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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死亡教育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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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死亡教育毕业论文

首先,加快了患者的康父进程其次,提升了忽视的道德情感再次,提高了护士的专业能力最后,促进护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我国应该怎么发展临终关怀 不知道你格式等要求不

死亡教育是一个探讨生死关系的教学历程,这个历程包含了文化、宗教对死亡及濒死的看法与态度,希望借着对死亡课题的讨论,使学习者更加珍惜生命、欣赏生命,并将这种态度反映在日常生活中

死亡教育不仅让人们懂得如何活得健康、活得有价值、活得无痛苦,而且还要死得有尊严。它既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又有利于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通过死亡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我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工作的丧失、生理机能的减退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均使得老年人承受着沉重的心理负担,很多老年人感受不到生活的意义。死亡教育让他们学会调适不健康、趋向死亡的心理,重新认识生命的意义,可从容地面对死亡。死亡教育也是破除迷信和提高素养的教育,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生观教育的组成部分。面对生死问题逐渐增多的这样的一个社会,死亡教育对死亡及濒死的正确了解和调试、以及充分认识生命的本质是非常必要的。 [1] 目的编辑引导人们对生死进行思考,理解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从而树立科学、合理、健康的死亡观;使人们正确地认识死亡的各种表象、情境和反应;消除人们对死亡的恐惧、焦虑等心理现象,教育人们坦然面对死亡;使人们思索各种死亡问题,学习和探讨死亡的心理过程以及死亡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为处理自我之死、亲人之死做好心理上的准备;懂得尊重、维护和不伤害他人的生命;了解死亡的原因、预防与延缓死亡的措施;勇敢地正视生老病死的问题,加深人们对死亡的深刻认识,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人生包括优生、优活、优死三大阶段,并将这种认识转化为珍惜生命、快乐地度过一生。 [1] 作用编辑(1)帮助人们正确面对死亡 [1] 死亡教育可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知死,焉知生”,死亡教育虽名为谈死,实乃谈生。死亡会使人对人生的价值及意义作深刻的检讨;会使人充分体会“置之于死地而后生”的境界,从而珍惜生命的每一天。每个人可以使用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技术与策略,来处理内在的冲突和对死亡的恐惧。 [1] (2)提升人们对死亡的认识 [1] 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通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忌讳谈论死亡,人们幻想着不谈论它、不去想它死亡就不会来临。良好的死亡教育可以破除这种无知的幻想,使我们正视这些冲突的信息,以健康、正常的观点来谈论生死,提升人类文明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死亡文明有三个基本要求,即文明终(临终抢救要科学和适度)、文明死(要从容、尊严地优死)和文明葬(丧葬的文明化改革)。文明死是死亡文明中的中心环节部分,尚存在着盲目和愚味,只有进行普遍的、健康的生死观和死亡文明教育,才能促进社会崇尚科学文明死亡的良好风尚。 [1] (3)帮助患者正确理解死亡和迎接死亡 [1] 因为死亡表明一个人生命的结束,通过对死亡的思考,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评价自己的生活,进而鼓励人们提升自己的生活状态。可以帮助临终患者,可缓解患者恐惧、焦虑的心理。死亡教育针对患者的心理特点,致力于提高患者对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认识。通过死亡教育,使患者可以真实地表达内心的感受,得到家属的支持,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意义,保持平衡的状态及健全的人格。 [1] (4)给予临终患者的家属及护理人员情绪支持和安慰 [1] 因为亲人的离世,死者亲属会难以接受死亡的事实。有些人会悲痛欲绝,精神痛苦更为强烈,且时间持续很长。而良好的死亡教育可使死亡后亲友的心理得以平衡,给予家属以慰藉、关怀,疏导悲痛过程,减轻由于死亡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1] (5)帮助患者安然接受死亡的现实 [1] 当患者经过医生诊断疾病为不可治愈时,对患者进行死亡教育及临终关怀护理,使患者对死亡有正确的认识。理解生与死是人类自然生命里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不可抵抗的自然规律。能直言不讳地谈论有关死亡的问题,一方面有利于患者积极配合治疗,另一方面为自己的后事做妥善安排,帮助人们公开地为自己的死后作准备,如立遗嘱、说明自己希望选择什么样的丧葬仪式、遗体如何处理等。自始至终保持患者的尊严,从而提高生命最后阶段的质量。 [1] (6)提高临终关怀工作人员的素质 [1] 临终关怀工作者接受死亡教育,提高自身对死亡科学认识的同时,还能够提高对临终者及家属身心整体照护的能力。针对死亡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帮助临终者尊严地、安宁地死去,同事也可帮助丧亲者渡过最困难的哀伤阶段。 [1] (7)预防不合理性自杀 [1] 由于社会的发展、生活的压力、情感的困惑、疾病的折磨等造成一些人不能很好的调节心理状态,会采取极端的手段结束生命。特别是一些临终患者不堪忍受病痛折磨,在他们以死亡解除痛苦的要求得不到医生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会采用自杀的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令人悲痛万分。死亡教育可使人们树立科学文明的死亡观念,可以预防不合理的自杀行为。建立自身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正确对待荣辱得失,珍惜生命,从而避免自杀行为所致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提问者: 腜牕鍮

死亡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前两天答辩,因为论文写了很久,且大部分内容都是自己写的,所以对自己的论文了如指掌。我们答辩前有盲审,老师会提前看论文,后面答辩对的是学院的死亡之组,我是我们组第二个答辩的,答辩时我状况百出,ppt后面几页没显示,老师直接让我照着论文念,我就念了对策的四个标题,就说汇报完毕了,恳请老师批评指正。但老师提前看了论文,可能不太懂我的论文,也可能我数据充足、论点明确,老师就夸了我,并没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就问我数据怎么拿到的,我如实回答了,我就这样过了。本科论文学校要求八千字,我写了两万八千多字,而且结构我改了三次,总体改了六次,时间跨越长,自己也很煎熬,但除了文献综述部分是我看其他人的文章写的,其他我都是自己写的,有自己的思考和创新在。总体来说,答辩ppt不要紧,因为老师主要看论文质量,以及这篇论文的工作量,好好写论文,答辩很容易过的。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死亡论文素材

《死亡论文》百度网盘高清资源免费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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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简介:《死亡论文》是由亚历桑德罗·阿曼巴执导,安娜·托伦特、 费雷·马丁内兹、爱德华多·诺列加主演的悬疑片。该片于1996年4月21日上映。该片讲述了一个漂亮的女大学生正在撰写一篇关于视听媒体中暴力影响的论文,她的教授为她收集跟暴力有关的素材,但在查看其中的录像带时因突发哮喘而死亡的故事。

《惊声尖叫》 豆瓣评分:

这部惊悚电影是于1996上映,讲述了在一个小镇上高中的学生莫名其妙的成为了一个杀手的目标,而跟她有任何关系的人同时也成为了这个杀手的目标。

这部剧除了恐怖惊悚之外,影片还不乏喜剧和讽刺元素。后续还上映了第2、3、4部,如果你喜欢这部《惊声尖叫》的影片,那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这部影片的续集。

《女尸谜案》 豆瓣评分:

《女尸谜案》是一部于2012年上映的惊悚、悬疑类影片。该片主要是从停尸房神秘消失的一具女尸为剧情展开,讲述了一个丈夫为了死去的妻子而复仇的故事。

影片主要是以停尸房为主要场景,在里面出现的人物很少,于是就构现出了在这里面的人物哥哥都有嫌疑,在这一块小的空间相互猜疑,相互不信任,像推理小说一样峰回路转的剧情,为这部剧达到了非常显著的视觉和心理效果。

《夜魔》 豆瓣评分:

《夜魔》是由美国著名导演马库斯·邓斯坦导演的一部集悬疑,惊悚,恐怖题材的影片,电影在2009年上映。这部影片不拖拖拉拉,很快就进入了主题,但是唯一缺憾的就是花了一点时间来制造恐怖的气氛。

但是恰巧的也是因为这种恐怖气氛加上特写镜头,再加上暗淡的灯光,从而使这部影片上升到了更深的层次,也使剧情变得更加的丰富多彩。

《死路》 豆瓣评分:

《死路》是于2003年上映的一部恐怖片,影片主要讲述一家人在圣诞节前夕遭遇了一场恐怖而又惊心动魄的故事。故事的起因主要是因为一场车祸,因为父亲在开车时打了一下瞌睡而和一辆小车相撞,就是因为这辆小车,于是导致了一家人死亡,除了他的女儿没死。

这一整部影片主要演绎的是他们死去的灵魂而不是梦。同年这部电影还获得了亚洲奇幻电影节评委会奖最佳影片奖。

《死亡论文》 豆瓣评分:

《死亡论文》是一部由亚历桑德罗·阿曼巴自编自导的惊悚恐,部影片,于1996年在西班牙上映。讲述的是一个漂亮的女大学生在写一篇关于媒体中暴力影响的论文,他的教授为了让她更好地完成论文。

于是在帮她收集跟暴力有关的素材,但是在查看录像带时却因突发离奇意外而死亡,由此而牵出了一系列的真相。该剧还在第11届西班牙戈雅奖中获得了最佳影片奖。

你说的7分钟的是5D电影吧!双=维=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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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简介:《死亡论文》是由亚历桑德罗·阿曼巴执导,安娜·托伦特、 费雷·马丁内兹、爱德华多·诺列加主演的悬疑片。该片于1996年4月21日上映。该片讲述了一个漂亮的女大学生正在撰写一篇关于视听媒体中暴力影响的论文,她的教授为她收集跟暴力有关的素材,但在查看其中的录像带时因突发哮喘而死亡的故事。

社会性死亡的研究论文

吴女士

“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发几个月后终于立案了!封面新闻注意到,余杭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消息,12月14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化名吴女士)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从被偷拍造谣至被原单位辞退,到求职时被拒绝,杭州的吴女士近几个月正遭遇着活生生的“社会性死亡”。除此之外,之前发生的“清华学姐事件”以及“成都女孩确诊后遭遇网暴”等都彰显了信息被曝光后个体遭遇的“社会性死亡”后果。那么普通人遭遇“社会性死亡 ”后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网友评论,支持吴女士法律维权

什么是“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是近几个月流行于网络的一个热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和另外一个网络语“公开处刑”的含义比较接近。

该词最早出自美国人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书中有一段对死亡种类的描写,摘自原文:死亡有多重意义。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叫“肌体死亡”;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叫“代谢死亡”;最后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社会性死亡”。和如今作为网络语使用的释义也比较接近。

“社会性死亡”一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其实是最近3个月的事,而这又是由于3起热点事件:8月29日“罗冠军事件”;10月13日“一份礼物事件”;11月17日“清华学姐事件”。

其中,“一份礼物事件”不过是恶搞带来的尴尬,另两起事件则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在“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美院一名女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里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次日,从学校保卫处调监控后,她承认“只能看见一个黑色的东西擦过去,目前看来确实不是手”,对于自己未经查证就公布当事男生的个人信息并侵害其名誉公开解释道歉。

“清华学姐事件”

“社会性死亡”造成的严重后果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的行为。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在网络空间热传的评价使当事人受到致命损害,导致这个人在将来的生活中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同时失去大量的正常生活机会等。

吴女士被造谣的视频截图

因此,为了避免“社会性死亡”这种现象频繁发生在每个普通人身上,社会个体遭遇这种侵害后就得有法可依去维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

杭州余杭法院立案通知

打通维权通道,善用法律武器

实际上,多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近期发生的“成都女孩确诊后遭遇网暴”也一度引发网友担心,不少人感慨,病毒不可怕,可怕的是网络流言带来的社会性死亡。事后,官方对造谣的人实施处罚,同时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公告称,四川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进一步用官方手段加强管理避免此种事件的发生。

其实,早在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就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那么,未来该如何更加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尤其是背后的变种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关键是要运用民法典、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尽到相应的义务。受害人也要有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避免损害扩大;如果对个人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就要勇敢地去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此次杭州吴女士遭遇网暴事件来说,她坚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在树立一个法律样本,她对网络谣言“绝不妥协”的态度,也应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态度。无论何时,“社会性死亡”的单都不该由受害者来买,否则就是对造谣者的纵容。

封面新闻综合 Vicky 资料据 央视新闻、中新网、法制日报等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问题是你如何看待社会性死亡,确实社会性死亡是一个非常严酷残忍的死亡方式,你所有认识的人和不认识的人都已经将你看作死人了就算是内心无比强大的人,也无法正确对待这样的死亡方式因为人不可能脱离开社会,脱离开人类而凭自己微薄的力量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社会性死亡,是网络上比较流行词语,其含义多指在公众面前出丑,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现在多用来表示自己面子全部丢光。

现在媒体信息很发达,很多名人很快就让大众知道了,他们在向们展示着每一个成功的层面,激励着人们向他们学习和挑战。这是一个正能量的传播过程。

可这一个相应的行业行出现了,那就是“狗仔队”他们以各种手段挖取这些名人之后,隐藏不能说出的秘密。当这个秘密被瞬间公布出来时,这些名人社会上的区位与声誉瞬间被打入死牢,这就是社会性死亡的真实应用。

反应了现在的“网络暴力”现象。

从社会学中对死亡的社会性确认,到对“尴尬场面”的戏谑,再到形容社交媒体舆论下热点事件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甚至逐渐与“网络暴力”相挂钩。

“社会性死亡”事件背后的推手就是赤裸裸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之所以属于暴力,是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的伤害是无差别的。

最初的受害者首当其冲,曾经的施暴者也同样难以幸免,他们身边的亲友也会被“连坐”“示众”。舆论批评的泛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放大舆论的负面效应,进而撕裂社会。

相关信息

该词之所以被网络疯传是因为今年七月,杭州一女子在小区门口取快递,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该老板和朋友聊天用视频编造出了“富婆出轨快递员”的谣言。这名女子也因此名声受损,遭遇“社会性死亡”而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

在11月份“社会性死亡”再次登上热搜。一名清华学姐自称遭学弟咸猪手,在网上曝光对方身份,说要让其在朋友圈“社会性死亡”。结果发现是一场误会,网友评论-这是从想让别人“社死”到自己面临“社死”的尴尬场面。

死亡主题范文论文

写下这个题目,隐隐觉得话题有点儿沉重。但每个人都无可奈何地被动地选择了生,而且每个人都要无法回避地必然地面对死这个令人忌讳的字眼儿。 若要穷其究竟,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着?难道仅仅就是为了活着而活着?难道我们被什么人施予了某种生活计划?难道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体验生命的开始与终结这一过程?那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终结呢? 活着有什么意思?除非你知道自己被爱着,被需要着。从精神上看,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一活。我们被自己的错误弄得声名狼藉,我们应该回归泥土,去感受它的清新,并在这清新和永恒的滋生中更新自己,象任何一株被严冬摧残的草木一样重新开始。 有些问题似乎怕想深,想透。当它模糊不清时,我们惧怕它,忌讳它。一旦想透了,理清了,它的魔力便消失了 宇宙广阔无垠,人类孤立渺小。人自诩天地灵长,万物主宰。其实和蚂蚁,昆虫一样,脆弱渺小,不堪一击。人生漫长,亦空洞短暂,而且注定一步步走向死亡。 生命是强加给我们的。我们于浑然不觉中被抛到这个世界上来,而且也将别无选择地一步步走向死亡。既然生命如此地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它的琐碎与平淡,我们为何不反抗一下,做一个决定自己生命的人? 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所谓反抗其实不是反抗,所谓自绝其实也不是自绝,因为当你以主动结束生命来反抗生命的不自主时,“人终有一死”的前提早已摆在那里,你的反抗只能是这种前提规定好的反抗,你的选择只是别无选择的选择。道理很简单,既然生无所谓,死又怎样呢? 何况生命自有天年,自会终止。人类唯一能做的,只有顺应自然,走完生命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使之丰满,丰富,有益,有义... ... 人其实是无权决定生命的,人所该决择的是自己的行动,是生命的质量和轨迹。至于生与死,福与祸,那是上帝的事,上帝自己会安排的!

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最近“死”这个字眼,好像离我们越来越近,所知道的人,很多都因为它,而抛弃了我们,他们虽不说死的轻于鸿毛,但也绝非重于泰山……人,为什么要死呢?我一直相信极乐世界的存在,上帝派我们走进凡间,就是为了“体验”,修行的够了,自然就会召唤我们会去的……这可能就是我们所谓的好人不长命吧……但是,亲人的离去,带给我们的痛苦,是任何灾难无法比拟的!当一个生命悄悄的从你的身边滑过,你还能对他说些什么呢?爱还是恨呢?我们不应该去畏惧死亡,死亡并不可怕,那只是一个过程,一个生命的新起点,我们将步入新的世界,享受或是惩罚,都因我们自身而定……死了,留下些什么好了,给后来的人看看,不要走错路,不要重步后尘,给其已警告,已警示,为的是后人,造化的其实是自己……人固有一死,在死之前,要活得鸿烈,活得潇洒,虽然我不赞成及时享乐,但是,今宵有酒就应今宵醉啊!过了今宵,不时有会是何个天地……让我们珍惜吧,珍惜所拥有的,多一点宽宏,多一点忍耐,为自己,踏出一条净路……让我们感恩吧,感恩所有的人,带给我们幸福,带给我们欢笑,带给我们多彩的人生……让我们祝福吧,祝福那些在病榻上的人,早日康复,早日与自己的爱人相拥……

以《安》为题,写一篇议论文,字数:不少于800。 “安”是一个美好的词汇然后才会明白:忧患可以激励人勤奋使人生存发展,而安逸享乐使人委靡死亡。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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