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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论文结合实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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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论文结合实际研究

宏观经济政策”(macroeconomic policy)是指国家或政府有意识有计划地运用一定的政策工具,调节控制宏观经济的运行,以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宏观调控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责,所谓公共财政,指的是为弥补市场失效、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或其它形式的经济行为。宏观经济政策体制的根本转轨尚未完全实现,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强烈存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包括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原因所在。应答时间:2020-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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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初具规模,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史学等几个支流。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 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二)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 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 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三)企业理论 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 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 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 (四)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 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正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所开创的。

浅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变迁分析 摘要:199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宣告MPS退出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历史舞台。文章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模式的变迁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变迁 一、供需框架为了揭示制度变迁的规律,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主体的不同,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在这一领域成绩最为突出的是V·w·拉坦(VenronW·Ruttan)和林毅夫。v·w·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斯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 二、主体博弈一般来讲,SNA供给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官方)。供给结构单一、成本巨大、投资期长,风险远高于收益。官方供给SNA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因而SNA在此具有公共品的性质。相比而言,SNA需求主体则不同,它由政府、企业、个人所组成。需求主体多元化,因而需求的利益目标(动力)不同(注:在此所言的需求利益目标,类似诺斯的术语“外部利润”):对政府而言,其需求目标基本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国际比较;对企业而言,其利益目标包括企业管理、经营的市场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家个人努力的社会实现;对个人而言,其对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需求是为了寻求完备信息,减少市场交易的环节和风险,即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其经济利益,实现其个人经济目标函数最大化。SNA供给与SNA需求主体、目标既然存在上述差异,同时,SNA所具有的巨大信息含量和丰富的方法,使人们在考虑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时,必须首先对SNA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引导机制加以重视。三、基于需求缺口的变迁方式 由于需求主体多元化、需求目标函数多层次化,相对于供给主体的单一结构及目标函数的单层次化,就存在一个需求缺口,这反映在对SNA信息的总量及结构需求分布上。可以说,SNA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消除这种需求缺口。消除需求缺口,从理论上讲应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减少SNA供给,二是增加SNA需求。然而对于SNA来讲,显而易见的是,政府的供给如果是理性原则下的行为,一般是增加而不会减少。由于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而最好由政府来承担,在此政府不妨进行“垄断生产”。客观地讲,消除SNA需求缺口最好由增加SNA需求着手。潜在需求主体、目标的显性化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在SNA中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并且,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古典经济学中萨伊定律(Say’sLaw)所描述的现象,即供给创造其自身的需求。政府可以通过特殊功能,扩大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及优势的宣传,以及安排相应配套的措施来进行SNA的强制性推扩,即强制性变迁。因此,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变迁,最主要的特点是强制性变迁。 四、为什么是强制性变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是维护宏观经济管理的有力工具,其作用就在于减少国家机器运行的交易费用。因此,以制度变迁为背景考察的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强制性的特。此外,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的认识,制度安排中“搭便车”的问题也是决定国民经济核算强制性变迁的原因。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性质的认识:(一)国民经济核算是公共产品这一观点最早是由邱东教授提出的。因为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在属性上就具有了公共产品最根本的特点。这一论述可以归结为两个理论:一是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二是国民经济核算作为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性质。作为第一个理论基础,来自信息经济学关于“信息作为一种商品”的研究,信息是商品的关键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在这方面有杰出贡献的有萨缪尔森、海德和阿罗。信息是公共产品,自然以信息库出现的国民核算体系也就具备了这种特点;第二个理论基础,来自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而这个公共产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两种理论基础,决定了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这一性质。所以,不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还是单独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民经济核算变迁就应该是强制性的。(二)解决制度安排中“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搭便车”是产权经济学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他们看来,公共产品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之一。“搭便车”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可以简单地利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种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从而使创新者缺少激励。五、较为一般的集体行动(注:此说法是为了区分统计与一般制度分析中的集体行动) 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诱致性安排,可能会是政府更看重的。因为,政府需要了解权力以外的变迁因素。在强调制度变迁主要力量的方面,国民经济核算变迁是强制性的;而在强调核算变迁的目标等方面时,这种诱致性变迁就更重要了。诱致性变迁的主体一般是一群人或一个团体,通过诱致性安排所达成的变迁,其制度结构的稳定性也更高。这就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整个社会的市场应用结合更接近。而根据杨仲山的论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内部本身是市场化的。在改革初始阶段,政府的强制力是最突出的,其他经济主体的作用在这时是较难发挥的。因而,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各种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可能会感到,这种变迁的起始与他们无关。他们作为个人的、集体的行动并不会影响改革的发生,但接下来情况就会有变化。在目前情况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主要是为政府管理经济服务。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他经济主体会增加对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他们需要通过这种工具(或制度)提供的相关服务,来帮助自身增强竞争的实力。因此,各经济主体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方法的需要会增加。而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对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来说,其实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宏观核算微观化要求”。对核算信息与方法的大量需求,是目前核算体系的“外部利润”之一。由此,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经济主体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起到相应的作用。而由各相关利益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就会形成有关核算改革方面的集体行动,以便使这项改革按照满足他们要求的方向去演进。他们会提出各种变革的具体措施,如变革现有的调查方式以得到更为准确的市场数据;对服务行业新的分类与核算;非正规部门活动进入核算范围;增加信息产业方面的新内容,等等。总之,集体行动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发挥作用。为此,需解决制度供给与激励安排的问题。这体现在:一是SNA改革不仅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以提供SNA体系发展的稳定外在环境,而且就SNA体系内部也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特别是加大开发核算与实际经济联系的力度,拓宽核算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范围,而不仅仅是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有助于SNA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体现联合国1993年版SNA所倡导的主旨:更新、澄清、简化、协调。无论是在理论体系上还是在实践中,SNA都须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这需要通过制度来安排一种有效的激励结构。例如,SNA的持续修订就是制度化的原始体现。二是由于制度能够规避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这种激励结构使得SNA所提供的信息流在流量和流向上

农村经济管理论文结合实际

近年来,益阳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提出的“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坚持突出开放教育的主体地位、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践中央电大学导结合教学模式和系统运作管理模式及具有我省电大特色的“123”教学模式和“三化”管理模式,努力建设教学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内涵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我校对“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证了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没有形成符合益阳当地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为了积极探索适合益阳实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并保证《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对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尽快为农村第一线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是我市电大今后的重要办学项目。但“一村一大”独特的农村成年学习者特点,学生对一村一大的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学习目的、教学各环节等方面认识不够,学校在组织实施中有一定困难。为保证该项目高水准、高质量的完成,我们有必要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以对经验进行借鉴、总结、推广,从而形成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而更好的推动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开展。二、原则与内容1、基本原则本课题调研主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改革,探索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课题研究工作,采用边实践、边研究、边归纳、边总结提高的工作模式,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2、课题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现状及问题研究;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的目标、要素和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总结与前景展望。三、组织与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益阳电大成立本课题研究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下:1、领导小组组长:邓柏松副组长:陈萍成员:唐箭、王友香2、工作小组组长:陈萍副组长:唐箭成员:王友香、“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点各负责人各教学点要在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课程辅导教师、管理教师等组成的课题研究小组,具体负责“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改革研究的工作、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指导与培训、社会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服务,以及质量监控等工作。四、实施方法1、课题研究的主题主题: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教学管理模式研究。2、课题研究内容(1)最终成果论文: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报告: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调研报告(2)阶段成果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分析;基层电大站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做法、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毕业去向(从政、从事农业生产、考公务员、自主创业、外出务工、待业等)及作用发挥情况;当前各地农村大学生培养现状(行政村数、大学生数、培养途径等)及教育需求;基层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项目实施的建议与意见;一村一大毕业论文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学生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社会实践教学的探讨一村一大师资队伍的建设各教学点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不同的题目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益阳电大系统建设办对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3、课题研究方法采用符合系统论的过程分析科学研究方法及调查研究分析方法,调研的基本方法是:听汇报、查阅收集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实地考察等;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并通过撰写论文,取得科研成果。4、课题调研要求(1)参加调查的学生,事先必须参加教学点统一组织的项目培训,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2)参加调查的学生,在调查之前必须先向所在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提交自己掌握所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姓名、所学专业、工作单位、具体职业和联系办法等。(3)参加调查的学生,应及时将调查问卷送到工作小组审核确定的调查对象手中,并确保调查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做好访谈笔录。(4)应按时回收问卷,并提交给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审核。(5)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资料的整理分析,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总结报告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可根据本人调查资料写成个案调查报告,也可根据多人调查资料写成抽样调查报告。5、调研过程的质量控制(1)在正式调查之前各教学点必须在益阳电大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对参加调查工作的学生培训。(2)对调查样本进行适度调控,保证调查样本分布相对均衡。教学点工作小组要对进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调查的学生事先提交的所有调查对象,按其所在地区、工作性质和职业分布相对均衡的基本原则。(3)对回收的调查问卷,教学点工作小组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验收,若发现问卷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予以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性。(4)在学生调查结束后,教学点工作小组应在一个星期内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性回访,了解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5)做好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和保管。未经益阳电大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或传播调查结果及相关信息。五、时间安排1、2010年9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访谈和回访等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确保所有学生完成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2、2010年11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将有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管理方面总结、研究的学术论文交益阳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办。六、有关事项1、本实施方案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及其它注意事项,请在益阳电大主页下载。2、各教学点要严格审查学生选择的调查对象是否重复,若出现重复则要重新选择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七、服务与指导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开展,益阳电大为课题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以帮助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产业,而农业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不仅是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且是国民经济得以进步的源泉。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农业经济方面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制约因素及建议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因素,总结这些制约因素,采取积极地应对策略,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农业经济水平。

1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哪些制约因素?第一,经营模式不佳。不可否认,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以消费为主,剩余的农业产品再进行市场交换。这种经营方式规模弱小,利润低。第二,缺乏现代化装备。农业经济为粗放型经济,农业产品大都没有进过深加工,经济利益不高。第三,农民素质不高。我国的农民朴实、勤劳,但缺乏现代农业生产的观念及对农业科技的运用能力。第四,农业资源没有深入开发。一些闲置的土地,其实是大有可为,但由于思想、技术限制,致使其成为“不毛之地”。第五,农业体制僵硬。农村基层干部,管理模式僵硬,“无为而治”的管理方式不适宜当前农业经济的发展。第六,农业基础设施不够健全。农村基础设施一是分散,二是覆盖面积不够。第七,农业生产不够生态化,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

2发展农业经济的改进建议措施

农业经营商品化

农业经营商品化,是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的有效手段。农业经营商品化,指的是农业经营模式从“自给自足,余粮销售”,转变为“以卖为主,为卖而产”。商品化的农业经营理念有何优势?一方面是能够有效的活跃农业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是农民能够从中赚取丰厚的经济利润。如何推动农业的商品化经营?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做起,首先是政府加以引导,鼓励农民种植反季节农产品。如反季节蔬菜、反季节水果等。众所周知,反季节农产品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能有效的刺激农业经济的发展。其次,建立“村菜市场”。据笔者调查发现,我国许多农村没有村菜市场。建立村菜市场,一方面节省了农民进城买菜的交通费用;另一方面,村菜市场打通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促进了农场品的商品化生产。

农业装备现代化

农业装备现代化,指的是运用现代化的生产、管理、营销理念,让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化农业。如何实现农业装备现代化?首先,农机服务。引导组建农机服务公司,这类公司能够吸收农村闲散资金,通过市场运转后实现优化配置。农机服务公司生产规模大、效率高,有效改变农民小规模生产的状况。其次,引导组建农民协会。组建农民协会,旨在帮助农民转变农业生产理念,在破除传统农业观念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市场组织能力,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再次,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指的是在农村,组建农产品深加工的小企业,农场品的深加工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农产品深度加工微信企业,能够吸收农村剩余的弄动力。农民不用外出打工,在家门口就能上班,既能赚钱又能照顾家庭,岂不两全其美?因此,应加大力度宣传、扶植、推广、优化农产品深加工微型企业的建立。

农民武装科技化

提高农民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是切实发展农业经济的关键所在。如何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水平?首先,加强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是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农村基础教育搞好了,即使部分孩子不能进一步深造,而选择留在农村务农,也比一字不识的文盲更具有创造性、发展性。因为这些人受过一定的基础教育,头脑灵活、眼界开阔。因此,我们要重视农村教育事业的建设。其次,吸引知识青年。很多农村知识青年有文化、干劲、思想。如果吸引更多的知识青年加入到农业行业中,相信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力。如何才能吸引知识青年务农?一方面,应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及居住环境,特别是在农村的住房方面,要在节省土地资源的原则上,设计出布局合理、美观大方的房屋结构。另一方面,政策调整,应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适当降低农业相关物资价格,从而缩短农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以此来吸引知识青年务农。

农业资源深入化

深入挖掘农业资源,从那些看似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地方,开发出它特有的经济潜力。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但是境内多山地、丘陵。这些地区“沟壑纵横、崎岖不平”,不适合大规模种植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闲置的荒地。我们可根据这些地区的土质、气候、水分、阳光等条件,合理的开发闲置或者半闲置的土地资源。如何深入挖掘农业资源,充分发展农业经济?笔者从荒山、荒地、荒滩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于荒山,由于土质等条件限制,一般不适合发展种植业,但却适合于发展林业,而这也契合了“农业损失副业补”的原理。因此,可结合当地气候、降雨、土质,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又保护了环境、美化了环境。对于荒地,适合发展“荒地育苗”、“木上植菌”,或者是养殖业。在荒地发展养殖业契合“种植损失养殖补”的原理。至于河滩,发展河滩养鸭鹅或者是发展水产业,能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总之,要以科学、合理的手段挖掘出这些“不毛之地”的经济潜力。

农业体制创新化

农业经济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基层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基层领导,一方面能够正确贯彻上级对农业发展的指导意图;另一方面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锐意革新,切实改变当地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农业体制创新化,就是指创新农业的基层领导组织,以强化组织领导的方式,引导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其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已不在适合当前经济的发展模式。那么,如何落实农业体制创新?首先,调整村干部组织。村干部“无为而治”的管理效率低下,清退原来的农村基层干部,考察、选拔责任心强、管理能力强的大学生为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甚大。其次,完善人才配置制度。完善人才配置制度,指的是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将高学历、高智力的人才吸引到农村工作。具体在实施中,可以加大对农村地区工作的福利待遇,以丰厚的物质回报抢占人才市场。有了人才到农村地区,政府的理论指导与农村的实践可以有效的结合起来,农业经济能够得到显著提高。

农业设施扩大化

农业设施扩大化,指的是扩大农村地区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优化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如何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首先,扩大投入。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应在当前的基础上再度扩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在具体工作中,要特别加强监管,确保足额资金运用于农村农业基础建设之中,要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对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一方面是完善农村的水利设施;另一方面是农村公路建设。其次,有机结合。这里的有机结合,指的是加强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科技的相互结合。国家对农业科技开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农业科技研究也取得丰厚的成果。但在实际运用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要加强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活动的相互结合,例如,建立“科学种田示范基地”、“畜牧养殖示范基地”等,切实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最后,学习基地。例如,建设“农家书院”、“农业图书馆”等学习的基础设施,方便农民闲暇之余借阅、学习、改进、融合,促进农民科学种田及综合素质的提升。

农业发展生态化

生态农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高效。生态农业追求资源的集约开发,摒弃粗放型生产模式。土地、人力等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生产效率较高。其二,环保。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性问题,而发展生态农业,将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对污染防治、改善环境具有重大的贡献作用。如何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首先,强化意识。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农业建设的意识,做好宣传工作,对发展生态农业的农户、企业进行鼓励、扶持。其次,示范效应。政府加强与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机企业等的合作关系,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生态农业示范基地,一方面可进行生态农业的科学研究,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作为学习、参观、交流的场所,吸引农民、企业家前来交流学习,从中吸取经验,弥补自身不足。最后,实验项目。我们需大力继续抓好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实验,探讨生态循环农业工程技术体系建设与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机制体系等问题不断开展和实现循环农业经济模式的交流与创新。

3小结

总之,想要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就要改变现状,向现代农业的方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商品化的经营模式;现代化的技术装备;科技化的农民素质;深入化的资源挖掘;创新化的管理机制;扩大化的基础设施以及生态化的农业生产。只有努力做好以上工作,才能有效改变我国农业生产现状,切实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提高我国农业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欧阳承忠.欠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和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08.

[2]李生梅,周强.青海省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青海农林科技,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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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不足与优化措施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不足与优化措施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为构建和谐农村贡献了一份力量。政府也提供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与保障,让农村经济有发展的空间,同时保障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阻力,所以,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改进十分紧迫。本文从当前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一些基础性的建议,以期与读者共同探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

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

1、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近年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而农村偏向于老龄化,剩下村民的素质偏低。农村主要以农业劳作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现在的农业也逐渐趋向于机械化,剩下的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科学种植、农作的村民几乎没有,导致农作物产量不高。很多人难以学会使用机械化种植,即使存在相关的培训班也只是走马观花,不能理解真正的含义,从而也无法应用。很多农民对于先进的高产种植技术不能领会,不能灵活应用于劳作生产,不能科学提高农作物产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如何科学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吸引懂得种植的技术型人才,是需要共同研究探讨的问题。

、农村经济管理中土地收入零散,难以增收

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土地种植收入占绝大部分。在目前的农耕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规模经营,在部分农村土地的经营规模不大,不能进行统一地机械化种植,浪费了很多劳动力,劳动强度大,收益却不高,经济效益与劳动强度成反比,严重挫败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目前我国在很多农村补贴政策、脱贫攻坚等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同时又不具备科学种植的能力,土地的零散增加了农村居民土地创收的难度,导致增收空间十分狭小。

、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低,维权保护不到位

随着国家各项脱贫攻坚政策的落实,许多农民看到了耕种的红利,想要重新耕种,从而出现了很多土地流转纠纷案例,一方面是因为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农民团体属于弱势团体,力量不够,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

、农村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经济管理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其包括很多部分和环节,需要相对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目前,缺乏一套法规来约束、规定、依据来保证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致使法律实施的缺口很大。

2、提升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对策分析

、提高农村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于农村居民专业性素养不高的.问题,要转换思路,考虑举办各种培训,设计多种培训形式,使劳动技能和科学素质一同结合,全面整合教育资源,可以考虑利用现代化网络培训,开设网络直播、举办讲座、开通微信公众号等,同时可以专设咨询人员,更具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的各种问题,及时让农民得到反馈,加大培训的投入,进行各种各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重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基础性问题

目前,农村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提高重视度,各部门不仅需要专业性的管理知识,还需要有硬件的支持,例如,相应的电子查询设备、网络电子设施等,同时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全面地推进农村的经济管理工作,使农村的经济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健全农村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需要以成熟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同时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村落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执法责任制度、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制度等,同时也要建立完备的农村承包合同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使村民有法可依,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建专业的农村经济管理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组建一个专业的团队是重要一环。在确立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前提下,应在各个乡(镇)配备专业的人员,组建一支专业化、懂体系、懂管理、懂得农村经济现状的领导班子,同时要对这些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此外,对于领导队伍的编制、绩效等都需要有激励性的作用,这样才能够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流失,在多方的协调下共同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解决随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3、结语

农村经济管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的农村建设工程。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管理存在很大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通过政府的宏观引导,领导班子的微观调控,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有所改善,只要积极应对,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一定能让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取得巨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蒋国志.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吉林农业,2019,(02).

[2]潘静萍.浅谈信息化手段在农村经济管理中的应用[J].中外企业家,2018,(30).

制度经济学研究投稿

新制度经济学(英语: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一个侧重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研究领域,交易成本是指在建立商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被易主考虑到而损耗掉的成本,譬如讨价还价花去的精力与时间,为防止而采取的保险措施等,这些举动花费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因为其范围涵盖太广泛,至今具体的定义仍有很多说法。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企业理论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正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所开创的。

制度学派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早期制度学派认为,国民生产总值(GNP)作为经济价值,只是社会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除此以外,社会价值还应该包括社会平等、生态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等。加尔布雷思更提出了“整体制度目标”的概念,他把整体制度目标分为经济价值目标和文化价值目标,而社会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是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的“生活质量”。这一时期制度学派提出的价值判断标准,既反映了从凡勃伦以来的早期制度主义的一贯想法,更加突出地采用了包括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是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第三个显著特点。科斯(R·H·Coase)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分析方法,建立起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发展开辟了新领域。诺斯(North)曾经说,有了“交易成本”这个发现,我们才找到了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变迁的方式,才使我们可以解释整个经济在体制上的变化。比如,我们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可以理解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制度是怎样发生变化的,人们为什么以及怎么样采用更经济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等。他说,有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制度经济学才称得上是“新”的。笔者认为,由于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边际交易成本作制度分析,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较之先前的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不再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对立或渐行渐远,而是呈现出“合流”或“融合”的倾向。如果说,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对早期的制度学派,在研究方法方面进行的拓展还只是量的发展和扩大的话,那么科斯对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就具有了革命性和方向性的改变。也许,这就是诺斯把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原因。科斯认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重大理论缺陷是没有专门的制度理论。在他们那里,尽管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对制度运行成本进行分析,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旧制度经济学。科斯强调,要解释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就必须研究对它们产生影响、支配或约束作用的制度安排。应当说,科斯并不是第一个注意研究交易背后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就已经研究过这些问题,但科斯却是第一个通过引入边际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边际交易成本,解释了现实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四个显著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性发展。科斯认为,诸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选择或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又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边际交易成本。他举例分析说,假定有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两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如果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不相等时,当事人自然倾向于选择成本低的制度安排,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如果两者边际交易成本相等,就会出现制度均衡,这就可以解释现实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由此科斯认为,在现实经济中制度的显著重要性和制度安排的多元化,恰恰反映了边际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是不被重视的。科斯的制度分析方法还呈现出微观化、具体化的倾向。他不赞成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包括加尔布雷思)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认为他们的最大不足在于他们的制度分析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分析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的过程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等等。科斯认为,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他批判过去的制度分析方法: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并且认为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考察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看来,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反映出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从制度分析方法的发展来看,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又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和纯粹归纳研究方法的不足。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五个显著特点。如上所述,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的最大不同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和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方法。这是科斯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个贡献。应当承认,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而是促使人们更加科学地研究制度及其与之相关的经济问题,从而直接推动了制度分析的复兴。科斯在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开拓性成果,对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他们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强调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和发展理论。当然,在后来的发展中,古典制度分析、旧制度经济学,甚至新古典经济学等的研究方法,仍然对新制度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方法论侧重和理论子分支,使新制度经济学呈现出研究方法和理论分支构成多样化的蓬勃局面。以D·诺思和T·W·舒尔茨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最新发展。诺思认为,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因素中,市场机制的功能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市场机制运行并非是尽善尽美的,因为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克服“外在性”等问题。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外在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产生“外在性”的根源则在于制度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在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他们强调,制度是内生变量,它对经济增长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深入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要素,经济行为主体做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产权制度与国家职能,意识形态变迁的关系等问题,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度变迁理论在研究方法论上的特性,启发了经济学家在分析经济效率时,把经济理论与政治理论结合起来,把政治要素作为经济运行研究不用缺少的要素分析。诺斯在强调制度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的同时,并没有丢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事实上他是应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六个显著特点。诺斯认为,一项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创新,之所以影响到制度变迁,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存在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在性内在化的困难,以及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政治压力等原因,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规定的现有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制度障碍,由此导致制度安排的创新,并进而形成制度变迁。诺斯认为,从“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这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市场规模扩大、生产技术进步和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预期的改变促成“制度创新”。因为,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促使成本和收益之比发生变化,比如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既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费用;技术进步会使得制度创新变得有利可图;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改变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等等,上述各要素作用的结果就会推动制度创新。第二种情形是,由技术创新、信息传播、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等创新成本的降低导致的“制度创新”。他强调,制度安排创新的真正原因在于,创新成本的降低,可以使在新制度安排下的经济行为主体获取潜在的利润。总之,在运用上述制度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成本-收入”方法的基础上,制度变迁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制度下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关系决定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因此由制度创新决定的制度变迁是缓慢进行的。综上所述,制度经济学不仅以其独特的理论思想和理论特色,在整个现代经济学体系中引人注目,而且它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也颇具特色。更进一步讲,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跨度中,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的演化轨迹和发展趋势,也是颇为耐人寻味和引人入胜的。起初,制度经济学无论在理论思想上还是方法论上,都以“逆经叛道者”的面目出现,强烈反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个过程经历了从凡伯伦到加尔布雷斯的几代人的传承。他们强调制度分析,强调非经济因素,强调人的选择的不确定性,强调整体和规范研究方法等等。然而,自科斯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对制度展开研究之后,制度经济学无论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在理论思想方面,都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变化的趋势不是日渐远离主流经济学,而是趋与相同,以至于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自科斯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去。科斯制度分析方法的微观化和具体化的倾向,诺斯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研究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更具有新古典色彩。分析以上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及其演化轨迹与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获得三点重要启示。第一、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和创新,是为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进步服务的,他们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第二、研究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一种方法可以为多种理论研究所运用,一种理论可以使用多种方法;第三、研究方法的创新往往成为理论突破的启动按钮和关键环节,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往往可以为理论研究开辟新的领域,促成新的研究成果。也许可以说,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待在方法论上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正如诺斯所说,制度经济学还有更多的研究工作要做,特别是应当更重视跨学科研究和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间的联系。我国适用制度经济学派已从19世纪的非主流学派发展为“显学”,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制度学派可以分为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二者的区别仅在于20世纪20年代和60年代的区别,对主流经济学所忽视的“制度”的重视,是二者的共同点。制度经济学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历史学派,强调经济发展中的历史性和过程性,强调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经济现象,强调经济发展过程的演进性。这与从劳动、土地和资本等要素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静态分析的主流经济学派有本质的不同。古典经济学乃至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综合派之所以能够成为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派,和当时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很大关系。古典经济学面临的是社会财富的增长问题,这可以从经济学开山之作的名称《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反映出来,它主要解决的是生产不足问题,需求因素还没有突出出来。新古典经济学面临的主要是需求不足问题,这也可以从其代表人物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反映出来,新古典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需求不足的问题,这时,财富的增长不再成为经济学关注的重点点。1929-1933年波及世界的经济危机为凯恩斯经济学的实施提供了舞台,美国的罗斯福政府实行了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政策,美国因此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制度学派自诞生之日起,就不被主流经济学所重视。这也许和它历史、逻辑的分析方法不能像古典经济学那样能对现实问题提供实证分析,从而在现实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关。如果说古典经济学在“边际革命”以前在分析经济问题时还只是使用代数和简单的几何工具的话,那么,经过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对边际概念的引入,经济学研究方法就明显地被数学化了,进而区分为实证方法(追求经验验证)和规范方法(追求价值关怀)。此后,数学方法在经济学领域被大量使用,起先是微积分,以后是矩阵、统计学、模型等更加复杂的方法,以致国际上主流经济学研究必须有模型,在国内的一些专业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也要求必须有数学模型。数学模型方法的应用固然使经济学增强了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和预测能力,但模型化的方法也存在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危险,如果模型的前提假定有不符合现实之处,其对现实情况的解释力就很差,其对未来事件的解释就可能很荒唐,就会出现“蝴蝶效应”。制度经济学被大家关注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这和当时苏东剧变有很大关系,此后相继有30多个国家在进行体制变革。苏东这些原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纷纷转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经济学家给出解释。俄罗斯实行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萨克斯为其设计的“休克疗法”,在全社会进行全面、快速的私有化,结果引起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致使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最近几年,俄罗斯经济慢慢走出低谷。疾风暴雨式的 “休克疗法”在俄罗斯引起的经济后果使得很多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制度转型问题。引起人们对制度经济学兴趣的还有另外两个经济现象,一个是亚洲金融危机,一个是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高速增长。东亚的经济奇迹使得亚洲引以为豪,并曾由此使人们兴起对儒家文化的强烈兴趣,人们曾把新加坡看作“亚洲五小龙”的代表。然而金融危机在泰国的爆发凸现了亚洲各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制度经济学在中国改革一开始就引起我国学者的注意,并用来分析中国经济现象,以期为中国的改革找到理论依据。我国经济学家对制度经济学的关注是从所有权开始的。我国的国企改革刚开始是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研究在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的问题,产权才进入我国大部分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和旧制度经济学虽然都重视制度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但二者仍然有区别:旧制度经济学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主要是从法律、文化等逻辑的角度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由于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将制度问题纳入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进而使得用制度因素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可以实现形式化、模型化。有人认为,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发现就像物理学中摩擦力的发现一样,使得经济学理论更加接近经济现实。虽然在制度交易费用大小的衡量上还没有找到可以量化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但制度分析方法在解释经济现象方面已经显现了力量。我国学者在这一方面已经作了许多研究,对一些经济现象做出了有说服力的解释。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就是规则,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政治或经济的制度,传统上所理解的制度是政治或经济体制意义上的。制度这一概念是在“规则” 这一意义上被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间断性特点,它的变迁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而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在生活中,正式制度只占整个社会约束的小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还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用非正式制度可以解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因为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伦理社会,缺乏契约传统,伦理文化因素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制度可以说是人类追求一定社会秩序的结果,人们力图通过这些制度为自己的生活构建一个稳定的空间。在正式制度的构建中,人类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努力地把握未来。非正式制度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原发性规则。正是通过非正式制度,人们构建了法律出现以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依靠风俗习惯、道德、意识形态构建了社会秩序。法制社会与伦理社会相比,是后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人们尽可能地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使其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更大的强制力,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人们不断地反思已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修正。“制度”这个概念的使用率愈来愈高,大量的制度经济学著作被译介到我国,在我国已成立了多家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并定期举办制度经济学年会,制度经济学必将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借助制度经济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滋润,在解决社会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中国能出现自己的经济学说。分析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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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制度研究论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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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做了一些探讨, 并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二、要约和承诺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发布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发布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发布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第二, 如果广告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第三, 网上广告发布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发布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发布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第四, 广告发布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第五, 网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 不须经过发布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发布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 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 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 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当然, 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 围绕着交易活动, 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参考文献:[1] 高富平, 张楚.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 王利明, 崔建远.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于静.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2] :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加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认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二、法学界对相对性原则的评价 两大法系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均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 在英国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作为合同法的一条根本性原则来加以彻底的坚持。在20世纪初,哈尔丁法官曾说:“在英国法中,有些原则是基础性的。其中之一就是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就该合同提起诉讼。我们的法律不知道什么因合同产生的第三人的权利。[4]”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趋频繁,固守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所以必须将相对性原则重新放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检讨。为此,随着合同理论的现代化进程!各国立法及司法基于现实的考虑,在承认相对性原则的大前提下,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袁合川称之为突破理论),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不可侵犯,合同的保全措施,债权的物权化等制度,这已成为合同立法的世界潮流。 但是,突破理论虽然未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它与彻底否认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本质区别。突破理论的适用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从实质上分析,突破理论的适用结果不外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或突破的存在,并未否定相对性原则,并不意味着相对性原则的丧失,相反,它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维护和补充。突破理论的功能在于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因为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和补充,是在承认相对性原则存在的前提下,就特定事实否定相对性原则,而不是对该制度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相对性原则仍是合同法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突破理论与相对性原则在内在的价值追求上是相统一的,都是对实质正义与社会妥当性的追求,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或弱者权利的保护,这种突破与相对性在实质上并无矛盾,这种小改变将会给合同法带来大发展,这也是合同法现代化的象征[5] 。 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使这一古老的原则完成了其现代化的历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论,才使得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 三、合同相对性与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的异同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国判例中的体现 “债的相对性”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而言。” [6]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等规则,因此第三人不得介入合同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其他合同。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其主要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7]在英美法上,合同相对性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8]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9] 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0] 第三,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必须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11]。 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英国的判例规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著名的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一案。在该案中,原告要娶被告的女儿为妻,被告答应原告的父亲说会给原告一笔嫁妆200英磅,并约定原告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后来原告特威得尔控告被告阿特金斯,法院裁定原告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合同提出诉讼的人提供” ,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12],无权要求履行被告与父亲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1915年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一案中,被英国上诉法院确认为一项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合同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同意维持原告的标价。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签署了承诺。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13] 。 就“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法院曾有不同意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仍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无关的合同条款取得保障”。不过,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除承运人的旅客伤害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一样,因为受雇人非合同当事人,他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14]。 四、英国合同相对性原则曾经的例外以及《1999 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后,在英国法中一直被认为是契约法的重要原则,其地位与构成合同法基础的对价原则不相上下[15]。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就是要求法律不去过问由合同引起的第三人的权利,不能把这种权利象以个人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权利那样授予第三人,但这带来了诸多不便与不公正的后果。首先,它无视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欲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的存在,使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的合法希望遭到破灭,第三人无法直接主张原本应归属于自己的利益。其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还可能导致有关合同当事人逃避其依合同本应履行的债务,或是绕开合同而获得本不应得之利益等不公正的后果。尽管如此,英国法院仍然一贯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享有合同权益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进行控告。然而,法院也意识到,一定情况下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以避免由于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可能带来的不便与不公正,因而,在许多判例中确定了例外规则,对该原则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以信托、代理、合同转让等为例外的主要理由授予第三人以权利。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含的免责条款的约束”。英国法律界要求改革甚至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一直不断。1937年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份改革对价制度的著名报告中,就曾建议废除合同相对性原则[16] ;同时,司法界中一些著名法官对此原则也持有异议,如 Lord denning,就坚决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他对相关确认此原则的案件是否事实上已证实这一原则的存在表示怀疑,并说:“实质上它只是程序的规定。”[17] 在此形势下,英国的法律委员会继1991年提出一份改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征求意见报告之后,于1996年7月正式发表了一份法律草案的建议稿。1999年11月英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对长期以来一直为英国法院严格遵守,但却为许多法律界人士所反对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改革,明确赋予了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要求强制履行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 该法案共由十个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8]:(一)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权利的一般规定;(二)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三)承诺人援引抗辩事由的规定;(四)受诺人强制履行权利规定及承诺人双重责任承担防止;(五)赋予第三人权利的例外规定; (六)仲裁条款。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的通过,对该国日常经济活动及法院司法审判实践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相关的合同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及启示。 (一)《法案》较好地满足了现实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 毕竟,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存在许多合同当事人意图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简化交易活动程序,节约交易成本,这是经济活动追求“效率”的一个具体体现。法律为了满足此一现实需要,在允许合同当事人实施其意图的同时,必须对第三人利益的实现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法案》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法案》只是部分修正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并未对其进行全面否定。《法案》的规定只涉及第三人权利的问题,即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上的权益给予第三人时第三人如何实现此权益的规定,而并未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不能将合同义务加诸合同外的第三人。而且,《法案》对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取得作了较严格的限制。首先是对 “第三人”范围的限制。其次,在《法案》规定的一些情形下,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可以被视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行使相关权利。但是也只有依据这些规定,第三人才有此法律地位,而不能将此推广到其他情形。此外,第三人行使权利并非毫无限制,承诺人可以对其主张抗辩权。 (三)《法案》在保护第三人权益实现的同时又注重维护承诺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就使得第三人的权益实现有了明确的保障,使其可放心地依赖于该合同行事。而为了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与第三人权利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法案》对合同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明确限制,这也是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尊重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案》在赋予第三人权利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承诺人的利益。因而,《法案》规定了承诺人在第三人起诉时较广泛地援引相关抗辩事由的权利,以此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与承诺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四)《法案》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与现行的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19]。 《法案》明确规定,由其所创设的第三人权利并不会影响第三人其他可以得到或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详细列举了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例外情况(即根据法律关系本身性质或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规定的情形)。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有关免责及责任限制条款的援引问题,鉴于《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与相关规范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及国际公约的立法政策存在矛盾,为了避免新的法律规定与已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法案》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符合《法案》规定的约定,使得第三人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第三人就可依《法案》援引有关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如果第三人不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他仍可要求适用现行立法一般原则。这样就优先考虑了被商业界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五、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我国合同法 我国法制秉承大陆法传统,继受了大陆法“债的相对性”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20] 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领域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无疑早已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和立法者的实践支持。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与我国的合同立法是相互衔接的。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期是严格恪守这一原则的,这在我国早期的合同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曾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虽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合同关系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并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故民法通则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其做出了修正。1999年《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向前发展,在承认合同的相对性的同时,我国也逐渐设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若干例外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六十五条关于第三人义务合同,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性规定。另外,我国合同法也如日本民法,同样受到来自西方民法理论的冲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在立法上有日趋增多的趋势。 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从而弥补了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了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且也体现了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转变的需要,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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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地理是以人类经济活动的地域系统为中心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是人文地理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包括经济活动的区位、空间组合类型和发展过程等内容。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篇1 浅析国际贸易专业经济地理课程改革 一、经济地理课程的基本情况 目前,广西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以服务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产学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创新,为中国—东盟经济第一线培养系统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知识,具备专业素质,实践技能强、富于创新精神和职业素养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经济地理作为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世界各国家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了解,熟悉通行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更全面、系统而有针对性的完善知识结构。 经济地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除了讲授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系统知识,还引入经济环境的概念,阐述国际、区域经济及政治格局的发展,使地理科学研究和经济理论研究相辅相成。为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对高职院校人才的需求,使学生掌握经济地理基本知识与一般规律,学会运用经济学思维去分析和解决经济地理问题,强化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能力,高职院校在国际贸易专业中专门开设了经济地理课程。其教学内容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切合当前国际、区域经济建设实际。 二、经济地理课程的主要特点 第一,涉及面广,课程综合性强。经济地理课程内容涉及地理学、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与经济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等学科。因此该专业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程时,需要建立多学科基础理论的概况,在综合性思维的前提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实用性强,针对专业提高学生专业水平。经济地理课程的设置是针对性培养和增强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的国际经贸能力,提供实用的各经济区域知识和理论,使学生能将相关理论和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通过课程学习,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加知识结构的纵深,形成综合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培养和加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对各种经济行为效应的分析能力。 三、经济地理课程现存问题 目前经济学科综合性和实践中综合素质受到重视,广西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都逐步开设了经济地理课程。但随着教学实践的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教材 首先,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教材多为地理概述,分析问题的视角基本上建立在地理知识的陈述,与经济类理论知识结合较少;其次,教材内容缺乏科学性,知识结构欠合理,导致教学实践环节薄弱,教学实践任务不明确、不系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践措施,尚未形成一套培养学生经济地理实践能力的实施方案。最后,教材的知识模块与相关课程重复较多,同一内容在教材总论和分论中重复较多,学生重复学习,既浪费宝贵时间,又容易产生厌学心理。 (二)教学条件、方法单一 经济地理课程属于综合类学科,在教师配置上,既具备经济学理念和知识,又具备扎实的地理学知识的教师数量较少,往往只能选择偏重其中一项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师无法很好地把握课程的深度与广度等;在教学手段上,多采用“填鸭式”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单一。 (三)学生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教材,师资不足,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对经济地理课程理解程度低,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还有的学生单纯地从字面上去理解学科内容,片面认为这是一门单纯的地理课程,因此忽视课程的学习。 三、经济地理课程教学的改革 (一)明确教学思路,重设课程教学 1.合理定位教学思路。 经济地理课程作为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基础理论性、综合交叉性、典型区域性、实践应用性等特点。基础理论性要求我们主动吸收学科发展新成果,主动借鉴相关学科的最新理论;边缘交叉性要求我们不断借鉴历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典型区域性要求我们主动根据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教学内容、手段和方式,让课程教学和经济产业走向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教学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经济地理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等课程一样,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知识,应该受到重视,合理安排教学,不能简单的作为辅助类学习或者兴趣类学习。 2、优化教材与教资。 经济地理作为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不能单纯的使用地理环境概述、经济环境概述类或者写实类纪录性作品作为教材,经济学专业教师与地理学专业教师应共同开发新的教材以适应该学科教学的需要。同时,应注重选择既具备良好的经济学类理论和实践经验,又具有丰富的人文素质和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任教。 3.丰富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在整个课程学习中需要学习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等理论的运用。因此,经济地理教学就需要教师在讲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知识的同时,巧妙地引入上述相关理论,使学生更深刻地把握课程教学的内容。 (二)多手段相结合,强化课程教学 地理知识的修养可以增加知识厚度,经济的思维可以强化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高质量的经济地理教育可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品格、思辨能力和创造素质,使他们更加全面客观的看待事物。所以,教师应该以多种手段强化教学。 1.以讲授法夯实基础知识。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运用讲述、讲解、讲读等方式,向学生系统地传授知识的方法。讲授法具有传递信息密度大,学生接受知识效率高,教学可控性强的优点。同时,通过对世界经济发展分析及相关基础理论的教学,教师可以使用讲授法最大限度地将国际政治经济基础理论,如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知识传输给学生,有助于学生更好的学习。 2.以多媒体教学丰富知识载体。 通过多媒体教室的硬件条件,借助视频、音频、课件等软件条件,以其图、形、声、色对学生进行感官刺激,为学生感知、理解、记忆创造条件。如在介绍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五国地理知识时,引入中央电视台拍摄的电视纪录片《同饮一江水》,让学生对该地区的人文、物产有更加直观的认识。讲述纷繁复杂的交通线路时,可以引入3D立体影像,将众多交通线路、地名等地理事物和现象更加生动的反映出来,让学生一目了然。 3.以案例实践增进课程互动。 案例教学的出发点是激发学生个体的探究兴趣和动机,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所创设的情景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主动寻找答案。国际贸易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它涉及法律、法规、惯例等,有很多经典案例可供分析和借鉴。在讲授专业课时,可引用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引导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以体验式教学法引导学生实践。 国际贸易行业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单纯依靠书本理论知识和传统的多媒体教学方式是远远不能反映该行业的特性的。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注重采用体验式教学法,确保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通过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训练,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南宁市,不仅大力发展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也为学生的实践提供了实际项目。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各种项目的实践,亲身参与博览会,研究东盟各国,研究东盟经济贸易区,置身于一系列真实案例中进一步去掌握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还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对经济地理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程度。 【参考文献】 [1]吕虹.经济地理课程教学现状及对策探讨[J].教育科学,2011(12) [2]刘存明.与时俱进,拓展高职中国经济地理教学新思路[J].职业与教育,2011(7) [3]陈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课程的实践与思考[J].今日南国,2009(6) 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篇2 浅谈新经济地理与国际贸易 【摘要】20世纪末,经济地理引起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关注。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打破了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的国家界限,从区位的角度讨论规模收益递增、外部性、比较优势等对产业的区位分布产生的影响。本文总结了新经济地理近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并着重分析了新经济地理在国际贸易理论方面的发展和应用情况。 【关键词】新经济地理 关联作用 聚集力 一、新经济地理的主要理论基础 1、新贸易理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在完全竞争和要素不可流动的条件下由李嘉图模型发展而得,认为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根本原因,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会生产并交换不同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只能解释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而对于产业内贸易则失去了理论意义。新贸易理论则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为了解释产业内贸易而发展起来的,它在传统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各国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是为了利用其收益递增的优势;而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具有“路径依赖”性;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各国可以制定策略性的贸易政策,创造比较优势,改变专业化模式。 2、区位理论 1826年冯・杜伦(Von Thunen)在其名著《孤立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圈层布局论,奠定了区位理论的基础。100年之后,在继承和发展冯・杜伦理论的基础上,克里斯泰勒(Christaller,1933)的《德国南部的中心地》以及勒施(Losch1940)的《区域经济学》提出了“中心区位理论”。但是对新经济地理影响最大的还是哈里斯(Harris,1954)和普雷德(Pred,1966)在区位理论方面的贡献。 哈里斯(1954)认为制造商会选择接近市场的地方建立工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利用“市场潜力指数”测量美国各县接近市场的程度,该指数实际上是与各县附近市场购买力的加权平均,其权重取决于该地区与市场的距离并与距离成反比。结果表明:美国工业集中地区都具有较高的市场潜力,而且生产的聚集能够自我加强。厂商选择离市场较近的地区进行生产;但同时接近市场的地区也是其他厂商会选择的地区。普雷德(1966)则关注于地区经济增长的动态变化,他采用了 “基础乘数”分析法。他认为收入中用于当地支出的份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那么随着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市场会大到足以支撑一个高效的规模企业,从而使得本地提供更大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变得有利可图,如此反复,便会启动区域经济增长的积累过程。 3、规模经济和外部性 新经济地理和传统的经济地理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规模经济的引入。因此,要理解新经济地理,就要从规模经济和外部性开始,其中影响最甚的当然要数马歇尔模型。该模型将规模经济看作是外部的,是由于劳动的专业化分工而引起的。马歇尔认为厂商之所以集中有三种不同的原因:首先,厂商的集中形成了劳动市场的集中和共享;其次,产业的集中能够降低投入品的获得成本;最后,集中还会带来技术的外溢。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被克鲁格曼用来解释产业地方化的动机,而这种解释也渐渐被后人所接受。因此我们在新经济地理的许多文章中都能发现,其实所谓的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正是这种外部性理论的延伸。 二、新经济地理的基本理论 克鲁格曼(1991)第一次试图用经济学的模型来解释哈里斯和普雷德所提出的观点。他利用DS方法,建立了一个最简单的两个地区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只存在两个行业:农业和制造业,农业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制造业规模报酬递增;农产品没有贸易成本,而制造品的贸易存在运输成本。为了简化模型,他将生产要素分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专门从事制造业生产的工人,并且限制农民不能在两个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工人则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要素。 在均衡的形成过程中,要受到“向心力”和“离心力”的影响。“向心力”是指使得制造业集中于一个地区的作用力,其作用与外部经济相似。向心力主要来自于规模经济、运输成本和要素的流动性三个方面的互相作用。简单的说,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的存在使得厂商总是想聚集在靠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进行生产;但同时靠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也是别的厂商选择的地方。这样的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就造就了经济中的“聚焦”现象。而“离心力”则是那些阻止厂商聚集在一块儿的力量,例如农业生产受地理限制。 当运输成本较高的时候,很少有区域间贸易,工人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竞争,随着工人人数的增加,收入减少。此时的均衡就是制造业人口均匀分布于两个地区。当运输成本很低的时候,一个典型的厂商会在两个地区都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它位于人口较多的地区,就会更加接近市场,因此也能提供更高的工资;反过来,工人由于接近市场,其工资能够转化成高的购买力。因此,在低运输成本的情况下,实际工资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在此时,生产集中于两个地区的任何一个都是均衡的,因为工人不会有离开的动机。除此以外,人口在两个地区均匀分布也是一种均衡,因此,运输成本较低时存在三个可能的均衡。当运输成本中等程度的时候,离心力和向心力旗鼓相当。 如果两个地区的差异较大,向心力占优势;而当两个地区条件相似的时候,离心力占优势。因此,在运输成本中的时候,存在五种可能的均衡状态。是否所有的均衡都能稳定存在?答案是否定的。当经济中具有很高的运输成本时,均衡只有一个――制造业在两个地区之间平均分布;若运输成本逐渐降低,经济会达到一种临界状态,这时对称分布的均衡不再稳定。只要某个地区的制造业少许增长就会导致几乎全部制造业集中于该地区,最后该区成为了制造业的“中心”。经济的这种自发调节过程,可能只依赖于一件十分偶然的历史事件,但历史并不是全部起作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预期也会影响经济的走向。克鲁格曼对历史与预期给均衡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历史与预期究竟哪个起决定性作用,取决于三个参数:贴现率、外部经济的影响力大小和调整速度,如果贴现率很大、外部经济作用小或者调整速度很慢,历史会起决定作用,克鲁格曼的这些理论给经济学家们留下了引路石,后来的研究虽然引入了新的元素,但是其基本的结构和建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他的影响。 三、新经济地理和国际贸易 目前,新经济地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以区域经济学和城市经济学为主要目标,研究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是以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致力于将新经济地理模型引入到国际贸易的研究中,分析国家之间差异的形成原因,聚集对经济的影响等等。 1、基本模型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逐渐加快,际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真正用地理模型来说明国际贸易还是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的模型。这个建立在克鲁格曼(1980)和伊希尔(1982)基础之上的经济地理模型,既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型,也不同于克鲁格曼的模型(1991)。为了体现国家和区域间的区别,该模型取消了劳动力具有流动性的假设,而加入了中间品贸易。这样一来,导致产业活动集中分布的不再是厂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而变成了厂商和厂商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进一步被解释为成本关联和需求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拥有较大的制造业部门,该地区便能为中间品提供较大的市场,这就使得这个地区能够吸引来更多的制造业厂商,这是所谓的需求关联(其含义类似于后向关联)。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地区能够生产较别地更多的中间产品,那么该地区的最终产品生产成本就要比别处低,这是成本关联(其含义类似于前向关联),这两种联系使得厂商越来越多的聚集于该地。当运输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世界经济就会自发的形成以制造业为中心,非工业化地区为外围的产业分布。 他们还进一步解释:如果制造业部门足够大,还会造成国家之间的工资差异。前向关联和后相关联会使得工业化地区的劳动力需求增大,而其他地区的工业逐渐衰落则会降低该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这样一来,成为制造业中心的地区实际工资会上升,而非工业的外围地区实际工资下价,全球的经济一体化导致了不平衡的发展。但是如果运输成本继续下降,厂商会逐渐失去由于接近市场和供应商所带来的前向关联和后相关联的优势。同时,外围的非工业化地区,由于具有较低的工资率从而具备了较低的生产成本。当运输成本降低到足够低时,外围地区低成本的优势将足以抵消远离市场和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此时,制造商将搬出中心地带,到外围地区进行生产,从而使得中心和外围地区的工资率差距逐渐缩小。所以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逐渐增大,各国的工资差异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变小的过程。 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采用了更极端的模型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没有国界的世界――地区不再是可分的断续的数值,而是完全连续的。他们认为,一个“平坦的世界”――所有产品和要素均匀分布的世界即使存在,也是不稳定的。劳动力的分布若发生些微变化,整个世界就会自发的形成一个个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距离的中心-外围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参数的变化将会导致“断续均衡”,即一旦区域专业化结构建立起来,即使经济体中的条件发生改变,在一定时间还是会继续存在下去的。但是当条件的改变达到一定的临界值,专业化结构就会变得不稳定,从而出现另一种经济地理结构。 2、聚焦与经济增长 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迈开了经济地理迈向国际贸易的第一步,他们建立起了产业聚集和国际贸易之间的桥梁,这篇文章被后来的学者们认为是经济地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帕格和维纳布尔斯(Puga&Venables,1996)在多产业的均衡方面又进一步深化,提出了聚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们从工业化的角度出发,分析产业聚集对世界经济的拉动作用。他们将制造业的发展作为聚集的一个动力,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运输成本的降低。我们已经知道,不完全竞争、运输成本和投入――产出关联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刺激厂商在接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生产。而这种聚集使得某些国家的工业化程度提高,同时也具有了较高的工资。如果工业化国家的制造业继续膨胀,会使得该国的工资过高,刺激厂商从该国转移到非工业化的外围进行生产。如果产业继续膨胀,外围国家也会逐渐变为工业化国家,进而厂商会继续向更加落后的国家转移。这种过程不断重复,工业化就犹如一股浪潮,从中心国家逐渐波及外围国家。在不同的行业中,产业间关联较弱的行业,处于上游位置的行业或是劳动密集度较弱的行业,在工业化的蔓延中会先行调整,然后再波及到其他行业。 鲍德温和福斯里德(Baldwin&Forskild,1997)借助内生增长理论的分析方法,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地理和贸易模型。这个模型中的循环因果涉及到的不是要素的流动而是要素的积累,拥有较大市场的国家往往会进行较多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又进一步扩大了该国的市场。 3、贸易政策与经济福利 新贸易理论认为,单边贸易壁垒的提高,有助于降低该国国内产品的价格。鲍德温(1999)利用存在聚集力的模型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并指出聚集力的存在强化了贸易保护的降价效应。然而这种效应是从一系列简化的假设结果。虽然单边贸易保护政策,从提高本国工业生产份额这个意义上说,可以促进本国工业化的发展,但这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其实贸易自由化也可以促进工业化的发展。帕格和维纳布尔斯(1997)首次对贸易自由化促进工业化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单边自由贸易政策与进口补贴虽然在吸引外资的效果上较为接近,但是前者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福利。 鲍德温和福斯里德(2002)详细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所带来的经济影响,他们指出全球经济自由化有利于大国而不利于小国。在多边自由化过程中,最小的国家首先失去其所有工业,随着自由化的推进,其他国家依市场规模小于平均市场规模的程度,依次变为“边缘”国家。当贸易完全自由化时,所有工业将集中于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之间取消贸易壁垒,就会形成很大的市场,从而引起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效应。而自由贸易协定的成立会使成员国的居民实际收入增加,非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受损。而贸易集团的形成,也会产生一种自我强化的作用,从而导致一种“多米诺”效应,导致贸易自由化向全世界逐步扩散。 地理和贸易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新经济地理打开了一扇大门,为贸易理论的研究引进了区位的分析方法。而经济学家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更多的是提出问题,而不是解答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学家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地理的重要性,并且应用到了模型中去。 【参考文献】 [1] 藤田昌久、保罗・克鲁格曼、安东尼・J・维纳布尔斯著,梁琦主译: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保罗・克鲁格曼著,张兆杰译:贸易与地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安虎森:空间经学原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国际贸易地理论文 2. 国际经济论文 3. 经济贸易地理论文 4. 关于国际经济的论文 5. 关于国际经济的论文免费下载

参考题目如下:一、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问题类1、当代国际分工与贸易格局的分析2、国际贸易中的“碳”不平等交换理论与实证分析3、产业内贸易问题研究【可以分国别或者地区】4、当代国际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征与趋势研究5、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化和趋势6、对外贸易依存度及其应用研究7、贸易条件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8、比较利益说的现代分析9、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分析与评价10、新贸易理论的分析与评价11、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适用性研究12、幼稚工业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问题研究13、贸易自由化与世界贸易体制研究14、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理论分析15、关于日美贸易摩擦中汇率问题的思考16、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的启示及策略17、制度差异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摩擦分析18、服务贸易竞争力内生性因素的实证研究19、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包括案例分析】20、战后GATT/WTO与IMF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二、中国对外贸易问题类1、后危机时代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路径选择2、中国外贸依存度分析3、我国出口贸易面临国际反倾销原因的深度分析4、出口退税问题研究5、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分析6、“市场多元化”战略及其实施效果评价7、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与贸易条件变化趋势研究8、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分析9、TRIMs协议与中国的外贸政策10、FDI流入、出口贸易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差异性的实证分析【举例分析】三、国际贸易实务类1、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研究2、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择3、国际运输方式的比较与选择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5、论国际多式联运与陆桥运输6、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与发展7、浅析信用证项下缮制单据应注意的问题8、信用证单证相符原则辨析9、浅析国际保理业务10、UCP600或电子信用证【eUCP】研究四、跨国公司与FDI、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营销问题类1、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其新发展2、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3、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研究4、跨国公司的外包战略5、跨国公司产品差别化战略分析6、跨国公司全球并购【M&A】的趋势、特征与影响7、多边投资规则研究8、国际技术贸易问题研究9、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10、大中华自贸区研究五、XX市对外经济与贸易问题研究类1、XX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对策研究2、XX市农产品贸易战略的选择3、XX市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对策分析4、XX市发展外向型经济优势与对策研究5、XX市农产品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6、XX市利用外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7、XX市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8、XX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及前景分析9、外商直接投资对XX市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研究10、世界城市建设与XX市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研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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