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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以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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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以及参考文献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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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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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文及参考文献

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参考文献是必不可少的,是论文的有力辅助。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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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是顺应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学科,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巨集观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维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的有效工具之一。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现代工商管理职能及管理原则 摘 要:随着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经济主体也变得更加的多元化和层次化。在这个过程中,工商管理发挥出了一定的管理职能,但由于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于工商管理的过程中,使得工商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就工商管理的职能和工商管理的原则进行相关介绍,并就提高工商管理的水平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工商管理;管理职能;管理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为了能够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之外,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管理中主要负责对工商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工商管理 工商管理是隶属于管理学,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工商管理是在运用相关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现代化的管理和执行相应决策。履行对企业进行工商管理职能的部门称为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实际的经济状况,结合相关理论,在坚持相应的工商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的工商管理职能,才能保障工商管理的高效合理进行,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 二、工商管理的职能及其关系 一引导职能 为了使企业经济得到良好发展,工商管理部门要对管辖的企业进行相关的引导,以促进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工商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向基础性产业发展,或者向着与企业相关的产业发展,这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这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引导企业向一些未饱和的行业或新兴行业发展,这有利于控制企业的盲目发展。 二管理职能 工商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可以促进工商企业依法按照市场秩序良性发展。工商管理部门对那些操作不规范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相关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还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定期进行相关调查和监督,并及时登记工商企业的情况,以确保工商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也为以后的管理带来方便。 三服务职能 工商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工商企业的正常运营而服务的。工商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工商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情况和企业饱和度,以使工商企业达到合理配置。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为那些缺少技术或者遇到发展问题的工商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以促进工商企业不间断的发展。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贯穿到整个过程中,以应对工商企业的各种问题。 工商管理职能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络、相互融合的。工商管理职能之间的关系是: 管理和引导的关系。工商管理的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工商企业,以促使这些企业能够合理有序的发展。同时,对工商企业的引导也是对工商管理的强化和促进。 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工商管理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的过程,也是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只有在管理的基础上为工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才能确保工商企业能够顺利解决问题并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工商企业服务也是为了以后更好的管理和引导。 三、工商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且不可忽略一些小问题或者回避一些大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要与时俱进,用现代化的相关理论作为指导,以实际市场情况作为根本,并对不同的问题做不同的分析,再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 首先,工商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不能出现逾越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旦出现工商管理人员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的情况,必须依照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以维护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其次,工商部门在进行工商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工商企业进行普法教育,使这些工商企业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一旦出现工商企业违法经营的情况,工商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四、如何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 一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意识 工商管理部门要紧跟时代步伐,转变管理理念,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工商部门应将为工商企业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工商企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以促进工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最新的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灵活运用。 二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 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工商企业的注册、变更、登出等相关手续,以确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保障对工商企业的严格管理。同时,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督和管理工商企业,避免出现工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保障工商企业的合法经营与不断发展。工商部门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宣传和监督力量,大力宣传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三积极改善工商管理的作风 首先,工商部门要为工商企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以增加工商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工商企业合理有序的发展。其次,工商企业要严格依法规范自身在工商管理中的行为,确保工商管理依法有序的进行。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建议,推动工商管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加大工商部门的内部管理,提高工商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作风,使其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商管理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工商管理关系到工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合理执行。工商管理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管理意识,秉承科学的管理原则,积极履行相应的工商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工商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工商企业的合理执行,确保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邦熹.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探索[J].管理论坛,20121:71-73. [2]吴秀婷.分析新时代下工商管理的职能所在[J].中国外资,201219:70. [3]刘忠梅.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35-36. 篇2 浅析工商管理培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近年来,工商管理培训在企业管理队伍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本文结合实际,论述了当前工商管理培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以期对企业管理与时俱进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商管理培训;企业管理水平;问题;措施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工作重心由经济效益最大化转向管理水平。人员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尤为必要。尽管企业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的意识较强,但应制定科学的培训目标、培训体系,保证培训效果。基于此,笔者根据实际从业经验,首先论述了当前工商管理培训存在的问题,而后在此基础上,对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旨在做出重要的分享。 一、当前工商管理培训存在的问题 1工商管理培训意识较为淡薄。众所周知,人才在企业生存及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企业加大对人才的培训、管理力度尤为必要[1]。然而,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企业的工商管理培训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发展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学习、培训中呈现出盲目、片面的特点。在实际调查中,某些企业表示,完全没有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工商管理培训上面。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督促的方式来管理员工。由此可见,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持漠视的态度。 2工商管理培训师资力量不足。 3当然,某些企业高度关注工商管理培训,能够充分认识到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注重工商管理培训的企业会定期组织、培训企业管理层。根据调查,很多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的认知仅仅停留于表面。加之,某些企业的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并未深入开展,也就是说,其流于形式。为节省人力、物力,企业倾向于聘用专业性、能力等低的工商管理培训师。此外,工商管理培训师资力量不足,以致培训成效不理想。 4管理结构与测评形式较为简单。现阶段,很多企业仍采用以往的培训方式来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毋庸置疑,企业的出发点极好,但参与培训的管理人员并未端正自身的态度,并未充分意识到培训的价值。在培训过程中,培训师与参与培训的人员几乎零交流,甚至存有“对牛弹琴”现象。 二、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意识。 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日益增加。一直以来,企业管理水平关乎著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务必要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工商管理培训。为强化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意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企业所有成员企业员工及企业领导应端正自身态度,积极组织、参与工商管理培训,正确认识工商管理培训,以实现企业综合、全面工商管理培训的目标。领导在企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应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培训意识,以带动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严格意义上来讲,领导具有鼓励、宣传作用。企业全体员工应摒弃传统的工商管理培训观念,增强参与意识。简言之,企业应明晰工商管理培训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注重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力度。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严格审查工商管理培训资质。对于有意向竞聘工商管理培训师的员工,应对其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表现为管理实践、思想政治及理论等;2对于持有工商管理培训资格证的人员,须进行二次培训,加强其对企业最新研究成果的了解,以更新其现有的理论知识结构,并对培训方法加以创新、对新的理论知识加以应用;3完善培训师组成结构,招纳高素质、高能力的培训师;4为培训师创设参观、学习的平台,以使其更好地开展培训工作。 三改革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及内容。 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具有内容复杂、层次高、难度大、任务重等特点。鉴于此,改革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及内容尤为必要。就当前发展趋势来看,工商管理培训更具现代化、多元化。目前,资讯科技飞速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培训方式。此外,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讲座式教学法等教学形式应运而生,极大的提高了工商管理培训质量。与此同时,除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还应培训其的思辨、创新、举一反三等能力。 四健全工商管理培训考核机制。 从考核内容角度来看,其应涉及理论知识、实践,并贴合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此外,考核应具备针对性及启发性特点,以强化员工参与培训的意识、端正态度,进而大大提升培训效果。如此,企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便能得到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激励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等具有非凡的意义。希冀,我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商管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以促使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进而满足企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作者:卢常春 单位:柳江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参考文献: [1]任瑞全,张合振.浅谈如何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J].企业导报,2013,01:180-181.

监理论文及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论文参考文献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工程监理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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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监理的安全控制措施

论文关键词:监理企业 安全监理 安全控制 措施

论文摘要: 监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日常工作中,监理企业也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的、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系统工作。如何从监理的角度比较系统、全面地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应采取哪些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控,本人结合自身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经验体会,对此进行一个粗浅的总结与探讨。 一、明确监理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二)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四)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 (六)检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 (七)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二、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要点 (一)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范围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批(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 配合监督小组工作 (1)监督检查配合; (2)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3)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工作; (4)协助安全事故调查。 (二) 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地方 1.脚手架容易引发事故 高空作业中脚手架是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架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认真挑选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使用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 2. 高空作业容易引发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 a) 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 b) 洞口作业。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 c) 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3.施工机械容易引发事故 施工机械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用电容易引发事故 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三)安全控制措施 1.工程开工之前,施工机械或机具完成安装后正式启用前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或安装单位报送有关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应报送的资料包括: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人员名单。有关许可证、准用证、上岗证等。 2.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3.需由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事前应对施工单位明确监理要求。建议采用‘挂牌“制,即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同意后,由验收人员及部门签字盖章,悬挂”已验收合格“等字样的牌子。适用于如提升机、升降机加高验收,塔吊、外用电梯提升、加高后的验收,重点部位模板及支撑体系的验收等。 4.采用定时或不定时抽检的方式,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班前活动记录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作好整改。必要时,可将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通报建设单位甚至监督站。 5.对重要施工机械(机具)如提升机、升降机、塔吊、发电机、抽水机等的运行维护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报送运行及维护记录供审查。对施工机械(机具)的完好状况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若机械(机具)的完好状况无法保证施工安全时,应责令施工单位作出妥善维修或更换。 6.监理工程师应该将有关要求及规定向施工单位进行明确交底,并知会建设单位。有关做法应在监理细则中有详细阐述。审查审批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等以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形式予以体现。 四、 结束语 鉴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国家或社会要求,还是从监理公司自身利益着想,搞好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刻都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周爱民.建筑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田金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陶器的论文以及参考文献

陶器的发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程--是人类第一次利用天然物,按照自己的意志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东西.从河北省阳原县泥河湾地区发现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陶片来看,在中国陶器的产生距今已有11700多年的悠久历史. 陶器是用泥巴(粘土)成型晾干后,用火烧出来的,是泥与火的结晶.我们的祖先对粘土的认识是由来已久的,早在原始社会的生活中,祖先们是处处离不开粘土,他们发现被水浸湿后的粘土有粘性和可塑性,晒干后变得坚硬起来.对于火的利用和认识历史也是非常远久的,大约在205万年至70万年前的元谋人时代,就开始用火了.先民们在漫长的原始生活中,发现晒干的泥巴被火烧之后,变得更加结实、坚硬,而且可以防水,于是陶器就随之而产生了.陶器的发明,它揭开了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做斗争的新的一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从目前所知的考古材料来看,陶器中的精品有旧石器时代晚期距今1万多年的灰陶、有8000多年前的磁山文化的红陶、有7000多年的仰韶文化的彩陶、有6000多年的大汶口的“蛋壳黑陶”、有4000多年的商代白陶、有3000多年的西周硬陶,还有秦代的兵马俑、汉代的釉陶、唐代的唐三彩等.到了宋代,瓷器的生产迅猛发展,制陶业趋于没落,但是有些特殊的陶器品种仍然具有独特的魅力,如宋、辽三彩器和明、清至今的紫砂壶、琉璃、法花器及广东石湾的陶塑等,都是别具一格,倍受赞赏. 但是陶器始终是文明初级阶段的低级产品,它本身存在的缺陷注定了它逐渐被历史淘汰的命运. 瓷器是中国古代的一项伟大发明,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勤劳智慧的中国先民们点土成金,写下光辉灿烂的篇章,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亨有盛誉的中华古瓷,已成为世界各大博物馆里的明珠,也将越来越广泛地成为中国和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的研究对象,并受到广大收藏家和陶瓷爱好者的珍重. 中国瓷器的发明和发展,是有着从低级到高级,从原始到成熟逐步发展的过程.早在3000多年前的商代,我国已出现了原始青瓷,再经过1000多年的发展,到东汉时期终于摆脱了原始瓷器状态,烧制出成熟的青瓷器,这是我国陶瓷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代共330多年的发展,到了唐朝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的进步促进了制瓷业的发展,如北方邢窑白瓷“类银类雪”,南方越窑青瓷“类玉类冰”.形成“北白南青”的两大窑系.同时唐代还烧制出雪花釉、纹胎釉和釉下彩瓷及贴花装饰等品种. 宋代是我国瓷器空前发展的时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花争艳的局面,瓷窑遍及南北各地,名窑迭出,品类繁多,除青、白两大瓷系外,黑釉、青白釉和彩绘瓷纷纷兴起.举世闻名的汝、官、哥、定、钧五大名窑的产品为世所珍.还有耀州窑、湖田窑、龙泉窑、建窑、吉州窑、磁州窑等产品也是风格独特,各领风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好局面,是我国陶瓷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 元代在景德镇设“浮梁瓷局”统理窑务,发明了瓷石加高岭土的二元配方,烧制出大型瓷器,并成功地烧制出典型的元青花和釉里红及枢府瓷等,尤其是元青花烧制成功,在中国陶瓷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宋、金时战乱后遗留下来的南北各地的主要瓷窑仍然继续生产,其中龙泉窑比宋时更加扩大,其中梅子青瓷是元代龙泉窑的上乘之作.还有“金丝铁线”的元哥瓷,应是仿宋官窑器之产物,也是旷世希珍. 明代从洪武35年开始在景德镇设立“御窑厂”,200多年来烧制出许许多多的高、精、尖产品,如永宣的青花和铜红釉、成化的斗彩、万历五彩等都是希世珍品.御窑厂的存在也带动了民窑的进一步发展.景德镇的青花、白瓷、彩瓷、单色釉等品种,繁花似锦,五彩缤纷,成为全国的制瓷中心.还有福建的德化白瓷产品都十分精美.清朝康、雍、乾三代瓷器的发展臻于鼎盛,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是中国陶瓷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高峰.景德镇瓷业盛况空前,保持中国瓷都的地位.康熙时不但恢复了明代永乐,宣德朝以来所有精品的特色,还创烧了很多新的品种,并烧制出色泽鲜明翠硕、浓淡相间,层次分明的青花.郎窑还恢复了失传200多年的高温铜红釉的烧制技术,郎窑红、缸豆红独步一时.还有天兰、洒兰、豆青、娇黄、仿定、孔雀绿、紫金釉等都是成功之作,另外康熙时创烧的珐琅彩瓷也闻名于世. 雍正朝虽然只有13年,但制瓷工艺都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雍正粉彩非常精致,成为与号称“国瓷”的青花互相比美的新品种. 乾隆朝的单色釉、青花、釉里红、珐琅彩、粉彩等品种在继承前新的基础上,都有极其精致的产品和创新的品种. 乾隆时期是我国制瓷业盛极而衰的转折点,到嘉庆以后瓷艺急转直下.尤其是道光时期的鸦片战争,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力衰竭,制瓷业一落千丈,直到光绪时稍微有点回光返照,但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清王朝寿终正寝.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古陶瓷发展史,并至此落下帷幕.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古陶瓷发展史,它虽然是以衰退而告终,但是它给后人留下的这份珍贵而又丰富的遗产,将永远放射出灿烂的光辉.

浅谈陶瓷艺术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陶瓷艺术在现代生活中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古代陶艺,它既可以表现也可以实用,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陶瓷材质给人的视觉感受自然贴切,因而也使陶瓷作品富于活力与生命,特别是具有现代装饰风格的陶瓷作品,将现代生活中对美的感悟和体味融入陶瓷艺术。人类对室内空间环境的艺术性需求越来越高,现代室内更为关注潮流文化、高新技术、时代精神,提倡高技术,追求复杂、精细、新异的视感效果,构筑了当代社会特有的多元化的特色 .。陶瓷不仅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而且至今仍然以鲜活的形态和浓厚的文化意味装点着现代人的生活,我国的陶瓷文化是体现中华民族文明成就和精神风采的重要方面。关键词:陶瓷艺术 室内装饰 审美情结 特殊情感本文所研究的装饰陶瓷艺术,是针对用陶瓷作品在室内装饰的艺术性研究,从室内来分析装饰陶瓷对环境的影响,注重陶瓷装饰工艺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对装饰陶瓷材料、形态和色彩等因素在空间环境中的装饰特征的进行分析研究。从室内环境出发陶瓷艺术制品包括装饰陶瓷陈设品、陶壁饰品、陶瓷家具、陶瓷装置等共同营造和装饰美化的环境,及其在不同类型环境空间中装饰方法、装饰作用。陶瓷艺术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一、陶瓷艺术与人、生活、环境陶器是世界各民族在不同的地域和生活环境中,由于生活经验的积累和对自然认识的提高,不约而同的发明了陶器,可以说陶瓷与中国人有着特殊的联系,中国人对陶瓷有着特殊的情感。艺术陶瓷与字画、古玩、绿色植物等作用一样,一方面,它作为独立的艺术品形式具有审美的艺术价值;陶瓷艺术的独特审美价值与中国书法、绘画等艺术一样,陶瓷也是中国人喜爱的艺术之一。陶瓷在中国具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和辉煌的成就,陶瓷艺术独特的语言形态,丰富的表现力形成了它独特的审美价值。从古到今陶瓷艺术一直是人们玩赏收藏的对象。从历代文人的诗歌咏赋中就能体会出陶瓷艺术的审美价值。唐代顾况的“舒铁如金之鼎,越泥似玉之瓯”,孟郊的“蒙茗玉花尽,越瓯荷叶空”是对越窑青瓷的赞美;宋代李清照的“玉枕纱橱,半夜凉初透”是对景德镇青白瓷的赞美;苏东坡的“定州花瓷琢红玉”和范仲淹的“紫玉瓯心雪涛起”诗文赞美的是定窑、建窑的酱色釉瓷和黑釉瓷,可以看出陶瓷在中国人心目中一直是审美的对象。二、陶瓷材料与室内环境的和谐性陶瓷是采用天然矿物质原料加工而成的,从属性上看,它与石灰、水泥、玻璃等相同,都是属于硅酸盐系统也都是建筑材料。它与钢铁又有制造工艺的相同点,都要经火的烧制与冶炼。“陶冶”一词就形象的说明二者的关系。另外,陶瓷与木材也有来自天然的相似性,并且陶瓷与木材是中国古代传统建筑中配合使用最多的材料,是一对绝好的搭档。因此,陶瓷在室内与其它材料和谐相处,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当然,陶瓷产品的设计不仅仅是在造型、款式、花色、工艺等方面,更要在整体空间的组合搭配和营造室内空间的主题、情调、氛围等方面进行策划与设计。从目前各种主题的精装房出售和家居各种流行风格的设计趋势看,瓷砖卫浴产品设计要与室内设计潮流和趋势相吻合,要从整体风格着眼,从具体产品入手。其实,室内设计风格的体现,很大程度上依靠室内空间中具体材料和产品艺术化、风格化作为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具有表现某一风格的设计素材、设计元素,才有创造出室内空间某一风格的可能。三、陶瓷与室内其他装饰设计的整体化室内空间是由诸多材料组成的,室内设计也同样需要诸多设计元素,陶瓷产品是诸多材料或元素之一,在一个整体空间里,各种材料和元素相互之间要有联系,要在整体风格上统一,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其实就是各种材料各种元素所形成的统一风格。如建筑卫生陶瓷在实现物质功能外,应在审美功能上下功夫。特别是在目前产品“质同化”时期,产品的突破点,利润提升的切入点只有放在艺术化设计上。且人们在选择产品(商品)过程中,对产品的外观、款式、花色已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瓷砖卫浴产品设计除遵循自身产品设计规律外,应参考借鉴中国传统陶瓷艺术的设计手法、装饰手法;参考借鉴现代国外陶艺创作表现手段;参考借鉴其他艺术的造型设计和创意思路,走出一条艺术化设计之路。室内设计师的作用就是策划、设计这一空间的主题和风格,并找到体现这一主题和风格的元素,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的组合搭配实现设计意图和效果。因此,陶瓷产品设计不是孤立的,更不是闭门造车。要在设计前考虑与其他相关材料的协调性和风格的统一。如新古典主义设计风格的空间中,陶瓷产品上的设计元素要与仿古壁纸,传统图案的窗帘、布艺,古典家具、灯具,老式花色地毯等相关产品的设计元素有联系风格要统一。即形成陶瓷与室内其他装饰设计的整体化。在公元前 15 世纪的商周时期,中国人发明了瓷器。陶瓷就与中国人“朝夕相处”。陶瓷这种天然的材料属性和原始的、手工的带有情感因素的产品,即是这种情感需求的物化之一。此时陶(瓷)土的质感、手工的痕迹、自然的装饰变化变成了情感的物化符号。直到今天,陶瓷产品仍在国人生活中环境中无处不在,每个中国人的家庭中都有陶瓷产品的使用和陈设。特别是作为陈设的艺术品中陶瓷占有绝对的地位。人们对陶瓷艺术已有几千年的审美传统的习惯。现在,室内设计与装饰中陶瓷自然是人们首选产品之一。参考文献:[1] 汤重熹 . 室内设计 [M]. 高等教育出版社,.[2] 张嗣介 . 赣南客家艺术 [M]. 黑龙江 .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3] 李 娜. 中国传统纹样与现代装饰艺术设计[M]. 百花文艺出版社,2011.

李霞.顾幸勇.刘琪 查看详情 [期刊论文] -中国陶瓷2004(03) 高朋召 三维碳纤维预制体/陶瓷基复合材料的制备及性能研究 2004 廖树帜.张邦维 查看详情 [期刊论文] -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1998(05) 郑燕青.施尔畏.李汶军 查看详情 [期刊论文] -中国科学2001(04) 葛荣德.刘志宏 查看详情 1995 Voleeanov E 查看详情 2007(2-3) Blumm J 查看详情 2005(09) 更多...相似文献(10条)期刊论文 Sol-gel法制备ZrO2/钙铝硅系微晶玻璃复合材料的研究 - 中国陶瓷2005,41(1) 期刊论文 Sol-Gel法制备Al2O3-SiO2-TiO2-ZrO2复合陶瓷膜的研究 - 中国陶瓷2003,39(6) 外文期刊 Synthesis of ZrO2-SiO2 mesocomposite with high ZrO2 content via a novel sol-gel method 2005,84(1/3) 外文期刊 Optical properties of sol-gel derived ZrO2-TiO2 composite films 2007,515(20/21) 期刊论文 溶胶-凝胶法制备定向排列的纳米结构二氧化锆薄膜 -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41(4_5) 外文期刊 Influence of La2O3 and ZrO2 as promoters on surface and catalytic properties of CuO/MgO system prepared by sol-gel method 2006,299(0) 外文期刊 Photocatalytic degradation of 2,4-dichlorophenoxiacetic acid and 2,4,6-trichlorophenol with ZrO2 and Mn/ZrO2 sol-gel materials 2006,37(3) 期刊论文 Sol-Gel法制备ZrO2粉的析晶机制 - 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2005,34(z1) 外文会议 Preparation of ZrO2/nano-TiO2 composite powder by sol-gel method 2007 外文期刊 Phase evolution of sol-gel CaO-ZrO2 using sulfuric acid as hydrolysis catalyst 2006,37(3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及注释

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提纲论文题目: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选题说明:学生在执业过程中起草过房屋租赁合同,也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个最大的体会就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一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合同中特殊的一种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受《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实践中有些权利义务容易被忽视。另外学生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也遇到过一些难点,比如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给付税票作为不给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比如“优先购买权”是否必然衍生出“优先承租权”,比如如何认定“转租”、“转让”及“承包”三者的区别,比如国有房屋出租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等等,因此本文试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义务以及实践过程中难点分析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述。论文结构:一、内容摘要及关键词二、论文正文三、论文注释及参考文献正文提纲:一、房屋租赁合同概念、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二、《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一)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二)出租人维修义务(可转移负担)(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四)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五)承租人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六)承租人租赁期满返还房屋的义务(七)承租人获得收益的权利(八)承租人“买卖不破租权”(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十)承租人死亡后的权利(十一)承租人在租赁物灭失情况下的请求权(十二)转租中双方权利义务(十三)房屋改善及添附中双方权利义务(十四)其他权利义务二、其他法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承租人提供身份证件,出租人详细登记的义务(二)出租人举报承租人违法行为的义务(三)出租人抵押告知义务(四)出租人纳税的义务(五)其他权利义务三、实践中难点问题的分析(一)税金负担主体及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给付税票作为不履行给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二)转租与转让、承包的法律辩析(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考证分析(四)租赁合同备案的法律分析(五)国有房屋出租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法律分析论述方法:法理分析法、法条破析法、法条法理与司法实践结合分析法,案例分析佐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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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释。

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

一、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

二、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三、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征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有五项。

四、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是指高等学校(或某些专业)为对本科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

引用是指在说话或写作中引用现成的话,如诗句、格言、成语等,以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修辞方法。引用可分为明引和暗引两种。明引指直接引用原文,并加上引号,或者是只引用原文大意,不加引号,但是都注明原文的出处。暗引指不说明引文出处,而将其编织在自已的话语中,或是引用原句,或是只引大意。运用引用辞格,既可使文章言简意赅,有助于说理抒情;又可增加文采,增强表现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引用 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一般直接在文中写:根据《xx法》第xxx条的规定:”xxxxx“,应该如何如何。如果非要写注释,按照你们毕业论文的标准格式来。一般学校都会给你们发一个标准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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