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刑事侦查毕业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

刑事侦查毕业论文题目

浅论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下,创造的和谐社会~!(这个还可以啦,你认为还行吗?)

你好,要求是多少字的呢

这些题大部分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有的就是书上比较成型的问题了。图书馆有很多类似的论文。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刑事侦查论文范文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刑事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

你是哪里的?刑司的学生分数一般都高一本二三十分这样子 刑侦当然招文科的啦~文理对半 还有请问lz是男生还是女生 华政刑司的招女生比例是15% 但是这个15%到底是什么的15%我至今不清楚~ 不过放心报好啦 刑司还是很容易进的~还有 刑司的所有专业都不学高数 除非你感兴趣 那是可以选修的擒拿格斗的话如果你报国防生那当然是要学的 华政的刑侦专业招收一个国防班 但前提是你是男生~而且你所在的省可以报刑司有两个刑侦专业 那除了国防班 另外一个刑侦班 就泯然如众人了~不过教学计划是要学什么警察技能的 不过不用担心啦 来华政日子很容易过的ps:附赠lz一些内部资料~这是刑司的边防管理专业的培养计划 虽然和刑侦有些差别 但是整个刑司大同小异啦思想政治理论课 1 军事理论 2 入学教育 3 形势与政策 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5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篇 6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篇 7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8 思想道德修养 9 法律基础 文化基础课 10 汉语与写作I(古代汉语) 11 汉语与写作II(写作) 12 逻辑 13 体育三 14 体育四 15 体育一(上) 16 体育一(下) 17 体育二(上) 18 体育二(下) 19 大学英语 一(阅读) 20 大学英语 二(阅读) 21 大学英语 三(阅读) 22 大学英语 四(阅读) 23 大学英语 一(听说) 24 大学英语 二(听说) 25 大学英语 三(听说) 26 大学英语 四(听说) 27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业基础与专业主干课 28 刑事诉讼法学 29 民法学 30 刑法学 31 国际公法 32 公安学基础理论 33 犯罪学 34 治安学总论 35 刑事侦查学 36 国家安全学 37 经济犯罪对策学 38 物证技术学 39 刑事心理学 40 司法鉴定概论 41 国际犯罪与对策 42 中国社会治安战略 43 边防法规 44 治安管理学 45 边防专业英语 46 边境管理学 47 电子侦控技术 48 护照签证制度 49 边防战术学 50 警察技能 专业方向类限制性选修课 51 中国法制史 52 宪法学 53 民事诉讼法学 54 司法文书 55 经济法学 56 犯罪预防学 57 刑事司法学 58 西方犯罪学流派 59 司法摄影 60 司法医学 61 高等数学 军训 62 军训 社会调查 63 社会调查 学年论文 64 学年论文(2学分) 专业见习 65 专业见习(学分) 毕业实习 66 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 67 毕业论文

犯罪累犯心理特征下的犯罪特点以昆虫的生长状况分辨死亡时间以及死亡原因现行教育制度对犯罪的控制力

我是华政刑司边管的。我们刑司招生不强调文理科,即文理科都招。最低分数线的话会高于同年高考录取分数线十到二十分左右,比华政最低分数线高五到十分左右。假如是上海考生的话基本分数到了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是外地生还得参考你们省的招生人数与其他具体要求。高等数学我们学院是不修的,我们主修的是逻辑学。当然假如你对高数有兴趣还是有机会把高数作为限制性选修课来学习的。但由于课程安排不利,通常不会再学。以边管为例,我们的高数课程安排在大四所以为了更多的实习与司法考试,我们不太会再消耗精力选修高数。真的喜欢完全可以自学,在华政蹭课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擒拿格斗不是作为课程来学习的。在高二下的暑假学院会组织全院的学生到边防武警总队进行操练。有打步枪和擒拿格斗的学习。平时在学校作为刑司专业还有很大几率能在体育课的选修时,选到散打、健美等项目。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加我 欢迎你来华政。

你好,要求是多少字的呢

刑事侦查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一是上公安内部图书期刊网,拥有98年以来所有参考文献;二是上维普期刊网,有比较多的刑事技术参看文献;三、上法律证据网,有较多关于同一认定的文章。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题目(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署名(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引言(三)论文——引言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材料方法(四)论文——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实验结果(五)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讨论(六)论文——讨论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结论(七)论文——结语或结论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参考文献(八)论文——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刑侦论文题目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试论提高公安战斗力的途径与方法 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越来越重视,都把社会治安作为投资和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格局下,破案打击、抓捕犯罪的难度不断增加,无打不安,无防不稳,170万公安民警担负着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警力的瓶颈已日益显现,如何在现有的警力中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公安战斗力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研究的目的,旨在于通过对公安机关现状的分析及对策的探讨,为正在进行的警务模式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根据本人在基层工作的多年经验以及对公安工作的思考,就公安机关战斗力制约要素进行了充分阐述。通过本文的探析,我们认识到,要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必须通过提高公安民警素质、大力推广和加强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科学整合现有警力,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三方面解决,从而提高驾驭和控制社会治安的能力,保证社会政治、治安的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试论提高公安战斗力的途径与方法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越来越重视,都把社会治安作为投资和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新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繁重任务,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稳定,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成为当前要务。中国刚刚加入WTO,我们还要抓好服务,入世的根本目的是参与以公平有序、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全球市场体系,要求政府在确保法律透明度、统一法律实施等方面履行承诺,作为执法部门,中国警方将在以全球化为背景的舞台上表演。中国警察不仅需要调整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工作模式和警务观念,还要在角色转变之后,探索新的警务体系,为世界警务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170万公安民警担负着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警力的瓶颈已日益显现,如何在现有的警力中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公安战斗力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多年来,我一直在基层工作,对基层警务制度有着很深的感触,对民警工作、学习、生活有着最直观的了解,本文将就如何提高基层民警战斗力作肤浅探讨: 一、派出所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派出所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刑侦民警担负打击犯罪,的要务,社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另外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分管工作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7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派出所民警年均200余天在所加班。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特急性工作与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关健因素之一,也是体现公安机关作风最基本的因素,人民警察的素质直接影响整个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因而要提高公安战斗力首要问题是狠抓队伍的素质建设,向素质要战斗力。 二、狠抓各项教育机制的运行 1、以德育警。加强民警思想教育,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以德治身、以德树威。同时开展多方位的谈心家访活动,了解民警思想动态,把握民警思想脉搏,确立对症下药机制,同时了解民警的家庭实际困难,并积极帮助解决,保证民警以健康的心态面对每一天的工作、学习、生活。 2、分类培训。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地加强民警专业技能培训,不搞千篇一律,进一步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实用性,使民警能学以致用。 3、逢进、晋必训制。严格进人机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高素质,从源头上把住进入、从警的质量,组织新民警进行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保证新民警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投入公安工作。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初次上岗的民警都必须参加专业训练,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晋升警衔民警参加相关培训,以更新知识,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公安队伍是一支纪律化队伍,队伍管理首先要严字当头,具体实施中以《内务条令》为切入口,下大力气抓好从严管理,用制度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服务水平。其次凝聚警心才能激发队伍活力,有活力才有创造力,公安工作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只能激发出了全体人员的创造力后,整个集体才能形成战斗力,做到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才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同时从优待警也解决了各位民警的后顾之忧,不至于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大力推进休假制度,建立民警健康档案。现在各基层单位的民警是超负荷运作,到最后往往是民警成批成次地病倒,造成了工作的盲区;再者,我们所要的是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而不是一支疲劳之师,列宁同志说:“不会休息的人也不会工作”,拥有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的队伍才是一支威武之师,所以要合理安排工作,科学进行警力配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民警的休假、休息,让民警有时间调整一下疲惫的身心,用饱满的精神投入到新一期的工作。同时基层民警基本上都是疾病缠身,建立一份健康档案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实用性,可以每年进行二次全面体格检查,及时了解民警身体状况,合理安排治疗,避免小病拖成大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建立优抚制度。建立“三个一”制度,即一个基金、一份档案、一项联系制度。“一个基金”是指建立立功创模基金,对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奖金。“一份档案”是指建立功模人员、英烈、遗属、特困民警及家属的档案,每年定期走访慰问并发放慰问金、补助金,帮助解决生活上的问题,解决他们后顾之忧。“一项联系制度”是指建立领导与功模人员、英烈、遗属、特困民警及家属的挂钩联系制度,由领导“一对一”进行扶助,对他们的生活、工作、待遇等给予关心和帮助。同时加大优抚力度,对伤残民警、有功人员(特别是牺牲民警)都能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特别抚恤,使民警及其家属能尽快得到优抚。 三、大力推广和加强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形成了以竞争、激励为特色的目标管理体系,经过量化后,形成符合目标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于绩效考核,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绩效考核形成了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环境,通过以考核与物质利益挂钩的方法,奖勤罚懒,激发民警的上进心,形成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的良好竞争氛围。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后进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增加后进赶先进的动力,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先进更先进。 但是,现有的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另外,考核实行至今,有些民警的积极性已被很好得调动,也有些民警对于指定责任区的作法存在异议,我们可以考虑实行责任区竞争选择的制度。在选择前,将各个责任区的地域特征、范围大小、工作基础、拟订目标等情况说明,并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分类,各类完成目标的奖励亦不相同。然后由民警以类似“招标”的形式自由选择。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到来后,对责任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评价。完成预定任务的奖励,未能完成任务的处罚。通过设立这种机制,使民警的工作更具平等性与自觉性,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派出所管理的效果。 四、科学整合现有警力,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格局下,破案打击、抓捕犯罪的难度不断增加,无打不安,无防不稳,如何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提高驾驭和控制社会治安的能力,这必然要求警力的投入,如何在有限的警力资源内挖掘潜力,这就要在向素质要警力的同时,我们还要向机制要警力。公安工作如何做到以低投入收到更大的工作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服务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全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明智选择。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以提高治安控制能力为目标,按照各个地区的治安规律和特点,科学整合各种治安防控资源,明确各警种各部门在防控责任区内的职责任务,依靠人防、技防、物防和意识防等各种有效载体,通过协同配合、相互策应、整体作战,实现打防控一体化的系统工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对各种防控资源的有效整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是辩证的统一,打击犯罪可以遏制案件的发生,而防范控制则可以减少案件的发生,并可以提供线索人头,为打击破案服务,形成公安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减轻辖区整体的防控压力,跳出“发案-破案-再发案-再破案”,民警疲于破案的怪圈,提高了社会面的“见警率”、“管事率”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总体目标提供了有效载体。 1、优势互补,有机整合,捆绑作战,形成合力。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有“重打击、轻防范”的弊端,造成刑侦民警忙打击,边打边冒;社区民警搞防范,无所适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警力浪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以来,对社区民警就社区民警五项职责进行了具体分工与要求,并在不断的探索中完成了可行性论证,形成了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的社区防范队伍。刑侦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破案,要紧抓破案不放,同时利用破案为社区服务,找准刑侦工作与社区工作的契合点,形成以破案为龙头的防范工作,整个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后,理顺刑侦警组与社区警组关系,通过提高警组工作效率,参加派出所日常值班工作,切实解决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使更多的警力下沉到社区,加大社区的防范力度,从另一个层面上减轻刑侦工作负担,完成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 刑侦、社区工作有共同的立足点:基础工作,刑侦、社区工作的基础工和形成一张互相交错的网,但以前这张网没有沟通,没有形成结点,存在工作上的盲区,这就给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防范漏洞。要真正地防控辖区治安,就要求这两张交错的网形成结点,信息互补、资源共享,刑侦民警提供案件信息,发案动态,为防范提供针对性建议,社区民警通过防范提供案件线索,为打击破案提供人头、线索,从而实现公安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的转变,解决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传统救火式工作方法,完成由案到人到由人到案的破案模式转变,变被动守候为主动出击。同时在沟通中完善,在互补中互利,从而提纲挈领,全面防范。 单兵作战力量有限,只有诸警种协同配合,才能真正完成全面防控辖区的任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以来,我所积极探索新思路,采用了挂钩责任区的形式完成刑侦民警与社区民警的捆绑作战。自2002年10月份,我所在的长安派出所积极调整派出所勤务制度,形成了两班制、弹性工作制相结合的勤务制度,并将刑侦民警直接挂钩到各警务站,定时、定点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并及时分析通报辖区治安状况,与社区民警相互合作,形成合力。这样一来,刑侦民警进一步了解了辖区情况,社区民警也做到了辖区发案情况了如指掌,避免了盲目防范,双方相互促进,有机组合,大大提高了各警务站战斗力,从而提升了整个派出所的战斗力。 2、全面整合民力资源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源泉。广大社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治安积极分子都是社区防范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推进警务工作的社会化,把民力吸收到警方的专门工作中来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核心内容,也是解决警力缺口的有效方法。 整合民力,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把松散的群众紧密地组织起来,除开展社区防范宣传、义务护院护弄等传统防范活动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治安志愿者年龄身体条件好、整体素质较高的优势,结合他们的职业特点和作息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法律咨询、义务巡逻、便民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特长。同时,对治安志愿者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充分激发治安志愿者的荣誉感,增强治安志愿者队伍的凝聚力,使治安志愿者真正面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解决警力的供需矛盾。

场景几何的三维度量重建在刑侦现场勘查中的研究和应用 摘要三维重建属于Marr计算理论框架中的中级视觉部分,它是计算机视觉的主要研究内容。三维重建及可视化技术的研究在刑侦现场勘查、虚拟现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对三维重建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l)对摄像机标定方法的分析和研究:摄像机标定方法是三维重建技术中的关键,本文在分析摄像机模型及成像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比较了各种摄像机标定方法,给出了各类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应用条件。2)提出了一种可处理畸变因子和主点己知但其它内部参数发生变化的摄像机自定标方法。针对摄像机的位置改变需要重新标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自标定方法。首先计算图像间的基本矩阵,在计算基本矩阵后得到射影重建的基础上,用线性方法恢复同形矩阵,再利用同形矩阵计算摄像机内部参数,实验结果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3)提出了一种仅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针对图像序列的三维场景图像的层次化度量重建方法都首先进行射影重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必进行射影重建且只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在平面型场景图像三维度量重建的基础上得到不同平面的度量重建,确定平面间的线段的长度比和相对方位,最后得到三维物体的度量重建,仿真实验证明了该方法的正确性。本项研究得到公安部B类部级重点项目“刑侦现场勘查可视化平台”(20036125301)的资助 ABSTRACT 3DreeonstruetionbelongstotheiniermediatevisionP献 intheframeworkof MarreomPutingtheoryandthePrimaryresearehingeontentineomPutervision. Researehon3Dreeonstruetionandvisualizationteehnologyhasin1Portantaeademie meaningsandapPlicationvaluesinerimeseeneinvestigation, virtualrealityandetc. Inthethesis, 3Dmetriereeonst几 etion15deePlyanalyzedandresearchedinitstheory , thebasisofanalyZingeameramodelsandimagingPrineiPles, variouseamera , anoveleameraself-ealibrationmethod15ProPosed, undertheeondition thattheeamera, 5distortedskewsandPrineiPalPointsarealready如own, andthe , 5Position, , toealeulatethefundamentalmatrixbetweenimagestoobtainProjeetive reeonstructionatfirst, andonwhiehbasisthen, toregainthehomographymatrixby linearmethod, atlast, toobtainthecamera, 5intrinsieParametersusinghomograPhy ,a多 metriereeonstruetionofseeneimage15oftenaimedtotheimagesequenees, andthe Stratifiedmetriereeonstruetionmethod15toobtaintheProjectivereeonstruetionof , the3Dmetrie reconstructionsofdifferentPlansareaequiredbasedonthe3Dmetriereeonstruetions showthevalidityofthemethod. Theresearehwork15fundedbytheMinistryofPublieSeeurityBlevelkeyProjeet‘ theVisualPlatformofCrimeSeene玩vestigation’ ().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博士硕士论文、期刊论文等)可以对你提供相关帮助,需要的话请加我,761399457(QQ),谢谢。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