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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观念为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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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观念为主题的论文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格式你自己处理一下就可以啦,我只给你内容: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明确“当官干什么,掌权为了谁,手中的权力从何来”,要从思想上澄清模糊认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增强五个意识。 树立公仆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力主体观念,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党努力实现人民利益服务的根本途径。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要树立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主题观念,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委托者,党员干部是权力的受托者。所以权力的使用必须回归于人民。如果公仆意识淡化,就容易走向当官做老爷。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歧途,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 增强宗旨意识 理想信念是立身做人的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理想信念坚定了,人身方向才会端正,才能真正过好权力观、美色关和金钱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基本宗旨,它是每个党员应当具有的人身价值观和利益观的重要基础,是端正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用权,如何看待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力价值观念,权力就是责任,领导是服务,当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一切为人民利益为转移,为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必须坚持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信念,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增强廉政意识 权力具有双重性,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用到正确的方面,造福人民,也可以用到错误的方面,引发祸害,危害人民。在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面对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沦为腐败分子也许只有一步之遥。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正确把握自己,坚持廉洁自律。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道明了只有先“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的道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往往迂回侧击,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上打开缺口,通过走“公子路线”、“夫人路线、身边路线”,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还要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时要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真正做到满腔忠诚来,两袖清风去。近年来,有的领导干部犯罪错误就是从不正常的交往开始的,有的干部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吃喝应酬上,热衷于同老板、“大款”拉关系,甚至出于高消费娱乐场所,个别人还干了伤风败俗的事。领导干部手中握有的权力,也是不法分子追逐和进攻的重点目标,没有廉政高墙的阻挡,就会被糖弹打中。要看到社会上确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因瞅准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往往带着朋友的假面具,施以种种诱耳,诱其上钩,把我们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拉下了水。胡长清在临刑前,总结教训时说是私企业主周雪华害了他,成克杰说是情妇李平害了他,而李纪周则说是不法商人赖昌星害了他。其根本原因是他们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所致。但是他结交的这些朋友,在其走上犯罪深渊道路上的“助推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大,越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越要保持高度警惕,越要夯实廉政高墙,越是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才能抗得腐败,不会被糖弹打中,不会被金钱所迷惑,不会被人情风、关系网所左右,不会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守得住本色,为政清廉,公道正派,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增强奉献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只是权力的大小而已。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才能正确对待名与利、地位、金钱和权力观,才能自始自终地为人民掌好权,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才能真正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为人民排忧解难,丹心啼血为人民,为人民的事业奉献一切。不能以奉献多少、索取多少来衡量人生的价值。有的干部自认为自己能力强是人才,一但组织没有遂其愿,心理就不平衡,满腹牢骚,甚至一落深渊,有的干部有了一定成绩就骄傲自满,认为自己贡献大,付出多,党和人民给予的少,心理上不平衡,导致思想防线崩溃,就放松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身观改造。在生活上,追求灯红酒绿,经济上多拿多占,贪得无厌,政治上与党心离德,成为腐败的俘虏,由公仆成为囚犯,一步步走向毁灭之路。所以领导干部不管地位怎样变化,始终要保持淡泊名利,清心节欲,做一个甘于清贫,乐于奉献的人。 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育一再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利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不知所向,必然会导致腐败。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尽量要靠牢固的自律意识,但离不开“他律”。没有“他律”的自律很难做到真正的自律,不受“他律”的权力早晚会走向变质、变味、变腐,所以,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监督观,要充分认识到不能是党内监督也好,群众监督也罢,法律监督也好,舆论监督也罢,都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关心,一种爱护,一种净化,是对领导干部防患于未然的一种有效手段。一个人无论水平多高,本领多强,都会有缺点和不足,其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孤芳自赏,妄自尊大,听不进意见,容不得监督,有了缺点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小错铸大错。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正确认识了权力和监督的关系,才能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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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问题一: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问题二:以权利与义务为话题写一篇论文 权利看每个人怎么去诠释它 ,有的人很喜欢那种统治感,就像有权利的人会很唯我 希望思想上他的思想是最统一 最全面的希望所有人都被他统治 有些强势吧 喜欢那种主导感 ,就是潜在的他就有控制的欲望,希望掌控 希望大家是绕着他主导的权利,而义务 有时候会是一种责任,就是需要去尽责做什么,达到一个大家所希望的 看到的 一个领导者 而不是去控制 问题三:关于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 一.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二.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既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quot;(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问题四:权利义务与人的价值?3000字论文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 (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2要求 编辑 题名 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作者 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 关键词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 问题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写一篇3000字议论文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 (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 (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问题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怎么写 5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问题七:权利与义务作文800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问题八:宪法权利与义务论文1500字左右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择业观念为主题的论文

就业关注:大学生应树立科学的择业观 2006年09月07日 08:58 来源:《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 聊城大学 乔丙武 曹晖 摘要:在高等教育走入大众化时代,大学生就业从“精英就业”逐步向“大众化就业”转变。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该及时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努力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关键词:大学生;利益;科学;择业观 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人才供求关系的变化,大学生确立科学的择业观,对拓宽奋斗领域、实现自我价值、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有些大学生对自主择业一直难以适应。还有一些大学生由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再加之不注重自身的修养,因而滋生出贪图享受、不愿吃苦的思想意识。表现在择业上则产生了一些不良倾向,如有的毕业生过分注重物质利益,功利色彩比较浓厚;还有些毕业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比较严重;特别是目前一些毕业生存有靠不正当的社会关系择业的心态。这些择业观、择业心态虽然有一定的市场,但不是科学的择业观。一、注重物质利益,更要做到实现人生价值。 有些大学生受经济利益驱使,人生价值发生了倾斜, 在选择上过分选择经济条件好、生活环境舒适、工资收入高的发达地区,而较少考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据调查发现,70%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概括自己的职业选择是所谓的“新三到”——到国外、到沿海、到最赚钱的地方去,还有的选择到所谓的“三大一高”——大城市、大企业、大海边、高收入的地方去。他们对职业或岗位的选择首先考虑到的不是符合自己的专业,而感兴趣和关注的是职业或岗位的附属物诸如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大学生的价值取向由原来的社会价值转向经济价值,把追求经济物质利益放在了首位。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的这种想法虽然不能算是错误,但不能说是科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令人目不暇接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变迁,进一步导致了人才竞争的加剧,引起了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重塑。就大学生而言,有些人在选择职业或岗位时,将自己的兴趣、爱好放在首位,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甚至有的大学生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贪图生活享受,不愿到贫困地区去。这些选择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人才的过分集中和浪费,一些内陆省份以及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特别是内陆省份、地区那些相对艰苦的工矿企业和中小企业对大学生的需求量很大,而且为了解决人才断层现象,各级领导也都无不求贤若渴,这些情况既为毕业生择业提供了大量的岗位,也为毕业生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就毕业生而言,从大局出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区和部门寻找自己的用武之地,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艰苦努力来改造生存环境,获得不断发展的机会,使自身所拥有的巨大潜力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在为社会、为人民作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人生的价值,体会到人生的幸福。 其实,大学生到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在一定意义上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因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蕴藏了巨大的发展潜力,这就给人才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再则,落后地区及一些中小企业和单位缺乏人才,大学生去了之后更容易受到重视一展宏图。因此,毕业生在选择职业和岗位时应有一个科学的定位,把理想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然而一时当不成元帅怎么办?俄国文学批评家别林斯基的一段话是具有启发意义的“每个人不要做他想做的或应该做的,而是要做他可能做的。拿不到元帅杖,就拿枪,没有枪就拿铁铲。”这就说明,做事要从实际出发,决不能好高骛远。“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现在,有些大学生在这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已连续多年,聊城大学和山东省其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积极要求到西部就业,他们意识到了西部地区发展在即,腾飞在即,有着无限的发展空间。应该说,这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要把个人需要和自身价值实现同社会需要及“报国、奉献”联系起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崇高职业理想。二、以自我为中心,更要考虑国家的利益。 许多大学生在择业时不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要求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他们把是否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发挥专长,实现自我,发展自我作为择业的唯一要求,不愿到不利自身发展的地方去。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毕业生表示,如果有的单位“条件好、待遇高、适合自身发展”,他们可以放弃户口;的毕业生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的条件适合,他们可以放弃自己所学的专业。这充分说明有些大学生在选择职业和岗位时,考虑更多的是个人的利益,以自我为中心,而对国家的利益考虑较少。这些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人才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加剧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利于国家的协调发展,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要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认清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择业标准,据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测,一些传统工业已经完成了数量扩张的发展阶段,走上了追求高质量、高效益的道路,对毕业生需求的数量减少,层次提高。一批高新技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出一批新的就业岗位。今后,尤其是各种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为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村就业,大显身手是大势所趋。现在,已有许多大学生从实际出发,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经过冷静的思考后毅然决定到边疆、到农村、到基层、到贫困地区。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异军突起,其发展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一些大学生把就业视点转向民营企业,以跻身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而自豪。另外,当代大学生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特长,或根据自身的能力,要有自主创业、开拓一片新天地的无畏精神。大学生要逐步适应社会,适应环境,加强自身的修养,想国家、人民之所想,急国家、人民之所急,逐步转变择业观念,将实现个人价值的追求体现在为社会服务的实践之中。三、靠社会关系,更要靠自己的实力。 由于大学生就业所需的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人把择业希望寄托在社会关系上。据有关部门调查,时至今日,仍有26%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认为,“拉关系、走后门”是找工作的最佳捷径。 “拉关系、走后门”说得比较直白,它实际上是利用一些社会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同学、校友,利用这些关系寻找就业信息是捷径。但如果自己综合素质不强,最终还是会被淘汰,所以找工作最终靠的是实力而不是关系。大学生只有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走到哪里都会吃香!才能最终找到理想的岗位,或者说是有更多的机会找到理想的工作。作为毕业生目前能力基本定型,最重要的是寻找机会,或者说是寻找就业信息。目前,我国毕业生择业已经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在这种形势下,毕业生要主动出击,靠自己的能力获取招聘单位的承认,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渠道:一是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专门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就业指导部门及用人单位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渠道。 二是各级政府就业指导机构。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我国各级政府都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例如在山东省,教育部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专门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人事部门设有人才交流中心,专门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这些就业指导机构可以为毕业生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三是师长和校友。学校的一些老师对外联系较多,毕业生可以通过他们了解有些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高校的校友遍及全国各地,而且大都在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毕业生也可通过他们了解就业信息。 四是家长和亲友。许多家长或亲友在多年的工作与社会交往中,与社会方方面面有着广泛的联系,由于家长、亲友与毕业生的特殊亲情关系,在帮助了解就业信息或推荐就业时会积极主动、不遗余力。毕业生可借助他们的力量主动出击,获取就业信息,但不能完全依赖他们而失去自我。五是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毕业生在参加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时,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联系。毕业生可借此机会了解该单位的用人信息,甚至可以利用实习的机会推销自己。六是“双选”招聘活动。各地市和用人单位举办的各种“双选”招聘活动或招聘会,尤其是以学校为主体举办的招聘活动,时间集中、信息量大、针对性强、专业对口,是毕业生了解信息和择业的难得机会。七是有关新闻媒体。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杂志都为毕业生就业开辟了专题、专版、专刊,毕业生可以通过这些媒体了解有关的就业信息。八是网络系统。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上就业信息日渐丰富。教育部已经开通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可以通过任何一个终端查阅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四、寻找理想单位,而不错失良机 毕业生都想寻找理想的单位,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为寻找理想单位,而作出一些不切实际的举动,从而影响自己的就业,白白错过择业的良机。一是忌好高骛远。有些毕业生对自己所学专业和自身条件感觉良好,自认为在校经过多年的深造,十八般武艺精通,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往往表现出一种“舍我其谁”的态度。这些毕业生为了能落实一个各方面条件都十分优越的单位,开始不急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是一拖再拖,有的毕业生被专业对口、工作条件不错的单位看中,却过高地估计自己,看不起这个单位,结果错过了择业机会。 二是忌缺乏自信。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小学毕业进中学,中学毕业进大学,“三点一线”,囿于校园,未经受过社会的实践锻炼。有些毕业生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挑战,自始至终处在被动和盲从的地位。这些毕业生缺乏正确的自我认识,缺乏勇气与信心,害怕别人提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稍遇挫折便畏缩不前,甚至心灰意冷,听天由命,结果该说的不说,该做的不做,错过了择业的大好时机。 三是忌目光短浅。有些毕业生在择业时只看重用人单位的经济条件、住房待遇等,而对自己所学专业是否与所需对口,是否能发挥自己的特长考虑的少之又少。这些毕业生图的是生活安逸,工作没有压力,缺乏长远打算和艰苦奋斗的思想。须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那种不思进取,只图安乐享受的人,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早晚会被社会淘汰。 四是忌冷落基层。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培养了一批批社会急需的建设人才,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一些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已无法容纳更多的毕业生,大量急需人才的是基层单位。虽然许多毕业生已看到了这一变化,但由于缺乏基层意识,普遍存在着不了解基层,害怕下基层,不安心在基层工作的心态。其实虽然基层单位条件相对要差一点,苦一点,但是基层单位人才缺乏,大学生到基层单位后会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和施展才能的空间。 五是忌虚荣侥幸。有些毕业生虚荣心极强,惟恐用人单位看不起自己,于是在面试时不切实际地抬高粉饰自己。还有的毕业生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供需见面时间较短,用人单位不可能做认真细致的调查,推荐材料采取“择业大包装”,把自己打扮成一个集多种能力于一身的全才,结果用人单位一考察,发现并非如此,最终达不成协议。 六是忌缺乏主见。由于学校近乎封闭式的教育模式,使得现在的一部分毕业生缺乏主见,有些毕业生见异思迁,今天签约明天毁,听了别人的宣传,又要恢复原协议,反复无常。有的毕业生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父母身上,依赖父母联系用人单位,凡事都听从父母的安排,根本不像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

我的择业观 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加到创新高的699万人,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人社部部长尹蔚民透露,未来五年高校毕业生数量还将保持在年均700万左右的高位,约占每年新进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的一半,且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再加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总量近1600万人,我们大学生就业压力不容乐观。 面对如此形势,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象,而且可能越来越难的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一方面和当今中国经济结构体质和教育改革有关,一方面和国际经济形势有关,更和当今大学生的就业观滞后有关。每每毕业时都能看到毕业生们痛哭流涕,脸上掩盖不住的失落和伤感,停在路边看学生照毕业相的老教师说:如今的毕业生总有失落的感觉,想当初我们毕业的时候满怀希望,激情期待着自己的未来。如今的学生竟会如此迷茫。正如其言,那些在毕业季感伤这感伤那不忍心离开学校舍不得大学生活不想跨入社会的毕业生们大都是迷茫了大学四年,胸无点墨,尚没有做好面对社会的准备。他对旧事物的留恋皆因对新事物的恐惧。一个充实的毕业生巴不得早点进入社会,去历练一下自己,因为他有充足的自信与底气,掌握了该掌握的知识,经历了该经历的生活,期待在未来有所为。 作为一名即将面临毕业的大三学生,我的择业观是: 第一、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那些“位卑而足羞”、“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都是不满足当今社会需要的。近年来考研热一直是热门话题,学历是块敲门砖,但追求学历并不是教育生涯的唯一,一部分人尽管不喜欢本科所学专业,但为了将来工作起点高些,敲门砖更有分量,而选择舍弃自己的兴趣领域,修一个对其来说枯燥无味且恶令智昏的硕士学位。发挥不了专长,不和专业相匹配、相对口,小到个人达到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积累就浪费了。还有一部分人因为迷茫而随波逐流。还有,有些人为追求一个铁饭碗去考公务员,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进入公务员队伍。像飞蛾扑火,明知是灰飞烟灭的结果,还要义无反顾。能“鲤鱼跃龙门”固然可幸,如若,不尽人意呢?这何尝不是当今的“科举”。一叶障目不见泰山,21世纪的青年不该是充满勇气,血气方刚,为了自己无畏青春梦想,披荆斩棘吗?21世界的青年不该是信念坚定,勤学好问,为了自己倔强青春梦想,不断充实自己,为未来积蓄能量吗?作为当代大学生何须固执于一个地方,而不去为了明天解开束缚的双脚,选择一个自己有发展前景的职业,踏踏实实、勤勤奋奋、坚持不懈的走下去呢?马云不就是我们的榜样吗?俞敏洪不也是为青春的梦想洒下了无尽的泪水与汗水2 吗?破茧才能成蝶。所以,大学生要从传统观念的束缚中摆脱出来,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在就业严峻的形势下,我们要认清形势,在危机中找寻转机,认清心意,我们将去走的路会像金子一样城市,那样的明天是更激动人心的事。 第二、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衡量自身的综合素质。古人曰:“人贵有自知之明”。在应聘走上就业岗位前,对自身素质有多高,专业知识有多少,实际工作能力有多强,自己能干什么,会干什么,在步入市场经济社会后,如何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找到自己比较理想的位置,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不应好高骛远,这山看到那山高。对大学生来说,要切实认识到从“学生”走向“社会人”,进而走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把社会的职业需求和个人的职业理想、职业素质很好的结合起来。第一次走上社会,很多大学生都有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气势,以为自己本领在手,天下尽在掌握。一旦真正做起事来,难免心浮气躁,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花了很多时间和金钱读了大学,按说对就业有期待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大学毕业生就此端起了架子,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认为非大城市不去,非工资高福利好的单位不去,这无疑是个错误。就业,一定要对自己有个准确的定位,大学毕业生不应自骄,而是把自己放在劳动者的角色。尽管有院校歧视,不是985、211类院校的,连考虑都不考虑,甚至大学不是这个院校、研究生是这个院校的都不行,得看你的第一学历,所以他对本科生、研究生也是有些区别的。所以,当代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当务之急是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进入工作岗位以后,不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最看重的是你的能力,看你有没有能够独立负责的完成某一项工作。所以学历问题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当今社会物质文明迅速发展,我们若想拥有一个灿烂的明天,不后悔的昨天,就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知道我们不是在一个人奋斗,还有永远站在我们身后的家这一温暖港湾,还有和我们携手的朋友,你的奋斗史上,与你最好的朋友并肩而行不是很难得的风景吗?物质文明横在社会发展的路上,我们要舍弃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像《中国合伙人》中成东青一样,就算艰难阻挠,从一个小小的辅导班开始,培养一个团结的团队,紧抓一个坚定的信念,走出一个“留学教父”,为朋友的尊严而战!万科总裁王石说,争取是种低能力,放下才是高能力。当我们还没有拥有时,先靠靠自己步步为营去打拼。作为高等教育的学校培养的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要锻炼组织交往能力,避免好高骛远,眼高手低,培养创新精神。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心态、就业观念,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使大学生们既有个人远大理想,又有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奉献的精神。3 第四、创业要有资源储备充足。现在大家都在鼓励大学生创业。据统计数据表明,大学生没有工作经验创业会失败。成功率太低了,为什么?因为创业需要几个基础:第一,你需要知道如何处理人和事的关系,这个你必须工作一段时间才有这个本领;第二,你需要熟悉一个行业的经验和运作的模式。比如说,未来你要想办培训学校,你不到像新东方这样的机构来干两年,你不一定能干成。总而言之,创业不一定会成功,成功了也不一定会长久,长久了失败了也不一定不成功。生命总是会有机会的,抱着一种良好的工作心态,先从最基础的做起,锻炼自己的能力、心胸,最后你总能成长起来。 第五、谁说女子不如男!作为师范学校的一名芸芸中的一名女生,就业的时候可能男生相对来讲比较有优势。这个普遍性较高的问题,有调研中反映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性别歧视问题。现在用人单位对女生比较苛刻,我们需要解决、消除性别歧视的问题。我们女生首先对自己求职要自信,充满信心;第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做比较好的了解,二要对自己应聘这个岗位做比较好的准备。有准备去应聘,成功的概率更大;最后也要互相学习、借鉴,跟同学要多做一些交流。对应聘过程当中可能有的一些情况,事先都应该有所考虑,这样把握会比较大。 为将来工作做好准备,毕业以后,大家都要开始工作,工作是我们走向未来必不可少的部分。当代我们在就业的道路上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不断地增强经济意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大力的帮助下,闯过就业这个难关,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找到自己理想的位置。我们从有一个职业开始,也许慢慢就能做成一个事业。相信有一天,大学生会是新社会的主力军,而不是社会的包袱,而是社会的财富,我也相信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能成功。我们每位同学从今天做起,让自己由平凡走向伟大,由失望走向希望,由懦弱走向勇敢。用在大学的这种积极上进的心态走向未来,一辈子永远往前走!

2008年是非常特殊的一年,不仅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管制逐渐强化的一年,也是雪灾、地震、奥运会、全球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交织发生的一年。这些重大事件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并构成了当前就业面临的基本形势。 当前就业面临怎样的形势 首先,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会影响就业的增长空间。今年第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9%,这是中国经济增速自2006年以来首次降至个位数,并有可能全年的GDP增长不超过10%,这必然会不利于就业需求的增长。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仍然保持着GDP的高增长水平,就业需求增长的基本环境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关键问题在于经济增长的结构变化对就业需求的结构有很大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影响行业就业,并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就业冲击。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社会金融海啸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连锁性破产,引发了金融行业的裁员风潮。金融危机渗透到实体经济领域,会对整个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行业性的冲击不可避免,尽管由于资本市场“防火墙”的存在而在程度上有所减缓。此外,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行业就业会受到最为明显的冲击。如果这个过程继续影响到经济增长,这对就业增长将是一个非常不利的信息。 劳动力市场管制增加了劳动力成本,短期内会减少劳动力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并引发了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事件。自2008年起,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为劳动就业权利保护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作为劳动力市场管制措施的就业保护法规的集中出台,必然会导致劳动力成本在短期内迅速增加。不管增加的是合法的管理成本,还是劳动法专家所说的“主要是违法成本”,其结果都会带来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由于我国的就业立法并没有雇员规模的限定,特别是中小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受到立法的影响最大,导致了国际通行的中小企业“管制豁免”优势的丧失,不利于创业激励。 国内重大自然与社会事件对就业的影响是喜忧参半。年初的雪灾与年中的地震在短期内对就业是不利的,但是国家与地方对灾后重建的投入必然会导致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与此相反,2008年北京奥运会在开幕之前由于场馆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对就业实际上是利好的。奥运会之后,与奥运相关的领域就业自然会下降。 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有哪些 毫无疑问,这些事件不仅影响到总体就业状况,也必然会对大学生就业产生影响。然而,对于大学生就业而言,最关键的影响因素还是“结构性的”。这些因素包括短期供给超量、区域选择偏好、就业能力不足等方面,其中解决就业能力不足问题将是有效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根本所在。 在时间结构上,大学毕业生供给超量增长在短期内超出了需求的增长,劳动力市场还需要时间逐步调整。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快速增长,特别是经济结构的升级速度加快,带动了对高人力资本存量的高校毕业生的强劲需求,从而促动了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我国从业人口中具有各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5%,而工业发达国家则为25%-30%,因此,加快提升国民素质的需要也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问题是,大学毕业生供给增长的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寻找工作。劳动力市场需要一定的时间逐步消化大学毕业生在短期内的超量供给。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不能仅仅以大学生暂时的就业困难就去否定高等教育政策,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严格地说,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为更多的青年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仅促进了教育公平,改进了个人职业发展潜力,还从整体上促进了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提升。 在区域结构上,大学毕业生就业区域选择偏好差异与政府政策激励上的错位导致实际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间与城乡间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很难对大学生形成有效需求,而且在较长的时期内,地区性的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都将难以改变,从而对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市场需求是一个不利因素。 虽然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计划而产生大量需求,但由于欠发达地区所能支付的价格(工资收入、发展机会、流动性等)不足以补偿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投资,因此,按照劳动力市场机制,无法实现供求结合。在我国,由于人才流动的单向性特点导致的流动成本过高进一步恶化了欠发达地区的有效需求不足。尽管国家也采取了“西部志愿者计划”等政策措施,但是无论从需求量扩大还是人力资本补偿来说,都难以有效改变这种状况。 与此相反,由于大城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对大学生就业的吸引力很大,而且这些中心大都居于高端的产业结构而对大学生有着强劲的需求,但是一些地方性的需求抑制(显性的指标限制与隐性的行政限制)与对中小企业或非正规部门的需求抑制(户口、社会保障、流动等),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人为分割,其结果要么是直接人为地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有效需求,要么是“促进”灵活就业,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成本与风险。 在能力结构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并不是基于职业路径的需要进行建构与培养,难以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化,用人单位的需求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基于“职位分析下的任职资格模型”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价格机制选用合适的人才。例如,IBM中国区对大学生的基本素质要求有:第一个方面是服务意识,能不能从客户的角度去出发,去想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个方面是沟通的能力;第四个方面是团队合作的精神以及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 然而,大学生并不能很好地满足“任职资格模型”。对个人而言,就业能力取决于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技能与态度等资产,他们使用和配置这些资产的方式与向用人单位展示这些资产的方式以及他们寻找工作的特定环境(个人环境与劳动力市场环境)。由于大学生是作为一个“产品”在一个高等教育系统中被制造出来的,因此就业能力不足主要是与大学联系在一起的。这既与传统上相对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也与高校本身的教育能力不足相联系。 长期以来,大学没有迅速适应就业市场对高等教育所提出的日益苛刻的要求。从传递知识的角度上看,在整个大学教育中,知识教育仍然是非常大的一个比重,理论功底及其相应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构建仍然极为薄弱;持续的扩招可能进一步稀释了大学既有的教育资源。此外,对于大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大学缺乏系统的职业指导与服务规划,导致学生或许有专业能力,但是缺乏“市场能力”——获取职业信息,展示专业能力,适应实际工作以及应对职业转换,等等。 大学生就业的前景如何 尽管大学生就业当前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有些困难可能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但是,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大学生就业的前景总体上是非常乐观的,虽然我们不能指望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过程总是一帆风顺的。 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升级将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广阔的空间。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其潜在的经济需求是极大的。更关键的是,通过30年的改革开放,这些需求已经被成功启动,首先在大中城市,然后是沿海的小城市与农村地区,随之而来的将是广阔的中西部地区。中国同时兼具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工业基础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是最为关键的经济发展平台。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都将是吸引就业需求的一个重要渠道。 特别重要的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对大学生的需求将会更大。全球竞争以及中国总体生活水平的提升导致中国不能永远享受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产业结构升级是必然趋势,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的需求应该有比较大的空间。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国家创新战略,这将使得我国21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赖于基于长期人力资本投资而形成的高端劳动力群体。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这为大学生就业需求的增长准备了广阔的空间。 政府就业政策的持续优化将会为大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政府消除对高校毕业生供给与需求的政策抑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实施大学生自由就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大学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的一切户口指标限制和人事指标限制以及各种各样显性或隐性的行政限制,打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行政分割,促进大学毕业生无障碍就业和自由流动,优化我国高素质人才的配置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就业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就业或从事特定的职业,实施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补偿机制是国际惯例。美国的补偿措施就包括联邦政府贷款减免政策、各州贷款减免计划、军队贷款偿还计划(激励毕业生到军队服役)、美国护理教育贷款偿还计划(受益的护士在护士短缺地区合格的机构提供服务)等。我国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就业激励政策,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政策在2004年以后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务院规定,政府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国家就业激励政策的实施将会更有效地支持国家整体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最终实现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三赢”结果。 高等教育的持续改革将会逐步改进大学生更好地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就业能力。第一,高等教育改革使得大学更加关注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市场内涵。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知识化与全球化使得就业政策与教育政策正在围绕“职业路径”进行重组,整合教育与工作的联结机制,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与满意就业的目标。大学已经开始强化对外部市场的反应速度和能力,增强大学的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竞争能力,增强大学的投入和产出的效率,极大地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以消除大学生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为此,我国的大学可能需要创新教学,创新课程,创新专业乃至于创新大学,创新高等教育。 第二,大学正在将就业能力的市场内涵转化为教学创新行动。在教学模式创新行动方面,以强化通识教育为目的的通识型教学、以需求驱动的实践基地建设为标志的实践型教学、以强调研究方法为内容的研究型教学、以拓宽国际视野为目标的国际型教学、以培养就业能力与学习能力为内容的能力型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参与和投入为目标的参与型教学等都在不断尝试,试图通过教学创新,培养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大学毕业生。 第三,在职业指导服务方面,大学充分利用学校就业中心的信息网络,充分利用校友的人脉资源,能够及时有效地将社会招聘信息传递给毕业生,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环境;借助讲座、座谈、模拟、案例、演示等手段帮助学生了解职业市场要求,改进他们展示专业水平的能力;大学正在寻求建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伙伴关系,理解社会需求,并将其转换传递给各个具体的教学和研究部门,然后这些部门再基于社会的需求创新课程,创新专业甚至于创新大学。通过全方位的职业指导与服务,增强大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市场能力”。 记得加分

大学毕业生是社会人力资源中最宝贵的一部分,其就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激烈的职场竞争所形成的就业难已成为大学毕业生的共识。如何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成为胜手呢?首先要破除旧的就业观念,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就业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在求职竞争中成为强者。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大学生怎样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一、从“精英”向“大众”的转变随着90年代中后期全国高校扩招规模的逐年加大,全国高等教育入学率居于高位,2005年高等教育入学总人数超过230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1%以上,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推进,大学生就业模式必然由精英教育阶段所形成的毕业生就业模式向大众化教育阶段所形成的毕业生就业模式转变。在精英教育阶段,由于高等教育是稀缺资源,受教育者的地位必然增高,被称为“天之骄子”,就业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模式。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上大学不再需要“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大学生也不再被称为“天之骄子”,大学生就是普通老百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同老百姓找工作一样,“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当前就业的主要形式。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都需要大学生,既有大学生毕业去当工人,也有大学生毕业去做个体经营,只要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来为社会创造价值,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就是现在社会所倡导的。劳动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了,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二、从“城市”向“基层”的转变当前,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一些县市是能提供比城市好的多的工作和待遇,但很多大学生还是不愿意去,认为委屈了自己。实际上,基层的天地广阔,蕴藏着无数的机会,大学生完全可以把到基层就业视为创业的起步、成材的开始,通过了界国情民意,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大学生应该将就业的姿态放低,将人生的目标抬高,在城市就业已趋于饱和的情况下,选择到基层就业是理性的、现实的。从2004年开始,我们学校相继开展了服务西部、农村资教、选拔选调生等工作,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既拓宽了就业渠道,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对毕业生就业观也是一种引导和教育。在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资教行动中,涌现了许多优秀的毕业生,得到了社会、单位的一致好评,我校也涌现了像梁华山、吴天亮等一批优秀的到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他们在基层中展现了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为自己、为母校争的了荣誉!三、从“公有”单位向“非公有”单位转变在传统的职业观念影响下,人们都希望能够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企业谋职、发展,而不愿意到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求职发展。但是,政府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三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如体制原因、产业结构原因、亏损等),吸纳大学毕业生的能力是有限的,很难大量接受大学毕业生就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个体企业单位大量增加,随之带来的是对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前大学生担心民营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个人没有发展前途;怀疑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福利待遇没保障;还害怕民营企业工作不稳定,办公环境差。而现在的民营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人才市场薪资调查表明,民营企业的收入水平甚至已和三资企业不相上下,民企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手段为人才创造了比在其他单位更好的个人发展空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民企工作也不用担心四金交纳等个人保障问题。四、从“专业对口”向“通用人才”的转变很多大学生就业时特别强调要专业对口,认为大学花费了几年时间所学的杂混业是自己生存之本,如果离开了自己所学的专业而选择其他行业,那就白白浪费了大学的时间,专业情节依然影响着求职的心理,实际上大多数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标准是:注重应聘者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至于专业是否完全对口,并不过分计较,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知识与现实需要难以吻合,求职过程中如果过分强调专业对口则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业,一个具有开拓精神的毕业生,应看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择业方向,勇于进入与自己相近或相关的职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随着结构的调整,必然也会使某些行业迅速发展,如第三产业的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就业人数将会明显增加。由于我们的教育结构不能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必然会使某些专业的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大学教育不仅仅是学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大学生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会比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快更好地融入与适应。五、从“打工”向“创业”的转变打工是一种被动的就业行为,而自主创业是给自己“打工”,是一种主动的就业行为。新一代大学生精力旺盛,有着强烈的挑战自我,实现自我的激情,并且无负担,没有太多牵挂,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善于接受新知识。从现阶段的就业形势看,国家宏观政策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广大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创业——这包含机遇与挑战的字眼,已经成为无数大学生心中的梦想。中国也已经诞生了一大批大学生创业者,而且其中不乏许多非常成功的典范。

以择业观念为主题的论文

试论高职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摘要:围绕毕业生的求职就业和择业创业的心理特征,提出了指导性的参考建议。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心理指导21世纪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是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时代,也是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求职就业是每一个毕业生面临的人生重大课题之一,也是每个毕业生最关注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大中专毕业生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人才走向市场,双向选择,就业的压力大,人才市场竞争激烈。对此,有的人认为是时代提供了机遇,有的人则认为是社会对自己不公。事实上,当代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失去了“铁饭碗”,但却赢得了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想追求而无法得到的自由发展和平等竞争的机遇,机遇与挑战并存,当然,机遇只会青睐有准备的人。我们只有对自己、对社会、对市场、对政策、对就业有足够的认识,只有善于经营自己的人生,才能把握住时代的脉搏,才能抓住时代提供的机遇。因此,作为新时代的毕业生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来谋划自己的人生,谋求自己的求职就业之路,从而获得理想的职业,实现人生的价值。当同学们即将完成学业,准备走出校门,迈入职业岗位之际,需要了解我国的就业政策,了解社会人才需求信息,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就业意识,掌握求职技巧,不断提高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就是为了帮助毕业生适应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式,做好就业准备,成功地步入社会。通过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可以帮助即将迈入社会的毕业生,了解社会,了解自己,了解职业,并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正确、客观地确定职业方向,选择就业岗位,以便开创自己的事业。人类社会已跨入21世纪,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急切地呼唤具备了创业意识、掌握了创业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创业型人才。新的世纪对未来一代公民的素质提出了更多开拓创新精神的要求,也更需要倡导和发扬新时期的创业精神,造就一代爱祖国、有胆识、有技能,敢于迎接挑战,参与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新人。就业指导有狭义和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就业指导是给要求就业的劳动者传递信息帮助劳动者求职与择业。广义的就业指导包括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经验方面的指导。1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1·1就业指导政策指导是就业过程指导的基础。不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在择业时往往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只有广泛地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使即将毕业的学生了解国家制定的就业政策,有关部门和省市制定的行业性和区域性就业政策及学生所在的学校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才能顺利的实现就业。1·2择业指导通过择业指导,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建立正确的择业坐标,在择业过程中注意好社会需要与个人关系,岗位要求与自身素质的关系,生存与发展的关系等,并告诉毕业生可以从哪些途径获取就业信息,如何筛选、怎样辨别信息的真实性。1·3技术指导在就业过程中,要准备好哪些方面的材料,这些材料有些什么样的具体要求。面试中如何捕捉主考官的意图,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1·4方法指导方法指导就是就业与创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怎样创新、创业,告诉人们怎样参加面试,在职业生活中方法指导是具体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5心理辅导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常出现的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如焦急心理、怯场心理、害怕失败心理、盲从心理、应聘失败的心理调节等。通过心理辅导,可以帮助毕业生保持良好的择业心态,以平常心参与角逐,参与竞争,这样有利于提高毕业生经受挫折的能力。1·6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就业指导的中心。它的任务是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教育渗透到就业指导的具体工作中去,并落实到择业标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等方面。思想教育要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标准,指导毕业生把个人理想与国家需要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社会需要,避免和纠正在择业中的短期行为,抵制眼前利益的诱惑,到艰苦的行业中去,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艰苦创业。思想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帮助毕业生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和价值观,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光明磊落,淡泊名利,做一个合格的职业工作者。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能否实现顺利就业,从毕业生个人方面来讲,关系到将来的发展、成才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社会方面来讲,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教育本身来讲,关系到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当然,能否顺利就业主要取决于社会的需要,毕业生对职业岗位的选择。就业指导不会扩大社会需要,但可以指导毕业生如何适应社会需要,达到社会需求与个人职业志向的统一,纠正毕业生在职业选择时,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就业指导会帮助毕业生用正确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参与求职择业活动,增强新的就业形势能力,提高求职择业的技巧,从而为毕业生顺利就业铺平道路。选择什么样的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是一个人一生关键性的一步。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职业选择不好,不仅直接影响个人的前程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还将在人生的道路上出现波折。可以说职业的选择是人生的选择,是对未来的选择,是对人生幸福的选择。2大学生就业指导摆正求职心理即“三要六不要”:2·1三种健康心理2·1·1必须告诉自己不用紧张。面对陌生的环境,紧张是人类的本能。不过让自己不会紧张的方法很多,可以尝试面对镜子多练习,让自己熟悉自己的状况,增加信心,改善说话的技巧和表达能力。2·1·2要有自信心。英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人应尊重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对缺乏自信、怕羞的人来说,应经常想到自己的长处,并深信:“天生我材必有用”。有了自信心,才能兴致勃勃地投入工作,自己的能力必定能发挥出来。2·1·3认识自我。尼采曾说:“聪明的人只要能认识自己,便什么也不会失去。”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我的认识也进入了一个突破性的新阶段。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巨大的潜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长处,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目标,并通过不懈的努力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成功。2·2六种不健康心理2·2·1羞怯心理。在求职现场丢了自荐书就跑,面对招聘者结结巴巴、面红耳赤,这样的人自然难受用人单位的赏识。2·2·2仕途心理。“学而优则仕”,觉得当官才是正途,削尖脑袋往“衙门”钻,哪知这些地方是实力的大比拼,远非常人所能进入,结果大都碰得头破血流。2·2·3攀比心理。一些学生讲“级别”觉得在校园期间我成绩比你好,荣誉我比你多,“官职”比你大,理所当然工作也应比你好,却不知用人单位并非以此作为评判人才的惟一标准。2·2·4依附心理。自己不急着找工作,缺乏独立意识,整天想着攀那个亲戚朋友的关系,拿点钱买个职位,这样买来的职位恐怕难做长久。2·2·5低就心理。总觉得竞争激烈,自己技不如人,遂甘拜下风,不敢对自己“明码标价”,找个买家草草卖出。对于一些单位开出的不平等协议也闭着眼睛签订,给日后工作带来严重隐患。2·2·6造假心理。假学历、假证书、假荣誉等并非敲开就业大门的救命稻草,假的终究长不了,反而只会误了自己名声,毁了自己前程。大学生毕业后打算做什么不仅大学生自己需要了解,企业也需要对此有个清楚的认识。一般来说,每个大学生都面临着四种选择:工作、继续学习(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创业和待业(或失业)。在此,我们对待业(或失业)暂不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海归”的风光不再,国内大学生出国学习的热情在下降;而国内高学历人士同样面临就业困难,薪水也连年下降,投入和回报更不成比例,使得不少人打消了继续深造的念头。与2004年相比,无论是打算出国学习的比例,还是打算在国内深造的比例,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前者下降了2·6个百分点,后者下降了3·6个百分点。在“网络热”、“高科技热”的前几年,国内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掀起了创业的高潮;但是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与国内经济的转型和成熟,创业的机会相应地在减少,同时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既没有资源也没有相关经验的大学生在创业方面也越来越谨慎,近三年来逐年下降, 2003年的比例为15%, 2004年为14%,到了2005年,更是下降到了9·8%。与继续学习和创业两种选择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的同时,近三年来,选择工作的比例逐年上升, 2003年为65%, 2004年为66%,而2005年,则增长了11个百分点,达到了76%。由此可见,尽管就业形势很严峻,签约薪水也连年下降,但毕业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仍然是大多数大学生的主要选择方向。当然,我们还要看到,还有一小部分大学生对毕业后的道路产生了困惑,不知道自己毕业该干什么。在这一点上, 2005年比2004年增加了0·3个百分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无不与职业活动发生着紧密的联系,活动几乎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人们在生命的早期阶段接受教育与培训,是为了将来的职业活动做准备。从青年时期走入职业生涯,到老年最终离开岗位,长达几十年,即使退休以后,还仍然参与职业活动。因此,职业活动是每个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用以维持生活,承担社会义务,促进社会发展。人的社会生活领域是非常广泛的,职业门类极其繁多,但每个社会成员却只能在某个领域做某种具体工作,以其有限的生命在有限的空间内占有一席位置,这就是他的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毕业生是学校的“产品”,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产品”是否试销对路,质量是否符合社会的标准,需要接受社会的检验。就业指导工作是联系学校与社会的桥梁,是学校为社会服务的窗口。通过它,学校可以及时掌握社会上需要什么层次,什么专业的人才,了解社会的需求量和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以便及时调整专业结构,使得学校发展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减少教育投入的浪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从而达到教育改革的最终目标,为社会建设事业输送大量合格的建设者。参考文献〔1〕章成斌·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对策探讨[J]·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4(8): 14—16〔2〕纪春礼·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模式创新研究[丁]·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4(8): 68—69〔3〕陈岩松·“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调查与分析”·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8): 85—90〔4〕杨伟国·“大学生就业选择与政策激励”·中国高教研究·2004(10): 83—85

人生价值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人生价值观,往往决定或制约着具有什么样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在严格意义上说,是一个人的人生价值观在人生实践过程中择业、创业这两个方面的具体体现。人生价值观会通过择业观、创业观而具体化为人生的物质力量,而择业观、创业观也总是体现着人生价值观。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不仅关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而且关涉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确定的人生价值观的指导下,择业与创业时紧密相关的。择业是创业的前提,没有择业也就没有创业的基础和目标;在一定意义上创业是择业的必然要求,是择业的价值体现,没有创业,择业就会失去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当前就业情况还不太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既要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理想和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将这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学生应当在正确人生价值观的指导下形成或确立自己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并将其贯彻和体现在择业活动中。 (一)实事求是,科学定位,找准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积极参与竞争,勇敢面对挑战。 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化,大学生的择业变得越来越务实。一些人对人生价值实现的评价多以物质收入为表转,这种人生价值评价标准对大学生的择业观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问题上,大学生不能片面化、极端化。一方面不能表现为极端个体化,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对集体利益漠不关心、责任意识淡漠、奉献意识缺乏;或者表现为仅仅追求物欲,认为“有钱就有一切”,甚至为了追逐金钱不择手段;另外一方面不能表现为价值迷失。大学生应对诸多社会现象的是非曲直保持清醒的头脑,确立正确的人生理想与奋斗目标,实事求是,科学定位,找准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积极参与竞争,勇敢面对挑战,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 (二)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克服不良的择业观 面对种种不正确的择业观,科学的人生价值观的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样化的生产关系必然影响到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部分大学生会产生实用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的价值取向。有的毕业生因向往、追求奢华生活为果,或个人非正当需求不能获得满足,迁怒他人、归罪领导或老师、毁损公物直至违纪违法;有的毕业生受错误思潮的影响,不能把理想前途与自身优势、个人特点及专长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对自己毕业后的出路和从事何种职业缺乏正确的思考和选择。因此,必须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三)树立系统的、积极的、快乐的、高尚的、有效的择业观,面对现实,挑战自我。 我们不能回避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应该树立系统的、积极的、快乐的、高尚的、有效的择业观。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的指导,引导大学生树立个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结合、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为前提的正确择业观;正视现实、调整心态,正确分析自己与就业市场,保持积极健康的求职心态;改变一次就业、一步到位的观念,不能因为第一次择业不够理想就丧失信心,应逐步树立多次择业的观念。 (四)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将主动择业和自主创业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择业只是起点,创业才是保证。创业是拓展生活、一显身手的关键环节。主动择业和自主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尽管择业和创业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这并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择业实质上是个人基于社会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确定的。创业实质上是通过富有创造性的职业活动,把自我价值的实现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的过程。 (五)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当代大学生生活经历比较单一,缺少必要的艰苦生活的磨练和挫折的考验,尽管同学们可能满腹经纶,但一步入社会立即就显得捉襟见肘。大学生原来对社会充满的美好希望可能在挫折后就变得烟消云散。大学生应自觉地将个人的需要与国家的现实相结合,这样,才会避免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现象,解决自我较高期望值和现实之间的矛盾。 每一种职业活动都包含着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受到约束和规定。在艰苦中锻炼的本质,是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人生历程的自觉准备。“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大学生必须善于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这是今天大学生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树立正确就业观的方法:

1、以理性心态对待就业形势。

不怨天尤人,重要的是我们如何从自身学会看待社会,看待别人,又如何从社会正确对待自己。不要过分的强调自我,调整好就业心态,就能在社会上找到合适的定位。不要将自己找到的首份工作定性为一生的职业,而是将其定性为事业的起点,发展的开端,不要过分计较。

2、用现实眼光选择单位。

找到各方面都理想的单位当然好,但这种单位毕竟凤毛麟角,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在某些条件相对艰苦的基层单位,实际上更容易发挥出自己的能力,更有利于长远发展。同时也要对自己有合适的定位,不要盲目投递 简历 ,要找合适自己的工作岗位,再投递 简历 。

3、树立自主、自立、自强的观念。

有一部分毕业生对父母言听计从,由父母说了算。而有些父母对子女的求职愿望过分理想化,不切实际,干涉甚至控制了子女的选择,造成我们的毕业生择业思想模糊,挑三拣四,举棋不定,一些同学因此丧失了许多好的机会,造成到头来选择余地越来越小。

这种做法也扼杀了一些毕业生的自主性,对受过高等教育多年的毕业生来说,应在征求亲属意见的基础上,保留自己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扩展资料:

正确就业观的重要性:

正确的价值观实际上是生活和工作中要做的事情,是非常合理的优先顺序。实际上,这是人们的欲望和满足他们的相应匹配能力的逐步提高。在满足了自己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和尊重需求之后,自我实现的需求就不会太遥远,因为自身的能力足以实现理想。

因此,无论处于需求的哪个阶段,都不要试图获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需求。例如,如果自己仍在为生存而挣扎,并且想要获得自我实现的需求,那将是非常不切实际的,甚至更不可能成功。

言归正传,正确的就业价值观是对自己欲望以及自身的理性追求。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我认为最好也是理性地面对我们的职业,才能过上我们理想中有趣的生活。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应聘求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良性和不良心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对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择业有所帮助指导。 当代大学生面临“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环境,受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呈现良性就业择业心理和不良就业择业心理。加强大学生就业择业心理的分析,进而进行有力的引导,无疑会使大学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觅职场中多一分把握,多一分成熟与自信,无疑会加强作为人才供应方的青年大学生与人才需求使用方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弥合二者之间的间隙,无疑会使社会相对紧张的人才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 好高骛远 【摘 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现已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分析了当前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心理问题,并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提出了调适办法。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择业;调适 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致使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悄然来临,随着扩招,大学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据了解,200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人数为280万,200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到338万,就业问题已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如此大的就业压力,每一个大学毕业生感受到了形势的严峻,在关系到自身前途与命运的人生重大选择中,大学生显然没有足够的信心坦然面对,因此,给毕业生以正确的心理引导,帮助他们作好就业的心理准备,建立良好的就业心态,尽快实现就业,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择业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求职择业的心理上千姿百态,我们对其分析、归纳,总结出9种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择业心态: (一)功利心理 这种求职心理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或其他知识分子身上常常可以看到。他们求职或择业的动机既有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出贡献的强烈愿望,也有获取高收入、高地位的渴求。许多大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涌向经济特区,涌向三资企业,或者是开创民办科、工、贸一体的公司,往往出于这种心理。在有关部门最近对北京高校2000多名学生的调查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种择业倾向。当问及“你对人生价值怎么看”时,选择“人的价值既在于贡献,也在于取得功利”答案的,一至四年级学生分别为、、、%;当问及“您追求怎样的人生”时,选择“既追求为社会做贡献,也追求个人生活的幸福”答案的,一至四年级学生分别为%、%、%和%;当问及“您的人生哲学是什么”时,选择“多贡献、多得利”答案的,一至四年级学生分别为%、%、%、%;当问及“您选择工作的标准是什么排序”时,大学生把“工作条件好、有利于发挥才能”排在第三位。从这些调查答案结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学生求职择业的功利心理。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清贫、社会潮流的影响以及校园经商的启发,诱发了择业中追求高经济收入的求富心理。 (二)安全心理 所谓安全心理就是指在选择职业时有些人往往从职业的稳定性出发而选择那些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单位。这种心理在受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求职者身上常常遇到。例如许多干部、知识分子家庭出身的大学生往往选择高校、科研单位,认为这些地方虽然收入不高,但安全稳定;一些工人家庭出身的大学生往往选择国营大、中型企业,也是出于安全稳定的考虑。此外,人们还发现怀着安全心理来求职择业的人群中,家长“越俎瓦疱”的居多。一位大学生的家长对我们说;“我不要求孩子去冒风险挣大钱,只想帮他找一个稳定的工作,了却当家长的忧虑”。这种家长不会是少数。 (三)求“名”心理 在消费者中,有一种求名心理,即追求商品的名牌,以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不惜购买假冒商品,以满足其虚荣心。在求职择业者当中也有这种求名心理,不了解职业的内在要求或不知道自己能否胜任某些工作,单纯追求“名望高、名誉好”的单位。 (四)竞争心理 商品生产的竞争是人们竞争心理产生的源泉。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在高等院校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科研单位实行有偿合同制、人才流动以及取消干部终身制等等,都提倡竞争、保护竞争,从而强化了人们的竞争心理。 竞争心理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表现地十分明显。据一位已被上海希尔顿大酒店录用的大学生说:“首先吸引我的是工资高,待遇好,另外,坦白地说,我不满意我原先所干的研究所的工作环境。有人说我不知足,在有名气的单位做清闲的工作够惬意的,为什么还要调动呢?可气就可气在这清闲上,没有什么活可干,人又不能调走。我愿意参与各种竞争,情愿快节奏、高效率地干,并希望工作之余能自由自在地享受,这多痛快!”这位大学生的直言不讳代表了许多人的求职心态。 (五)求闲心理 求闲心理是指在求职择业中追求舒适、清闲的心态。在一些大城市里常有一种怪现象,即有些工作无人愿意干,而有些人无工作干,使大批农村“盲流”填补了空白。在北京市的一次招工见面会现场,常常看到许多手持求职证的人在“挑肥拣瘦”地寻求职业。他们宁可待业,也不愿去当煤矿工人、纺织工人、清洁工人……另外一些部门的招聘桌前却人山人海,拥挤不堪。笔者问其中的一位女青年,回答令人瞠目:“都90年代了,还让我们去操作那些笨重的纺纱机,没门!宁可吃闲饭,干个体户,也不去干那些出力不少,挣钱不多的工作”。求闲心理在大学生的求职队伍里可能只占少数。 (六)求便心理 求便心理就是那些为了离家近或追求生活便利的人的一种求职心态。事业与家庭、工作与生活常常有许多矛盾,造成许多不便,从而在择业时产生了求便心理。一位家在北京,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大学讲师,为了全家团聚,竟然屈就去当一名更夫。 在大学生择业倾向上,也可以看到这种求便心理。据北京市有关部门1988年调查,当问及“假如您在毕业时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去向,您首先选择哪些地区”时,大学生选择北京的占%;选择沿海的开放城市的占%;选择其它大城市的占%。理由是为了生活、学习方便。1987年我们对部分高校在校生调查时,当问及这个问题上时,大学生选择大城市的占%;选择离家近的单位的占%,选择边远地区的只占极少数。可见求便心理在大学生择业中的位置。 (七)奉献心理 这种心理常见于那些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的求职者。例如,放弃到国外继承万贯家财,立志保家卫国的解放军战士;甘当螺丝钉的国家机关干部;愿做“蜡烛”燃烧自己而照亮别人的教师;甘为人梯的科研人员;为了国家的需要甘当“无名英雄”或自愿到边疆工作的人们等等,他们以过硬的思想素质和对人民、对祖国、对事业强烈的献身精神,义无返顾地选择国家急需的工作,这些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脊梁,往往更能做出较大的成绩。奉献心理是我们在择业指导中大力提倡的一种职业品德。 (八)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在求职择业时也会常常遇到。一些大学生在求职现场寻找热门职业,报考的人数越多,她们对那些职业的渴求越大。于是人们在求职时纷纷拥挤在“三资”企业、大饭店及外贸部门等狭窄的小路上,甚至有人为此“献身”或。因此,我们在就业指导中再三告诫学生,求职择业是一项严肃郑重的大事,一定要认真考虑,谨慎从事,决不能“跟着感觉走”,盲目从众。 ( (一)存在“精英意识”,对工作期望值过高 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虽然已经实现了向“大众化”的转变,但不少大学毕业生仍存在精英意识,以“天子骄子”的身份自居,认为是“我去择业”,而不是“职业择我”,对就业单位和应聘岗位挑三拣四,特别明显的现象是在诸如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求学的学生在择业时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要求是苛刻的,都希望在东部沿海地区工作,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缺乏就业热情。 (二)不能正确认识和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 当代大学生们毕业时都已意识到要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必须把自己放入人才市场与别人进行激烈竞争,然而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他们往往顾虑重重,具体表现有: 1.恐惧:有些学生由于在平时没有认真学习和积累经验,求职的知识、能力、心理准备不充分,在因几次求职受挫后,产生恐惧心理,一提择业就心理紧张,甚至产生绝望心理。 2.急躁:有些大学生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在求职时草率急躁,对用人单位不作详细了解,草草签约,一旦发现未能如愿,又后悔莫及,大学生的这种急躁心理,常常使他们烦躁不安,缺乏自制力。 3.自卑:有些大学生因自我意识发展不健全或性格内向或有某种生理缺陷而存在强烈的自卑心理,在择业时缺乏自信心,不敢大胆地推荐自己,不敢主动展示自己的能力与个性。 4.孤傲:有些自身条件比较优越的大学生自视过高,在择业过程中看不上这单位,瞧不起那职业,这山望着那山高,好高骛远。 (三)不能正确认识成功,存在侥幸投机心理 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许多大学生渴求走捷径成功,梦想比尔•盖茨式的成功,一夜暴富,一举成名,缺乏艰苦创业的心理准备,不愿从小事做起,从基层做起,踏踏实实地去成就自己的一份事业。 (四)依赖心理重 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一些大学生把择业希望寄托在自己父母、亲戚身上,寄希望于拉人情关系完成自己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也有一些大学生把希望寄托在学校身上,希望学校做好“全职保姆”,表现出消极等待的心理,缺乏把握时机创造机会的主动性。 九)依赖心理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句流传很广的社会俚语也在左右着当代大学生的择业心理。很多大学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就是由家长或中学老师做的主,临近毕业时,这些人又把就业的希望寄托在学校和老师身上,怀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依赖心理。即使毕业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革,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大学生盼望国家继续“统分统配”。他们一方面也希望找到称心的工作,另一方面又不愿意自己到处奔波。于是有的向千里之外的家长寻求帮助、有的对职业左顾右盼,拿不定主意。 二、大学生择业心态的调适办法 (一)大学生自身的逐步调整与完善 1.客观评价自我,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首先要认清自己,有一个适当的自我定位,客观评价自己,明白自己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其次要认清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同时树立职业的社会意识和长远意识,在求职和择业的过程中,既有对自己正确的评价,也有对社会长远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坐标,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把自己的理想和现实结合起来,形成开放的大职业观。 2.客观认识竞争,保持良好心态。良好的心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同时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都有自己相应的位置和不同的分工,在求职择业中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切不可因此自卑,面对求职失败,应该认真反思,吸取经验教训,努力争取新的机会。在对部分成功就业毕业生调查中,绝大多数都谈到自己在择业过程中,注重发现自己的“卖点”、自身的优点或长处,并设法在应聘中突出自己的“卖点”,最终达到目的。 3.树立艰苦创业、立志成才意识。成功的事业有时会由于良好的机遇而变得一帆风顺,但是绝大多数必须付出艰苦努力。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立志成才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青年一代的要求,也是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理想抱负、获得幸福的良方,大学生只有不断努力、不断进取、不断付出才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只有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从基层做起才能最终取得辉煌的成就和业绩。 4.做好就业技能准备,增强竞就业争实力。大学生一进校门就要自觉把自己的专业与以后的就业联系起来,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科学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只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下转第202页) (上接第199页) (二)外在的积极辅助与支持,给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1.政府须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就业市场。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难于吸纳更多的大学毕业生,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经济欠发达的边远省区、条件艰苦的国家重点单位和行业以及县以下的乡镇企业却急需这些知识型人才,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从实际出发,出台符合学生就业实际的规章办法,如户籍管、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配套政策和贯彻措施,以解除大学毕业生择业的后顾之忧,要给予去边远省区和条件艰苦的国家重点单位和行业的大学生以优厚的待遇并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大学生劳动力市场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没有统一的管理,政出多门;招聘市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性、学校差异性、性别差异性;用人单位失信等问题。社会应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就业市场,为每一个有才华的毕业生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毫不吝啬地给予他们尝试的机会,真正使毕业生找到自己与社会的契合点,实现其人生价值。 2.高等学校就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实力。社会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和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对高校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高校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做到人才培养适应市场的需要。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竞争力、动手能力、适应能力、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创新能力及思想素质和心理品质,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使毕业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3.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高校加强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既介绍本地区的就业形势,也介绍全国整体的就业形势;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的个性心理及职业对个性心理的要求,并加强思想教育和政治动员工作,引导大学生和家长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树立平和心态,从大学生自身条件出发确立就业期望和就业定位。 其次,高校应加强用人单位的情报收集、就业资料统计、行业需求分析、劳动力市场前景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成熟的信息发布系统,使大学生能充分地获得就业信息;还应帮助学生掌握准备自荐材料等面试应聘技巧和克服求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实现顺利就业。 4.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增强学生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大学生家长在子女就业问题上一定要作促进派,家长要带头克服乡土观念和传统就业观念,引导子女形成“劳动即就业”、“找工作靠自己”的想法,鼓励自己的孩子参与竞争,同时,帮助子女形成自主自立意识,主动积极争取就业机会,促使子女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总之,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首先大学生要确定好适合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克服攀比、焦虑、恐惧、依赖心理,不断完善自己的文化素质、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社会、学校、家庭也应为大学生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我们的学生能够尽情学以致用,展其所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以权力为主题的论文

问题一: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问题二:以权利与义务为话题写一篇论文 权利看每个人怎么去诠释它 ,有的人很喜欢那种统治感,就像有权利的人会很唯我 希望思想上他的思想是最统一 最全面的希望所有人都被他统治 有些强势吧 喜欢那种主导感 ,就是潜在的他就有控制的欲望,希望掌控 希望大家是绕着他主导的权利,而义务 有时候会是一种责任,就是需要去尽责做什么,达到一个大家所希望的 看到的 一个领导者 而不是去控制 问题三:关于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 一.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二.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既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quot;(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问题四:权利义务与人的价值?3000字论文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 (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2要求 编辑 题名 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作者 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 关键词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 问题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写一篇3000字议论文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 (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 (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问题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怎么写 5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问题七:权利与义务作文800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问题八:宪法权利与义务论文1500字左右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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