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说明书用途及存在问题 内容摘要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药品说明书关系到患者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依据药品说明书的信息进行药物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在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我国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合理用药提供帮助。 关键词:药品说明书;地位及用途;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对指导科学、合理用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帮助医护人员和患者了解药品特性,以便正确使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明药品的成份、性状、适应症、药理、药效、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基本信息。近年来,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不断出现,经典药物学和各种药学出版物均不能及时提供新药的相关信息,药品说明书便成为医生处方和患者有效用药的最基本、最直接的科学信息源。虽然国家对药品说明书的规范标准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目前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本文就药品说明书的作用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一、药品说明书的地位及作用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记载药品相关技术信息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字资料。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技术信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药品说明书有以下特点。我国药品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功能主治、适应症、药代动力学.以利治疗时选用药物;二是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处理),以保证有效、安全的使用药品;三是药品的主要活性成份、组成、含量等以利于监督药品质量;四是特殊人群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五是说明书中还应注明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及说明书印刷修订的年月。药品说明书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帖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同时还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假药论处,药品广告和宣传一律以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一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对药品说明书印制的格式与内容均有强制性的、统一的规定。由此可见药品说明书与药物及其包装一起组成一个不可或缺整体,他们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药品说明书对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中明确提出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药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否则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言外之意,临床不遵照药品说明书所规定内容使用药物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药品质量问题就不能算作不良反应,理应作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药物的临床应用不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说明书在临床医疗行为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明确适应症,限定使用人群。药品明确规定了某种药物所对应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并对用药人群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用法和用量,确保安全、有效用药范围。明确给药途径,保障用药有效性药品的不同给药途径,是基于药品有效而言的,同种药品不同给药途径其吸收不可能完全一致,其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甚至导致不良反应的不同。确定用量,保证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药剂量一般是介于18-60岁的正常人群,低于此剂量可能达不到治疗作用,高于此剂量不但不能提高药物效应,反而因受者敏感性不同产生不良反应。突出禁忌证,列出不良反应,注重用药风险。药物不良反应种类较多,既包括可知的也包括不可预知性的。以药品说明书无疑起到预先告知,防患于未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示注意事项,关注药物相互作用,提高治疗水平随着现代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利用药物协同作用综合用于临床现象日见平常,单从医务人员水平无力囊括药物相互作用的鉴别能力,药品说明书提供的药物相互作用实验结果,对于药学技术人员的审核处方和护理人员配药起到相当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二、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规范化管理,对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提出了要求,并增添了新的项目,如核准日期、修改日期、警示语等。但有些修改后的药品说明书仍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内容不准确、不详细。药品名称违规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而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名称明显违规,如药品的通用名称隐隐约约,商品名称字体过大,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连用等等。药品说明书中药品名称项目没有统一标准,药品名称缺项现象严重。有的说明书中只有正式名,有的只有商品名、正式名,无英文名。由于复方制剂没有统一格式,许多复方制剂不标明成分和标示含量,容易造成临床用药重复及产生配伍禁忌,同时给判断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带来很大难度。用药方法与剂量的表述易引起误导用药方法与用药剂量对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但很多说明书对用法用量的表述却容易造成服用错误或误导使用。如某药厂生产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的说明书上,其“用法用量”一栏标注:“口服,成人:1次,1日3次。小儿:按体重1日20-40mg/kg,分3次给予。”按这样的说明,一个体重为30kg的孩子,他1天就该服用-药物,而成人每天的服用量仅为。常用抗生素阿莫西林胶囊也是如此。其说明书上标注:“成人1次(2粒),每6-8小时1次,小儿1日剂量按体重40-80mg/kg,每8小时1次。”如此算来,一个体重30kg的孩子,1天最多可服用药物,而成人1天只能服-。药品说明书中使用注意事项过于简单少提或变相不提药物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避重就轻或简略带过。许多药厂为使其产品易销,常在说明书夸大宣传药效,而将不良反应、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简之又简。尤其是中成药的注意事项常常被省略,如有些厂家的复方益肝灵、妇科用药归芍调经丸、安神颗粒等都无注意事项或不良反应说明。药物的作用具两重性: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由于新药临床使用前各种因素的制约,对其不良反应谱的认识非常局限,必须通过药物上市后进行监察,完成对一个新药的全而评价2。有些药物上市后,陆续发现了许多不良反应,部分专业书刊予以提出,但在说明书上仍未补充完善。另外,说明书中也应对药物的辅料、附加剂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反应进行说明。除此之外,药品说明书还可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药物超剂量的症状、急救措施或解毒等做出说明。不同产家用药注意事项各执一词药品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重要依据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剂型的说明书上的表述却不一致。如阿奇霉素剂型有注射用粉剂、片剂和颗粒剂,注射用粉剂(浙江普洛康裕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儿童或 1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片剂(德州德药制药)在用药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或l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而颗粒剂(南京先声东元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治疗<6个月小儿中耳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及П<2岁小儿咽炎或扁桃体炎的疗效与安全性尚未确定。那么阿奇霉素儿童用药是否安全?或者注射用粉针和片剂的辅料对儿童是否有影响? 另一方面,不同厂家的药品贮藏温度不同。药品的贮藏温度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厂家说明书的药品贮藏温度却不一致,如酚妥拉明注射液,诺华制药生产要求的贮藏温度是 2-8℃,有的生产厂家要求的贮藏条件是置于避光,干燥阴凉处,为什么同一品药品的贮藏温度会相差这么大呢?非处方药说明书写得不够通俗易懂非处方药说明书主要是给普通患者自我药疗时看的,普通患者不是专业人员,而说明书是沟通患者和药品之间最重要的桥梁。很多药品说明书中,都有禁用、忌用、慎用等项目。“禁用”意味着绝对禁止使用;“忌用”表示最好不用。但权衡利弊后,还是可以使用,不过须密切观察用药过程;“慎用”指应小心谨慎使用。一旦出现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这些概念对于医生、药师来说,当然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要弄清楚差别就有一定的难度。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中强调:“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而普通患者并不清楚什么是过敏,过敏反应都有哪些症状,发生的后果如何等。一些药品说明书还有“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的字样。药品贮存对温度、湿度、光线等有严格的要求,一旦超出规定.对药品内在品质影响很大,药品在外观、气味、含量等方面会发生改变。如VC片遇光或高温会氧化变色;干酵母片、胰酶制剂受潮后或贮藏不当可产生恶臭或霉味,胶囊剂则出现色斑、粘连、发霉等。患者对这些比较专业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仅仅以一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禁止服用”盖之,让患者着实难以判定。此外。药品的贮藏方式有密闭、密封、遮光、凉处、阴凉处、暗处、冷处保存等多种,普通的密闭、密封、遮光,指可以把药品放置于常温(0℃-30℃)下;凉处、阴凉处则要求温度不超过20℃;冷处则要求温度在2℃-lO℃之间。因为“说明书”对此没有明示,绝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所以买回药品后,常常随意放置,比如把本该放置在冰箱冷藏的药品放在常温下。从而导致药品变质,降低疗效或失效。如何设计出让普通患者通俗易懂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着重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标签内容与说明书脱节由于标签相对较小,有些内容不能详尽标明,于是有些厂家在标签的作用、用途项下标明:“详见说明书”的字样,但说明书却散装在药品包装之外,如果药房工作人员疏忽,患者拿不到说明书,就无法正常服药。药品说明书中文字的大小,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均有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药物也有较大差异,如有的药品说明书中字体很小,不便于阅读;另外,药品说明书中有的图案颜色标识不合规范,如甲乙类、OTC、外用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这些标识在说明书上并未完全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设计。综上所述,目前在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实在令人担忧。三、对我国药品说明书的意见和建议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是提供药品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药品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用药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相当多的药品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都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建议。各方共同行动,齐心协力,确保用药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与否与药品生产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是药品说明书的审批部门,是规范药品说明书的一道屏障,建议建立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使药品的说明书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审批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厂家说明书时内容才具有一致性,另外根据临床使用的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说明书的内容。另外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更改药品说明书。药品使用部门:药品使用部门是接触药品说明书最频繁的部门,对于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应向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另外因为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临床用药的参考仍应以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所以规范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使用单位共同的责任,各个环节都应认真履行职责,使药品说明书真正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相关内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与公开出版的工具书保持一致权威性的工具书是临床医生施治的参考资料之一,也是诊治疾病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威性的工具书中阐述的观点都已是定论,而且由于工具书出版的周期较长,内容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领先于工具书,能被人们接受,反之则不然。如雄性激素用于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现今生产的雄性激素说明书却没有提到这一用途,着实令人费解。类似情况致使经常有患者因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对应的病症,而误认为此药不对症,是医生用错了药而拒绝使用该药物,易引起纠纷。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列出已有明确治疗作用的各种适应症,并与权威工具书保持一致。国家应建立权威机构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为了真正体现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药品说明书,国家应建立权威性机构制定每一种药品的说明书内容,而且根据用药经验的积累、认识的不断提高,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科学、安全用药的作用。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应统一说明书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国内制药企业发展飞速,常常是同一种药品在国内拥有数十家生产企业,而这些生产企业对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互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药品说明书的科学性、准确性、有益性,而且也为临床工作者正确、合理使用药品增添难度。因此,我们认为,通用名相同的药品的说明书其核心内容应该一致,不同的生产企业因为生产工艺的差异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个性问题,不能混同于核心内容部分,可以另行述说。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应放在显眼的位置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对贮藏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不严格按照要求贮藏,就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比如生物制品一般要求2—8oC贮藏,大部分注射剂、栓剂、气雾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要求2O℃以下贮藏,抗生素制剂要求.. 2O℃以下贮藏等等。但目前大多数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都很不显眼,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应把“贮藏”项放在药品通用名的下面,并把字体增大、加粗,以引起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注意。“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应更具体、更准确不少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中“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很模糊,如“冷处”、“阴凉处”、“凉暗处”、“干燥处”、“室温”、“常温”等。为了让医务人员和患者都能准确理解这些说明,笔者认为应更具体、更准确地加以补充,如“冷处(2-10qC)”、“阴凉处(20℃以下)”、“常温(O 30℃)”等。“用法用量”项应详细且通俗易懂不少药品说明书中只注明了成人的用量,儿童用量只注上“小儿酌减”或“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等字样,这样的说明显然不具体,不易准确掌握。还有的药品说明书虽然注明了儿童用量,但大多是根据体重来计算的,如“小儿每日每公斤体重3-0mg(3 4万单位),分3-4次服用”等,这样的用量说明医生计算起来都十分费力,更何况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患者呢?因此,药品说明书上关于用法用量的描述,既要准确,又要通俗易懂,尤其是非处方药。笔者认为,应既保留根据体重计算用量的方法,又增加根据年龄段直接给出用量的方法,如0-6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6-12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这种表示方法既直观、易懂,又容易准确掌握。“不良反应”项应更详细、全面有些药品说明书没有将药品的不良反应详细、全面地列出,只避重就轻地轻描淡写,致使患者使用某种药品出现了不良反应时不知所措,造成不需停药的停药,或应停药而未停的现象,轻者影响药物疗效,重者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因此,“不良反应”项应尽可能详细、全面,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用药的作用,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总之,科学、规范地制定药品说明书,是提供科学的药学信息、合理地使用药品的重要内容,确保公众安全用药、减少药用资源的浪费的保证,建议药监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使药品说明书更好地服务于医务工作,也为广大患者正确使用,安全使用,放心使用药物起到一种基本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本文仅论述了药品说明书存在若干问题,药品说明书还存在其它方面问题有待一步探讨。参考文献[1]陈新谦.新编药物学 [M]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562-562[2]林琪望.常用几种抗生素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J].海峡药学.2006.18(2):182.[3]陈吉生.药源性过敏性休克522例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1):55.[4]贾公孚,谢惠民主编.临床药物新用联用大全[J].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8.9.[5]吴盾盾.浅谈中西药配伍禁忌[J].海峡药学.2006,18(1):176.[6]吴红卫,等.关注药品说明书书更改,保障用药安全[J].中国药房,2006,17(12):948,949.[7]欧军林.李行.药品说明书说明了什么[J].中国处方药,2 004,4(25): 38[8]马越,李景云,金少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有关人用抗生素类药品说明书的新规定[J].中国药事.
合理用药的概念是指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经济地防治和治愈疾病的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篇1 浅谈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 [摘要]目的:通过药学服务工作,顾客买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物。 方法 :提高药学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严格掌握药品知识,对于各种病人因人而异,介绍药物的使用方法。结果:药学人员懂得药学服务的重要性,顾客得到药学人员的关怀后,消除心理压力,病情容易得到好转和恢复。要了解不同药品的性能、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等等,并能合理用药。结论: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密切相关。药学人员及各界人士要多多看一些医学书刊,努力钻研 医学知识 ,不耻下问,这样才能不滥用药、合理用药,使整个社会安定,人民用药才会安全、有效、有保障。 [关键词]药学服务;合理用药;社会安定;人民健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应该尽快转变不良状况,改善医患关系,为患者营造一份温馨的氛围,消除他们部分紧张和忧虑,有利于病情的缓解和治疗。我是一名药师,经营药品批发销售,经常接触很多新老药及病人,如何使用和药学服务问题,下面结合实际工作,谈谈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互信认知 药学服务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注重态度和关怀,要求药学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关心病人的心理、行为、环境、经济、生活方式、职业等影响药物治疗的各种社会因素。目的是使病人得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治疗药物,达到身心全面康复,实现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随着“三医”医疗、医学、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药品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药学服务对许多药学是一项新的问题,职责也发生较大的变化,需要进行全方面的人员培训,硬件上给予一定的配套建设。 因此,做好药学服务,不仅仅需要掌握丰富的医学知识,除了不断学习外,还应当掌握一些药物治疗方面及临床医学基本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克服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与医师、病人进行探讨、交流和沟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机制,使药学服务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2、做好用药咨询,解除病人疑患 很多病人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大部分药学服务就是要做好咨询工作。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和药学服务的要求,细致、耐心地开展用药咨询服务,主动热情接受病人的咨询,详细交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以及药物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原来是否有过敏史、特异症,以及发生不良反应时应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理方法,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某患者治病心切想通过增加服用次数提高疗效,询问复方新诺明(SMZ+TMP)能否改为3次/d,药师告知:SMZ的半衰期为11h[1],2次/d完全可以维持有效抑菌血液浓度,任意加大剂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疗程可能会造成药物蓄积中毒,应服从医嘱,不能改为3次/d。 3、针对特殊病人,用药慎之又慎 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儿童 、老年人、肝肾心肺严重不全者等特殊病人,是药学服务中应重点把握的事项。这类病人,用药应慎重,减量,严格把握药物适应性,禁忌症慎用情况,药物剂量及注意事项。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请其确认或重开处方,确保病人生命安全。另有患者询问拜糖平(阿卡波糖片)的用法,药师告知最好与第一口饭一起嚼服,可增加拜糖平(阿卡波糖片)竞争性抑制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在空肠的迅速吸收,使其在整个小肠中逐渐被吸收,从而降低餐后血糖[2]。可见药师交代用法、用量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药物如硫酸镁口服用于导泻和利胆、外用湿敷用于消肿、注射用于抗惊厥及妊娠高血压,由于其用法、用量不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药物作用与用途。 4、讲究工作方法,树立道德观念 从事药学的工作人员,应该讲究工作方法,最忌态度暴躁生硬,造成医患关系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会带来不利影响。发药过程中,如发现用药不当或问题,应直接与处方医师配合,不和病人争吵,更不能让病人直接找医师处理。事情解决后,再向病人解释。这样,病人无忧虑,医师也能理解药师的合理建议。医、药、患之间能充分理解信任,工作互相配合支持,树立道德观念,有利于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 5、善于不耻下问,勤问好学 在药学中要善于不耻下问,不能不懂装懂,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医师请教,不能一知半解,或者向有 经验 的老药师请教,或者查阅药物 说明书 、参考资料,微笑解释问答,让病人满意。特殊病人,可以让病人和医师再一次咨询和用药咨询。这些都是药学服务工作,是工作的要求,更是药师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合理用药,是药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6、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合理用药 应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合理 用药知识 问答。如开通咨询热线,接受电话咨询服务,应用宣传栏、宣传车、建设公众健康网页,传授安全合理用药小常识。这样,有利于提高人们用药基本常识,不随意滥用药物。例如:一位70多岁的高血压患者,医师为其开具“欣络平”甲磺酸氨氯地平片,患者从药房取出后发现与以前服用过的“麦利平”药名不一致,认为是医生开错了,即到用药咨询室咨询。咨询药师告知:这两个药成份相同均为氨氯地平,只是生产厂家不同、商品名不同而已,老人听明白后满意回家。另有一高龄患者称医师为其开具了“强筋松”但其不宜服激素,咨询“强筋松”是否同一种药,药师告知强筋松其通用名为苯丙氨酯,是肌松药,不是激素药,可以服用。 内罗毕国际合理用药专家会议提出要求: 对症开药,供药及时,价格低廉,配药准确以及剂量、用药间隔和时间均正确无误,药品必须有效、质量合格、安全无害。 本人恳切呼吁各界人士:多看一些医学书刊,努力钻研医学知识,精益求精,掌握常用药物知识,不耻下问。这样,才能够不滥用药,合理使用药,让整个社会安定,人民用药才会安全有效有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8-99.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卷[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篇2 完善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摘要】合理用药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减少药物不良反应、节约医疗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及社会负担的重要举措。影响合理用药的因素很多,关键因素在于落实国家药物政策、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药学服务等。由于我国将近30%以上的药品是在各类药店销售,合理用药涉及患者就医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医生及各类药师的正确指导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发生。 【关键词】合理用药药学服务 据WHO 报告 ,全世界50%以上的药品是以不恰当的方式处理、调配和出售的,同时有50%的患者未能正确使用。从而导致全球死亡患者中有三分之一并不是由于疾病本身,而是死于不合理用药,有七分之一的患者住院不是由于疾病本身的需要,而是不合理用药造成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合理用药现象同样严重,其结果不仅引起药物不良反应、诱发药害,还造成卫生资源浪费,加重患者及社会负担。因此,合理用药是全球卫生界共同的追求目标。要达到合理用药,关键措施在于国家药物政策的指导和医、药、护、患各环节的共同努力。 一、执行国家药物政策(NDP) NDP的核心内容是基本药物政策,强调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理论相结合,旨在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量适量,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卫生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 》(2009-2011) [1]正视国情,考虑到占医疗需求大多数的基层社区卫生工作特点,对医疗水平相对薄弱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以下卫生院,强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源头上自然避免了相当一部分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二、规范医疗行为 1 、实施临床路径(CP) CP是指针对某一疾病建立一套标准化治疗模式与治疗程序,是一个有关临床治疗的综合模式,以循证医学证据和指南为指导来促进治疗组织和疾病管理的方法,最终起到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变异,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作用。采用临床路径后,可以避免传统路径使同一疾病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的治疗组或者不同医师个人之间出现不同的治疗方案,避免了其随意性,提高了费用、预后等等的可评估性。因为路径的制订是综合多学科医学知识的过程,包括合理用药,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评估、 总结 、改良,实施临床路径,自然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2 、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师正确处方的依据,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是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本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尽的规定。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能确保医师具备应有的专业资质和相应的诊疗水平,并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合理用药的发生。 三、加强药学服务 1、提高一线药学人员素质 各类药房是患者获得处方药品的主要来源地,也是产生不合理用药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一线药品调剂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合理用药密切相关。药房是《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对用药处方进行用药合理性核查的关卡和指导患者用药的窗口,处方调配人员是这些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所以,提高调配岗位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能起到预防医院不合理用药的关键作用。 2、深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医院药学正从药品供给型向药学服务模式转变,临床药师要走向临床,直接服务病人,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为重点患者建立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调整用药方案,努力实现个体化给药,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3、开展药物利用研究 药物利用研究是对药物供应、处方及其使用的一种趋势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力求实现用药的合理化。通过采用金额指标(Cost)、治疗日(TD)、限定日剂量(DDD)、药物利用指数(DUI)等指标,对一个地区、一个医院的用药情况进行金额排序分析,用药频度分析以及处方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性评价。如DDD和DVT分析主要反映临床医师的用药习惯、用药量是否合理等,及时找出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药物警戒 (PV) 由于新药不断涌现,药物不良反应(ADR)和药源性疾病(DID)发生率也不断上升。药物警戒不仅涉及ADR、DID,而且增加了药物相互作用(DI)、用药差错(ME)等内容,从而拓展了药学服务的内涵,达到更全面的发现、评估、预防ADR、DID、DI、ME等,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5、指导药剂师合理用药 由于药剂师对药物方面的知识可能欠缺,特别是药品的保管、储存、配伍禁忌、药物的稳定性、滴注的速度、用药间隔等。药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指导,解决护士配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药物的稳定性,促进合理用药。 6、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患者用药依从性受很多因素影响,其原因为用药方案复杂、药效不明显、自觉好转、不能耐受不良反应、缺乏用药指导等,根本原因是对用药不依从的危害认识不足。 不遵医嘱服药易造成疾病的治疗失败,自身中毒危险,导致发病率、死亡率上升等严重后果。出现用药不依从的情况有随意换药、漏服、过早停药、剂量错误、不服药、服药期间错误等。因此要加强用药指导,改善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发药时做到认真查对、详细交待,态度要和蔼,取得患者信赖,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各类药店要设置药物咨询台或咨询窗口,并开设药学服务热线,随时回答讲解临床用药的相关问题,并建立回访制度。药师参与药学服务,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在沟通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患者提供全程药学服务,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也就提高了患者自身的合理用药水平。 参 考 文 献 1、阎玺宇,姚艳丽.开展药物咨询窗口服务,促进合理用药[J].儿科药学杂志,2007,13(3):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4,17.
药学可以不断提供更有效的药物和提高药物质量,保证用药安全,使病患得以以伤害最小,效益最大的方式治疗或治愈疾病。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3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药师应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的策略
[摘要] 通过分析中药师全方位面向临床工作的具体情况,讲述几点药学服务在临床药学活动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探讨如何充分体现中药师在开展临床药学服务中的作用,提高临床医疗的质量。
[关键词] 中药师;临床药学服务;重要作用
临床药学是临床工作与药学相互连接的纽带,两者之间的密切结合是提高医疗质量、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临床药学已有近二三十年的历史,目前普遍存在进展较慢,发展不均衡等许多问题,临床药学的价值和重要性没有体现出来[1]。
中药师要为中医的临床工作提供更多、更新的药学服务,就要求中药师不断拓宽专业知识、熟悉现代管理的模式、规范药品的管理,还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剂型,提高中药专业整体素质,充分密切配合临床工作,还要积极开展临床药师工作,全方位发展,才能为中医临床提供更好的支持[2]。实践证明,临床药学的核心是“临床”,是医、药结合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现代药学的服务模式是将药学与临床有机地结合,充分合理利用药学领域中的知识为临床诊断、治疗服务[3]。其目的也就是要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笔者就临床实际工作中的一些 经验 ,讲述药学服务在临床药学活动中必须考虑的几点问题。
1 中药师必须符合临床药学服务中的要求
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中药师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扎实的基本功,能应付一些突如其来的事件。中药师是指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中药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对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的各个环节非常了解,对中药的原料、产地、炮制、保存等,通过实践工作,能够非常熟悉。
在医师和患者之间起到连接作用,能够协助医生在正确的时机为患者开具药物和剂量正确的处方,还要避免药物间不良相互作用,能够解决影响药物治疗的相关因素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患者,能够帮助其充分了解处方的使用 方法 、药物的炮制和服用方法,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
2 临床药学服务是中药师对临床全方位的服务
这其中包括:要求药房中药师对临床所用中药材、中成药等的采购、库存、调剂的准确、合理、安全及药品质量的保障负责。中药师在调剂工作中,准确地按照处方配方,对患者耐心地解释、交代用药的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一些药物的注意事项、炮制方法要给患者交代清楚,同时使患者对自己的用药情况有个基本了解,以免患者产生药物的不良反应[4]。
3 临床药学服务中中药师要对相关药物的知识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由于现在药品更新换代较快,随着科技的发展、炮制技术的进步,不断出现了很多中成药物,这就要求中药师要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这个问题讲起来容易,但是,由于工作人员面临年龄偏大、 记忆力 下降、晋升压力较大、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下降等问题,导致知识更新跟不上形势需要。对一个新进的药物要充分认识,就要求掌握其药理作用、药物理化性质、吸收、分布、代谢情况及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变化。
例如黄芪注射液 说明书 上均要求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以免出现配伍变化。但临床中经常将其混用,这就要求中药师提醒医务人员这种配伍可能不合理。但是普通的提醒并不能取得很明显的效果,这就要求中药师必须能从理论上解释,通过讲课、书面讲解的途径加深临床医务人员的印象。配伍过程中有可能导致输液的微粒增多,浑浊或出现理化性质的改变,因为中成药注射液成分复杂,提纯的难度大,各批号间成分和杂质有很大差别,随着加入药品的不同,药品之间的pH值不同,有可能出现微粒和浑浊现象,甚至出现各种药物之间的化学变化。但是临床上除了能观察是否有浑浊、沉淀等现象,不能普遍用实验方法检测,所以,应该尽量避免合用。
4 建设实验室要与临床药学水平相适应
随着医疗体系的完善,医院临床药学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药学实验室的重要地位也日渐突出。对于综合医院来说,应具备中药实验室、中医基础实验室、中医临床实验室等相关科室,还应设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化学分析、中药标本存列、中药制药、中药方剂等科室,能为中医药学各专业提供良好的实验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可以帮助中医师、中药师提高其理论水平、科学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除了争取支持外,还必须从提高药剂科自我发展能力着手,通过积极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制剂,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逐步改善实验条件,逐步增添仪器设备,使实验室建设与临床药学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通过不断发展才能确保临床药学工作的进步,更能充分地体现中药师在临床药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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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坤全,张养琳,陈益强.中药师应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J].海峡药学,2007,19(8):151.
浅析医院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
摘要:医院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研究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能够提高医院的科学用药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进而提高医院的知名度,促进医院更好发展。本文主要针对开展药学服务的意义及相关 措施 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医院;药学服务;合理用药;措施
医院药学服务主要是指药学人员凭借自身所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医院在职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各种和药物相关的服务。医院推行药学服务主要是为了让患者获得科学合理、且实惠有效的治疗药物,进而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有效延缓疾病进程,预防相关疾病等。
1药学服务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且目前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对医院的救治与服务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是每一位药学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也是保证患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其次,药学服务主要是患者为中心,能够明显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声誉,进而赢得患者对品牌的认可,培养患者对医院长久的忠诚度[1]。最后,开展药学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还能保证药物疗效、减轻不合理用药的不良反应,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2医院开展药学服务的措施
加强药剂科建设
医院要加强药剂科建设,完善药房各种制度及服务流程,加强药剂科和临床治疗之间的联系。在药师为患者配置药品时,需要及时和患者的主治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依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合理配药,避免发生各种不合理、不安全用药现象[2]。其次,医院要适时引进先进的药学服务理念,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要求药师具备全面而丰富的 用药知识 。在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时做到以患者为中心,避免出现重医轻药的情况,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1位,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并为其讲解正确用药的方法,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在患者用药以后全程跟踪观察药物效果,叮嘱患者看清楚药物说明以后,按照说明进行正确用药。
提高药师服务水平
要想提高药学服务质量,①要提高药师个人的综合服务水平,医院要加强对药师的培训,使其能够顺应知识时代发展的要求,学习更多最新的和药学有关的新知识、了解更多药品信息、药物疗效与药品的安全性、用药的正确方法,药物储存要求有关的临床知识等,进而提高业务水平。②医院可以建立起定期考核制度,定期对药师技能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药师的竞争意识,进而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③还要提高药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缩短药师与患者的距离,有效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3]。
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
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是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最有效措施,在服务平台中安排专业素质高的药师工作人员,当患者取药时,告诉患者药物剂量以及正确的用药方法,提醒患者用药注意事项等,为患者耐心讲解用药常识,这不仅可以预防患者用错药,还能促使患者早日痊愈。这种咨询服务,既提高了药师的地位,也给患者留下了好印象,与此同时门诊药房咨询服务平台还能及时纠正临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解决患者取药时碰到的不必要麻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施药学服务后期回访
要保证患者合理用药,不但在工作过程中要为患者提供周到的药学服务,同时还要有计划地开展后期回访工作。
①可以开办药学服务热线,或者针对患者的不同情况进行上门 拜访 ,加强和患者的沟通,促使药师在观察患者临床病症时学到更多的 医学知识 ,同时根据患者病情的发展,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②药师要定期对患者用药以后的情况适时反馈,清楚患者用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药物隐藏的不良反应等,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感,进而促使其树立和病魔斗争到底的信心,获得早日康复[4]。
③为了确保合理用药,药师很有必要建立药历,针对临床返回来的信息,药师要及时进行分析 总结 ,形成完整的记录,药历内容包括患者的用药历史、现今使用药物情况等,从而对药物进行个性化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药学服务质量。
3结论
总而言之,医院临床药学的服务要以合理用药为中心,随着现代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相应地对药师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医院只有加强药剂科建设、提高药师服务水平、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实施药学服务后期回访,培养专业的临床药师充分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药学实施参与到临床药物的治疗过程中,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用药不合理问题,才能切实维护患者利益,进而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促进医院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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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金融是指以覆盖城乡居民消费为主要目标,以拓展客户群体,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改善金融服务质量,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金融服务模式。二、普惠金融的服务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和其他信息技术,从而改善金融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可用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解决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问题。三、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改善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城乡居民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支付效率,改善消费环境,拓展金融服务范围,从而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四、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推出更多的支持城乡居民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善金融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可用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从而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
这次经济危机给我国同样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直接的浅层表现为: 股市的不稳,房地产、汽车制造销售等支柱产业发展放缓,沿海劳动力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严重受创,出口量下降,农民工回潮等问题。 由此透视出的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逐渐积累起的很多深层次的矛盾的显现。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经济结构构成的抗风险能力还很不足。一直以来,占据我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对其管理却过于粗糙,走在经济社会发展前列的只占大概1%,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的同步的占20%左右,而面对残酷现实被动应对的企业占79%。以至今年以来受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频频出现歇业、停产甚至倒闭的现象。仅上半年,全国就有万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倒闭。一时间,中小企业似乎进入了“严冬期”。而导致其很难抵御经济危机冲击的原因主要有,一事企业增长方式粗糙,高速增长主要是靠劳动力和能源的大量投入,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不但给资源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二是企业产业层次相对较低,中小企业大量集中在一些技术简单、投资不大、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粗放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很难抵御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 由此带来的的是在低端产品的高外贸依存度: 而高贸易依存度的存在,也加重了我国在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时的不利因素。 而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急需进行调整,是我国中小企业在此次未击中实现重新洗牌,在调整过程中,应遵循“小而精”、“广泛分布而又相对集中”、“因势利导”等原则,根据我国各地区、各省市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节。进而减少国内不同地区的恶性竞争,降低不必要的能源损耗和成本损失。 暴露出的更为关键的一个矛盾还是农民、农村、农业和农村市场问题。此次危机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大量的农民工返乡。在中国,农民数量为亿,而农民工的数量在亿左右,这个数字是美国人口的80%,将近是俄罗斯人口的二倍,如何妥善处理好农民工问题仍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工作。至于中国农村的消费潜力我们无法统计,因为它太庞大,只能估算,如果平均没人每年消费10000元人民币,那么全年的消费就可达到将近十万亿人民币,是我国GDP的1\2。但就是这样大的一个市场却因为农民shuoruguodi发挥不出它应有的作用,反而是我国成为严重依赖外贸出口的国家,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改变户籍制度下手。因为农村得不到发展根本上就是因为户籍制度这一具有歧视性的制度的存在。长期以来,政府以为改变农村落后的状态根本是要改变农村的教育,但结果却是因为农村得不到发展,从农村走出的人才成为最先抛弃农村的人,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仅有学历的人不愿回农村,就连有一点劳动力的人也愿留在农村,致使农村发展的进度之慢令人瞠目。所以必须改变成像户籍制度上的不公平性,同时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尤其是基础设施的投入,才能是农村得以发展,而扩大农村的市场。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此次危机,出现大量的农民工返乡,试想,这些农民工如果已经失去了土地,那么他们将成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出现更大影响的危机,出现更多农民工返乡,就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必须防患于未然。 第三,还要在土地政策上更加保守。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不能承受出现大量既无土地又无工作的农民的存在,因此,必须为农民工在危机面前的退路做好安排。 此外,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要做好面对欧美国家出现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具体办法就是在不断扩大国内市场的同时,开辟不同地区国家的国际市场,讲出口对象转向亚非拉等州。减少对欧美国家的贸易依存度。 另一方面,要由产品输出转向为资本输出、技术输出和人力输出。尤其具有特殊意义的即为人力输出,这需要教育、外交能多方面的配合,一方面可减缓我国国内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可收取外汇,同时增加我国的国际影响。
本研究课题旨在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可能性。首先,本研究将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如何改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以及其可能带来的改变。其次,本研究将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如何改善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以及如何影响消费差距的形成。最后,本研究将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在缩
摘要:
白马藏族聚居地区是古代“藏彝走廊”最东端藏、汉两民族文化交汇之处,在文化形态上呈现出与其他各民族共生、共存和叠加的综合性特征。陇南白马藏族同胞主要居住在文县白马河流域以及民堡沟一带的高山上,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积淀深厚的民族文化,使他们的民居建筑在内部结构、组合形式、装饰特征和村落布局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形成了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独特的造型特征以及审美特色,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融合,体现出鲜明的时代印记。
关键词: 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结构;地域文化
特色建筑是人类文化的纪念碑,是集艺术、文化、科技于一体的文化综合体,也是一个民族的形象。一个民族的民居建筑风格,是当地人们在长期的生存过程中,根据当地的气候、水文、地势、地质等环境因素,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同时临近民族之间的建筑文化也会相互影响,形成一些共性特征,所以其中也必然积淀着丰富而深厚的民族文化。白马藏族聚居地区是古代“藏彝走廊”最东端藏、汉两民族文化交汇之处,历史上不同民族在这条走廊交错杂居,因此白马藏族在文化形态上呈现出与其他各民族共生、共存、叠加的特征。所以他们的民居建筑既是陇南南部秦巴山区特殊地貌、气候的体现,也是多民族聚居繁衍的陇南南部独特地域文化的反映。长期的民族文化传承与融合发展,形成了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独特的造型特征以及审美特色,并且随着收稿日期:2011一O8—28·90·时代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融合,体现出鲜明的时代印记。
一、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基本结构。
作为古代氐族的后裔,白马藏族很早就进入发达的农业文明,并在此居住生息。《华阳国志》记载氐人居地“土地险阻,有桑麻”,所反映的正是目前陇南白马藏族的居住环境以及生产生活状况。史籍记载氐人的民居形式是“土墙板屋”,《汉书·地理志》记载:“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南齐书》描述得更详细:“氐于上平地立宫室果园仓库,无贵贱皆为板屋土墙,所治处名洛谷。”“九“洛谷”即今陇南市西和县仇池山附近的“洛峪”,这一带正是古代氐杨政权的核心地区。关于白马藏族地区板屋形制的:具体记载,可见于清道光年间《龙安府志》中的记载:“番民(此处所说之番民,即白马藏族)所居房屋,四围筑土墙,高二丈,上竖小柱,覆以松木板,中分一、二层,下层开一门圈牛羊,中上住人,伏天则移居顶层。”“可见“板屋”的最突出特征即为以木板覆盖屋顶。
目前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结构形式仍体现出“土墙板屋”的一些特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民族文化的发展,三层结构的传统民居样式早已淘汰,陇南白马藏族村寨现存修筑年代最早的民居,也多为二层土木结构。由于板屋屋顶的寿命不长,容易漏雨,随着白马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在保持其建筑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屋顶已基本用瓦覆盖。目前陇南宕昌县官鹅沟、大河坝一带的藏族村寨,依然保留了大量板屋,当地俗称“沓板房”,这是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相同生存境遇的民族在居住文化方面趋同性的体现。陇南白马藏族同胞主要居住在文县白马河流域北岸的高山上,以及石鸡坝乡民堡沟的薛堡寨和堡子坪两个村寨,村寨的整体布局方位为面南靠北,平均海拔高度在1700米左右。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积淀深厚的民族文化,使他们的民居建筑在内部结构、组合形式、装饰特征和村落布局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
(一)内部结构。
陇南白至藏族民居独特的造型和审美特质,与其内部结构密切相关。一般认为,我国南北建筑结构和风格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不同地域的地形、气候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古代穴居和巢居两种基本形式。穴居为北方民居的雏形,北方气候干燥寒冷,居住形式也是由“地穴盖顶”的形式逐渐演变为土木结构的“抬梁式”木构架建筑;巢居是南方民居的雏形,南方气候湿润多雨,蛇虫较多,所以居住形式也是由筑于树木之上的巢穴向干阑式建筑过渡,最终形成了南部“穿斗式”木构架民居,而古代的木楼也是干阑式建筑中对下部空间的有效利用而形成的。陇南白马藏族居住地虽然海拔较高,但由于地处甘肃南部,气候相对湿润多雨,所以这种南北气候的过渡性地带特征,使其民居建筑的内部结构也综合了南北两种传统建筑结构形式。
而“土墙板屋”正是南北建筑融合的见证,经过历代的演进发展,从而形成土木结构的穿斗式二层木楼形式,屋顶为两面斜坡式,一层用于居住,二层存放粮食杂物。据当地白马人介绍,陇南白马藏族的木楼过去也多为三层,下层用于圈养牲畜,上层存放粮食杂物,中间用于居住。但从目前笔者对白马村寨的考察来看,基本为二层木楼结构,三层木楼已被完全淘汰。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与三层木楼建筑难度大且耗费材料有关;另外也与卫生状况、保暖性能有关,下层圈养牲畜时,由于空气对流因素,对人居住的中间层形成空气污染;同时居住在高山地带的人们,下层居住较为保暖,所以综合考察,二层木楼更适宜于人类居住。
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内部木构架体现了穿斗式建筑稳定性强的特点,各种木构件纵横交错,紧密相连,其主要木构件有柱子、檩子(梁)、穿枋、椽、阁楼木、楼板等,和北部民居比较,突出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柱子多,每间之间分隔处都有5根柱子,最中间的柱子为中柱,前后两边的柱子分别为明柱和后柱,界于中柱、明柱和后柱之间的柱子为二柱;其二是充分发挥“穿枋”的串联作用,每间分隔处纵向排列的五根柱子用一种特殊的构件“穿枋”连接起来,穿枋是一种方形的木构件,与柱子榫接,将柱子纵向连接成为有机整体,体现了“穿斗式”民居建筑结构的独特性;其三是檩子多,陇南白马藏族民居中的檩子分为中檩、二檩、檐檩,中檩为屋脊处的檩子,檐檩位于前后两檐处,二檩界于中檩和檐檩之间,檩子共同承载椽,同时将各组柱子进行横向连接;上下两层中间有许多阁楼木,阁楼木上铺木楼板,将上下两层隔开,阁楼木不仅有分隔上下层作用,也有横向连接和稳定柱子的作用,从而使整个木架形成一个更加密集和稳定的整体。由于这种独特的内部结构,各种木构件之间相互榫接,连接紧密,更符合稳定的力学原理,所以和北部抬梁式建筑相比,不仅建筑结构独特,造型美观,而且具有较强的抗震性能。
(二)分隔组合结构。
陇南白马藏族的民居建筑在整体布局:结构方面,和陇南南部汉族民居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陇南白马藏族的传统民居多为三间组合式结构,院落也多为三合院、四合院式组合结构,但由于高山地区建筑地基狭小,所以形制较小。正房多为三间组合的结构形式,台基高,整体高出左右厢房,主次分明,正房进深一般为3.5——4米左右,间隔为4.5米左右。正房的一层多为两问连通结构,高度约为2.5米,靠西隔出一问为卧室,连通的两间为厅房,也有三间连通的结构形式。厅房中央一般摆设深柜(也称神柜),用于供奉祖先,靠东面设有火塘,火塘旁边摆放大木碗柜。厅房既是白马人会客、议事、供奉祖先神灵的主体空间,也是他们取暖、做饭的生活场所。左右厢房较为低矮,多为两间或三间组合形式,主要为卧室,期中一面厢房的下层往往留出屋宇式大门,大门与房屋有机结合,形成灵巧别致的空间结构。
白马村寨中很少见完整的四合院式组合结构,无倒房,大概是由于受高山地带地方条件限制,修建倒房会使院落更为狭小,不利于采光,所以其院落比汉族民居四合院要紧凑,房屋紧密相连,将院落紧紧包围在中间,小巧幽静。 目前陇南白马村寨的民居正房建筑多以四间、五问或六间的组合形式为多,因家庭经济条件或地基情况而定。左右两边的两间多处理成“封山包檐”形式,即将走廊左右与相应屋檐下的空间一并封闭在左右耳房空间内,使左右耳房门相对并与正房门成垂直关系,当地也称为“窝檐”,其中一间为厨房,另一间为卧室。在外部走廊上设置木楼梯,用于连通二层,有些则将木楼梯设置在耳房内部,中间部分则留出宽敞的走廊,前有明柱。内部一般为单间分隔,其中正中一间为客厅,间隔一般为4.5米左右,大部分现代民居建筑将中间的两间进行连通处理,使厅房宽敞气派,由于有专门的厨房,所以厅房中不再设置火塘,已演变为现代民居中的客厅。
二、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装饰特征。
民居建筑既是人们安居的实用场所,也是在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逐步营造的精神和文化空间,通过独特的造型和装饰,传达出共同的民族审美心理和文化意蕴。“土墙板屋”既是白马藏族居民特殊的生存条件的反映,也传达出一种质朴自然的审美特色,而—92·独特的内部空间结构以及装饰又蕴涵着深厚而丰富的民族文化。建筑装饰的内容从性质和功能方面来考察,可以分为由建筑结构和材质本身所呈现的抽象形式,和通过雕刻描绘等手法装饰在各种建筑构件上的具象图形,两者共同形成了建筑的整体审美特色以及民族文化意蕴。传统的“土墙板屋”式白马藏族民居,是白马人利用其居住地域的自然资源,并综合当地的地形、气候等自然环境,构筑的具有独特民族风情的民居建筑形式,厚重结实的夯土围墙,轻盈灵动而稳定的木楼结构,纵横交错、错落有致的屋面门窗阁板,层叠排列而富有自然秩序的木板屋顶,既体现了民居建筑的实用性功能,也通过其结构和材质传达出朴素自然的审美特色以及民族文化个性。
在一般民居建筑中,装饰部位主要集中在门窗、山墙墀头以及屋脊上。陇南白马藏族传统民居建筑在外部山墙的处理方面较为随意自由,一般不进行装饰,一层的山墙为夯土墙,上部的二层或以木板、竹笆作山墙,直接承载屋顶,成自然简易的“悬山式”结构,所以没有墀头装饰;屋顶由于用木板覆盖,所以也无砖瓦图案装饰。正面的门窗以及纵横交错的木板墙体,则成为装饰的主体。
在生活条件相对艰苦的年代,多数白马藏族民居基本无装饰图案,而经济条件较好家庭的民居在门窗上雕刻动物花卉图案。白马藏族传统民居的门窗结构相对固定,整个屋面围绕门窗全部用木板封闭装饰,下层正房门多为两扇组合形式,左右窗户上装饰窗棂,上层无门,只在正中间或左右侧留出装饰窗棂的窗户。整个屋面部分阁板形成穿插有序、变化统一的平面构成形式,窗棂上变化多端的抽象图形则打破了阁板的.单一,产生了巧妙的形式对比,丰富了视觉效果,而这一切都是在建筑结构需要的基础上自然产生的形式美因素。部分传统民居的门窗上则雕刻动物花卉图案,这些装饰图案多位于门扇中间的绦环板以及窗楣、门楣等处。白马藏族信仰自然神,所以其民族图案的形式以及所包含的文化意蕴与汉民族图案有所不同,在内容方面多表现其生存环境中的自然花草以及动物,以表达对自然的赞美和崇拜,而不像汉民族装饰图案通过谐音、双关等蕴涵了更多的伦理文化含义。在造型方面这些动物花卉图案体现出鲜明的写实化倾向,不似汉民族花卉图案体现出鲜明的程式化因素,动物花卉造型憨厚朴拙,雕刻手法大胆粗放,不注重一草一木局部的精雕细刻,而专注于对自然物象的讴歌和赞美,所以使图案物象的造型体现出浑朴生动的特征,充盈着强烈的生命意味。
三、陇南白马藏族村寨的村落布局村落。
作为一个地理意义上的范畴,既是农业社会中人们共同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又是指在这一空间中生活的一个群体。这是从民俗学、人类学的角度来认识村落,偏重村落文化的缔造主体——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文化现象。陇南白马藏族的村落布局结构是由他们居住地域特殊的地貌、自然资源、民居建筑形式等因素综合形成的,这其中本身也包含了白马藏族深厚的民族历史文化因素,虽然经历了漫长的民族历史发展与变迁。白马藏族由于古代长期的民族矛盾,他们被迫选择了环境险阻的深沟、大山、密林为栖身之处,
这不仅决定了他们独特的“板屋”建筑结构,也促成了他们村落布局的基本形式与格局,形成了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地域人文景观。陇南白马藏族由于居住在海拔较高的高山地带,所以他们的民居也主要依山势而建,白马河流域的白马村寨民居基本为面南靠北的统一布局,这种方位的民居冬天太阳直射屋前,夏天太阳直射屋顶,具有冬暖夏凉的优点,也有部分村寨的民居不是南北方位,但都依地形而排列。由于高山地带坡势陡峭,宽阔的平地较少,所以白马藏族村寨的民居不仅院落窄小,而且民居之间的距离也较为紧密,相互之间的高低落差较大,再者其民居建筑为二层木楼结构,所以在布局形式方面形成了层层叠叠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有序排列的秩序感以及韵律感,达到了民居建筑与自然的高度和谐,这种和谐是一种天然雕饰的自然之美,而非人为的形式雕琢,在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中又体现出独特的形式美感。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巨变以及白马村寨发展,白马藏族的民居建筑在继承传统样式的基础上,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尤其8O年代以来,白马村寨的交通、通讯、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汉文化的融合速度加快,其民居建筑从材料到结构,均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随着白马人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他们的生存条件也不断地改善,一是对传统民居进行改进和修复,二是对旧民居进行彻底拆除而重建。在基本结构方面,现代民居依然延续了传统民居穿斗式二层木楼的结构,但在形制方面比传统民居高大;在组合结构方面,现代民居多为四间、五间或六间的组合形式,中间的客厅采用两间连通的形式;传统的“土墙”逐渐换为砖墙;门窗结构方面大量借鉴当地汉族民居的形式,正房门多为六扇、八扇组合结构,多数白马人家民居的门窗还用各色油漆涂染,有些民居的门窗也完全采用镶有玻璃的现代化的样式。容易腐朽漏雨的沓板房“板屋”顶被瓦顶替代,屋脊上也出现了脊兽装饰,瓦沟中用白色涂料勾填,青、白映衬,呈现出整洁、明快的现代特色。白马人的生活水平与生存条件在不断改善,但民居建筑的民族特色也随之淡化,这为我们研究和保护白马文化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在传承白马藏族传统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有机融合现代科技文明,促进民族发展,是我们研究白马文化者必须面对的迫切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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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铁梁.村落——民俗传承的生活空间[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6).
中国在先秦(公元前221年)时代,“帝居”或“民舍”都称为“宫室”;从秦汉(公元前后200年)起,“宫室”才专指帝王居所,而“第宅”专指贵族的住宅。汉代规定列侯公卿食禄万户以上、门当大道的住宅称“第”,食禄不满万户、出入里门的称“舍”。近代则将宫殿、官署以外的居住建筑统称为民居。中国木构架体系的房屋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就已经萌芽。公元前5000~前3300年的浙江省余姚县河姆渡文化遗址反映出当时木构技术水平。公元前第 5千纪的中国中西部的陕西省西安半坡遗址和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遗址显示了当时村落布局和建筑情况,说明依南北向轴线、用房屋围成院落的中国建筑布局方式已经萌芽。中国各地区、各民族现存的民间住宅类型,可归纳为下列六类一、木构架庭院式住宅 二、“四水归堂”式住宅三、“一颗印”式住宅 四、大土楼五、窑洞式住宅 六、干阑式住宅下举例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对民居的影响中国北方的传统民居,总的特点是以院落(或天井)为核心,依外实内虚的原则和中轴对称格局规整地布置各种用房。其中以北京四合院水平最高,也最为典型,是中国汉族传统民居的优秀代表。礼"的核心是建立一种等级制度。四合院的居住秩序受儒家礼制思想的影响,严格区别内外,尊卑有序,对外隔绝却有天地。 "礼"是儒家为维持封建社会人际关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其核心思想就是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四合院就是一种体现了礼制思想的民宅.国人在建筑空间安排上,形成了中为尊,两侧为卑;北尊南卑;左尊右卑;前尊后卑体系。四合院中,北房的中间是客厅或祖堂,东次间是长辈卧室,西次间是主人的卧室。东、西厢房由晚辈居住,长子夫妇居东,次子夫妇居西。南房做外客厅、书斋。厢房与南房设垂花门及矮墙,隔绝内外,形成内外院,妇女不出内院,外客不进内院。中型以上的四合院还常建有后罩楼,住未出嫁的女子或女佣,或做为杂用房间。四合院的门窗一致开向院里,门里门外都设有屏风或者影壁,外面看来相当封闭,里面的生活却自成体系。它突出长辈与晚辈、长子与次子、男人与女人的地位差别,体现了中国封建宗法制度"尊卑有序"、"内外有别"、"男女有别"、"主仆有别"的特点。四合院平面图与功能分析方位与功能:乾 坎 艮兑 中宫 震坤 离 巽外院横长,大门开在前左角即东南角,进入大门,迎面在外院东厢房的山墙上筑砖影壁一座,与大门组成一个小小的过渡空间。由此西转进入外院。大门之西正对民居中轴的南房称"倒座",作客房,外院还有男仆室及厨、厕;由外院通过一座垂花门式的中门进入方阔的内院,即全宅主院。北面正房称"堂",大多为三间,饰彩色"的规定。正房开间和进深尺寸都比厢房大,故正房左右接出耳房,由尊者长辈居住。厢房是后辈们的居室。正房、厢房朝向院子都有前廊,用"抄手游廊"把垂花门与这三座房屋的前廊连接起来,可以沿廊走通,不必经过露天。开在前左角的民居大门称"青龙门",按后天八卦,北为坎,东南为巽,故宅门的此种布局称坎宅巽门,按风水观念认为是吉利的。宅门都是一间,按大小和规格又有数种:如广亮大门等级最高,进深大,门扇安在中柱一线,前后各有一个空间,前部空间两侧设守门人条凳,额枋下有雀替;金柱大门较小,门扇前移,安在金柱(即老檐柱)一线,门前空间也较小;蛮子门更小,门扇更前移,安在外檐柱一线,门前没有空间(图四)。以上三种都用在官宦人家。再小的是如意门,有的面阔只及半间,门扇也在外檐柱,用在虽非官宦而相当殷富的人家。最小的是墙门,没有进深,门上有小屋顶,或模仿西洋建筑砌通天柱从外院进入内院的中门,通常是一座称为垂花门的小门屋,施悬山"勾连搭"顶(即前后两个双坡顶相接),造型玲珑,相当华丽,预示由此进入内宅,丰富了内外二院的景观(图六)。 北京四合院庭院方正,是为冬季多纳阳光。冀南和晋陕豫等地,夏季西晒严重,院子变成南北窄长,以减少阳光。西北甘肃、青海,风沙很大,院墙加高,称为"庄窠"。东北土地辽阔而气候寒冷,为更多接纳阳光,院子常十分宽大,宅墙内空地甚多。各地的四合院,适应家居生活的需要,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北京四合院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四合院的营建是极讲究风水的,从择地、定位到确定每幢建筑的具体尺度,都要按风水理论来进行。风水学说,实际是中国古代的建筑环境学,是中国传统建筑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风水理论,千百年来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的营造活动。此外,四合院的装修、雕饰、彩绘也处处体现着民俗民风和传统文化,表现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幸福、美好、富裕、吉祥的追求。四合院民居形式充满浓郁的文化气息,进入庭院,尤如步入一座中国传统文化的殿堂。
关于民俗文化潮汕传统民居民俗文化论文
潮汕农村传统民居的样式很多,且都用生动形象的名称来命名,如“四马拖车”、“四点金”、“下山虎”、“爬狮”等等。
一、四点金
“四点金”是潮俗独特的村居,旧时只有殷富显达的家庭才能建造。“四点金”建筑格局有点像北京的四合院。外围一般有围墙,围墙内打阳埕,凿水井;大门左右两侧有“壁肚”;一进门就是前厅,两边的房间叫前房;进而是空旷的天井,两边各有一房间,一间作为厨房,称为“八尺房”;另一间作为柴草房,一般称为“厝手房”;天井后边为大厅,两边各有一个大房。“四点金”的构筑还有多种:只有前后四个正房,没有厝手房及八尺房,而四厅齐向天井的,称“四厅会”;前后房都带八尺房和厝手房的,则变八房为十室的称为“四喷水”。如果在“四点金”外围建一圈房屋,则谓之“四点金加厝包”。
二、下山虎
“下山虎”房屋的建筑在潮汕农村中较为普遍。建筑格局比“四点金”简单,少了两个前房,其余基本一样。“下山虎”因为门路出入不同,因此有开正门和边门的区别。通常中间不开门而只开两边的称为“龙虎门”,也有既开正门又开两边门的。
三、四马拖车
“四马拖车”也称“三落二火巷一后包”,是“四点金”的复杂化。
蔡泽民的《潮州风情录》对“三落二火巷一后包”的格局和功能作了详细描写:“‘落'是潮汕方言,即进的意思。第一进有凹形门洞,俗称‘门楼肚'。进大门,中间是过渡厅,有道‘反照'挡在正中。左右各一间房子,称为‘前房'。一进与二进间,有天井及左右两道通廊。通廊前端各有一门通火巷,左廊的门便叫‘青龙门',右廊的门称‘白虎门'俗称为‘龙虎门'。过了天井便是二进,二进有面阔二间的大厅,两边各有一间房子称为‘大房'。厅的前后各由八扇禅门隔起来。二进和三进中间也有天井,天井左右各有一爿南北厅,南北厅前后两端都有‘厝手间’,相接前后进的大房。三进的结构与二进相同,只是三进的大厅后面隔开一块狭长的暗间,称作‘后库'。后库左右有门通后包。主体建筑两边各有一列与它平行的房子称作火巷,由龙虎门及厝手间的内外子孙门连接主体建筑。后包指三进后面的一列房子。整个建筑格局就像一驾由四匹马拉着的车子,故名‘四马拖车'”。
“四马拖车”整个建筑的各个部分都有它特殊的功能。头进的‘反照'是为了遮挡路人和客人的视线,不致使屋里一览无遗。通廊是主人和来访客人停放交通工具的地方。南北厅是平时接待客人用的,而长辈们重要的会见和议事则在二进和三进的大厅进行。三进的大厅还设置祖龛供奉祖宗灵位。逢年过节、祖宗忌辰、家人要出国,就要开龛门祭拜抑或向祖宗“告别”;家人做了伤风败俗的事要绳之以家法,也要开龛焚香,让他在祖宗面前请罪。后库则是供办丧事时停放棺柩的地方。主体建筑的大房由长辈居住,最高长辈一般住在三进的房子,其它房间由小辈居住。磨房、厨房、浴室、厕所等生活用房都集中在左边的火巷。家中遇上办喜事,则各进大厅的禅门洞开。办丧事时更为隆重,不单要卸下“反照”,还要卸下各进的禅门。所有天井架上地板,天井的上空撑起帐篷。这样一来,一、二、三进形成了一个宽敞的大空间,便于进行各种活动。总的来说,主体建筑前低后高,每进递增三级石阶,这样便于突出主要厅堂,更重要的是为了不让前进遮住后进,保证后进的采光。后包是为了保护主体建筑和防盗而设。当然,像这样大规模的房屋,一般人家是无缘问津的。现存较完整的“四马拖车”,可在澄海县隆都镇的“慈黉爷故居”看到。
无论是“四点金”还是“下山虎”,潮汕民宅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极其注重装饰,故有“京华帝王府,潮汕百姓家”之说。檩木要漆成红色,椽子则漆成蓝色,故称“红桁蓝桷”。单是山墙的脊端,就有金、木、水、土、火五种不同的造型。造型优美的五星脊饰,连同山墙、屋檐都用瓷来镶嵌。嵌瓷是潮汕民间工艺美术,用各种颜色的瓷片在屋顶一些主要部位贴出各种立体形象,有花草、鸟兽、虫鱼、还有人物,造型栩栩如生,十分传神。除了嵌瓷,还有雕刻,在建筑物的一些木质结构上镂刻各种形象,使整座建筑物富有艺术气息,古色古香如皇宫建筑。
值得一提的,还有饶平的“竹竿厝”。这种房屋,是直通通一列既长而高的房屋,宛若平放着的竹竿。根据家居需要,可将房子隔成若干格使用。饶平很多地临海,海风较大,所以不少房屋都是垒石而成,十分牢固。
潮汕民居的建筑方位一般都是取朝南偏东,以南为主。这样冬可挡住严寒的北风,夏又可接受凉爽的南风。
民居还有植树的习俗,称作种“镇宅树”。多以龙眼、番石榴为多。龙眼又叫做桂圆,取其吉祥之意;番石榴多子,取多生贵子之意。忌种苦楝,苦字当头种了唯恐不吉;还忌种桃树,据说桃树容易成精,蛊惑男人,徒生灾祸。
关于清明节的习俗:踏青民俗文化
又叫春游。古时叫探春、寻春等。四月清明,春回大地,自然界到处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正是郊游的'大好时光。我国民间长期保持着清明踏青的习惯。
关于清明节的习俗:蹴鞠民俗文化
鞠是一种皮球,球皮用皮革做成,球内用毛塞紧。蹴鞠,就是用足去踢球。这是古代清明节时人们喜爱的一种游戏。相传是黄帝发明的,最初目的是用来训练武士。
关于清明节的习俗:荡秋千民俗文化
这是中国古代清明节习俗。秋千,意即揪着皮绳而迁移。它的历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后为了避忌讳,改 为秋千。古时的秋千多用树桠枝为架,再栓上彩带做成。后来逐步发展为用两根绳索加上踏板的秋千。打秋千不仅可以增进健康,而且可以培养勇敢精神,至今为人们特别是儿童所喜爱。
关于元宵节的起源民俗文化
元宵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早在2000多年前的西汉就有了。
据说是汉文帝时为纪念“平吕”而设。汉惠帝刘盈死后,吕后篡权,吕氏宗族把持朝政。周勃、陈平等人在吕后死后,平除吕后势力,拥立刘恒为汉文帝。因为平息诸吕的日子是正月十五日,此后每年正月十五日之夜,汉文帝都微服出宫,与民同乐以示纪念,并把正月十五日定为元宵节。
汉武帝时,“太一神”的祭祀活动定在正月十五。(太一:主宰宇宙一切之神)。司马迁创建“太初历”时,就已将元宵节确定为重大节日。
元宵节燃灯的习俗起源于道教的“三元说”。正月十五日为上元节,七月十五日为中元节,十月十五日为下元节。主管上、中、下三元的分别为“天”“地”“人”三官,天官喜乐,故上元节要燃灯。
另有一说是元宵赏灯始于东汉明帝时。明帝提倡佛教,听说佛教有正月十五日僧人观佛舍利,点灯敬佛的做法,就命令这一天夜晚在皇宫和寺庙里点灯敬佛,令士族庶民都挂灯。以后这种佛教礼仪节日逐渐形成民间盛大的节日。该节经历了由宫廷到民间,由中原到全国的发展过程。
元宵节的节期与节俗活动,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延长、扩展的。就节期长短而言,汉代才一天,到唐代已为三天,宋代则长达五天,明代更是自初八点灯,一直到正月十七的夜里才落灯,整整十天。与春节相接,白昼为市,热闹非凡,夜间燃灯,蔚为壮观。特别是那精巧、多彩的灯火,更使其成为春节期间娱乐活动的高潮。至清代,又增加了舞龙、舞狮、跑旱船、踩高跷、扭秧歌等“百戏”内容,只是节期缩短为四到五天。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说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这里说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部分地或者全部实施后,行为人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第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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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
室内设计是人类为了创造并美化自身的生存环境而进行的活动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室内设计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介绍了灯光光源的种类:集中式光源、辅助式光源、普照式光源;架设灯光前应注意的问题:场景的环境类型、灯光的目的、特殊灯光的处理、参考资料;架设时应注意的问题:背景光、关键光、补充光;架设后应思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 方法 是否简单而必要、是否有需要从光源中排除的物体、是否可以使用一些其他技巧是场景更逼真。
【关键字】灯光种类注意的问题架设时因主而异
引言
灯光服务于环境就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故强调用光质量的协调性。
一说视觉,要利用不同的光源的显色特性,对环境颜色判断的正确、误导、强化等功能。如白炽灯和卤钨灯,能强化红、橙、黄等暖色饰物,并使之更鲜艳。但也能误导几乎所有的淡色和冷色,使其变暗及带灰。再如日光色的荧光灯能淡化红、橙、黄等暖色,使一般淡浅色和黄色略带黄绿色,也能使冷色带灰,但能强化其中的绿色成份。
二说意境,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在7米以上,或客厅与餐厅之间由隔栅或博古架形成的区间等。可由近明远暗的亮度对比,创造出深远、莫测、私密、幽静的意境,驻于其中或许都能感受到另一番情趣。
三说流畅,以漫透光的发光顶棚、声光动感壁画、盆栽植物花卉的有机配合,形成流畅和谐和自然境观,让深居大都市的人们仿佛置身于早已期盼的广袤的大自然。
一灯光的种类
按光源的性质可分为三种,即集中式光源、辅助式光源、普照式光源,缺一不可,而且应该交叉组合运用,其亮度比例大约为5∶3∶1。
集中式光源:集中式光源的灯光为直射灯,以集中直射的光线照射在某一限定区域内,让您能更清楚看见正在进行的动作,尤其是在工作、阅读、烹调、用餐时,更需要集中式的光源。由于灯罩的形状和灯的位置决定了光束的大小,所以直射灯通常装有遮盖物或冷却风孔,且灯罩都是不透明的灯,如聚光灯、轨道灯、工作灯。
辅助式光源:集中式光源的照度很大,眼睛长时间处于这种环境下,容易感到疲劳,此时您需要辅助式光源,如立灯、书灯等来调和室内的光差,好让您的双眼感到舒适。辅助式光源的灯光属扩散性光线,其散播到屋内各个角落的光线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具有散性光线的灯宜和直射灯一起使用。
普照式光源:天花板灯即是普照式光源,通常它为屋内的主灯,也称背景灯,它能将室
内的光源提升至一定的亮度,对整个房间提供相同的光线,所以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子,光线照到及没有照到之处也没有严重的对比。但是由于它必须和其他的光线一起运用,因此,它不应该很亮,与家中其他光源比较起来,它的亮度最低。
二灯光架设前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场景中环境的类型是什么?
场景灯光通常分为三种类型:自然光、人工光以及二者的结合。
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光是太阳光。当使用自然光时,有 其它 几个问题需要考虑:现在是一天中的什么时间;天是晴空万里还是阴云密布;还有,在环境中有多少光反射到四周?
人工光几乎可以是任何形式。电灯、炉火或者二者一起照亮的任何类型的环境都可以认为是人工的。人工光可能是三种类型的光源中最普通的。你还需要考虑光线来自哪里,光线的质量如何。如果有几个光源,要弄清除哪一个是主光源?确定是否使用彩色光线也是重要的。几乎所有的光源都有一个彩色的色彩,而不是纯白色。
最后一种灯光类型是自然光和人工光的组合。在明亮的室外拍摄电影时,摄影师和灯光师有时也使用反射镜或者辅助灯来缓和刺目的阴影。
灯光的目的是什么?
灯光的目的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场景的基调和气氛是什么?在灯光中表达出一种基调,对于整个图像的外观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些情况下,唯一的目标是清晰地看到一个或几个物体,但通常并非如此,实际目标是相当复杂的。
灯光有助于表达一种情感,或引导观众的眼睛到特定的位置。可以为场景提供更大的深度,展现丰富的层次。因此,在为场景创建灯光时,你可以自问,要表达什么基调?你所设置的灯光是否增进了 故事 的情节?
如果场景中有特殊灯光效果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场景中有特殊灯光效果,是应该用灯呢还是通过其他特殊途径创建
除了通常类型的灯光外,很多三维动画软件以白炽灯、立体光源和特殊材料属性的形式提供许多特殊效果。虽然严格说来,一些并不属于灯的类型,在场景中,它们通常在可见光效果的外观上再添加进来。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可见光源的闪耀或发光。由于这些效果在3d中不能自动产生,你需要在渲染中专门把它们包括进来,并且考虑他们的外观和长处。
是否有创作来源的参考资料
在创作逼真的场景时,应当养成从实际照片和电影中取材的习惯。好的参考资料可以提供一些线索,让你知道特定物体和环境在一天内不同时间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看起来是怎样的。
通过认真分析一张照片中高光和阴影的位置,通常可以重新构造对图像起作用的光线的基本位置和强度。通过使用现有的原始资料来重建灯光布置,也可以学到很多知识。
三灯光架设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光
在一个场景中,其主要光源通常称为关键光。关键光不一定只是一个光源,但它一定是照明的主要光源。同样,关键光未必像点光源一样固定于一个地方。
虽然点光源通常放在四分之三的位置上(从物体的正面转45度,并从中心线向上转45度,这一位置很多时候被当作定势使用),但根据具体场景的需要,也可来自物体的下面或后面,或者其他任何位置。关键光通常是首先放置的光源,并且使用它在场景中创建初步的灯光效果。
虽然最初的放置为照亮物体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但是,得到的结果确实是单调而无趣的图像。阴影通常很粗糙且十分明显。同样,场景看起来总是太暗,因为没有自然的环境光来加亮阴影区域。这种情况在特定的场景中是很有用的,例如夜晚场景,但是,对大多数画面来说,就显得有些不合适了。
补充光
补充光用来填充场景的黑暗和阴影区域。关键光在场景中是最引人注意的光源,但补充光的光线可以提供景深和逼真的感觉。
比较重要的补充光来自天然漫反射,这种类型的灯光通常称为环境光。这种类型的光线之所以重要,部分原因是它提高了整个场景的亮度。不幸的是,大多数渲染器的环境光统一地应用于整个场景。减低了场景的整体黑暗程度,它淘汰掉了一些可能的特性,不能对照亮的物体上的任何光亮和阴影进行造型,这是使场景看起来不逼真的主要原因。
模拟环境光的更好的方法是,在场景中把低强度的聚光灯或泛光灯放置在合理的位置上。这种类型的辅助光应当减少阴影区域,并向不能被关键光直接照射的下边和角落补充一些光线。
除了场景中的天然散射光或者环境光之外,补充光用来照亮太暗的区域或者强调场景的一些部位。它们可以放置在关键光相对的位置,用以柔化阴影。
背景光
背景光通常作为“边缘光”,通过照亮对象的边缘将目标对象从背景中分开。它经常放置在四分之三关键光的正对面,它对物体的边缘起作用,引起很小的反射高光区。如果3d场景中的模型由很多小的圆角边缘组成,这种高光可能会增加场景的可信性。
四架设灯光后要思考的问题
应用的解决方法简单而且必要吗
场景中的灯光与真正的灯光不同,它需要在渲染时间上多花功夫,灯光设置越复杂,渲染所花费的时间越多,灯光管理也会变得越难。你应当自问,每一种灯光对正在制作的外观是否十分必要。
当增加光源时,自然会减少反射点。在一些点,增加光源不会对场景的外观有所改善,并且将变得很难区分所增加光源的价值。你可以尝试独立察看每一个光源,来衡量它对场景的相对价值。如果对它的作用有所怀疑,就删除它。
有些物体是否需要从光源中排除
从一些光源中排除一个物体,在渲染的时候,便可以节约时间。
这个原则对于制作阴影也是正确的。场景中的每一个光源都用来制作阴影,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制作阴影可能是十分昂贵的(尤其是光线跟踪阴影的情况下),并且有时对最终图像是有害的。
用贴图效果而不用实际光源能够模拟任何灯光
建筑物光源、照亮的 显示器 和其他独立的小组合光源,有时可以用贴图创建,而不使用实际光源。
是否可以使用一些技巧使场景更真实
比如,为光源添加颜色或贴图,可能可以很简单的使场景取得较好的气氛。
五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光的理解和认识已经非常深刻。光和影已构成现代美学中的核心元素。合理布局的室内灯光,使灯光与墙壁、地板构成完美和谐的统一。就人类的视觉而言,没有光就没有一切。在家装室内设计中,光不仅仅只为满足人们视觉功能的需要,更是一个重要的美学因素。光可以形成空间、改变空间或者破坏空间,它直接影响到人对物体的大小、形状、质地和色彩的感知。近几年来的研究证明,光还能影响细胞的再生长、激素的产生、腺体的分泌以及体温、身体的活动和食物的消耗等生理节奏。因此,室内照明是家装室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设计之初就应该加以考虑。
室内灯光的布置,有普通照明、局部照明、间接照明和直接照明等多种形式。这样说似乎有点千篇一律,但实际上一间房子个性化灯光造型的重要性,犹如舞台灯光对情节的烘托,可以为你的私密空间营造出别样的“灯语”,增添你对生活的感味,抚慰着你内心最柔和的部分。试想一下,夜色四合之际,屋中一盏明灯便可延续白昼的活力;夜深人静之时,床头或案前那抹桔黄,正迎合你放松的心情。
既如此,作用于自我空间的室内灯光,如何才能灵活巧妙地组合搭配呢?关键在于设计师与屋主之间的交流互动及共同商讨。设计师应按照屋主的个性需求与情绪变化,营造出不同的空间氛围,提升和加强设计空间的诉求与质感。除了普通照明灯光之外,在室内设计中更要特别留心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部位,因为往往是这些局部的细节,会无形中影响到生活环境以及人情绪上的变化。
在日常生活中,灯光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灯光才会使人类的生活更趋完美。我们能够利用灯光在室内看清房间的界限,知道身处空间的边际而产生安全感。有了灯光,我们可以看见眼前是否有障碍物阻挡,同时光线能驱走人类对黑暗的恐惧。不同的空间有不同的灯光需求。因此,不能只利用一种灯光。不同的空间,除光线的强弱对空间造成重大影响外,灯光的款式也同样重要。比如在书房内装设华丽的水晶灯,会给人一种格格不入的感觉。
灯光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能将空间面积扩大或缩小,这当然是在视觉上形成的效果。灯光将墙壁照亮,具有扩大空间的功能;低矮灯光的运用,容易产生阴暗感,同时形成降低天花板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室内设计交流论坛》
[2].《印象超写实室内家装效果图表现技法》李斌 朱立银 编著 人民邮电出版社
[3].《将3d max效果图进行到底》李金明 等 著兵器工业出版社 北京希望电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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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做完了,感谢我的导师 ,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是我工作、学习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让我在学习中受益匪浅。
室内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室内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是连接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桥梁,人类寄希望于通过设计来改造世界,改善环境,提高人类生存的生活质量。
从构成世界之三大要素的自然——人——社会这三个座标体系出发,现代设计已从产品设计拓展到环境设计,由“生存意识”进展到“环境意识”,正如加拿大建筑阿瑟?埃利克森所说的:“环境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美国建筑师们认为:八十年代的重要发展并不是这个主义或者那个运动,而是对环境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普遍认同。
环境艺术设计,包括了城规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园林广场设计、雕塑与壁画等环境艺术品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所进行的理想的内容环境设计,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以至于迅速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十分实用的新兴边缘科学。记者近期采访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绮曼教授,请她对室内设计的发展新趋势进行分析。张教授认为现代室内设计大致可归纳为七个新趋势。
回归自然化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人们向往自然,和天然饮料,用自然材料,渴望住在天然绿色环境中。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设计的流派由此兴起,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在住宅中创造田园的舒适气氛,强调自然色彩和天然材料的应用,采用许多民间艺术手法和风格。在此基础上设计师不断在“回归自然”上下功夫,创造新的肌理效果,运用具象的抽象的设计手法来使人们联想自然。
整体艺术化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人们要求从“物的堆积”中解放出来,要求室内各种物件之间存在统一整体之美。室内环境设计是整体艺术,它应是空间、形体、色彩以及虚实关系的把握,功能组合关系的把握,意境创造的把握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协调。许多成功的室内设计实例都是艺术上强调整体统一的作品。
高度现代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室内设计中采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设计中达到最佳声、光、色、形的匹配效果,实现高速度、高效率、高功能,创造出理想的值得人们赞叹的空间环境来。
高度民族化
只强调高度现代化,人们虽然提高了生活质量,却又感到失去了传统、失去了过去。因此,室内设计的发展趋势就是既讲现代化,又讲传统。我们在日本考察时,看到许多新的环境设计反映了日本设计人员致力于高度现代化与高度民族化结合的设计体现。去年落成的东京雅叙园饭店及办公大楼的室内设计,传统风格浓重而又新颖,设备、材质、工艺高度现代化,室内空间处理及装饰细部处处引人入胜,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并深受启发。日本各地的大、小餐厅、菜室及商店装饰食器均进行了配套设计,人们即使在很小的餐馆用餐,也同样感受到设计者的精心安排。因此,“处处环境美,处处有设计”给每个考察团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个性化
大工业化生产给社会留下了千篇一律的同一化问题。相同楼房,相同房间,相同的室内设备。为了打破同一化,人们追求个性化。一种设计手法是把自然引进室内,室内外通透或连成一片。另一种设计手法是打破水泥方盒子,斜面、斜线、或曲线装饰,以此来打破水平垂直线求得变化。还可以利用色彩、图画、图案,利用玻璃镜面的反射来扩展空间等等,打破千人一面的冷漠感,通过精心设计,给每个家庭居室以个性化的特性。
服务方便化
城市人口集中,为了高效方便,国外十分重视发展现代化服务设施。在日本采用高科技成果发展城乡自动服务设施,自动售货设备越来越多,交通系统中电脑问询、解答、向导系统的使用,自动售票检票、自动开启、关闭进出站口通道等设施,给人们带来高效率和方便,从而使室内设计更强调以“人”这个主体,让消费者满意,方便为目的。
高技术高情感化
最近,国际上工艺先进国家的室内设计正在向高技术、高情感方向发展,这两者相结合,既重视科技,又强调人情味。在艺术风格上追求频繁变化,新手法,新理论层出不穷,呈现五彩缤纷,不断探索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