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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坝与核电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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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坝与核电比较研究论文

三峡大坝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给我们人类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但是在现在这个社会里还是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和危害。三峡工程的益处,最主要是集中在防洪、发电和航运方面。三峡建坝后,能控制百年一遇洪水,确保中下游安全。遇千年一遇洪水,中国的历史就是治河的历史,洪水不治无法使国得到安定。三峡工程的兴移民建,主要阻碍的因素是文物古迹的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大规模的移民。 三峡一带已经被证实,埋藏着数量非常巨大的文物,移民很多都是极其珍贵而且是现在为止没有发现过的文物。据报道,真正挖掘出来的移民文物只占全部总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有百分之九十的珍贵文物被埋江底了。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在生态方面,由于三峡工程的兴建,将会对当地大范围的生态造成影响,像当地植被移民的破坏,气候的变化,对各种动植物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距有关报道,由于三峡工程的兴建,附近的气候发生了异常,应该转暖的时间却还是很寒冷。总之 益处是防洪、发电和改善航运,改善环境、南水北调、养殖,弊处是破坏文物古迹,影响生态环境,移民安置问题 。三峡大坝的修建,引发了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甚至国外人士的广泛关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三峡的利弊有各种各样的评价,笼统的说利大于弊。

总装机容量 按照上面的计算来看 三峡是 70*32=2240W kw三门是 12*100=1200W kw 楼主看结果 从数字来看 结果很简单 就如楼上的前辈所说 但是 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 它们其实就没什么可比的楼主 你区分下这两个概念:总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 不要误解这两个概念从总装机容量来看 三峡水电肯定比三门大 但由于通常核电的机组都是满载运行 不允许开停机 而水电站要区分枯水和丰水期 发电的持续性比较差 所以 从年发电量来看 核电有可能比水电大得多 总装机容量:发电厂所有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 单位 Kw Mw Gw 年发电量:发电厂投运的机组全年发出电能的总和 单位 Kwh 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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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是利用核能发电;三峡水电站是利用大坝储水的势能发电。核能发电功率高,三峡大坝发电属于可再生资源。两样发电都不可能迅速发起电。核电从开机到运行有时要几天,同样停机也很麻烦。水电也是在发起电到三相同步并网同样要有过程。核电相对于水电的优势是不受自然环境影响,但核废料处理麻烦。水电相对于核电的好处是(相对)安全性高一些,但是受枯水季节性影响,发电量不稳定。

三峡大坝混凝土耐久性论文研究

民用建筑的使用寿命基本上是70年。这与民用建筑的设计规格,使用条件和特定结构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一般民用建筑主要取决于钢筋混凝土的寿命。实际上,混凝土由三部分组成。含量最高的是石块,在正式的学术术语中被称为骨料,其余的是沙子和水泥。混凝土中的普通骨料约占80%,沙子和水泥占剩余的20%。

比如说美国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交界处的胡佛水坝。胡佛水坝上个世纪1936年竣工,迄今已经过去了八十多年,但是依旧在使用,并且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和三峡大坝一样,胡佛水坝也是混凝土重力坝,建造在坚硬的安山岩、角砾岩基岩上。

重力坝是切面为直角三角形的大坝,和其他一些依靠材料强度支撑的结构不同,重力坝完全依赖自身重力抵挡洪水,耗用了数目惊人的水泥,相当于人造一座大山。

相对安全可靠,耐久性好,抵抗渗漏、洪水漫溢、地震和战争破坏能力都比较强;设计、施工技术简单,易于机械化施工;对不同的地形和地质条件适应性强,任何形状的河谷都能修建重力坝,对地基条件要求相对来说不太高;在坝体中可布置引水、泄水孔口,解决发电、泄洪和施工导流等问题。

三峡大坝是世界上最大的水利工程,大坝为混凝土重力坝。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混凝土重力坝,工程主体建筑物及导流糟土石方,混凝土浇筑,钢筋制安,金属结构制安,修建在坚硬的花岗岩基岩上。说是一座山峰也不为过,结构强度毋庸置疑。

关于三峡大坝的使用寿命,因为水泥的使用寿命普遍为七十年,一些人担心三峡大坝使用寿命仅为50年。比三峡大坝还高几十米、同样结构的胡佛大坝已经让这个猜想不攻自破,更别说胡佛大坝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修建的,而三峡大坝06年才完工,无论是材料还是技术,都远比胡佛大坝先进的多。

事实上关于三峡大坝的使用寿命,我国是给出过明确标准的。三峡大坝这种1级壅水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150年。更为重要的是,和许多大坝不同,除了汛期,三峡大坝并非时刻都在面对强水流冲击,使用寿命会进一步提高。

如果要知道三峡大坝拆除会带来什么影响,就需要知道三峡大坝的建设带来了哪些改变。三峡大坝作为世界上综合效益最大的水利工程,集防洪、发电、航运、抗旱等多个功能于一身。

首先三峡大坝最大的功能其实不是发电,而是防洪。为下游争取了更多时间,将暴雨带来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其次三峡大坝装有32台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和2台5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250万千瓦。大坝为十余个省份供电。

另外,三峡大坝改变了从重庆到宜昌的航运里程,可以直接通行万吨船队,将年单向通航能力大有提高。同时三峡大坝所带的蓄水功能,能够帮助下游有效地应对旱灾,在缺水之时向下游两岸居民开闸放水。

所以三峡大坝一旦拆除,上面所说的各项作用也将随之消失,空气污染将加重、防洪形势更加严峻、航道也失去了价值。当然因为三峡的建设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周围生态,拆除之后,当地自然环境肯定会发生改变。

不过这些都是空话,因为百年之后三峡大坝拆除之时,肯定已经规划好更好的替代品了。说不定人类聚居方式早已改变,科技进步,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幅度提升,不再需要这样的水利工程了。每年一到汛期的时候,三峡大坝总是会上热搜,无数人一次又一次地讨论三峡大坝的利与弊,甚至不惜造谣生事。

事实上2020年的那场大暴雨,已经很大程度上检验了三峡的能力,多余的争论已经失去了意义,它的命运也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你的问题太笼统了大概没有能给你答案。一般房子70年,这是标准。铁生锈有俩个条件与氧,和水接触。不会生锈。只是年龄打了,内应力作用

预计可以达到100年以上。到了后期,政府会对大坝加固和修缮,延长其寿命,到最后实在无法使用的时候,会进行拆除。

三峡大坝水利论文参考文献

三峡大坝的主要目的是防洪。由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长江中游与下游的分界处,工程建成后在重庆至宜昌段形成巨大水库,当水位达到海拔175米时,水库可拥有221.5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可有效调节和控制长江上游暴雨形成的洪水,对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特别是对荆江河段的防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三峡工程是长江中下游防洪的关键工程,防洪是兴建三峡工程的首要出发点和目标。如果建在下游,对长江中游就没有防洪的意义了。 请参考:

为什么要建三峡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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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坝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给我们人类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但是在现在这个社会里还是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和危害。三峡工程的益处,最主要是集中在防洪、发电和航运方面。三峡建坝后,能控制百年一遇洪水,确保中下游安全。遇千年一遇洪水,中国的历史就是治河的历史,洪水不治无法使国得到安定。三峡工程的兴移民建,主要阻碍的因素是文物古迹的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大规模的移民。 三峡一带已经被证实,埋藏着数量非常巨大的文物,移民很多都是极其珍贵而且是现在为止没有发现过的文物。据报道,真正挖掘出来的移民文物只占全部总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有百分之九十的珍贵文物被埋江底了。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在生态方面,由于三峡工程的兴建,将会对当地大范围的生态造成影响,像当地植被移民的破坏,气候的变化,对各种动植物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距有关报道,由于三峡工程的兴建,附近的气候发生了异常,应该转暖的时间却还是很寒冷。总之 益处是防洪、发电和改善航运,改善环境、南水北调、养殖,弊处是破坏文物古迹,影响生态环境,移民安置问题 。三峡大坝的修建,引发了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甚至国外人士的广泛关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三峡的利弊有各种各样的评价,笼统的说利大于弊。

三峡大坝建设有关的论文文献

我看过关于三峡大坝选址的论文,全文大约有十几万字,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坝址的优劣,提出过几十处不同的地点,最终结论是只有建在这里,才是各种利弊中最好的平衡点------利最多,弊最少,而且大部分不利之处可以克服

1,有个江心岛2,之上是峡谷,好存水,之下江面开阔,不好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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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从世界观入手,看看三峡工程对世界的影响,然后就看自己的了。就提醒这么多了

三峡大学报电子版

2022年三峡大学招生计划总人数只有441人,报名人数:1024人,综合录取率只有43%。

三峡大学学报投稿相对于北大核心来说,不是那么难的。 《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原名《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学报》)(双月刊)创办于1979年10月,是三峡大学主办的以水电工程技术为主的学术刊物。 立足三峡,面向全国,探索创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择优登载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管理工程以及基础科学等方面的文章。 自1998年第1期起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1999年(用刊为1998年)被列入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俄罗斯《文摘杂志》源刊。.主要栏目:水电论坛、土木工程、机电工程、信息技术、化学与生命科学、数理研究。

每个高校获取电子版成绩单应该有所不用。以我大学期间所读的高校为例,有以下三种方式:①登录学校官网,进入教务处成绩打印处打印。②登录学校开发的教务助手,在手机上查询成绩就行。③拿身份证或一卡通到学校教学楼楼下的机子打印纸质版成绩。

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欠缴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能及时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加选课与随堂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学生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 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参照相应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选择修读相应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所选课程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可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三峡大学关于学生请销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修满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按照《三峡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应按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满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三峡大学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报请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点 95~100 优 4 90~94 优 87~89 良 83~86 良 80~82 良 77~79 中 73~76 中 70~72 中 60~69 及格 < 6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及时在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查卷申请,按照《三峡大学考生复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请求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照《三峡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应按规定参加CET4级考试;主修其它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所修其它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第六章 自主选课与自修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必修课、选修课外,还可以按规定超前选修或自修相关课程。

第三十二条 超前选修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者,在下一学期可增选一定数量学分的课程,增选学分的选课应听取导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有余力且已修满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后续课程。申请自修后续课程按《三峡大学关于课程自修与重新学习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七章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学有余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学年修满45学分或第二学年结束后修满90学分,学有余力,对辅修(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经导师同意,从第三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按《三峡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工作,一般由开设学院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中进行。

第八章 重新学习、重考与缓考

第四十二条 除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外,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应选择下一轮次同一档次课程听课,并按该轮次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全校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不合格者可重选或另选。

重新学习课程应选择下一轮次同一档次课程听课,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再次重新学习,直至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考试成绩(指及格及以上)不满意者,可申请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考试时重考,重考成绩较前次考试成绩高者,可以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期末考试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准许正常缓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应与该门课程的下一轮次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学院决定是否给其重新学习机会。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五十五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手续,否则按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办理。休学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 学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一章学习期限、学业警告制度、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均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8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8年。

第六十二条 为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即对一学年所获得的课内学分数少于20 学分者;或两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40学分者、或三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60学分者、或四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80学分者、或五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100学分者(对五年制专业),由学院向学生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含延长学习期限、休学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三)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相应人才培养计划者;

(四)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

第六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年末集中办理,延长学习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申请。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应填写《三峡大学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延长学习期限(不含由于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学习期限的学习阶段,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已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对在标准学制内提前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十二条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三条 修满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1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或补作不合格实践教学环节,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十五条 按本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务处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教字〔2002〕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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