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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的结课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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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的结课论文3000字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科技情报源。而科技文献检索是获得科技情报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主要包括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两方面的主要内容。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最后亲自上网查阅科技文献期刊,让我受益匪浅。我所查阅的三篇文献来自《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让我对文献的检索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对文献的检索方式都有一定的了解。通过什么方式查询会查到什么样的结果。 科技文献的作用毋庸置疑,对我们学生的学习有着莫大的帮助,无论是拓宽知识面还是巩固所学的知识,我们都能找到一定的文献,阅读并参透别人的思想。对自己的文献的发表,对学生的论文都有一定的助力。而且他的作用并不是如此简单的,你可以通过不同时间的文献可以知道计算机或者通信发展的历程。了解最近发表的文献和明白将来的发展趋势。对自己以后的方向的定位提供了很好很实用的方向标。让我们在以后的学习里,朝着这个方向提供动力,提供一些专业的基础。不仅仅如此,他可以让你的英语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一些国外的文献不仅有科研价值,而且还具备了最前沿的潜质。因此,通过读一些简单的英文文献,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只有自己的英语水平提高了,我们才能读的懂一些大型甚至是高深的文献。赞同2| 评论

3000字左右的论文,可以检索相关的计算机资料,其中形成观念和主见,就可以顺利的写好论文;论文写作中文献的检索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文件检索是在人们查找所需文件时应运而生的。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比较少,而且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 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文献检索逐渐发展起来。一、文献检索概述文献可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 。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也是记录、积 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二、文件检索分类:1、纸质文献的检索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文献检索地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直接文献检索是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它适用于浏览心道的书刊资料,是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间接检索的方法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 式,我们必须掌握它。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二)根据检索课题,选择检索工具或数据库;(三)确定检索策略;( 四)确定检索方法,使用检索工具;(五)通过馆藏文献或各类联合迷路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1)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 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 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用的一种获得文献的简便途径。(2)常用法 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都是根据课题内容特点,利用综合的检索工具和专业检索工具相结合的半分,这样致于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3)循环法 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发挥前两个方法的优势分期、分段交替使用,直到搜索到满意的文献为止。2、电子文献的检索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也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 和策略,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对于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 。现代文献信息均能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等。电子文献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网络目录是按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 。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资源直至找到具体文献内容。搜索引擎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主要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 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熟悉的检索方法。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 ,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2)联机馆藏目录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网上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 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3)网络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 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非商业性数据库是免费给用户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大量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4)电子出版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因为网上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社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 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5)参考工具书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首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所要搜索的文献范围,然后在阅读了主要 的文献后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利用搜到的文献充实论文写作的基础。

你是哪个学校的 = = 我要写3000字的 快写完了

感觉网上的这类的论文好多好多,(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等等你有时间都可以自己去查下,要学会多找资料哦~

文献检索的3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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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著者编者.书名章名。其他作者。出版地。出版射。出版时间。页码 press publsher bookcompany 期刊 著者姓名。文章名。期刊名。 期数。出版年月。页次 journal transaciton proceeding letterannual acta bulletin rewiew progress communiaction 会议文献? 著者名称。文章篇名。会议名称。会议召开事项。数。页次。 conference cgapter pdf convention workshop meeting congress assembly seminar 报告 作者。报告名。表示报告次。报告号。报告完成单位。报告完成时间 report 专利 发明人名。发明标题。国际专利号。转移申请日期。专利号:专利国代码-序号 patent'' 标准文献STANDARD 封面: 项目名称 检索单位 委托人 委托时间 完成时间 正文: 项目要点 检索情况:检索系统、选用数据库、检索年限、检索策略(这部分比较重要,体现检索的科学性,也直接影响到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 检索结果:结论 检索人 检索单位(盖章) 检索时间

3000字左右的论文,可以检索相关的计算机资料,其中形成观念和主见,就可以顺利的写好论文;论文写作中文献的检索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文件检索是在人们查找所需文件时应运而生的。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比较少,而且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 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文献检索逐渐发展起来。一、文献检索概述文献可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 。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也是记录、积 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二、文件检索分类:1、纸质文献的检索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文献检索地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直接文献检索是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它适用于浏览心道的书刊资料,是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间接检索的方法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 式,我们必须掌握它。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二)根据检索课题,选择检索工具或数据库;(三)确定检索策略;( 四)确定检索方法,使用检索工具;(五)通过馆藏文献或各类联合迷路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1)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 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 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用的一种获得文献的简便途径。(2)常用法 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都是根据课题内容特点,利用综合的检索工具和专业检索工具相结合的半分,这样致于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3)循环法 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发挥前两个方法的优势分期、分段交替使用,直到搜索到满意的文献为止。2、电子文献的检索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也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 和策略,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对于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 。现代文献信息均能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等。电子文献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网络目录是按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 。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资源直至找到具体文献内容。搜索引擎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主要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 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熟悉的检索方法。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 ,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2)联机馆藏目录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网上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 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3)网络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 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非商业性数据库是免费给用户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大量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4)电子出版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因为网上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社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 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5)参考工具书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首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所要搜索的文献范围,然后在阅读了主要 的文献后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利用搜到的文献充实论文写作的基础。

我们刚上完这门课,论文才写完,上面附我们的要求题目以及答案作业:手工检索:1. 简述按照出版形式不同可将文献划分为哪几种?利用你所了解的图书馆找出各种类型的实例。答:11种。图书:《高分子化学和工艺的研究》期刊:《中国纺织》、《中国化纤》。报纸:《科学时报》、《科技日报》。年鉴:《中国哲学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专利文献:《中国专利索引》会议文献:《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于社会发展学术研究会议论文》标准文献:《中国国家标准汇编》学位论文:《北服纺织机械精细化工研究生论文》科技报告:《中国城市报告》政府出版物:《北京人民政府公报》产品样本:《纺织品产品标准汇编》《石油化工产品大全》2. 根据自己选定的论文题目,找出检索词,将其译成英文,利用外文期刊索引、卷索引或积累索引进行检索,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Journal of Applied Polymer ScienceVolume 105 Issue 6, Pages 3748 - 3756Published Online: 11 Jun 2007Copyright �0�8 2008 Wiley Periodicals, Inc., A Wiley CompanyDevelopment of flame retardancy properties of new halogen-free phosphorous doped SiO2 thin films on fabricsAysun Cireli 1 *, Nurhan Onar 1, M. Faruk Ebeoglugil 2, Isil Kayatekin 2, Bengi Kutlu 1, Osman Culha 2, Erdal Celik 21Textile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ornova 35100, Izmir, Turkey2Material and Metallurgy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uca 35160, Izmir, Turkeyemail: Aysun Cireli ()*Correspondence to Aysun Cireli, Textile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aculty of Engineering, Dokuz Eylul University, Bornova 35100, Izmir, TurkeyKEYWORDSthin films �6�1 sol-gel �6�1 flame retardancy �6�1 nanolayers �6�1 thermal propertiesReceived: 18 July 2006; Accepted: 7 March 2007 3. 利用76卷以后化学物质索引查出有关“从溴苯制备苯酚的方法”的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from bromo benzene. 86: . 利用分子式索引,检索有关“对苯二甲酸的精制方法”的专利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213180e文章题目:Production of terephthallic acid文献种类:EP专利文献所在刊物名称:Imperial chemical Industies PLC发表时间:12 Aug 19925. 利用CA的的关键词所引查找风味化合物食品分析的综述文献,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53916p 文章题目:New developments in methods for analysis of volatile flavor compounds and their precursors 文献所在刊物名称:Charact Food 发表时间:19956. 利用CA的普通主题索引查找应用气相色谱测定多糖的结构,列出结果,给出文摘号、文章题目、文献种类、文献所在刊物名称及发表时间。答:文摘号:V138:57370t 文章题目:Morphologies control for PA6/PE matrix-fribril blend fiber by adding compatibilizer 文献种类:专利文献 文献所在刊物名称:GaoFenZi CaiLiao kexue Yu Gongcheng 发表时间:. 利用CA的的化学物质索引查找关于阿司匹林毒性的评论文献。答:AspirinBrain circulation carbon dioxide reactivity 2456872Pharmacol toxicity book 2462661Benefical and Toxic Exffects and Aspirin Feinman,susan E; Editor(ORC: Fla)..(Eug)()计算机检索:1. 利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确定服装标准与检验的中图分类号?答:TS941、79 2、检索纺织品中甲醛的测定国家标准:列出标准号,标准名称?答:GB/T 2912、1-1998 游离水解的甲醛 GB/T 2912、2-1998 释放甲醛(蒸汽吸收法)3、请查出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号? 答 GB/T 18885-2002 水萃取法4、了解和浏览我校网上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情况,根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利用不同资源(如中国知网,国内外专利标准等)进行实际检索,列出相应的结果各一篇(5篇以上,列出每一篇文献的检索途径,检索流程方法,包括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发表时间等)答:(1)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自交联型阳离子水性聚氨酯的合成与表征》【作者中文名】易运红; 张力; 刘意;【作者英文名】Yi Yunhong1; Zhang Li2; Liu Yi1(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ina);【文献出处】涂料工业, Paint & Coatings Industry,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1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2)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不同结构的水性聚氨酯的合成及其性能研究》【英文篇名】Study of preparation and performance for waterborne polyurethane with different structure【作者中文名】袁月兰; 钟达飞;【文献出处】中国胶粘剂, China Adhesives,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4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3)利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7条结果,例如《阳离子水性聚氨酯的合成与性能》 【英文篇名】Preparation and Properties of Water-borne Cationic Polyurethane【作者中文名】钟倪; 袁荞龙;【文献出处】过程工程学报, The Chinese Journal of Process Engineering, 编辑部邮箱 2008年 02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4)利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 输入“水性聚氨酯合成”点跨库检索,搜索出8条结果,例如《高固含量水性聚氨酯合成进展》 作者:孔丽芬 林华玉 梁晖 卢江 分类号:[著者标引]文章编号:1001-0017(2007)06-0423-05 文献出处:化学与粘合-2007年6期

数据结构文献检索论文3000字

在DOS操作中,我们所谈及的文件称之为外部文件。外部文件是存储在外部设备上, 如:外存储器上,可由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管理,如用dir、type等命令直接对文件进行操作。 Pascal所谈及的文件,称之为内部文件。内部文件的特点是文件的实体(实际文件)也是存储在外存储器上,成为外部文件的一分子,但在使用时必须在程序内部以一定的语句与实际文件联系起来,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用内部文件的逻辑名对实际文件进行操作。内部文件的逻辑名必须符合PASCAL语言标识符的取名规则。 Pascal中的文件主要用于存放大量的数据。如:成绩管理,原始数据很多,使用文件先将其存入磁盘,通过程序读出文件中的数据再进行处理,比不使用文件要来得方便、有效。 Pascal中的一个文件定义为同一类型的元素组成的线性序列。文件中的各个元素按一定顺序排列,可以从头至尾访问每一个元素,从定义上看,文件与数组相似,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文件的每一个元素顺序存贮于外部文件设备上(如磁盘上)。因此文件可以在程序进行前由Pascal程序或用文字编辑软件,如edit、ws、Turbo Pascal的edit命令等产生,或在运行过程中由程序产生,且运行完后,依然存贮在外部设备上。 (2)在系统内部,通过文件指针来管理对文件的访问。文件指针是一个保存程序在文件中位置踪迹的计算器,在一固定时刻,程序仅能对文件中的一个元素进行读或写的操作,在向文件写入一个元素或从文件读取一个元素后,相应的文件指针就前进到下一元素位置。而数组是按下标访问。 (3)在文件类型定义中无需规定文件的长度即元素的个数,就是说元素的数据可动态改变,一个文件可以非常之大,包含许许多多元素,也可以没有任何元素,即为一个空文件。而数组的元素个数则是确定的。 使用文件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说明文件类型,定义文件标识符; (2)建立内部文件与外部文件的联系; (3)打开文件; (4)对文件进行操作; (5)关闭文件。 Turbo Pascal将文件分为三类:文本文件(顺序)、有类型文件(顺序或随机)和无类型文件(顺序或随机)。下面将介绍这些文件及其操作。 一、文本文件 文本文件又称为正文文件或行文文件,可供人们直接阅读,是人机通信的基本数据形式之一。文本文件可用文字编辑程序(如DOS的edit或Turbo Pascal的编辑命令edit)直接建立、阅读和修改, 也可以由PASCAL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建立。 1、文本文件的定义: 文本文件的类型为TEXT,它是由ASCII字符组成的,是Pascal提供的标准文件之一。标准文件 TEXT已由Pascal说明如下: TYPE TEXT=FILE OF CHAR; 因此,TEXT同标准类型INTEGER、READ等一样可以直接用于变量说明之中,无需再由用户说明。 例如: VAR F1,F2:TEXT; 这里定义了两个文本文件变量F1和F2。 2、文本文件的建立 文本文件的建立有两种方法: (1)直接用Turbo Pascal的Edit建立原始数据文件。 例1 将下表中的数据存入名为的文件中。 3 4 29 30 50 60 80 90 70 75 60 50 70 45 操作步骤: ①进入Turbo Pascal的编辑状态; ②输入数据; ③存盘,文件名取。 此时,已将数据存入文本文件中。文本文件也可用DOS中的Edit等软件建立。 (2)用程序的方式建立中间数据或结果数据文件。 用程序的方式建立文件操作步骤为: ①定义文本文件变量; ②把一外部文件名赋于文本文件变量,使该文本文件与一相应外部文件相关联; 命令格式:ASSIGN(f,name) f为定义的文本文件变量 name为实际文件文件名 如:ASSIGN(F1,``) 或:ASSIGN(F1,`PAS\`) 这样在程序中对文本文件变量F1的操作,也就是对外部实际文件``或``的操作。上例中文件``是存贮在当前目录中,而文件``则是存贮在PAS子目录中。 ③打开文本文件,准备写; 命令格式1:REWRITE(f) 功能:创建并打开新文件准备写,若已有同名文件则删除再创建 命令格式2:APPEND(f) 功能:打开已存在的文件并追加 ④对文件进行写操作; 命令格式:WRITE(f,<项目名>) 或:WRITELN(f,<项目名>) 功能:将项目内容写入文件f中 ⑤文件操作完毕后,关闭文件。 命令格式:CLOSE(f) 例2 从键盘上读入表的数据,用程序写入名为的文件中。3、读取文本文件 文本文件内容读出操作步骤: ①定义文本文件变量; ②用ASSIGN(f,name)命令,将内部文件f与实际文件name联系起来; ③打开文本文件,准备读; 命令格式:READ(f,<变量名表>) READLN(f,<变量名表>) 功能:读文件f中指针指向的数据于变量中 文本文件提供了另外两个命令,在文本的操作中很有用处,它们是: EOLN(f):回送行结束符 EOF(f):回送文件结束符 ⑤文件操作完毕,用CLOSE(f)命令关闭文件。 例3 读出例建立的文本文件,并输出。由于文本文件是以ASCII码的方式存储,故查看文本文件的内容是极为方便,在DOS状态可使用 DOS中TYPE等命令进行查看,在Turbo Pascal中可以象取程序一样取出文件进行查看。 4、文本文件的特点 (1)行结构 文本文件由若干行组成,行与行之间用行结束标记隔开,文件末尾有一个文件结束标记。由于各行长度可能不同,所以无法计算出给定行在文本文件中的确定位置,从而只能顺序地处理文本文件,而且不能对一文本文件同时进行输入和输出。 (2)自动转换功能 文本文件的每一个元素均为字符型,但在将文件元素读入到一个变量(整型,实型或字符串型)中时,Pascal会自动将其转换为与变量相同的数据类型。与此相反在将一个变量写入文本文件时,也会自动转移为字符型。 例4 某学习小组有10人,参加某次测验,考核6门功课, 统计每人的总分及各门的平均分,将原始数据及结果数据放入文本文件中。 分析 (1)利用Turbo Pascal的EDIT建立原始数据文件存贮在磁盘中,其内容如下: 10 6 1 78 89 67 90 98 67 2 90 93 86 84 86 93 3 93 85 78 89 78 98 4 67 89 76 67 98 74 5 83 75 92 78 89 74 6 76 57 89 84 73 71 7 81 93 74 76 78 86 8 68 83 91 83 78 89 9 63 71 83 94 78 95 10 78 99 90 80 86 70 (2)程序读入原始数据文件,求每人的总分及各门的平均分; (3)建立结果数据文件,文件名为. 程序:例5 读入一个行长不定的文本文件。排版,建立一个行长固定为60个字符的文件, 排版要求:(1)当行末不是一个完整单词时,行最后一个字符位用'-'代替, 表示与下一行行头组成完整的单词;(2)第一行行头为两个空格,其余各行行头均不含有空格。 分析 (1)建立原始数据文件。 (2)程序边读入原始数据文件内容,边排版。 (3)每排完一行行长为60字符,并符合题中排版条件,写入目标文件中。 设原始数据文件内容如下: Pavel was arrested. That dat Mother did not light the stove. Evening came and a cold wind was blowing. There was a knock at the window. Then another. Mother was used to such knocks,but this time she gave a little start of joy. Throwing a shawl over her shoulders,she opened the door. 程序:对文本文件运行程序得到排版结果文件内容如下: Pavel was dat Mother did not light the stov- evening came and a cold wind was was a knock at the was used to such knocks,b- ut this time she gave a little start of a shawl over her shoulders,she opened the door.二、有类型文件 文本文件的元素均为字型符。若要在文件中存贮混合型数据,必须使用有类型文件。 1、有类型文件的定义 有类型文件中的元素可以是混合型的,并以二进制格式存贮,因此有类型文件(除了字符类型文件,因为它实质上是文本文件)不象文本文件那样可以用编辑软件等进行阅读和处理。 有类型文件的类型说明的格式为: 类型标识符=File of 基类型; 其中基类型可以是除了文件类型外的任何类型。例如: FILE1=FILE OF INTEGER; FILE2=FILE OF ARRAY[1--10] OF STRING; FILE3=FILE OF SET OF CHAR; FILE4=FILE OF REAL; FILE5=FILE OF RECORD; NAME:STRING; COURSE:ARRAY[1--10] OF READ; SUN:READ; END; 等等,其中FILE2,FILE3,FILE5中的数组、集合、记录等类型可以先说明再来定义文件变量。 例如: VAR F1:FILE; F2,F3:FILE3; F4:FILE5; 与前面所有类型说明和变量定义一样,文件类型说明和变量定义也可以合并在一起,例如: VAR F1:FILE OF INTEGER; F2,F3:FILE OF SET OF CHAR; F4:FILE OF RECORD NAME:STRING; COURSE:ARRAY[1--10] OF REAL; SUM:READ; END; Turbo Pascal对有类型文件的访问既可以顺序方式也可以用随机方式。 为了能随机访问有类型文件,Turbo Pascal提供如下几个命令: 命令格式1:seek(f,n) 功能:移动当前指针到指定f文件的第n个分量,f为非文本文件,n为长整型 命令格式2:filepos(f) 功能:回送当前文件指针,当前文件指针在文件头时,返回,函数值为长整型 命令格式3:filesize(f) 功能:回送文件长度,如文件空,则返回零,函数值为长整型 2、有类型文件的建立 有类型文件的建立只能通过程序的方式进行,其操作步骤与文本文件程序方式建立的步骤相仿,不同之处:(1)有类型文件的定义与文本文件的定义不同;(2)有类型文件可以利用SEEK命令指定指针随机写入。 3、有类型文件的访问 有类型文件访问的操作步骤与文本文件的程序访问操作步骤相仿,区别之处:(1)有类型文件的定义与文本文件的定义不同;(2)有类型文件可以利用SEEK命令访问文件记录中的任一记录与记录中的任一元素。 例6 建立几个学生的姓名序、座号、六门课程成绩总分的有类型文件。 分析:为简单起见,这里假设已有一文本文件,其内容如下: 10 li hong 1 89 67 56 98 76 45 wang ming 2 99 87 98 96 95 84 zhang yi hong 3 78 69 68 69 91 81 chang hong 4 81 93 82 93 75 76 lin xing 5 78 65 90 79 89 90 luo ze 6 96 85 76 68 69 91 lin jin jin 7 86 81 72 74 95 96 wang zheng 8 92 84 78 89 75 97 mao ling 9 84 86 92 86 69 89 cheng yi 10 86 94 81 94 86 87 第一个数10表示有10个学生,紧接着是第一个学生的姓名、座号、6科成绩,然后是第二个学生,等等。 从文本文件中读出数据,求出各人的总分,建立有类型文件,设文件名为,文件的类型为记录studreco,见下例程序。 程序:例7 产生数1-16的平方、立方、四次方表存入有类型文件中, 并用顺序的方式访问一遍,用随机方式访问文件中的11和15两数及相应的平方、立方、四次方值。 分析:建立有类型文件文件名为,文件的类型为实数型。 (1)产生数1-16及其平方、立方、四次方值,写入,并顺序读出输出; (2)用SEEK指针分别指向11和15数所在文件的位置,其位置数分别为10×4和14×4(注意文件的第一个位置是0),读出其值及相应的平方、立方、四次方值输出。 程序:程序运行结果如下:另外,Turbo Pascal还提供了第三种形式文件即无类型文件,无类型文件是低层I/O通道,如果不考虑有类型文件、 文本文件等存在磁盘上字节序列的逻辑解释,则数据的物理存储只不过是一些字节序列。这样它就与内存的物理单元一一对应。无类型文件用128个连续的字节做为一个记录(或分量)进行输入输出操作,数据直接在磁盘文件和变量之间传输,省去了文件缓解区,因此比其它文件少占内存,主要用来直接访问固定长元素的任意磁盘文件。 无类型文件的具体操作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请参看有关的书籍。三、综合例析 例8 建立城市飞机往返邻接表。文本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行两个数字N和V; N代表可以被访问的城市数,N是正数<100; V代表下面要列出的直飞航线数,V是正数<100; 接下来N行是一个个城市名,可乘飞机访问这些城市; 接下来V行是每行有两个城市,两城市中间用空格隔开,表示这两个城市具有直通航线。 如:CITY1 CITY2表示乘飞机从CITY1到CITY2或从CITY2到CITY1。 生成文件,由0、1组成的N×N邻接表。 邻接表定义为:分析 (1)用从文本文件中读入N个城市名存入一些数组CT中; (2)读入V行互通航班城市名,每读一行,查找两城市在CT中的位置L、K,建立邻接关系,lj[l,k]=1和lj[k,j]=1; (3)将生成的邻接表写入文本文件中。 设内容如下: 10 20 fuzhou beijin shanghai wuhan hongkong tiangjin shenyan nanchan chansa guangzhou fuzhou beijin fuzhou shanghai fuzhou guangzhou beijin shanghai guangzhou beijin wuhan fuzhou shanghai guangzhou hongkong beijin fuzhou hongkong nanchan beijin nanchan tiangjin tiangjin beijin chansa shanghai guangzhou wuhan chansa beijin wuhan beijin shenyan beijin shenyan tiangjin shenyan shanghai shenyan guangzhou 程序:得到文件内容如下: 10 1 fuzhou 2 beijin 3 shanghai 4 wuhan 5 hongkong 6 tiangjin 7 shenyan 8 nanchan 9 chansa 10 guangzhou 0 1 1 1 1 0 0 0 0 1 1 0 1 1 1 1 1 1 1 1 1 1 0 0 0 0 1 0 1 1 1 1 0 0 0 0 0 0 0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1 1 0 0 0 1 1 0 0 1 0 0 0 1 0 1 0 0 0 1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1 1 1 1 0 0 1 0 0 0 例9 对例的文件内容按总分的高低顺序排序。 分析: 文件的排序就是将文本文件的各分量按一定要求排列使文件有序,文件排序有内排序和外排序二种,内排序是指将文件各分量存入一个数组,再对数组排列,最后将该数组存入原来的文件。外排列不同于内排列,它不是将文件分量存入数组,而是对文件直接排序,内排序比外排序速度要快,但当文件很大时,无法调入内存,此时用外排序法较合适。 本程序使用过程SEEK,实现外排序。 程序:习 题 1、编一程序,计算文本文件中行结束标志的数目。 2、计算文本文件的行长度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 3、一文本文件存放N个学生某学科成绩,将成绩转换成直方图存入文件中。 如内容为: 5 78 90 87 73 84 得到直方图文件内容为: 5 ******** ********* ********* ******* ******** 4、银行账目文件含有每一开户的账目细节:开户号、姓名、地址、收支平衡额。写一程序,读入每一开户的账目,生成银行账目文件。 5、通讯录文件每个记录内容为:姓名、住址、单位、邮编、电话,编一程序按姓名顺序建立通讯录文件,要求先建立文件,再对文件按姓名顺序进行外排序。

你是本科吗?

感觉网上的这类的论文好多好多,(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等等你有时间都可以自己去查下,要学会多找资料哦~

3000字左右的论文,可以检索相关的计算机资料,其中形成观念和主见,就可以顺利的写好论文;论文写作中文献的检索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文件检索是在人们查找所需文件时应运而生的。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比较少,而且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 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文献检索逐渐发展起来。一、文献检索概述文献可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 。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也是记录、积 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二、文件检索分类:1、纸质文献的检索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文献检索地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直接文献检索是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它适用于浏览心道的书刊资料,是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间接检索的方法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 式,我们必须掌握它。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二)根据检索课题,选择检索工具或数据库;(三)确定检索策略;( 四)确定检索方法,使用检索工具;(五)通过馆藏文献或各类联合迷路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1)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 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 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用的一种获得文献的简便途径。(2)常用法 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都是根据课题内容特点,利用综合的检索工具和专业检索工具相结合的半分,这样致于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3)循环法 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发挥前两个方法的优势分期、分段交替使用,直到搜索到满意的文献为止。2、电子文献的检索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也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 和策略,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对于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 。现代文献信息均能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等。电子文献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网络目录是按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 。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资源直至找到具体文献内容。搜索引擎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主要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 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熟悉的检索方法。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 ,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2)联机馆藏目录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网上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 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3)网络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 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非商业性数据库是免费给用户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大量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4)电子出版物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因为网上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社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 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5)参考工具书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首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所要搜索的文献范围,然后在阅读了主要 的文献后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利用搜到的文献充实论文写作的基础。

法学文献检索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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