,纵向单面打印。页边距要求如下:页边距上下各为2厘米, 左边距为,右边距为2厘米。二、论文装订页码顺序1、封面(按标准格式装订)2、论文摘要、关键词(中、英文单独成页,不标页码)3、目录(要求至少有两个层次,各层次需注明其在论文中的页码)4、论文①引言或绪论(单独成页。页码从1开始标注,连续标注页码,至参考文献止)②正文③结论(单独成页)④参考文献(单独成页)三、章节目序号章节目序号的级序规定如下: 一、 (一) 1、 (1) ①四、排版格式1、封面题目用三号楷体,居中;专业、学生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用三号楷体,居中。2、“摘要”,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关键词” 小四号黑体,加粗。3、“目录”,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目录下的各章节标题(前面无空格(顶格)),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4、“引言”,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5、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所有段落和标题前均空两格。第一级标题字体加粗。6、结论,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内文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7、“参考文献”,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内文小四号,宋体,每段前面空两格。
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毕业前完成的一份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它是本科学生开始从事工程设计、科学实验和社会研究等的初步尝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所取得成果的科学表述;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毕业论文撰写是本科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之一。因此,毕业论文撰写应实事求是,杜绝造假和抄袭等行为,应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汉语语法规范。一、毕业论文的结构及要求毕业论文包括题目、中文摘要、外文摘要、目录、正文(包括绪论或前言、论文主体、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1.题目题目应以简明的词语,恰当、准确、科学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论文题目不应超过25字,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原则上不设副标题。2.摘要与关键词(1)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通过摘要了解整个论文的必要信息。摘要应包括本论文的目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其中重点突出研究成果和结果。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化学结构式、图表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摘要的内容要完整、客观、准确,应做到不遗漏、不拔高、不添加,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摘要在叙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时,除作者的价值和经验判断可以使用第一人称外,一般使用第三人称,采用“分析了……原因”、“认为……”、“对……迸行了探讨”等记述方法进行描述。避免主观性的评价意见,避免对背景、目的、意义、概念和一般性(常识性)理论叙述过多。(2)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关键词应集中体现论文特色,反映研究成果的内涵,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出处,并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应列取3~5个关键词,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3.目录论文中各章节的顺序排列表,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条三级标题及其页码。4.页眉页脚毕业设计(论文)从正文开始加页眉页脚,字号为小五号宋体,居中。页眉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页脚用阿拉伯数字。5.论文正文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1)绪论绪论一般作为第1章。绪论应包括:本研究课题的来源、背景及其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及成果、存在的不足或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综述与分析,归纳出论文所要开展研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2)论文主体论文主体是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严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论文各章之间应该前后关联,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论文给出的数据应真实可靠、推理正确、结论明确、无概念性和科学性错误。需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注明出处,不得将其与本人提出的理论分析混淆在一起。论文主体各章后应有一节“本章小结”,实验方法或材料等章节可不写“本章小结”。各章小结是对各章研究内容、方法与成果的简洁准确的总结与概括,也是论文最后结论的依据。(3)结论结论作为毕业论文正文的组成部分,单独排写,不加章标题序号,不标注引用文献。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归纳总结,要突出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论文的主要成果进行评价,一般为500字左右。6.参考文献所有被引用文献均要列入参考文献中,必须按顺序标注,但同一篇文章只用一个序号。参考文献数量一般为10~20篇,其中学术期刊类文献不少于7篇,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参考文献中近5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2年的参考文献。教材、产品说明书、国家标准、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著名的内部报告如PB、AD报告及著名大公司的企业技术报告等除外)等通常不宜作为参考文献引用。引用网上参考文献时,应注明该文献的准确网页地址,网上参考文献和各类标准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文献数量之内。本人在本科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应列入参考文献。7.致谢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课题给予资助者表示感谢。致谢内容要客观实际,语言应简朴含蓄。8.附录如有需要支撑论文主体内容的说明(程序、公式推导等)、问卷调查等放在论文最后(附录内容可省略)。二、书写规定1.论文正文字数论文字数要求见《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论文书写本科生毕业论文一律要求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页码在版芯下边线之下隔行居中放置;摘要、目录、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等文前部分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正文以后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排。3.摘要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摘要,要求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给出,中文摘要的字数(以汉字计),一般为300字左右,以能将规定内容阐述清楚为原则。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应完全一致,在语法、用词上应准确无误,摘要页不需写出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应各占一页,编排上中文在前,英文在后。4.目录目录应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条三级标题及其页码,含:(1)正文章、节题目(理工类要求编到第3级标题,即×.×.×;文、管、经、法类等专业可视论文需要进行编排)。(2)结论(3)参考文献(4)致谢(5)附录5.论文正文(1)章节及各章标题论文正文分章节撰写。各章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应在15字以内,不加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的通用缩写词。(2)层次层次以少为宜,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层次要求统一,若节下内容无需列条的,可直接列项。具体用到哪一层次视需要而定。6.引用文献标注引文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用小4号字体的上角标。要求:(1)引用单篇文献时,如“二次铣削 ”。(2)同一处引用多篇文献时,各篇文献序号在方括号内全部列出,各序号间用“,”,如遇连续序号,可标注起讫序号。如,…形成了多种数学模型 …(3)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文献序号的“[ ]”后标注引文页码。如,…间质细胞CAMP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方法规定 …。(4)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则用小4号字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3]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7.名词术语科技名词术语及设备、元件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标准中未规定的术语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全文名词术语必须统一。一些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采用英语缩写词时,除本行业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原词。8.物理量标注(1)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符合规定。论文中某一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统一。物理量的符号必须采用斜体。表示物理量的符号作下标时也用斜体。(2)物理量计量单位物理量计量单位及符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计量单位可采用汉字或符号,但应前后统一。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非物理量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万 t·km”,“t/(人·a)”等。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克”。表达时刻时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8点3刻”,不能写成“8h45min”。计量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9.外文字母的正体与斜体用法物理量符号、物理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等符号均用正体。外文字母采用Times New Roman 字体。10.数字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以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或Times New Roman 字体。11.公式公式原则上应另行起,居中书写。若公式前有文字(如“解”、“假定”等),文字前空4个字符,公式仍居中写。公式末不加标点符号。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l章第一个公式序号为“()”。文中引用公式时,一般用“见式()”或“由公式()”。公式中用斜线表示“除”的关系时,若分母部分为乘积应采用括号,以免含糊不清,如α/(b cos x)。通常“乘”的关系在前,如αcos x / b而不写成(α/ b) cos x。12.插表表应有自明性。表格不加左、右边线。每个表格均应有表题(由表序和表名组成),居中位置。表序一般按章编排,如第1章第一个插表的序号为“表”等。表序与表名之间空1个字符,表名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表名后不加标点。表题置于表上,只用中文书写,要求中文用宋体5号字。表头设计应简单明了,尽量不用斜线。表头中可采用化学符号或物理量符号。表中单位应写在每一列的表头中,加圆括号。表中数据应准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横线“—”(占2个字符宽度)。表内文字或数字上、下或左、右相同时,采用通栏处理方式,不允许用“//”、 “同上”之类的写法。表内文字说明,起行空2个字符、转行顶格、句末不加标点。表中文字用宋体、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尽量采用5号字(当字数较多时可用小5号字,但在一个插表内字号要统一)。插表之前文中必须有相关文字提示,如“见表”、“如表所示”。一般情况下插表不能拆开两页编排,如某表在一页内安排不下时,才可转页,以续表形式接排。表右上角注明编号,编号后加“(续表)”,并重复表头。插表的上下与正文间需空一行编排。13.插图图应有自明性。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选图要力求精练,插图、照片应完整清晰。图中文字和数字等字号用宋体5号字。插图应符合技术制图的规定。(1)机械工程图:采用第一角投影法。(2)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电气图: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流程图:必须采用结构化程序并正确运用流程框图。(5)对无规定符号的图形应采用该行业的常用画法。(6)坐标图的坐标线均用细实线,粗细不得超过图中曲线,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必须注明坐标单位。(7)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便于制版。如用放大或缩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引用文献图表必须标注出处。1)图题及图中说明每个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序和图名组成),居中位置。图题不宜有标点符号,图名在图序之后空1个字符排写。图序按章编排,如第l章第一个插图的图号为“图”等。图题置于图下,只用中文书写,要求用宋体5号字,有图注或其它说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上。引用图应注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号。图中若有分图时,分图题置于分图之下或图题之下,分图号用a)、b)等表示。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除外)或数字符号,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有分图题者,置于分图题之上)。2)插图编排插图之前,文中必须有关于本插图的提示,如“见图”、“如图所示”等。插图与其图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则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到次页。有分图时,分图过多在一页内安排不下时,可转到下页,总图题只出现在下页。插图的上下与正文间需空一行编排。14.参考文献 (下列表述要与范文一致,如中英、文字符(,,。.))参考文献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以下是论文中常用的四种参考文献类型标注形式。(1)图书文献[1] 唐绪军. 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M]. 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17-121.[2] 霍斯尼RK. 谷物科学与工艺学原理[M].李庆龙,译. 北京:中国仪器出版社,1989:32-35.(2)期刊论文[1] 覃睿,田先钰. 从创新潜力到创新成果:一个创新潜力形成与释放模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 (2) :148-152.(3)学术会议[1] 张佐光,张晓宏,仲伟虹等. 多相混杂纤维复合材料拉伸行为分析[C]. 第九届全国复合材料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 .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410-416.(4)学位论文[1] 金宏. 导航系统的精度及容错性能的研究[D]. 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学科博士学位论文,1998.常用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如下。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15.附录附录的序号采用“附录1”、“附录2”等。三、打印要求1.字体论文中所用中文字体(除各级标题外)为宋体,各级标题用宋体;论文中所用数字、英文为新罗马字体。2.字号及其他规定(1)中英文摘要 居中宋体三号加粗,多倍行距值,段前20磅,段后10磅(2)章标题 顶格宋体三号加粗,多倍行距值,段前20磅,段后10磅(3)节标题 顶格宋体四号加粗,多倍行距值,段前行,段后行(4)条标题 顶格宋体小四号加粗,多倍行距值,段前行,段后行(5)款、项标题 宋体小四号,多倍行距值,段前0行,段后0行(6)正文 宋体小四号,多倍行距值,段前0行,段后0行3.封面及内封(扉页)封面由教务处指定,内封(扉页)见模板。4.摘要及关键词(1)中文摘要 摘要标题 (三号、宋体、加粗、居中)隔行书写摘要的正文部分。关键词在文之后隔一行顶格书写。各关键词之间用分号,换行缩进对齐,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加标点。关键词:(词);(词);…(关键词顶格、加粗、小四号、宋体)(2)英文摘要Abstract(Time New Roman、 三号、加粗、居中)书写格式与中文相同,英文摘要的关键词用小写,且间隔用逗号相连。Keywords:x x x,x x x,... (Time New Roman、 小四、加粗、顶格)5.目录目录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各章题序及其余:小4号宋体;数字及符号:新罗马字体。6.参考文献、致谢参考文献和致谢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参考文献序号及内容:宋体五号,标点符号英文状态下。7.正文层次正文层次的编排建议用表1所示格式。表1 层次代号及说明层次名称示例说明章第1章 □ □ …… □章序及章名居中排,章序用阿拉伯数字节 □ □ …… □题序顶格书写,与标题间空1个字符,阐述内容另起一段条 □ □ …… □款 □ □ …… □项(1)□ □ …… □ □□…□□…□□□□……题序空4个字符书写,内容空4个字符接排版心左边线 版心右边线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不得置于页面的最后一行(孤行)。8.公式 论文中的公式应另起行,并居中书写,与周围文字留有足够的空间区分开。公式应标注序号,并将序号置于括号内。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个公式的序号为“()”。公式的序号右端对齐。公式较长时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十、一、×、÷运算符号处转行,转行时运算符号仅书写于转行式前,不重复书写。公式中第一次出现的物理量代号应给予注释,注释的转行应与破折号“——”后第一个字对齐。破折号占4个字符,注释物理量需用公式表示时,公式后不应出现公式序号。格式见下例:式中 µ 、µ 、µ ——分别为定子相电压的瞬时值(V);R 、R ——分别为定子、转子绕组电阻( ); L ——定子等效两相绕组自感(H)。公式中应注意分数线的长短(主、副分数线严格区分),长分数线与等号对齐。9.论文印刷与装订论文在打印和印刷时,要求用A4标准纸(210mm×297mm),纸张留有空白边缘。版芯为150mmx240mm土2mm(包括页眉、页码)。每页约33行。切割后尺寸为205mmx285mm士2mm。章标题上、下行距10mm (三号宋体加粗,段前20磅,段后10磅),节标题上、下行距7~8mm(四号宋体加粗,段前行,段后行),条标题上、下行距6~7mm (小四号宋体加粗,段前行,段后行),款、项标题上、下行距3~4mm(小四号宋体,段前0行,段后0行),正文行距3~4mm(宋体、Times New Roman小4号,段前0行,段后0行)。论文一律要求单面复印或胶印,封皮一律采用学校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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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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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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