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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气环境模拟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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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气环境模拟研究论文

海洋气象的物理和动力机制研究就是海气相互作用的动力机制研究。

海气相互作用过程主要包括: (1)小尺度的湍流、涡旋,海气界面的湍流影响海气热通量,进而影响海洋大气的边界层结构;(2)中尺度和天气尺度的海气相互作用,其过程包括海陆风、锋面、台风以及风暴潮等;(3)大尺度的季风、信风、厄尔尼诺/南方涛动(El Niño/Southern Oscillation,ENSO)等。

近年来,人们日益认识到海气相互作用是长期天气和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也是研究和预报海洋状况的关键,因而在这方面气象和海洋学家都做了大量研究。

2020年初夏,梅雨系统给江淮地区带来了长时间的异常强降水,降雨总量打破了1961年以来的记录,导致南方大部分地区的江河湖泊水位暴涨,持续引发了山洪、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其中以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严重,安徽歙县的高考甚至因为洪涝灾害无法正常开始。

江淮地区入梅后,梅雨锋的维持和水汽来源是降水量大的原因。

高纬地区的单极型极涡较往年强度更强,而中纬度地区西风带活动频发,有利于冷空气南下;同时,弱的厄尔尼诺与赤道印度洋海温异常偏暖,引起太平洋副热带高亚显著偏强偏西,暖湿空气向北输运。冷空气和暖空气在江淮区域相遇形成稳定的梅雨锋。

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以及极地等的 大尺度过程 均可以影响中国的梅雨系统。

Liu 等认为 北大西洋涛动(NAO)调制持续的冷暖锋 ,可引起极端梅雨事件。日本气象厅认为副热带高压与黄河流域高压脊的相互作用引起了日本和华中地区降水。2019年的超强印度洋偶极子引起2020年初的暖印度洋水体也可以引起我国的强降水。 Zhou 等认为2019年 秋季南印度洋的海洋罗斯贝波 是我国2020年的“暴力梅”事件的重要原因。

国家气候中心2021年以来已组织了三次会商商讨2021年汛期预测。国家气候中心、水利部、南京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均 预测长江流域汛期为干旱年 。

中国海洋大学孙即霖教授在2021年气候预测报告中指出,受全球气候影响,2021年南亚夏季风建立较往年早,7月强南亚高亚引起南海上空的强对流,导致我国北方及华南沿海地区出现强降水,而江汉流域降水偏少;长江中下游将出现阶段性高温干旱。

东亚夏季风的发生日期、持续时间和总降水量均有显著的年变化。

Duan 等认为 青藏高原热力异常可以作为东亚夏季风起始的先兆 , Li 等和 Hari 等发现印度许多地区的气溶胶光学深度 自2002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 。

印度洋—太平洋海表温度异常是调制东亚以及南亚夏季风爆发与降水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

ENSO类型对季风降水影响也是研究热点 , Fan 等指出中太平洋型ENSO在导致印度季风降水异常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Tseng 等发现在东亚冬季风的启动阶段,季风与黑潮锋面及周围大气存在一个直接的局地海气相互作用机制。

Abdillah 等认为热带大气季节内震荡(MJO)可以影响寒潮的路径,而寒潮对热带地区对流活动的影响会反过来影响MJO活动。

季风伴随的低压系统可引起强降水。 强低压系统伴随的次中尺度涡会增强来自阿拉伯海的动态升力、静态不稳定性和水分传输,为大气进行深度对流提供了先决条件。

如 Leung 等指出热带西印度洋的暖异常可 诱发一个热带印度洋和西太平洋之间弱于正常的Walker环流 ,进一步导致西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偏东北-西南向,并在南海形成一个弱于常年的季风槽,在年际时间尺度上增强了华南地区的降水,抑制了中南半岛地区的降水。

亚洲夏季风预测模式的不确定性研究也有了一定进展。 如Xin等发现在中国东部地区,CMIP6在气候降水的空间相关性和标准差(SD)方面更有优势。

西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和东亚高空对流层西风急流是东亚夏季降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东亚夏季降水密切相关。

亚洲季风区的降水预测始终是热点问题。 Park等将偏置校正技术应用于区域气候模式(RCM),表明各分区未来年降水量平均值和极端值的变化在干旱区呈减少趋势,在湿润区呈增加趋势。

2020年,国内外学者在热带气旋的活动变化规律、热带气旋与海洋的相互作用以及热带气旋活动预报的数值模拟方面发表了一系列成果。

台风的活动也会受到大气环流和海温模态的影响。 太平洋经向模态指数影响台风的生成位置、频率和引导气流。印度洋偶极子正相位和强厄尔尼诺的共同作用引起了西阿拉伯海的大规模增温,有利于台风生成。

局地气象条件影响台风的强度。 如Lai等发现台风引起的局部降雨总量显著增加,且台风移动速度与局部降雨总量之间存在显著的反相关。在珠三角地区,移动速度较低且降雨总量较高的台风发生频率更高。

台风活动与局地上层海洋的背景条件相互影响。 热带海洋与大气边界层之间的非绝热加热是台风发生发展的重要能量来源,热带海洋上层海水的温度变化对于台风的形成、移动及耗散都具有关键作用。同时,海洋冷涡也会影响台风大气边界层的结构。

台风的数值预报模式具有不确定性。 学者发现增强分辨率的耦合模型有利于提高台风生成的可预测性。海表面温度预报模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严重影响南太平洋热带气旋预报的准确性。

中国的台风预报模式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如南海台风模式(TRAMS)形成了版本;Fumin等开发的动力-统计算法的集合预报模型(DSAEF)对热带气旋的累积雨量进行了预测。

在 台风观测方面 ,无人艇成功地穿越了三号台风“森拉克”中心,提供了时间分辨率高达1 min的实时观测数据,检测了台风过境时洋面各要素的详细变化过程,为台风预报、预警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气通量直接决定和调控近海面大气边界层内的动力学结构 , 其中动量通量显著影响海流、海浪和风暴潮的产生。

海表面波浪与其上方风场的相互作用,会产生 动量通量在海气界面之间的双向传递 。

当近海表面处风速极小,并且海表面涌浪占优时,动量通量由海洋传递到大气,使得近海表面风速剪切增加,导致传统对数风廓线的方法难以准确计算该条件下的海气通量。

此后,不同研究者在理论模型和海气数值耦合模式的改进中考虑了 涌浪作用 。

当海表面以上风速为中低风速时,在海表面波浪处于风浪占优的情况下,大气将一部分能量传递到海表面波浪,使得海浪获得一部分动量。

风浪对海气通量的影响是海洋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仍处于完善与补充中。

一些外海观测和实验室数据表明:当风速足够大时,海表面阻力系数不再符合传统模型的随着风速增加而增大的结果。大部分研究将这个现象归因为海洋飞沫液滴,并通过参数化传统模型中的海表面动力学粗糙长度来刻画这一现象。

风暴潮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沿岸地区,通常强风和气压骤变导致海面异常升降,风暴涌浪对沿海设施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科学家对风暴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影响方面。

通过 模型对风暴潮进行模拟 是当今研究风暴潮的主流方法。随着风暴潮模型的研究日渐深入,模型与实际结果之间的误差也在不断减小。

全球潮汐、风暴潮和波浪模型 被用于预测未来一个世纪的沿海地区突发性洪水。

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给风暴潮的研究及其灾害预防带来了新的挑战 ,Cheikh等研究了多种风暴潮情景对沿海建筑物的影响,造成风暴潮和洪灾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潮汐放大和飓风的加剧。

在气候变化上,西班牙坎塔布里亚大学环境研究所在未来海平面变化上提出, 风暴潮受全球和区域气候变化的影响 。

波浪与风暴潮的相互作用对灾害的加剧十分显著, 波-潮相互作用也是一个研究热点 。

研究人员利用耦合模型研究了台风诱发的风暴潮和波浪形成的效应,结果表明随着台风强度或台风尺寸的增加,有效波高和风暴潮的最大值以及扩展的空间范围都显著增加,但当台风强度大于55 m/s或台风规模大于40 km时,波浪对风暴潮的贡献趋于饱和。

借助高分辨率观测及数值模拟, 海洋气象学未来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全球大洋对我国天气变化的调制;台风与海洋中小尺度动力过程的动力耦合;海面粗糙度(波浪、泡沫)的量化以及波-潮相互作用的研究;梅雨、季风、降水、台风等过程的预测。

论文全文发表于《 科技 导报》2021年第1期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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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热带海洋气候研究论文

球气候变暖的原因有两方面:大量燃烧煤炭、天然气等产生大量温室气体;肆意砍伐原始森林,使得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下降。 大气层和地表这一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玻璃温室”,使地表始终维持着一定的温度,产生了适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的环境。在这一系统中,大气既能让太阳辐射透过而达到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辐射的散失,我们把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大气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它们可以让太阳短波辐射自由通过,同时又能吸收地表发出的长波辐射。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气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来全球的气候正在逐渐变暖,与之同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也在急剧地增加。许多科学家都认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可能是全球变暖的基本原因。 排放温室气体的人类活动包括:所有的化石能源燃烧活动排放二氧化碳。在化石能源中,煤含碳量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化石能源开采过程中的煤炭瓦斯、天然气泄漏排放二氧化碳和甲烷;水泥、石灰、化工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水稻田、牛羊等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甲烷;土地利用变化减少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废弃物排放甲烷和氧化亚氮。 人类燃烧煤、油、天然气和树木,产生大量二氧化碳和甲烷进入大气层后使地球升温,使碳循环失衡,改变了地球生物圈的能量转换形式。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了25%,远远超过科学家可能勘测出来的过去16万年的全部历史纪录,而且目前尚无减缓的迹象。 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短波具有高度的透过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世界上的森林主要分为寒带(北方)森林、温带森林和热带森林三类。据专家介绍,今天的森林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经过8000年的进化才逐渐形成的。 今天,所有的原始森林都沦为伐木业大规模开采利用的目标。在热带地区,许多现在已荡然无存的森林就是在过去的50年被砍伐一空的。仅1960年至1990年,就有超过亿公顷的热带森林被吞噬,占世界热带森林总面积的20%;还有数百万公顷的热带森林在砍伐、农田开垦和矿产开采中退化。 而且,全球的非法砍伐和非法木材产品交易还在继续加剧,尤其是在拥有热带森林的发展中国家和政府执法不力的俄罗斯等国。而国际市场对廉价木产品的需求,又进一步恶化了这一状况。 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根据气候模型预测,到2100年为止,全球气温估计将上升大约摄氏度(华氏度)。根据这一预测,全球气温将出现过去10,000年中从未有过的巨大变化,从而给全球环境带来潜在的重大影响。 危害 全球有40个左右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领土。它们面临着许多不利处境,包括资源种类缺少、经济上被孤立、土地和海洋环境退化以及因气候变化而可能引起的海平面升高的问题。应地球问题首脑会议的要求,联合国于1994年在巴巴多斯召开了“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会议强调了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经济和生态脆弱性问题,并通过了一个议程(即《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巴巴多斯议程》)。该议程阐明了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需要采取的各种政策、行动和措施,以支持这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张丕远:“全球变暖”已经引起了整个生态环境的变化。首先,“全球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降雨重新分布,改变了当前的世界气候格局;其次,“全球变暖”破坏和影响了生物链、食品链,带来更为严重的自然恶果。例如,有一种候鸟,每年从澳大利亚飞到中国东北过夏天。由于全球变暖使我国东北气温升高,夏天延长,这种鸟离开东北的时间相应变晚,再次回到东北的时间也相应延后。结果导致这种候鸟所吃的一种害虫泛滥成灾,毁坏了大片森林。另外,有关环境的极端事件增加,比如干旱、洪水等等。 政治 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等于是限制了对能源的消耗,必将对世界各国产生制约性的影响。应在发展中国家“减排”,还是应在发达国家“减排”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发展中国家如同一个正在长身体的儿童,需要通过消耗能量来促生长,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2013年后的“减排”问题必然会集中再发展中国家。有关阻止全球变暖的科学问题必然引发“南北关系”问题,气候问题其实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 气候 降水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大陆地区尤其是中高纬地区降水增加,非洲等一些地区降水减少。有些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的出现频率与强度增加。 海洋:随着全球气温的上升,海洋中蒸发的水蒸气量大幅度提高,加剧了变暖现象。而海洋总体热容量的减小又可抑制全球变暖。另外,由于海洋向大气层中释放了过量的CO2,因而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海洋中的浮游生物群落。 农作物 全球变暖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有利有弊。其一,全球气温变化直接影响全球的水循环,使某些地区出现旱灾或洪灾,导致农作物减产,且温度过高也不利于种子生长。其二,降雨量增加尤其在偏旱地区会积极促进农作物生长。全球变暖伴随的CO2含量升高也会促进农作物的光合作用,提高产量。 云层 全球变暖会导致云层中的含水量增加,吸收更多的红外辐射。但科学家又观察到热带的暴风云会在较高温度下升到高海拔处,产生大量的降雨,使对流层的湿度降低,减缓变暖趋势。 海冰 一般来说温度上升必将会加速冰雪的融化,增加海水对太阳能的吸收,加剧全球变暖,但同时海冰的消融又会加强海-空之间的热流,降低气温。 人体健康 (1)全球变暖直接导致部分地区夏天出现超高温,因为心脏病及引发的各种呼吸系统疾病,每年都会夺去很多人的生命,其中又以新生儿和老人的危险性最大。(2)全球变暖导致臭氧浓度增加,低空中的臭氧是非常危险的污染物,会破坏肺部组织,引发哮喘或其他肺病。(3)全球变暖造成某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当蚊子叮咬一个带有传染病毒的人时,这种病毒就会跟随血液进入蚊子体内开始繁殖,并通过下一次叮咬进入某个健康人体内完成病毒的传播。在一定温度范围内随着温度的升高,蚊子的繁殖速率和叮咬速率都大大提高,其体内病毒的繁殖和成熟速率也将随之提高。夜晚和冬季温度上升,大大延长扩展了蚊子的生活期和地域,使得靠它传播的疟疾、猩红热、黄疸、脑炎等恶性传染疾病的发病率提高。(4)全球变暖会在不同地区造成不同的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粮食减产,也使当地居民遭受饥饿和营养不良的威胁,同时会加速某些靠水传播的病毒的扩散速率,如脑炎、痢疾、高烧等。文秘杂烩网

又是来要论文的

菲律宾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高温多雨,虽分为凉季、干季及雨季三个季节,但季节与季节间差异不大。由于受到季风及复杂地形的影响,即使是同一岛上,依区域差别也有气候上的差异。凉季为12至2月,气温稍低,较为舒爽,雨量也少,是旅行的最好季节。1月是最凉爽的季节,平均气温为25.5℃,5月最热,平均气温为28℃。

一般称为热带季风气候,如果该地的气候海洋性明显,则会叫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特点:全年高温,有明显的旱雨两季。主要分布在中南半岛、印度半岛的大部分地区

海洋环境杂志

,所谓“核心期刊”并非一个标准一成不变,而是动态调整的。这里我们整理了国内学术界较为认可的几种核心期刊评价体系最新环境类期刊目录,包括北大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四年调整一次)、南京大学发布的CSSCI及其扩展版(两年调整一次,也就是人文社科领域广受追捧的“C刊”)、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CSTPCD(一年调整一次),以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CSCD(两年调整一次)环境科学百,安全科学 1.环境科学 2.中国环境科学 3.环境科学学报 4.环境化学 5.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6.环境科学研究 7.环境保度护 8.环境污染与防治 9.环境工程 10.农业环境保护(改名为:农业环境科学学报)11.化工环保 12.工业水处理 13.海洋回环境科学 14.中国环境监测 15.环境科学与技术 16.水处理技术 17.农村生态环境 18.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 19.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1.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2.自然灾害学报 23.水资源保护 要查询影响因子答,可在baidu中输入:“环境类核心期刊影响因子查询”

海洋学报 海洋与湖沼 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 热带海洋学报 海洋科学进展 海洋通报 海洋科学 海洋工程 海洋环境科学 台湾海峡 海洋技术 海洋地质动态

1.环境科学 2.中国环境科学 3.环境科学学报 4.环境化学 5.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6.环境科学研究 7.环境保护 8.环境污染与防治 9.环境工程 10.农业环境保护(改名为:农业环境科学学报)11.化工环保 12.工业水处理 13.海洋环境科学 14.中国环境监测 15.环境科学与技术 16.水处理技术 17.农村生态环境 18.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 19.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海洋学报》和《海洋与湖沼》,一个第一,一个第二(排名不分前后)。各自的英文版也都越办越好。

海洋环境问题论文

人类从海洋中获得了许多好处,然而,这些好处不是无限的,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正处于危急之中。在气候变化中,首当其冲的是沿海社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因此,遏止红树林、盐沼和海草等沿海生态系统的衰退,在有助于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也为亿万人民提供了大量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由于海洋是我们未来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们需要保持海洋的生产力以及一切至关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海洋和气候变化相互作用最新的科学研究表明,海洋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方面,海洋是全球气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与大气的能量物质交换和水循环等作用,吸收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在调节和稳定气候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被称为地球气候的“调节器”;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也对海洋产生巨大影响,造成海平面和海水温度上升、海水酸化、珊瑚礁死亡、小岛屿被淹没、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遭破坏等问题。去年,总部设在英国剑桥的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一份名为《南极气候变化与环境》的研究报告称,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本世纪末海平面上升1.4米,如果按着个幅度来算,马尔代夫等岛国将被完全淹没,而纽约等全球一些沿海大城市将必须耗费巨资修筑防水设施。国家海洋局去年发布的一份中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也显示,由于气候变化等原因,中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脆弱区,海岸带高脆弱区和中脆弱区占全国岸线总长度的36.5%。从海洋局发布的2009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来看,2009年中国沿海海平面处于近30年来的高位,比2008年高出8毫米,中国海平面上升的速度超过了全球平均速度。去年我国累计发生132次风暴潮、海浪和赤潮过程,其中33次造成灾害,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死亡和失踪人数达到95人。“沿海地区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最快、最活跃的区域,但同时也是导致海洋环境恶化、生态系统衰退最严重的地区,已影响到人类健康和社会进步。因此,制定综合的政策措施、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开展科学的空间规划、加强合理的环境整治、实施有效的生态修复,对于沿海城市发展至关重要。”过度捕捞对海洋的伤害很大,应停止过度捕捞,大力推广禁渔期的方法。同时,还要尽量减少围填海项目,如果实在有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的论证后,才能实施,将危害尽量减到最低。此外,大气对海洋也是有影响的,应减少化肥用量,尤其是沿海城市。针对沿海城市所面临的挑战,《北京宣言》特别呼吁,沿海城市的管理,需要用长期的眼光来看,确保把科学、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因素都纳入进来,这是至关重要的。面对气候变化的风险,沿海地区可以采取风险和脆弱性评估、健全的发展规划、紧急响应计划来减低风险。以下资料,仅供参考:1近岸海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陆源性污染压力大,海域污染严重江浙海域接纳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入海污染负荷浙江省近岸海域背靠长江三角洲,沿海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浙江沿海7大城市和浙江北部、上海市排入海洋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日益增多。浙江省7大水系和北侧长江流域所携带的内陆污水源源不断地注入海洋,成为海域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据调查,这些入海河流携带的污染物其负荷占90%以上。有关资料显示,长江中含有大量污染物的河水和上海市的工业、生活污水如果有一半流入浙江海域,加上浙江本身的入海河水和污水,将达到5千亿方,占全国的近1/3,入海的污染负荷也达近1/3,也就是说,浙江海域接纳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入海水量和入海污染负荷,而其中85%以上的入海水量和近60%的污染负荷来自长江和上海市。同时,沿海地区农村生活污水、畜禽饲养排泄物、农田化肥农药流失等形成农村面污染源,经小河小溪排入海洋,其污染物质的数量也甚为可观。而日益发展的海水养殖业所产生的残留饵料和排泄物对近岸局部海域,特别是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这样的半封闭性港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污染源。海水高度富营养化由陆地排入海洋的污水中富含氮、磷等营养物质,使近岸海域的海水高度富营养化。浙江近岸海域海水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2003年有的水样无机氮超过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超过四类水质标准,实测最高值超过一类海水标准倍;有的水样活性磷酸盐超过一类海水标准,其中水样超过四类海水标准,实测最高浓度超过一类海水标准倍。浙江北部近岸海域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含量和超标率明显高于浙江南部。根据1997和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的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结果,浙江省近岸海域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水平居全国沿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前列。据对海水进行富营养化程度评价,2003年浙江近岸海域海水的富营养化指数(E值)为,远大于富营养化标准值(E=1)。“九五”以来的E值变化见图1,由图可见浙江近岸海域海水的富营养化程度1998年以前逐年上升,1998年后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陆源性入海污染物质的数量随入海径流量的大小而有较大变化,干旱年份入海径流量小,污染物入海量相对较少,故而海水中陆源性污染物质含量水平较低。海水存在一定程度的有机污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有机污染物的产生数量增加、种类变多,最终归入海洋。浙江近岸海域海水中化学需氧量(有机污染综合指标)的超标率在“九五”期间有所增加,近几年维持在10%左右,2003年超标区域出现在杭州湾、舟山海区和浙南海区。反映有机污染程度的另一个指标是细菌总数(D值),2003年D值平均为2120,属中等污染水平,从“九五”以来的变化趋势来看,海水有机污染的程度在加重。成份复杂的有机物质对海洋生物尤其是幼体所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如果一旦生物种群在发育过程中受阻,对整个群落所带来的影响是灾难性的。海水水质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受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指标的超标影响,2003年浙江省近岸海域水质超四类海水占,四类海水占,三类海水占,为二类海水。其中杭州湾100%为超四类水质,浙南海区水质相对较好,二类水质占。而近岸海域绝大部分区域是渔业水域,水质要求为一类海水,经水质达标分析,全省2003年仅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据对“九五”以来浙江近岸海域水质类别构成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图3),超四类和四类水质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而一类和二类水质所占比例则呈下降趋势,总体上水质状况趋于下降。部分沿岸海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病原菌及病毒的污水排放入海,严重地污染了沿岸水域,使局部潮间带生态环境趋于恶化。潮间带系指海水落潮最低点至涨潮最高点之间的区域,陆源的各类入海排污口直接面向潮间带。监测结果显示,浙江北部海域潮间带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严重,局部区域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铅、汞等指标超标,水体条件致病菌及粪大肠菌含量较高;表层沉积物主要受到重金属铜、铅、锌等影响,个别区域还受DDT的污染;潮间带生物种类极度贫乏,部分生物体内污染物的残留量较高。总体上,历年来潮间带海水中主要污染指标上升明显,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恶化。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系统脆弱化海域生物种类越丰富,种类组成越复杂,其多样性就越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越好,反之生态系统就越脆弱。监测结果表明,浙江近岸海域海水中异养菌和粪大肠菌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浮游生物及底栖生物的种类数减少。浮游生物种类的优势度和单纯度增加,而丰富度却日益下降;底栖生物种类及群落改变较为明显,主要的经济鱼类及甲壳类种类相当单一,生物量的两极分化现象明显。由此可见,浙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已相当脆弱。“九五”以来浙江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指数变化情况见图4,可以看出总体上呈下降趋势。造成生物多样性指数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连续的超强度的海洋捕捞和海底沉积物的污染是底栖生物种类及群落改变的主要原因。同时,进入海洋的有机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造成生物种群在发育过程中受阻,使生态系统趋于脆弱。赤潮灾害严重,威胁加大海水的富营养化为赤潮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一旦其它条件适宜,就有可能引发赤潮。资料表明,浙江海域是我国赤潮发生频率最高的海域,并且从南到北整个海域均有赤潮发生,而舟山海域发生较为集中。2003年在浙江海域发现赤潮46起,累计面积达7000km2。2000年5月发生在浙江中部海域的一次赤潮,总面积近7000平方千米,持续时间长达1个月,是历年来我国发生的面积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属世界罕见,该次赤潮造成的海水养殖直接经济损失近1800万元。从近几年的赤潮发生状况分析,赤潮发生的频率有加快趋势,发生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赤潮生物发生的主要种类由原来的硅藻占绝对主导地位逐渐向原生动物及甲藻转变,同时,由于很多甲藻具毒性,对生物资源和渔业生产及人类健康的威胁也在逐步加大。沿海湿地逐年减少,湿地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浙江省面积在百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沿岸湿地总面积达万hm2,其中海岸湿地占近一半。沿海湿地中的庵东沼泽区湿地、灵昆岛东滩湿地、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浙江海岸湿地虽然总体上是淤涨的,但建国后围涂建设发展较快,至1999年底,全省共围涂万hm2,一些现有滩涂已围涂2~3次,而岸滩的自然淤涨速度跟不上围涂建设发展速度,使现有滩涂的地面高程大都较低。围涂可以增加陆地面积,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围涂速度过快,岸滩的自然淤涨速度跟不上围涂建设发展的速度,势必使得海岸湿地面积特别是滩涂面积连年减少,湿地植被、自然景观遭到破坏,湿地生物失去家园,湿地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同时也造成了可围面积正逐年减少,围垦成本增大。优良的沿海滩涂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彻底改变这些滩涂的自然生态结构,一些在生态学上、遗传基因上及生物进化史上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珍贵物种将会消失,自然的沿岸生态景观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油品储运量日增,溢油事故威胁加大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原油和成品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浙江近岸海域得天独厚的深水良港资源,为油品储运业提供了条件。目前,我省沿海散装油品吞吐量达到8000万吨,全国5个原油战略储备库中我省占2个。主要的油码头和储运基地集中在宁波、舟山港,仅舟山港每年进出港的油船达4000多艘次。油品储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溢油事故给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87~2002年,船舶和码头共发生大小溢油事故1984起,共溢油14188吨,其中溢油不足10吨的1918起,溢油量10~50吨的26起,溢油量50吨以上的大事故有40起,其中4起发生在浙江海域。2000年10月,东海平湖天然气海底输油管道在位于我省的岱山登陆点公里处断裂,造成约300立方米(约230吨)的原油泄漏;2002年7月,浙普渔油98号在舟山港沉没,造成200多吨柴油泄漏。这些溢油事故给当地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影响。2对策建议随着全球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优美的生态环境成为人类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科学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各方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加强领导,深化管理,全民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复杂而特殊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协调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是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工作任务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环保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环保、海洋、海事、渔业和军队等五大部门分工负责。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多部门管海的必然性,但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将其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保护行为涉及每个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组织机构宣传海洋生态环境知识,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的国情、国策和省情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参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强区域合作,开展流域(尤其是长江流域)综合整治浙江近岸海域的污染物质主要来自陆源径流,尤以长江为甚,上海市的污染物入海也有相当影响。因此要改善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一方面要加强对陆源直排污染源和各类海上污染源的管理;另一方面须开展沿海各大流域,特别是长江的综合治理;同时应联合上海和江苏,共同开展长三角近岸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流域的综合整治,要在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污水的氮、磷处理程度的同时,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水的无组织排放,以逐步减轻进入海域的污染负荷。对于长江流域的综合整治,必须由国家牵头,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域性共同防治污染的合作机制。开展长三角近海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协调、地方政府组织的长江三角洲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行动机构,联合协作,统一调控。要建立健全海岸带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区域性海上统一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多职能海上监察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监督与执法;联合建立长三角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现场监测网络体系、生态环境遥感动态监测系统和海洋灾害防治预测预报系统。完善投资保障机制,增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是沿海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投入与增长比例。把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扩大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和延长项目经营期限等政策,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治理海岸滩涂、浅海和岛屿。要在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机制创新,对海洋旅游、码头运输、油气开发等建设工程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补偿资金制度。启动《浙江省碧海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海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浙江省碧海行动计划》是一项未来十多年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性分阶段实施计划。该行动计划以恢复、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和加强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为立足点,以调整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基本途径,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控制入海污染物和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为重点,遏制海域环境的恶化,促进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从而保障浙江省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浙江省碧海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了2020年前分阶段行动目标,明确了针对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行动策略,列出了各行动阶段对沿海和流域内各类污染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措施任务以及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提出了各阶段海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行动计划。《浙江省碧海行动计划》批准实施后,各涉海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沿海各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落实。进行优势整合,提高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环境监测是是环境管理的技术保障,也是环境管理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性强,投入要求高,不宜遍地开花建立专业监测站。目前,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力量在全国来说是比较强的,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规模较大,技术力量雄厚,是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中心。根据浙江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特点,以该站为主,辅以其它部门和沿海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力量,完全可以实施对全省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因此,应充分利用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这支监测力量,并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其监测能力。同时,还应加强沿海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业务指导,使其能承担起本行政区内沿岸海域的环境监测任务。对于赤潮灾害和溢油等海域污损事故的监视监测,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视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报监测体系,提高其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技术研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强大的科技支撑,涉及的社会、自然学科门类众多,很多领域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因此必须加强基础技术的研究工作。这些技术包括:海洋生态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应用技术;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典型海域污染防治和海岸带生态修复应用技术;赤潮和海域污损灾害监测预测及防治技术等。同时还应积极探索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研究制订地方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们倡导:转变观念和思路,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支持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践和探索为起点,寻求适合国情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为遏止气候变化不断恶化的势头,积极采取自主行动,从多种环节入手,节能减排降耗,减轻环境灾害,切实履行量化减排义务我们希望:加强科技创新,提倡低碳生活,建设生态环境。世界各国、全球企业应负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应对资源环境压力。以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榜样,寻求经济发展新模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环保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技术,推行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生活消费模式我们期待:开展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合作。加强政府间国际合作,进而推动企业合作,有序推进低碳生态产业转移,促进低碳和生态经济在全球的合理分布和共同发展。积极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我们努力:推广发展低碳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投融资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将减排降碳纳入金融体系的服务范畴,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利用碳金融体系的支撑使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从碳减排权中提高能效及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让我们团结起来“发展绿色经济,倡导低碳生活,共赢绿色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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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科学杂志

这两个杂志不是一回事吧?

1.环境科学 2.中国环境科学 3.环境科学学报 4.环境化学 5.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6.环境科学研究 7.环境保护 8.环境污染与防治 9.环境工程 10.农业环境保护(改名为:农业环境科学学报)11.化工环保 12.工业水处理 13.海洋环境科学 14.中国环境监测 15.环境科学与技术 16.水处理技术 17.农村生态环境 18.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 19.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排名要到一些大型的网站查看。一般自己查不了的。

《海洋环境科学》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和中国海洋学会海洋环境科学分会主办,是国内海洋环境科学领域最有影响的基础性综合学术刊物之一。刊物每期160页,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创办于1982年,为海洋学类和环境科学类核心期刊,第二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三等奖,全国首届环境期刊评比一等奖,1998年被科技部评为“双效期刊”,是国内外著名检索机构的来源期刊之一。收录机构包括美国《化学文摘》(CA)、《动物学记录》(ZR)和《剑桥科学文摘》(CSC),俄罗斯《文摘杂志》(AJ)以及联合国《水科学和渔业文摘》(ASFA);国内主要有《中国知网》、《中国无机分析化学文摘》、《海洋文摘》、《中国水产文摘》、《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数据库》和《中国生物学文献数据库》等。本刊以报道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为主,特别重视刊载有影响的重要技术研发成果论文。刊物内容涉及海洋环境范围内的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地质学等学科及其分支学科,主要栏目包括调查与研究、技术与方法、海洋环境管理与综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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