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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法律事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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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论文篇1 浅谈民营企业发展中 财务管理 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民营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民营经济的支柱。本文就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剖析了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更好地提升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相关国家政策的鼓励,民营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民营企业顺应这一潮流,也开始茁壮成长,为经济增长、创造税收、增加就业岗位等多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这只是较为乐观的一个方面,虽然民营企业开始具备一定的竞争力,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先天不足和缺陷,开始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财务管理水平就是其中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1民营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财务管理重视力度不足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出财务管理的作用,同时受大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在民营企业中,中小型民营企业作为一个集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组织,企业老板不仅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经营者,集权现象极为明显,但是大多数经营者对于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了解并不多,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而且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对于成本管理、风险管控、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等多种概念理解不清晰,所以企业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财务管理和监控不严格,甚至有部分会计信息失真,也不能建立起健全的审计部门,或者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相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缺乏制度意识,对相关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第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着部分漏洞,不够细致和严密,不能适应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度;第三,即使有部分企业建立了制度,但是对于制度的落实并不关注,执行力不足,制度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第四,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对于资产的管理力度不足。 资金筹措能力较差 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难、抵押难、担保难,对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带来了较大的阻碍,资金筹措能力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民营企业缺乏独立的审计部门,未能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民营企业难以审查财务信息;其二,企业负债过多,降低了企业的信用等级,融资信誉降低,融资难度加大;其三,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国家未设立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不大,也有部分银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民营企业贷款的热情度不够,也在一方面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难度。 投资管理能力不强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投资的随意性较大,对投资方向的把握度不够,缺乏科学性;同时缺乏战略性的规划,更多是追求短期的利益;另外,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更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贷款,为了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会尽可能快的收回成本,在规模扩张上一般考虑得较少。 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家族操作方式较为常见,因此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和完善,多数的企业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甚至会将审计视为内部经济检查,容易引起职工情绪,影响员工结构的稳定性,削弱了管理层的权威,也影响到了企业内部的自主经营权。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已设置对应的审计部门,但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难以保证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导致审计部门的设计也多是流于形式。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决策模式较为单一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的老板控制着主要的财务,独断专行色彩较为浓厚,因为民营企业在创始阶段,公司大多数的资产基本掌控在老板手中,因此经营权和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是由老板单独决策的,这样集权式的经营模式在财务管理极为集中,这样财务内容比较单一,更多将财务管理局限于财务控制之上,但是控制力度又不够,具体体现为决策审核程序不规范、预算体系不够健全、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监控,控制不够全面,面对突发状况不能提出及时有效的改善。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起始阶段人员多是内部招聘,因此公司会有许多有血缘关系的人就职于公司,对于他们所谓的外人不够信任,尤其是财务这种重要的岗位多会安排亲戚就任,选择他们认为放心的人,但是这样人员的从业素质就难以得到保证了,很难留住有专业素质的财务人员,即使管理者想要做好财务的管理,但是也力不从心,不具备能够管理的能力。 决策缺乏科学性 在民营企业中, 企业管理 者更多的是应用已有的 经验 来进行决策,这样决策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方便快捷,但是决策的方式较为草率和粗糙,对相关信息没有进行一个全面的收集,系统性与全面性不足,而且相关财务人员的参与度不足,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财务管理方式不先进 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更多的局限于财务核算,对于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息收集以及财务系统的建立还没有完善。 3改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 渠道 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以承担服务职能为主,不得增加民营企业的额外操作成本,尽可能的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专门的民营企业基金会,通过向金融机构或者民营企业的人员收取会费,对基金实行封闭式的管理,给予民营企业发展一定的资金支持。 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一方面面临着挑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机遇,企业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但是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规模化的发展。因此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不确定的事物有敏锐的捕捉能力,并且有一定的预见性,采取有效的 措施 加以规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控,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定资金管理责任制。同时企业在筹资上也要做好合理的规划,确保合理的筹资结构,在适当的负债能力下来筹措资金,不可急功近利,贸然增加投资风险,并将资金投入的时间价值与风险价值都考虑其中,核算好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控制好资金的分流情况,防止资金的无端流失。第二,健全财务分配和利益分配机制,防止人员的投机主义和寻租现象产生,防止人员外流和技术断层现象的产生。第三,完善财务预警体系,将危险防患于未然,民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学会收集多方信息和情报,了解市场行情和动态,更好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将异常消灭于萌芽之中。 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极为重要,而资金管理又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将财务管理更好地内化于企业的管理制度当中,并在各个职能部门中得到落实。另外企业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都不能离开资金,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对资金的周转有一个更好的认知,将资金管控到位、认识到位,从而落实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 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与监督,一方面在财务流程上不可马虎,做到规范标准,对于一些重要的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决策,都应该将财务管理纳入其中,应用科学的财务处理流程来对项目或者决策进行评估,并把好资金的审核关。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有健全的财务体系和财务制度来做好支持,尤其是内部审计,应用审计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化解危机,通过提升整个团队的财务管理水平来优化企业的经营决策。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 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大多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企业内部领导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制作假账、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等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些都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员素质,由于人员素质较低才导致了上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刻不容缓,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 教育 ,强化财务人员的科学规划意识和内部监督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当然加强人员素质建设,首要条件就是从领导做起,领导具备一定的示范效应,只有领导起到了带头作用,提高法律意识,具备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源上改变企业的财务混乱局面。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筹措能力较差、投资管理能力不强、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决策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决策缺乏科学性等原因决定的,需要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来解决企业财务问题,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磊.中小型民营 企业战略 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2]张晓勇.山西省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延安大学,2014. [3]赵岩.民营企业财务战略管理问题研究[D].兰州商学院,2009. [4]张桂红.民营企业上市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5]陈忠法.浅谈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2(11). [6]邹杰.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5). [7]石锋.初探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7). [8]裴智聪.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08). [9]王希燕.财务管理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遇到问题浅析[J]. 财经 界(学术版),2013(03). 民营企业论文篇2 试谈民营企业内部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良好大环境,使得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国有大型企业虽是我国经济支柱,但民营企业的破竹发展之势使其成为拉动经济发展创造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据工商联 报告 显示,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人口达90%,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过60%,可见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之大。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开始不断寻求更为长远的目标。从以往的家族式管理治理模式为主到现在逐渐融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扩张,其发展中诸多问题开始显现,如用人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使得诸多民营企业因此陨落且普遍寿命较短。 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正是民营企业在逐渐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典型案例,其反映出民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对的家族民营企业的原始风险以及创始人与经理人的控制权之争风险,为其他众多企业的转型改革敲醒了警钟,更加表明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实际上,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密切联系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作为健全的内控机制的基础,是推动内控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完善的内控也是健全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和环节。因此,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来研究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是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的关键。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耦合关系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等通过执行具有控制职能的程序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等;公司治理是指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有者等重要关系之间的处理权责划分的一个制度安排。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耦合是民营企业能够有效应对转型期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耦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念的同源性—委托代理理论 内部控制的本质就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为了达到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允等目的,即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来满足委托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内控工作和采取的诸多管理活动等。而公司治理更是基于企业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所采取的有关制度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重要利益关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所以,如何基于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这一同源性理念来实现企业内控与公司治理的相互互动和耦合,事关企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2.功能交叉性和重叠性 首先从控制主体层面来看,公司治理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内部控制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执行岗位和职能经理。可见,总经理和董事会是两者控制主体的共同部分。其次,激励与控制是内控与公司治理的共同基本控制方式。再者,从目标层面来看,两者虽然具体目标存在一定差异性,但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最终服务于企业的目标,都是为了追求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资产的安全完整等。 3.平台载体的统一性 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的内控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沟通系统,决定了内控运行的效果。反过来,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公司治理来说,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与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也是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一个完善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充分认知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不同岗位职员的不同角色要求,认真承担起其角色应担负的职责。同时,不仅仅是要做到企业信息的及时下达,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准确上传以及企业内外的畅通沟通和传达。 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股权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是由以前的家族式企业发展过来的,民营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面对融资难等问题,所以多是通过家庭内部成员来筹集资金,应对民营企业成立初期的诸多风险。同时家族治理既能够降低企业资源成本又能够迅速建立共同利益目标,种种优势使得家族模式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初期成立时的共同选择,并且一直影响到民营企业后续的长远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企业所有者占有资本占到独资、合伙和公司这几种形式的民营企业公司资本的76%左右,股权高度集中是民营企业的突出现状。 2.内部人控制风险突出 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人主体日益多元化,内部人控制风险越发突出。表现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吞噬、侵害所有者权益等行为。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中,获取信息占优势的一方则能够更大程度上获取决策权,内部人控制则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损害,更难以获得决策权。这种大股东权益最大化既不利于企业的转型改革,更不利于民营企业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激励约束机 制监事会是监督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的重要部门,我国民营企业许多监事会选聘机制的流于形式使得其不能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能。同时,缺乏专门的内审机构和人员也导致内部监督的不到位。对于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没有采取很好的绩效考核以及奖金制度等一系列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民营企业在引入代理人之后,出现了代理人虚报信息等行为出现,不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增长。 4.人事管理不科学 民营企业的用人机制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人事管理不科学。我国民营企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性,而且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我国多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的创始人不愿意聘请外部管理人员来管理企业,所以多是任人唯亲,使得企业用人机制不科学,难以吸取众多的外部优秀人才,集思广益,共同促进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民营企业一些重要岗位的重要职责更是家族内成员担任,重要决策也多是这些家族企业人员控制。 四、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对策 1.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合理平衡内部人利益 首先要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制定相关市场法规,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完善经理人市场来增强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对执业经理人的信任度。同时要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善于引进外来优秀人才为企业所用,而不是任人唯亲。再者,通过建立配套的人才考核评估体系来加强对经理人及相关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以企业利益为己任,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监事会作为监督企业董事和经理层的专门监督部门要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责。首先,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和学习,让每个成员充分认知自身职责所在,同时在培训和学习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休养,增强工作能力。其次,通过监事会的定期汇报工作来督促监事会职责的行使。再者,可以增设内审部门和人员以及利用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审部门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通过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科学民主,以及经营层是否将正常落实到位。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提高一个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活力,从而增强企业业绩实现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对于公司治理还是内部控制来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都是及其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采取有效的业绩评价机制,通过及时的跟踪记录来对人员工作进行评分,根据评分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既让优秀员工起到模范作用,又对犯错人员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整个企业目标进行层层划分,分成若干小目标并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让每一位员工都切实感受到自身参与到企业目标制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从而激发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增强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 4.完善内部控制 首先,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企业文化是一种强有力的软实力,更是一种无形的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个别高管层就能执行的,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切实参与。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 规章制度 以及培训学习等,来增强员工对内控的认知和关注度,以及自我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从而实现企业内控目标和增强经营的效率效果。其次要促进企业管理与信息技术的高效融合,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以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等为载体,来保障内部控制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同时通过这种高效结合来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便于企业准确把握风险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实现内部控制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博.浅谈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66. [2]刘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互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1:72. [3]李维安,戴文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关系框架—基于战略管理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30. 猜你喜欢: 1. 有关民营企业创新论文 2. 企业成长论文 3. 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4. 企业经营现状 5. 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

[1] 李裕坤, 孙艳芳. 如何舞好"负债经营"这把双刃剑[J]. 发展 , 2005,(03) [2] 刘隆亨,赵素苓,王谷红. 对现代企业实行负债经营的法律研究[J].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1995,(06) [3] 夏冰. 负债经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 经济师 , 1995,(07) [4] 曾志奇. 负债经营利弊析[J]. 会计之友 , 1998,(01) [5] 徐世伟, 陈春宏, 于晓梅. 论负债经营的利害关系[J]. 林业财务与会计 , 1997,(05) [6] 丁国安. 负债经营及其风险防范[J]. 财会研究 , 2000,(07) [7] 梁守太, 张俊武. 负债经营须有度[J]. 企业改革与管理 , 1998,(02) [8] 陈巧兰, 叶晓萍. 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内涵及其紧迫性[J]. 聊城师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3,(01) [9] 农海沫. 负债经营利弊谈[J].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1996,(02) [10] 夏冰. 负债经营:国际经验与我们的对策[J]. 上海会计 , 19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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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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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论文篇1 浅谈民营企业发展中 财务管理 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民营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民营经济的支柱。本文就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剖析了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更好地提升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相关国家政策的鼓励,民营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民营企业顺应这一潮流,也开始茁壮成长,为经济增长、创造税收、增加就业岗位等多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这只是较为乐观的一个方面,虽然民营企业开始具备一定的竞争力,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先天不足和缺陷,开始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财务管理水平就是其中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1民营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财务管理重视力度不足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出财务管理的作用,同时受大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在民营企业中,中小型民营企业作为一个集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组织,企业老板不仅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经营者,集权现象极为明显,但是大多数经营者对于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了解并不多,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而且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对于成本管理、风险管控、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等多种概念理解不清晰,所以企业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财务管理和监控不严格,甚至有部分会计信息失真,也不能建立起健全的审计部门,或者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相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缺乏制度意识,对相关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第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着部分漏洞,不够细致和严密,不能适应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度;第三,即使有部分企业建立了制度,但是对于制度的落实并不关注,执行力不足,制度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第四,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对于资产的管理力度不足。 资金筹措能力较差 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难、抵押难、担保难,对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带来了较大的阻碍,资金筹措能力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民营企业缺乏独立的审计部门,未能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民营企业难以审查财务信息;其二,企业负债过多,降低了企业的信用等级,融资信誉降低,融资难度加大;其三,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国家未设立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不大,也有部分银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民营企业贷款的热情度不够,也在一方面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难度。 投资管理能力不强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投资的随意性较大,对投资方向的把握度不够,缺乏科学性;同时缺乏战略性的规划,更多是追求短期的利益;另外,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更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贷款,为了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会尽可能快的收回成本,在规模扩张上一般考虑得较少。 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家族操作方式较为常见,因此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和完善,多数的企业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甚至会将审计视为内部经济检查,容易引起职工情绪,影响员工结构的稳定性,削弱了管理层的权威,也影响到了企业内部的自主经营权。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已设置对应的审计部门,但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难以保证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导致审计部门的设计也多是流于形式。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决策模式较为单一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的老板控制着主要的财务,独断专行色彩较为浓厚,因为民营企业在创始阶段,公司大多数的资产基本掌控在老板手中,因此经营权和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是由老板单独决策的,这样集权式的经营模式在财务管理极为集中,这样财务内容比较单一,更多将财务管理局限于财务控制之上,但是控制力度又不够,具体体现为决策审核程序不规范、预算体系不够健全、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监控,控制不够全面,面对突发状况不能提出及时有效的改善。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起始阶段人员多是内部招聘,因此公司会有许多有血缘关系的人就职于公司,对于他们所谓的外人不够信任,尤其是财务这种重要的岗位多会安排亲戚就任,选择他们认为放心的人,但是这样人员的从业素质就难以得到保证了,很难留住有专业素质的财务人员,即使管理者想要做好财务的管理,但是也力不从心,不具备能够管理的能力。 决策缺乏科学性 在民营企业中, 企业管理 者更多的是应用已有的 经验 来进行决策,这样决策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方便快捷,但是决策的方式较为草率和粗糙,对相关信息没有进行一个全面的收集,系统性与全面性不足,而且相关财务人员的参与度不足,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财务管理方式不先进 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更多的局限于财务核算,对于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息收集以及财务系统的建立还没有完善。 3改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 渠道 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以承担服务职能为主,不得增加民营企业的额外操作成本,尽可能的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专门的民营企业基金会,通过向金融机构或者民营企业的人员收取会费,对基金实行封闭式的管理,给予民营企业发展一定的资金支持。 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一方面面临着挑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机遇,企业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但是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规模化的发展。因此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不确定的事物有敏锐的捕捉能力,并且有一定的预见性,采取有效的 措施 加以规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控,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定资金管理责任制。同时企业在筹资上也要做好合理的规划,确保合理的筹资结构,在适当的负债能力下来筹措资金,不可急功近利,贸然增加投资风险,并将资金投入的时间价值与风险价值都考虑其中,核算好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控制好资金的分流情况,防止资金的无端流失。第二,健全财务分配和利益分配机制,防止人员的投机主义和寻租现象产生,防止人员外流和技术断层现象的产生。第三,完善财务预警体系,将危险防患于未然,民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学会收集多方信息和情报,了解市场行情和动态,更好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将异常消灭于萌芽之中。 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极为重要,而资金管理又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将财务管理更好地内化于企业的管理制度当中,并在各个职能部门中得到落实。另外企业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都不能离开资金,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对资金的周转有一个更好的认知,将资金管控到位、认识到位,从而落实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 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与监督,一方面在财务流程上不可马虎,做到规范标准,对于一些重要的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决策,都应该将财务管理纳入其中,应用科学的财务处理流程来对项目或者决策进行评估,并把好资金的审核关。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有健全的财务体系和财务制度来做好支持,尤其是内部审计,应用审计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化解危机,通过提升整个团队的财务管理水平来优化企业的经营决策。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 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大多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企业内部领导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制作假账、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等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些都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员素质,由于人员素质较低才导致了上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刻不容缓,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 教育 ,强化财务人员的科学规划意识和内部监督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当然加强人员素质建设,首要条件就是从领导做起,领导具备一定的示范效应,只有领导起到了带头作用,提高法律意识,具备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源上改变企业的财务混乱局面。在当前的民营企业中,财务管理理念较为落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筹措能力较差、投资管理能力不强、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决策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决策缺乏科学性等原因决定的,需要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的培养、完善财务的监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来解决企业财务问题,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磊.中小型民营 企业战略 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2]张晓勇.山西省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延安大学,2014. [3]赵岩.民营企业财务战略管理问题研究[D].兰州商学院,2009. [4]张桂红.民营企业上市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5]陈忠法.浅谈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2(11). [6]邹杰.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5). [7]石锋.初探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7). [8]裴智聪.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08). [9]王希燕.财务管理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遇到问题浅析[J]. 财经 界(学术版),2013(03). 民营企业论文篇2 试谈民营企业内部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良好大环境,使得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国有大型企业虽是我国经济支柱,但民营企业的破竹发展之势使其成为拉动经济发展创造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据工商联 报告 显示,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人口达90%,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过60%,可见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之大。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开始不断寻求更为长远的目标。从以往的家族式管理治理模式为主到现在逐渐融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扩张,其发展中诸多问题开始显现,如用人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使得诸多民营企业因此陨落且普遍寿命较短。 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正是民营企业在逐渐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典型案例,其反映出民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对的家族民营企业的原始风险以及创始人与经理人的控制权之争风险,为其他众多企业的转型改革敲醒了警钟,更加表明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实际上,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密切联系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作为健全的内控机制的基础,是推动内控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完善的内控也是健全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和环节。因此,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来研究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是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的关键。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耦合关系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等通过执行具有控制职能的程序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等;公司治理是指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有者等重要关系之间的处理权责划分的一个制度安排。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耦合是民营企业能够有效应对转型期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耦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念的同源性—委托代理理论 内部控制的本质就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为了达到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效果、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允等目的,即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来满足委托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内控工作和采取的诸多管理活动等。而公司治理更是基于企业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所采取的有关制度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重要利益关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所以,如何基于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这一同源性理念来实现企业内控与公司治理的相互互动和耦合,事关企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2.功能交叉性和重叠性 首先从控制主体层面来看,公司治理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内部控制链条重要节点包括总经理、董事会、执行岗位和职能经理。可见,总经理和董事会是两者控制主体的共同部分。其次,激励与控制是内控与公司治理的共同基本控制方式。再者,从目标层面来看,两者虽然具体目标存在一定差异性,但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最终服务于企业的目标,都是为了追求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资产的安全完整等。 3.平台载体的统一性 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的内控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沟通系统,决定了内控运行的效果。反过来,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公司治理来说,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与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也是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一个完善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充分认知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不同岗位职员的不同角色要求,认真承担起其角色应担负的职责。同时,不仅仅是要做到企业信息的及时下达,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准确上传以及企业内外的畅通沟通和传达。 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股权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是由以前的家族式企业发展过来的,民营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面对融资难等问题,所以多是通过家庭内部成员来筹集资金,应对民营企业成立初期的诸多风险。同时家族治理既能够降低企业资源成本又能够迅速建立共同利益目标,种种优势使得家族模式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初期成立时的共同选择,并且一直影响到民营企业后续的长远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企业所有者占有资本占到独资、合伙和公司这几种形式的民营企业公司资本的76%左右,股权高度集中是民营企业的突出现状。 2.内部人控制风险突出 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人主体日益多元化,内部人控制风险越发突出。表现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吞噬、侵害所有者权益等行为。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中,获取信息占优势的一方则能够更大程度上获取决策权,内部人控制则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损害,更难以获得决策权。这种大股东权益最大化既不利于企业的转型改革,更不利于民营企业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激励约束机 制监事会是监督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的重要部门,我国民营企业许多监事会选聘机制的流于形式使得其不能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能。同时,缺乏专门的内审机构和人员也导致内部监督的不到位。对于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没有采取很好的绩效考核以及奖金制度等一系列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民营企业在引入代理人之后,出现了代理人虚报信息等行为出现,不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增长。 4.人事管理不科学 民营企业的用人机制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人事管理不科学。我国民营企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性,而且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我国多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的创始人不愿意聘请外部管理人员来管理企业,所以多是任人唯亲,使得企业用人机制不科学,难以吸取众多的外部优秀人才,集思广益,共同促进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民营企业一些重要岗位的重要职责更是家族内成员担任,重要决策也多是这些家族企业人员控制。 四、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对策 1.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合理平衡内部人利益 首先要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制定相关市场法规,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完善经理人市场来增强由家族治理模式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对执业经理人的信任度。同时要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善于引进外来优秀人才为企业所用,而不是任人唯亲。再者,通过建立配套的人才考核评估体系来加强对经理人及相关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以企业利益为己任,增强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监事会作为监督企业董事和经理层的专门监督部门要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责。首先,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和学习,让每个成员充分认知自身职责所在,同时在培训和学习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休养,增强工作能力。其次,通过监事会的定期汇报工作来督促监事会职责的行使。再者,可以增设内审部门和人员以及利用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审部门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通过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科学民主,以及经营层是否将正常落实到位。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提高一个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活力,从而增强企业业绩实现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对于公司治理还是内部控制来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都是及其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采取有效的业绩评价机制,通过及时的跟踪记录来对人员工作进行评分,根据评分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既让优秀员工起到模范作用,又对犯错人员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整个企业目标进行层层划分,分成若干小目标并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让每一位员工都切实感受到自身参与到企业目标制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从而激发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增强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 4.完善内部控制 首先,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企业文化是一种强有力的软实力,更是一种无形的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个别高管层就能执行的,需要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切实参与。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 规章制度 以及培训学习等,来增强员工对内控的认知和关注度,以及自我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从而实现企业内控目标和增强经营的效率效果。其次要促进企业管理与信息技术的高效融合,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以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等为载体,来保障内部控制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同时通过这种高效结合来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便于企业准确把握风险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实现内部控制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博.浅谈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66. [2]刘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互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1:72. [3]李维安,戴文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关系框架—基于战略管理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30. 猜你喜欢: 1. 有关民营企业创新论文 2. 企业成长论文 3. 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4. 企业经营现状 5. 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这一问题,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他们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主要表现为这几个方面:其一,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在发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募集办法等文件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二,证券上市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三,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登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剧额利润亿元,其中1999年亿元、2000年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 、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同类。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漂河银鸽”买入“银广夏”股票未及时披露时间、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未披露事件等。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签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信息披露不严肃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但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银广夏造假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所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但虽然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2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了严重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并且破坏了市场游戏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成因,探讨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动机和内部原因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动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第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购、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第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第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部原因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向观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其次,“内部人员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最后,弱性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能获得的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映,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第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职责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导致法制规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漏。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会计法制法规地发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环境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证券监管主体、鉴证主体、投资者等)行为博弈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鉴证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的独立性;监管者事实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中介机构管制力度不强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对策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内部制衡问题,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者必须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机构能够如期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同时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将治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其次,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政权行使机构。最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屏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必须对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一,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立法对董事的股份条件做明确的规定,使得股东不仅享有权益同时要真正负责起其应尽的义务。第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由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已经对经营者极力不足,还有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才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约束的代理人选择败坏道德行为和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选择。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下属之间的合理关系,互相督促,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意识在会计信息披露法制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规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可能利用法制规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导致法制规范失效。因此,法制监管约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社会整体道德的提高可以对企业的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素质,除了坚持对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还应建立有约束力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经营治理者道德水准的激励和约束,长期坚持将会培养公司经营治理者老实守信的观念,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终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在加强社会和经营者道德建设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实守信意识。将上市公司的问题和不真实信息公布出来,可以使企业自觉坚持老实守信,也可以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首先要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将政府监管置于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机构完成一线监管活动,弥补因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同时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监督及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在以上两个方面为基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同时要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一家优秀的媒体为了获得市场的青睐,有动力来报道事实的真相,而这种事实真相的报道正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另一种方式。而投资者则是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他们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他们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自发且严格的。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比较有效和现实的监管方法。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索赔。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现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更大程度上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为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可以做到。首先,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另其丧失执业资格。其次,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有着内部逻辑众多的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不同程度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的损失。补充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严肃等情况的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对此的反应也十分强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从而使社会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就变得刻不容缓。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规范的现象,深入地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参考文献1.阮慧荣.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2007,112.杨文静.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分析.科技信息,2007,123.欧群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广东:广东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4.段秀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及对策探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李秀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山西:山西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参考文献: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法律事务论文参考文献

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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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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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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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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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7、报纸作者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作者题名[R] 。保存地点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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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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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1、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

2、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

3、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

5、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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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自学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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