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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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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我写论文就用这些。。。 有个案例,你看可以用不?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根据“一”所述,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 三、总之,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即为违法。 附件: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案例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2.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合伙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分析: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楼主是还是快要毕业了?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是您的名字,则您是公司法人或者工商户的负责人,银行账户应当以公司名义或者您的名义开具;对方的行为涉嫌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

合伙人肯定要找道同志合的,或是熟人中资金充足的。如果贷款可以去劳动局带着身份证什么的,去申请创业贷款。具体你可以去咨询下,有的银行也在办理这种业务!如果找理财公司贷款的话需要你有房产抵押才行!~

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资料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1.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2.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3.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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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中班主任思想政治工作的艺术教育

【摘要】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眼光,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再认识,做好高中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主任要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艺术,注意语言的运用,选择好思想政治教育时机,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突破口。只有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艺术,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关键词】心理特点 班主任 思想政治 艺术教育

人生的高中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在中学生教育中,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工作,关系到中学教育的最终成败,关系到我国的人才培养计划,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繁荣。做好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主任要挑起大梁,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选择有效的教育方法,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艺术。在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科学方法的运用固然重要,思想政治教育艺术的运用也必不可少。把握好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艺术,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艺术,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通常是班主任为了有效地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而创造性运用的具有感染力的教育技能和技巧的总和。它是中学班主任的学识、才能、智慧、品格、经验、胆识和灵感的综合体现。

一、语言艺术

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语言是一种最精细、最锐利的工具,我们的很多班主任总是苦恼于学生思想工作无效果,这跟班主任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有很大的关系,应当善于利用它去启迪学生们的心灵。”高中生的思维则有更高的抽象概括性,并且开始形成辨证逻辑思维,思维逐渐从经验型过度到理论型,已经能够用理论指导来分析综合各种事实材料,高中生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有明显的发展,但还不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强调事物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事物的另一面。语言是运用好了,学生对班主任会由衷钦佩,运用不好,反倒破坏师生关系。班主任在做学生的思想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要会说,语言要准确通俗。有的班主任缺乏应有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或者语言表达能力较弱,在对学生的教育、教会、教化、引导、启发、表扬、批评的过程中不知从何说起,不知如何来说。这就要求班主任加强学生思想工作理论学习,多借鉴他人的思想工作有效经验。班主任在思想工作中还要措辞恰当,注意分寸,切勿说出有损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的话语。再比如,对表扬的事实不夸大,不缩小,客观公正。

其次,语言风格力求过样化。这是由班主任的思想教育物件的多样性特征所决定的。班主任应熟悉和把握班级学生的个性特点,避免思想工作中的“千篇一律”,“到什么山唱什么歌”,针对不同学生、同一学生的不同情况运用不同风格的语言。

最后,班主任要注意语气语调的运用。语言语调的把握是班主任语言艺术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与具体情境相协调,恰到好处,以增强语言的愉悦力和感染力,提高思想工作的有效性。

二、选择时机的艺术

与儿童比较起来,中学生的情绪带有内隐性质,并且情绪的延续性增强。情绪可以影响和调节认识的过程,在心情好、情绪适宜的状态下进行练习时,则思维敏捷,动作迅速,协调、准确,而在心境底沉抑郁或情绪体验淡漠状态时,则思路闭塞,动作迟延,更说不上创造性了。在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时机选择得好,则事半功倍,而错过了时机,则往往事倍功半。《学记》上有句话:“当其可时谓时。”也就是说,要根据学生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思想工作。只有把握时机,掌握火候,才能收到良好效果。选择时机,就是要求班主任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及时和适时。

早了,学生还没有萌发强烈的精神发展的需求,班主任的思想工作可能激不起他们的反应,自然谈不上什么教育效果;晚了,学生的不良心理可能已经形成,纠偏的难度就大了。例如,当学生受到奖励时,班主任要充分肯定其成绩,同时也要提醒他们戒骄戒躁,确立新的目标;在学生做了错事而不服气时,班主任冷观其色,待学生怒气消后再进行启发教育;在学生遇到失败、遭受挫折、情绪低落时,班主任要从侧面了解其原因,并及时地表示关切理解,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再实施教育,这时候学生往往能“听进”班主任的话。可见,教育是否适时和及时,对学生的教育效果有重要影响。

三、选择突破口的艺术

初中以后学生意志的独立性和坚持性都有迅速发展,果断自控能力也随之增强。但高中生在活动中仍带有冲动性和草率性,有时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和力量,常常故意做出与众不同的冒险举动,把冒险当勇敢。良好的意志品质是在克服困难中表现,并在克服困难中形成。选择突破口是与选择时机相联络又区别的一种教育艺术。选择时机重在教育最佳时间的选择,而选择突破口则重在把握学生思想上的特点、矛盾以及认识上的焦点,从而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入手之处。突破口选择得好不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有重要影响。选择恰当,不仅能直接解决和突破口有关的问题,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反正,班主任的工作可能流于表面,难以深入,效果自然不佳。

就整个班集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而言,班主任要抓住绝大多数学生共同关心的热点、认识上普遍存在的疑惑之点、情感上的敏感点以及容易发生共振的共鸣点等,这些都是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的突破口。比如,近些年,我国部分省市发生群体性“弃考”事件,这对于中学生的思想观念影响较大,班主任应及时帮助学生分析问题,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这一现象,坚定努力学习、奋发图强的信念和信心。就个体教育而言,班主任应把学生身上的长处、优点即闪光点作为主要的突破口,这样就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上进心,使其更好地发挥内在的积极因素,形成自我教育的能力,自觉克服缺点和不足,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水平。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急剧的变化,各种意识彼此渗透,诸多思潮相互激荡,对中学生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眼光,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再认识,做好高中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主任要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艺术,注意语言的运用,选择好思想政治教育时机,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突破口。只有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艺术,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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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众所周知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评审意见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意见一】

本文选题与本学科当前发展,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较大。该生通过了解国内外本研究领域现状和研究成果,能收集论文写作所必需的参考文献,有较好的分析能力。

运用的理论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手段符合实际情况,理论论证较严密,实验设计较合理,方法和数据较为正确可靠。反映出作者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其中独立研究和实验的内容占总论文的大部分,反映出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论文观点正确,条理性好,层次清楚,有逻辑性,文笔较好,文字图表较规范。

该论文达到xx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同意答辩。

【意见二】

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文献综述部分对当前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和总结,论文归纳总结了当前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表明了该生阅读广泛,综述能力强,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

论文中构建的辅导员职业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的新意和可操作性;对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所进行的探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该生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备严密的理论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

总之,论文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xx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同意该生参加xx学位论文答辩。

【意见三】

该xx学位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要求与队伍建设研究》中,体现出该生大量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的认真钻研的学习态度和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能力。论题研究较深入,表现出该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

论文归纳总结了当前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构建的辅导员职业标准体系,全面、完整,对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论文中对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所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人认为该论文符合xx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同意该生进行xx研究生论文答辩。

【良】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论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

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但缺乏个人见解。

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未发现抄袭现象。

【中】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一般。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

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有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

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优】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较高难度,工作量大。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参考)价值(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强,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毕业论文,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强。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有一定的个人见解。

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抄袭现象。

【及格】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

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

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要求与队伍建设研究》中,体现出该生大量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的认真钻研的学习态度和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能力。论题研究较深入,表现出该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

论文归纳总结了当前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构建的辅导员职业标准体系,全面、完整,对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论文中对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所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人认为该论文符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同意该生进行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

本篇论文以市政工程中施工方的成本管理为研究方向,在参考相关学术文献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我国市政工程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提出运用挣值法进行成本管理的观点,以新元大道市政工程为案例,体现了挣值法在成本管理中的先进性,其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国内外成本管理各方面的研究现状;随后对项目成本管理的相关理论基础、市政工程成本的影响因素、挣值法原理进行了阐述;然后研究分析了论文的案例新元大道市政工程的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后运用挣值法对案例进行进行分析和研究,利用收集到的数据确定了分析中的各项参数,找出存在的问题偏差并制定纠偏措施;最后,针对施工方的成本管理,提出了项目成本管理成功的保障措施。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图表法、比较法等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既有定性研究分析,又有定量研究分析,研究方法较为科学。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成本管理方法还较为落后,类似挣值法这样的先进管理方法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很少,因此,本篇论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论文观点鲜明,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详实,文献综述丰富而规范。

论文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采用了递进式的分析结构,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达清晰,重点突出。文章格式符合学术规范。反映作者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

论文表明作者掌握了项目管理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本篇论文在数据收集上还有不足,没能涵盖市政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加入更多的数据资料。

本篇论文在研究中未加入质量目标,希望能在今后的研究中加入并进行探讨,更能充实研究效果。

我国茶籽饼资源丰富,但其利用率很低。茶籽油生产的副产品茶枯饼粕中含有天然的茶皂素,茶黄酮,茶多糖等有益物质,没有被提取,丧失了油茶加工的综合效益,对茶籽饼粕的开发利用已引起人们重视。研究开发茶籽饼粕中的抗氧化活性物质,找到高效、天然的抗氧化剂,提高油饼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茶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课题选题正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对该领域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文献检索,提出了用微波法提取茶皂素和多糖,通过单因素实验和正交试验得出适宜的工艺条件;用硅胶层析法对微波法提取的茶皂素进行分离得到两种黄酮为山萘酚;采用毛细管电泳分析方法、hplc法和苯酚-硫酸法分别测定油茶枯饼中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的含量;并采用化学发光法考察了油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类物质的抗氧化能力,结果表明油茶皂素和黄酮具有较显著的抗氧化能力,而多糖的抗氧化能力不明显。研究实验是成功的,应用微波辐射辅助提取的新技术、硅胶层析法分离和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的含量测定是可应用于实践的,实验结果和提供的大量数据对该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具有参考意义,对该领域的研究很有参考价值,这些研究具有创新性。

论文结构严谨,文字流畅,层次分明。对研究实验过程表述贴切,图表规范,能反映实验成果,说明该论文作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论文达到硕士研究论文的水平和要求,建议提交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选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作者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和分析了山东省中职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中职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的对策,思路较为清晰,方法较为可取,反应了作者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初步具备了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的某些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但论文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文献搜集和整理过于薄弱,事实上,这方面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很多,但本文没有反映出来,造成了论文基础的单薄。

2.论文格式不规范,注释、标点、文章段落(许多地方连起段空两格这一最起码的规范都缺失)等多个方面体现出来,显得很不严谨;论文的封面标题令人费解,且不统一。

3.论证缺乏逻辑,例如论文的第三部分与要研究的问题无关,提出的对策缺乏针对性,从山东到我国的递进也缺少论证。建议论文修改后再送议审。

1、组织措施,分析由于组织的原因而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项目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等;

2、管理措施(包括合同措施),分析由于管理的原因而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进度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改变施工管理和强化合同管理等;

3、经济措施,分析由于经济的原因而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落实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所需的资金等;

4、技术措施,分析由于技术(包括设计和施工的技术)的原因而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设计、改进施工方法和改变施工机具等。

扩展资料:

在实际需求产生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一些我们预测时是没有预见到的因素,会有各种各样的不确定产生,从而造成实际的需求与我们预测的需求产生差异或偏离,也就是预测与实际说有了偏差。

如果我们不对这种偏差进行处理,这种差异或偏离就很可能会打破我们依据原先预测所做的供需平衡以及各项资源准备,导致各方面的资源跟不上或者严重堆积,最终导致交付恶化或库存高企。所以,需要我们即时的去发现偏差,即时的调整预测,并进行重新的供需平衡和资源准备,以满足交付或控制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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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家庭事迹材料 和谐家庭事迹材料———记林场职工***家庭这是一个令人羡慕三口之家。妈妈小学教师。爸爸林场机关干部,现任财务出纳工作。儿子上小学。一、志同道合 和谐维家和谐的家庭是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和睦是家庭和谐的坚实基础。***同志与爱人都在农村长大,有过共同的生活经历,为改变生活环境,经过各自的努力,爱人成为小学教师。***在林场就业,成长为林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也为夫妻恩爱奠定了基础。共同的经历,使他们的心贴得更近,使他们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幸福生活。在生活中他们相互照顾,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结婚10多年来,几乎没有因为什么事情红过脸,当意见不统一时候总是能够用理智的态度去沟通。这种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常常引来邻里、同事、亲朋的羡慕和称赞。二、爱家敬业 比翼齐飞***同志不仅深爱着自己的家庭,更加热爱林业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了家庭的支持,使他更加放手在工作中一展身手。作为一名机关工作者,她除注重自身建设外,坚持正常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林场推行财务核算微机化,他能够很快的熟练掌握,在家庭做称职的一员,在社会做文明的公民,提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完美统一。 本 文 摘 自:中 国 范文!论文网 多年来,因为工作突出,他本人也多次被评为先进,家庭连续多年被评为五好家庭。他们夫妻即是生活的伴侣,又是事业的相互支持者,在家里时常交流工作体会,相互取长补短,遇到困惑相互开导,相互支持,不管社会上的环境如何变化,走自己的路,坚持人间正道是沧桑。三、尊老教子,关爱社会孝敬父母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小两口都是工作在乡下,乡下的生活条件不好,老人年纪已大,***就和妻子商量在**买了个房子,把父母安排到县城里生活,休息的时候就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父母的教导与影响对他的成长很有帮助,他没有辜负父母对他的培养、教育。他的成长也映射出一个文明、和谐、向上的家庭带给他的无尽精神食粮。他们总结了几点体会来教育自己的孩子:一是父母是孩子的最好老师,要以身作则,言谈举止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二是对孩子即要严要求,又要交朋友,要学会倾听,关注他的感受,锻炼他思考问题和独立生活的能力;三是在生活上不要溺爱要养成勤俭和独立的品格;四是教他做人要坦诚,做事要严谨,要树立远大理想做社会有用的人。除此之外,他们夫妻多年来一直邻里关系,邻居家如果有事情,两口子都能够主动的去帮忙。他们常说,我们现在生活好了,有能力帮助别人了,自己付出一点也许就能改变一个家庭面貌,我们认为非常值得,这个社会需要帮助的人太多了,我们会尽我们所能。老有所养,平等关爱,有事业上的成就,也有家庭地位的提高,在这个家里每个人都是社会和谐的代表,和谐社会的创建需要很多这样的家庭和这样的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这个元素的完全覆盖,是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让我们共同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吧!

有的,比如马克思和恩格斯。

真爱点燃生命 平凡铸就辉煌——记 万安县肖银凤“和谐家庭”事迹材料 在我们的身边,每天都有令人感动的故事发生,每天都有一些人默默地做着令人感动的事。今天,我想记录这样一份感动,也将这份感动呈献给您,一位平凡的母亲,用真爱点燃生命,用平凡铸就辉煌。世界的伟大正是因为人类有了坚强而慈爱的母亲,肖银凤正是一位这样的母亲。 1976年与丈夫张传志结婚以来,一直在家从事繁重的农业生活,随着三个儿子相继出生,家庭负担自然加重,从早摸黑在家干农活,使孩子们从“低标准”的生活中获得乐趣。她白天下田劳作,晚上为人家缝衣补扣,用那么微薄的收入把孩子们一个个送入知识的殿堂,她操持着上有老下有小的七口之家。昔日窈窕的身躯慢慢变得拖沓,额头上增添了许多皱纹。在窘境中她与丈夫携手共创,相敬如宾,小日子过得虽然紧紧巴巴,但却从未因此相互埋怨过。 如今,两个儿子早已成家立业,小儿子还在读书,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日子还是很窘迫。经过近十年的艰辛劳作,生活条件日渐改善,可孩子们都均已到了相继入学的年龄。一家五口的吃饭问题暂且不说,可孩子们的读书是大事。肖银凤明白事理,省吃俭用供孩子读书。由于丈夫在外干泥匠活,农忙虽然家里没有男人的窘迫,她就不敢直起腰歇自己一会儿。长年累月,饱经风霜的夫妻感情却不断升华,可岁月的痕迹却提前刻画在了银凤的脸上。在母亲坚毅的性格下,孩子们都非常懂事,人穷志不穷,他们暗下决心,长大后一定要让父母过好日子。 死亡线上的阴霾 随着岁月的流逝,肖银凤辛勤汗水没有白流,几年过后,老大学得机电技术,并开设了一家维修部,老二也谋业在外,小儿子考取了九江医学院,眼看苦日子熬到头了,银凤的脸上也逐渐舒展开来,看到幸福的曙光,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12月在家做农活的张传志突然感觉脚痛,开始还以为是原来的痛风病发作了,可医院的诊断却是:尿毒症。突如其来的病魔如飙风般铺天盖地而来。一纸诊断,犹如一湖平静的秋水,投进了一块大石,一石击破水冲天。给整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原本家庭经济拮据的状况,再次紧张起来。医生说,救命的路只有两条:一是保守治疗,靠透析维持现状,生死由命;二是寻找移植手术。望着风雨相伴几十年的丈夫那种从未有过的失望眼神,和孩子们那种刚脱离家庭襁褓的无奈情形,肖银风哭了,她的眼泪是浑浊的,这位以住倔强的农家女子平生第一次以泪洗脸,第一次发出暗淡的眼神,选择前者,意味着夫妻情缘由天定,如同刀绞;选择后者,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无法读懂。 母爱抉择 创造生命奇迹 母亲的爱是最无私的,母亲的心是最善良的,母亲的人格是最伟大的,是只图奉献不图索取的人格。 生与死的抉择,情与爱的份量,使肖银凤没有过多时间徘徊,几天过后,她毅然选择后者。为尽快控制丈夫的病情,她一边送丈夫到医院治疗,一边不分昼夜在亲朋好友间奔波,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筹足费用,挽救心爱的丈夫,挽救这根家庭的顶梁柱。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治病的钱依然没有筹足,人却愁病了,肖银凤彻夜难眠,茶饭难咽。想到被病痛折磨的丈夫,她心如刀绞,形如枯草。作为丈夫的妻、孩子的母亲,她时刻用一个爱字来支撑自己,拖着疲惫的身躯继续奔波,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肖银凤执着的感动下,亲朋好友都伸出了同情的手,虽然费用还远远不够,但挽救计划还是前进了一步。2005年2月23日,肖银凤用爱的召唤,感应丈夫那颗宁死不医的心,带着丈夫前往九江接受治疗。事违人愿,到医院后,院方检验结果出来:眼下没有可以配对的肾源。最大可能只有在直系亲属中寻找,这就意味着要在三个儿子中寻找,但想到儿子们正值青春年少,前程似锦的大好年华,想到手背手心都是肉,她担心儿子们的健康,不忍心告知他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要求院方对自己进行检测,奇迹竟出现了,她和丈夫血型一致,并且淋巴细胞试验和群体反应完全一致,配型完全成功。于是她执著要求,将自己的肾脏移植给心爱的丈夫。张传志,这位血性刚烈的汉子也平生第一次流下第一滴眼泪,曾多次拨掉点输液以示拒绝接受治疗。他望着爱妻憔悴的身影,再也无法忍受下去了,望着妻子坚定的眼神,多次苦苦相求,张传志才勉强接受。 3月19日,两人同时推进了手术室,手术室的门打开了,这是希望之门,在那一刻所有的言语都是那么的空洞,他们相视着,两颗生死相连的心在那一刻凝聚得更紧。手术室外,三个儿子围在一起忐忑不安,手术室内医护人员也觉得今天的手术刀格外沉重,他们知道这次手术承载了太多的情感,太多的期待。直到下午,两人先后被推出了手术室。肖银凤的肾被植入丈夫体内,吻合成功。肖银凤清醒过来后,头一句说是:“传志没事吧?” 手术很成功,移植后发挥作用,张传志术后第一天尿量就近1万毫升,血肌酐值降了一半,第二天,接近正常,第三天完全正常。爱情让上帝也感动了,肖银凤用自己的爱把丈夫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幸福的笑容流淌在两人脸上,这种经过生死之后,发自内心的笑已让病魔望而却步了…… 生活窘境 自强不息 残酷的灾难与现实面前,在伟大的母爱的支撑下,三个儿子非常懂事。由于治病,家中已是一贫如洗,大儿子海荣将自己开设的维修部转手给他人,三儿子海峰面临缀学的困境,孩子们默默承受着一切,没有告诉他们的母亲。他们深爱着他们的母亲,不愿再让母亲那虚弱的双肩承担着不堪的重负。可银凤还是知道了,坚毅地对孩子说:“我只要有一双手,就不会让你们受苦。” 风雨飘摇的夜晚,银凤在屋檐下失声痛哭,但是到了早晨,这位坚强的母亲带着还未初愈的身体,继续在田间艰辛地劳作,她打定主意,要用一个女人的肩膀支撑起整个天空。 就是这样一位母亲,她的心里总是装着自己的儿女,总是装着家庭,把自己的肾献给自己的爱人,把自己的一身无私奉献给自己的儿女。 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县委、县政府、村委的倡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爱心行动下,共捐献费用6万元。同时,她教导儿子要勤奋学习和工作,并将捐献名册装订成册视为家宝,时刻提醒和激励孩子们不忘党和政府、人民群众的恩情,时刻不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肖银凤,一位极其普通的农家女,一位平凡脱俗的母亲,她有着一颗传统的善良的女人心,金子般的母爱心,正是因为这颗心感动了千家万户,感动了社会。出院后她重新用虚弱的身躯挑起照顾丈夫,供养小儿子读书的重担,继续操劳着丈夫三年间所需的十多万元治疗费用和欠下的十几万元的医疗费。 如果这样的人物感动了您,那么就像歌唱中的那样:用第一朵花开的声音为他们唱一首歌,用第一轮初升的太阳为他们祈祷。字数多的话你删点,记得加分啊

马克思和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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