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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学论文参考文献
教学论文就是“讨论”和“研究”有关教学问题的文章,属于议论文,具有议论文的一般特点。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数学教学论文参考文献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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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人囗
目前世界上约有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人口1亿以上者有11个国家,它们是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联邦、巴西、日本、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和墨西哥。这11国人口总数共有亿多,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世界人囗分布不平衡 由于世界各国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人口的地理分布是不平衡的。世界人口空间分布分为人口稠密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和基本未被开发的无人口地区。据统计,地球上人口最稠密地区的约占陆地面积的7%,那里却居住着世界70%人口,而且世界90%以上的人口集中分布在10%的土地上。人口在各大洲之间的分布也相当悬殊。欧亚两洲约占地球陆地总面积。但两洲人口却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尤其是亚洲,世界人口的60%居住于此。非洲、北美洲和拉丁美洲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一半而人口尚不到世界总人口的1/4。大洋洲陆更是地广人稀。南极洲迄今尚无固定的居民。欧洲和亚洲人口密度最大,平均每平方公里都在90人以上,非洲、拉丁美洲和北美洲平均每平方公里在20人以下。大洋洲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每平方公里才2.5人。世界人口按纬度、高度分布也存在明显差异:北半球最多。
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世界人口数量已经从1950年的25亿和1980年的44亿猛增到2000年的60多亿。据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供的资料,联合国预计全球人口将增加到2025年的80亿和2050年93亿。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水资源、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将更加紧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引发空前的危机。根据联合国的最新报告,亚洲的人口增长率出现下降趋势,但人口密度依然高于其他洲,在东亚和南亚,人均占有可耕地只有六分之一公顷,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的压力和农业灌溉用水的短缺,将迫使上述地区需要增加粮食进口以减少饥饿和改善营养结构。
我了解的世界人口也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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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人口问题论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采取的 措施 ,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性别比问题依然严峻,人口比例失衡,已经是全国性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新型生育观、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在全社会摒弃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状及其原因
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反映的是出生时男婴和女婴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即每出生百名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量。按照国际上长期观察的结果,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相对稳定,男女性别比例应在102-107之间浮动,此时应被视为出生婴儿性别均衡,也就是一个正常值域。
(一)性别结构现状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成功事实了计划生育政策为控制世界人口增长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在生育率不断下降的同时,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差却在迅速上升。我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例,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不断的攀升,长期居高不下。尽管有下降趋势,但仍然徘徊在117左右的高位,仍然属于失衡的状况下,这种失衡未来可能会导致未来婚龄女性的短缺,形成婚姻挤压,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并打乱现有的婚姻秩序,甚至引发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
(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由于多种复杂因素,对男性的性别偏好在当今社会依然有其现实基础。尽管历史上女权运动对此多有批判,但仍然无法彻底改变这些男女不平等的现状。通过对我国人口性别比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计划生育制度的约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影响
在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生育数量的减少导致生儿子机会的减少,以至于生育观念很难发生根本性转变,想要男孩的父母丢弃女孩,进行产前性别选择和人工流产。
2.制度缺位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
制度缺位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主要社会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 保险 制度的不完善促使我国城乡居民更多的选择男孩,“养儿防老”,尤其在农村,问题更为突出,农村老人还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二是部门配合不力,监管缺位。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生育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人口质量和结构的关注,加上对性别选择技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包括卫生部门、妇幼部门、个体行医者和计划生育部门,难以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检查。三是遗产制度缺位。子女几乎可以完全继承父辈的财产,为了防止家庭财产传给“外姓人”,就必须要有能够继承家族姓氏的儿子。四是“低保”、“两免一补”等普惠政策体现不出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因为孩子少、负担轻,家庭生活一般都比较宽裕,此项政策根本惠及不到他们,这样他们从心理上感到不平衡。五是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现象。
3.经济状况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影响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大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人们更加偏爱男孩。另外,在经济活动中,天灾人祸是经常发生的,这些风险较大的工作多是由男性承担,男性在经济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比例大,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女性的很多劳动被抹杀,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许多家庭对男孩的 教育 和结婚投入也多于女性。
4. 文化 背景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影响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是传统落后的生育观念,即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同时,还有女孩家庭受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农村一些女孩家庭,受欺受辱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周围群众中也产生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刺激了其他群众生育男孩的欲望。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使男性在财产继承、家庭延续、家庭权利结构上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尽管提倡男女平等,同享权利,共尽义务的道理,但人们内心深处却固守宗族观念,视男子为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一定是儿子,这也表明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带来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问题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平均每个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多出数万人,我国人口的出生率仍然很高,“积累效应”已相当可观。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将导致男性过剩,势必造成婚姻拥挤,形成大量的“光棍”,造成男性择偶困难。在那些没有权、没有钱,而又没有相貌竞争力的男性中,会增加未婚的概率。“婚”或婚姻欺诈现象会层出不穷。男女婚龄的婚龄差增大,“大男小女、大女小男”的状况会日益普遍。
(二)对社会造成的冲击
出生性别结构比例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腐朽观念的延续和存在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从未来的二十年看,性别比例失衡将给人口再生产带来障碍,造成人口数量萎缩。人口的再生产主要是通过母亲来实现的,女性在社会人口中比例的萎缩,必然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下降。若干年后,解决不了婚姻的男子可能会在心理上出现急躁、失控行为,必然会出现性犯罪率上升、同性恋进一步增多、性行为严重错乱等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加大。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会重新抬头。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从理论上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性别比失衡,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追求科学的人口发展观,即统筹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的发展,统筹当代人与未来人口的发(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展,是解决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有效途径。实现性别平等是解决性别比失衡的关键,这里我们从观念、科技、经济、制度四个方面对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一)在思想观念方面,树立科学生育观,这是治理的首要途径
男性偏好的生育观从深层次上影响着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想有效治理这种失衡现象,最首要的就是要转变旧有的生育观,树立科学的生育观。
第一,建设新生育文化。坚持人口与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尊重客观规律的生育文化。首先,加强对新生育文化内容和重要性的宣传。其次,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种活动对群众进行教育。再次,综合使用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和力量来保障新生育文化的建设。
第二,消除影响树立新生育观的现实因素。消除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首先,要在全社会加强对男女平等的宣传和教育。其次,要利用多种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在各生活领域消除性别歧视。
(二)在科技方面,严厉打击“两非”,规范医学技术的使用,这是治理的必要途径
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和妇女的教育,从思想上防止“两非”行为出现。其次,加强对医药和医务市场的整顿,完善相关法律体制,联合各部门共同管理,共同打击;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的违法者不仅罚而且入刑。再次,加强地区间的合作,增强打击的力度和效度。第四,要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广大群众对“两非”行为的监督作用,使打击及时有效。
(三)在经济方面,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这是治理的根本途径
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发展。加速社会发展,积极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才是治理出生性别结构比例失衡的治本之策。在性别比“重灾区”的农村,农村经济发展好了,不仅能改变人们的生育观,还能改变生育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现阶段,农业产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所以我们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随着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中的男性依赖就会不断降低,生活中更趋于男女平等,“重生男”的状况也会不断改善。
(四)在制度方面,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这是治理的重要举措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健全已刻不容缓。如果国家能够在政策上以经济奖励或扶持引导人们,基本满足起利益追求,既通过个人福利的改善达到“养儿防老”的效果,性别失衡现象自然也能部分的得到改善。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笔者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好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奖励政策。目前,国家对农村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每年发放840元扶助奖励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奖励金额已经没有吸引力了,各地政府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奖励额度,制定地方优惠政策,真正发挥好政府在利益导向作用。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充分考虑到独女户家庭的实际困难,从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入手,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关心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加大建设乡村养老院、敬老院、医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力度。让老百姓真正感到,听党的话不吃亏,生女孩不后悔,从而使男女性别比失衡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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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日庠:《中美关系向何处去》,第119页、16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⑤宫力:《中美关系热点透视》,第286页~287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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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边形势论文参考文献有以下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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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特点探析
保荐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确立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特点探析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保荐制度是一项兴起于英国,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的制度。中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后,以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为蓝本,正式引进并建立保荐制度。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有严格的保荐人准入机制,对相关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还设立了一套专业弥补保险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内地的保荐制度设立至今,存在不少缺陷。因此,香港地区发展保荐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内地保荐人准入标准、明确机构职责分工、健全民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 保荐制度;准入标准;保荐职责;民事责任
淤保荐人名册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收录了全部有资格在香港地区从事保荐业务的公司。被录入保荐人名册的公司必须持续地具备保荐人所需的专业资格和相关保荐经验以及能够履行保荐人的基本职责。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对保荐人名册进行一次审查,若发现有保荐人不再符合相关资格的规定,即予摘牌除名。
保荐制度1995年兴起于英国,而后扩散至全球证券市场。该制度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有“第一看门人” (gatekeeper)之称[1]。该制度具体指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和推荐,证明相关文件中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协助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2]。中国内地在2005 年修订《证券法》后,以香港地区的保荐制度为蓝本,正式引进保荐制度。随着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证券市场联动加强,对于内地证券市场而言,香港地区在保荐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的特点
(一)保荐人准入标准严格
为充分发挥保荐制度的功用,香港地区有关法例和联合交易所规则设定了严格的保荐人准入标准,保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队伍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荐机构的资格要求严苛。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要从事保荐业务首先要满足一系列严苛的资格要求:一是保荐机构必须是有限公司,且须被录入保荐人名册淤;二是保荐人必须拥有港币一千万以上的实缴股本和不可派分的储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非抵押财产的有形资产值也要在港币一千万以上;三是保荐人在申请日前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四是保荐人在过去五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五是保荐人必须是香港证监会所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者证券交易商,或者虽然不具有以上资格但却获得了豁免权[3]。由上述要求可以看出,香港保荐机构的准入资格要求相当严苛,其目的是保证保荐机构履行职责的质量,只有严格规制保荐机构的资格取得才能避免不良主体对证券市场的有害干扰。
2.重视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经验。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在两方面对保荐代表人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申请者提出担任保荐代表人申请之前拥有五年的企业财务从业经验和公开招股的活动经验;另一方面,申请者应当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核准的属于联合交易所保荐人名册内的从业人员。只有拥有业务水平过硬、经验丰富并且信用良好的保荐从业人员队伍,才能为企业上市活动把关,避免其丧失其本身的中立地位,为广大投资者壮大投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稳步发展。
(二)保荐职责分工明确
在香港地区最初的保荐制度中,保荐人要承担相当大的职责。2004年底至2005年初,香港地区改革后的保荐制度对原保荐人的职责一分为三,由保荐人、合规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共同承担保荐责任,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淤。虽然由一个保荐人来履行全部的保荐职责可以减少内部摩擦、提高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保荐效率,但是保荐人既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前的辅导推荐、审查核实,又要承担上市后的持续监督职责,难免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香港地区现行的保荐制度划分保荐角色和责任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必须是独立机构或个人,以确保其公正无私的独立性;而合规顾问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非独立的。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上市前对其进行审核、辅导和推荐;合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后的持续协助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相关法例和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和拟发行人的重大交易和法律行为等方面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按照指定的格式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4]。这样以公司上市为时间分界点,在此点前后对中介机构的职责需求有所不同,由于各中介机构又具有各自的优点,这样的区分有利于中介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能够更好地完成他们的使命。
(三)专业弥补保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香港法例、香港证监会文件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针对保荐制度构建起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在民事责任部分,有一个颇具特色的专业弥补保险。该保险是一种民事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人的专业弥偿保险最初由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于2005年6月发布的《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中提出。该咨询文件第75条提出, “鉴于《关于保荐人的投资者调查》的结果,香港证监会建议保荐人为保荐人工作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有关保险额应与保荐人的业务规模相称,但需投购最低保险额;香港证监会希望听取对什么是审慎及不构成过分负担的最低保险额的意见”。
尽管市场中一些机构对责任补偿保险还有疑议[5],但是香港证监会提出《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信心,并维护香港作为地区和全球主要融资场所的声誉和地位[6]。由于专业弥补保险的存在,一旦因保荐人的质量或责任事故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保荐人能够及时地利用该保险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问题。
二、我国内地保荐制度的缺陷
(一)保荐人准入门槛偏低
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对保荐人的资格标准要求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保荐机构准入门槛低和保荐代表人资格取得机制不合理两方面。
1.保荐机构准入门槛低。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所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准入要求。根据《证券法》第 125、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的要求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净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这些规定的本意是通过设置较高的资产标准来保证保荐机构的资质,因为只有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才拥有与准入标准相当的雄厚资本,实力不足的证券公司就被排除在准入门槛外,一定程度上保证保荐机构的质量。然而,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对保荐机构的资产作了量的规定而没有进行质的规定,即《证券法》和《保荐办法》并没有要求对保荐机构的资产质量和信用情况加以规定。部分低质的证券公司可能会为了取得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而利用法律漏洞,使公司资产“在数量上”达到准入标准,至于资产的质量状况和公司的信用状况可以完全不予考虑。这就可能导致保荐机构的资产准入标准形同虚设,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最终影响到保荐制度的实际效用,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机制不合理。目前内地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采用“一考定终身”的资质认定方式,忽略了对综合能力的考察,显得极不合理。内地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即“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只注重笔试成绩,对资格申请者的相关从业经验、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要求,实际上就是缺乏对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考察[7]。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资格申请者为了“保荐代表人”这个头衔,纯粹地为考试而考试。虽然考试涉及投资、法律、会计等知识,但单纯的笔试并不能完全体现出资格申请者的执业能力。另外,缺少对保荐代表人的后续培训和辅导工作,一些保荐代表人在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仍然与实际的业务需求相去甚远,难以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应有作用。
(二)保荐职责不明确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设置不合理。内地保荐制度采用的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保”制,即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时列为保荐责任的承担者。在 “双保”制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没有得到合理的区分和设置。换言之,一旦出现问题,无法确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证券法》第192 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根据该条,《证券法》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而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力度则偏大。保荐机构在极大的利益诱惑之下,违规成本又相对较低,加大了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何况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也不明了。保荐代表人是保荐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与保荐机构密不可分,只以保荐机构有无业务收入来判断责任承担问题减轻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却加重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保荐机构并没有为其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行为负责,这会加强保荐机构的侥幸心理,在事后的保荐工作当中不勤勉尽责,因为一旦出现违规问题,大可把责任推卸到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身上而使机构本身免受或减受处罚。
2.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一般而言,企业上市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和相应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上市前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不同的机构在此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作用。但保荐机构和这些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实际上并不十分明确,存在保荐人职责过重的现象。如《保荐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该条款间接地提及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尚未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再如《保荐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在现实中,保荐机构一般是证券公司,虽然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会计等复合知识背景,但相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而言,相关的专业程度还是存在明显差距。要求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复核,未免过于严苛。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要求保荐机构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以外的责任,实在有失偏颇[8]。
(三)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自保荐制度开始施行至今,内地法律法规已就保荐制度建立起一套法律责任体系。但该体系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较少,而且现有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一旦保荐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会因为缺少有效的手段追究相关保荐人的民事责任,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内地现行的有关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法》。该法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直接规定在第26、69、77、78条等条文中,在其他部分条文中也有间接地涉及。但这些条文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仅模糊而笼统地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怎么赔、赔多少,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审理有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淤,最高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方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一套基于追究虚假陈述责任的民事追责机制。只要保荐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就可以适用该套机制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责任。
由于《若干规定》先于保荐制度出台和施行,其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需要加以检讨并修改。例如,当投资者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权时,《若干规定》设置的诉讼前置程序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不具备可行性,因为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必须先出示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等证据②。可是,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通常较为隐蔽,短时间内较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证券监管机关对其处罚的调查也需要一定时日,而且证券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们往往处于欲告无门的被动地位,其经济损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最令人遗憾的是,对内地保荐制度最为重要的《保荐办法》和《保荐业务监督意见》均未涉及保荐人的民事责任,无法构建起一套适应目前内地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的民事追责机制。
三、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完善内地保荐制度
(一)完善保荐人准入机制
完善保荐人准入机制,对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内地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完善保荐代表人资格取得方式,重视保荐人的信用。
1.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不仅要规定保荐机构的资产数额,还要对资产质量加以规定。内地施行保荐制度之初,就借鉴了香港地区的作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所需满足的资产数额要求。为提高保荐机构的准入门槛,内地仍然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即借鉴香港保荐制度规定信用资本的作法,保证保荐机构的资产质量符合准入标准。
2.完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机制。内地应该改变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取得过分注重其笔试成绩而缺乏对其实践能力的考察的现状,应当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者的业务经验给予足够重视。保荐代表人资质的取得应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笔试,除了考查一些条文性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突出对案例分析的考核,用以考核报考人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实际工作的经验。二是业务经验考核,合格的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经验尤为重要,申请者就其以往承揽项目的质量及公司上市后的表现进行参加考核。考核者尤其注重考察申请者辅导公司的治理效果以及过往的项目表现。三是综合考评,经过笔试业务经验考核,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综合性评价,特别应当注重考核申请者在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表现及诚信状况。通过考核的保荐代表人,还应当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持续性培训,以保持业务素质处于较高水平。
3.重视保荐人的信用。对保荐人的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进行监管,公开保荐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保荐办法》第63 条虽然有关于保荐信用监管系统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要求公开保荐人的不良记录,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保荐人的完整信息。如果保荐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却不为投资者所知,那么对于保荐人行为的约束力就会弱化,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对于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无从把握。建议强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诚信记录公开,提高保荐人的职业道德标准,将其信用记录公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有利于保荐人队伍的成熟和壮大,真正符合“守门人”的标准,将业务水平低下,道德水平缺失的保荐人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二)调整保荐职责
各有关机构之间职责不明,影响了保荐制度发挥作用,有必要对保荐职责的分工进行调整。
1.从“双保制”转向“单保制”。从现行的“双保制”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制度,逐步转向实行由保荐机构承担责任的“单保制”,是为了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分工,划分责任归属。现实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保荐代表人实际上只是保荐机构的内部员工,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而保荐机构甚至可以撤回对保荐代表人的推荐使其失去保荐代表人资格,可以认为,保荐代表人是缺乏独立性的。现行的“双保制”,未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作明确划分,一旦发生问题,将难以追责。如果让缺乏独立性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未免过于苛刻甚至不合理。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中,需要让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变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一般的单位与内部员工的关系来确定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关系,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人的内部员工,并不对外承担责任,保荐机构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若确实是由于保荐代表人的原因造成保荐工作的错误或者失败,保荐机构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内部追责机制来要求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保荐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都属于证券中介机构。根据《保荐办法》,保荐机构在这些中介机构中承担着组织、协调的工作,并且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然而,要求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无异于加大了保荐机构的成本投入,违背了市场参与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因为不易追责而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9],因此有必要明确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各自的职责,调整机构之间的分工,重新规定保荐机构只需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只对各自的专业意见和具体工作承担责任。
(三)健全民事责任体系
健全内地的保荐制度民事责任体系可以从明确责任类型与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保荐责任保险两方面入手。
1.明确责任类型与责任承担方式。《证券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就如何追究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使投资者受损的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和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仍然缺少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建议对保荐人的责任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就其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为界限,界定其连带责任。从《证券法》第69、77、78 条等条款规定来看,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但就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尚无明确规定。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价格波动性较大,究竟以何种标准计算投资者的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有关部门就此作出特别规定。
2.设立保荐责任保险。借鉴香港地区保荐制度的专业弥补保险,内地可以设立保荐责任保险,即保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保荐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的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立保荐责任保险,不仅可激励保荐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做好保荐工作,还能够有效地分散保荐人的责任风险,并可以逐步发展成为一种集体保险机制。在借鉴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保荐责任保险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修订《保荐办法》,实行保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荐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特定的承保协议,协议中详细载明具体的保险事项、理赔程序等等;二是对于保险费用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保荐机构的规模、保荐代表人信誉度、业务能力、出现意外损失赔偿责任的机率、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限额等;三是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持对投保的保荐机构的跟踪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其风险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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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香港回归十二年前言:香港已经回归祖国十二周年了。这十年里她依然稳步发展;依然是“东方明珠”。香港回归祖国十二年,树立了三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推动了香港的经济转型。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使香港经历了一段最艰难的日子,但凭借香港本身足够的财政储备和稳健的金融体制,成功击退国际金融大鳄,让情况稳定下来。第二个里程碑是基本法让香港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因为基本法保留了香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内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落实内地旅客来港‘个人游’,使香港经济逐步复苏。第三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不断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回归后,香港在民主和选举制度上较回归前更开放、更透明。回归前,港督是由英国委任,香港人没有参与的份儿。而现在,行政长官是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全部立法会议席也都由选举产生。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最新资料显示,过去12年,香港经济结构已明显转型: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1997年的减至2008年的。服务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从上升至。 在1997—2008年期间,香港所有服务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增长,而同期制造业的净产值平均每年实质下跌。10年中,香港就业人数持续从制造业转往经销贸易业、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以及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制造业就业人数已从1997年的万人大幅减至2008年的万人。在此期间,制造业的附加值与生产总值的比率,一直保持在约三成的水平。就业人员的平均附加值更上升至约120%。10年中,香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就业人数显著增长,占经销贸易业(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酒店业)就业人数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43%上升至2008年的51%。以就业人数计,在金融、保险、地产和商用服务业中,商用服务业和金融机构是两个最大行业,2008年共占整个行业类别总就业人数的82%。 商用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公共关系和市场研究,以及机械及设备租赁服务。商用服务业在行业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已从1997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52%。香港回归十二年了,确实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这十年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坚决按基本法办事,没有干涉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香港市民,战胜了亚洲金融风波等一系列的困难,经济得到稳定、恢复和发展,民生得以改善。香港目前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我一直认为,香港背靠祖国、面对世界,有着特殊的区位优势。香港有着世界最自由的经济,国际上广泛的联系,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制和经济管理人才的优势。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以至航运中心地位、贸易中心地位,是其它地区不可替代的。值此香港回归十年之际,我衷心希望香港更加繁荣,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加和谐!紫荆花盛开了,今年花儿红了,明年花更好! 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纪念日,4月至9月间,香港特区政府将连续举办系列庆祝活动。香港特区政府庆典筹备办公室主任杨立门说:“我们希望庆祝活动能展现香港的活力和朝气。”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全力支持下,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疫情的冲击和影响,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 在中国大陆宣称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任务中,香港似亦可承担一定角色,中国科技部显然对一个叫做“深港创新圈”的概念发生了兴趣,确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表现优异,在国际上的困扰相对较少,如果加以善用,或可走出新路。与香港特区相邻的深圳,当地政府明确提出了“向香港学习”的口号,其实香港特区在法治社会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各方面的经验模式,值得各个城市学习。改革正在过大关,与此前近30年对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同,接下来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内地何妨胸怀宽广地实行“拿来主义”。香港之所以能继续迅速发展与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分割不开。"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像力的答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案,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妥善照顾到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避免了武力统一和"一国两制"可能造成的不佳后果,因而是一条损失最小、最得人心的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其次:香港被英国统治了一个半世纪,英国在香港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又是国际金融中心,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在那里有大量的投资,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首先涉及到的是中英关系,其次还有中国和世界不少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同样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影响。邓小平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当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没有先例的天才创造,为香港特殊的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董建华评述说:“‘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代表12亿中国人对当代世界做出的伟大贡献之一。”香港的发展与祖国也是分不开的。祖国越发展,香港越美好。回归十年来,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市民的生活不断改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展望未来,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展望未来十年,林瑞麟表示,香港社会要以积极和包容的态度,处理好经济转型及政制发展的议题,为年轻一代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香港社会能继续茁壮成长。参考文献:1.《香港回归十年》
太笼统了,具体点,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