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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恐婚恐育的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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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恐婚恐育的现状论文

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性别歧视,认为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品。虽然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婚姻仿佛就是女性失去自由的开始。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背后的根源是得不到重视和理解,现在整个婚姻的本质就是牺牲女方去“成全”男方,女性不仅在身体上,更是在精神上遭受着重大压力,如果社会或者说国家不能正视女性的这一牺牲,那么恐婚恐育女性将会更多。

国外关于恐婚的研究论文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56篇。恐婚是指社会中的一些人,尤其是一些适婚年龄的年轻人因为种种原因,对婚姻有较强的排斥或逃避感。这一人群被称为恐婚族。恐婚现象在城市的未婚人群中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那些三十岁上下、收入较高的白领。恐婚是一种心理状态,一般会随着时间或情况的变化而改变。恐婚症”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现代社会心理疾病。

国内外研究现状:先查国内外有没有《傲慢与偏见》婚姻观的研究论文,大致是两种情况:有相关论文,研究的婚姻观的什么问题,你觉着研究不够完善,或者有新的观点。所以你要写这个论文!无相关论文,那语言组织就是:目前对于《傲慢与偏见》的研究有那些那些,但是对其中的婚姻观还没有展开研究。研究这里面的婚姻观有什么作用。虽然我一搜索就可以查到文献,但是我还是建议您自己查文献,查文献、看文献的过程中。你就会在无形之中调整自己的语言架构、逻辑思维、勾勒文章布局!这样你才会有成长,也不至于过几天又问《傲慢与偏见》的婚姻观论文怎么写呀?急急急!祝好运,顺利完成开题报告!

生物恐怖的研究现状论文

认识第一,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并加速物种的灭绝。第二,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第三,外来物种入侵会因其可能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而对其他生物的生存甚至对人类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第四,外来物种入还会给受害各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0年以来,人们对于国家安全的关注,还仅仅停留在枪炮、坦克以及飞机的层面上。然而如今国家安全已经有了更为宽泛的含义,这其中就包括能够迅速侦测和确认出恐怖分子可能释放的生物学病原体。这些病原体有可能对生活在城市的居民、农作物以及牲畜造成威胁。美国Livermore生物安全和纳米科学实验室BSNL的科学家,如今正在寻找检测、识别这些包括病毒、细菌以及它们的孢子在内的致命病原体的新方法,从而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对抗中占得先机。对于病原体以及DNA和蛋白质的分子机制所获得的更为深入的认识,同时将使这些研究成果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此外,BSNL科学家的工作也为美国能源部的基因组:GTL计划提供了帮助,这是有关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后续工作。了解蛋白质的功能以及蛋白质与细胞内部运作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基因组:GTL计划的研究目标。这些信息将帮助科学家更好地了解微生物复杂的生物化学活动。现在针对生物恐怖主义的科学研究,不仅仅是为了国家安全,而且已经逐步向各个领域渗透。

利大: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人工降雨,为干旱的地方带来了湿润。电视让人们更好的了解实事。弊大:汽车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人体有害。电视、电脑会让人们的眼近视。科技还会让人们懒惰。。 完了、、、、、 满意吗?

关于恐龙的研究论文

我个人认为是地球引力突然加大引起的恐龙灭绝,以前地球引力肯定没现在这么大,要不那时间的动物咋长那么大个呢-----于志强

恐龙是爬行动物,它和大多数其它爬行动物一样是下蛋的.蛋要保存为化石,显然远比骨骼、牙齿为难,因为蛋壳太脆了,一碰即破,何况还要在岩层里保存六七千万年至今呢!可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部分恐龙蛋到底还是被保存为化石了,并且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报导.因为当时还很稀少,极为珍贵!随后,世界各地相继有所发现,我国则更丰富.据今所知,我国南起广东,北至内蒙,西起新疆,东至浙皖,这样大范围内十几个省份均产恐龙蛋化石.分布之广,数量之多,堪称世界第一.我们不仅有单枚的蛋化石,还有成窝的.有时一窝可多达二三十枚,上、下重叠数层,成同心圆排列,煞是好看!记得早年笔者与我师杨钟健教授漫话恐龙蛋时,他曾提问:成窝的恐龙蛋是一条恐龙一次下的,还是多次累积的?恐龙是站在同心圆中心向外下蛋的,还是站在圈外、转圈向里下蛋的?因无真凭实据,笔者当时交了白卷,未知读者们能否答得上来?关于恐龙蛋,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凡产恐龙骨骼化石的地方,往往没有蛋化石或不多.反之,产蛋化石多的地方,往往没有恐龙化石或不多.这是为什么?有人解释说,这些蛋化石都还没破壳,是“坏蛋”,孵不出小恐龙来,所以蛋多龙少.反之,凡孵出了小恐龙的蛋均已破碎,就不可能保存为完整蛋化石了.于是龙多蛋少.自然,这不过只是“一家之言”,孰是孰非,还有待印证.恐龙蛋化石的研究,和恐龙足迹(脚印)研究一样,是古脊椎动物学中的一个侧枝.它主要着重于蛋本身形态、构造的探索,而较少涉及这蛋是哪一种恐龙下的.因为蛋和恐龙通常是分别保存为化石或甚至光有蛋而没有恐龙,这就难于确定蛋的属主了.正如你家养了好几只鸡,如果不是亲眼目睹,你能准确说出某一蛋是哪只鸡下的吗?所以,在古生物学中,蛋化石的属种鉴定自成一系统,不与恐龙的属种一致。

我在补充点----地球引力增大后,恐龙那么大的个肯定是受不了的最起码心脏血管承受不了那么大的压力所以突然灭绝的。当然这个行星撞地球肯定也有关,要不地球引力咋会突然加大呢--------于

恐龙灭绝之谜-主要说法 生物在进化过程中是渐进的(如进化论),还是突变的(如灾变理论),其争论已经很久。这两种理论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恐龙为什么灭绝了。对于恐龙的突然灭绝,有许多说法。除了“陨星碰撞说”以外,关于恐龙灭绝的主要观点还有以下几种: (本人小时候还看过一种说法是因为恐龙放的屁,把自己毒死了) 恐龙灭绝之谜-主要说法 生物在进化过程中是渐进的(如进化论),还是突变的(如灾变理论),其争论已经很久。这两种理论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恐龙为什么灭绝了。对于恐龙的突然灭绝,有许多说法。除了“陨星碰撞说”以外,关于恐龙灭绝的主要观点还有以下几种: (本人小时候还看过一种说法是因为恐龙放的屁,把自己毒死了) 气候大变动说白垩纪晚期的造山运动,气候剧烈变化,许多植物枯死,食植物类恐龙死去,并影响到食肉恐龙的生存。也有人认为,气温降低使恐龙蛋难以孵化,即使孵化出来也难以成活。便秘说和生物碱中毒说食草类恐龙以苏铁、羊齿等植物为生,后来这类植物灭绝,恐龙改食柳树和桑树类植物造成便秘,食气候

国内恐怖杂志

男生女生金版胆小鬼·民间故事试胆怪谭还有一些杂志叫做《悬疑XX》一般也是此类

1、《人间》(作者:蔡骏)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蔡骏的作品涵盖了历史、宗教、科学等众多领域的知识,技法纯熟,充满才情。《天机》大结局的真相的确让我们读者大跌眼镜,老天保佑《人间》三部曲不要重蹈覆辙啊,否则……高处不胜寒,站得越高压力越大,蔡骏不容易的,能否保住天王级地位就看这部《人间》了。 2、《谜踪之国》(作者:天下霸唱)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貌似有些江郎才尽鸟!没有《鬼吹灯》天马行空的超级想象力,也没有流畅自然的幽默感,甚至没有《贼猫》的诡异灵气,当然,相比较其他同类作品还是挺不错的,值得一看!希望第二卷更精彩,不然真的就遭遇瓶颈了! 3、《天劫》(作者:上官午夜)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豆瓣网最受读者喜爱和热评的悬疑小说。持续2个多月雄踞悬疑类销售第1名,的确不简单!故事结构不庞大,典型的小而精悍,现代都市感强烈,将亲情、爱情等看点融入其间,悬念感与惊悚感很好地融在一起,不失为中国最具畅销号召力的女性悬疑作家。 4、《迷藏I:血色面具》(作者:红娘子)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超越“七色”系列,惊悚女皇红娘子首度披露湘西老家的百年诡情,全程揭开湘西古镇的凄美传说。红娘子终于不再写鬼咯,不过不写鬼,好像没有以前那么好玩了,无厘头的风格也没有了,痴情的情爱笔触也没有了,但是对于湘土鬼魅风俗的一些描写倒是相当到位。 5、《迷宫蛛》(作者:鬼马星)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披着推理外衣的都市言情悬疑小说,还好有些传统侦探的破案叙述,却不见阿加莎、东野圭吾等人专业的推理小说笔触。原以为《迷宫蛛》三部曲是三个独立的文本,或者是一个庞大故事,可是买来了却发现只是一个简单故事,硬撑3本书,的确有些令人失望啊! 6、《高校女生诡秘事件》(作者:牟智平)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80后小魔女掀起惊悚女生寝室风潮,重庆大学第一才女牟智平的确妙笔生花,能否写出一手漂亮的校园悬疑小说,据闻这个书是99网上书城最受欢迎的校园悬疑小说。 7、《非常童年》(作者:小妖尤尤)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小妖尤尤确实是讲恐怖故事的妖怪女孩、女版希区柯克!周德东老师评价该书,传统恐怖小说的颠覆之作,国内首部探索童年生活的“非常作品”,不经意间,你就会发现如此熟悉的“非常童年”。写得挺不错的,够诡异,但是这个故事貌似不大主流,有些边缘性、小众性。 8、《卸妆》(作者:宛如)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感觉胜于前作《红嫁衣》,整体还算不错的,对于爱情的描写相当细腻,很难得啊!作者文笔娴熟老道,功底可见一斑,比较遗憾的就是故事的创新意不是很强烈。 9、《火蝴蝶》(作者:叶聪灵)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死人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活着的坏人!像希区柯克一样挑战犯罪心理极限,国内首部法医传奇的长篇小说,悬疑期刊界最富人气值的叶聪灵再次挑战心理悬疑、法医悬疑的领域,不过叶聪灵的法医侦破、犯罪悬疑貌似不是特专业,而且有些青春、动漫味道,就看下次能否成熟一些咯! 10、《国家宝藏》(作者:沈阳唐伯虎) 悬念指数:★★★☆☆ 惊悚指数:★★☆☆☆ 畅销指数:★★★☆☆ 评语:探险悬疑已经末路,搭上末班车的《国家宝藏》当然红火不起来。而且就书论书,探险悬疑的前边站着几位畅销级别的大神,其他同类作品终究缺乏竞争能耐啊,虽然这个书套用了尼古拉斯·凯奇经典的电影的名字! 应该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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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的《怖客》不错,还有《男生女生金版》,我几乎每期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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