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人权?一需要法制。二需要所有参与这个法制下的人推动法制的健全。三需要法制下的各方势力的平衡。中国要强大唯有法制。只有在每个公民公平的参与下才能公平。才能拥有自由。我只能给你个提示。前段时间英国航空公司全体员工罢工就是很好的维权行为。他们为了追求合理的薪酬,全体罢工逼迫高层涨薪。而高层为了涨薪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就会向外扩张利润。通过增加利润与节约成本来满足涨薪带来的压力。这样一个循环工人动用自己的权力获得了合理的薪水。企业为了更大的利润不的不更加追求“质”让每一分钱都有充足的用武之地。
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农民进城务工被习惯性地称为“民工”,但这只是“习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归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6的复函》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① 二 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劳动者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工资无着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成为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立法均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理由。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要求: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工人,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支配自己工资的自由。工资应定期支付、在雇用合同终结时,全部应付工资的最终结算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定来进行。当企业倒闭或清算时,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在分割资产前支付。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优先权至少应包括: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的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②为保障工资支付的有效性和支付后的安全,立法还对工资支付地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规定工资支付地应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应在可能诱使劳动者花销的场所支付工资,如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或购物中心等。③ 三、劳动报酬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对工资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这一定义表明,工资或者产生于已经完成的劳动,或者产生于将要完成的劳动,由雇主依法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或者收入。换言之,工资是与劳动相联系的,论这一劳动是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受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或雇主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和扩充。资本的增殖或者说雇主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正如生产中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一样,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不可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而拒付生产中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同理,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款为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债务链”,即建筑队或者包工头未支付民工工资是因为这些建筑企业本身就被拖欠了工程款。④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靠什么来支付民工的工资?是应当依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还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合乎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答案只能是前者。法律要求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在设立之初就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中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否则,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如果我们允许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使用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去赚取包括劳动者工资在内的经营收益,则不仅有悖于法律
农民工人权保障研究论文 一、农民工的人权现状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 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不可被他人非法无理剥夺, 也不得由本人转让的权利, 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 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进城务工人员, 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是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现实中农民工的人权普遍受到侵犯。 1、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保障。 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 使得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权无法实现, 其子女也无法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无法同城市居民的子女平等地就学。 2、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受歧视。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日渐明显, 一方面出现就业机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即使就业能平等,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 他们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歧视。 3、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他们无法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的保障。 二、对农民工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1、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但却得不到对等的利益补偿。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消极因素使得他们的人权状况日益恶化。为了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我们必须关爱、保护、救助弱势的农民工群体, 积极保障他们的人权权益。 2、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可以看出党对农民工人权的关怀和重视。比如: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 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发挥非政府人权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障的作用 对农民工的人权保障,要从多方面进行。如加强人权立法,倾斜保护弱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等。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只依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一)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尽管以政府为主体的保障农民工人权的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府的一些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的持续性难以保证。2:政府保障工作难以细致化。政府从事农民工维权的人员是有限的,有限的人力很难保证将工作做到实处,这样容易对工作效果产生负面影响。3:政府机构的层级性特征不仅很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而且妨碍信息流转,容易导致工作 中的信息失真。4:由于腐败的存在,政府机构的效率值得怀疑,很难保证其掌握的资源真正有效的用于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二) 非政府组织在农民工人权保障工作中的优势 非政府组织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 公益性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这种特有的性质,使它们能够在对城市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相对于市场体制中的企业组织和国家体制中的政府组织具有更多优势。 1:价值取向方面的优势。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都是社会公益性的,贯穿的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致力解决的是非主流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或企业的反应式行为模式,非政府组织可以持续不懈地致力于特定问题的解决,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在特定工作中能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组织,从而成为政府或企业在解决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2:可以降低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它们的活动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非政府组织依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从我做起,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以一种社会的方式解决,从而降低行事成本。 3:有利于促进社会融合。由于非政府组织既没有企业那样的营利目标,也不像政府那样需考虑税收、安全等多方面事务,所以可以用主要精力为边缘社会群体服务,将他们带入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主流。 4:承担风险的优势。作为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便于从事一些有风险、前景不明确的活动,在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其方法可以为政府或企业所采纳推广,这种先导作用,使得一些受地方历史、传统、文化以及政治等条件影响和限制,政府不便于推行的活动的开展成为可能。 以上所指出的这些优势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农民工维权中大显身手的有力保证,而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法律环境和组织制度环境。 (三) 非政府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 1: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当前,农民工的人权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会组织、人权研究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农民工人权保护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相应弥补了社会政策的缺位。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所谓"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是指该组织成员由政府委派人员、律师、记者、学者组成, 他们分别代表党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舆论、人权问题研究会对农民工人权保护问题的关注。该组织实行给农民工发放会员证的方式, 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全面的服务。 2:进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 农民工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生病,面对庞大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往往放弃看病, 结果导致病情加重, 直接影响到身体健康。还有, 大量的职业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他们的总体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所以实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是适宜的, 为农民工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 切实帮助他们维护健康权。 总而言之,解决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开辟多种渠道,逐步加以解决。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农民工自我脱贫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伴随着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就业的扩大,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必将得到极大程度的解决。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农产品出现了结构性过剩,“卖难”现象时有发生,它已成为影响农民增收的一道屏障。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品种、规模,既要立足于当前效益又兼顾长远利益,既要满足市场需求又要依据自身实力;其次是抓好流通,以江宁市场为依托,辐射南京和周边城市,以水、陆、空便利交通为桥梁,以特色农产品为龙头(如横溪西瓜、土桥大米、禄口獭兔等),在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点,使农产品的外调、外运、外销灵活运转,自然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储运—销售—信息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围绕市场、重视市场、研究市场、开拓市场,最终达到建一方市场、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的新理念。二是提高服务意识。基层政府当务之急就是转变职能与角色,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搭好舞台,让农户上台唱主角,政府做好服务甘当“配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江宁区横溪镇为促进本地区农产品升级,不惜一切代价花巨资每年为瓜农举办一次“西瓜节”,使“横溪西瓜”不仅在全省乃至华东地区闻名遐迩,成为带动横溪农村经济发展的龙头,就此一项就使瓜农人均增收350元。三是提高科技意识。首先必须加大科学技术宣传推广力度,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送知识、送科技、送信息下乡,使优、特、新品种和现代农业科学技术被广大农户所接受、信任和应用推广。委派责任心强、业务精的科技骨干、专家、学者深人到农户、田头、场棚,为农户排忧解难,结合实际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不搞行政命令或形象工程。其次是农民自身应不断增强科技意识,加大对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投人,提高自身档次和科学文化综合素质,依靠科学技术发家致富。2.夯实基础,采取多投、少取、调整的方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实现强民富民关键在于夯实农业基础,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从多方面、多层次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一是多投,从多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投人,加快农业的发展。必须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在继续抓好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农村的电、路、沟、渠、坝、库、闸和农业机械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投人,逐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要在努力增加对农业补贴数额的同时,切实改进补贴方法,逐步建立农民收人直接补贴制度,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逐步完善金融体制,加大对农业的放贷尤其是放宽对农户的中短期小额贷款的政策,简便手续,建立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大力支持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切实为农户服务。二是少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比如近几年对电力农网进行的全面改造,重新调整线路,更新设备,减少自然损耗,严厉打击偷电行为,统一电脑计费,杜绝了关系电、人情电,为农业每年减少电费支出达50%以上。坚持按中央“下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脱产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的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等,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真正使农民通过减负促增收。三是调整。为了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加入wTO后的需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这个中心环节,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自主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使油粮经济二元结构向多元结构转移,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蔬菜业、林果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创品牌、创名牌。,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同时,切实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问题。目前江宁区农村劳动力万人,占全区人口总量的42%,农村劳动力过剩这个客观事实严重影响着农民收人的增加。加快城市化进程,特别是把握好江宁撤县设区的机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流通、加工服务等领域,向二、三产业要收人,拓宽增收空间。解决土地使用权的矛盾,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采取经营权有偿转让、切块置换、股田制等形式,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让农民真正享有国民待遇,取缔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限制,如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就医、子女人学、户籍门槛过高等障碍。
三农问题论文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不发达、农村不繁荣、农民不富裕的问题,习惯上统称为“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要把解决“三农”问题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加以解决.一、“三农”工作面临的问题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内外部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直长期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民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多数农民仍然只能通过种粮,散养家禽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都不高,如种植水稻,除去种子、农药、化肥和人工等开支,每亩纯收入仅为160元左右.区2000-2004年的5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元,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3,平均增长率不到8%,仅为城镇居民收入增幅的一半.二是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由于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是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由农民来承担.在劳动力转移中,农民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常常是最低工资的接受者,创造着城市经济财富却不能分享其利益.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不能享受公共卫生、医疗…… 我只是抛砖引玉帮一下,能用就用,无所谓的,你在找找吧,我觉得这好像是公务员考试的东西.
坚定不移走自然发展的科学道路,鄙弃化肥和农药,大力提倡农业生态循环发展之路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参考文献: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华立的呀(*^__^*) 嘻嘻……
厦门市农民工生活与工作状况调查分析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22 16:06:00 ] 作者:李莹杰 编辑:studa20【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工作。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本文主要利用调查问卷对厦门市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做了深入了解并运用统计方法对其展开分析。最后,根据农民工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关键词】农民工 调查问卷 生活状况 工作状况一、导言农民工是指那些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兼有农民身份和工人职业身份的劳动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使单位面积耕地上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急剧减少,每个农业劳动力耗费在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劳动时间越来越短,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时间。这就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和家园进城务工,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大军,潮水一般涌向城市、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成为推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和对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目前由于存在许多体制性的矛盾,无法充分吸收富余转移的农民工,就出现了许多农民工问题,如工资拖欠、权益受损等等。作为城市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关注一大热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有效地反映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现状。本次调查就是应时所需,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工作状况、个人需求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查,以问卷的形式发放。调查对象主要是福建省的农民工,其中又以厦门地区为主,因为该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多、农民工人数比较集中。这样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对研究和解决我国的农民工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实发问卷17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169份,有效率为。二、调查问卷分析1.基本情况在此次调查中,以性别来看,男性农民工115人,女性农民工54人,分别占和。以年龄来看,18岁以下的农民工有4人,占被调查的农民工数的;18岁~30岁的农民工有82人,占;30~45岁的农民工有69人,占;45岁~60岁的农民工有14人,占。以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水平的最多,有81人,占;其次是高中或中专的41人,占;小学的占,而较少是大专以上和识字不多或文盲。由此得出以下有关农民工结构的结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男性多于女性,但女性在增加;有文化的人去务工,没文化的人去务农;大部分农民工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职业流动经历。由调查结论不难看出现阶段农民工的基本特征:一是女性农民工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说明在城镇发展的带动下,农村中的一些观念也发现了变化,一些“女在家织布男在外干活”的想法已不再固不可破,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走出农村,走进城市打工。二是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三是农民工相对农业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高者,相对城市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低者,这一高一低使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存在动力和空间。农民工的年龄和文化特征表明他们是农村劳动力中最富竞争力的部分,也使留守农村的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降低。这种情况的存在,短期内会使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受到影响。但长期来看,农民工大部分将回到农村,务工生涯对他们的锻炼和提高将变为农村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农村建设的发展。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这么大规模的人口素质的提高,对中华民族素质提高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工的流动,为农村的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锻造和提高着我们民族的人口素质。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农民工是农村的现在和未来,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另外,调查中还观察到,一般来城市的都是一个人,较少是家庭成员一起来;这说明农民工进城打工并没有打算长期居住,并没有想将全家迁到城镇,而家庭重心仍在农村,这也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的一个原因。而在工作单位方面,有的农民工是在个体企业打工,其次是国有和外企,工作性质也是以服务生和建筑工业的居多。正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单位使得农民工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2.生活状况农民工月收入与福建省和厦门市人均月收入比较
握握手吧 我也是华垃的··我也在找资料··
厦门市农民工生活与工作状况调查分析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22 16:06:00 ] 作者:李莹杰 编辑:studa20【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工作。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本文主要利用调查问卷对厦门市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做了深入了解并运用统计方法对其展开分析。最后,根据农民工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关键词】农民工 调查问卷 生活状况 工作状况一、导言农民工是指那些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兼有农民身份和工人职业身份的劳动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使单位面积耕地上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急剧减少,每个农业劳动力耗费在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劳动时间越来越短,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时间。这就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和家园进城务工,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大军,潮水一般涌向城市、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成为推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和对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目前由于存在许多体制性的矛盾,无法充分吸收富余转移的农民工,就出现了许多农民工问题,如工资拖欠、权益受损等等。作为城市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关注一大热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有效地反映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现状。本次调查就是应时所需,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工作状况、个人需求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查,以问卷的形式发放。调查对象主要是福建省的农民工,其中又以厦门地区为主,因为该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多、农民工人数比较集中。这样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对研究和解决我国的农民工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实发问卷17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169份,有效率为。二、调查问卷分析1.基本情况在此次调查中,以性别来看,男性农民工115人,女性农民工54人,分别占和。以年龄来看,18岁以下的农民工有4人,占被调查的农民工数的;18岁~30岁的农民工有82人,占;30~45岁的农民工有69人,占;45岁~60岁的农民工有14人,占。以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水平的最多,有81人,占;其次是高中或中专的41人,占;小学的占,而较少是大专以上和识字不多或文盲。由此得出以下有关农民工结构的结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男性多于女性,但女性在增加;有文化的人去务工,没文化的人去务农;大部分农民工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职业流动经历。由调查结论不难看出现阶段农民工的基本特征:一是女性农民工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说明在城镇发展的带动下,农村中的一些观念也发现了变化,一些“女在家织布男在外干活”的想法已不再固不可破,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走出农村,走进城市打工。二是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三是农民工相对农业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高者,相对城市劳动者来讲是文化较低者,这一高一低使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存在动力和空间。农民工的年龄和文化特征表明他们是农村劳动力中最富竞争力的部分,也使留守农村的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降低。这种情况的存在,短期内会使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受到影响。但长期来看,农民工大部分将回到农村,务工生涯对他们的锻炼和提高将变为农村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农村建设的发展。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这么大规模的人口素质的提高,对中华民族素质提高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工的流动,为农村的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锻造和提高着我们民族的人口素质。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农民工是农村的现在和未来,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另外,调查中还观察到,一般来城市的都是一个人,较少是家庭成员一起来;这说明农民工进城打工并没有打算长期居住,并没有想将全家迁到城镇,而家庭重心仍在农村,这也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的一个原因。而在工作单位方面,有的农民工是在个体企业打工,其次是国有和外企,工作性质也是以服务生和建筑工业的居多。正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单位使得农民工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2.生活状况农民工月收入与福建省和厦门市人均月收入比较
全文46页pdf版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于国庆【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从事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这使得农民工成为我国现阶段职业灾害的主要受害对象。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民工的定义,分析了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并从总体上概括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论文第二部分界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的若干概念,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律和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阐述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必要性;论文第三部分以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为例,通过已有数据的实证,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覆盖率较低、工伤维权困难、费率机制不合理、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探讨,同时还介绍了潍坊市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创新性做法;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工伤康复工作、加强执法监察等措施,此外,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提出了“代位求偿”的新思路,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F842;【DOI】:CNKI:C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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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对策研究摘要:农民工返乡创业为解决“三农”、失业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等经济社会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了一条新路,但由于当前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民工返乡创业比较优势不明显,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农民工返多创业的现状和原因等做了详细地分析,找出了目前农民工返乡创业存在的主要困境,并从政府和农民等两方面提出了引导和扶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返乡创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扶持 1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分析 (1)投资方向主要是发展工商经济。 目前返乡创业的农民以第一、二代农民工为主,这些农民工大多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务工。因此,他们回到家乡后在政府的支持下,同时利用打工期间获得的见识、本领、资金、信息、社会资本等,发展工商服务业,投资商品性的农业经营,主要是兴办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兴办二、三产业。 (2)大多数人选择在小城镇居住。 农民工回乡创业不是单纯的回农村原户籍所在地创业,大多数创业者把企业办在了家乡的集镇和县城,近70%是在小城镇居住。 (3)部分农民工被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利用亦工亦农亦商的特点,积极参加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成为经纪人或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也有部分人担任村干部或参加村民议事会及村民理财小组。 由于农民工与农村、农业的天然联系,农民工回乡创业正在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带动农民就地就近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加快不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发展、推动中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从战略高度对待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氛围。 2农民工返乡创业原因分析 返乡创业是劳务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劳务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作为特有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我国的“民工潮”和劳务经济已经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民工跳出农门到大中城市、发达地区去务工或经商。解决温饱问题;第二阶段在务工或经商的过程中,一些农民工变成了管理者或者老板;第三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返乡创业,大量地从“打工者”嬗变为“创业者”。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沿海经济特区的开放,农民工形成了单向性的“外向”型流动,进一步拉大了原本就存在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市民和农民之间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壁垒,既体现在经济制度和政策上,也体现在精神和心理上,增加了农民工在城市稳定落脚的成本。在城里农民工不能获得稳定就业,加上城市人对乡下人的歧视和排斥,以及经济待遇的不公平,而使农民工选择返乡发展。 返乡创业投资环境的改善 2004年、2005年中央连续二年下发的两个“一号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创造了有利的大环境,尤其是出台的许多“惠农”硬措施,使农村的创业环境更稳定、更优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条件的优惠,再加上外面投资风险和创业成本的增加,使相当一部分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也愿意选择返乡创业。 乡土观念和“根”文化的需要 大量农民工有故土情结和情系家乡的情感需要。大量创业人员愿意为家乡的发展和荣誉去打拼、去贡献,主动捐资公益事业,并响应家乡政府的号召,在家乡投资办企业,带领乡亲们致富,并就近吸纳了当地农民工就业。这些农民工对自己家乡的资源情况、人事关系和投资环境比较熟悉。也掌握了家乡内外的市场信息,有助于其成功创业。 农民工自身创业条件的具备 经过几年的外出务工。一般农民工每年都能挣到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收入,再加上在外结交的朋友多了,见的世面大了,学到了一技之长,思想观念上就自然地会发生变化,创业意识就会增强。这些农民工通过“打工大学”接受到了先进的科技文化,有了发展现代产业的冲动和信念,经济基础和人力资本的提升都是促成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基础。 3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困境 创业资源的短缺 首先是资金短缺,融资难是不少返乡创业人员反映的首要问题。现在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而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周期很长,难以解决返乡创业者的融资之渴。其次是土地制约。随着这几年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增多,有些地方供地指标也开始捉襟见肘,对很多想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企业而言用地成了一大制约。最后是人才短缺,不少返乡创业者是初高中毕业,办企业存在盲目性,自身经营管理知识也比较薄弱,又很难吸引人才,迫切需要指导。另外由于内陆欠发达地区生活与人文环境较差,服务业不发达,即使是在同等的工资待遇下,很多年轻劳动力也更趋向于外出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 政府扶持政策的缺失 有的返乡创业者反映政府效能不高,虽然很多地方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部门和个人执行政策有偏差,服务意识不到位,甚至还存在吃拿卡要、推诿拖延办事的情况,不利于企业更好创业。如创办企业中是税费减免优惠不明显,甚至当前大部分内陆地区还没有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见了“世面”的农民工回到当地,可能会与当地官僚习气、无视市场规律的做法产生冲突。但冲突矛盾解决的过程,其实也推动了当地投资环境的优化。返乡创业农民工呼吁,今后国家能农民工创业中农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农民工创业更多政策支持。 创业投资成本高 我国内陆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差的问题,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基本上都存在路、水、电、通信、交通和能源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企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在企业用地、用水、用电和证件办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使有的投资项目迟迟难以落实。直接导致农民工返乡创业额外投资成本增加、交通运输成本升高和产品交易周期拉长等问题。 4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 为返乡创业提供融资优惠政策 要加快信贷改革与创新步伐。首先,鼓励和引导发展乡村和城镇社区中小金融机构等,并把农村中小企业作为其主要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其次,坚持支持其它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或巩固其已有营业网点为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服务。再次,考虑设立行业协会基金担保公司。 政府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担保和信贷补贴。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助基金,为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担保。同时协同金融机构为返乡创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利息差额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为返乡创业提供资源使用优惠政策 国家可以参照农业反补贴的办法,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对于返乡创业,特别是创办为解决当地就业、“留守儿童”、“留守媳妇”问题做出重大贡献的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和科技效能型经济实体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政府要在用地、用水和用电等问题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可以考虑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土地资源和用水、用电等创业便利,其差价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为返乡创业充实人才等资源 由国家财政拨款为返乡创业业主及其员工提供免费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拓宽培训领域,进一步充实和提高培训师资队伍。另外可积极采取外联式发展模式。主要可以通过与大学社会实践合作吸收大学生进企业实践,并积极吸收人才指导企业更好的发展。如可通过政府部门与各个大学协调,以大学生下基层挂职锻炼的合作方式,实现学生得到实践锻炼机会和企业获得人才资源的双赢,同时还应该与社会各界合作利用外方所拥有的资源来弥补自身急需同时又紧缺的资源。 为返乡创业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必须实施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政策,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先引导和扶助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尽可能多的经济实体,支持与鼓励其中发展潜力大,前景看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坚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多做小”与“做大做强”两条腿走路。等这些经济实体发展到一定阶段有承担税负的能力时,再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税收征缴,使其纳税能力与收入水平相适应。 为返乡创业创建良好硬件环境 国家要加大对内陆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突出抓好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小城镇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如积极创建“工业园”、“返乡创业园”和“返乡创业一条街”等创业基地,不断增强小城镇的创业项目承载能力,减轻返乡创业者的额外投资压力,同时降低人居园区的门槛。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农民工总量中有7%~10%基本完成资本原始积累,1400万~2000万人具有了创办企业的能力。可见未来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的潜力巨大,建立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制度有助于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发展。全方位探索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制度,深化对劳务经济战略思想的认识,变“输出劳务挣钱”为“引回人才发展”。另外我国应出台《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引导和规范,逐步建立“政策吸引、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和法律保障”相结合的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探索制度选择。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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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教育的思考》
摘 要:本文分析农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阐明正确的农村教育观念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只有提高农村教育管理者的素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真正地使农村教育得到发展。
关键词:农村教育; 教育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7-150-002
《南方周末》曾发表湖北省监利县一个乡党委书记李昌平给国务院领导的一封信,信中称“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把中国的“三农问题”提到了极至。人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一个有着5000年农业文明史的中国,在21世纪的农村处于“苦”、“穷”、“险”的境地?有学者提出五个“弱质性”――产业的天然弱质性、生产资料的弱质性、劳动主体的弱质性、农业组织上的弱质性、社会政策造成农村社会整体的弱质性。我觉得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劳动主体的弱质性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而劳动主体的素质高低,直指农村教育。
一、发展农村教育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育有了显著的发展,农村教育的规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据2003年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我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称:2000年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仍有文盲万人,比德国一个国家的总人口还多;25岁至64岁人口受教育的平均年限也仅为年,相当于美国100年前的水平。文盲人数3/4分布在农村。农村人口人均受教育仅年。城市、县镇和农村之间劳动力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比重情况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水平的人口比例为20∶9∶1,接受高中教育的人口比为4∶3∶1,接受初中教育的人口比为∶∶1,接受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为∶∶1。虽然这十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农村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大人力、物力和精力上的投入,但实际上我国农村劳动人员的文化程度仍然很低,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仍然十分低下,这制约着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农村经济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指出:虽然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但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报告中的资料显示,虽然“扫盲”多年,效果世人瞩目,但我国文盲人口仍然数量巨大,2000年我国有15岁以上文盲8700万人,2011年3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在全世界文盲率最高的十个国家中,中国的成人文盲数位列第八,这十个国家的成人文盲总数约占全世界文盲总数的72%。
当今世界竞争是人才、科技的竞争,过去人们常提“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要致富先修路”的说法,显然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了。中国现代化要经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其内在动力是中国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这并非是使农村人将户籍变成城镇人,而是实现“小农生产者――文明人――现代人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社会蓝皮书》曾指出:“仅靠行政命令和说服教育来对农民的行为进行控制还有效果,但是已经很难了。”“一代新型农村精英已经出现,保护他们,是保护农村生产力,教育他们,也是保护农村生产力。”
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以及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要求普遍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即提高广大农民的素质,使他们掌握各种专业技术和技能,掌握市场经济知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使农村社会得以进步。要实现这些愿望,唯有加强我国农村教育力度,同时,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也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
农村教育的教育质量有双重含义:一是国家兴办农村教育事业的质量,它以农村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与农村经济、农村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为指标。二是指一定的农村学校在一定的时间使一定数量的学生达到的质量规格,它以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素质、文化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能力素质的总体水平适应个体发展需要的程度为指标。今天,农村人口仍然占国民的60%以上,农村教育理所当然地成为素质教育的“主战场”。
二、农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首先,教师队伍的数量得不到保证。优秀教师不愿意到农村,或者去了留不住,农村教师大量由农村向城镇和城市流动,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其次,很多农村老师缺少再学习的机会,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念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教师的工作负担重,教学水平又不高,有的教师年纪偏大,虽然他们教学经验丰富,但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落后,还停留在“听、写、读、背、考”的传统形式,这些都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孩子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农村教育也面临升学的压力,应试教育仍然是初中乃至高中教育的普遍现象,这和当今素质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是格格不入的。
2.教师培训的机会缺乏
由于经费和编制的紧张,甚至有的农村教师一人要教几门功课,所以几乎没有时间和经费进行业务培训,加上农村学校教育技术落后,图书资源匮乏,这都影响了农村教师的再学习和再提高。
3.学校和家庭教育相脱离
教育是双向的,既需要学校管理,也需要家庭管理。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村家庭没能对学生的教育起多大的作用。其原因一是家长大多是农民,他们平时忙于生计,没有时间顾及子女教育。如果是留守儿童,祖父母辈就更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了。二是家长文化水平有限,基本上没有能力对孩子所学课程进行专业的指导。所以,稍微富裕的家庭,只好把孩子送到城里学校就读,这也是农村学校得不到发展甚至萎缩的原因。
三、改善农村教育的措施
1.农村干部队伍知识化
曾经有学者直指农村“穷的根本原因抑或本质是干部队伍中的知识贫困”,因此加强农村干部的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领导能力、领导水平和领导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以及相应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农村教育的发展情况。 2.观念的改变
“让农民自我觉醒,走向知识,亲爱文明”,责无旁贷地属于教育的使命。当然这个观念还包括很多其他内容。首当其冲的比如婚育观念,虽然这几年农村人口的思想日渐开放,但很多农村家庭仍是重男轻女,由此产生一种恶性循环。还有一个倾向,同很多城市家庭一样,农村家庭更愿意让小孩读理工科而不是社科类科目。曾经有位大伯振振有词的解释因为理工科更实用。这个实用性固然与农村的实际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大多希望孩子学成之后能马上用于致富,就这点来说他们比城市家庭更讲究实用。但我觉得人文思想对于农民改变现状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3.增加农村教育投入
“我们的校园很小,放不下一个鞍马;我们的校舍简陋,还经常搬家;我们的教室很暗,灯光只有几瓦;我们的桌椅很旧,坐上去吱吱哑哑……”这首由二十多个农民工子女在2007年春节晚会上朗诵的《心里话》,曾让无数人落泪。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基础教育办学模式,多渠道筹集教育基金来增加投入,既包括改善硬件设施(校舍、教学器材等等),同时也应该包括软件设施,后者最直接体现在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的问题上。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可以刺激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未来人才的培养事业上。改善农村办学的教育条件、物质条件,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发动社会的慈善捐款,政策也应尽可能向薄弱偏远的农村中小学地区倾斜。定额、定时、定量地划拨给学校教育经费,避免教育经费的截留现象,保证农村教育经费的稳定和可靠。要注重改造农村学校的危房,购置必需的图书资料和教育仪器设备,提高村办小学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农村教育改革
对于农村学生而言,他们大多淳朴可爱,可塑性很强。因此,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责任感,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做到因材施教,才能发展农村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和创造性能力,以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同时由于农村孩子所处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他们更需要教师的关心爱护和悉心帮助。教师要在课堂教学中紧密地联系生活实际和生产实践,改变以往的以考试为中心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真正认识到真才实学、一技之长对他们今后工作和生活的意义,我们不仅要让农村孩子上学,还要让他们上好学、爱上学,不因他们的家庭条件困难而辍学,也不因教学质量而耽误孩子一生的前途,这是中国农村教育改革的必经之路。
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固然是提高农村未来劳动力素质的主要渠道。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机制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使教育产业在农村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为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大量青壮年文盲仍然存在,最近我到某地农村帮助培训家政服务员,深深体会到文盲对农村劳动者的影响。因此在继续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成人教育。
5.加强农村师资建设
建设一支合格的农村师资队伍,必须提高乡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在保证农村教师数量的基础上,提高农村教师的质量。首先政府要千方百计地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吸引那些思想先进、吃苦耐劳、有志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这些教师具有合格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的知识技能,在理想的职业前景驱动下,才能充分的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才能满足人们对他们的殷切期望。将农村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实施范畴中,这是从根本上促进农村人口与农村社会摆脱贫困、走上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教育决定中国未来》――这是德国《法兰克福汇报》2003年6月份一篇关于中国农村教育现状的报道的题目。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所以只有农村发展了,才有全国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农村的小康才有全国的小康。农村人才的培养对农村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的教育决定农村的未来,乃至决定中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国青年报,2003年2月14日
[2]陈晶晶.我国农村教育问题及对策,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1期
[3]丰建霞,李金奇.农村教育问题与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的实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01期
论文:外地来京农民工子女就学现状的调查研究[摘要] 目的:调查外地来京农民工子女就学现状,了解来京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需求,为政府和社会制定干预方案提供依据。方法:使用封闭式调查问卷、个人访谈、小组访谈方式对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民工子弟小学、海淀区建筑工地等的70名六年级小学生、5名教师及34名外地来京农民工进行了调查。结果:农民工子女就学年龄普遍大于北京市市民子女就学年龄;很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与父母分离,在原籍读书民工;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缺乏资金设备和高质量的师资力量;农民工普遍认为北京市公办学校教育质量高,愿意自己的孩子在公立学校就读,但过高的赞助费使他们感到无法承担。结论:外地来京农民工子女就学现状令人担忧,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最好的办法是政府、社会和个人协力办教育。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就业人口流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热潮,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首当其冲地迎接着这一浪潮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的农民工大约有20万,其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约24万。这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就随之凸显出来。由于教育经费和户籍管理的原因,北京市一般不会向他们提供9年义务教育,也不会向他们提供与北京市市民子女一样的高中教育。那么这些外地来京农民工子女目前就学的现状如何?他们在受教育问题上有什么困难和需求?政府和社会应该如何干预?为此我们对北京市石景山区民工子弟学校、海淀区建筑工地的学生、教师及民工进行了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的调查。资料和方法一、 资料来源选择位于近郊区条件中等的麻峪民工子弟小学,随机整群抽样选择该校六年级两个班7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5名教师(包括该校教导主任)进行小组访谈,同期选择人大附中学校附近4个建筑工地的34名外地民工进行个人访谈。时间为。二、 方法由经过短时间培训的我班学生采用面对面问卷调查、小组访谈和个人访谈。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民工子女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入学情况、教育的可接受性、教育费用等。访谈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民工学校的办学情况、困难和建议,民工个人对北京市义务教育现状的看法和意见,对子女受教育的重视程度等。三、 统计学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列出表格,并由表格绘制图表。使用软件对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结果一、 民工子女家庭及就学的一般情况1. 农民工子女就学年龄(±岁)普遍大于北京市市民子女就学年龄(±岁),与我班学生小学六年级时年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t= P=)。见图1。2. 父母职业以个体经营(,53/132)和给个体单位打工(,25/132)为主,以后的排序为:无业(,22/132),集体单位打工(,21/132),其他(,11/132)。见图23. 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大多集中在800~1000元/月,父亲或母亲完全没有经济收入者占。见图34 .家庭居住面积较拥挤,全家住一间房占,两间。全家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占,16~20平方米占,21~30平方米占。5. 学校距离家较近,上学路程所需时间少于10分钟者占,10~20分钟,20~30分钟。多于30分钟。二、 民工子女就读现状1. 在政府开设的民工子女学校中就读:本调查的麻峪民工子弟小学就属于这种学校,但该校处于交通不甚方便的郊区,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也仅限于学校附近的民工子女。2.在北京面向外来民工子女的私立学校就读:对海淀区建筑工地民工的调查,其中只有一对夫妇的两个孩子在这类学校就学,其他除目前尚没有孩子的一两个人外,其子女均在原籍读书。对于这些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收费问题,家长们普遍表示不满和提出抱怨,但是考虑到北京市的普通学校并不对外地户口的孩子开放或是要征收一大笔的借读费,他们只能暂时让孩子在这些私立学校就读。3.在家乡的学校就读:这些孩子通常是由祖父祖母或是其他亲戚照顾,与父母分离在家乡就读。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比不上北京。对海淀区建筑工地民工的调查发现,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民工表示并不放心家乡学校的教育,也不放心不在身边的孩子的情况。他们没有让孩子来到北京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例如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所和收入,或者承担不起孩子在北京读书的学费等。三、 外来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情况1. 没有完备的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学系统: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北京地区几乎没有为外来民工子女设置的高中,初中的门槛也相当的高。许多家长和学生都愿意子女继续留在北京上学,但是民工子女在京读完小学或者最多初中之后,如果父母没有为其办理北京户口的能力,他们就只能返回家乡继续上学,或者在北京投入社会寻找工作2. 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状况对其子女就学的影响:1)外来民工具有流动性,这就决定了其子女上学的方式也是流动性的。以我们调查的麻峪小学为例,每学期有25%的学生转学,一个教学班从一年级到六年级剩下的同学不足1/2,这些同学随父母流动,就学的情况极不稳定。2)外来民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们从事的行业大多是建筑工人,小商贩,家庭的收入相对较少,不足以支付较高的学费,甚至不能满足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一些合理需求。这种情况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质量。3)民工家庭的子女绝大部分是多于一个,多子女就学增加了家庭的负担。加上现实生活的重压,父母对孩子的照顾常常顾此失彼。对孩子的监管力度受到影响,孩子的学习质量也势必受到影响。四、 外来民工对于子女接受教育的看法以及对北京市教育现状的评价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风餐露宿艰辛生活的外来人员,对于只有教育才能改变子女的命运这一点深信不疑,他们大多表示,只要孩子的学习成绩和能力不是太差,自己就会尽力供应孩子上学的需求,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农民工普遍认为北京市公办学校教育质量高,愿意自己的孩子在公立学校就读,但过高的赞助费使他们感到无法承担。讨论一、 城市农民工子女同样有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其重要性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我有个梦想,不远的将来,在佐治亚的红山上,黑人的孩子能和白人的孩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般的情谊。”今天,我们也有个梦想,那就是民工的子弟能和城里的孩子坐在同一个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必须指出,民工对当地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一般从事繁重甚至危险的、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但收入低廉,他们在农村交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也交纳了工商税等费用。他们负担了城乡双重费用,他们的子女却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如果明天的民工子弟仍不能接受良好的、高质量的现代教育,那么,民工的子弟明天很可能还将是民工,他们仍然会生存在城市的边缘,继续成为烈日下被晒得皮肤黝黑,严冬里蜷缩于工棚内的民工,他们依然难以享受城市中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只有当这些“如果”都不复存在的时候,今日的民工子弟才能跨过城市与农村的鸿沟,成为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实现平等,应从消除歧视做起。让每一个民工子弟都能享受到城里孩子的待遇。二、 我们的建议和设想1. 建立民工子女学校:民工子女学校作为政府承办的项目,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论是从师资力量,软硬件设备,教学能力和质量,学费征收,伙食和住宿等学校条件上,还是从对孩子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优秀人格的培养上来讲,对于民工子女都是最适宜的选择。所以,政府更多更好的建立打工子女学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方案。2. 选择建立打工子女学校的地点:我们认为政府应当通过调查北京市及近郊外来民工人员的分布,选择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建立民工子女学校。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分散居住的外来民工的子女受教育问题,可以在一些地区建立寄宿制的民工子女学校。这些学校的建立,能够让民工放心地把孩子送进学校。3. 私立民工学校的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私立学校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性质类似于希望小学,这是一类非盈利性质的学校。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甚好,但是收费不高;另一类是私人创办的盈利性质的学校,这类学校收费高,教育质量也不理想。我们认为或者政府出资接收这些私立学校,将其转变为公私合营或者公办学校,或者由政府出面干涉这些学校的运营,例如政府可以派出教学督察进驻这些私立学校,监督其教学状况和收费标准。这样一来可以逐渐转变私立学校教学质量差收费高的问题,让这些学校也为解决外地来京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贡献力量。4. 降低学校门槛的问题:考虑到外来人员的经济状况,他们对于普通学校的数额巨大的借读费是无法接受的,对于私立学校的高收费也感到捉襟见肘,所以要降低北京学校的门槛,让更多的民工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5. 在全国各地建立打工子弟学校的想法:毕竟北京的办学能力也是有限的,民工的子女不可能全部进入北京接受教育,所以为了让他们能够在家乡接受完善的教育,可以考虑在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的省份及地区建立打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应当由当地政府承办,降低门槛,这样才能让出外打工的父母不再有后顾之忧。6. 建立完善的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学系统:对此我们提出的方案是:广泛建立小学和初中,适量建设寄宿制的高中和职高。高中和职高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解决民工子女进一步求学的要求,并为他们中能力出色的学生继续报考大学提供了机会。必须提出的是:这些高中和职高的门槛必须降低,要让外来人员可以接受。宣传与呼吁以我们活动所的资料和结论为基础,紧扣主题发起社会宣传活动,以期唤起全社会人士对此问题的重视。从而达到“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作用,并使我们的活动无愧于青春,有益于时代。我们的行动是:1.通过互联网发起网络宣传:众所周知,互联网是目前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要的信息获取方式之一。可以说,目前“信息时代”浪潮下的各种信息传递方式中,互联网所承载的网络传播方式是最方便、最普及也是最迅捷的一种。我们利用网络资源向全社会公布我们的研究结论并以期引起广泛关注。在众多的网络宣传方式中,我们最终选择了BBS也就是网上论坛方式。其原因是此方式覆盖面广且上传资料方便,互动性也很强。故此,其有利于我们与社会人士的双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我们拟派几名网络高手到国内各大门户网站BBS上发表我们的结论和呼吁,并等待、回复社会的回应和疑问,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2.致信教育部与北京市政府:人民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其下属教育部门是以人民的力量为保证下一代的受教育权利而设立的职能部门。可以说,如果我们能使教育部门知道我们对此问题的重视,便也就是利用人民的力量来帮助那些困难的外来人员子女。所以,我们已经采用信函的方式,将调查、分析结果告知教育部与北京市政府,使其了解这一问题已受到以我们为代表的广大中学生的关注。同时,由于我们在调研工作中获得了一些自己独特的对此问题的看法,我们也将把它们汇总起来,为教育部与北京市政府提供一些提案用以解决这一问题。此行动可能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为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提供更多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