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美国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美国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美国自开国到21世纪的黑人奋斗史 从奴隶到登顶白宫美国黑人(BlackAmericans)美国黑人是历史上被欧洲殖民者劫运到美国的非洲黑人奴隶的后裔,又称非洲裔美国人,其中2/3为黑白混血种人。黑人是美国最主要的有色人种,人口仅次于白人,约占全国人口的12%。美国黑人历史可追溯到16世纪美洲沦为欧洲殖民地的时期。16~19世纪,欧洲殖民者从非洲劫运大批黑人奴隶到美洲,其中半数以上运入今美国境内,主要在南部诸州做苦力,深受白人种族主义者的剥削和虐待。1861-1865年南北战争后,虽然废除了奴隶制度,但是黑人仍受种族歧视和压迫,美国黑人在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很难享受到与白人相同的待遇。他们曾进行长期的反抗斗争,仅1968年的一次黑人抗暴斗争就席卷包括华盛顿在内的168座城市。1776年,美国脱离英国独立,但奴隶制并未废除,首任总统华盛顿亦使唤黑奴。1619年首批非洲黑奴抵达美国弗吉尼亚州……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美国的国父们根本没有想到过黑人的利益,黑人依然是奴隶。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后,口口声声说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准则是将黑人排除在外的,黑人没有选举权,没有自由,没有财产,没有尊严……德雷德·斯科特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而于1846年提起诉讼,主张他曾经生活在自由州,不应该因为重新回到奴隶州居住而回复奴隶的身份。19世纪中叶,北部自由劳动制度与南部奴隶制度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1854年在北方成立了美国共和党。同年,南方奴隶主企图用武力把奴隶制扩张到堪萨斯州,于是在堪萨斯州爆发了西部农民与来自自由州的移民反对南方奴隶主的武装斗争,斗争持续到1856年,揭开内战的序幕。1861年4月-1865年4月,美国南方与北方之间进行了长达4年的战争,史称南北战争。1862年9月22日,林肯总统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美国从制度上完全废除奴隶制。1863年1月1日又正式命令解放奴隶。黑人没有得到政治权利,也没有得到土地。但《宣言》中表明林肯政府已从限制奴隶制转变为完全废除奴隶制,把战争放到新的基础上,黑人开始摆脱奴隶的枷锁。林肯于1864年11月8日再次当选总统。然而,1865年4月14日晚上,林肯在华盛顿的福特剧院里看戏时,被南方奴隶主收买的一个暴徒刺杀。林肯成为黑人解放的象征。同年,美国诞生了宪法第13条修正案,奴隶制被认定为不合法。南北战争中被击败的南方邦联军队的退伍老兵于1866年组成三K党(KuKluxKlan)。旨在南方恢复民主党势力,并反对由联邦军队在南方强制实行的改善旧有黑人奴隶待遇的政策。这个组织经常通过暴力来达成目的。1868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获批准,黑人获得平等的公民权;1870年,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问世,规定所有公民均有选举权。密西西比州的希拉姆·里费尔斯,曾在1870年2月到1871年3月间担任过一年参议员,创下了美国黑人历史上的第一。奴隶制废除后,“隔离但平等”成为南部各州的普遍现象。各州以“非裔美国人”和“欧裔美国人”之名将黑人和白人从空间上分割开来,避免接触。18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裁决这种做法合宪。1955年12月1日,星期四,黄昏时分,在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黑人妇女罗莎·帕克斯(RosaParks)在公共汽车上因为拒绝给一名白人乘客让坐而遭逮捕,引发了黑人抵制乘坐公交车的运动。长达10多年的黑人民权运动就此肇端。1963年,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于华盛顿发表“我有一个梦”的演说,吸引20万人到场,将黑人民权运动推向高潮。“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会站立起来,真正实现其信条的真谛: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我梦想有一天,在佐治亚的红山上,昔日奴隶的儿子将能够和昔日奴隶主的儿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情谊……”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兵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象征性地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宣称“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动”。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还受派到当地与乔治·华莱士斡旋。最后约翰·肯尼迪总统签署了命令,使国民兵指挥权由州转移至联邦,迫使乔治·华莱士放弃计划,开创了种族平等的历史。1968年4月4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导人马丁·路德·金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的洛兰汽车旅馆二楼他卧室外的阳台上被枪杀。金以宣扬非暴力和种族和解而闻名,当时他正倚着栏杆与站在楼下的民权活动家杰西·杰克逊谈话。金生前曾说过,“我甚至有可能死去。但是,即使在斗争中我死去了,我要人们这样说‘他是为使我获得自由而死的。’”1989年,科林·鲍威尔成为首位担任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黑人,2000年,更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黑人国务卿。1992年4月29日,美国洛杉矶一地方法院宣判1991年3月3日毒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4名白人警察无罪。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引起美国公众特别是广大黑人的强烈不满。当晚,洛杉矶数千名黑人聚集街头举行示威活动,以后局势失控,爆发了大规模暴力冲突,造成至少59人丧生,2000多人受伤,10000余人被捕,5000多座房屋被毁,经济损失估计达10亿美元。大约有600起纵火,大约1万人被逮捕。2000年,康多莉扎·赖斯出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成为美国政坛最耀眼的政治女明星之一。2004年,她接替鲍威尔,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女黑人国务卿。2008年,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成为美国建国232年以来首位黑人总统。

你好,这是中国法律信息网的相关地址:希望有你需要的内容

给我你的联系方式,我来帮你

美国媒介暴力研究论文

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尤其是应用极其广泛的议论文,议论文的语言讲究抽象性、概括性和严密性,表达要求准确、鲜明。那么大家知道优秀的议论文是怎么写的吗?以下是我整理的2022浅谈网络暴力议论文(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值花样年华,却选择从桥上一跃而下结束生命。高中女生琪琪该是以如何绝望心死的态度去面对自己的人生,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啊!我想是因为店家仅凭怀疑就不计后果求人肉搜索推了你一把;我想是因为网友仅凭一面之辞实施网络暴力推了你一把;我想是因为同学仅凭网络信息妄加评论推了你一把,而你对生命不负责的态度最终将你推至冰冷的河水中。

事件尘埃落定,我们该痛定思痛,该如何伸手拉住更多像琪琪一样的“你”才是应该讨论的重点。

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可以伸手拉住你。因为现代社会的通信技术发展,人情观念越发淡薄,人们更趋向于用电子监控视听设备的“眼睛”观察一个人,也不愿意用心灵的眼睛去相信一个人。因为怀疑便将监控画面散步网络求人肉搜索,店家丢失商物的痛心愤怒可以理解,但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不合理乃至偏激的手段?为何不选择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寻找你怀疑的所谓“罪犯”?说到底,还是因为商家不愿信任人,做事不虑后果。与其说是商家迫切找到失物去向的心理,倒不如说是商家的趋利心理,即想提升店面知名度博取同情关注眼球,便硬生生地在女孩的身上施加巨大的推力导致悲剧。

提高明辨是非的眼力可以伸手拉住你。不得而知,推波助澜的网友们更多是抱着“围观看热闹”的心态去对待这件事。他们往往喜爱听信一面之词和所谓受害者的哭泣,以瞬间涌上的热血和冲动进行“暴力行为”。试想,如果他们能冷静头脑后再去采取行动,理清来龙去脉时寻求有力证据证明琪琪是盗窃者再加以指责评论,琪琪的心理压力就不会重到产生轻生的念头。再试想,如果有关机构能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使人肉搜索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得到改善或禁止,琪琪身上所发生的悲剧不会上演。我们就能伸出有力的手拉住你,不会任由网络暴民推动你走向不复之地。

鉴定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可以伸手拉住你。假若能放平心态寻求合理途径证明自身清白,而非选择自杀来逃避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假使无论发生面对任何变故,都不以结束生命作为代价解决,那么你就不会纵身跃入河中,而会考虑其他更多途径来验明自身“清白”。或许,你就不会过早的结束珍贵的生命时光。

有太多太多的人和事可以伸手拉住你,哪怕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理性的思维和举动,都足以拉住你走向自杀的脚步。生命是厚重不可怀疑的存在,请理性对待网络传言,理性对待生命和自己的选择。不想再看见这样的悲剧产生,希望我们都能伸出有力的手拉住更多的“你”!

逝者已往,愿生者默哀。

高中女生琪琪因不堪网友和身边同学朋友的指指点点,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这一极端手段为她涉嫌偷窃服装而被店主求人肉搜索这一事件画上了句点。大好的青春年华,就这么被网络暴力吞噬,让人不禁扼腕叹息。孔子曾说“苛政猛于虎”,我认为现如今网络暴力的危害比苛政更甚,因为它不仅导致人们的生活下降,更使得精神上难以得到安全感。

“琪琪事件”里,我看到了网络暴力正伸出魔爪来腐蚀人们的心灵,若不及时制止,便会导致公民意识淡化及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的削弱,那所谓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会成为一纸空文。网民的帮助让店主对琪琪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若琪琪果真偷窃店内服装也算是出了一口恶气,但片面的去顾及店主的感受往往就会忽视当事人琪琪的感受。因为琪琪也是一个家庭的成员,琪琪的逝去也会造成这个家庭的破碎。这些暂且不论,按理说店主只是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琪琪就是小偷。店主将琪琪照片发到网上,引发了网民的人肉搜索,侵犯了琪琪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悲剧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原本这只是一场误会,也许只要双方解释一下就会误会消除,彼此相安无事,可事实并不总是如此。有人说店主将琪琪照片发到网上使琪琪声誉受损是造成琪琪结束自己生命的原因,但我认为网络暴力才是这起事件的幕后黑手。网络暴力必然不会凭空产生,而是人民的创造,更深一步的说,是人们道德感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才让网络暴力有了滋生的空间。比起社会上的其他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对当事人的打击大等等特点真是让人胆战心惊。

“琪琪事件”也让我想到了一个事件:“贾君鹏事件”。当初一句“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红遍大江南北。网民们纷纷对“贾君鹏”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布。原本贾君鹏只是一个小白领,只想过平常人的生活,可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后,无论何时他都会遭到记者的围追堵截,这给他生活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压力,最终住进了精神病院。

所以,网络暴力只会带来不好的结果,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社会上总会出现第二个琪琪,第二个贾君鹏,更多的人会因遭受网络暴力而痛苦。只有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还网络一个安全、纯洁的环境,才能使人民群众过得更加舒心。这不仅是对政府说的,更是对我们自己说的。

不轻易评论我们不知道的事情,因为我们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相的全部;不随便把别人说得那么糟糕,因为我们自己做的也并没有多好。—题记

网络,如今已遍布我们的生活,已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近几年有一股“洪流”在网络上盛行,几乎所到之处无人涉足,即使触碰,也会被怼的遍体鳞伤,体无完肤。那股“洪流”还有一个“响亮”的名字——键盘侠。他们凭借着手速和犀利著称,想必有人已经知道这是什么了吧?

暂且抛开正文,我先说一段前段时间我刚看到的视频。视频中,节目组随机招募了二十个路人,让他们戴上面具,模拟网络暴力施暴者,对嘉宾进行第一印象评论。出场的嘉宾有三个,且打扮个性十分鲜明。节目开始,让嘉宾先简单介绍自己,随后,二十个观众开始对嘉宾肆意评价,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屏幕上出现了无数个嘲讽不屑甚至是侮辱性的词汇。

三个嘉宾转身看到评论,情绪都十分不稳,嘉宾三甚至直接崩溃,泪目离开现场。他们前期完全没想到别人会这样看待自己,虽然都已经做足了心理准备,但是看到这样的言论完全是懵的,已经严重超过了心理负荷。

后期这三名嘉宾在接受采访时,他们表示,当时很难受,就像刀子扎在心上一样,也许这些对别人来说,只是几个字,但当事人却需要用很长的时间去消化那些言论。

视频虽然简短,但是感悟颇深。网络暴力看似离得我们很远,但是我们错了,其实网络暴力就在我们身边,我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我姐之前玩微信遇到一个同城小哥哥,没想到那人却是披着羊皮的狼,看似优秀其实是一渣男,只会玩弄感情的渣。我姐的感情被他玩弄,被他甩,他却蹬鼻子上脸,各种恐吓和骚扰,本以为离他远远的就可以安宁,但他却越做越过分,把我姐的照片传至网络,还有各种变相的扭曲事实,才短短几分钟,下面就有几万条评论辱骂我姐,并且一条比一条犀利,全都是针对我姐的。我看着评论,不禁心头有一股怒火迟迟难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下面几万个人,发一句评论半分钟就可以被淹没的无影无踪,只能忍气吞声的受着,那段时间我姐的情绪真的是差透了,可恶......

其实网络暴力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网络暴力就在我们身边,之所以网络暴力施暴者如此猖狂,就是利用了网络世界上最大的bug——未实名制登录。现在各大软件都有了第三方软件登录的功能,这更是给了网络暴力施暴者留有可乘之机。他们完全可以不绑定手机号,直接应用软件,然后怼的差不多了就注销账号,扬长而去。

这看似简单的一个动作,但对于网络暴力受害者来说无疑是用利刀深深地扎在心上,虽然时间冲淡一切,但是永远都冲不淡网络暴力受害者心中的疼痛,网络暴力留下的伤疤是永久的,这可能会让受害者疼痛一生,这可能会让受害者走上绝路......

网络暴力施暴者们,喷子们,停手吧,不要把伤疤深深地刻在别人心上,不要让疼痛伴随别人一生,不要因为你一句不经意间的话语毁了别人的青春!

正值花季雨季的青春年华,琪琪却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生命,是她对生命不负责?是因为店主通过网络定了她“莫须有”的罪名?还是因为网友们无情的人肉搜索?又或是因为同学轻信网络便加指点?我们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扼杀了一个正如夏花般绽放的生命。

首先,都说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但丁亦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倘若不曾偷窃,管他网上是疾风骤雨还是雷电交加,只要问心无愧,君子只管坦荡荡!倘若确曾为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何苦就此轻生,选择死亡或许可以逃避一切,却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只在亲人心中留下无法痊愈的伤疤。

诚然,我们只是旁观者,不痛不痒地评价着当事人的做法,却无法感受其痛苦,那琪琪当时究竟身处何境才致使她毅然拿死神当挡箭牌?

一切的开始,从店主把怀疑琪琪的视频截图发上微博并请求人肉搜索说起。既然是“怀疑”也就是不确定,既然是不确定,凭什么“开启”网络的人肉搜索功能?君不知未经允许就有目的地发布他人照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君不知当今网络无孔不入足以毁了一个花季少女?君不知网络暴力恐怖得足以把“白”的染成“黑”的?难道调查真相的方法就只有一种吗?难道店主不可以求助于相关机构或私底下找当事人调解吗?

当然,这件事也少不了成千上万的'网友的推波助澜,好奇心必然存在于每个人的身体里,但那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满足它而伤害他人。首先,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发起人肉搜索就应该马上扑上前去凑热闹吗?其次,如果真的认识当事人,给店主私信联系方式足矣,至于把他人的隐私也昭告天下吗?试想一下,如果网络上铺天盖地都是你的个人隐私,不会觉得生活中像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看吗?你能活得畅快自在吗?

再者,作为同学,即已与琪琪相处有一段时间了,对其为人怎么也了解到个大概了吧?这时她最需要的就是身边人的支持,听她说说心里话,听她谈谈事件真相,再作进一步的举措,总比从一开始就因网络传言而在其背后暗暗指点来得要好吧!

究其原因,都是网络暴力惹的祸,无论是谁,都不应掀起或参与一场网络暴力,用强大的内心抵制网络暴力的侵害也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慢慢扼制网络暴力。请让人间多一份尊重与信任,少一些网络“误伤”和“误杀”!

陆丰望祥河桥上轻轻地纵身一跃,一个年轻的生命眨眼之间便从我们的面前消失了。生命的消逝令人惋惜,可生命消逝的原因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去反思。

一个不确定的指控,一场浩浩荡荡的人肉搜索如同滔天的巨浪,“轰”!一个生命在这漫无边际的网络暴力之海中被湮灭了。这一切事人们缺乏理性判断,头脑发热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生命的消逝给那些懵懂不清的人当头一棒,使人们清醒,这代价无疑是惨重的。

在这科技日新月异、网络信息泛滥的年代里,我们被信息包裹,这使我们混乱,迷失方向。因而我们需要保持清醒,才能找准前行的方向。“毒奶粉”、“毒大米”等动摇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问题瞬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于是关于各种食品的安全的信息在一夕间充斥满了我们的生活。网络上说某某知名企业生产的饮料含有工业明胶,人们便不约而同地唾弃它:报道中说国产奶粉质量不好,人们便对“国奶”敬而远之,纷纷追逐“洋奶”……总之,只要网络上、报告中说某某食品有问题,奉劝大家不要购买,人们便将其当成是至理名言,奉行到底,也不管其是否真实可靠。这样的人是愚蠢而悲哀的!愚蠢就在于面对流言的皮鞭,一鞭子下来也无暇思考,像耕地里的牛一般,指东便往东。指西便往西。而悲哀就在于,人之所以能位列动物之首,其前冠以高级的名号,就是因为人们能够思考,能对事物进行理性的判断。可为何在这能一语道破的流言面前我们却成了不会思考的单细胞生物。这多么可悲啊!

思想是最有利的武器,它能击倒漫天流言蜚语,带领人们迈向真理。末日流言在社会散布,激起民众阵阵恐慌,于是有人便创立邪教,借安抚人心、永保平安之名趁机敛财,煽动民众。但在邪教那妖言惑众的说辞中,我们政府保持了清醒的头脑,果断出击,粉碎了这颗危害社会的毒瘤。人们对末日言论理性思考,现如今末日期限已过,太阳照常升起,流言的身影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面对流言,我们若能保持清醒,理性思考,我们就能理解“速成鸡”的存在是可以的,我们就会知道营养快线是安全的,我们就会明白国产奶粉是可以信赖的。

生命的消逝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若我们能及时理性对待,保持清醒,鲜活的生命就不会坠入无边的黑暗。

来吧!让我们保持清醒,理性思考,去撕破流言华丽的外衣,揭开谎言的假面,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片理性的蓝天。

抬头仰望,蓝天依旧,白云依旧。

网络传播媒介影响了网民对事物的正确认知,易使人们不经思考便下结论,但为何网民的语言往往倾向于攻击,武断如何演变为“武力”,粗暴如何上升为暴力?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主体的心理机制便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社会心理学上将攻击行为定义为“意图伤害他人的身体行为或者言语行为。”网络语言暴力当属此范畴,而攻击行为的产生当有其相应的心理原因。心理学上对攻击行为的一个经典解释的便是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总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这里的挫折指的是,任何阻碍我们实现目标的事物。当我们达到一个目的的动机非常强烈,当我们预期满意的结果,却在行动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挫折便产生了。”但是攻击的能量并非直接朝挫折源释放。我们学会克制直接的报复,特别当别人会对这种行为表示反对时。相反,我们会把我们的敌意转移到一些安全的目标上。 由此可以推论,当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见上文所指的挫折时,这种挫折感所产生的攻击动机便促使人们在不需为自己言论负责的网上施以语言暴力。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又是讲求和谐一致,自我克制的集体主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看重与家人,同事的关系,隐忍克制一直是中国乃至儒家文化的特点。林语堂在《吾国吾民》中写道:“忍耐为中国人民之一大美德,中国人之忍耐,盖世无双,恰如中国的景泰蓝瓷器之独步全球。 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挫折”产生的攻击动机往往无处释放,而网上的匿名性,开放性正好为网民,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不用负责任的安全舆论空间,隐忍克制下的攻击动机终在网络上找到了发泄的途径。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网民对事件当事人进行疯狂的道德围剿,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对其进行攻击,并发动人肉搜索导致所谓小慧的后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跪地喊冤,而最后事实证明所谓史上最毒后妈纯属人为炒作。但是在事件过程中,网民对小慧后妈进行的言语攻击,已然变成一个发泄心中私愤与郁积的途径。所以,我们可以把网民现实生活中的不如意归于我国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一个原因。而这种不如意与挫折感在当下的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在高速现代化的国家里,随着城市化程度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他们对物质生活的可能的前景越来越敏感。但富裕群体只能较慢地扩展。因此,人们的期望与实际所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使得他们的挫折感变得更为强烈。” 这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特点,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世界瞩目的事实,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下层民众中形成了一种被剥夺的心理感受。《小康》杂志的调查发现,影响人们“快乐”的最主要原因是“社会不公平,社会底层民众的愿望不能实现”以及“社会贫富收入差距悬殊导致的心理不平衡”。而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中,“压力大”“不平衡”“安全感差”“满意度低”等,成为描述现阶段公众心态的最常用词汇。这些调查无不显示中国民众较为普遍且越加强烈的心理挫折感。

因而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过大,不公平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发生促使民众挫折感加剧,攻击动机加强,因而将这种情绪大量释放到网络空间里,造成了越加严重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

网民的从众心理亦是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助推器。从众—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即俗称的“随大流”。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即是沉默的螺旋理论在发挥效力。“大多数人力图避免因持有某种态度和信念而被孤立,因而在表达支配意见和不表达意见的人数增加的时候会放弃原有的想法和态度。选择与主导意见趋同。” 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群体的压力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么明显和有力,但是,如果一旦语言与主流非理性情绪和暴力言论不一致,那么经常会引来大量言语的攻击。这会给异议者,或者说理性思维的持有者带来心理的不适。况且网络事件与网民的切身利益往往没有联系,网民通常不会为一个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的事件坚持己见而遭受语言暴力。同时如上文所分析,网络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网民情绪的释放场,这种情绪化的非理性言论氛围,会影响虚拟空间中的其他参与者,激发他们的语言暴力倾向。当一群理性思维不占主导地位的人在一起讨论时,往往会受到情绪的感染,不自觉地融入这样的言论场中,形成集体无意识的施暴。所以网络事件中理性的声音往往会消弭,非理性的暴力语言大行其道。

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直接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就形态而言,它多局限于舆论范围,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网络空间往往聚集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2)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网络暴力的产生,根源于多种风险的交叠和共振。一方面,在互联网上,既有基于职业、籍贯等联系纽带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更有基于生活娱乐、资源共享等个体偏好而形成的趣缘群体。他们借助网络交互空间(QQ、Blog等),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同时,互联网本身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强化了网络受众的风险感知度,加之信息内容的易编辑性以及信息散播的可操控性,网络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真伪难辨。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再加上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以广告收入为经济来源,以“点击为王”作营销规则,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进行舆论操控。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

另外,网民群体突出表现出年轻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心理品性尚未成熟,社会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而且,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往往占据社会舆论的制高点;而在青年网民身上,则体现为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又常常游走在暴力与正义之间。一旦嫉妒、怨恨与公愤等在网络上无序宣泄,网络空间就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随着日益发展的网络系统向我们走来,我们原有的一系列的生活方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原来的教学,到现在的网络教学,从原来的超市购物到现在的网上购物,从原来的临床咨询到现在的网上会诊……整个过程的演变与替代,无不凝结着先进的科技工作者艰辛的汗水和无穷的智慧,然而,在风靡时尚的网络生活中,我们是否又考虑过它的不足呢?

诚然,网络确实带给我们无可估量的好处。出门时电话联系,这样节约了时间,节约了精力。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干其他一些更重要的事。网络在整个生活中发挥着它无可比拟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将焦灼的眼神抛向电脑屏幕。因为,他们渴求的是最时新、最有效的信息。而相反的一些同样珍贵的人类的结晶——图书,被人们置之一旁不顾。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六年来我国国民读书的意识逐渐下降,因为他们大部分人将眼光抛向网络。可以说,网络几乎替代了大部分人的生活,而就在网络日趋走红,并扮演重要生活的同时,我们应该保持几分冷静与沉着。

当今的一些青少年,尤其是高中生,他们经常因沉湎于虚无缥缈的网络生活而无法自拔,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去泡网吧,其结果肯定是弊大于利。作为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时期,如果对有些事情认识不清或者克制不了,就很容易对其思想产生毒害作用,并最终导致诱发犯罪。还有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网上作弊,如果你没有一点警觉意识,就很容易成为被捕猎的对象。因此,我们对网络要时刻保持一种警觉、严肃的态度。此外,网络生活很容易让人们形成一种懒惰、散漫的意识,对一些重要的事情缺乏亲历性和实践性。

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任何事情没有它绝对的优势,只不过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错觉罢了。我们人是有思想,会逻辑推理的,对任何事物要认真分析,慎重考虑,才能更好地利用其优势,减少其不足,使之更加完善地发挥功能。对于网络———这个社会的大角色,我们当然要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了。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罗以澄张金海姚曦石义彬罗以澄,教授,博士生导师。1944年出生,祖籍福建福州,从小在上海学习、生活。六十年代初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一九六六年毕业后,长期担任报纸和广播媒介的记者、编辑工作,一九八四年调入武汉大学新闻系任教。现为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海德传播研究院院长,是该校新闻传播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和新闻学博士点负责人;同时,还担任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新闻传播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新闻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新闻传播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学术委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特约编委、武汉地区广播电视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河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高校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地方媒体的顾问等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罗以澄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当代新闻传播实务和媒介发展,先后撰写(或主编)、出版《新闻采访教程》、《新闻采访学新论》、《新闻写作现代化探析》、《新闻传播评论》、《广播消息选评》、《广播通讯赏析》、《应用新闻学600题》等学术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7部,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荣获过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和湖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北省新闻论著一等奖等多项奖励。 * 代表性成果:学术著作:《新闻与传播评论》(2004年卷、2005年卷、2006-2007年卷、2008年卷) ( 3月11日 ,73)  * 代表性成果:““西方主流媒体的西藏‘’事件报道与我国对外新闻传播的对策探讨” ( 3月11日 ,57)  * 代表性成果:““传媒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系列论文(2005-2008,22篇) ( 3月11日 ,63)  * 标志性成果:《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2005年卷、2006-2007年卷、2008年卷) ( 3月11日 ,56)  * 盘整资源与激情释放——2003—2004年度中国传媒市场盘点 ( 2月26日 ,9509)  * 我国新闻学10年发展的哲学思考 ( 5月12日 ,6163)  * 我们离主流新闻网站还有多远? ( 9月18日 ,5822)  * 新闻网站的市场前景、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 ( 9月18日 ,5858)  * 我国证券类金融报道理念与运作的反思 ( 9月1日 ,6324)  * 他国形象误读:在多维视野中观察 ( 7月15日 ,5978)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广告传播、传媒经营管理 张金海,1951年生,湖北省石首市人。197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1978年就读武汉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毕业,获文学硕士学位。1993年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晋升为教授,现担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海德传播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中国广告教育研究会会长。先后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著作、论文集、教材15部。张金海教授早年致力于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与研究,曾参与《中国文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魏晋南北朝文学卷”的编撰,出版《黄鹤楼集校注》(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唐代艺术诗选注》(中州出版社,1991年)、《中国古典四大名粹·诗粹》(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古文观止译注》(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等多部著述,近年仍有《全唐诗校编》(副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杜牧研究资料汇编》(中华书局,2003年)等著述出版,成果累积达200万字。20世纪90年代初,张金海教授进入传播学领域,致力于广告学专业和传播学学科的建设。主编《珞珈广告学从书》系列教材(两辑共10种,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一2002年)、广告经纬》(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世界经典广告案例评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广告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广告学概论》(中央电大指定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广告学教程》(全国10所高校组编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个人专著《广告经营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在广告传播领域,张金海教授主要从事广告传播理论、广告传播的运作与管理以及广告文化的研究。他出版的《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广告理论的专著,是国内广告学研究从经验走向学理的标志性著述,也是珞珈广告学派的奠基之作,代表了国内广告理论研究的一流水平。他出版有《广告经营学》,承担有国家“九五”社科基金项目《广·告规范化研究》、国家教育部“九五”规划项目《广告传播的运作与管理研究》,经多年潜心探求,撰成《广告传播的运作与管理规范研究》一书,则为张金海教授广告传播的运作与管理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著述。张金海教授治学严谨,在学术领域不断开拓创新。他所创立的武汉大学广告学专业,经近10年的发展,目前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已处于领先地位,并形成自身鲜明的特色。张金海教授则是这—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珞珈广告学派的开创者,并已成为全国广告学界、广告教育界颇具影响的著名学者。近年,张金海教授的学术研究又由广告学领域进而拓展至传媒领域。他所主持的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海德传播研究院,在传播尤其是传媒研究方面已颇富成果。目前,张金海教授正围绕他所主持的国家“十五”“211工程”项目“现代传媒的经营管理”,集中从事传媒的经营管理研究。 * 代表性成果:学术著作:广告经营与管理 ( 3月11日 ,88)  * 代表性成果:学术著作:世界十大传媒集团产业发展报告 ( 3月11日 ,96)  * 代表性成果:学术著作:整合:集团化背景下的报业广告经营 ( 3月11日 ,88)  * 代表性成果:“广告学研究”系列论文(2005-2008,26篇) ( 3月11日 ,91)  * 代表性成果:“传媒经济与传媒产业研究”系列论文(2005-2008,21篇) ( 3月11日 ,76)  * 标志性成果:“中国广告产业发展研究系列论文”(2005-2008,29篇) ( 3月11日 ,81)  * 论广告传播理论体系的建构 ( 3月11日 ,77)  * 广告负面影响新视角——浅析广告对社会诚信的伤害 ( 3月11日 ,76)  * 品牌延伸战略再透析 ( 3月11日 ,76)  * 网络与数字传播时代广告告知功能的回归 ( 3月11日 ,77)  * 网络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消解及其利用 ( 3月11日 ,75)  * 广告社会价值的争议及其重新解读 ( 3月11日 ,78)  * 不对称信息与广告传播——兼论网络与数字传播时代广告告知功能的回归 ( 3月11日 ,78)  * 消费信息与广告传播——网络与数字传播时代广告告知功能的回归 ( 3月11日 ,78)  * 谁来保护广告创意人 ( 3月11日 ,78)  * 广告素养的概念框架与影响因素 ( 3月11日 ,80)  * 整合品牌传播的理论与实务探析 ( 3月11日 ,88)  * 我国传媒新一轮扩张态势 ( 2月26日 ,7865)  *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的产业化发展 ( 2月26日 ,7307)  * 传媒广告:2003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述评 ( 5月10日 ,6447)  * 2003年《楚天都市报》读者意见调查结果摘登 ( 5月7日 ,6096)  * 2003年《楚天都市报》读者意见调查的相关情况 ( 5月7日 ,6114)  *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传媒集团经营管理与发展战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 ( 5月7日 ,6078)  * 集团化背景下的报业广告经营(目录) ( 5月7日 ,6275)  *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的产业化发展 ( 5月7日 ,6084)  * 《现代广告·品牌与中国企业发展》专栏:栏首语 ( 11月26日 ,6044)  * 《现代广告·品牌与中国企业发展》专栏:品牌与区域经济:互动发展 ( 11月26日 ,6109)  * 2002年武汉市民媒体接触状况调查(三):接触广播电视行为 ( 11月26日 ,6255)  * 2002年武汉市民媒体接触状况调查(二):读报行为及读报意愿 ( 11月26日 ,6128)  * 2002年武汉市民媒体接触状况调查(一):武汉市受众调查实施方案 ( 11月26日 ,6130)  * 2001年《楚天都市报》读者意见调查报告 ( 11月25日 ,6124)  * 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绪论(续3) ( 11月25日 ,6457)  * 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绪论(续2) ( 11月25日 ,6651)  * 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绪论 ( 11月25日 ,6256)  * 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绪论(续1) ( 11月25日 ,6382)  * 广告与文化三题 ( 11月25日 ,6366)  * 武汉传媒业发展的几点构想(纲要) ( 11月18日 ,6204)  * 试论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 ( 11月12日 ,6687)  * 媒介的产业化与广告经营 ( 9月1日 ,6333) 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石义彬、单波教授的论文《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表述活动的历史与逻辑》荣获湖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石义彬,男,1955年3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共党员,哲学硕士、文学博士(新闻学专业)。现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习与工作经历:1978年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毕业留外文系任教。1985年武汉大学哲学系现代外国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哲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今在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任教。1987年-1989年在美国西东大学传播学系学习;1994年9月参加大陆、台、港、澳两岸四地新闻传播学研讨会;1995年—1996年赴美国依阿华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研究;1995年9月在美参加依阿华大学举办的传播学国际研讨会;1998年10月—1998年12月应邀赴法国波尔多三大、巴黎等地访问讲学;2002年获新闻学专业博士学位教学工作:1995年至2000年以来,一直主讲新闻学专业必修课“大众传播学”和“英美报刊选读”,主讲硕士研究生必修课“传播学理论研究”,“传播学原著选读”。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1.主持“二十世纪传播学批判学派研究”(武汉大学重点项目子课题。经费1/10万。);2.主持湖北省专项资助项目“大众传播与湖北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费20万);3.主持湖北省专项资助项目“网络传播与湖北社会发展研究”(经费6万)4.主持横向项目“媒介效果研究”(经费3万)5.主持“传播学批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海德传播研究院,2万元);主要科研成果:一.论文1.《也谈新闻失实》,载《新闻学探索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2.《批判视野中的传播理论发展》《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5期;3.《新颖独到的理论视角》,《湖北日报》理论版1997年3月6日;4.《论信息时代媒介的权威性》,《广西教院学报》1999年第3期;5.《论转型时期政治文化的建构》《江汉论坛》1999年第3期;6.《且看西方的新闻自由》,《光明日报》理论版1999年6月11 日;7.《论新闻语言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江汉论坛》1999年第9期;8.《论新闻语言的本质特性》,《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9.《受众意识的强化与雅俗互动的文学态势》,《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年5月13日;10.《新闻语言与社会的关系》,《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年5 月16日;11.《二十世纪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概观》,《国外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12.《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表述活动的历史与逻辑》,《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2期;13.《比较与整合:西方媒介理论新动向》,《新闻与传播》2000年第4期(人大报刊资料中心)14.《比较与整合:西方媒介理论新动向》,《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3期15.《关于新世纪新闻人才培养的一点思考》,《湖北日报》理论版,2000年3月15日;16.《教育改革的首选课题——素质教育》,《参考消息》2000年3月28日;17. 短信息:依托互联网的传播新媒介《新闻前哨》2003年第2期18. 论谣言生成的效果《湖北社会科学动态》200119. 中国传媒公共领域的历史考察(2003年6月法国波尔多第三大学国际传播学研讨会论文集)20. 对麦克卢汉媒介 思想研究现状的检讨《新闻与传播评论》2002年卷21. 鲍德里亚后现代传播理论的历史谱系《新闻与传播评论》2002年卷22. 互动媒体与营销传播《广播电视研究》2003年6期二.著作1.专著:《科学发现观的演进》,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12月出版(国家重点项目研究成果)。2.专著:单向度、超真实、内爆—批判视野中的当代西方传播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3.译著:《二十世纪科学哲学与科学方法论》(合译)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4.译著:《追寻记忆的人》(合译)华夏出版社5.译著:《灾难的星球》湖北少儿出版社6.译著:《媒介效果》2004年获奖情况:1. 1997年10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 1997年9月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 200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4. 曾多次获得武汉大学优秀教师、武汉大学优秀工作者和武汉大学优秀研 究生管理工作者称号。耕耘有思想的学术 创建有学术的思想——记石义彬教授 * 代表性成果:““全球媒介传播与文化身份认同研究”系列论文(2005-2008,13篇) ( 3月11日 ,60)  * 转制改革下公益性传媒的治理结构创新 ( 3月11日 ,59)  * 我国传媒治理结构的理论渊源与创新 ( 3月11日 ,61)  * 新闻与创新——浅析创新新闻学 ( 3月11日 ,58)  * 关于中国传播学教育的几个问题 ( 3月11日 ,58)  * 我国当代女新闻工作者职业地位批判 ( 3月11日 ,57)  * 媒介暴力研究的多重视角 ( 3月11日 ,59)  * “以偏概全”:一种隐蔽的新闻失实 ( 3月11日 ,61)  * 西方新闻传播的后现代表征透视 ( 3月11日 ,61)  * 国家形象塑造中的媒体策略——以奥运报道为例 ( 3月11日 ,59)  * 网络社会理论视角下的跨文化传播思考 ( 3月11日 ,58)  * 媒介仪式、空间与文化认同:符号权力的批判性观照与诠释 ( 3月11日 ,59)  * 后现代主义产生的媒介背景——电视 ( 3月11日 ,59)  * 文化身份认同演变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月11日 ,57)  * 再论大众传媒时代的传媒消费取向 ( 3月11日 ,58)  * 二十世纪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概观 ( 2月26日 ,7689)  * 论新闻语言的本质特征 ( 5月12日 ,6581)  * 比较与整合:西方媒介理论的新动向 ( 5月12日 ,6522)  * 合著:科学发现观的演进 ( 5月12日 ,6205)  * 二十世纪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概观 ( 5月11日 ,6190)  * L’Histoire de l’Espace public médiatique en Chine ( 5月11日 ,7088)  * 石义彬教授专著《单向度 超真实 内爆——批判视野中的当代西方传播思想研究》出版 ( 5月8日 ,6178)  * 短信息:依托互联网的传播新媒介 ( 5月8日 ,6498)  * 论新闻语言的本质特性 ( 9月1日 ,6234)  * 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表述活动的历史与逻辑 ( 9月1日 ,6165)  * 耕耘有思想的学术 创建有学术的思想——记石义彬教授 ( 1月20日 ,6015)

哈哈,我知道你是谁!!!

论家庭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暴力罪论文参考文献

主要是用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以及反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政策你,你在网上收就知道了,论文书写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特点如何处里等等。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暴力论文参考文献英文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occurs in the violence between family members. Growing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violated the legal rights of victims, the destruc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ttracted nationwide attention. China shortcomings of domestic violence research, and in practice, as people change ideas and social changes, hidden crimes of violence in the family gradually revealed, the family increasingly frequent reports of violence. In order to giv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more comprehensive, more specific and more appropriate assistance to achieve better social results, we must establish the legal, social, psychological, social support systems at all levels. This situation also requires the academic to research and provide standards for domestic violence, through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the legislature to develop and improve the law on domestic violence a crime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Based on this, hope that more scholars can pay attention to China's domestic violence. 不一定完全准确啊

我觉得你去在线翻译的网站不就行了 一句一句翻译

一千六百多字,凑合吧The Tragedy of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towards women is a problem that is often overlooked by Society. Violence is defined by the Riverside Webster's Dictionary () as: 1. Physical force employed so as to damage or injure. 2. As an instance of violent action. If this is the case than why is it that so many women are beaten by loved ones each year and little or nothing is done to correct this violent and hostile situation? In this paper I will attempt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along will a slue of others which place women in these war zones each day. "The battered women is pictured by most people as a small, fragile, haggard person who might once have been pretty. She has several small children, no job skills, and is economically dependent on her husband. It is frequently assumed that she is poor and from a minority group. She is accustomed to living in violence, and her fearfulness and passivity are emphasized above all. Although some battered women do fit this description, research proves it to be false stereotype.''(Walker ) In fact most batte red women have highly lucrative jobs such as doctors or lawyers, Corporation executives and nurses. Most are heavy set women whose assets are controlled by there husbands and cannot defend themselves physically. Battered women are found in all racial, rel igious and ethical backgrounds as well as age groups and educational levels. ''Who are battered women? If you are a women, there is a 50 percent chance it could be you!''(Walker ) Statistical data on battered women is difficult to find because most records are buried in medical records, domestic disturbance calls to the police or the records of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During my research I found that characteristics in numerous c ategories for both the batterer and battered were the same. Here is a list of those categories that were the same or in a similar fashion the same for both individuals. Commonly shared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Battered and Batterer. 1. Has low self-esteem. 2. Believes all myths about battering relationships. 3. Is a traditionalist about the home, strongly believes in family unity and his or her roles in the family unit. As with the women all racial, religious, educational levels equally represent the men, cultures socioeconomic groups. "Batterers typically deny that they have a problem, although they are aware of it; and they become enraged if their women should reveal t he true situation." (Walker ) "Researchers Eisenberg and Micklow found 90 percent of the batterers in their study had been in the military. Twenty five percent received dishonorable discharges." (Walker ) These are some alarming facts and characteristics about both the battered a nd the batterer. I was unable to collect any data on the cause for this percentage of violence by men of the military. Although it being a school of violence might have some weight on the effects of this violence on women. Some of the reasoning behind the se acts of physical and mental neglect may be societies acceptance of such violence. We as a society are always calling for more violence on television in the theater and on other individuals. We pay for these sorts of entertainment, ask the government to apply force on other nations and as the saying goes "sex and violence sell." It is glorified in all forms of the media. Why do battered women stay with there significant others? The answer has many different angles; some stay for financial reasons others for the traditional reasons. The fact is that they stay, but when is enough? "After you live so many years, and you wak e up one day, and your body has just about had it, you say, 'My God, I just can't take another punch.' That's what happened to me. I just reached a point where I said, 'No more. Nothing is worth it.' I decided I would rather struggle and see if I couldn't make it, so I just up and left, and that's been it." (Langley and Levy ) This was the victim of spouse abuse for seventeen years. In another case a women from Maryland described her experience. "Being beaten up is the most degrading, humiliating, cr ushing kind of thing that could happen to a person." (Langley and Levy ) in most cases the women feel that they are the ones to blame for there battering and also apologize for being beaten. "A women's decision to stay or go to seek help or suffer in silence is often determined by the frequency of her beatings." (Langley and Levy ) When women do come to the end of the line and have finally worked up enough courage to do it, to leave the one she loves so dear where does she go? Well I would like to tell you that she calls for help via the police or local athorities and receives the compassion and understanding that she so deserves and needs in this time of uncertainty and doubt. But, all too often she is meet with hostility and cynicism. "Usually, the police, attorneys, prosecutors, public defenders, and even judges feel they should not get involved in so called family problems." (Langley and Levy ) One Detroit police officer is even quoted as saying, "there are no rewards for refereeing a family fight." (Langley and Levy ) One of the problems is the offense can be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matters. There are in fact only three states that have l aws that deal directly with spouse abuse, California, Hawaii, and Texas which make it an automatic felony for a husband to beat his wife. The system however does not work in the favor of the battered but rather in the favor of the batterer. "Assault is a crime in every state. Since wife beating is a form of assault, then wife beating is a crime in every state. In practice, however, wife beating is not treated as a crime but as a civil matter. Prosecutors deliberately look the other way even when a man adm its to wife beating." (Langley and Levy ) When the judicial system fails to help the abused, the abused must turn elsewhere. Places such as crisis centers, church, or shelters. But in many places there are no such places or organizations to help the abused, then the abused must depend on communi ty help as well as family and friends to help. Mostly with support groups and just by giving the abused the compassion and support once sot by the abused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ne example of this disappointment in the system was found in the Detroit Free Press, in an article headlined " Emergency Number Still Has Kinks," reported: " near-breathless women, beaten by her husband, dialed 911 to ask for police assistance. 'Does he have a weapon?' the operator asked. " She answered he did not. "Then I am sorry. We won't be able to help you,' the operator said to the dismayed women." (Langley and Levy ) This lack of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n return sends women a message of desperation, fear and frustration. Many women in turn take the law into there own hands, in a study done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between 1987 and 1991. "Approximate ly one in four attacks involved the use of a gun or knife, according to the study. Young, black and Hispanic women were especially vulnerable, as were poor single women with low education levels who lived in inner cities. The findings were drawn from more than 400,000 interviews." The Acting Bureau Director Lawrence A. Greenfeld stated that "the number of women attacked by spouses, former spouses, boyfriends, parents or children is more than 10 times higher than the number of males attacked by such people ." It is clear to me that all of us living in this great nation need to join hands in the fight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the home, not just against women but children and men as well. But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 would like to focus mainly on the women of the American household. We as a society should take action and compose social as well as political laws to rectify this situation. There are no set standards, in fact police officers are told to not arrest in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calls. The reasoning is once again the civil matter of domestic violence being a "family problem". In concluding this simply alarming and terrifyingly eye opening subject matter I would like to suggest five areas in which we as a society and human beings could help in altering the violence. Not just on women but on women, children and minorities as w ell. 1. The expression of violence is most commonly seen in the context of relationships 2. Current policies to address personal violence are outdated and superficial. 3. Violence does not effect everyone equally-it is ingrained in cultural expressions of power and inequality. 4. Prevention of violence entails on the positiv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lationships, not just focusing on individual weaknesses or deviance. 5. Youth are important resources and are part of the solution. I strongly believe in these five seemingly simply and yet necessary areas. Not as a way of solving the domestic problems of society today but as a way of depleting the number of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each year until a suitable set of guidelines or st andards can be developed. Works Cited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ox 6000 Rockville, Maryland 20850 David A. Wolfe Christine Wekerle Katreena Scott Alternatives to Violence Empowering Youth to Develop Healthy Relationships Sage Publications 2455 Teller Road 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91320 Evan Stark, ., . Anne Flitcraft, . Women At Risk Domestic Violence and Women's Health Sage Publications 2455 Teller Road 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91320 Roger Langley Richard C. Levy Wife Beating: The Silent Crisis A Sunrise Book . Dutton 201 Park Avenue South New York, . 10003 Lenore E. Walker The Battered Women Harper & Row, Publishers New York, Hagerstown, San Francisco, London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