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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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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系统

本科论文无所谓哪个系统,不上传知网,只保存学校里面!所以说你用papertime就很好用,而且才元一千字,数据库全,非常好用,是前期修改论文的性价比比较高的查重系统。再用上我们学校的查重字数兑换码(4 6 3 zero nine two 英语换成数字兑换字数。你还能省点,嘿嘿)

许多大学本科毕业生是第一次检验毕业论文,有关论文检测存有许多疑难问题,目前许多高等院校用的是知网检测系统,维普检测系统或者是万方论文检测系统,举行大学毕业生论文检测,所以大学毕业生要提前明白这几种大学本科论文检测系统,那样可以有目的性地挑选跟学校一样的论文查重系统。目前绝大多数学校论文检测本科毕业论文,是用知网检测系统,类型是PMLC管理系统,本文就以知网PMLC系统来说一说。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系统用什么?提前准备好被测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打开知网PMLC管理系统网页的页面,根据检测前必看的提示,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内容,如校名,人名,封面图等私人信息内容删掉清理,然后根据网页内的论文检测流程,填写论文的基本信息,提交待检测的本科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检测是要交纳论文检测费的(学校论文检测登录学校知网PMLC检测系统是不用交费的),在提交论文检测费后,知网管理员会对毕业论文进行论文检测,论文检测过程快的话大概要30-60分钟,高峰期时间就很长了,可咨询知网客服。报告生成之后免费下载论文报告到电脑,下载的是压缩文件,解压之后报告呈pdf格式的,报告详细地显示了重复率指标,重复内容也被标识出来。

用中国知网查重。成人教育和普招的本科一样的,都需要论文查重。中国知网查重是以段落进行论文分段检测,知网查重系统首先会对上传的毕业论文文稿自动识别论文格式,根据知网查重系统自带的毕业论文格式进行识别检测需要进行毕业论文查重的部分,类似参考文献等不需要进行知网查重的部分,是会被知网识别出来,标灰显示,不计入知网查重范围。知网的查重就是毕业论文数据对比过程,知网查重在进行数据对比过程中是以句子作为检测单位的,一句话中超过13字符重复,并且超过毕业论文该章节5%就会被视为论文重复或者抄袭,计入论文重复部分。知网查重系统降重是有技巧的,首先知网论文检测系统首先会对毕业论文进行格式检查,很多高校毕业生知网查重率高的原因是论文格式不正确,因此对于知网降重。高校毕业生一定要确保毕业论文格式是正确的,并且是word文档格式,word文档格式的毕业论文是知网最契合的,正确的论文格式能避免很多知网不必要的知网查重率。

每年的5、6月份,本科生们都会面临论文查重这个问题。学校一般多会指定一个查重系统,但是每个学校使用的查重系统不同。本科毕业论文怎么查重? 一般论文查重也就是查论文的抄袭率,通过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学校要求。对于查重率,也需要我们看看查重系统进行具体的核算工作方式和准确率。本科毕业论文一般在30%以下,可以进入答辩环节;而30%到50%之间的论文需要修改;50%以上的论文需要延期答辩。 在论文查重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发现,本科的查重怎么查都是和连续进行字符以及有关的。如果论文连续13个字与检查系统的内容相似,就会被认定为过高。在具体的查重过程中,当然也需要我们选择一个专业性,安全性具有较高的查重系统,除了进行核算准确之外,对于企业出现的重复论文主要内容也可以通过直接标红,这样学生也有利于后续文章的修改。要说复习的原则就是按照这样的复习方法,所以写论文的时候即使有副本的内容,也不会出现连续13次相同的情况。 如果真的想了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查重,那么需要我们确定好哪个系统比较安全,并且还能保证严格性的。学校也有专门的论文查重系统,支持大量上传,所以这些系统一般是为各大高校提供服务的。不过自己自查还是使用不了的,所以我们需要使用一些初稿查重系统。

深圳大学论文查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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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可以在哪里查重: 1、可以去中国知网、维普、万方这三个文献资料专业网站上去查找。毕业论文的文献资料,你可以去中国知网、维普、万方这三个文献资料专业网站上去下载,但是这三个网站是付费的,如果你在学校内下应该是免费的,一般学校都会购买这几个网站的文献,在校内网络下是免费的。当然,网上资料也不会完全,还得去图书馆找些东西。 2、可以在万维、知网上进行论文查重。虽然市面上出现了很多第三方查重机构,但在选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注意他们的安全机制,即是否能够保障你的论文安全,不被泄露;其次就是看他们的查重算法是否科学合理,数据库是否涵盖广、是否及时更新,因为只有算法科学,数据库范围广且及时更新,它的查重结果才会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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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论文查重平台

第一个 超星尔雅,5次机会

第二个 360查重平台1次机会

第三个百度学术查重2次

第四个 writepass 1次

这个时候我就不知道改啥了,而且也要定稿了,就用知网查了,9%,免费的平台也就是知道哪里需要改,终稿还是要用知网查一下

给后来的学弟学妹们一点建议吧,本人刚经历过查重,用了维普,笔杆网,学信网,paperyy,各种免费网站以及有免费机会的付费网站,所有的网站都不如知网,知网虽然有两次机会,但是这个两次机会也不是对个人开放的,个人建议,在最后提交的时候,淘宝上买一次知网查重,知网里有一个论文库叫大学生联合论文对比库,这个是别的任何网站都没有的,这个库里边是什么呢,是你的学长学姐们写出来的论文,只要你的题目是之前有人写过的,或者写给类似的,知网查出来的重复率就会高很多,我同学在维普上查重3%,知网直接50%多,因为他参考了学长的论文,所以别的不多说了,学弟学妹们参考一下

论文查重

深圳文章查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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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的查重软件可以查,网上很多,需要花钱买。有的数据库经营方会提供免费查重服务。

论文查重是在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检测系统,大学院校,杂志社都是用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查重,不过知网学术不端只对公不对私,单位才有帐号查重。

深圳大学自考本科论文查重

都会要求查重的。

1、寻访老师帮助。2、监测网站智能降重。3、手动降重。4、自己再检测一次。查重率_50%,查重检测不合格,由学校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定,若认定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答辩资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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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第四章 选课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第一学期;(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五)应予退学;(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四)应征入伍;(五)出国留学;(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第八章 退 学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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