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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对警察法的影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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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对警察法的影响研究论文

你的问题是涉及法学理论的内容(2008年司法考试极具可考性的考点)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饿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上你是提出的问题,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同时建议如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该问题,请将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也一并作答,这样你可以拿到高分。、

分正反方面讲,1|、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律的贡献和危害。2、对于作为整体的科学技术对于法律到底发生了哪些影响3、科学技术为什么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有影响深远。从科学角度讲:1、科学技术发展促进了法律的深化,集中体现在科技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上。2、科学技术发展又从人与自然关系的高度,促进生态法的诞生与发展。从刑法上讲:1、科技对犯罪方法,证据的认定、公民的隐私都要收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一些生物技术,如克隆什么的,对人类的伦理道德也有影响。大致照这个思路写吧

(一) 科技 发展赋能法治,而非重构法治 (二)如何把握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基于 科技 之于人的意义 从 科技 与法治的根基来看,无论是 科技 的发展还是法治的发展,都不能也不应该脱离 社会 的具体需求。而 社会 是由无数个体所组成的,马克思曾言,“人是 社会 的主体,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离开了具体的个体就无所谓 社会 ,“把 社会 当作一个单独的主体来考察,就是对它作了不正确的考察。”如果说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探讨植根于 社会 具体需求,考察 社会 要立足于人这一主体,那么要把握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就离不开对 科技 与人类之间关系的省察。 因此,对于 科技 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应当基于 科技 发展之于人的意义来把握。 科技 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为祸于人类。在人、 科技 和法治三者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可以借重 科技 的发展,提升法治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造福于人;也需要用法治的手段促进 科技 为大众服务,为人群共享,限制甚至禁止 科技 的危险展开和不良运用,以维护人性、人本、人文、人权。“以人为本”,才能让 科技 敬畏生命,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理性、友好、富有德性地为人类服务。人类 社会 是一个人伦 社会 ,人类 社会 的秩序是一种基于人伦的秩序;作为灵与肉的结合,生命是短暂而脆弱的,即使 科技 发展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甚至无限多的选择和可能性,我们也经常会消受不起。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如果 科技 发展能使我们飞行,享受各种智能化的服务便利,使我们能轻而易举地像武松那样力举千斤之石,能使我们增寿10年、20年、30年,我们很大可能会觉得幸福。但是,如果 科技 发展使我们赤裸透明而无任何隐私,使人和人类 社会 彻底数字化而物化、异化,使人能够超越生与死,那么一切人类文明、人生意义包括法治都将丧失殆尽,人类也将彻底躺平。在一个人心向往发展,希望好上加好的 社会 ,对于 科技 发展、对于我们心目中的“赛先生”,我们时常抱持着无限期待、毫无保留的态度,而这种种迹象表明,对此我们更应该特别警惕。 因此,“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其实就是当下而非未来,想要建立制度性、法治化的 社会 治理体系,就必须从常识出发、从现实出发不断回应中国 社会 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现阶段的 社会 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在法治建设领域,也存在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与法治公共产品供给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依然有许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在党内法规建设、区域规范协同、行业监管和 社会 自治等领域依然亟待法学研究的智识贡献。法治化治理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背景和当下的 社会 现实土壤,中国式的治理经验需要从当下的问题中总结,针对现实问题“对症下药”,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

信息技术对于法律的影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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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就是一种推动教育跨越发展的重要教学手段。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信息技术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现代信息技术

目前,国际上基础教育改革的趋势和潮流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利用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可以为学生提供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提出了要培养学生的四种能力。一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是信息社会的公民必备的基本能力。在信息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这项能力的培养尤显重要。二是获得新知识的能力,这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学校教育最重要的不在于教会了学生多少现成的知识,而要致力于引导学生保持对学习的热情,以及获得自主学习的能力。三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今后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将不再是单纯的理论的问题,而是真实的生活情景中的综合化问题,因而密切知识同生活经验的联系,培养综合能力势在必行。四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这是现代社会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能力。实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就要将政治学科的教学和信息技术有效整合。

一、信息技术运用于思想政治课教学势在必行

中学思想政治课具有知识性、政策性、时效性、鲜明性、社会性、实践性的特点,理论性过强会导致学生听不懂。新入学的学生对这方面的了解不多,要把书本的理论变成通俗易懂且他们能接受的观点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新颖的教学设计来让学生明白课本的观点、原理、道德行为规范,从而使本学科内容体现出自身的价值,折射出它的魅力,例如在讲解《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时,我首先在网上找了一个“范跑跑”的事例,并把它通过多媒体打在屏幕上,让学生分析得出结论:“范跑跑”违背了道德,但法律却拿他没办法,从而使学生能从心里真正地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比起教师的生讲,效果要好得多。

二、信息技术对激发学生兴趣的作用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思想政治课不同于其他课,仅仅凭教师一张嘴一支粉笔不能把知识真正地植入学生的脑子里,要想让学生爱上思想政治课,就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兴趣。要使学生对思想政治课产生兴趣,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生活中的实例来激发他们产生共鸣,从而反思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培养他们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人格。而现代信息技术恰恰能做到这一点。例如在讲《走进法律》“我们身边的规则”时,就可以用信息技术找到一些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人身伤亡的图片和视频来导入本课,既可以让学生知道不守规则的惨痛代价,又能让学生懂得规则的重要性,从而做到遵守社会规则,既淡化难点又进行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学生在听的同时也受到了教育,达到了我们的教育目的。另外,再讲一些国家的政策法规时,单纯靠教师讲枯燥乏味,完全可以让学生课前上网搜集,多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上课时让学生来举例说明,学生更容易理解。现阶段孩子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教师利用多媒体及网络的资源共享优势,寻找违法犯罪的事例和处罚,最大限度地利用网上资源、信息,从根本上改变单纯使用有限的教材的现象。同时教师可在网上获取信息,为课堂提供最新的素材,使学生的学习空间得到拓展和延伸。

三、信息技术在思想政治课上的具体表现

(一)备课环节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能上好一节课,教师需要查找大量的资料,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还要想方设法吸引学生,让他们接受新知识,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当今的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很多,作为教师,我们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网络资源,来搜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首先自己弄懂,然后再教懂学生。所以,我们的教学是离不开网络的,因为有很多东西是从网络中获得的。网络为我们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为我们的备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上课环节

思想政治课理论性较强,枯燥乏味,以前所施行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学生根本不爱听。要提高课堂的效率和改善课堂教学气氛,就必须增加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趣味性,而这个从网络中就可以获得。国家为我们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远程教育有很多适合我们课文内容的课件,用课件上课的成绩是显著的,效果很好。同时可以让学生在网络上自由畅游,获取更多的知识,扩大知识视野。例如法律部分,可以给学生播放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材料和视频资料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而提醒自己别犯相同的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而且学生记忆深刻,对他们来说这是最好的方法。还可以给学生一些网址,让他们自己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以后走向社会不至于是个法盲。由此可见,通过网络可以让学生自主学习很多知识,培养他们分析材料的能力。总之,方法是多样的,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学生适应社会。

四、信息技术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影响

(一)利用信息技术能为学生提供宽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人只有在宽松愉悦的环境中,效率才是最高的。由于思想政治课的理论性强,如果仅用语言来表达,那是枯燥乏味的,也会使课堂变得很紧张。利用信息技术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可也是最重要的话题,我在宽松的环境中讲这个话题有利于学生学习。在课堂实践中,我用PowerPoint的编辑功能,将学生已经找到的信息列出来,并允许学生随时修改,补充,使学生能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学习情况:已经有人得出结论了,就不需要重复劳动了,觉得这个结论不完整的,可以补充,觉得结论表述不准确的,可以修改措词等等,基本上每个同学都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整个班级的情况决定自己的学习。任务完成后,大部分同学都会获得成就感,并且是主动的参与到学习成果的建设中来。接着由学生浏览教师事先做好的课件,在教师的引导下发表观点,进行讨论。由于采用的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增,很多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浏览了课件中的所有链结。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学生在计算机上可以看到大量的图片,甚至活动的影视资料,互联网使学生可以查找到更为丰富的内容,将自身和经验和学习的内容互相印证,构建自己新的知识结构,从而获得自身的提高。最后是对学生进行导行和延伸。我在课件中创立了一个留言板,让大家在查找了大量网络信息并进行了筛选、整理后将自己的心得、感受、收获等写下来并提交到留言板,与大家共享。当时的教学组织形式主要采用了“集中――分散――集中”的模式,即组织教学、教师引入、学生浏览、网上交流、最后由教师小结这样的模式。较好的体现当时的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观念,学生既可相对独立,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也可随时得到教师的帮助和指导,由此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课堂效益。在课后的调查中,大部分学生对这样的课堂印象深刻,并非常喜欢这样的教学方式(二)在思想政治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新时期的教育是交给学生学习方法,通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让学生学会自己学习,找到获取知识的途径和手段,在发现中学习,在探索中学习,再把获得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正好能做到这一点,学生在上网找资料的同时就是在搜集、筛选,根据自己的需要学习知识,体现了自主学习,在与别人交流过程中,去异求同,也是合作学习的一种。

时代呼唤创新,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为创新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信息展示的丰富性、多媒体超文本链接的选择性、多媒体高速传输的便捷性和多媒体人机的交互性等优势,实现思想政治课的创新。让现代信息技术为思想政治课插上腾飞的翅膀。

参考文献:

1.《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论》欧阳超2002年08月第1版

2.《思想政治(品德)教学论》刘天才2006年11月第1版

3.《信息技术教学论》邬家炜2008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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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总结的新的部门法。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其它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纺织研究生对科技奥运的影响论文

一个国家、一座城市能够举办一次奥运会使得这个国家、这座城市和这里的人民变得多么美好。那一刻你就回明白,体育不仅仅是体育,它以自身特殊的魅力影响这一切。”这句话真没错!我们中国赢得了08年的奥运会举办权使我们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前年8月,四年一度的奥运盛典在奥运会的诞生地--希腊雅典隆重举行,在那些日子里,我一次次激动,一次次兴奋。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夺金摘银呐喊助威,为五星红旗的一次次升起而欢呼流泪,奥运带给中国人更多的希望,而我内心深处最企盼的,却是当耀眼的奥运圣火逐渐熄灭时,世人投向北京的目光。北京,这个有着几千年古老历史的京城,将向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展示自己“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魅力与风采。 我清楚地记得那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时间:2001年7月13日晚上10点10分,地点:莫斯科。那天晚上,我匆匆吃了晚饭,早早就守在电视机旁,生怕错过那个珍贵的历史镜头。一轮表决过去了,没有结果,紧接着进行第二轮表决。随着投票过程的跌宕起伏,我的心就像揣了只小兔子似的怦怦直跳,非常紧张。我一遍又一遍地为北京祈祷,祝愿北京获得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当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用响亮的声音清晰地宣布: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是中国北京时,全场响起了暴风骤雨般热烈的掌声。我发现自己的手心全是汗,眼里全是水,激动得一下子从沙发上蹦了起来,“我们赢了,我们终于赢了!”我太高兴了,拉着爸爸的手不停地说着同一句话。尽管夜已经很深了,我却毫无睡意,躺在床上,眼前飘动的全是鲜艳的五星红旗,耳朵里回响着震耳欲聋的欢呼声,脑子里萦绕着奥运五环。我在想,2008年的北京会是个什么样呢? 那时,北京的交通秩序一定井然有序,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立交桥使人们早以摆脱拥挤堵车的苦恼。住宿条件宽敞舒适,城市布局错落有致。天空是湛蓝的,绿树、花坛、草坪比比皆是,空气是清新的,飘着淡淡的花香,到处都能听到鸟儿欢快的歌唱,虽然身居繁华闹市,感觉却是清幽的乡村意境。 走在宽阔的大街上,随便走进哪家商店,享受到的都是优质的服务;随便走进哪家饭店,都是整洁而又干净。丰富的饮食、独特的历史文化、著名的旅游胜地,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朋友纷纷驻足。你要是不认得路也不要紧,身穿标志性服装的志愿者就活跃在周围,他们会帮助解答问题,维护秩序,北京的每一个市民都那么彬彬有礼,文明礼貌。老外来了不要担心,老人、孩子都会说上几句外语,何愁到北京会语言不通呢? 最有特点的当属奥运场馆了,“鸟巢”新颖别致,“水立方”玲珑剔透。场馆内,人们会看到各种各样先进的设备:跑道、地板、安防监控系统、检售票系统、计时计分和成绩处理系统、灯光音响系统、水处理和暖通系统等,这些全是世界一流的技术和产品。你还会第一次看到用多种语言智能机器人担任翻译,它们将成为奥运会的虚拟志愿者,实现在任何时间、场所,对任何人和任何设备的多语言服务。当然了,北京奥运的高科技运用还有许多许多,只要你来一趟,就一定会感受到它的魅力所在了。 新北京,新奥运,2008将会给我们带来无限的惊喜。北京之所以美丽,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的背后站着一个伟大的祖国,正因为祖国母亲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才会有强大的国力,才会有充分的自信,才会给国人带来尊严,给北京带来好运。再过四年,我就十四岁了,但愿2008年我能有机会到北京的奥运赛场为中国健儿加油助威,我要亲历奥运,感受奥运。祝愿北京2008年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经过百年的发展历程,已逐渐走向成熟。奥运会赛场正在成为显示各国实力、扩大影响、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进入新世纪以后,奥运会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重视。下面我们从奥运会的特性对现代奥运会发展趋势进行解读。 一、竞争性 竞争性是现代奥运会最鲜明的特征。纵观奥运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显示出的价值观、功利观都告知人们,现代奥运不仅是体育实力的较量,更是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竞争;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当今世界地位的标志,更是国家未来世界地位的标志[1]。例如第27届奥运会的规模与竞争都是奥运史上罕见的,有199个国家和地区的16 000多名运动员和官员云集悉尼,游客达到530万人次,直接到现场的观众达到860万人次,全世界电视观众达30多亿人,悉尼已成为最有人气的都市,悉尼奥运会已经成为继体育、文化、经济于一体的世界性盛会,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该届奥运会共创34项世界纪录、77项奥运会纪录和3项奥运会最好成绩,充分显示了运动水平之高,竞争之激烈。 二、文化性 现代体育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是活跃的国际文化现象,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精神文明财富。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开放的世界性文化体系,它需要大量地、不断地从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化中汲取有益的养分,丰富自己的内容。在这个全球文化体系中,古代与现代、东方与西方汇聚一处,融为一体,五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为它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源泉。在新的世纪里,诞生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奥林匹克运动需要从东方体育思想、价值观和运动形式中汲取有益的养分,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因此,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应该是多元文化互补、互动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奥林匹克运动真正成为跨文化、跨民族、跨国度的世界性文化体系。这样的背景下,北京2008年奥运会将给奥林匹克运动的多元化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有三千余年城史的北京,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奥运会在这里举行,将使东、西方文化在中国大地上碰撞与交融。千百年来流传至今的中国传统教育方式将以其充满着个性魅力的价值观念、文化观念、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对奥林匹克运动产生深刻的影响[2]。对于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的注重高水平竞技运动能力的培养、追求肌肉强化,而忽视人体精神与外形的和谐,忽视人体与自然和谐的状况,无疑是一种完善和补充。具有儒家色彩的传统体育伦理思想中所表现出的公正、诚实、仁爱、友善等观念,对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浊流和球场暴力阴影无疑具有净化作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具有丰厚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包含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所需要的诸多文化特质。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主张“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共生,有利于奥运在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有效更积极的作用[3]。2008 北京奥运实际上已成为中西文化交流和融合的大舞台,其结果将使奥林匹克文化得到丰富和发展。体育运动不仅作用于生物的人,也同时作用于精神的人和社会的人。人们通过运动看到的是不断超越的进取精神,顽强的拼搏精神,爱国的精神,友爱的精神,特别是公平、公正的精神,召唤着人们的身体和心灵的完善,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对美的无限追求,表达出赞赏和狂热的助威,展现出精神的需要。正如萨马兰奇所说“文化与运动是奥运会的两大主题。”奥运项目的国际化,标志着世界文化走向全球。例如一个女子项目有三大洲40个国家开展,男子项目有四大洲的75个国家开展才能批准奥运比赛项目。第27届奥运会已发展到28个大项,300个小项。实际上每个国家的传统项目正代表各自的传统文化走向世界,成为奥运比赛项目,是各个国家传统文化与世界文化的融合。 三、科技性 百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奥林匹克运动和现代科学技术是密不可分的,奥林匹克运动场上竞争,同样是各国科学技术的较量[4]。高新技术革命为竞技体育提供物质的保障和理论依据。20世纪以来,运动技术的发展,世界纪录不断被刷新,甚至达到人类体能的极限,这些现象的背后是科学技术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将电子计算机和高速摄影机运用于训练;运动生物力学测试仪的成功运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经验训练模式。体育高科技另一个表现,是运用器材的设备化。60年代以来,许多重要的成果如计算机、激光、现代传感技术、新型材料、新型纺织品等加速运用于体育运动,塑胶跑道,电子监测仪和运动员所用的各种器械以及服装,无疑不是高科技的结果。目前,装备先进的现代化训练中心备受重视,如美国科罗拉多斯普林奥运训练中心,拥有美国最尖端技术和最新体育科技成果。在田径比赛中,美国著名短跑选手刘易斯创世界纪录,得益于他的轻便跑鞋,鞋面用一种重量很轻并涂有尿烷的聚酯材料制成,并镶嵌着轻盈而坚固的陶瓷协定,整个鞋的重量仅为156克[5]。又如,当美国蛙泳选手摩西一头栽进悉尼国际水上运动中心的浅蓝色水中时,他的裸露皮肤除面部外,只有下臂和小腿,看起来就像配在涂有特弗隆的贴身泳衣上的电视显像管。穿上高科技泳服的摩西游起来阻力小,显得特别灵巧,比身着老式泳服的其他选手游得更快些。 由此可见,“金牌”背后是科技大战。 四、交流性 奥运会率先全球化,加速了世界全球化的进程。体育文化成为全球文化,不同人群能直接理解其体能符号,达到交流目的;具有竞争、互动、娱乐属性的体育文化更快地为更广泛的人群服务,使运动文化被全球认同。竞赛项目越来越多,参加的国家和人数越来越多,人类不断跨越空间、制度和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沟通,达成了共识,这是任何一项活动都无法比拟的。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开放性,是世界各族人民都参与的“全球性”的和平运动,它以促进世界和平为宗旨,这就为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有利的舞台。今天的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成为当今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载体。一方面,各国通过奥林匹克运动将本国的政治局面、经济形势和人民的精神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能使别国了解自己,又增进了对别国的了解。另一方面,奥林匹克促进了世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成为外交的重要补充,在特定情况下还发挥了官方外交的缓冲过渡作用。它使没有外交关系甚至相互敌视的国家的运动员走到一起,同场竞技。在第28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韩国和朝鲜运动员一同入场,引来一片赞扬声,这就体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政治功能。[6]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完成了在正常情况下极为困难、也极为敏感的政治整合任务,促进了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与和谐。 五、功利性 萨马兰奇在奥运百年回顾时说,“历史告诉我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政治是无所不在的……”体育与政治明显的纠缠在一起,奥运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体育是一种社会文化力量,容易成为政治社会化的手段,为其政治服务。无论是团队还是个人,他们的着装、标志代表的是国家,胜利与失败也代表国家的一部分,这就必然和所代表的政治联系在一起,竞争的结果和成就,就自然而然地带有政治色彩。“运动员是穿着运动服装的外交官”,这些身穿运动服装的“外交官”以及其淡薄的政治色彩,发挥着极其强大而又难以替代的政治功能,在维护世界和平这一更高层次上实现着崇高的政治作用。中国的“乒乓”外交,使中美人民的关系及两国的关系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这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奥林匹克运动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它无法脱离政治。国家的态度与行动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奥林匹克运动会程序复杂、耗资巨大,需要得到各个国家的支持。国际奥委会规定申办城市在提交申办报告时,必须提交本国政府的承诺书。奥运会要实现“更快、更高、更强”,也需要各国政府推动全民体育事业的发展。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恐怖袭击的威胁已直接关系到奥运的生死存亡,如果没有政府参与,后果将不堪设想。以第28届奥运会为例,投入的安全防务费用是10多亿欧元,有七个国家参与协防[6]。奥运会要在赛事期间实现“神圣休战”,其本身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而主要是一种媒介作用——促使各国政府来实现。其途径是通过奥运会的举办,以不流血的方式将奥林匹克和平、友谊、团结的精神植入各国政府的施政信仰中,并转化为实际的“休战”行动。奥林匹克“缔造和平”的努力不应回避这些,而要正面迎接挑战哪怕只是一种姿态性的呼吁,至少也可以给战乱和冲突制造和平、停战的机会。南非前总统曼德拉说体育具有改变世界的力量。建立奥林匹克运动和政治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双赢”的良性关系才是奥林匹克运动本身发展的正确方向。 六、商业性 现代体育商业化的各种形式在奥运会上得到集中反映。在市场经济盛行的现代社会,奥运会已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谁也不会忘记,当年身为1984年奥运会组委会主席的尤伯罗斯提出将1984年奥运会的火炬接力以棒为单位出售时,这一商业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一场“地震”,国际奥委会当时曾威胁说,如果美国人真敢卖火炬,就要给“颜色”看。然而,尤伯罗斯最后说服了国际奥运会,尤伯罗斯的火炬接力计划顺利实施,并给组委会赚得了“第一桶金”。 1988汉城奥运会赢利4亿美元,1992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赢利6亿美元,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赢利多达十几亿美元,可见奥运会为主办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促进经济繁荣和发展发挥重要的功能。亚特兰大是可口可乐公司所在地。奥运会期间,该公司在市中心搭起了一个“城中城”。世界各国的诸多大公司也纷纷在奥林匹克公园和比赛场馆安营扎寨。亚特兰大市还以300到两万美元的价格,向小商小贩兜售临时营业执照,弄得大街小巷到处是眼花缭乱的摊位和不绝于耳的吆喝声。加上各大电视网转播比赛实况时,没完没了地插播广告,奥运会俨然成了商业海洋中的“孤岛”。为了节约开支,举重比赛的场地是由一个会议中心的地下仓库改建而成,仅有一个卫生间供观众使用。每到抓、挺举比赛间隙,总是人满为患,门前排起100多米的长队。亚特兰大奥运会后,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的一席话,是经验总结,也是对奥林匹克成员、对后来奥运会组织者的警示:“商业化能够而且必须效力于体育运动的发展。在制定计划时,我们却不可忘记一条:体育必须有自身的尊严,而不能被商业利益所控制。”

忆往昔,新世纪的大门已经敞开,申奥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阶段。伴随着申奥的各种活动的展开,我们的血液沸腾着,有太多的日子我们不能忘记,那一颗颗真挚的心,一张张充满祝福的脸,还有那一串串申奥签名……我们崇尚奥林匹克,我们还要把奥运会办成一次“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我们要用自己的实力兑现自己的承诺,我们热切的盼望与世界人民共享和平,共同进步! 我是一名高中生,作为一个中国人,为北京能够举办奥运会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同时,也想尽自己的一点微薄力量为奥运做一点贡献。这就需要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 对外,我们组织同学在学校门口对过往群众进行环保宣传,少丢一片纸、多用布兜购物、不随地吐痰、废旧电池要集中等等,虽然事情很小,但是当我们大家都这样做时,就可以对环境起到良好的保护,可以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让北京的天更蓝,水更清。我们还建议群众不要随便践踏草坪、保护身边的绿地、爱护小动物。联系邻近的几所学校,进行环保宣传。在此次活动的同时,我们组织学生们在老师带领下定期清扫学校周围的马路。同学们在烈日下,举着扫帚,清扫路面,拾集纸片等零碎物品集中处理,虽然是6月份,但是今年的天气异常炎热,太阳直射温度达到了35度左右,没有多久,汗水就随着同学们的脖子和肩膀流淌下来,虽然牺牲了大家双休日,但是大家并没有怨言,依然积极仔细的清扫着马路。有的男生后背的衣服上都印上了汗碱。 对内,我们在各班放置一个专门用于收集废旧电池的小箱子,每周有专门人员来回收电池。在学校的走廊里,我们摆放了宣传环境保保的展板,让师生们和来校人员在课余时间观看浏览。同学们也能做到不随地丢弃垃圾,爱护校园里的花草树木。并组织同学在学校操场周围种树,形成绿化带。邀请各班同学进行“环保在我心中”主题班会,并让各班汇总,进行全校演讲,让同学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环保的重要性,积极投入到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 在2004年6月9号,学校组织师生在班里观看“奥运圣火北京传递活动”。这是奥运圣火第一次来北京,并举行传递仪式。全中国,甚至全世界人民都在此时关注着北京。一名一名传递员交换着手中的火炬,脸上洋溢着笑容,洋溢着自豪。他们都是来自不同行业,也代表了不同行业对奥运会的支持,更代表了全国人民对奥运会的支持。我们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兴奋的关注着,还低声的讨论关于自己在2008年会怎样参与奥运活动。我想到了那时,在上大二的我,可以作为一名志愿者,参加到奥运会服务工作中,去接待每一位来京观看奥运比赛的客人。 在注重环保的同时,我还要加强自己的文化与知识。要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才能更好的向客人们介绍北京。还要学好外语,便于同外国游客们交流,让他们更好的了解北京、了解中国。 北京奥运的主题是“绿色、人文、科技”。在注重环保、科技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到文明礼让,大家都团结起来,为了奥运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与环境,来向世人展现我们伟大的祖国。 北京奥运会将展示北京的特色,因为它将体现北京古老与现代的完美结合。听说,北京也正实行文明礼貌,因为奥运会是全球参与人数最多的,和平与友谊的大聚会。所以,我们要给世界各国的人们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北京,奥运!奥运,北京!让我们来共同努力,迎接辉煌的明天!

“衣食住行”,人类基本生活需要中,衣为先。纺织工业在人类生活、工业发展、科技进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纺织科技论文,仅供参考!纺织科技论文篇一 纺织计量发展浅析 摘 要:“衣食住行”,人类基本生活需要中,衣为先。纺织工业在人类生活、工业发展、科技进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纺织计量工作对纺织工业又有着重要影响,监测质量、指导生产、改进工艺。所以,纺织计量的发展,足以影响和推动纺织行业的发展,显现出纺织计量在整个纺织行业的重要性。但是,随着整个纺织行业的曲折发展,纺织计量工作也几经起伏。2012年5月9日至11日,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在湖南张家界市召开了《电子单纱强力机(仪)校准规范》等12项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审稿会,会议审定了《电子单纱强力仪(机)校准规范》等12项纺织计量校准规范。这是继2009年宁波会议后第二次组织的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审稿会,标志着纺织计量工作进入循序渐进、有效发展阶段。 关键词:纺织工业;纺织计量;检定/校准;校准规范;标准器 中图分类号:X791 文献标识码:A 1 纺织计量概述 JJF《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计量”(metrology)词条,定义为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它属于测量,源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测量,它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并按法律规定,对测量起着指导、监督、保证的作用。计量与 其它 测量一样,是人们理论联系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 方法 和手段,它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应用。然而,计量与测试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测试是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也可理解为测量和试验的综合。它具有探索、分析、研究和试验的特征.计量是技术和管理的结合体,凡是以实现计量单位统一和测量准确可靠为目的的科学、法制、管理等活动都属于计量的范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量校准正逐渐被国内更多的用户所接受。校准在国内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计量活动中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已经作为一种新型的计量活动与检定相提并论。纺织计量是工程计量(也称工业计量)的一部分,是计量科学在纺织行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纺织专用仪器的制造、使用、管理、量值溯源、量值传递、检定/校准等方面。纺织计量的主要内容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修订,纺织计量标准器的确定,周期检定/校准等活动,目前,纺专仪器的溯源方式也主要由检定转变为校准。正确开展检定和校准活动,利用检定和校准结果,最终实现量值统一,为纺织行业提供技术支撑,进而保证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 2 纺织行业及纺织计量的发展 在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是随着纺织服装业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的变迁而发展变化的。1949年10月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新中国纺织业开始发展,建国初期,物资匮乏,尤其关乎民生穿衣的纺织品,国家大力支持纺织业,全国范围内兴建纺织厂。1954年9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纺织业大规模发展,全国上下,力争上游,攻坚克难,一批批大规模纺织企业出现,技术人员全国交流,相互支援,此后的三十余年,纺织业曾一度辉煌。1998年3月,纺织工业部改为国家纺织工业局。2001年2月国家纺织工业局撤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成立,计划经济年代传统纺织业逐步退出发展潮流,尤其曾经繁荣几十年的国有大型纺织企业,纷纷破产、倒闭、改制。新兴纺织服装行业开始走上历史舞台,曾经的小作坊,雅戈尔、劲霸、利郎等著名品牌开始主导服装潮流。 同样,作为纺织服装产业的重要技术支撑——纺织计量工作,也随着纺织工业趋势而起伏。1984年我国计量法公布实施以后,在原纺织部主持下,立即组织了纺织专用仪器计量检定规程的制订。1985年4月批准并于1985年10月施行了十九种纺织专用仪器计量检定规程之后,到1995年10月1日止的十年期间,先后共七批发布了66个纺织仪器和标准器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基本覆盖当时纺织工业的所有检测仪器和设备,最重要的是,从检定规程的制定,到发布实施,到标准器的统一,全国联动,政府、行业、部门、企业高度重视,从纺织部到各省的计量站,再到纺织企业计量部门,认真学习,广泛交流,严格执行纺织计量检定规程及相关计量条例,纺织计量的发展达到辉煌。 2001年,国家纺织工业局撤销,此后两年时间内,全国各省纺织工业厅也陆续撤销,加之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计划经济逐步转为市场经济,纺织服装亦不是紧缺产品,传统纺织业开始下滑,甚至倒闭。纺织计量工作也曾一度低靡,2001至2010十年间,基本没有什么发展,甚至许多省份,纺织计量技术部门也遭遇尴尬局面。2006年,根据计量管理要求,纺专仪器的计量要求也由检定改为校准,检定规程取消,由校准规范代替,纺专仪器计量校准规范也随之老化,缺失。 直到2009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于11月30日-12月1日在浙江宁波召开了2009年全国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工作会议。来自全国各级纺织计量机构、纺织仪器企业等27家单位38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回顾了纺织计量工作的历史,分析了目前纺织计量工作面临的问题,对进一步开展纺织计量工作达成了几点意见:要抓紧纺织计量校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争取3-5年解决规范老化、缺失问题;尽快组建完善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全面启动纺织计量工作;大力宣贯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培养纺织计量人才;尽快制定《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暂行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摸清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机构及仪器企业现状,充分发挥各级计量机构和仪器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开拓计量工作新局面。 3 纺织计量目前存在的问题 校准规范的老化、缺失问题函待提高完善,目前纺织专用仪器已达100余种,而新的校准规范仅定稿24部,发布实施12部。纺织计量主管部门-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仍有大量工作,政府、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纺织计量标准器需要统一、规范,仪器生产厂家技术参数需要保持一致,同时,进口纺专仪器计量性能要有据可依。 纺专仪器新品种,新产品逐步出现,比如棉纤维气流仪,渗水仪,电热鼓风干燥烘箱,织物透湿量仪,织物透气量仪等仪器的计量校准工作,也需有规程可依,或参照现有同类校准规范,或制订对应规范。 纺织计量技术机构、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薄弱,缺乏监管职能,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纺织专项计量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较弱。 4 关于纺织计量的几点建议 部门重视: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纺织计量的主管部门,依托国家纺织计量站,应更加高度重视纺织计量工作,在校准规范的完善、信息搜集整理、技术指导、组织交流学习及标准器配置上统一指导协调,并组织制定有关纺织专用计量技术法规,承办有关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纺织计量技术机构应积极配合,积极参与。 政府督导: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在政策上加大纺织计量工作的政策扶持及纺织专用仪器的日常管理,可考虑将纺织计量纳入地方行政计量管理层面,比如力值、温度、长度、质量等指标。明确纺织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对纺织计量工作的重视。 企业支持:纺织计量工作,任重道远,不仅需要部门的重视,还需要整个行业,尤其企业的大力支持,包括仪器厂商和纤维纺织服装企业的配合和支持。 根据全国纺织纤维检验机构状况,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海南外,各地都有纤维、纺织检验机构。纺织计量应与纤维计量部门有效结合,形成合力,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优势互补,开拓进取,快速发展。强化全国纺织纤维计量机构的信息沟通,促进互相交流,为推动纺织计量工作的发展、纺织检测能力的提高、振兴纺织工业服务。 参考文献 [1]郭明.纺织工业计量与企业节能降耗[J].工业计量,2007(3). [2]纺织工业中新的计量单位系统“SL系统”[J].麻纺织技术,1980(1). 纺织科技论文篇二 阻燃纺织品 摘要: 本文通过阐述纺织品的阻燃机理,介绍了几种阻燃纺织品的加工方法,现阶段常用的评判、测试方法以及阻燃纺织品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阻燃纺织品;阻燃机理;加工方法;燃烧性能测试 引言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纺织工业的进步,纺织品种类不断增多,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展延伸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纺织品材料一般都易燃或可燃,容易引发火灾事故。据统计,世界上约20%以上的火灾事故都是由纺织品燃烧引起或扩大的,尤其是住宅失火。因此,纺织品的阻燃功能对消除火灾隐患,延缓火势蔓延,降低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都极为重要。近年来,各国纷纷开展纺织品阻燃技术方面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方法、阻燃制品标准和应用法规等。 1 纺织品的阻燃机理 所谓“阻燃”,并非阻燃整理后的纺织品在接触火源时不会燃烧,而是使织物在火中尽可能降低其可燃性,减缓蔓延速度,不形成大面积燃烧,离开火焰后,能很快自熄,不再续燃或阴燃[1-3]。 纤维材料的燃烧与阻燃原理 合成纤维的燃烧是材料和高温热源接触,吸收热量后发生热解反应,热解反应生成易燃气体,易燃气体在氧存在的条件下,发生燃烧,燃烧产生的热量被纤维吸收后,又促进了纤维继续热解和进一步燃烧,形成一个循环。对此人们提出了阻燃的基本原理:减少(或者基本没有)热分解气体的生成,阻碍气相燃烧的基本反应,吸收燃烧区域的热量,稀释和隔离空气等。 阻燃剂的阻燃机理 纤维用阻燃剂有:铝镁氢氧化物、含硼化合物、卤硼化合物、卤系阻燃剂、磷系阻燃剂等。不同阻燃剂的阻燃机理有很大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覆盖机理 在可燃材料中加入阻燃剂后,阻燃剂在高温下可在聚合物表面形成一层玻璃状或稳定泡沫覆盖层以隔热、隔绝空气,起到阻止热传递、减少可燃性气体释放和隔绝氧的作用从而达到阻燃目的。阻燃剂形成隔离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阻燃剂降解产物促进纤维表面脱水炭化,进而形成结构更趋稳定的交联状固体物质或炭化层,炭化层能阻止聚合物进一步热裂解,还能阻止其内部的热分解产物进入气相参与燃烧过程。含磷阻燃剂对含氧聚合物的阻燃作用即是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二是阻燃剂在燃烧温度下分解成不挥发的玻璃状物质包覆在聚合物表面起隔离膜的作用,硼系和卤化磷类阻燃剂具有类似特征。 不燃性气体窒息机理 阻燃剂受热分解出现不燃性气体,将纤维燃烧分解出来的可燃性气体浓度冲淡到能产生火焰浓度以下,同时稀释燃烧区内的氧浓度,阻止燃烧继续进行,又由于气体的生成和热对流带走了一部分热,从而达到阻燃作用[4-5]。 吸热机理 任何燃烧在短时间所放出的热量有限,如果能在短时间内吸收火源所放出的部分热量,火焰温度就会降低,辐射到燃烧表面和作用于自由基的热量就会减少,燃烧反应受到抑制。 高温条件下,阻燃剂发生吸热脱水、相变、分解或其他吸热反应,降低纤维表面及燃烧区域的温度,降低可燃物表面温度,有效地抑制可燃性气体的生成,阻止燃烧的蔓延,最终破坏维持聚合物燃烧的条件,达到阻燃目的。如铝、镁及硼等无机阻燃剂,充分发挥其结合水蒸气时大量吸热的特性,提高自身的阻燃能力。 自由基控制机理 根据燃烧的链反应理论,维持燃烧的是自由基。阻燃剂在气相燃烧区捕捉燃烧反应中的自由基,阻止火焰的传播,使燃烧区的火焰密度下降,最终使燃烧反应速度下降直至终止。如含卤阻燃剂的蒸发温度和聚合物分解温度相同或相近,当聚合物受热分解时,阻燃剂也同时挥发出来,此时含卤阻燃剂与热分解产物同时处于气相燃烧区,卤素便能够捕捉燃烧反应中的自由基,阻止火焰的传播,使燃烧区的火焰密度下降,最终使燃烧反应速度下降直至终止[6-7]。 催化脱水机理 阻燃剂在高温下生成具有脱水能力的羧酸、酸酐等,与纤维基体反应促进脱水炭化,减少可燃性气体的生成。 2 阻燃纺织品的加工方法 研究织物的阻燃技术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赋予织物一定的阻燃性能,降低材料的可燃性,减慢火焰蔓延速度,其实质是破坏织物中纤维的燃烧过程。近年来,世界各国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开展对织物阻燃技术的研究:一是生产阻燃纤维;二是对织物进行阻燃整理[8-9]。 阻燃纤维的制造 纤维阻燃的途径是阻止或减少纤维热分解,隔绝或稀释氧气,快速降温使其终止燃烧。为实现上述目的,一般是将有阻燃功能的阻燃剂通过聚合物聚合、共混、共聚、复合纺丝、接枝改性等加入到化纤中或用后整理方法将阻燃剂涂在纤维表面或渗入纤维内部。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采用多种阻燃剂,以两种以上方式协同效应达到阻燃效果。 共聚法 现行的阻燃腈纶和涤纶大多数采用共聚方法生产,其技术已较成熟。由于阻燃元素结合在成纤高分子链上,因此阻燃性能持久,对纤维的其他性能影响较小,采用这种方法生产的阻燃腈纶通常称为改性腈纶。 共混法 共混法技术具有生产简便、品种更换灵活等特点,因此是阻燃纤维开发的重要技术路线,几乎所有阻燃化学纤维均可采用这种方法制备。 接枝法 主要用于制备阻燃涤纶或混纺织物,其方法有化学法、辐射法和等离子体法,接枝体都为具有不饱和双键的化合物。接枝法技术使用灵活,既可用于纤维也可用于织物的阻燃,但因成本高、设备较复杂而还没有工业化。 皮芯复合纺丝法 以共混或共聚阻燃高聚物为芯、普通高聚物为皮,通过复合纺丝制成的阻燃复合纤维可避免阻燃纤维变色和耐光性差的问题,提高阻燃性能的稳定性和染色性能,但加工设备要求高。 本质阻燃纤维 按性能分类,阻燃纤维可分为阻燃常规改性纤维和阻燃高性能纤维,阻燃常规改性纤维以阻燃涤纶和腈纶产量最大,由于航空航天等尖端高技术和军事工业发展的需要,阻燃高性能纤维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阻燃高性能纤维主要包括芳香族聚酰胺Nomex和Kevlar,聚酰亚胺如法国的Kermal,聚砜酰胺,聚芳酣,聚酚醛树脂,聚四氟乙烯,以及陶瓷、玻璃等纤维。 织物的阻燃整理 织物的阻燃整理是通过吸附沉积、化学键合、粘合作用使阻燃剂覆在织物上。当遇到火种时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从而达到阻燃效果。 喷涂 适宜于不需洗涤织物或洗涤次数极少的装饰织物和建筑用织物,如地毯、墙布等。喷涂加工后一般不经水洗等后处理,对阻燃剂的选择要求不高,工艺简单,操作简便。 浸轧和浸渍 适宜于加工睡衣、床上用品和家具用品等,也可加工外衣。要求阻燃剂的耐洗牢度优良。可结合其他特种功能――浴浸轧型整理,也可分步加工。此种加工方式工艺复杂,适用范围广,成本较喷涂高。 涂层 适宜于加工劳动保护服,以及装饰织物。对阻燃剂的选择要求较高,要求阻燃性和耐热性好。在加工过程中,一般与其他特种功能涂层同时进行。 3 阻燃织物的测试 GB/T17591―2006《阻燃织物》标准规定了阻燃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适用于装饰用、交通工具内饰用、阻燃防护服用的机织物和针织物。 评判标准 评判织物的阻燃性能通常采用两种标准:一是从织物的燃烧速度来进行评判,即经过阻燃整理的面料按规定的方法与火焰接触一定的时间,然后移去火焰,测定面料继续有焰燃烧的时间和无焰燃烧的时间,以及面料被损毁的程度。有焰燃烧的时间和无焰燃烧的时间越短,被损毁的程度越低,则面料的阻燃性能越好;反之,则表示面料的阻燃性能不佳。 另一种是通过测定样品的极限氧指数来进行评判。面料燃烧都需要氧气,氧指数LOI是样品燃烧所需氧气量的表示,故通过测定氧指数即可判定面料的阻燃性能。氧指数越高则说明维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浓度越高,即表示越难燃烧。该指数可用样品在氮、氧混合气体中保持燃烧所需氧气的最小体积百分数来表示。从理论上讲,纺织材料的氧指数只要大于21%,其在空气中就有自熄性。根据氧指数的大小,通常将纺织品分为(LOI<20%)、可燃(LOI=20%~26%)、难燃(LOI=26%~34%)和不燃(LOI>35%)4个等级。事实上,几乎所有常规纺织材料都属易燃或可燃的范围。 测试方法 燃烧试验方法主要用来测试试样的损毁长度、面积,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火焰蔓延速率等指标。 根据试样与火焰的相对位置,可分为垂直法、倾斜法和水平法。国际上对纺织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已经相当全面和完善,包括ISO、ASTM、BS、JIS在内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都各自有10余项相关的测试方法标准,如:GB/T5454―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氧指数法》、GB/T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GB/T5456―2009《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方向火焰蔓延性能的测定》,GB14645《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 45°方向损毁面积和接焰次数测定》,FZ/T01028《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测定 水平法》等。 中国目前对于服装阻燃性能的测试主要采用GB/T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其原理是将一定尺寸的试样垂直于规定的燃烧试验箱中,用规定的火焰点燃12 s除去火源后,测定试样的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阴燃停止后,按规定的方法测出损毁长度。 4 阻燃纺织品的发展趋势 随着纺织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阻燃纺织品近年来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功能复合化 阻燃功能纺织品除早期的阻燃防热辐射、阻燃抗静电以外,近年来根据纺织品面料应用场所不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日本专利报道的用于浴室等潮湿环境下的窗帘、帷幕等,除阻燃外,还要求防霉和拒水;用于服用、沙发和床单等面料要求阻燃外还需具有卫生保健功能。在军事领域,作战服和军事装备的伪装材料不仅要求具有阻燃性,还要求具有防伪功能。在我国,阻燃抗静电纺织品研究较成熟,对阻燃拒水和拒油产品也有研究,具有卫生保健功能的纺织品开发值得关注。 绿色环保化 阻燃纤维的绿色化,是指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毒害作用,防止纤维对穿用人产生不良影响,火灾发生时,不会产生“二次毒害”。这是因为,阻燃纤维所用阻燃剂一般含有卤、磷、硫等元素,大都具有较大的毒性,在阻燃剂合成和纤维生产过程中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其“三废”的排放会带来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从环境保护、人类安全和阻燃效率的角度出发开发无卤、高效、低烟、低毒的环境友好型阻燃纺织品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机硅系阻燃剂作为典型的无卤阻燃剂,具有高效、无毒、低烟、无污染的特点,并具有改善分散性和加工性能的特点。 高技术化 高技术纤维是随着高新产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发出来的一系列具有高性能、高功能的纤维。高技术纤维在生产工艺中应用发展了一系列新技术,如静电纺丝、凝胶纺丝、膜裂纺丝、液晶纺丝、离心纺丝等,给合成纤维工业带来新的生命。高技术耐高温阻燃纤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高技术型阻燃纤维由于自身独特的化学结构,无须添加阻燃剂或进行改性,本身就具有耐高温阻燃的特性。如聚丙烯腈预氧化纤维(OPANF)、聚苯并咪唑(PBI)纤维、聚间苯二甲酞二胺(MPIA)纤维、三聚氰胺缩甲醛纤维(MF)等。 舒适型阻燃纤维 在高温、强热辐射及有明火的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阻燃防护服或热防护服。在上述条件下,人的热负荷过高,难以长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效能。因此对于阻燃纺织品而言,必须兼顾纺织品的舒适性。对于阻燃纤维而言则应兼顾阻燃性能、可纺性能和热湿舒适性能。 参考文献: [1]邱发贵.阻燃纺织品加工方法及发展趋势[J].高科技纤维与应用,2007,32(5):34-36、44. [2]周向东.国内外用于纺织品阻燃剂的发展动态[J].阴燃助剂,2008,25(9):6-9. [3]LEWIN novel system for flame retarding polyamides[C].Recent advances in flame retardancy of polymeric materials Norwalk,CT:Business Comnunications Co.,2001,12:84-96. [4]方志勇.我国纺织品阻燃现状及发展趋势[J].染料与染色,2005,42(5):46-48. [5]刘立华.环保型无机阻燃剂的应用现状及发展前景[J].化工科技市场,2005(7):8-10. [6]眭伟民.阻燃纤维及织物[M].北京:纺织工业出版社,1990. [7]蔡永源.高分子材料阻燃技术手册[M].北京: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 [8]位丽.国内外阻燃家用纺织品的要求及发展方向[J].纺织科技进步,2009(5):25-26、62. [9]于学成.谈织物的阻燃整理[J].丹东师专学报,2003,(6):140-141. (作者单位: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

法律法规对国美的影响研究论文

民营企业论文篇1 浅谈民营企业发展中 财务管理 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民营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民营经济的支柱。本文就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剖析了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更好地提升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相关国家政策的鼓励,民营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民营企业顺应这一潮流,也开始茁壮成长,为经济增长、创造税收、增加就业岗位等多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这只是较为乐观的一个方面,虽然民营企业开始具备一定的竞争力,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先天不足和缺陷,开始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财务管理水平就是其中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1民营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财务管理重视力度不足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出财务管理的作用,同时受大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在民营企业中,中小型民营企业作为一个集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组织,企业老板不仅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经营者,集权现象极为明显,但是大多数经营者对于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了解并不多,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而且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对于成本管理、风险管控、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等多种概念理解不清晰,所以企业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财务管理和监控不严格,甚至有部分会计信息失真,也不能建立起健全的审计部门,或者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相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缺乏制度意识,对相关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第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着部分漏洞,不够细致和严密,不能适应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度;第三,即使有部分企业建立了制度,但是对于制度的落实并不关注,执行力不足,制度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第四,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对于资产的管理力度不足。 资金筹措能力较差 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难、抵押难、担保难,对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带来了较大的阻碍,资金筹措能力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民营企业缺乏独立的审计部门,未能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民营企业难以审查财务信息;其二,企业负债过多,降低了企业的信用等级,融资信誉降低,融资难度加大;其三,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国家未设立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不大,也有部分银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民营企业贷款的热情度不够,也在一方面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难度。 投资管理能力不强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投资的随意性较大,对投资方向的把握度不够,缺乏科学性;同时缺乏战略性的规划,更多是追求短期的利益;另外,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更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贷款,为了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会尽可能快的收回成本,在规模扩张上一般考虑得较少。 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家族操作方式较为常见,因此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和完善,多数的企业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甚至会将审计视为内部经济检查,容易引起职工情绪,影响员工结构的稳定性,削弱了管理层的权威,也影响到了企业内部的自主经营权。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已设置对应的审计部门,但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难以保证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导致审计部门的设计也多是流于形式。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决策模式较为单一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的老板控制着主要的财务,独断专行色彩较为浓厚,因为民营企业在创始阶段,公司大多数的资产基本掌控在老板手中,因此经营权和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是由老板单独决策的,这样集权式的经营模式在财务管理极为集中,这样财务内容比较单一,更多将财务管理局限于财务控制之上,但是控制力度又不够,具体体现为决策审核程序不规范、预算体系不够健全、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监控,控制不够全面,面对突发状况不能提出及时有效的改善。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起始阶段人员多是内部招聘,因此公司会有许多有血缘关系的人就职于公司,对于他们所谓的外人不够信任,尤其是财务这种重要的岗位多会安排亲戚就任,选择他们认为放心的人,但是这样人员的从业素质就难以得到保证了,很难留住有专业素质的财务人员,即使管理者想要做好财务的管理,但是也力不从心,不具备能够管理的能力。 决策缺乏科学性 在民营企业中, 企业管理 者更多的是应用已有的 经验 来进行决策,这样决策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方便快捷,但是决策的方式较为草率和粗糙,对相关信息没有进行一个全面的收集,系统性与全面性不足,而且相关财务人员的参与度不足,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财务管理方式不先进 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更多的局限于财务核算,对于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息收集以及财务系统的建立还没有完善。 3改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 渠道 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以承担服务职能为主,不得增加民营企业的额外操作成本,尽可能的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专门的民营企业基金会,通过向金融机构或者民营企业的人员收取会费,对基金实行封闭式的管理,给予民营企业发展一定的资金支持。 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一方面面临着挑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机遇,企业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但是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规模化的发展。因此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不确定的事物有敏锐的捕捉能力,并且有一定的预见性,采取有效的 措施 加以规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控,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定资金管理责任制。同时企业在筹资上也要做好合理的规划,确保合理的筹资结构,在适当的负债能力下来筹措资金,不可急功近利,贸然增加投资风险,并将资金投入的时间价值与风险价值都考虑其中,核算好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控制好资金的分流情况,防止资金的无端流失。第二,健全财务分配和利益分配机制,防止人员的投机主义和寻租现象产生,防止人员外流和技术断层现象的产生。第三,完善财务预警体系,将危险防患于未然,民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学会收集多方信息和情报,了解市场行情和动态,更好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将异常消灭于萌芽之中。 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极为重要,而资金管理又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将财务管理更好地内化于企业的管理制度当中,并在各个职能部门中得到落实。另外企业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都不能离开资金,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对资金的周转有一个更好的认知,将资金管控到位、认识到位,从而落实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 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与监督,一方面在财务流程上不可马虎,做到规范标准,对于一些重要的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决策,都应该将财务管理纳入其中,应用科学的财务处理流程来对项目或者决策进行评估,并把好资金的审核关。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有健全的财务体系和财务制度来做好支持,尤其是内部审计,应用审计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化解危机,通过提升整个团队的财务管理水平来优化企业的经营决策。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 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大多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企业内部领导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制作假账、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等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些都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员素质,由于人员素质较低才导致了上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刻不容缓,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 教育 ,强化财务人员的科学规划意识和内部监督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当然加强人员素质建设,首要条件就是从领导做起,领导具备一定的示范效应,只有领导起到了带头作用,提高法律意识,具备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源上改变企业的财务混乱局面。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筹措能力较差、投资管理能力不强、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决策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决策缺乏科学性等原因决定的,需要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来解决企业财务问题,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磊.中小型民营 企业战略 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2]张晓勇.山西省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延安大学,2014. [3]赵岩.民营企业财务战略管理问题研究[D].兰州商学院,2009. [4]张桂红.民营企业上市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5]陈忠法.浅谈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2(11). [6]邹杰.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5). [7]石锋.初探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7). [8]裴智聪.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08). [9]王希燕.财务管理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遇到问题浅析[J]. 财经 界(学术版),2013(03). 民营企业论文篇2 试谈民营企业内部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良好大环境,使得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国有大型企业虽是我国经济支柱,但民营企业的破竹发展之势使其成为拉动经济发展创造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据工商联 报告 显示,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人口达90%,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过60%,可见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之大。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开始不断寻求更为长远的目标。从以往的家族式管理治理模式为主到现在逐渐融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扩张,其发展中诸多问题开始显现,如用人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使得诸多民营企业因此陨落且普遍寿命较短。 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正是民营企业在逐渐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典型案例,其反映出民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对的家族民营企业的原始风险以及创始人与经理人的控制权之争风险,为其他众多企业的转型改革敲醒了警钟,更加表明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实际上,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密切联系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作为健全的内控机制的基础,是推动内控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完善的内控也是健全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和环节。因此,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来研究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是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的关键。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耦合关系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等通过执行具有控制职能的程序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等;公司治理是指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有者等重要关系之间的处理权责划分的一个制度安排。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耦合是民营企业能够有效应对转型期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耦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念的同源性—委托代理理论 内部控制的本质就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为了达到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允等目的,即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来满足委托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内控工作和采取的诸多管理活动等。而公司治理更是基于企业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所采取的有关制度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重要利益关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所以,如何基于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这一同源性理念来实现企业内控与公司治理的相互互动和耦合,事关企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2.功能交叉性和重叠性 首先从控制主体层面来看,公司治理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内部控制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执行岗位和职能经理。可见,总经理和董事会是两者控制主体的共同部分。其次,激励与控制是内控与公司治理的共同基本控制方式。再者,从目标层面来看,两者虽然具体目标存在一定差异性,但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最终服务于企业的目标,都是为了追求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资产的安全完整等。 3.平台载体的统一性 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的内控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沟通系统,决定了内控运行的效果。反过来,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公司治理来说,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与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也是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一个完善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充分认知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不同岗位职员的不同角色要求,认真承担起其角色应担负的职责。同时,不仅仅是要做到企业信息的及时下达,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准确上传以及企业内外的畅通沟通和传达。 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股权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是由以前的家族式企业发展过来的,民营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面对融资难等问题,所以多是通过家庭内部成员来筹集资金,应对民营企业成立初期的诸多风险。同时家族治理既能够降低企业资源成本又能够迅速建立共同利益目标,种种优势使得家族模式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初期成立时的共同选择,并且一直影响到民营企业后续的长远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企业所有者占有资本占到独资、合伙和公司这几种形式的民营企业公司资本的76%左右,股权高度集中是民营企业的突出现状。 2.内部人控制风险突出 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人主体日益多元化,内部人控制风险越发突出。表现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吞噬、侵害所有者权益等行为。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中,获取信息占优势的一方则能够更大程度上获取决策权,内部人控制则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损害,更难以获得决策权。这种大股东权益最大化既不利于企业的转型改革,更不利于民营企业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激励约束机 制监事会是监督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的重要部门,我国民营企业许多监事会选聘机制的流于形式使得其不能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能。同时,缺乏专门的内审机构和人员也导致内部监督的不到位。对于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没有采取很好的绩效考核以及奖金制度等一系列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民营企业在引入代理人之后,出现了代理人虚报信息等行为出现,不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增长。 4.人事管理不科学 民营企业的用人机制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人事管理不科学。我国民营企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性,而且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我国多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的创始人不愿意聘请外部管理人员来管理企业,所以多是任人唯亲,使得企业用人机制不科学,难以吸取众多的外部优秀人才,集思广益,共同促进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民营企业一些重要岗位的重要职责更是家族内成员担任,重要决策也多是这些家族企业人员控制。 四、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对策 1.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合理平衡内部人利益 首先要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制定相关市场法规,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完善经理人市场来增强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对执业经理人的信任度。同时要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善于引进外来优秀人才为企业所用,而不是任人唯亲。再者,通过建立配套的人才考核评估体系来加强对经理人及相关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以企业利益为己任,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监事会作为监督企业董事和经理层的专门监督部门要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责。首先,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和学习,让每个成员充分认知自身职责所在,同时在培训和学习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休养,增强工作能力。其次,通过监事会的定期汇报工作来督促监事会职责的行使。再者,可以增设内审部门和人员以及利用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审部门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通过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科学民主,以及经营层是否将正常落实到位。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提高一个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活力,从而增强企业业绩实现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对于公司治理还是内部控制来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都是及其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采取有效的业绩评价机制,通过及时的跟踪记录来对人员工作进行评分,根据评分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既让优秀员工起到模范作用,又对犯错人员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整个企业目标进行层层划分,分成若干小目标并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让每一位员工都切实感受到自身参与到企业目标制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从而激发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增强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 4.完善内部控制 首先,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企业文化是一种强有力的软实力,更是一种无形的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个别高管层就能执行的,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切实参与。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 规章制度 以及培训学习等,来增强员工对内控的认知和关注度,以及自我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从而实现企业内控目标和增强经营的效率效果。其次要促进企业管理与信息技术的高效融合,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以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等为载体,来保障内部控制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同时通过这种高效结合来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便于企业准确把握风险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实现内部控制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博.浅谈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66. [2]刘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互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1:72. [3]李维安,戴文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关系框架—基于战略管理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30. 猜你喜欢: 1. 有关民营企业创新论文 2. 企业成长论文 3. 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4. 企业经营现状 5. 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

国美股权争夺战:黄光裕胜算几何近日消息称,黄光裕妻子杜鹃已获得保释,并可能加入国美争权之列。此前,在黄光裕案宣判前一天,国美董事会不顾股东大会上大股东黄光裕夫妇的投票反对,坚持任命贝恩资本的3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国美控制权之争渐趋激烈。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争夺双方各什么杀手锏,黄光裕手里有几张王牌,胜算几何?悬念一:黄光裕能否筹建24亿“罚金”黄光裕虽然获刑,但其夫妇手中仍握有国美近34%的股权,这是其控制国美的最大一张牌。34%股权意味着什么?一般来讲,股东大会的诸多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而刨去黄光裕夫妇这34%股权后,股东大会赞成票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这意味着,黄光裕夫妇可以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黄光裕夫妇就接连投出反对票,否决外资股东贝恩资本的3名代表进入董事会。然而,国美电器随即召开紧急董事会,不顾黄光裕反对,重新委任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国美在公告中解释称,此举是为避免国美陷入巨额赔偿。在此之前,贝恩资本于2009年6月购买了国美电器亿元的七年期可转债,并成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按照约定,贝恩资本必须安排其董事代表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否则国美须支付相当于债券本金倍的惩罚性赎回价,这笔赎回约合24亿元。国美显然无法承受违约的风险。对黄光裕夫妇来说,更为不利的是,其股权或被稀释。贝恩资本所持的可转债全部转为股票,其规模相当于国美已发行股本的,届时,黄光裕的股权比例必然将降低,而现在所占的34%股权已是对抗股东大会的底线,一旦股权稀释,黄光裕将失去对国美的控制权。贝恩资本提出,在2011年4月国美电器股东大会时提前转化2016年可转换债券的计划。此外,分析人士称,国美电器董事会也可以通过增发等方式来稀释黄光裕夫妇的股权。然而,上述两项举措均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而目前黄光裕夫妇持有的34%股权起到了关键作用。5月11日,黄光裕夫妇否决了董事会“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的提议。如此一来,国美的控制权之争陷入了死结:贝恩资本试图扩权,黄光裕作为第一大股东予以否决,国美董事会为避免巨额赔偿支持贝恩资本,但又无法改变黄光裕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分析人士称,若黄光裕能在短期内筹得24亿元资金“踢走”贝恩成为黄光裕能否保住控制权的关键问题。悬念二:商标与门店走向黄光裕手中还有一张王牌,那就是其手上握有国美电器的商标权和近300家未上市门店。目前,这些门店由上市的国美电器代为管理,而按照原计划,这一部分资产应在2011年底前优先注入上市公司。据了解,黄光裕除持有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股份外,还拥有国美集团旗下诸多非上市公司的权益。其中便有国美集团近300家非上市公司的门店。有专家分析称,若黄光裕失去对国美的控制权,或将放弃将这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甚至有可能将这些门店另立门户。对黄光裕来说,其拥有国美的商标权也是对国美集团的一大制约,这也为国美另立门户提供了品牌保障。对于黄光裕的这些后手,贝恩资本曾有人士对媒体表示,他们已有所准备,双方的博弈也将继续,若黄光裕另立门户,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都没有什么好处。该人士认为,不太可能出现另立门户或将未上市门店转让他人的可能。悬念三:狱中通道是否畅通上诉期过后,黄光裕即将被送入监狱,开始14年的牢狱生涯,而其在狱中能否继续保持对国美的控制成为另一焦点。2009年,国美集团正是在黄光裕被警方控制后,引入了贝恩资本,而彼时黄光裕无法与外界联络。即将服刑的黄光裕,能否在狱中对外发布指令,也关系到股权争夺的成败。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玉刚对网易财经表示,黄光裕在监狱中对外发号施令的通道是畅通的,除了每月正常的探视外,黄光裕也可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其本人行使相关权利。而对黄光裕来说,面临的困难是身处监狱中,无法全面的掌控外面的信息,动用一些资源也存在难度,这或将影响到其决策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从这一层面上看,监狱中的黄光裕,其能量将打折扣。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影响因子

根据教育局规定,已经没有明确的一本,二本的概念。广东警官学院(Guangdong Police College)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公安本科院校,是广东省公安机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省级公安民警培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和外警培训基地。

学院前身是广东省公安干部学校,创办于1949年11月。1958年3月,合并入广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3月,建立广东省政法干部学院。1988年8月,更名为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1992年12月,增设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展普通专科学历教育。1998年5月,广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5月,建立广东警官学院,开展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2020年5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广东警官学院设有嘉禾、滨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万元;馆藏图书万册;设12个本科专业,其中公安专业8个;有专任教师327人;截至2019年11月,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6718人。

院系专业

2014年10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广东警官学院教学系部包括治安系、刑事技术系、侦查系、法律系、网络信息安全系、公共管理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课教研部、警务指挥战术系、警察研修训练部、继续教育部 。

2020年5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广东警官学院开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12个本科专业,其中公安专业8个,非公安专业4个

省级重点学科: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

教学建设

2020年5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广东警官学院设有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部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优质课程2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2门,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35门,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

截至2018年12月,广东警官学院有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公安部重点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个 。

国家级特色专业:经济犯罪侦查

省级特色专业:经济犯罪侦查、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

公安部重点专业建设点:侦查学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治安学、禁毒学、法学、行政管理

科研平台:2020年5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广东警官学院设有珠三角公共安全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粤港澳警务发展与合作研究所、应急指挥与谈判研究所、警务心理研究所、物证科学研究所、信息侦查研究所、警察体育科学研究所等8个研究机构;设有4个省级科研平台:广东省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广州市公共安全重点研究基地;建有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物证鉴定中心。

学术资源:

《政法学刊》是由广东警官学院主管,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法学、公安学学术期刊。2006年,《政法学刊》入选“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8年,《政法学刊》的“刑事法学”栏目被评为特色栏目;2010年入选为“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2020年5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报《政法学刊》获得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第五届广东省优秀期刊等称号。

公安类本科院校名单一览表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本科 )  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本科 )  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 )  4、铁道警察学院(本科 )  5、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 )  6、上海公安学院(本科 )  7、江苏警官学院(本科 )  8、广东警官学院(本科 )  9、湖北警官学院(本科 )  10、云南警官学院(本科 )  11、北京警察学院(本科 )  12、重庆警察学院(本科 )  13、辽宁警察学院(本科 )  14、吉林警察学院(本科 )  15、山东警察学院(本科 )  16、山西警察学院(本科 )  17、河南警察学院(本科 )  18、浙江警察学院(本科 )  19、江西警察学院(本科 )  20、福建警察学院(本科 )  21、湖南警察学院(本科 )  22、四川警察学院(本科 )  23、广西警察学院(本科 )  24、新疆警察学院(本科 )  25、贵州警察学院(本科 )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和公安部领导的关怀下,学院艰苦创业,与时俱进,逐步创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公安工作需要、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创建了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形成了“忠诚、求是、团结、奋进”的优良校风,为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培养了大批优秀专业人才,学院被誉为“人民卫士的摇篮”。如今,警院学子遍布全国各地,他们之中有的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有的成为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专家骨干,为稳定社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做出了卓越贡献。 学院设有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医学系、警犬技术系,社会科学部、基础部、警体部。有侦查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禁毒学、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7个本科专业,有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涉外警务、计算机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痕迹检验、文件检验、交通事故处理、公安图像技术、法化学、法医学、警犬技术13个专业方向。1998年学院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从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教育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法医学专业5个硕士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有侦查学、计算机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法化学、法医学等专业或专业方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根据全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新一届院党委提出了普通学历教育与在职警察培训并重,稳步发展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大力加强成人教育和警察培训的办学思路,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方式,并紧密结合公安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打击犯罪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目前学院共有在校生5000余人,在籍函授生10000余人,教职工660人,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总计350人,教授、副教授160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贡献津贴的专家16人,享受部级津贴的专家13人。另外还拥有一批理论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处聘教授教官,初步形成了专职教员与外聘教官相结合、适应公安教育规律特点的教师队伍。编辑本段学院方针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和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学进行严格的军事化训练,在校期间除学习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以外,还要掌握射击、驾驶、查缉、擒拿格斗等警体实战技能,教学训练紧贴公安实战,坚持把学生培养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卫士。编辑本段学院教学装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院建有装备现代化的查缉战术训练系统、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和法医中心等国内领先的实验室,配备了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语图仪、图像处理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气——质联用仪、毛细管电泳仪和DNA分析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检测设备。此外,还建有犯罪现场模拟教学中心、计算机广场、语音室、校园网以及电化教学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图书馆、泅渡训练馆、田径体育场、室内射击场、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及大型篮、排、网球综合训练场等。编辑本段期刊杂志 彭真同志题写校名学院办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刊物。其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是全国公安系统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已成为宣传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的社科类核心刊物,是广大公安民警喜闻乐见的期刊。 期刊杂志《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刑警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经公安部批准,1983年7月创刊。1993年1月由国家科委批准(〔93〕国科发信字015号),属自然科学版,季刊,16开本,64页。现任主编:金玉学;副主编:于捷年、赵康。在公、检、法、保卫系统内部发行。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是以反映和介绍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最新研究成果,推广交流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科研信息为特色的学术理论刊物。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竭诚为公安现实斗争服务、为公安教育和科研服务的办刊宗旨。《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其庄重、严肃的学术面貌受到出版管理部门及同行的赞誉。《中国刑警学院学报》现设置的栏目具有鲜明的中国刑警学院学科专业特色,符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要求。刊登的文章学术水平高,以能及时反映刑事侦查、刑事技术领域的研究动态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创刊二十年多来,共编印了近百期,发表学术论文三千余篇,发行近二十五万册。对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编辑本段国际交流 合作交流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公安工作以及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学院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广泛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与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和警察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学院每年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来校任教或讲学,派出人员到国外留学深造和访问交流;多次主办和参与国际学术研讨活动,扩大学院在国际上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学院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相结合,坚持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以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卫士为宗旨,把学院建成培养人民警察的最高学府、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检验中心、世界一流警察大学。编辑本段学院 历任领导 学院 历任领导 学生风采历任党委书记 姓名 任职时间 武创辰 . 武创辰 . 刘恒选 . 张文清 . 周 山 . 王彦吉 . 王世全 至今 历任院校长 姓名 任职时间 汪金祥(兼) 马波生 叶 田 武创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武创辰 王献庆(代理) 翟建安 张文清 张世勤 王彦吉 王世全 至今编辑本段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研究方向 刑法学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刑法 犯罪学 犯罪心理学 诉讼法学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侦查学 绿洲犯罪侦查 计算机犯罪侦查 物证技术学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 工学硕士学位 公安图像处理及图像内容识别 视听资料检验 计算机物证检验技术 法医学 三年 医学硕士学位 法医病理学 法医物证学 分析化学 三年 理学硕士学位 刑事物证分析 刑事毒物分析 军事教育训练学 三年 军事硕士学位 警务体能及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警务战术与指挥训练 法律硕士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本科生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研究方向 侦查学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侦查 预审 涉外警务 行动技术 犯罪情报 治安管理 禁毒学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经济犯罪侦查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信息安全 四年 理学学士学位 计算机犯罪侦查 刑事科学技术 四年 工学学士学位 痕迹检验 警犬技术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文件检验 公安图像技术 法化学 交通事故处理 公安视听技术 四年 工学学士学位 法医学 四年 医学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侦查学 二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科学技术 二年 工学学士学位 法医学 二年 法学学士学位 在职警察培训专业设置 办学形式 层次 专业 学制 学位 脱产学历班 专业证书班 侦查学 一年 痕迹检验 文件检验 公安图像技术 法医学 函授学历班 高起本 侦查学 五年 法学学士学位 专升本 侦查学 三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科学技术 岗培班 各类岗位培训 三个月编辑本段学院标识 学院警旗院徽、院旗设计说明院徽 中国刑警学院院徽主体为圆形,圆边处标有中英文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字样,圆内由国际刑警标志和书本组合而成。 国际刑警标志经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几年的推介,已被全国刑警和公安机关所认同并普遍使用。例如,上海、北京等市公安局、黑龙江、山东、山西等绝大多数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将此图案确定为本地区刑警徽章,或以各种形式使用本徽章。客观地说,该徽章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刑警的共同标志,现在全国各地的刑警普遍习惯地将这个徽记称为“刑警标志”。 中国刑警学院作为中国刑侦系统的一部分,应与全国刑侦部门保持标志主体特征的一致性。 该“刑警标志”具有公认的关于“执法”、“警察”等概念的国际性审美特质和警察职业性特点。将其作为中国刑警学院校徽的主要构成因素,更有利于国际警察部门、院校以及警察个人之间交往的认同。 中国刑警学院院徽中的书本,寓意汲取知识、教书育人、培养人才;1949为学院建校时间。 该徽章采用各国警察以及刑警通用的深蓝色为基本色调,以象征公正严明的天蓝色为背景色,既有时代感,又给人以大气、沉稳、庄重的印象。院旗 院旗以红色为背景,上面附有院徽标志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字样。编辑本段科研概况 校园风光在公安部的关怀支持下,经过新老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中国刑警学院走出了一条结合教学服务于实践的路子,创造了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学院把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衡量一所大学办学实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院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物理检测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国家“九五”攻关项目《麻醉抢劫案中新毒物检测技术研究》、《痕迹显现剂》,国家“十五”攻关项目《毒品及易制毒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书写文件相对形成时间的综合检测技术研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电子设备中物证采集与检验关键技术研究》、《禁毒效果评估技术研究》以及《爆炸现场分析支持系统研究》、《爆炸装置及爆炸遗留物分析技术研究》等9项国家级项目的研究工作,以及公安部重点研究项目《字迹色痕形成时间鉴定的研究》、《重点人口视听资料信息管理系统研制及检验鉴定方法的研究》等128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中,《脑皮质损伤时间推断的法医病理学研究》、《国产圆珠笔油墨字迹书写时间鉴别》等31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科技奖励。张晓东教授主持研究的《脑皮质损伤时间推断的法医病理学研究》获国家发明三等奖。 校园风光为强化科研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科研管理体系,学院制定了《中国刑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刑警学院科研成果推广及科研外协管理条例》、《中国刑警学院科研工作考核试行办法》、《中国刑警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关于科研工作量酬金的规定》等一整套科研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科研管理工作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使学院教师搞科研蔚然成风。 学院的办学宗旨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人才,而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学院制定了《中国刑警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和《中国刑警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小组管理办法》。学院已审批了25项大学生科研立项,组建了13个大学生科技活动小组。学院采取措施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教师为学生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吸收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科研立项,提倡把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在研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06年度和2007年度公安部公安院校大学生自主创新奖评审中,学院有93名大学生获得奖励。 校园风光学院在科研工作中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每年学院审批的院级科研项目近20项。随着科研投入的不断加大,科研经费的使用也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学院除了资助学院级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和科研工作量酬金等项目外,还设立了博士学历教师科研启动资金和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同时学院加大向外争取科研经费的力度,除公安部外,还积极与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和企业联合,使科研立项、投资、鉴定、报奖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展开。学院积极贯彻科技强警战略方针,在大力开展科研工作的同时,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警力。学院有16项科研成果被列为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根据公安院校的实际,学院将科研成果推广转化的重点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和学科建设上,并将科研新成果及时加进教学内容,编入教材,使学生在校期间尽早掌握这些新技术、新方法。学院科技成果推广的另一条途径就是将科技成果及时应用于办案工作。学院一直把办理各种刑事鉴定检验案件作为加强学院教学与公安实践紧密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和为公安实战服务的重要途径,近三年平均每年办理各种案件1000多起。这些案件大都是当地公检法机关无法解决的重特大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争议较大的案件,学院及时地为地方公检法机关解决了技术难题,使这些案件得以侦破。在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指导下,学院培养了一大批既能从事教学、科研,又能从事刑事技术术鉴定和侦查破案的专家。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精湛的破案技术,使学院在成为“人民卫士的摇篮”的同时,也赢得了全国公检法单位的赞誉和认可。编辑本段办学成果 校园风光学院坚持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取得丰硕的办学成果。截止目前,学院共有国家级精品课3门,省(部)级精品课19门,辽宁省教学名师3名,辽宁省专业带头人2名,辽宁省优秀教学团队3个。有20多种教材被评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教材,还有13种教材被列为国家“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和教研成果36项。 学院出版发行《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学术刊物。有“东北亚毒品问题研究中心”、“刑事情报研究培训中心”、“中国民俗语言与隐语行话研究所”,与公安部刑侦局联合组建了“刑事犯罪对策研究中心”,并建立了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等各种技术研究室11个,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66项,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国家发明奖1项,公安部及辽宁省科技进步奖30项。近三年,学院发表学术论文1600余篇。2008年学院协助地方公安机关办案1747起,出具鉴定书1683份。 60多年来,中国刑警学院已有10余万名毕业生走向全国各地,成为中国公安司法战线的各类人才。学院形成了“忠诚、求是、团结、奋进”的优良校风,被誉为“东方福尔摩斯摇篮。新的世纪,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刑事警察院校。

广东警官学院是国家二本大学。广东警官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公安本科院校,也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和外警培训基地。地处于广东省广州市,共建有嘉禾和滨江两个校区,开设了12个本科专业,其中公安专业有8个。

山西警察学院一般,属于二本大学。山西警察学院(Shanxi Police College),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截至2018年5月,学校有3个校区(徐沟校区、晋祠路校区和小店校区),占地总面积1034亩,总建筑面积29. 4万平方米;设有10个本科专业、15个专科专业;在校生4566人;专任教师317人;图书馆纸质藏书万册,电子图书万册。

山西警察学院师资力量

截至2018年5月,学院拥有专任教师317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教师119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179人,另外聘请公安机关教官87人。

2016年度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姚新平。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专科层次):治安案件查处教学团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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