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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裁判员论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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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裁判员论文研究

要想做一名优秀的足球裁判要求是很高的也很不容易的,平时需要很多的关注,最主要的是临场主要注意一、政治素质:要模范地遵守裁判员守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足球事业,热爱足球竞赛工作要有为我国足球事业奉献一切的精神;要有高尚的裁判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做到对等有声望的球队与无声望的球队一个样,对待著名的球星与无名的新手一个样,对待本国球队与外国球队一个样;要具有良好的品质,作风正派,保持廉洁,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态度和蔼,言行有礼,言谈高雅而又有风趣,举止洒脱而平易近人,落落大方,助人为乐,善于合作,要诚实、谦逊、果敢和热忱;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严格的纪律性,自学的遵守赛会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业务素质:要精通足球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把规则的精神运用到实际比赛中;要懂得足球技术和战术,了解当今世界足球运动发展的趋势,使自己的临场判罚“尺度”与足球运动的发展同步,做足球运动发展的推动者,要及时了解世界重大比赛中优秀裁判员判罚水平和执行规则的情况,不断总结,不断进行观念更新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判罚水平。 三、身体素质:足球裁判员在一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不仅要跑8千到1万米,而且,大脑皮层还要不断地接受来自各个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对象的各种各样的突发性的信号刺激,然后根据规则中的复杂条款进行快速的思维,并要球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准确的应答活动。因此,足球裁判员的临场工作,是项复杂、细致和艰苦的工作,不仅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而且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所以,足球裁判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特别要具有足球裁判员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经常地进行身体锻炼,要在临赛前的15天,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身体训练。只有这样,才能精神饱满,头脑清楚,反应迅速,思维敏捷,才能连续紧张地进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适应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四、心理素质:一个足球裁判员,不管比赛多么激烈、复杂和困难,不管临场中遇到什么问题都要保持稳定的情绪,良好的注意力,坚强的意志,必胜的信念和旺盛的斗志以及不受任何干扰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大胆、果断和冷静。这是发挥判罚水平的重要因素。所以,足球裁判员要加强心理训练。 要想做好一名裁判员:必须通过经验积累,大赛洗礼! 1.不能一碰就吹,鼓励好的防守,防守持球队员,时间和距离因素不适用。2.攻击和防守“一对一”时,应注意区别阻挡和撞人。如果防守队员积极滑步,没有四肢动作,应判为好的防守,除去“有球有理”的想法。3.无球区犯规成上升趋势,应密切关注无球区内的摆脱,掩护,要位和反要位。4. 违反体育道德犯规问题5. 假摔的问题6. 犯规战术的问题 7. 熟练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做到以上要求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裁判员了,再加上自己的天赋与磨练,不久你将成为一名优秀的裁判员!

篮球裁判工作,是开展群众性篮球活动和搞好篮球竞赛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篮球裁判员,是篮球比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篮球比赛场面上的“法官”。没有篮球裁判员的公正、准确的判罚,篮球比赛就没法进行。不仅如此,篮球裁判员判罚水平的高低,还直接影响着篮球运动技战术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着球队良好作风的形成,直接影响着篮球比赛的效果。所以篮球裁判员对于促进篮球运动向更高、更快、更准、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做一名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一、政治素质:要模范地遵守裁判员守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篮球事业,热爱篮球竞赛工作要有为我国篮球事业奉献一切的精神;要有高尚的裁判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做到对等有声望的球队与无声望的球队一个样,对待著名的球星与无名的新手一个样,对待本国球队与外国球队一个样;要具有良好的品质,作风正派,保持廉洁,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态度和蔼,言行有礼,言谈高雅而又有风趣,举止洒脱而平易近人,落落大方,助人为乐,善于合作,要诚实、谦逊、果敢和热忱;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严格的纪律性,自学的遵守赛会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业务素质:要精通篮球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把规则的精神运用到实际比赛中;要懂得篮球技术和战术,了解当今世界篮球运动发展的趋势,使自己的临场判罚“尺度”与篮球运动的发展同步,做篮球运动发展的推动者,要及时了解世界重大比赛中优秀裁判员判罚水平和执行规则的情况,不断总结,不断进行观念更新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判罚水平。三、身体素质:篮球裁判员在一场激烈的篮球比赛中,不仅要跑4-5千米,而且,大脑皮层还要不断地接受来自各个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对象的各种各样的突发性的信号刺激,然后根据规则中的复杂条款进行快速的思维,并要球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准确的应答活动。因此,篮球裁判员的临场工作,是项复杂、细致和艰苦的工作,不仅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而且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所以,篮球裁判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特别要具有篮球裁判员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经常地进行身体锻炼,要在临赛前的15天,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身体训练。只有这样,才能精神饱满,头脑清楚,反应迅速,思维敏捷,才能连续紧张地进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适应篮球运动发展的需要。四、心理素质:一个篮球裁判员,不管比赛多么激烈、复杂和困难,不管临场中遇到什么问题都要保持稳定的情绪,良好的注意力,坚强的意志,必胜的信念和旺盛的斗志以及不受任何干扰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大胆、果断和冷静。这是发挥判罚水平的重要因素。所以,篮球裁判员要加强心理训练。

狐群狗党、百感交集负荆请罪

1.“球感”的建立“球感”是在训练中发展起来的专门化知觉,是篮球裁判员的一项重要的心理技能,使裁判员能对球的形状、重量、弹性、空间变化,做出精细的分析,对球的运行速度、控球队员的运动状态,以及传球的方位等动态有十分精确的感知;以排除凭视觉判断的假象而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篮球裁判训练中,要求裁判员进行抛球、跑动、跟球等练习,以增加“球感”,使裁判员在比赛中对球的运动方位、空间状态、发展方向等判断自如,发挥出最好的裁判水平。正如比赛中,中圈跳球后的移动配合动作,几乎没有一成不变的具体形式,甚至在比赛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情况,很有可能在裁判训练中没有出现过,在特殊情况下,能找到自由灵活度,这与篮球裁判员以“球感”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篮球裁判员的“球感”是裁判员技术水平获得高度发展并出现高水平的重要心理技能。它不但能使动作变得灵活自如,而且是获得高超裁判技术的重要心理因素。2“.注意力”的集中练习注意力集中是坚持全神贯注于一个确定目标,不为其它内外刺激的干扰而产生分心的能力。面对比赛,裁判员不能像观众一样观赏比赛的精彩的技术和战术配合所干扰,而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公正、准确的执法,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裁判员的心理素质训练中,应注重注意集中的训练。注意品质是篮球裁判员必须着重培养的一种心理素质,在裁判工作中,准确迅速、有效的判断离不开高度的注意力。裁判注意技巧的培养,主要在技能 训练和正式比赛中,有意识地分出注意的层次和目标。例如,在犯规和违例中,应重点选择犯规来注意,在犯规方面,应重点选择篮下的侵人犯规与对投篮队员的犯规。然后转移目标,重点选择有球区域攻守对抗中的犯规和无球队员的犯规。最后将注意力转移到违例判罚上来。这种分层次,有重点,有目标的注意技巧可以训练裁判员的注意选择性,指向性和注意的有序分配能力。使裁判员注意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注意分配和转移定时合理,能克服“什么都想抓,什么都抓不住”的不良心理,从而提高裁判员的心理素质。3注重表象训练表象训练是体育运动领域最常用的一种心理训练方法。表象训练有利于建立和巩固正确的动作的动力定型,有助于加快动作熟练和加深动作记忆。在篮球裁判工作中,裁判员的手势动作及相应的速度和准确性是反映裁判员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裁判员手势的好坏对运动员有着明显的影响,及时,规范的手势能树立“法官”的威信,因此裁判动作是裁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进行篮球裁判动作训练时,裁判员总是根据自己头脑中的表象做也姿势和动作,让裁判员尽可能准确地做出动作,以形成良好的动作表象。我们可以[next] 利用裁判训练中,规范手势图片进行手势的逐一练习,从而专门使用运动训练来强化动作表象,由于操作必须依赖于大脑中储存的动作图片,而通过符号学习,可以在大脑内建立或巩固动作图式,将动作编译为符号部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次练习即认知编码,建立有用的图式,消退无用的图式。例如,在判罚停止计时钟动作练习时给裁判员这样的暗示:“立即鸣哨,面对犯规队员,判罚动作姿势,一拳紧握上举,一手平举指向腰部,并记下犯规队员的号码,报告记录台。”在比赛中,将裁判动作在头脑中先“过电影”,如同事先编写的电脑程序般,将规范的手势呈现在运动员和记录台面前。 4 执法时信心的树立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能直接影响生理过程的变化,有的裁判员临场时,由于心理紧张,胆小,引起思维混乱,全身虚汗,哨音越吹越小等,直接干扰裁判员水平的正常发挥。篮球裁判员的良好个性心理特征一方面通过经验积累逐渐形成,一方面可以通过有效的心理训练来加强。然而,形成良好的个性心理,消除情绪的有效方法是信心的培养和训练。平常强化自我角色的意识,相信自己的技能发挥,心理上把自己立刻划为勇敢高大威严的球场“法官”形象,培养出有良好技术风格的裁判员。临场前与技术代表的讨论,对新规则的探讨,对新旧规则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这种职业习惯以对临场信心的增强有着积极的作用。在进行裁判心理训练时,克服过度紧张的重要方法是通过认知训练,使学生对比赛有正确的心理定向,使对面临场裁判任务有清楚的理解,有积极的执法动机,对自己势 力充满信心。临场执法时要排除心理障碍,排除外界应激的干扰,不断地从主观上,进行自我情感和自我意识的强化,使之适应客观需要。教学指导思想是教学活动的根本方向和目标问题,在篮球裁判员教学中,应从球感的建立,注意力的集中转移,表象训练的重视,信心的树立等方面着手,使每位篮球裁判员的打手势动作舒展,判罚姿势规范,面部表情柔和。能够在运动员和观众心中产生一种威望。从而确保篮球运动技术,战术水平和发挥和比赛的效果。综上所述篮球裁判员的心理素质则又直接影响着裁判水平,因此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培养,是篮球裁判员顺利完成裁判任务,展现良好裁判技巧的必要条件。参考文献

国外研究足球裁判的论文

提供一些足球方面的论文题目,供参考。 论足球比赛中的传球技巧 浅谈足球运动员的心理素质培养 浅析高校体育与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教育 浅谈足球比赛中的越位战术 论足球裁判员的跑位 足球运动员身体训练 少儿业余足球运动员专项素质训练方法的研究 论民间足球联赛中本科生裁判能力的培养 论足球长传球技术的动作分析与实战应用 论足球比赛中的边路进攻跑位 浅谈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非技术因素对其自身的影响 论足球运动员的身体训练及其方法

要想做一名优秀的足球裁判要求是很高的也很不容易的,平时需要很多的关注,最主要的是临场主要注意一、政治素质:要模范地遵守裁判员守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足球事业,热爱足球竞赛工作要有为我国足球事业奉献一切的精神;要有高尚的裁判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做到对等有声望的球队与无声望的球队一个样,对待著名的球星与无名的新手一个样,对待本国球队与外国球队一个样;要具有良好的品质,作风正派,保持廉洁,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态度和蔼,言行有礼,言谈高雅而又有风趣,举止洒脱而平易近人,落落大方,助人为乐,善于合作,要诚实、谦逊、果敢和热忱;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严格的纪律性,自学的遵守赛会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业务素质:要精通足球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把规则的精神运用到实际比赛中;要懂得足球技术和战术,了解当今世界足球运动发展的趋势,使自己的临场判罚“尺度”与足球运动的发展同步,做足球运动发展的推动者,要及时了解世界重大比赛中优秀裁判员判罚水平和执行规则的情况,不断总结,不断进行观念更新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判罚水平。 三、身体素质:足球裁判员在一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不仅要跑8千到1万米,而且,大脑皮层还要不断地接受来自各个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对象的各种各样的突发性的信号刺激,然后根据规则中的复杂条款进行快速的思维,并要球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准确的应答活动。因此,足球裁判员的临场工作,是项复杂、细致和艰苦的工作,不仅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而且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所以,足球裁判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特别要具有足球裁判员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经常地进行身体锻炼,要在临赛前的15天,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身体训练。只有这样,才能精神饱满,头脑清楚,反应迅速,思维敏捷,才能连续紧张地进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适应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四、心理素质:一个足球裁判员,不管比赛多么激烈、复杂和困难,不管临场中遇到什么问题都要保持稳定的情绪,良好的注意力,坚强的意志,必胜的信念和旺盛的斗志以及不受任何干扰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大胆、果断和冷静。这是发挥判罚水平的重要因素。所以,足球裁判员要加强心理训练。 要想做好一名裁判员:必须通过经验积累,大赛洗礼! 1.不能一碰就吹,鼓励好的防守,防守持球队员,时间和距离因素不适用。2.攻击和防守“一对一”时,应注意区别阻挡和撞人。如果防守队员积极滑步,没有四肢动作,应判为好的防守,除去“有球有理”的想法。3.无球区犯规成上升趋势,应密切关注无球区内的摆脱,掩护,要位和反要位。4. 违反体育道德犯规问题5. 假摔的问题6. 犯规战术的问题 7. 熟练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做到以上要求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裁判员了,再加上自己的天赋与磨练,不久你将成为一名优秀的裁判员!

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在各领域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袁静.论校园足球回归育人本原之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6,36(01):40-42+96.

[2]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A].体群字[2009]54号

[3]陈珂琦.对加强校园足球课程教学体系建设的认识与建议[J].中国学校体育,2015(5):9

[4]颜中杰,何志林,玄刚.上海市校园足球活动的困境与出路[J].体育科研,2011(1):65-68

[5]李纪霞,董众鸣,颜中杰.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2(3):85-89

[6]董众鸣,袭波,颜中杰.开展校园足球活动若干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1(2):78-82

[7]梁伟,刘新民.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的推进策略[J].体育文化导刊,2014(3):151-153

[8]肖佳川.构建校园足球文化促进足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J].兰州教育学院报,2015(6):165-166

[9]王涛,崔世君.新型足球教学模式的构建与传统足球教学比较实验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5,35(5):108-101

[10]陈枭.校园足球时代背景下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改革研[J].当代体育科技,2016,(34):146-148

[11]张云波,王晓茜.校园足球推广背景下高校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的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3(22):65-66

[12]王登峰.从"有"到"强":新时代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方向[J].体育科学,2018,38(4):3-7,21

[13]李卫东,何志林,董众鸣.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发展模式的构建[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2):87-9

[14]陈书玲.利用校园足球健全学生人格[J].求知导刊,2015(22):18.

[15]孙晓娟,吴澳.校园足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响[J].西部素质教育,2018,4(15):62-63.

[16]侯学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价值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35(12):77-83.

[17]黄文洁.学科核心素养下高中体育教师专业素养构建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8.

[18]于素梅.学生体育学科核心素养及其培育[J].中国学校体育,2016(07):29-33.

[19]孙宇.新形势下我国校园足球运动的运思与发展[J].电大理工,2017,(01):81-82.

[20]姚杰.足球进课堂背景下中小学足球教学的阶段性地位研究[J].青少年体育,2017,(03):36-37.

[21]周东升.浅析校园足球文化对校园文化的作用[J].青少年体育,2017,(03):32-33.

[22]宋辉.我国足球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7,(09):20-21.

[23]刘陵,张伟.青少年趣味足球的内涵解读及推进策略[J].当代体育科技,2017,(09):155-156+159.

[24]陈斌.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目标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7,(09):209-210.

[25]吴剑,桂蓉,曹电康.校园足球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J].体育文化导刊,2017,(03):138-142+160.

[26]刘志敏.新疆少数民族青少年足球运动参与行为影响因素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7,(03):156-160.

[27]张应龙.文化认同视域下欧洲职业足球文化特征及其启示研究[J].延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17-120.

[28]程万军.浅谈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训练的'方法[J].民营科技,2017,(03):227.

[29]吴楠.足球运动员体能训练策略研究[J].运动,2017,(06):18+5.

[30]郑志强,李向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理事会构建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3):22-26+31.

[31]高治,郑原,王岗."足球改革"对中国体育发展的启示[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3):86-93.

[32]姜南,侯学华.我国校园足球政策执行动力系统及优化路径分析--以协同学理论为视角[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43-147.

[33]艾强.足球产业经济贡献与影响足球发展的经济因素[J].经济研究导刊,2017,(08):36-37.

[34]孙莹莹.分析青少年足球训练理念管理及其执教法[J].当代体育科技,2017,(08):67+69.

[35]沈雁平,牛曼兰,罗卫东.群众业余足球参与者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合肥市的业余足球参与者为例[J].韶关学院学报,2017,(03):95-99.

[36]曹然.校园足球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科学应对[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7,(05):71-74.

[37]郭风,谭继业.中小学校园足球发展现状的分析与研究--以合肥市为例[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81-82.

[38]余翔.成都市五人制足球俱乐部发展现状调查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145-146.

[39]杨培岭.团队文化视野下解读中国足球运动员技能危机[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190-191.

[40]贺涛.荆门市足球裁判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运动,2017,(05):44-45.

[41]王本鑫.浅析足球运动对现代人社会生活健康的影响[J].科技经济导刊,2017,(07):215.

[42]顾海亚.小学足球教学的几点思考[J].田径,2017,(03):48-49.

[43]王岚.足球运动员损伤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J].安徽体育科技,2017,(01):73-75.

[44]陈爱国,陈丽萍,颜军.8周足球运动改善留守儿童执行功能的实验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7,(01):85-89.

[45]张文波.高校足球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6):162-163.

[46]吴军.浅析体育教育专科学生足球裁判能力培养[J].当代体育科技,2017,(06):107-108.

[47]何杰.长沙市校园足球试点高中足球活动的开展现状研究[D].延安大学,2016.

[48]李勇.葡萄牙足球历史演进及崛起因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13-117.

[49]杨世东.南京市青少年业余足球培训市场调查[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30-134.

[50]李水强.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开展瓶颈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54-156+200.

[51]陈浩.简论足球技术中场上意识的培养[J].运动,2017,(04):13-14.

[52]郝宗继.足球游戏在足球训练中的作用分析[J].运动,2017,(04):15-16.

[53]康喜来,李德武.新形势下校园足球的角色定位和发展[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7,(01):85-89.

[54]周丽芳,文佳黎.基于遗传算法的虚拟足球游戏设计[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7,(02):209-213.

[55]曾广平.论小学校园足球文化的构建意义[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7,(02):206+243.

[56]宋娜梅,梁潇,林用彬,郑丽.中学校园足球文化结构及认知差异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02):30-37.

[57]谢军,刘鸿优.比赛情境因素对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技战术表现的影响[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02):107-111+136.

[58]刘林星,田德宝.校园足球发展环境建设研究[J].四川体育科学,2017,(01):155-158.

[59]魏家鹏.足球运动员的体能训练与疲劳消除方法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5):43+45.

[60]李忠.关于常见足球训练中的技术技巧解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7,(05):56-57.

[61]程公.关于我国高校校园足球竞赛联盟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7,(03):217.

[62]酒华炜."校园足球热"背景下高校校园足球文化的内涵与构建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02-106.

[63]赵丽敏,刘鹏.中国企业并购欧洲足球俱乐部的动机与策略分析--基于中国大健康产业的视角[J].对外经贸实务,2017,(02):77-80.

[64]郑波.比较视域下的高校足球运动员个性心理特征研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7,(01):31-39.

[65]刘圣泽.阿勒泰地区中学生足球训练方法调查与分析[J].武术研究,2017,(01):145-147.

[66]郭振,乔凤杰,李声民.日本大学足球发展历程及其启示[J].体育学刊,2017,(01):121-127.

[67]黄华.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法学透视[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7,(01):15-19.

[68]徐金成,高璨,高颀,洪平,赵杰修.中国足球运动损伤研究现状及其国际比较[J].中国运动医学杂志,2017,(01):84-90.

[69]李旭天.校园足球背景下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普修教学内容的选择与优化[J].青少年体育,2017,(01):109-111.

[70]周俊杰,应依岐.日本足球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体育,2017,(01):42-43+46.

[71]徐龙兵,马加威.浅析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的问题及策略[J].当代体育科技,2017,(03):13+27.

[72]杨大轩,唐士智.广东省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3):69-72.

[73]孙奇.身体功能训练对足球运动员身体素质影响的相关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74]梁冰.从足球热思考制约我国校园足球发展的因素及对策[J].体育文化导刊,2017,(01):150-153.

[75]付海涛.日本校园足球竞赛体制分析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7,(01):171-174.

[76]龚波,陶然成,董众鸣.当前我国校园足球若干重大问题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7,(01):61-67.

[77]房鹏飞,陈盼.广西中小学校园足球县域发展探讨--以灵山县校园足球开展为例[J].钦州学院学报,2017,(01):80-84.

[78]朱广新,孟凯利,刘杰.核心训练对足球运动员身体平衡稳定性的研究[J].运动,2017,(02):15-16.

[79]王欣.简析高校足球训练中对运动员心理素质的培养[J].运动,2017,(02):17-18.

[80]姜南.我国校园足球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视角[J].中国体育科技,2017,(01):3-8+26.

[81]柳鸣毅,丁煌.基于路线图方法的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体系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1):33-38+46.

[82]王永强.情绪效价与执法经验对足球竞赛中犯规判罚决策影响的实验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1):96-100.

[83]张志武,苏长来,刘占鲁.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定位及模式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01):49-52.

[84]赵成浩.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开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7,(01):191-192.

[85]艾强.足球发展与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若干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02):169-170.

[86]李蕾,洪长清.篮球和五人制足球运动员功能性动作筛查的研究分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234-236.

[87]郑波,刘迅.基于校园足球文化构建的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148-149.

[88]高林.高校足球中足球意识的培养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173-174.

[89]周俊,卢开智,普春旺.浅析现代职业足球运动的发展趋势[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201-202.

[90]马骏.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官方微博营销现状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7,(01):50-51.

[91]王冰.浅论提高小学足球教学质量[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7,(01):133-134.

[92]王勤海,李帅.德国职业足球"50+1"政策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7,(01):18-22.

[93]王泰峰.哈尔滨市小学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现状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71+73.

[94]程杰.校园足球的安全措施及预防[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16-17.

[95]付瑶.青少年足球团队意识的培养[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237+239.

[96]张建辉.足球运动中的物理原理[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244-245.

[97]颜京朋.结合儿童生理特点的足球技术训练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32+34.

[98]赖健.我国青少年足球竞训体系与管理体制探索[J].运动,2017,(01):23-24.

[99]傅鸿浩.我国校园足球内涵式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100]杨铄,冷唐蒀,郑芳.职业足球联赛外援配额制度研究[J].体育科学,2016,(12):18-29.

[101]甄茂洋.北京市东城区小学生足球联赛对校园足球文化影响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6.

[102]郑秋晨.校园足球与体育产业的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6.

[103]傅鸿浩,张廷安,水祎舟,郝霖霖.英文期刊中足球运动的研究领域及热点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11):119-127.

[104]张兵,仇军.管办分离后中国职业足球改革的路径选择与机制依赖[J].体育科学,2016,(10):3-9.

[105]刘永宝.贵阳市中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状况与发展对策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6.

[106]殷海涛.足球进校园前提下的校园文化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16.

[107]张磊,张廷安,夏辉,任定猛.中国足球生态系统的构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08):117-124.

[108]张琪,龚正伟.我国足球改革的未来效应及其影响[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6,(04):65-72.

[109]刘飞,龚波.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财政公平法案对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启示[J].体育科学,2016,(07):24-31.

[110]贺珷.校园足球师资培养与培训体系流程及组织结构优化和再造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111]郭尼.男子足球运动员脚背内侧踢球技术运动学特征分析[D].中北大学,2016.

[112]宁柠.中日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发展现状与对比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6.

[113]张玉婷.北京人大附小校园足球开展模式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6.

[114]阴鑫星.西安市中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安体育学院,2016.

[115]陈陆隆.基于SWOT视角下的西安市高校五人制足球运动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安体育学院,2016.

[116]胡志浩.终身体育视角下淄博市初级中学校园足球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6.

[117]唐光耀.开封市"省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体育现状与对策研究[D].吉首大学,2016.

[118]彭家煜.长沙市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足球运动开展现状调查与分析[D].吉首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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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登嵩.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彭庆文.大学体育概念新释[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6).74-79.

[3]冯晓辉.中学体育艺术类课程教师教学能力结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

[4]魏丕勇.于涛.体育与艺术关系研究的综述[J].体育文化导刊.2002,(1):11~13.

[5]梅汝莉.“多元智能”理论与中国基础教育改革[J].中小学管理.2002(12).

[7]白学军.智力心理学的研究进展[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8]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9]欣心.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J].北京教育.2002.(5).

[10]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1]钟祖荣.伍芳辉.多元智能理论解读[M].上海:开明出版社.2003:1-23.

[12]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3]周应德,尹华丁.加德纳多元智力理论对体育教学的启示[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1):12-13

[14]冯克诚主编.霍华德.加德纳与多元智能理论、多元智能理论的原理、结构和教育学意义[M].学苑音像出版社.2004.(5):4-6

[15]彭伟强.美国多元办学模式及其启示[M].教学理论与实践.(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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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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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裁判文书的论文研究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足球裁判员论文参考文献

你说的应该是足球竞赛规则《The rules of the Game》,是国际足联出版的官方规则,每年都有少量改动,中国足协技术部每年负责翻译,由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各省市书店有售,售价16RMB,现在最新的是2008/2009版。全书分为规则17章,图例,规则诠释及裁判指南,国际足球理事会章程。注:本书是中英双语对照,内容详尽,翻译准确,乃裁判和喜爱足球人士必备之宝典!

裁判员素质的提高 体能 心态要放稳 不怕球霸 学习生造 判罚技术

半夜一点,在随身小纸片上写下这些文字,只因为我爱足球。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我分不清前锋与中位,叫不出每一支球队的名字。 足球就两个字——热血。日韩交锋,总能让人兴奋不已。在这特殊的战场上,我看到了一群视足球比生命还重要的人类。他们激情飞扬。有多少话语都化做呐喊,足球此刻便没有了国界,因为,足球就是生命!看那些队员在场上拼杀,会止不住激动落泪,只有足球,才能给人如此强烈的生命的震撼! 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我是女生,尽管我分不清南美与欧洲的球风。 阿根廷,智利,巴西……哪一个不是足球王国?上到老人,下到幼童,足球都是他们的伙伴。 我爱巴乔,他是足球的英雄;我爱罗纳尔多,爱他对足球的投入甚至那可爱的龅牙;我爱欧文,爱他的敬业球德;我爱小贝,爱他的英俊潇洒更爱他球场上的叱诧风云。 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中国足球一次次令球迷失望。 我相信,足球迟早会代替乒乓球成为我们的国球。我始终坚信,迟早有一天,足球也会成为全民运动带领我们向前走。 我相信,没有人能拒绝足球的热力激扬,那阳光下草地青葱,当足球有了灵魂,这便是生命,这便是足球! 足球这最具魅力的运动将绽放在神州! 我看中国足球: 外行看热闹,我就说说“热闹“话。看球不能没反思,于是我们小组的几个同志得出以下结论: 1.话说“一个国家的男足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素质“,恩,中国男足责任重大,加把劲。而中国教育厅责任更加重大,“素质“如何,全民的才是真正的。 2.中国球迷欠组织性与纪律性,且容易“叛国“。球迷们且慢发火,这球赛不说,球迷在赛时没有足够坚定的意志,离终场还有一段时间就开始痛哭……我们应向邻邦韩国学习,不到比赛终结,球迷都是一副坚定的表情喊“必胜“。作为中国人,我们有责任相信我们的球队,不论胜败都应给他们有利的支持! 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意识问题便是——民众原则性不够强,太易妥协。中国加入WTO,WTO也在侵蚀中国,倘若我们原则性不够强,中国在经贸领域的活力与持久力就会大打折扣。比如东北一牙签厂私自将每吨牙签降价100美元这件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便是“私利当前,原则靠边“的典型例子。以此为戒,民众原则性有待加强。 3.球员踢球不能很好进入状态。 这确实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球场上没有足够热情与拼命的劲头,技术又如何?气势便差人一截。一日我那小妹问“为什么他们都没别人猛啊?“作为中国队绝对拥护者,我我无言以对。是啊,为什么,我们没有别人拼命的劲头?中国足球太需要生命燃烧的激情!精神上先输,兵家大忌。 而民众的生活状态也与此相似——生活态度不够硬朗,挣扎在颓废与平庸的边缘。人可以平凡但不可以平庸,没有热情的生命会象没有热情的足球一样平淡无味。我们需要热爱,需要激情。 4.普通民众无法充分认识到足球的重要性,国家对足球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足球可以带动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增长,你信吗?中国足球强大了,中国会差到哪里去?足球是我国体育项目中的弱项,尽管有乒乓球,排球,跳水,花样溜冰等为我们争光,但它们的号召力远不及足球。我是说,在世界范围内的号召力。 中国足球在未来几年中可谓商机无限。 看在足球对全世界号召力如此大的份上,国家就给足球更充分的重视吧。怎么说它都会拉动几个经济增长点吧…… 不看僧面看佛面对不?

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在各领域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袁静.论校园足球回归育人本原之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6,36(01):40-42+96.

[2]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A].体群字[2009]54号

[3]陈珂琦.对加强校园足球课程教学体系建设的认识与建议[J].中国学校体育,2015(5):9

[4]颜中杰,何志林,玄刚.上海市校园足球活动的困境与出路[J].体育科研,2011(1):65-68

[5]李纪霞,董众鸣,颜中杰.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2(3):85-89

[6]董众鸣,袭波,颜中杰.开展校园足球活动若干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1(2):78-82

[7]梁伟,刘新民.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的推进策略[J].体育文化导刊,2014(3):151-153

[8]肖佳川.构建校园足球文化促进足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J].兰州教育学院报,2015(6):165-166

[9]王涛,崔世君.新型足球教学模式的构建与传统足球教学比较实验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5,35(5):108-101

[10]陈枭.校园足球时代背景下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改革研[J].当代体育科技,2016,(34):146-148

[11]张云波,王晓茜.校园足球推广背景下高校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的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3(22):65-66

[12]王登峰.从"有"到"强":新时代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方向[J].体育科学,2018,38(4):3-7,21

[13]李卫东,何志林,董众鸣.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发展模式的构建[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2):87-9

[14]陈书玲.利用校园足球健全学生人格[J].求知导刊,2015(22):18.

[15]孙晓娟,吴澳.校园足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响[J].西部素质教育,2018,4(15):62-63.

[16]侯学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价值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35(12):77-83.

[17]黄文洁.学科核心素养下高中体育教师专业素养构建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8.

[18]于素梅.学生体育学科核心素养及其培育[J].中国学校体育,2016(07):29-33.

[19]孙宇.新形势下我国校园足球运动的运思与发展[J].电大理工,2017,(01):81-82.

[20]姚杰.足球进课堂背景下中小学足球教学的阶段性地位研究[J].青少年体育,2017,(03):36-37.

[21]周东升.浅析校园足球文化对校园文化的作用[J].青少年体育,2017,(03):32-33.

[22]宋辉.我国足球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7,(09):20-21.

[23]刘陵,张伟.青少年趣味足球的内涵解读及推进策略[J].当代体育科技,2017,(09):155-156+159.

[24]陈斌.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目标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7,(09):209-210.

[25]吴剑,桂蓉,曹电康.校园足球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J].体育文化导刊,2017,(03):138-142+160.

[26]刘志敏.新疆少数民族青少年足球运动参与行为影响因素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7,(03):156-160.

[27]张应龙.文化认同视域下欧洲职业足球文化特征及其启示研究[J].延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17-120.

[28]程万军.浅谈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训练的'方法[J].民营科技,2017,(03):227.

[29]吴楠.足球运动员体能训练策略研究[J].运动,2017,(06):18+5.

[30]郑志强,李向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理事会构建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3):22-26+31.

[31]高治,郑原,王岗."足球改革"对中国体育发展的启示[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3):86-93.

[32]姜南,侯学华.我国校园足球政策执行动力系统及优化路径分析--以协同学理论为视角[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43-147.

[33]艾强.足球产业经济贡献与影响足球发展的经济因素[J].经济研究导刊,2017,(08):36-37.

[34]孙莹莹.分析青少年足球训练理念管理及其执教法[J].当代体育科技,2017,(08):67+69.

[35]沈雁平,牛曼兰,罗卫东.群众业余足球参与者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合肥市的业余足球参与者为例[J].韶关学院学报,2017,(03):95-99.

[36]曹然.校园足球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科学应对[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7,(05):71-74.

[37]郭风,谭继业.中小学校园足球发展现状的分析与研究--以合肥市为例[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81-82.

[38]余翔.成都市五人制足球俱乐部发展现状调查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145-146.

[39]杨培岭.团队文化视野下解读中国足球运动员技能危机[J].当代体育科技,2017,(07):190-191.

[40]贺涛.荆门市足球裁判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运动,2017,(05):44-45.

[41]王本鑫.浅析足球运动对现代人社会生活健康的影响[J].科技经济导刊,2017,(07):215.

[42]顾海亚.小学足球教学的几点思考[J].田径,2017,(03):48-49.

[43]王岚.足球运动员损伤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J].安徽体育科技,2017,(01):73-75.

[44]陈爱国,陈丽萍,颜军.8周足球运动改善留守儿童执行功能的实验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7,(01):85-89.

[45]张文波.高校足球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6):162-163.

[46]吴军.浅析体育教育专科学生足球裁判能力培养[J].当代体育科技,2017,(06):107-108.

[47]何杰.长沙市校园足球试点高中足球活动的开展现状研究[D].延安大学,2016.

[48]李勇.葡萄牙足球历史演进及崛起因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13-117.

[49]杨世东.南京市青少年业余足球培训市场调查[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30-134.

[50]李水强.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开展瓶颈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7,(02):154-156+200.

[51]陈浩.简论足球技术中场上意识的培养[J].运动,2017,(04):13-14.

[52]郝宗继.足球游戏在足球训练中的作用分析[J].运动,2017,(04):15-16.

[53]康喜来,李德武.新形势下校园足球的角色定位和发展[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7,(01):85-89.

[54]周丽芳,文佳黎.基于遗传算法的虚拟足球游戏设计[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7,(02):209-213.

[55]曾广平.论小学校园足球文化的构建意义[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7,(02):206+243.

[56]宋娜梅,梁潇,林用彬,郑丽.中学校园足球文化结构及认知差异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02):30-37.

[57]谢军,刘鸿优.比赛情境因素对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技战术表现的影响[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02):107-111+136.

[58]刘林星,田德宝.校园足球发展环境建设研究[J].四川体育科学,2017,(01):155-158.

[59]魏家鹏.足球运动员的体能训练与疲劳消除方法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5):43+45.

[60]李忠.关于常见足球训练中的技术技巧解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7,(05):56-57.

[61]程公.关于我国高校校园足球竞赛联盟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7,(03):217.

[62]酒华炜."校园足球热"背景下高校校园足球文化的内涵与构建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102-106.

[63]赵丽敏,刘鹏.中国企业并购欧洲足球俱乐部的动机与策略分析--基于中国大健康产业的视角[J].对外经贸实务,2017,(02):77-80.

[64]郑波.比较视域下的高校足球运动员个性心理特征研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7,(01):31-39.

[65]刘圣泽.阿勒泰地区中学生足球训练方法调查与分析[J].武术研究,2017,(01):145-147.

[66]郭振,乔凤杰,李声民.日本大学足球发展历程及其启示[J].体育学刊,2017,(01):121-127.

[67]黄华.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法学透视[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7,(01):15-19.

[68]徐金成,高璨,高颀,洪平,赵杰修.中国足球运动损伤研究现状及其国际比较[J].中国运动医学杂志,2017,(01):84-90.

[69]李旭天.校园足球背景下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普修教学内容的选择与优化[J].青少年体育,2017,(01):109-111.

[70]周俊杰,应依岐.日本足球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体育,2017,(01):42-43+46.

[71]徐龙兵,马加威.浅析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的问题及策略[J].当代体育科技,2017,(03):13+27.

[72]杨大轩,唐士智.广东省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3):69-72.

[73]孙奇.身体功能训练对足球运动员身体素质影响的相关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74]梁冰.从足球热思考制约我国校园足球发展的因素及对策[J].体育文化导刊,2017,(01):150-153.

[75]付海涛.日本校园足球竞赛体制分析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7,(01):171-174.

[76]龚波,陶然成,董众鸣.当前我国校园足球若干重大问题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7,(01):61-67.

[77]房鹏飞,陈盼.广西中小学校园足球县域发展探讨--以灵山县校园足球开展为例[J].钦州学院学报,2017,(01):80-84.

[78]朱广新,孟凯利,刘杰.核心训练对足球运动员身体平衡稳定性的研究[J].运动,2017,(02):15-16.

[79]王欣.简析高校足球训练中对运动员心理素质的培养[J].运动,2017,(02):17-18.

[80]姜南.我国校园足球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视角[J].中国体育科技,2017,(01):3-8+26.

[81]柳鸣毅,丁煌.基于路线图方法的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治理体系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1):33-38+46.

[82]王永强.情绪效价与执法经验对足球竞赛中犯规判罚决策影响的实验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01):96-100.

[83]张志武,苏长来,刘占鲁.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定位及模式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01):49-52.

[84]赵成浩.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开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7,(01):191-192.

[85]艾强.足球发展与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若干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02):169-170.

[86]李蕾,洪长清.篮球和五人制足球运动员功能性动作筛查的研究分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234-236.

[87]郑波,刘迅.基于校园足球文化构建的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148-149.

[88]高林.高校足球中足球意识的培养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173-174.

[89]周俊,卢开智,普春旺.浅析现代职业足球运动的发展趋势[J].当代体育科技,2017,(02):201-202.

[90]马骏.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官方微博营销现状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7,(01):50-51.

[91]王冰.浅论提高小学足球教学质量[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7,(01):133-134.

[92]王勤海,李帅.德国职业足球"50+1"政策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7,(01):18-22.

[93]王泰峰.哈尔滨市小学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现状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71+73.

[94]程杰.校园足球的安全措施及预防[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16-17.

[95]付瑶.青少年足球团队意识的培养[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237+239.

[96]张建辉.足球运动中的物理原理[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244-245.

[97]颜京朋.结合儿童生理特点的足球技术训练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7,(01):32+34.

[98]赖健.我国青少年足球竞训体系与管理体制探索[J].运动,2017,(01):23-24.

[99]傅鸿浩.我国校园足球内涵式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100]杨铄,冷唐蒀,郑芳.职业足球联赛外援配额制度研究[J].体育科学,2016,(12):18-29.

[101]甄茂洋.北京市东城区小学生足球联赛对校园足球文化影响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6.

[102]郑秋晨.校园足球与体育产业的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6.

[103]傅鸿浩,张廷安,水祎舟,郝霖霖.英文期刊中足球运动的研究领域及热点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11):119-127.

[104]张兵,仇军.管办分离后中国职业足球改革的路径选择与机制依赖[J].体育科学,2016,(10):3-9.

[105]刘永宝.贵阳市中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状况与发展对策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6.

[106]殷海涛.足球进校园前提下的校园文化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16.

[107]张磊,张廷安,夏辉,任定猛.中国足球生态系统的构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08):117-124.

[108]张琪,龚正伟.我国足球改革的未来效应及其影响[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6,(04):65-72.

[109]刘飞,龚波.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财政公平法案对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启示[J].体育科学,2016,(07):24-31.

[110]贺珷.校园足球师资培养与培训体系流程及组织结构优化和再造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6.

[111]郭尼.男子足球运动员脚背内侧踢球技术运动学特征分析[D].中北大学,2016.

[112]宁柠.中日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发展现状与对比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6.

[113]张玉婷.北京人大附小校园足球开展模式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6.

[114]阴鑫星.西安市中小学校园足球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安体育学院,2016.

[115]陈陆隆.基于SWOT视角下的西安市高校五人制足球运动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安体育学院,2016.

[116]胡志浩.终身体育视角下淄博市初级中学校园足球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6.

[117]唐光耀.开封市"省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体育现状与对策研究[D].吉首大学,2016.

[118]彭家煜.长沙市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足球运动开展现状调查与分析[D].吉首大学,2016.

相关体育论文文献

[1]周登嵩.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彭庆文.大学体育概念新释[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6).74-79.

[3]冯晓辉.中学体育艺术类课程教师教学能力结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

[4]魏丕勇.于涛.体育与艺术关系研究的综述[J].体育文化导刊.2002,(1):11~13.

[5]梅汝莉.“多元智能”理论与中国基础教育改革[J].中小学管理.2002(12).

[7]白学军.智力心理学的研究进展[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8]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9]欣心.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J].北京教育.2002.(5).

[10]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1]钟祖荣.伍芳辉.多元智能理论解读[M].上海:开明出版社.2003:1-23.

[12]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3]周应德,尹华丁.加德纳多元智力理论对体育教学的启示[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1):12-13

[14]冯克诚主编.霍华德.加德纳与多元智能理论、多元智能理论的原理、结构和教育学意义[M].学苑音像出版社.2004.(5):4-6

[15]彭伟强.美国多元办学模式及其启示[M].教学理论与实践.(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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