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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家庭关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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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家庭关系的论文

家庭 教育 在对孩子的思想道德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优秀的家庭教育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家庭教育优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当前,很多学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来。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学校教育,还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学生是客观存在的人,是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有着一定的情感和思维,父母与孩子有着血缘关系,是孩子的亲人,也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生活老师,同时还是孩子赖以生存的经济和生活来源,这就突出显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如何进行家庭教育,主要是看能否构建一个温暖、和谐、民主型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家庭教育 孩子成长 民主家庭

当今教育工作者普遍有种感受——现在的学生与以前的学生大不相同了。他们常常迷茫、缺乏自信、厌学、学习困难、考试焦虑、难以应付挫折、青春期性心理扭曲、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低、意志力薄弱、 记忆力 衰退、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贫乏、学习成绩不稳定、人际关系差等,并在行为上出现打架、骂人、说谎、考试作弊、厌学、逃学,严重的出现自伤或伤人的事件。他们出现这些心理问题绝非偶然,社会的发展竞争残酷激烈和我国选拔人才的途径比较单一和太过刚性,使得众多家长 对子 女的教育进入“重智轻德”的误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健康状况小而言之影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的健康状况,大而言之直接影响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学生的心理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的主观性教育和不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成也父母,败也父母”已成为当前青少年学生家庭教育中的普遍现象。 一旦孩子出现了心理问题,更多的家长就寄希望于学校,这时候家长认为学校的力量无限大。学校教育确实是孩子成长的主阵地,但家长忽略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以此本人谈谈有关家庭如何对孩子的成长进行教育的几点看法。

一 家长必须接纳孩子的错误

首先是对孩子的接纳,对孩子百分百的接纳、无条件的接纳。很多家长天真地认为,不接纳孩子的不足是为了孩子更完美,结果却强化了孩子的不足、放大了孩子的不足和巩固了孩子的不足。有的家长一旦听说自己的孩子与同学发生争端、口角或其他什么错误,尤其是考试,如果自己的孩子成绩没达到自己规定的目标,就会给予严惩,那样做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遇到自己的孩子考试失利,家长不应一味地责备,应安慰孩子,给孩子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二 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

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家庭是人生旅途的第一站,对人一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建构好夫妻关系,恩爱有加的夫妻关系才是好的亲子关系的前提,夫妻关系是家庭的定海神针。夫妻关系决定性地影响着家庭教育,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建构着孩子的心理世界,所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成员不和睦、家庭管理的混乱、家庭成员的不健康的 爱好 、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实际丧失或有丧失的危险等因素,都会使家庭长期弥漫一种紧张的气氛。父母关系不和谐的家庭里,父母都处于极大程度的情绪紧张状态,孩子常常也是烦恼不安、性情暴躁、言语粗鲁,对长辈缺少孝敬甚至虐待。

三 构建与孩子平等的关系

民主的家庭应该是谁都有发言权,家庭成员要相互尊重,有关孩子的事情要让孩子参加或了解,父母不能一味地包办到底。虽然孩子所说的所想的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要给孩子一定的发言权、积极参与权。不过决定权还要在父母手中,只不过父母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让孩子感到家庭的平等,这样孩子长大后无论接物还是待人都很客观和友善,并且能以平常心对待一些竞争。孩子拥有阳光的心态,在愉悦、轻松的心境下,其学习效率、生活质量才能提高。

四 要真正关爱孩子

1.把你的时间留一点给孩子

第一,每天花一定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抽出一定的时间陪孩子。时间的长短并不重要,但是每天要花些时间坐下来,问问孩子学习的情况,和孩子交流思想,沟通情感。

第二,每天花一定时间和孩子玩耍。不一定要在空闲时,家长在做家务时也可以和孩子玩游戏,这样既不影响家长做家务,又让孩子在快乐中积累了 经验 ,岂不一举两得? 第三,和孩子一起外出。带孩子一同去户外散步、上街购物、去公园赏景,有条件的带孩子出去旅游、参观。拓宽孩子的视野,陶冶孩子的性情。

第四,和孩子一起看书、看电视。陪孩子看一些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书和电视节目,并交流 观后感 ,培养孩子的鉴赏能力。

2.要学会爱抚孩子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性格,当孩子取得成功时,家长要学会适时对孩子进行鼓励。当孩子遇到挫折时,也要适时地进行安慰,不一定要太多的言语,让孩子觉得父母永远是爱他、关心他的,那会是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动力。

3.学会和孩子沟通

通常沟通的方式主要是谈话。谈话的时候做父母的不能过于啰嗦,要学会迁移和引导,当然也不能像提审犯人似的和孩子谈话。对孩子的过错要指正,不能一味地包容,但也不能永远挂在嘴上,那样做会挫伤孩子希求保密、谅解和宽恕的心情,从而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很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进而我行我素,无所顾忌。

现代家长希望与自己的孩子交朋友,但事实却非如人愿。为何父母和自己的孩子往往成不了朋友?笔者提出家长和孩子相处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心灵去接近。现在的孩子已有点独立精神,对父母不像小时候那么依赖了,有时对父母的言语表现出逆反心理。

这时,父母只要和孩子友好、平等相处,用心灵接近孩子,还是能和孩子交朋友的。和孩子交朋友,要多站在孩子的立场想问题,体会在孩子的年龄状况下的一种心态,才能做到以心交流。

第二,语言沟通困难可以用书信的形式。有时候,语言沟通确实困难,容易形成对抗性情绪,使得矛盾激化,这时候用书信的形式沟通最好。因为书信沟通可以避免正面交锋和产生敌对情绪和尴尬,使得交流难以顺利进行,而书信可以有充分的时间组织语言,使语气柔和,孩子容易接受。

当今社会,大部分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疼爱有加。目的是让孩子能在这个复杂多变,又富有挑战的人生大舞台赢得一席之地。这些都要求家长学会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了解自己的孩子,做孩子的良师益友,并且尊重孩子、爱护孩子;然后才可以合情合理地予以引导、教育。唯有如此,孩子才能健健康康成长,快快乐乐成才。

参考文献

[1]维吉尼亚·萨提亚.新家庭如何塑造人(易春丽等译)[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2]谢弗著.发展心理学—— 儿童 与青少年(第六版)(邹泓译)[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摘 要】敢问“素质教育”路在何方?“路漫漫其修远兮”。有识之士,上下求索,其实,路就在“家庭教育”。

【关键词】素质教育;家庭教育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学校积极转变素质教育观念,教师纷纷开展素质教育,学生热情欢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农村这一广阔的天地,素质教育的推行进程缓慢,甚至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学生家长观念陈旧, 文化 知识水平不高所致。它严重阻碍了农村素质教育的发展。因此,充分发挥设置在校内的“家长学校”的潜能,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势在必行。

素质教育的推行不仅要靠国家的大政方针,老师的大力执行,还应得到学生家长的大力配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许多学生家长外出谋发展,造成许多学生缺少家庭教育,或隔代教育。农村学校在校内设置的“家长学校”形同虚设,大有挂羊头卖狗肉——有名无实之嫌。据我县不完全调查统计,95%以上的学校内设置的“家长学校”徒有其名,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设。致使许多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素质教育默默无闻,有的甚至对素质教育产生抵触,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因些,通过“家长学校”改变家庭教育的现状,促进素质教育发展,十分必要。

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有以下六大误区:

一是眼睛盯住考试分数的多,子女全面发展的意识少。

许多家长只看重子女语、数、外等主要科目的成绩,不重视子女的全面发展,不看重子女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发展自己的 兴趣爱好 与特长,不支持子女参加学校的活动,给孩子指定发展方向。许多父母把自己没能实现的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一直逼着孩子往自己设定的路上走,即使孩子并不适合,也不喜欢。殊不知,兴趣爱好与特长是一个人成为专业型人才的重要因素,不注意、不支持孩子的兴趣爱好与特长,就可以扼杀了将来极具前途的有特长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了学生的素质与能力。

二是满足子女物质要求的多,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培养少。

许多家庭应该说还称不上“富门”,却有相当多的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抱着“苦了什么也别苦了孩子”的心态,衣服要穿名牌的,零食要吃进口的,学习用具要买高档的,处处养尊处优,时时惟我独尊,完全忽视了孩子的思想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不少子女在家中养成了不懂礼貌、骄横撒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等不良习惯,并影响到学校中的行为习惯,给素质教育带来了负面作用。

三是关心子女身体健康的多,关注子女心理健康的少。

对子女身体健康的关心无可厚非,而忽视子女心理健康更为可怕。不少孩子性格孤僻,撒妖撒野,与同伴不合群,只喜欢表扬,不接爱批评,害怕困难,经受不起挫折。在家受批评就哭闹,在校受批评就与老师作对。这些行为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家长应与教师配合纠正这些坏习惯。如果家长不够重视,长此以往,会造成孩子的心理扭曲,甚至人格不健全,从而影响学生整体素质。

四是创设顺境的多,逆境锻炼少。

许多家庭条件不是优越,孩子却一直生活在优越顺利的环境之中,感受不到逆境的锻炼,也经受不了挫折,甚至不接受家长和老师的批评,有的还造成逆反心理,对老师、家长怀恨在心,故意作对。因此,家长应通过逆境锻炼子女,时刻告诫子女:“家衰离不开一个‘奢’字,人败离不开一个‘逸’字”;让他们深知“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这一朴素的道理,从而让孩子明白,从小在蜜糖罐里泡大的人,是没有多大成就的。常言道:“自古英雄出少年,从来纨绔少伟男”。因此,从小就要让孩子受到逆境的考验,长大才有所作为。

五是重视学习结果的多,平时关注学习过程的少。

许多家长因为忙于工作,平时很少过问孩子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只是到了考试后关注孩子试卷上的分数,考得好就高兴,重重奖赏;考得差就大发雷霆,甚至女子“单打”或者男子“单打”。低年级孩子挨打挨骂后不敢吭声,可有的高年级孩子挨打骂后,一边哭一边说:“你们平时不关心我的学习,等到我考差了就打我,你们也有责任”。

六是家长知识欠缺,训斥唠叨多,尊重指导少。

许多家长爱面子,又想鼓励孩子上进,于是常常说:“你看人家孩子多用功!成绩多好!多乖!”常常训斥子女:“你真笨!你不好!你很傻!”等等,把自己孩子与别人孩子比,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很多父母抱着传统观念,认为孩子是属于父母的。于是,不尊重孩子的隐私和权利。对孩子缺少信赖、沟通、讨论,缺少循循善诱,有的甚至把工作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有的家长知识欠缺,知识面狭窄,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思想缺少必要的指导 方法 。有的家长不注重自身形象,平时出口成“脏”、吸烟、酗酒、赌博等,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和孩子的形象。致使两代人之间产生代沟、鸿沟,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

以上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推行。因此,应通过学校设置的“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引导、教育,培养家长的素质教育意识,从而最终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如何发挥家长学校“潜能”呢?

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并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让“家长学校”名副其实。

二是学校家长密切配合,通过“家长学校”参与素质教育。

三是编辑出版“家长学校”的相关教材读物,促进家长创新意识的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是通过“家长学校”的运作、考试、评估,全面提高家长素质能力。

五是改革现行升学考试制度,以“素质教育”为中心。

总之,素质教育的推行与国家教育方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挖掘“家长学校”的潜能,培养提高家长的素质,对整个素质教育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摘 要 高中教育是学生终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而高中生的家庭教育又是高中教育中的难点,抓好高中生的家教事关国家的未来,也是关于学生的一生。

关键词 家庭教育;过度保护;和谐;知心朋友

现在的高中学生进入学校,就进入了学习的最紧张的时期,甚至紧张程度远甚于大学,当前,我国高中生的学习成绩可能决定了孩子的一生。

一、高中生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孩子溺爱

父母事事顺从孩子的要求,替他完成所有事情,孩子什么事情都不必动手,于是容易变得以自我为中心、任性、依赖、迟熟、不能忍让、也不懂自己照顾自己。即使表面看来柔顺温和,但当孩子长大,需要面对难题时,就可能出现性格突变。

父母的包办代替是孩子形成性格软弱无能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父母对孩子百依百顺,不让孩子做任何事情。这等于剥夺了孩子自我表现的机会,扼杀了孩子的能力发展。

2.家长过度保护

有时候,由于父母太注重孩子表面的需求,忽略了孩子看不见的心理需求,纵使孩子具有优秀的先天条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当孩子想跑、想玩时,有的父母会害怕孩子受伤而禁止他。如此的话,孩子便会养成不好动的习惯,身体变得迟熟、孱弱多病,心智的发展也必然受到阻碍,性格也会变得退缩胆小、缺乏自信、无法面对困难。父母必须明白,关怀是心灵上的沟通,并不是行为上的干预。过分的干预会妨碍孩子潜能的发展。

3.家长太望子成龙

有的父母不顾孩子的发育情况,强迫他提早学站、学走路、学写字……造成孩子身心严重失衡,导致孩子出现脾气暴躁、焦虑、冷淡、退缩等问题,还可能会出现拒绝学习的问题,也不懂与人和谐相处。

4.家长对子女太苛刻

经常以权威口吻规范孩子的举动、限制他的自由、否定他的想法,会使孩子长期处于恐慌之中,无法表达自己,只懂唯唯诺诺,并使孩子失去自信,失去尝试新事物的勇气。另外,为了发泄不满,孩子会欺负比自己小的孩子。当孩子长大,他更可能会对父母存有怀恨的心理,把以往积压的不满,发泄回父母身上。

二、高中生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办法

1.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比如,高中阶段的孩子学习任务重,要保证充分的营养,尤其是早饭一定要吃好,因为孩子睡了一夜起来,头一天的食物已经完全消化掉了,胃处于一个完全的排空状态,非常饥饿的,上午学习时间又长,又基本都是主课,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只为了充饥吃点馒头之类的,孩子到十来点钟就会觉得很饿,使大脑处于缺血状态,直接影响到第三第四节课的学习效果。研究证明,蛋白质类食物在胃中停留的时间大约四小时左右,淀粉类食物在胃中停留时间仅两个多小时。所以,早饭要吃点鸡蛋牛奶豆浆之类的高蛋白食物。

孩子的衣服要整洁大方,切不可追时髦讲排场比名牌,那样会让孩子分散过多精力,还会刺激孩子的攀比欲望,讲究打扮的结果,也会让孩子更容易发生早恋之类的问题。

睡眠:高中阶段孩子学习任务重,要有一个很好的休息环境,保证孩子有充足的睡眠,睡好觉是学习好的一个重要保证。

关于偏食的问题,我觉得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重点,高中阶段这个不是校正孩子偏食问题的重点。家长可以在满足孩子营养全面化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孩子的口味,让孩子吃饱吃好。

2.做合格的家长

家长要不断学习,学习家教的有关知识,研究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研究怎样合理安排孩子的饮食和作息时间等各种与孩子有关的问题,全面提高家长自身素质。比如,家长可以多看一些关于家庭教育、家庭保健之类的书刊杂志,看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电视讲座等,都会对提高我们家长自身的综合素质有很大帮助。

3.要创造积极向上的和谐的家庭氛围

家长要成为学习型家长,家长的学习行为会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中小学生的家庭,最好不要经常在家里打牌玩 麻将 ,也最好不要整日里高朋满座喝酒闲聊的,要给孩子一个相对安静的学习环境。夫妻之间有分歧最好不要当着孩子吵闹,可以找孩子不在家的时候,坐下来慢慢协商解决。尤其是在教育观念上的分歧,更不能当着孩子争论,俗话说“人前教子,人后劝夫”,这样,才会有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做孩子的知心朋友

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教育孩子学会理解人、关心人,这样孩子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给自己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发展,帮助孩子顺利渡过青春期。

关注孩子心理发展,有些问题要在平时的闲聊中,把家长的观念潜移默化的传输给孩子,而不要等到发现问题了,采取粗暴武断的教育方式。比如早恋问题,家长可以在平时看电视或谈论某个熟人的孩子的早恋问题时,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有老师教育学生时这样说:爱情的果实是美好的,但不成熟的果实是苦涩的。学生时期正是长知识的黄金时期,这个时期的孩子虽然个子长高了,看上去像个大人,但是心里还没有完全成熟,每个人的未来发展还都是未知数,这时候谈恋爱很容易处理不好,那样既影响了学习,又会给未来的爱情生活埋下阴影。

不要当着外人指责孩子这也不行那也不对,更不能翻沉年旧账。尤其是不要当着同学指责孩子。换位思考一下,自己当众受到上级指责心情会怎样呢?任何一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理解赞扬和尊重。对于孩子的考试成绩,应该认识到有波动是正常的,不能总是抱怨名次怎么低了之类的问题,而是在考试后帮助孩子分析问题出在哪里,是马虎大意了还是这一部分没有学好,还是考试时没有合理分配时间,导致最后会做的题目也来不及做,另外,父母家人之间的互相关心互相理解,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都会对孩子有良好的教育作用。教育孩子学会宽容,学会理解,这样,他和同学老师之间有良好的关系,有一个和谐愉快的学习环境。

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比如,家长要经常和老师交流,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孩子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不要溺爱孩子,现在多数是独生子女,家长心疼孩子,孩子更会自己娇惯自己,在生活上多关心孩子,而不能在学习上心慈手软,学习的时候就是要专注于学习,不要一会儿送点吃的,一会儿送点喝的,影响孩子专心学习。

总之,孩子的家庭教育和孩子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个家庭,因此每个家庭都要重视起来,勿以恶小而纵容其为之,勿以善小而不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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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孩子的品质、性格养成主要依靠的是家庭教育而不是学校教育。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家庭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议当今家庭教育》

摘 要: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演进,教育已经成为我国亿万家庭的热门话题,家庭教育也越来越被家长们所重视,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一所永不会毕业的学校,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望子成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而当今的许多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缺乏艺术,使家庭教育非但不能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还使孩子在家庭教育中失去了应有的自然成长。家庭和教育有着天然的姻缘关系,因此家庭教育在我国的教育发展中会愈来愈重要。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为孩子提供一片成长的肥土,让孩子去发现生活的光点、人性的亮点、生命的真谛。本文从对子女影响的角度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了现有家庭中的几种亲子关系,并分别研究了其对子女的影响,最后,就怎样让孩子拥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提出建议,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重视家庭教育,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家庭教育;子女;影响;健康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3-162-01

一、当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家庭是孩子的天然学习环境,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这都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又能实现多少呢?显然是有差别的。因为有些家长甚至还不明白什么才是真正正确的家庭教育,因此造成我国目前家庭教育问题重重。

1、对孩子过分溺爱。当今的中国家庭,多数都是“421”组合,四个老人,一对年轻夫妻生下一个小孩,当成宝样心疼,“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凡事都包办代替,爱子如命,处处呵护,事事顺从,他们将自己的子女视若掌上明珠,孩子要吃的,玩的,样样都是百依百顺,该孩子做的事情父母都一一代劳,甚而有些祖父母代替孩子去参加学校劳动,逐渐发展成为溺爱。这实际是剥夺了孩子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逆境中锻炼意志的机会。使得孩子变得没有了勤俭和爱惜的品格,没有了自理、自立的能力,更没有了责任感、上进心。家长的这种教育方式其实是对孩子没有任何期望值的表现,放弃了教育的主动权,没有尽到教养责任。

2、过分注重智力的发展。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的不合理。这是普遍存在于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家庭现象。它导致了家长对孩子在教育上的“太过”和“不及”。望子成才的心态与迫切的心理,使得很多家长把希望或者自己不能实现的目标寄托于自己的孩子,这虽然是人之常情,是父母对子女爱心的体现,然而他们的期望值过高,使其陷入苦恼的误区。有的家长教育观念陈旧,以孩子上重点大学为唯一出路,只注重孩子智力的发展,以孩子成绩的优劣来评判孩子,不注意孩子在“德、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以及孩子个性的发展。促使一些孩子出现“智高德差、智高体弱”,或由于思想压力过大而产生心理障碍。一个朋友的孩子,以前成绩特别好,每次考试都是班上第一名,但由于一次考试他考了第二名,他不能接受自己是第二名的现实,便从此患上了忧郁症而无法继续再上学。由此可见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不仅要注意孩子在智力方面的发育,更应注意孩子在孩子其他方面的教育,才能促进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3、家庭氛围差,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高压政策,认为孩子应该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面对孩子的错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孩子犯了错或成绩不好,不问青红皂白的揍一顿,稍有不丛便发火、训斥。长此以往,使孩子产生“最多打一顿”的消极想法或是抵触的情绪。久而久之,孩子在家长面前便不敢敞开心扉,家长与孩子之间出现了沟通问题,使孩子的心情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这类情况还有很多,不一一说了。

二、让孩子拥有良好家庭教育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作为家庭的主要经营者――父母,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面对孩子不溺爱,不推卸责任,漠不关心,把握好对孩子的爱的距离,在美国的家庭教育法则中就有一个20码法则,父母与孩子的距离相距20码,这样能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在不纵容孩子的基础上,面对孩子的错误应该循循善诱,以理服人。

2、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俗话说:“三百六十五行,行行出状元。”父母们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有句名言:“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需要是渴望被赏识。”所谓赏识,其实是一种激励,它要求家长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和长处,加以肯定与赞赏,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不断培养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激发孩子的内驱力,从而使其不仅有勇于进取的信心,也能有不断进取的动力。詹姆斯还发现,一个没有受过激励的人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30%,而当他受到激励后,其能力是激励之前的3~4倍。每个孩子都有自己优秀的一面,都有闪光的地方,作为父母应该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有赏识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孩子,让孩子在父母这里得到鼓励和努力的动力,让孩子朝着个性的方向发展。

3、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陈鹤琴说:“家庭教育,对父母来说首先是自我教育”。[1]父母自身具备的人格修养会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影响。孩子来到世界上,首先是从父母那里开始学会认识世界的,父母的言行举止、家庭的生活氛围,每时每刻都会给子女的情感、行为、道德、个性产生着丝丝缕缕的影响。家长要坚持言教和身教并施,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这是家庭教育中的大前提。所谓言教,就是父母对子女进行语言的教育、劝戒、开导、鼓励、批评等,也包括用文字、书信、立家规等形式。在家庭教育中,言教是了解孩子诸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沟通思想,进行指导,传授知识,进行鼓励、劝戒批评等的方法和渠道。

良好的家庭情感氛围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德的发展;良好的家庭民主氛围增强家庭的内聚力和相互间的沟通、交流,维护家庭成员之间温馨和谐的关系,促进孩子个性和社会性能力的发展;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启迪孩子的智慧,扩大文化视野,提高审美情趣,促进认知能力的发展;良好的家庭秩序氛围培养孩子独立自理生活习惯,认真有序的学习习惯和能自制、负责任的行为习惯。由此可见,良好的家庭氛围确是塑造幸福人生、保证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 黄 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J]家庭教育报,2005

[2] 王文忠.家庭教育手册[J].

[3] 谢沫珠.家庭教育的价值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9(30)

[4] 吴家晓.家庭教育对子女成长的影响[J].

[5] 汪 春.良好的家庭氛围是教育的前提和基础[J].中国家长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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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 教育 ,给孩子的家教辅导也越来越广泛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教的论文,供大家参考。家教的论文 范文 篇一:《浅谈小学生家教利弊》 摘要:面对目前日益流行,并逐渐影响小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家教风,笔者就该方面的问题对小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与部分家长和教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 总结 了小学生请家教的利与弊,笔者认为请或不请家教,以及请哪方面的家教,必须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家庭条件和小学生自身特点和发展水平来决定。 关键词:家教 小学生 老师 家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家教之风愈吹愈热。家教的盛行与现在日渐严峻的就业形式有关,与家长的期望分不开。笔者就相关方面的问题对某小学的小学生作了一些调查,并与部分学生家长与教师交流,在此基础上对小学生请家教的原因、目的和效果进行简单分析。 一、对小学生的调查――家教有利有弊 1、家教在小学生中日益流行 在笔者的调查中约有的学生是三年级开始请家教,占主要地位。五年级开始请家教的学生有,二年级和四年级开始家教的学生都占了,而一年级和六年级的学生开始请家教的情况几乎没有。 2、父母为孩子请家教,大多是为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 的小学生说,请家教是父母的要求,并不是自己的意愿,认为家教占去了自己大量休息和玩乐的时间。其中也有小学生表示是自己想要请家教,因为自己的学习成绩不能达到理想。有也些小学生请家教是由老师建议的,学校老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建议家长可以请家教为学生帮忙。 而在调查家教原因的时候,有的小学生认为是自己学习上有了困难才请家教的,家教主要是为他们补习学习上的内容,也有一些小学生说自己成绩不差,家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成绩,将来能上个好的学校。 此外,在请家教这一问题上,多数家长还有一个跟风心理,求心理安慰,看到别的孩子学这样学那样,自己的孩子也要学,惟恐自己的孩子落于人后,可是这样强迫学生补习的结果往往是使学生反感学习。 可见大多小学生请家教的原因是自己的学习成绩不够好,所以家教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语,数,外三门主要科目进行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补习 文化 课的内容。当然也有部分是为了发展小学生的 兴趣 爱好 ,例如小提琴,书法,跳舞等,但其数量远不及前者。 3、家教效果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隐患 超过一半的小学生说自己的家教老师是其他学校或自己学校的老师,可见家长也比较重视家教的质量,其中有些家庭教师是已退休在家的老教师。多数家长表示,有教学 经验 的老师能更好的辅导学生,让他们比较放心。而调查结果也确实表明超过70%中等及中等成绩以下的学生接受家教之后成绩有了提高,23%的小学生觉得家教之后再听老师的课比之前轻松很多,可见家教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了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然后却有近10%的小学生觉得家教之后效果很好,觉得没必要再听老师讲课,上课不需要认真听讲,只要课后让家教补习一下就可以了。 调查显示一般小学生放学后和双休日是家教补习的主要时间,家教为他们复习已经教过的内容,讲解他们理解不够透彻的知识点,辅导他们做家庭作业,或者陪他们一起预习新的课文,使他们更容易的听懂学校老师的讲课.寒暑假虽然也有学生补习,但数量明显比前两种情况少。但补习往往占据了小学生大量游戏玩乐的时间,使一些学生心不甘情不愿的,自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从大量数据看出家教也要布置小学生一些作业,而这些作业往往也要花去半小时以上,大量的作业确实起到了巩固知识的作用,但对于在学校已有一份作业的学生来说,这样的作业量是大了些,花去学生太多的时间,对于正处于发展时期的小学生来说是不太有利的。 二、家长感悟――为提高孩子学习成绩,培养特长,家教必不可少 笔者也采访了一些家长,有的家长说,自己的孩子白天要在学校学习,放学之后直接去补习班或者进行家教补习,为完成学校和家教的作业,甚至晚上到10点多还不熄灯,自己看着心疼。但自己的孩子本来学习成绩就不是拔尖,自己也没有能力去辅导孩子,眼看着自己的孩子与其他孩子的差距越来越大,心里着急,也只能给小孩请家教提提成绩。还有家长表示工作很忙,没有时间时刻照顾孩子,请了个家教学习之余能照看小孩,自己也能放心。另一位家长认为孩子还小,学习也还说得过去,但眼看着其他孩子都利用课余时间上各种补习班补习,为避免与其他孩子产生差距,当然也要为自己的孩子清家教。而且也希望他们将来面对升级试能有更大的把握。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表明自己的孩子成绩还是可以的,想要发展他们各方面能力,为他们请家教学习小提琴,书法,美术等艺术方面的内容,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在社会能有一技之长。 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家长觉得不应该给小学生请家教,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小学生正处于成长时期,过多的负担会影响他们的心理,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学生厌学的坏习惯。 三、教师感言――作为课堂知识的补充,家教作用很大,且效果显著 有老师对此情况表示理解,觉得对于部分上课没有完全理解的学生,家教能够针对他们薄弱的部分进行辅导,使他们的学习不至于落后。但同时有些学生认为有了家教的帮助,上课就不那么用功了,造成上课不听,课后恶补的恶性循环。另外有老师认为为孩子请家教或参加辅导班,关键还是要看孩子的兴趣和能力。像小学生的话,可以试着参加一些兴趣类的辅导,既培养学生兴趣,也能缓解学生在学习上的压力,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但盲目的跟风请家教是得不偿失的,应该留给孩子自由成长的时间和空间。 教师认为学生在接受心的知识的时候,每个学生的理解能力、学习能力都不相同。有些学生在课堂上学得很快,但过段时间就遗忘了;有些学生理解得较慢,但一旦理解就不容易忘记。教师虽然深知这点,但在授课时却无法做到各个兼顾,只能按照大多数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教学。长此以往有些学生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家长就应该针对自己孩子的在自身情况,来请适合他们的家教。 四、笔者感慨――请家教利大于弊,但仍需谨慎而为 家庭教师的市场在慢慢扩大,这无疑说明了这样一点,这种现象是让许多人认可的,对于请家庭教师,家长应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来为他们找家教,同时也要兼顾学生的意愿,不要盲目跟风,为孩子加重学习负担,造成他们厌学,偏学的坏习惯,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家教的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家教在中学教学中角色分析》 一、“家教”的定义 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家教”对于当前社会来说不再是一个陌生名词,反之、无数家庭都与之有渊源。“家教”所谓是家庭教师的简称,随着社会对之的需要慢慢的演变成了一种职业,即被以一定的报酬聘请为私人教师的从业者。主要由在职任教的教师和专职家教构成。通常负责功课的补习或是教授某些技能。 二、“家教”扮演的正面角色 (一)家长的合作者 为了让孩子更优秀、或者弥补家长自己在教育子女时间上的空缺等原因,为孩子请“家教”的家长越来越多。“家教”很多时候也充当了家长一个合作者的角色。主要的目的:(1)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2)学生在日常行为上的管理和督促。常理下,家教主要工作就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各方面的技能。更多的时候家教又被家长赋予了很多新的角色,如保姆、陪读、及心理辅导等,此原因主要源自,很多家长为了扩大自己的诉求,而从中获得一种满足感和优越感。 另外提到的是一个单亲家庭 单亲的家庭 对子 女的教育相比正常家庭往往有着不自信,而把对子女的人格教育和学习的辅导,更多的寄托在了其他因素上面,也给活跃在家教市场上的“家教”提供“从业”机会。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加,留守学生也随之增多,在其教育和成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随之体现出来,也让家长对其引起重视。很多家长就把教育孩子的重任落在学校教育上,然而教职工的精力是有限的,无法辅导好每个学生,就不能百分百的满足家长对学校的一个寄托。必然“家教”也就成为家长们的救命稻草,家长们也意识到家教这种独特的辅导方式更有利于他们子女的成长。 综合上述:家长请家教虽出于种种不同原因、目的,却浮现了一个共识。家教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受到家长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学生的辅导者 家教对学生的辅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家教可以一对一的进行辅导,相对学校教师,更有力度的教授学生知识和更具有针对性的对疑难问题的解答,这种情况下接受能力比较弱的同学也能具体详细的分解、消化疑难和困惑。也就加大了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反之,大课堂的教学模式,由于受到教师精力有限等方面的因素制约。让上诉类型的学生在学习上感觉很吃力,久而久之也就降低了其对学习的效率和兴趣。 家教也为此可以使学生对学习更加感兴趣,也就增加了对学习的信心。家教不仅让学生和家长对之的一个重视,也间接填补了学生因在学校学习中被教师忽略所带来的心灵空洞,并且资深的家教还懂的如何用自己巧妙、幽默的风格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上的积极性也因此受到提升。 (三)家教是学校教师的补充 家教和学校教师所处的位置是完全不同的。教师是国家正统的教育模式下对学生进行授业的职业。学校教师是在固定的教育办学场所,对学生进行授教。这样的教学模式,是统一的固定的。是几千年来我国教育的模式。不论从小学还是中学大学,都是这样的传统模式。学校教师的授课方式很单调,不能而家教却是一对一的模式, 这样, 一个教师可以将分散在多个学生身上的精力集中到一个学生身上, 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现在这个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要求教育趋向个性化, 学校教育以班级制授课的模式已经很难完全适应教育个性化的需求 。学校大班教学是针对大都数学生进行的共性教学, 因而不能很好地照顾到每个个体的个性。在这个里与之完全不同的是家教,家教充当的角色是与学校教师完全不同的,他可以一对一的进行教学,针对学生的个性进行传教。所以家教可以培养出个性化的人才,如 学习态度 、学习习惯、思维习惯、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心理特点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和 方法 。并且这些方案方法在一对一的形式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 学生的个性得到释放, 其特长和潜质得到表现和发挥, 这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家教”扮演的负面角色 以上三点我们分析的都是“家教”的正面角色,但是家教也同样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和弊端。下面我们详细的对弊端进行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认为高学历的家教老师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尤其在一些经济生活条件很不错的家庭中,从小就开始给孩子请家教,而且家教老师的学历都非常高。在一个报道中,一名小学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成绩,竟然聘请了一名清华大学的教授,这真可谓是大材小用,聘请了这样的家教,非但没有给孩子带来有效的教育,反而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聘请家教需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孩子的不同性格和爱好,以及所需要补充的知识来进行家教培训,不能只根据老师的名气或者学历来聘用。 还有一部分的家长认为只要有了家教就万事大吉了,因此他们忽视了正规的高校教育。他们认为家教是一切的保障,在学校,孩子成绩不好也没有关系,只需要有家教就可以了,这样会让孩子产生一种依赖,也找到一种学校成绩不好的理由和借口,他们会上课不认真听讲,给老师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要避免这样的想法。 当然在现实中,有一部分的“家教”纯粹就是为了家教而生,他们没有一定的职业道德,只为了经济目的而进行上课。他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在社会上更缺乏一定力度的监督。 因此对于“家教”这个特殊的社会角色,我们应该公正的认识,要扬长避短,发挥“家教”的长处,给需要“家教”的人,带来他们有效的用处。另外“家教”在促进整体教学质量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 它是教学研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但要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还需要众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雷红,张晓红.幼儿家教经验谈[J].山西教育科研, 1999, (4). [2]杨泽平. 家庭教育 的现状及对策[M].上海: 上海出版社, 1986. [3]陈家麟.学校心理教育[M].北京: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5. 家教的论文范文篇三:《浅谈大学生家教问题及对策》 [摘要]大学生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在校兼职做家教具有重要意义:个人角度――多赢;家庭角度――多爱;社会角度――多才;但当前大学生家教存在诸问多题: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教育衔接“断层”,进退两难;重“绩”轻情,急功近利;“包办”式教育,心理被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提出了相应对策:政府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各高校加强合理培养、管理、引导:大学生要努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家长主动从“心”与子女有效沟通。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问题;对策 一、高校家教市场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教育事业也跟着在不断的发展与提高。家教问题成了家长学生乃至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 热点 话题。而大学生家教作为家庭教育的一个补充,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一个重要形式,是我国广泛大学生参与的重要活动,基于这种双方互利的关系,目前高校的家教市场正不断壮大且成上升发展趋势。 当前大学生家教的形式主要有几种主要的途径通过张贴 广告 举家教牌子;网上求职家教信息中介公司介绍;通过熟人介绍等。总的来说,大学生家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大学生家教的重要意义 (一)个人角度一一多赢 从孩子的角度看,学习上,有一个人能够分担他们的学习任务和压力,自然很好。生活心理上,小老师可以给他们带来很多新奇事物及信息,开阔其眼界,甚至有些不想问学校老师也不想对父母启齿的问题及困惑也可以向其交流,一定程度上,对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有帮助。从家长的角度看,请大学生做家教一方面可以带动孩子的成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口中了解子女的想法,并且和大学生探讨育子方法。从大学生角度看,首先是可以有经济保障,更好地独立生活;其次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强化所学的专业知识方法技能,及早了解当前社会再次,大学生可以在家教中找到意义感,增强自信心,继而保持对生活积极向上的心态。 (二)家庭角度――多爱 从家庭角度看,大学生家教本身虽然只是家庭教育的一个补充,但由于现代社会步伐的加快,家庭成员真正沟通交流的时间不多,而大学生家教挤出的时间一部分也是调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时间,是家长与子女双方表达爱的一种愿望和方式的润滑剂。家庭中相互关爱的成分表露得更多,再加上高校大学生可以灵活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协调家长与孩子关系,成为家长与孩子良好关系的润滑剂,多给予爱的供养。 (三)社会角度――多才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只有细胞生命力旺盛起来了,社会这个整体才能发挥好。人才的培养本身就是为适应社会而服务。而人才的增多对社会的蓬勃发展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大学生通过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帮助中小学生解决成长中的诸多烦恼,为社会培养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是社会心灵的窗户。社会人才的增多继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贡献。 从长远意义上看,尽管大学生家教对个人、家庭、社会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当前日益扩大的高校家教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及隐患。 三、当前大学生家教现状及问题 (一)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高校家教市场尽管在日益壮大,但目前仍然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在家教的质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均存在诸多隐患。一方面很多不合格的高校大学生误人子弟造成家长不信任,以至于家长只相信熟人介绍,范围缩小了,家长们可能找不到真正最适合孩子的优秀家教小老师。另一方面,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渴望求职的心里,建立所谓的中介公司,钱色,致使大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而且由于没有这方面正规的法律出台,双方的合同意识也不强,造成了很多的“哑巴亏”。出现了家长认为找不到好的高校大学生家教,高校大学生也不敢轻易做家教,即使家教交易成功,双方也会有不信任的尴尬局面。 (二)重“绩”轻情,急功近利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学生的学习也演变成了一种竞争手段。考试成了判定一切的指挥棒。在这个指挥棒下,为了迎合竞争需求,家长也只注重成绩分数,忽视了孩子心理成长与生活成长同步发展的需求,只以分数变动、成绩排名来断定孩子学习的好坏,出现了死读书,读死书的情况。好心请来的家教也是为“分数”奋斗,知识经济变成了经济与分数的交易。这种思想怪圈的影响下,学习演变成了一种机械竞争手段,学生自然也拒绝知识和学问,而这对学生的更好的发展正是巨大的绊脚石,而且为其今后的高等教育埋下了诸多隐患,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卓越人才的巨大损失。 (三)教育衔接“断层”,进退两难 一方面,由于各种升学等压力聚焦在学校教育中知识的吸收,在这个指挥棒的引导下中学生几乎所有时间都花在功课上面。父母们也忙于生计,投入竞争同样激烈的工作中。子女与父母接触的时间都很少,家庭教育更是极少甚至没有,造成正常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配合衔接严重断层。另一方面,系统教育内容上,小、中、大学教育衔接也出现“断层”,基础教育阶段缺少职业生涯教育,很多中学生到了填高考志愿时都不知如何选择。这不仅让成长中的中学生身心倍感困惑及疲惫,已有的学习兴趣也变得机械化。同时让做家教的高校大学生也进退两难。作为家庭教育的补充,高校大学生既不能完全替代其应受的家庭教育,也不能在短期内彻底将小、中、大学教育做到有机衔接。这种恶性循环下,很容易让家教的“绩”效处于尴尬局面。 (四)“包办”式教育,心理被动 中国家长根深蒂固的“望子成龙”,往往是真的“毁人不倦”,请家教也自然成为了一厢情愿的’包办’式教育之一。家长们越俎代庖,为孩子设置的目标多数是一种“身份期待”,是想让孩子做人中龙凤的迫切心愿。这种揠苗助长的激进愿望氛围下下,孩子和家教高校大学生甚至是家长本身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心里状态孩子们需要的是具体化、形象化、能震动心弦、有乐趣、能催人奋进的人生目标,却因为家长的心愿没有机会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学习动力,高校大学生作为自主教育的实践者,却要极力帮助孩子达到家长对子女的“身份期待”,快速提高其分数;家长以经济作为代价,想要寻求等价交换,认为请了家教孩子成绩就一定要有所大的变化,这样才能物有所值。然而,好的教育与诸多因素有关,很多时候,若没有真正的对症下药,家教很难凑效。整个家教过程中,行为的主动夹杂着心理的被动。 四、建议及对策 (一)政府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 政府始终是建设教育事业的主体,针对家教市场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政府要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对家教双方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及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对各个阶段的家教情况设立统一的家教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以设置家教证等。同时,政府要将政策具体落实到各个高校及地方政府,不能够“雷声大雨点小”,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实 事为规范家教市场,并顺利发展扫清障碍。 另外,各级政府要通过至上而下的宣传,以海报 标语 、书籍报刊、 社会实践 活动等多种形式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氛围和社会氛围。知识经济不是简单的知识与经济的交换,而是通过知识培养能力,运用能力发展经济。广大家长学生要正确认识家教的意义;加强社会的治安综合管理,真正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学习氛围。 (二)各高校加强合理培养、管理及引导 各级高校要相应政府的号召,一方面要加强高校本身的人才培养,即大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如设立家教互联网等多提供大学生实践的机会,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家教勤工俭学,同时要狠抓学生专业知识技能方法的学习。另一方面,各高校要正面管理及引导在校大学生做好家教,增强其人身安全意识,合同意识,职业道德意识等。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意识教育,谨防社会上不法分子以花言巧语、小恩小惠引诱大学生上当。保证家教的高质量,真正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三)大学生要提升自我综合素质 长期作为学生而言,高校大学生要做到师生角色的灵活转换,需要品质储备、知识储备和能力储备。教育的本质是学会做人,而品质对人来说,是一切之本。由于中小学生可塑性很强,易受环境影响,高校大学生尤其要注重自我品质的储备,以期树立好的榜样并正确引导。第一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及态度,认真对待家教,并施以积极正面的教育。第二,做到教育与心理同时辅导,多了解家教对象的想法,真正对症下药,事半功倍。第三,多与家长沟通,通过已有知识经验委婉改变家长某些不好的育子观念。真正具备以人为本的师德在知识储备的过程中,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夯实专业知识,同时要辅以了解较为广泛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其次通过书籍资料了解中小学学生心理的变化及家长心理。并遵循教学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做到因材施教,饯行“教有学法,教无定法,’,在能力储备中,大学生不仅要掌握沟通交流的技巧、语言的浅显易懂,还要达到一个思维高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思想解决和看待问题,再对家教对象训练这种思维模式,从根本上教会他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做好高校大学生家教,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及个人的多方面的努力和完善,相信大学生家教市场将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我国的教育事业也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腊月梅.浅谈对家教大学生的管理[J].南部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5). [2]杨映霞陈勇,大学生家教活动现状分析及思考[J].云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5). [3]佛朝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多维视角U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 [4l初梓豪.李力豪.张萌.北京地区大学生家教市场现状及问题对策2010[11]. [5]杨海.魏甲亮.大学生家教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初探[J].海南师范大学学抿2007(5). [6]骆风.成才与家教[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7]周蓉靖.导致家教失败的68个漏洞[M].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8(6). 猜你喜欢: 1. 爱心家教论文 2. 关于家长教育的论文 3. 关于儿童教育的论文 4. 关于隔代教育的论文 5. 儿童家庭教育论文 6. 幼儿家庭教育论文

家庭关系论文范文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家,家庭对于个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了解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的相关内容。

篇1

从我呱呱落地那一刻到现在,已经有10多个年头了。在这10年间,爸爸妈妈的一言一行和良好的家庭氛围一直深深地影响着我。无论是生活学习,还是做人做事,有无数的记忆让我难以忘怀,在我的成长历程中时时激励着我、鞭策着我。

记得有一次,我被一道数学思考题难住了,在百思不得其解之后只好去请教妈妈。妈妈给我讲了一遍,可还是没有听懂,因怕妈妈说我笨,便撒谎说听懂了。于是,妈妈又给我出了一道类似的题让我做,我因弄不清题里的数量关系,半天也没做出来。妈妈见状,狠狠地把我批了一顿,我很委曲,豆大的泪珠从脸上滚落下来。妈妈严厉地说:“做学问要诚实,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能不懂装懂。”听了妈妈的话,想一想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才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呀,如果刚才让妈妈多给我讲几遍,问题也许就解决了。”

于是,我如实向妈妈承认了错误,并请求妈妈再给我讲几遍。妈妈耐心地给我讲了起来……她边讲边用线段图把题里的数量关系表示出来,这样便于我更好地理解。一遍又一遍,我终于明白了。而妈妈呢,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从此以后,每当我遇到难题时,总能静下心来认真分析,实在想不出来,就虚心向别人请教,直到弄懂为止。这个习惯,使我受益匪浅,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我的爸爸也是一个诚实讲信用的人。他答应了别人的事情从不食言;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也从不许诺。“言必行,行必果”是他的座右铭。他经常教育我,做人要诚实。有一次,我在家里玩,不小心打碎了一个爸爸特别珍爱的杯子。当时我吓坏了,心想:这下完了,爸爸肯定饶不了我。怎么办?我灵机一动,赶紧收拾残局,到时就说不知道。说干就干,我手脚麻利地收拾好,然后坐到书桌前装模作样地看起书来。平时我最喜欢的故事,这会却怎么也看不下去,心里老想着杯子的事。我想到爸爸的诚实守信,想起爸爸平时对我的教育,我对自己刚才的愚蠢想法感到羞愧,我决定大胆向爸爸承认错误。爸爸回家后,我如实向爸爸说明了情况;没想到,爸爸不但没批评我,反而还表扬了我呢。

我们这个和睦的三口之家,我是爸爸妈妈的宝贝,是他们快乐的源泉。爸爸妈妈勤奋工作,为我创造舒适的生长环境和学习环境,我在这温馨的家庭里快乐成长。我坚信,我会成长为一个德才兼备的人才,让爸爸妈妈因我而骄傲,因我而自豪!

篇2

我觉得家庭对人的影响很大,快乐的家庭氛围往往就会有活泼开朗的儿女;同样怨声载道的夫妻也会让孩子自卑或者内向。

还有好多,例如生活习惯、消费习惯、接人待物等等。

也许我要求太高,也许是我想的太多。可是我想有人告诉我,我考虑的应不应该。

从工作以来,相亲无数次,曾有同事调侃,说我们两个和在一起可以出本书了。叫《那些相亲的日子》。也许是缘分没有到吧,大家都是这么安慰我的。当真的是时不我待时,也不再想耽误下一代的时候,下定决心找对象。可是我知道,我心里的原则没有丢。

我不喜欢吸烟的人,我的气管及呼吸系统非常不好,无论上火或者感冒首先都是气管及呼吸道出毛病,所以我不喜欢吸烟的人。

我不喜欢小气的男人,小气的男人成不了大器。虽然没有打算这辈子大富大贵,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一个小气的男生我会看不到希望,我想这也会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之一,因为给你妈啥了,没有给他家啥了的吵吵,不如不找。

我不喜欢没有爱心的人,我觉得这样的人一辈子也不会知冷知暖的疼你。

我不喜欢没有公德心的人,虽然现在世风日下,但是我想能做到力所能及的,让环境美好的.事情。大家总好说素质不素质的,在自己娱乐或者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要有基本的礼貌,公德,不让别人不舒服,是基础。

我不喜欢家庭和我的家庭相去甚远的人。也许准确说不是不喜欢,应该是不敢,我可以和这样的人做朋友,但是不能做夫妻。我一直相信门当户对。所以我拒绝了富二代,拒绝了高官家的公子,拒绝了开着个破车、长的颇帅的公务员,而且我不会觉得可惜,我不想让自己在家里有不平等的感觉,我不是一个能忍的人。也不想父母来家里拘谨不快乐。

篇3

小时候,父母耐心地教我说话,教我走路,教我穿衣拿筷……长大一些后,父母又教会我如何拿笔写字,读书看报……父母不仅在生活上教我们做许多事,在人生的道路上,他们的一举一动也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的性格,人品以及道德观念。

从我记事开始,就记得我每次吃零食都会剩下一些,吃面包馒头有时也会余下一小块,而妈妈就像一个垃圾箱,每次都不厌其烦地把我吃剩的东西塞进肚里,我却对这中行为感到厌恶,因为我觉得只有贫民窟里的难民才会去做这种事。终于有一天,我看不下去了,生气地问妈妈:“干吗老吃我吃剩的?面包馒头桌子上不都有整个的吗?”话一出口,我就后悔了,心想,这样对妈妈说话肯定要挨骂了。

课让我没想到的是,妈妈不但没发火,还心平气和地对我说:“宝贝,我们小时候可不像你现在这样想吃什么有什么,那时候米和油都是按量供应的,别说面包和零食了。现在我们的生活条件好了,但不能忘本,想想那个时候,就知道现在的.生活是多么幸福了,要懂得节约……”我听了不屑地撇撇嘴嘟囔道:“您那都是啥时候的事了,都快回到公元前了!”妈妈听了也没说什么,摇摇头走了,我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直到有一天,妈妈把一张从网上打印出来的照片给我看,我才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看法。照片上是一群非洲难民窟里的孩子们,他们手里拿着盘子,盘子里的菜汤都被他们舔的干干净净,他们都很瘦,小小的脸上似乎只剩下一双大大的眼睛,眼睛里闪着对食物的渴望,那眼神像利剑一样刺痛了我年幼的心,我当时就发誓不再浪费,那目光会让浪费的我受到良心的谴责,我从此学会了节约。

父母不单在道德观念上影响着我,也教会了我许多有用的学习方法。就拿背诵古诗来说吧。有一次,我在背一首很长的古诗,费尽心思却怎么也背不下来,而老师明天就要抽查,我心急如焚。而我越着急就越背不下来,眼看都过去一个小时了,可我还没有一点进展。这时爸爸进来了,问明了怎么回事后说:“不急不急,你知道这首诗的意思吗?”我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爸爸说:“你看,我就知道是这么回事,你要先理解了它再背,不要怕浪费时间,理解后再背比你这样死记硬背要快很多,不信,你试试!”爸爸一语点中我的心思——我就是怕浪费时间,不肯去理解它的意思,熟不知我死记硬背中浪费的时间远比理解再背要多的多。于是我静下心来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果然,不出十分钟就背完了。这件事爸爸不仅教会我一个好的学习方法,还教会我一个道的理——“磨刀不误砍柴工”。

在我成长历程中,爸爸妈妈像阳光和雨露一样照耀滋养着我,让我渐渐地枝繁叶茂,让我茁壮成长,他们又像是一只啄木鸟及时去除我的坏毛病,他们教我快乐,宽容,博爱……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三岁看老”,一个人的品性绝大部分由小时候就决定下来了。家庭教育无疑是人一生中最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教育。我的父母不能给我创造什么富二代官二代的条件,但是我会一辈子感激他们教会了我很多这生受用的品

小时候的事情,印象最深的就是每天吃饭时候,爸妈总是关照自己,不管吃饱了还是没吃饱,不准离开饭桌。不准到处乱跑,不要用手吃饭。饭桌礼仪是现在很多小孩子缺少的。那时候父母好像从来不会端着碗跟在自己身后“囡囡啊,不要跑,乖乖来吃饭!”这种样子,而现在好多爷爷奶奶总会跟在自己家宝贝孙子孙女身后,弓着身子追着喂饭。还记得有一次早晨吃早饭,那时也还小什么都不懂。看着大人喝粥时候下饭的萝卜干,人人都有过这样的感受吧,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

于是我看着就眼馋,就也要吃,妈妈给我一小块我还不满意非要吃一整个。那可是比我拳头还大的一个酱萝卜啊,那得多咸啊。爸爸在桌边都“威胁”过我肯定吃不掉的,就不要拿那么多。小时候肯定小脾气倔啊,我偏不!偏要拿一整个来吃,结果咬了一口就咸的不行,就想扔着不吃了,严父这时候就来了,非要我吃下去,毕竟是自己要拿一整个就要拿多少吃多少。吃吃剩剩不应该!那时候才三四岁啊,老大一个萝卜啃下去,喝了整整三大杯的水,吃完了父亲竟是赞许的表情。自从那次以后,不管吃什么,都永远会记得,“适度”两个字。不想再给自己苦头吃了。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父母对孩子适当合理的教育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的,孩子从最懵懂的时候就开始效仿父母,因为可能是年龄小,父母是他们最最亲近的人,父母的形象在孩子眼中无形中就变得是他们认为最最伟大的人,小时候我就觉得我的父母是无所不能的,只要有父母在,没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我那时候就去学习着父母的所有动作,后来妈妈和我讲到小时候的趣事的时候,妈妈说我那时候刚刚学会走路,看到妈妈他们那样笔直的走着下楼梯,心里那叫个倾慕啊,于是也学着他们走路的姿势,结果,没走稳,从楼梯摔了下来,不过所幸的是没有大碍。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效仿,但是也可是以说明了父母对小孩子的影响。我的爸爸妈妈是宽容仁慈的人,他们觉

得做人就应当如此,待人真诚,从小,爸妈就教育我要诚实,如果我犯了一点点不符合做人的原则的事,他们就会严厉的惩罚我,并且要教育个好半天。但是对于那种小错误,他们总会宽容我,对我讲一些道理,让我认识自己的错误之处,然后就再也不会犯类似的错误了。当然,这是我做了错事,小时候,考试得了满分,爸妈就会夸奖一下,然后鼓励我继续努力,这是我最最高兴的事,让我亲爱的父母为我感到自豪,这样,让我有了接下去继续努力奋斗的动力。从小,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里,让我对生活总是充满了无限的憧憬,未来虽然遥远,但是只要我们脚踏实地的去努力,也许惊喜总在不远的地

当然,我看到一些家庭教育比较失败的例子,外婆家旁边有个小孩子,小时候做一些偷窃的事情,那时候小,没有犯很严重的错误,但是,他们家里的人知道后,并没有好好的对小孩子进行教育,而是依旧宠溺着孩子,不舍得说他,小孩子时间久了,觉得每次偷窃都没事,因为有爸妈罩着,而且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不会被警察抓走。

后来,到了法定年龄,他依旧不改,在一次偷窃后被警察抓走了,后来听外婆说,那个孩子在警察局里哭着说后悔偷窃,说要好好工作,不再这样偷窃,可是都无济于事了,他被判了刑,具体多久我不记得了,只是外婆告诉我,他的家人伤心的哭,可是也没用,过分的宠溺最终只会造就就样的悲剧,正值青春年华的少年,却要在不见天日的牢房里度过,成为他一生的污点。这是很令人可惜的事情,针对这件事,我觉得我们所有的人都要反思,教育,不仅要从小教育孩子走上正确的道路,还要像家长们宣传正确的教育方法,过分宠溺这条路终究是行不通的。宋庆龄说过:孩子们的性格的才能,归根结蒂是受到、家庭、父母,特别是母亲的影响最深。

孩子长大成人以后、社会成了锻炼他们的环境。学校对年轻人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个人的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的却是家庭。国外的家庭教育方式一直是我所提倡想学习的,将来若是我自己组织了家庭,有了孩子,严与宽并济,家中的明主也是必须的,家长不可能护着自己孩子一辈子,总也要留给他们自由发挥的空间,给他们出去锻炼的机会,国外的家长给自己孩子足够的自由,在他们成长过程中不会像中国家长一样把过多的心思倾注在孩子的读书这方面上,而是采取宽松的寓教于乐的方式与自己的孩子交流,

国外的亲子相处模式更多的像是朋友而不是父母与孩子。如今很多孩子步入青春期后,父母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

篇1

有一位蓬莱的听众朋友在给田园的来信中,谈到了他与他的父亲之间的一些矛盾。这位朋友在来信中谈到,他的父亲性格比较暴烈,对家人缺乏足够的爱心,缺少做父亲的责任意识。随着孩子们年龄的增长,现在,他们一家明显地分成了对立的两个阵营,即以他母亲为代表的包括所有孩子在内的一方和孤家寡人的他父亲那一方。家庭矛盾现在是愈演愈烈,好端端的一个家,现在闹得如同冰窖一般。这位朋友在信中非常痛苦地问道:作为家庭的重要角色,做父亲的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正确的行为规范?田园认为,这位朋友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家庭幸福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间题。今天,田园就准备同朋友们谈谈家庭中父亲这个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一般来说,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丈夫、妻子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形态。这个三角包含着这样几层关系:横向的夫妻关系和纵向的父子母子关系。应该说,这些关系是无法更改替换的。比如,父亲是很难替代母亲这个角色的作用的;同样,母亲也是无法替代父亲这个角色在家庭中的作用的。就家庭成员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来看,大家应该说是各有分工。事实表明,单亲家庭培养出来的孩子,心理素质往往要弱于双亲家庭的孩子。而就父子关系来说,父亲对于子女一生的教育示范作用,一般来说也是母亲无法替代的。这实际上就是体现的父亲这个角色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的一种权利和义务。所以,一个称职的父亲,对于这一点应是有清醒认识的。有关专家曾经对一组犯罪的青少年和一组正常的青少年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犯罪组青少年的父亲当中,因文化低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的比例,要大大超过正常组。有一句老话,说是“子不教,父之过”,实际上也是讲的这个道理。

过去,中国的传统讲究父道薄严,做父亲的在家庭中总是板着脸,对孩子不是训斥就是打骂,搞得孩子见了父亲就像老鼠见了猫。从表面看,这类父亲是在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它往往会使孩子养成一种胆小怯弱的依附型人格。在人们普遍开始重视个人的人格尊严的今天,这种陈旧的传统教育方式,甚至还会引起父子间的纠纷甚至怨恨。

篇2

家庭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未来有多大的影响?请不要不以为然,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非比一般,轻视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那么一些父母可能会后悔一辈子。怎么不相信吗?其实,是有很多真人真事的,有些儿时的事情,甚至还影响了一个孩子的一辈子。但是有些事情有些感伤,还是来和你们讲一下吧……

从小有一个女孩,这个女孩原本是一个很活泼可爱的性子,但是她的父母都有一点暴力倾向,对她时不时打骂,因为她父母都相信一句话,叫做“不打不成才”。是的,那个女孩被她父母逼得考上了研究生,就当已经二十五六岁,也是一个很美好的年纪要嫁人的时候。一直乖巧的女儿竟然没有选择父母给她找的人,而是去选择了一个杀人犯!!这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知道是为什么吗?就是因为女孩父母幼时对她施与暴力,让她的心理都开始有些变化。别人都问她为什么一个堂堂研究生最后和一个杀人犯走在了一起。女孩说,因为他不会打我。多么令人震惊的回答,就是因为那个杀人犯没有打过女孩,也是因为幼时受过的暴力行为,让女孩就这样草草的选择了一个杀人犯结婚了。

这个事情让不少人甚至斗震惊不理解,那对父母一直很后悔打他们的女儿,可是事情一切都完了,儿时不好好培养他们原本应该很辉煌很成功的女儿,如今一切都已经成定居,再后悔难过也是无用了。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就可见家庭的教育到底对孩子有多大的影响呢?这就可见一斑了。大家请不要忽视对孩子小时候的教育,有时候这个时候的教育可能是会引导她一生的,望重视起来。

老人与和谐社会孔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安定团结,二是全面发展。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老人,作为一个特殊的高龄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一、凝聚功能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讲究和谐有着深厚道德文化底蕴的国家。孝敬老人、长幼有序、兄弟友爱等传统伦理美德中无不折射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的社会哲理。“礼”作为社会的规范,也是整个中国人的一切习俗行为准则。从国家典制到人们的服饰、建筑、行为方式等等,无不贯穿着礼的精神。礼是架构和稳定社会次序的基础,更是和谐社会的文化核心之一。而“孝”作为“礼”文化核心理念之一,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在我国古代,素有“幸为蓖之本”之说,尽管几千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以孝敬父母为核心来处理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始终没有变。春节期间,中国22亿人次的人流涌动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集体迁徙。春节,如同一根绵长的纽带绾结着普天之下华夏儿女的心。每年的这个时刻,遍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是远在天涯海角的中华儿女用蕴蓄已久的渴望和历经“磨难”的行程,赶赴一次温暖的团聚。是什么样的力量和信念驱使着他们,这样的义无返顾、心甘情愿?是家。因为家中有老人,家中有温暖,家中有凝聚力。尽管世事变迁,现代文明的浪潮并未消弭传统文化的印记,春节这个负载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和情感聚合的特殊时刻让我们确信,我们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日益宽容的社会胸怀,成为支撑我们走向“和谐”的支点。老人的存在,是我们行动的一种力量。无论我们生活的世界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无论在这个迅疾发展的时代我们的选择有多大的差异,无论我们的活法有多大的不同,老人的存在,终究使我们依然存在可以共同奔赴的方向,终究存在彼此认同的“家”。俗话说,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老人的存在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以老人为核心的传统大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紧密的依赖关系和强烈的归属感是强大的向心力,它是一种牢固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家庭和睦的社会,其中,老人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积极构建和睦、幸福、文明的现代新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国家富裕进步的基础性工程。二、教化功能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使老人颐养天年,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教育、培养年轻一代敬老爱老,关心他人已成为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作为精神文明教化的重要人群——当代青年,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大多拘囿于校园教育,缺乏社会实践,更有甚者自私自利、娇生惯养、厌恶劳动。以自我为中心,不尊敬父母的现象也较为突出。正如书本上的慷慨陈词并不等于实践中的积极主动,象牙塔里的坐而论道也不等于实践中的卓有成效。如果精神文明教育游离于社会大背景之外,置社会现实于不顾,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如人工温室中培育出来的花朵,一旦移入社会的土壤,就无法成活。因此,精神文明教育必须冲破学校围墙束缚,走进社会,迈入实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老人服务的过程既是青年人道德实践的过程,也是培养爱心公民的重要途径。老人在被照料的过程中,通过他们自身的言行举止和身世经历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服务者,使之建立起正确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孝敬老人不仅仅局囿于家庭私情的小圈子,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一个有孝心的人,会把爱父母、爱家庭的感情扩大到爱他人、爱社会、爱祖国的崇高境界,从而真正担负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我国现有经济水平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主流养老方式。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它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因此,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志愿者队伍,既是让广大老人充分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的有效途径,也是培养广大年轻人树立正确价值观、传承优良传统的必由之路。三、奉献功能老人不仅是国泰民安和国运长久的象征,更是知识和智慧的代表。老年群体就像一座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的博物馆,其中聚集着各种各样的人才,蕴藏着巨大潜力和创造性。目前,我国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总数约有600余万人,离退休老教授、老专家近100万人。初步预测,今后五年内,还将有20万―25万老教授、老专家退休。这批老年高智力人才群体70%在70岁以下,约70%身体状况较好能承担工作。这些老教授、老专家在长期的教学科研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练就了精深的专业才能,陶冶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联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他们中间的许多人至今还保持着旺盛的创新能力,为祖国不断做出新贡献。仅以从2000年开始,获得四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荣誉的吴文俊、袁隆平、金怡镰、王永志、刘东升等院士为例,他们获此殊荣时,年龄最高者86 岁,最小者64岁,平均获奖年龄为75岁,不仅属高智力人才之列,而且他们现在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尽管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这种无需培训、成本低的高智力人才将越来越多,但是,这种人才宝藏与地下宝藏不同,后者一时不挖掘,还能封存,而高智力老年人才资源宝藏若不及时开发、利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失,这将是最大的资源浪费,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损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仅要保护这一宝藏,还要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一宝藏,要建立一种体制和激励机制支持鼓励老人融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发展,把我国老龄人口压力转换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人才资源动力。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老人的积极参与,因此,我们要大力弘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积极鼓励老人以不同方式和途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下一代、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而且对于缓解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压力有着重要意义。

论文研究家庭关系应该怎么写啊

写作思路:家庭成员是指你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你的姑父、舅舅、叔叔、伯伯;政治面貌是指群众、团员、党员、民主党派;政治历史情况应该指你入团入党的时间表,也就是履历表。

例子:父亲,陈某某,群众,在家务农。

一般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不用填隔代亲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不用填的,除非有指定要求,有的任职情况也可以不填,看具体情况。

扩展资料:

模版写法:

1、本人历史及政治表现

xx 同志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清白,且本人曾经参加过中国少年先锋队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面前和重要历史关头均能保持清醒头脑,能够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敢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作英勇斗争。

此外,作为一名大学生,该同志坚持学习党的理论和政策,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生活中积极热心地帮助他人,在工作上积极配合上级,各方面表现突出,可以列为建党对象。

2、现实表现

xx 同志自进入 xxx 大学以来,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思想上,该同 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该同志能密切关注时事,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保持着学习的热情,在思想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主要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家庭成员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即亲子关系、夫妇关系、翁婿关系,其核心是夫妻关系,它是家庭中最基本的关系,也是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它对其他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起决定作用,其他任何关系都是由这种关系演变、发展而来的,家庭关系是家庭中人际关系的总和,是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中国婚姻法与家庭关系研究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家庭婚姻爱情的关系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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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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