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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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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你们学校的规定根本就不对。你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学校使用、保存,但权利是自己的,你所在的学校和你的导师根本无权决定,更不能以此相要挟不给学位证。你可以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上级机关解决,实在不行就只好去法院了。好奇问一句,你在哪个学校?怎么这么不讲理!

给你正确的参考答案,希望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所在学校的《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是合法的,这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说明,你的研究生课题是在该学校完成的,你&你的导师利用了该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是你们的学习&工作任务,知识产权理应归属于学校。去劝慰一下你的导师,他人虽然离开了学校,但是该课题却是在原来学校完成的,因此不能够把知识产权带走。我遇到过很多这种权属纠纷的事情,原来的学校不会轻易放弃权利的,到最后可能还会到法庭上去判定权利归属,对你们不利。想了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请登陆

毕业论文的著作权是学生的,只是学生在提交论文时通常会给学校一个授权委托书或是声明之类的,授权学校可以经一段时间后公开,免费使用。通常而言,指导老师会对论文提一些意见,学生出于对学校的感情出发,也默认了这种行为,而且学校有后置手段,不授权通常不给办理离校手续。但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学校是无权强制学生授权的。

因为毕业证是学校发的哦。

景区归属权问题研究论文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旅游正在悄然兴起并迅猛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蓬勃红火的旅游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新模式: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零门票”公益性经营管理模式。 关键词:经营管理模式;市场化;公益性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百姓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旅游,成了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旅游业也是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第三产业的龙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趋增长,旅游正在悄然兴起并迅猛发展。 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蓬勃红火的旅游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前市场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新模式。 一、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管理模式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严格控制旅游的过度开发,保护自然文化遗产。 二、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效率得到了提高。近年来,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 但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为目标,需要将经济、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因此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要让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及制度保障。 (一)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体系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 (二)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代理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三)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三、“零门票”公益性经营管理模式 一直以来,有些人简单地认为,把优美的自然资源圈起来,坐收门票,这就是在搞旅游。所谓的旅游产业,也仅仅是收收门票而已。其实,恰恰相反,旅游产业的最高境界应该追求“零门票”,将门票经济转为产业经济。如果眼光还只是瞅着门票,而不注重寻找新的替代性收入增长点,一味通过提高门票价格来搞景点开发,旅游产业最终只能走进一条“死胡同”。如今的旅游产业是全方位的,连着娱乐、交通、餐饮等众多行业,是一条很长的产业链。发展旅游产业,眼光绝不能盯在一张小小的门票上,而是要在“吃、住、行、购、游、娱”这六大要素上下足功夫、做足文章,因为留住了游客就留住了财源。人文精神是发展旅游产业的灵魂。在全世界旅游产业的建设中,以人为本的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等人类文明及其人文精神始终是推动这个产业发展的灵魂。毫无疑问,倘若缺乏历史厚重的沉淀和文化灿烂的光彩,那么,无论是八达岭的长城、西安的兵马俑,还是耶路撒冷的“哭墙”、麦加的“圣石”,它们皆毫无价值。退而言之,即使是那些天公造就的自然奇观,如中国的九寨沟、张家界、美国的黄石公园,也正因其符合人类热爱自然的天性而成为旅游胜地。 2006年12月初,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游客人数已突破3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近2亿元。而在2003年以前,黄果树的年均游客人数还一直徘徊在50万人次。一年一百万,三年三级跳。告别单纯的门票经济是今天黄果树旅游产业获得历史性突破的关键。虽然现在我们的发展仍离不开门票,但发展的增长点已渐渐转向景区品牌和景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去年以来,国内众多景点纷纷涨价,但黄果树景区始终坚持门票不涨价,并设立了景区免费开放日。 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明显不足滞后了我国旅游景区的开发,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探索、建立一套既有利于资源保护又有利于景区管理的我国景区管理体制和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经营机制,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课题。必须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管理的新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大引进市场化经营模式,通过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景区管理模式,为广大百姓提供更优美、更舒适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管理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当前发展国内旅游业的对策由于我国国内旅游业起步基础差,水平低,远远不能适应人们的旅游消费需求,我们必须探讨一下制约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地位摆不正。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建设急需外汇,因此我国政府提出了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的方针,因而一提到旅游,人们就会想到接待海外游者。全国各地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放在国际旅游上,一方面是热点人满为患,一方面是温冷点的高档设施的闲置浪费,造成“高级宾馆无人住,国内游客无处住”。国内旅游业长期从属于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国内旅游市场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对国内旅游者需求的设施建设,缺乏计划和实际指导,统计资料不全,国内旅游业除了旅游收入和人数的统计,其他方面还是空白。对国内旅游业的理论研究,也处于相当薄弱的地位。2、对国内旅游业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如自费和公费的纠缠不休,一提起国内旅游业,人们就会敏感地想到“自费”、“公费”问题,“不许到风景区开会”,“不许公款旅游”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如何正确认识自费公费问题现在还没有定论。3、旅游法规不健全,经营秩序混乱,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内旅游者“花钱买罪受”,被宰,屡见不鲜。由于旅游资源的稀缺和不可再生性,容易导致垄断价格,有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自行定价,巧立名目,价格多变。如报纸上披露的庐山、华山垄断旅游景点,旅游者拍照要收费。广西桂林“野马”宰客十分厉害。有的甚至规定只准本地车辆上山接送客,外地车辆严禁上山(如山西五台山)。价格变化多端,乱涨价严重,存在着“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现象。4、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跟不上国内旅游业发展的步伐。(1)交通瓶颈的制约:旅游业依赖交通的发展,交通又经常合理地牵制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国交通超负荷运载:从火车看,一般超员50%-80%,全国每天约有80万人站着乘车。长江和沿海航行的客轮经常超员30%,有时甚至高达50-80%,我国航空运输更是爆满,一般人购票都要靠关系。我国公路通车里程有沥青和水泥路面的仅占23%。因此,发展我国国内旅游业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交通问题。 (2)旅游景点缺乏规划:我国有着丰富的自然人文景观,但是旅游项目开发缺乏创新性,桂林市1992年同时出现10家民俗旅游点便属此类。旅游景点处都是楼堂庙宇,游乐园之类,粗制滥造仿古景点,致使人文景观同自然景观不能融合在一起。(3)其它问题:有关国内旅游的饮食业、饭店比重太小,我国饭店建设片面追求高档,以致形成“高中低”倒金字塔型。经营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发展速度过慢;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旅游人才匮乏,教育落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的国内旅游业真正向效益质量型过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进一步认识国内旅游业的地位,树立“大旅游”观念。国内旅游业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我国发展国际旅游业必须以国内旅游业为基础。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旅游业的特点,从食宿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加以统筹规划,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满足国内旅游市场的需求。2、充分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由于国内旅游业涉及到交通、饮食、娱乐、园林、商业、文化等部门,如果没有“一盘棋”的观念,就会使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步履维艰。为了使这些部门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地为国内旅游业服务,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 (1)经济上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制定优质优价,特质特价,大众低价,竞争保护价的内容。一是调节淡旺季差价;二是对温冷线实行中档价格,对旅游服务配套优越的城市实行高档价;三是对于特殊吸引力,特种旅游项目及线路,有限的客源容量的资源,一律实行垄断价格。(2)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不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旅游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旅游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并不折不扣地贯彻。利用国家颁布的法规如《旅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管理,改善国内旅游业的经营秩序,使国内旅游业健康发展。 (3)利用行政手段,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指导国内旅游业协调适度发展。在产业布局上,热点要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适当兼顾国内旅游业;冷点要集中力量发展国内旅游业;温点努力促进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花一定力量抓好国内旅游业。引导投资的正确投向,使旅游设施高中档比例协调,物质设施和精神设施比例要适中。3、正确认识公费旅游,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1)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旅游,如参加订货会,展销会,采购生产资料过程中的旅游以及对客户的旅游服务,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应属于计入成本旅游。(2)职工干部的奖励旅游,疗养旅游,工会和党团组织为了丰富职工生活组织的观光旅游,这是合理的,应当提倡。富裕起来的农民利用集体公积金组织旅游活动,开拓农民眼界,增长见识,这都属于福利型旅游。4、加强国内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服务条件。(1)加强交通投资,解决瓶颈制约:多方筹集资金,吸引地方,部门、企业合资办交通;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基础设施,加强运输方式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把旅游交通与一般性交通区别开,让旅游交通独立经营。 (2)制定旅游景点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开发步骤和实施方案;做好旅游市场的信息预测,宣传广告及可行性研究的分析工作,以克服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盲目性。(3)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要多样化,富于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吸引不同的旅游者。加快二三类旅行社的发展速度。(4)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理论研究,统一国内旅游业的有关的统计口径,加强预测工作。 参考书目:《旅游经济》1984-1992年合订本,1994年第1期。《消费经济》1988-1993合订本。《现代旅游市场经营学》于学谦著,旅游教育出版社。《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中国旅游出版社。

这种论文,非常简单好写

[摘要] 桂林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对广西乃至国内外的旅游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桂林景区开发历程和影响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桂林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关键词] 旅游景区 可持续发展 桂林桂林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它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古往今来一直是令人神往的游览胜地。新中国成立以来,桂林以其得天独厚的风景资源和历史悠久的人文资源受到了国家高度的重视,其旅游业发展起步早,起点高,可以说桂林旅游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典型代表。一、桂林旅游景区开发历程分析桂林旅游业从1973年正式起步,其旅游景区开发历程可以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1.初级阶段(1973年~1977年)1973年5月,桂林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24个旅游开放城市之一,正式对外开放。当时开展旅游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外交往,属于官方和民间友好往来范畴。凭借历代遗留下来的风景名胜,景区开发始于为外事和公益需要而整理的漓江、芦笛岩、七星公园等观光景点,当时景区设施简陋,服务单一,如漓江游览仅有木船三艘。此时的景区开发多是沿袭古代名胜,因地制宜,景点多属岩溶风光和公园类型,内涵相对贫乏。这时期桂林旅游景区的开发属于旧貌换新颜的改造和整理。重友轻利,重政治轻经济,“外事接待型”的旅游发展模式决定了景区建设简单,服务配套设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开拓阶段(1978年~1988年)1979年国务院明确规定桂林为社会主义风景游览城市;1982年国务院将桂林列为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1985年在全国十大风景名胜评比活动中,桂林山水仅次于长城而名列第二;1986年国务院将桂林列为“七五”期间全国七个旅游重点建设城市之一,并拨专款加强旅游景点配套设施的建设,在我国被国务院冠以“社会主义风景游览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重点建设城市”三项桂冠的首推桂林。特别是1986年旅游业被正式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后,桂林旅游业发展迅速,景区得以进一步开发与利用,旅游大环境更为广阔、优美、清洁、安全。这时期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桂林景区开发得到了积极发展,逐步形成了以桂林山水为主题的观光旅游产品体系。景区开发工作由单纯的保护转变到扩大景点数、改善景区环境质量和扩大环境容量上来,并注意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有计划地重点建设一批富有传统山水文化持色的旅游项目。3.曲折发展阶段(1989年~1997年)由于受1989年6月北京风波的影响,加上外界新闻报导对我国的歪曲宣传,使桂林旅游业受到严重挫折。1989年10月,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编著的《桂林旅游发展前景研究》公开出版,提出了强调桂林山水这一主题,并不排除旅游资源与产品开发的多样性和旅游活动的丰富性,合理开发风景资源,抓住游览主题,重视人文资源,扩大游览范围,丰富游览内容,建立大桂林风景游览体系等极富远见性的措施。在此景区开发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桂林旅游产品发生了明显的改善,一个以观光旅游为主,兼有多种游览方式的游览格局基本形成。这时期桂林景区面对严峻的旅游形势,在困难中努力前进。旅游景点项目逐渐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形成了以桂林山水为特色,以百里漓江画廊为主题,兼有古文化观光、民俗风情、登山探险,动植物观赏、休闲、体育、修学等各具特色的旅游项目,极大地拓展了旅游空间。4.提升阶段(1998年~)由于旅游的产业化、黄金周的出现,双休日的实行,尤其是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地市行政区划合并,桂林市与周边12个县合并为大桂林市,扩展了桂林山水为核心的景区内涵与空间。1999年以来,以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为主的国内旅游规划专家,着手编制《桂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了提高桂林观光型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施旅游精品工程,促进旅游产品的结构转型与升级,构建桂林山水为核心、以观光度假型为主导的复合型旅游产品空间体系。开发建设了一批高水平的旅游景区项目,如乐满地、愚自乐园、印象·刘三姐、“两江四湖”等景区。这时期桂林景区的开发进一步向深度发展,旅游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重视自己独特的内涵发展。开发方向上逐步由过去的以参观为主转变为参观和参与相结合,提高旅游活动的灵活性和旅游产品的吸引力。二、桂林旅游景区概况截至2003年底,桂林拥有1处国家级、3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3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1处国家级、10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8处国家级、71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4A级景区有8个,3A级景区有7个。经过30年的发展,桂林旅游景区开发初步形成了以自然山水、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会展旅游、生态旅游、现代主题公园为主的六大特色的旅游产品,以及以中心城区“两江四湖”开放型大景区为代表的城市旅游优势。三、影响桂林景区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问题1.多头管理部分旅游景区管理长期处于权力分散、职能交叉的状态,管理中的权责不清、扯皮现象造成了景区管理的混乱现状,使旅游者不能获得满意的旅游消费,这从根本上影响了景区的市场形象和长远发展。2.重复建设,旅游产品差异性不大桂林以旅游立市,因此强烈的政府主导推进行为促发了各地方的景区开发热潮。各地方都希望能凭借“桂林山水”的品牌效应,将本地方的旅游资源投入开发,以获得经济增长的机会。但缺乏景区开发的全局观念,产品的同质性高,各地景区开发多以观光型旅游产品为主,这不仅增加了桂林旅游业内部的竞争强度,同时也削弱了桂林旅游业的外部竞争力。结果是投入的景区越多,则对本地景区的破坏越大,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越差,更是对“桂林山水”的形象的削弱,破坏了“桂林山水”的品牌。并不是所有的旅游资源都有开发的价值,也不是所有的资源在同一时刻都有开发的价值,更何况具有旅游价值的资源也并不等于表明用于景区开发是资源价值的最佳体现。3.景区缺乏竞争力主要体现在:(1)产品层次单一。目前的景区旅游产品多是向消费者提供满足特定旅游需要的基本服务、利益及其实体和产品外观,也就是核心产品和形式产品部分,而对于富于竞争优势的附加产品和扩展产品如消费者之间及与环境的互动等方面却涉足甚少,从而使得景区间的竞争更加激烈。(2)资源与产品不匹配。很多资源是一流的,例如岩洞、山体,但形成的旅游产品却多是二流、三流甚至是末流的,使得潜在的吸引力转化不成现实,形不成竞争优势。(3)服务水平不高。相对饭店和旅行社服务而言,景区服务质量差的反差较突出,这是一个急需改进的问题。4.景区开发缺乏整体开发意识所谓整体开发意识,就是注重整体的协调性,共同促销。桂林景区之间缺乏合作协调,往往喜欢单兵作战,势力单薄。如东线游各景区不是旅游团必去的地方,被作为旅行社的“加点”来对待,本身知名度就不高,促销困难。东线游的各景区不利用地域相近的便利,协同作战,提高整体实力,反而是各自经营自己的,单打独斗。其实东线游各景区互补性极强,靖江王陵,尧山索道,茶艺园和山水高尔夫球场都各有特色,且地理位置极为接近,如靖江王陵与尧山索道相隔仅百米。搞联合促销,通票游览,将会增强东线游的吸引力,让旅游者有选择,觉得内容丰富多样,值得一看。但现状是各景区属于不同的部门如文化局,供电局等,单位性质有事业、企业、外资等,合作经营的困难较大。四、桂林旅游景区可持续性发展的对策1.以可持续理论为指导,增强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是旅游发展中最深刻、最全面、最理性的思想,应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旅游景区开发的整合与优势叠加。桂林景区以自然山水喀斯特风光为主体,是不可再生性的旅游资源,提倡可持续发展更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景区在景观环境保护对策、旅游环境质量标准等各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也还有许多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如生态旅游区的质量评价,旅游环境质量评价指标的确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方式,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规划等仍要积极探索。在可持续理论的指导下,桂林景区发展还须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各个阶段,对那些将会给资源和环境带来危害的旅游项目进行重估、修改和完善,并向与生态保护有关的项目的投资倾斜,切实避免旅游开发中重产值,轻环境的短期行为。2.培育好景区文化应用力、产品促销能力、旅游服务能力和顾客满意能力首先应加强对景区文化底蕴的挖掘和整理,凸现景区的文化特色,其次要展开有效的促销活动,使顾客乐于接受,同时对外要作好市场调研,对内练好内功,具备为目标顾客提供特殊服务的能力,形成一种与众不同的使顾客满意的技能与技术,满足顾客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3.建立学习型组织是营造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学习型组织是以共同愿景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特征,对顾客负责的扁平化横向网络系统,它有崇高而正确的核心价值、信心和使命,具有强韧的生命力与实现共同目标的动力,能不断创新,持续蜕变。旅游景区建立学习型组织旨在依靠自身资源,从内部扎扎实实地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其通过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不但可以提升景区的整体素质,创造景区文化,还可以生产出独特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培育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使之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4.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是打造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旅游景区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短缺是景区竞争能力差的重要因素。人才资本丰富的景区即使身处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中,也能较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去满足目标市场顾客的现有需求或创造出新的需求;而人才资本匮乏的景区即使面对大好形势,也可能坐失良机,走向衰败。因此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主要可以采取如下途径:第一,注重现有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第二,创造条件,积极吸引、用好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第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以管理技术入股、员工持股等长期的激励机制。只有重视人才的培养,才能真正达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5.以“据点一轴线一网络系统”模式,整合桂林各县域景区主题特色桂林景区空间开发正处于轴线开发向网络开发的过渡阶段。沿发展轴线的几个重要的景区已得到开发,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例如兴安的灵渠和乐满地景区,龙胜的温泉和梯田景区,资源的资江和八角寨景区等。在发展轴线的带动作用下,各个区域的旅游资源逐步得到开发,当景区空间开发网络形成的时候,一个理想的“大桂林旅游圈”就会出现,“大桂林旅游圈”会将桂林市及其周边地区景区以整体形式推出,为桂林旅游业的发展树立一个崭新形象。围绕桂林山水这一核心旅游品牌,各县域应从本地旅游资源优势出发大力发展旅游业,目前兴安、龙胜、资源、灵川、恭城、阳朔等县域景区已分别初步形成了以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题的不同旅游品牌,要持续加强推进旅游产品的区域化,塑造旅游产品的区域特色,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主体旅游产品,这样才能持续实现桂林景区的互补和共荣。参考文献:[1]保继刚钟新民:桂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2]卫旭东周旗:区域内旅游景区市场竞争力测评[J].资源科学,2004,7[3]崔凤军:中国传统旅游目的地创新与发展[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4]黄家城:桂林旅游史略[M].桂林:漓江出版社,1998[5]桂林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桂林旅游发展前景研究[M].桂林:漓江出版社,1989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谁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毕业论文著作权,肯定属于学生所有,而不是与导师共有。大学生毕业论文虽然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但它从总体上考查的是学生学习研究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如果毕业论文可以与他人共著,就无法考察学生真正独立拥有的学业水平。

毕业生学位论文著作权该归谁

属于。毕业生学位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学生才是真正的作者,著作权也应当属于学生个人所有。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毕业论文著作权,肯定属于学生所有,而不是与导师共有。大学生毕业论文虽然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但它从总体上考查的是学生学习研究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如果毕业论文可以与他人共著,就无法考察学生真正独立拥有的学业水平。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归属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一般,委培生论文的课题,经费,资料都来自单位,因此这一协议没有明显违法之处,如果签了应该遵守。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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