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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阴阳合同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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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阴阳合同的研究论文

我自己的理解有三个价格:实际价格,交税价格,贷款价格三个不符就是阴阳合同,其目的就是少交点钱风险有两种:1。交易纠纷如果搞到打官司的地步,法院可能之承认阳合同如果过户之后,这个风险应该没有了2。法律风险应该是违法,可以查处的,这个风险应该几年内都存在吧(不懂法)但是没听过具体的案例。

随着近日崔永元通过微博怒撕范冰冰、冯小刚等日渐发酵,崔永元曝出演艺圈普遍存在“阴阳合同”,犹如引爆了一个行业的潜规则地雷。各方对于明星轶闻的关注由“花边”转向了高额片酬,并进而引出了“是否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等问题。2018年6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关于范冰冰是否逃税、偷税、漏税的问题,相信税务机关在经过调查之后,会给出一个明确结论。从法律角度而言,“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一般在哪些领域比较常见和高发”、“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等等,恐怕也是许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阴阳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合同法》是民商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阴阳合同”并非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概念,而是现实当中对于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而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内容的变化,可以体现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方式等方面。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而又并非真实变更合同时,即可以认为属于“阴阳合同”的情形。

“阴阳合同”的基本涵义在于存在一份“阳合同”和一份“阴合同”。“阳合同”往往用于公开或者是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内容上的差异。有人指出,我国的现实中存在的“阴阳合同”概念,是在《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才予以明确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发包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签订的、主要用于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合同”则是指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这里其实也没有明确“阴阳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而只是表明“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呈现。

我们将“阴阳合同”界定为当事人基于特殊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当事人一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一致;合同的内容存在差异;内容存在差异是基于特殊目的。因此,“阴阳合同”不同于“另行订立的合同”,也不同于“合同变更”。“阴阳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目的或是特殊需要。这种特殊目的,可以是“为了向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规避监管”、“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收”、“其他目的”等等。以崔永元所曝光的范冰冰“阴阳合同”而言,应当也是基于上述特殊目的而订立的内容差异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的常见形态与常见领域

对于阴阳合同,诚如我们前文所述,可以从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予以区分和归类。根据这一逻辑路径,阴阳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备案需要,备案的合同按照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签订的合同为“阳合同”;实际履行的则为不完全符合甚至有违备案要求的“阴合同”;

2.基于规避监管需要,为了通过有关部门审核而提交的符合审核要求的合同为“阳合同”;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则为不符合审核标准、无法达到审核标准或者违背审核标准的合同为“阴合同”;

3.基于少缴、规避缴纳税收或费用等需要,而实行在成交价款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阴阳合同”;

4.基于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阴阳合同”。

将“阴阳合同”从以上方面进行简要区分,并非是“阴阳合同”只有这些形态,也不是说阴阳合同只能依循这样的路径进行区分。我们想要简明阐释的是,这样一种明快的路径能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阴阳合同”。从实务现象上来看,“阴阳合同”较多地存在于以下一些领域: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一些人看来,尽管“阴阳合同”的现实早已有之,但从法律术语推断出的“阴阳合同”则最早出现于《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在建设施工领域会出现“阴阳合同”,是与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严格监管不无关联。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实行的是资质准入、招标投标、全程监管模式。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又加上建设工程的质量把控相对困难,客观上导致了阴阳合同的产生。一些动机不纯的建设施工单位,采行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往往涉及到资质资格、工程总量、材料采购、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监管等多个方面存在比较鲜明的差异。

其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采用“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各地基本都是采行网签备案的方式签订“网签合同”,并以此“网签合同”作为缴纳税收的基准。因此,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缔结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阴阳合同,往往在房屋总价以及房屋价格构成等方面有所差异,比如将房价的一部分作为装修、将总价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少缴税甚至是规避缴税。

其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阴阳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股权的变更,属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如果股权有所增值,股权转让方在出让股权之后,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所得税。如果股权增值比较明显,是要缴纳比较多的所得税的。现在实务当中的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如果股权增值明显,完税证明也逐步成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转双方为了少缴税或者规避缴税,往往采行在股权价款有差异的阴阳合同,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款则要高。

其四,演出服务合同。在影视从业人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来的,“抽屉里还有一大堆这样的合同”。这也表明,在演艺圈采行阴阳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两日了。演艺事业属于文化创新领域,尽管各地有各种减税、免税奖励措施,但因为演出人员的高额片酬而更为受人关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 4 天 6000 万元”的合同为例,如果真的属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非常高的所得税的。尽管,就税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约定是“税后”还是“税前”收入。在我国,目前似乎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演出服务”合同需要进行相应备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务合同需要采行阴阳合同的话,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税”。

其五,知识产权领域的阴阳合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行阴阳合同,可能有基于备案和“合理避税”的双重需要。最为知名的为娃哈哈与达能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许可、商标转让、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都可能采行阴阳合同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某种特定目的。

以上方面,是比较常见的采行阴阳合同的领域。事实上,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只要是关于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这些阴阳合同的存在,也往往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最为核心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是存在较大的法律上的风险的。一旦发生纠纷,支付价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价款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则无疑主张按照价款较大的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事实上,如何确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效力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确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效力规则。在这一系列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能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来予以确认。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可以从以下路径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

(1)对于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的“阴阳合同”,以“后合同”覆盖“前合同”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这个相对比较好解决,在双方当事人都缺乏证据证明哪一份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采行后合同覆盖前合同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认为,其后的意思表示,已经吸纳和覆盖了前合同的相关意思表示。这样至少可以认为贯彻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2)综合各方证据和意思表示,综合认定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做出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当事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从逻辑、经验和法律规则来论证时,相同的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只有一个意思表示为“真的意思”。因此,在确认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如果结合有关证据能够确认其中的一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认定规则来确认该份合同的效力。

(3)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确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经审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些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时,如果该合同系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核作为生效条件的,应该确认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 21 条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应该适用该规则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4)对于需要经由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事项中的“阴阳合同”,需要区别对待。在实务当中,比如在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有较强的监管意愿和明确的政策规制要求的,应该在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倾向确认“实际备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等更加倾向于形式审查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对出让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一般的生活逻辑,民事主体在做出民事行为时一般不会以损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规范依据。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确认确认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通过否定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立另一份合同法律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能够确认其中一份合同无效,从纠纷解决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一份合同来要求当事人履行。这种思路,也是许多阴阳合同在实务当中进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对于演艺明星的“阴阳(大小)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约定了其收入为税后收入,那可能并不存在逃税、偷税、漏税情形。如果其约定的收入为税前收入,那演艺明星作为纳税义务人,无疑需要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关于演艺收入、税收缴纳方式等存在“阴阳合同”,其应该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纳税基准,但就其与制片方的纠纷及违约责任而言,则需要确认“阴合同”或者是“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知乎日报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我们起草了很多合同模板,都是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用的,这些模板是我们团队这十多年工作的总结,肯定比你在网上随便下载的合同模板要好很多,至少能防范一般的法律风险,如果需要可以百度搜我联系我。

阴阳合同税收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我们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税收毕业论文致谢(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时光荏苒,在西南财经大学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可以说充实的求学过程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时刻。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我想对求学期间曾经给予我帮助和支持的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衷心感谢我的导师xxx副教授。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论文的选题、构思、修改到最后的定稿,每个环节都给予我细心地指导。自入学以来,xx老师广博的学识、创造性的学术思想都使我受益匪浅;她真诚的鼓励和鞭策使我不断成长和进步,将使我终身受益。

其次,我要感谢财税学院的所有老师,他们深厚的学术造诣,平易近人的教书育人风格,使我难以忘怀。各位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中对我的关心帮助,令我的论文得以顺利完成。

最后,特别感谢我的父母和同学,在这么多年的求学生涯中,他们一直默默地为我付出,无怨无悔。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父母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同学们更是在我迷茫困惑时耐心的开导我,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才使我能够走到今天,以此文献给他们表达我难以言尽的感谢和祝福。

岁月逝去、感怀永存。在三年的求学之路上,我遇到重重困难,所幸我并非孤身奋战,我敬爱的老师、亲切的同学和亲爱的父亲给予莫大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必须向他们道上诚挚的谢意。首先真诚地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

三年来,xx老师用心良苦地栽培我,从开始怎样做研究到具体培养计划的制定,再到毕业论文的指导,无不耗费着老师的心血。xx老师严谨的学术态度、纯粹的学术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让我领悟到学术魅力和学术精神,学术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谨向x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衷心感谢所有关心和教导过我的老师。论文开题时,xx老师、xxx老师等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表示感谢;感谢xxx老师和xxx博士的无私帮助;感谢xxx老师给予的无私关怀和帮助;感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的同学们。

吾无父母,无以至今日。父爱如山,母爱如海。家庭的重大变故让我的求学之路充满变数,母亲的仙逝一度让我消沉不能自拔。父亲抗住了所有压力,并用乐观的态度激励我勇敢前进。母亲的早逝成为我一生的遗憾,我只能用一生的爱回报如山之高的父爱。

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即将结束,回顾三年来的学习生活只能感慨时间的脚步如此匆匆,还没来得及好好领略柳湖的优美景色就要与她告别,在这里不仅丰富了我的学识,更收获了一批挚友,在这里我走过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一段旅程。

毕业论文的写作中离不开xxx老师的帮助与指导,从前期的选题以及后期的修改,xxx老师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帮助我仔细审阅文章存在的问题,一次次提出修改意见,直到最后的定稿,文老师不仅给了我理论上的指导,其专业的学术眼光更是让我敬佩。文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务实的做人风格深深的影响了我。在此,我要向文老师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他三年来对我学术指导,感谢他一路上的关怀。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的压力和动力,三年的风风雨雨。三年的喜怒哀乐即将画上句号,祝福各位同学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成材、成功。

这篇论文得以顺利完成,我需要感谢许多在我研究生学习期间以及在我写作过程中给过我启迪和帮助的人。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xxx副教授。xx老师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孜孜不倦的学术精神,鞭策我在学业上不断奋进,激励我不断勇攀科学研究的高峰。

在生活中,xx老师经常教诲我如何做人做事,帮助我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没有他的指导我也无法完成我的论文写作。其次,我要感谢在我研究生阶段教给我知识以及给了我人生启迪的各位老师,包括:xxx老师、xxx老师、xxx老师等。

感谢他们教给我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非常宝贵的人生道理。最后,我要感谢在本文研究领域做出贡献的学者们,正因为借鉴了你们的研究成果,才能使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思路。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人,你们的关爱和帮助我将永远铭记。

研究生生涯的结束也意味着我在学校求学生涯的结束,一路走来我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和帮助,借此论文完成之际我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首先我要向我的导师xxx老师致以最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从论文选题的斟酌、论文框架的构建以及成文的审阅、修改等环节,无不倾注着xx老师的心血。每次修改,大到文章结构,小到错别字、标点符号,xx老师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xx老师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将时刻鞭策我,使我一生受益。不仅如此,在生活上,xx老师也经常给予我开导和关心。在硕士研究生生涯即将结束之际,我衷心地感谢xx老师给予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学生必将牢记您的寄托,不辜负您的期望。

我还要感谢学院所有曾经教导过以及给予过我支持和帮助的老师们,他们孜孜不倦的学术精神、形象生动的讲课风格、乐观阔达的人生态度都将让我受益终生。特别是xxx老师,在论文开题的选择以及后续的资料搜集和整理中都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再次衷心地感谢他的帮助。深深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无私的关怀和殷切的。期望,给予了我不断进步和强大的精神动力。正是他们的支持与鼓励,才让我不断前进,不断收获。

感谢我的同学,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们曾给予我很大的帮助。三年的同窗生活,他们已成为我的良师益友,从他们身上我收获了很多。

感谢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审稿和参加论文答辩的专家学者,感谢你们对本文的意见和建议,使我能够更快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最后,感谢西南财经大学的图书馆,里面宝贵的学术资源为我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分太少,划不来大专还是本科或是研究生的?

《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核心提示:作为支柱产业的建筑施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不仅地位不断增强,更因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吸纳作用,已成为社会经济稳定的关键。然而,建筑施工业还存在利润微薄,债务负担沉重,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法律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要实现建筑施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市场整顿,需要大力推进企业改革,需要积极争取国家的相关优惠和支持政策。同时,还需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施工行业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率先承担了体制变革带来的各种成本,并为其他各行各业的改革提供着宝贵的经验,目前已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建筑施工业发展的成就与特征建筑施工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越来越明显。按2005年的数据分析,在国民经济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五,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从历史数据看,建筑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亿元发展到2005年10134亿元,年均增长17%,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除了90年代初有短期的波动外,建筑施工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一直保持着5%~6%左右的份额,支柱产业的地位十分稳定。此外,施工业还每年为国家创造300亿美元左右的外汇收入,是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经验表明: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呈快速上升趋势,建筑施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会不断增强。我国目前尚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上升期,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出份额会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会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稳定”环节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鲜明的二元经济特征。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以及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根据过去十年的新增就业统计,建筑施工业构成最为稳定的吸纳就业的领域之一。从2002年时点就业结构看,建筑施工业就业人数在非农产业就业中,继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之后,排在第三位;2002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3893万人,占全部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制造业处于非农产业就业中的首位,占.然而,如果动态地从1995~2002年期间的就业增量结构看,由于1995~2000年国民经济处于下行(GDP增长率显著放缓)周期中,制造业、采矿业等就业人员一直呈负增长的态势下,批发零售餐饮业、建筑业及社会服务业显现出确保非农就业增长势头的“中流砥柱”功能,分别提供了新增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的35%、30%和20%.建筑施工业在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建筑施工行业由于“苦、累、脏”等特点,吸纳的劳动力大多来自农民工或其他辛苦行业的分流富余劳动人员。2005年建筑业正式职工人数为854万左右,行业就业人员达到4383万人,则非正式的工人数达到3529万人。据分析推算,近年来建筑施工业吸纳农民工人数平均每年增多100万~200万人,建筑施工业已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之一。建筑施工业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庞大剩余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额占国民产出的比率不断上升。建筑施工面积和建筑施工领域就业均呈现显著增长。应该说,国民经济的高涨为建筑施工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景气环境。然而,建筑施工业的产出份额不仅没有显著的上升,甚至所下降,这是个“奇怪”的现象。导致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建筑业产品的需求上升固然很快,但建筑施工能力供给增长得更快。由于建筑施工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投入要素是简单劳动,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隐蔽失业者的大量存在,使劳动供给近乎“无限”。在1995~2002年,全社会各行业工资水平每年平均上升,而建筑业职工工资仅上升.相对建筑施工行业的供给能力,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管和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投资品的供给弹性要小的多。因此,导致2000年以来我国投资高增长给建设市场带来的利益,更多的为第三产业(设计、咨询、监理等行业)和投资品(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业获得,而总投资额中“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多年来在持续下降。总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建筑施工行业的报酬或产值来源)比重的下降,是在国民经济高涨时期保持建筑产品价格稳定的主要原因。同时,这个比重的下降,意味着建筑施工行业(包括广大施工企业及其劳动者)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形形色色的(包括政府、企业)买方业主提供了大量“消费者剩余”,为整个国民经济地稳定、快速、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建筑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上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九五”期间年平均增长:“十五”期间年均增长达到21%.从增长趋势看,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承包工程的增速明显加快。承包工程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发展到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讯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科技含量和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在“走出去”的队伍中,建筑施工企业涌现出中建、中港、中交、中铁等一批优势骨干力量。许多项目都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目前建筑施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效益不高,企业负担沉重施工行业长期以来产值利润率维持在2%~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低利行业。而负债率2005年高达65%,在第二产业中则是最高的,高出全国第二产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8个百分点,债务负担沉重,已制约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目前全社会拖欠款问题最严重的产业部门也是建筑施工业,这使得该行业的债务负担雪上加霜。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积累和运作能力不强,阻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几乎没有资本积累和积聚发展的能力。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不合理的压价让利竞争、回扣等不正之风,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人均资本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建筑施工业资本含量低,2005年人均固定资产为万元,仅是第二产业平均水平万元的四分之一。与第二产业的其他工业行业相比,由于人均资本水平低,建筑施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自然也偏低,处于40个行业中的倒数第8位,人均劳动生产率(按总产值计算)为万,远低于全国工业人均万的平均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行业收入水平低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比率较低。按从业人员的口径,建筑施工业技术人员比率,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三个行业,排名倒数第四。建筑施工行业收入水平较低,2004年职工年收入为14338元,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和住宿餐饮业,是年收入最高行业的35%.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将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建筑施工业微利和高负债率,是导致整个行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基础性原因。此外,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或与科研机构、相关院校之间尚未形成良好的技术创合作机制。同时政策方面缺乏对建筑施工业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这些将在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企业改制任重道远近年来,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力军。目前民企数量占到全部企业的,产值占到68%,从业人员占到了66%.但作为行业关键力量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行业未来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问题突出。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从31%下降到,就业人数份额从55%下降到,总产值份额从63%下降到.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使命尚未完成,建筑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自身的任务远未到位。西部国有企业负担重,社会职能多,改革成本高,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进而导致整个西部地区长期积弱,与改制迅速的东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建筑施工业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方面。在工民建领域进出自由、高度竞争的同时,专业建筑施工领域仍存在一定壁垒。这种进入壁垒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明显。在地区间,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立场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发展,阻碍建筑施工领域效率的提升。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与市场公平方面。招投标中,业主方利用投标方的弱势地位,迫使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接受折扣价等现象依然存在,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诚信方面。目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依然缓慢,建设系统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信用缺失的现象更多地发生在投资业主方,他们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困局。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一方面是法治不健全,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很多情况的发生又是由于涉及政府或国有部门而“投鼠忌器”。不断加大国家对促进施工行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力度。一是可考虑设立鼓励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资金补助、行业统筹等方式设立,主要用于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装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亏损补贴等。二是对由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而带动的建筑建材类产品的出口实行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对施工行业所获得的国外收益全部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以增强国内施工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三是国内银行尤其是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承包国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按国际惯例提供足额、充分的信用担保等,切实解决国内施工行业对外承包建设工程的“融资难”和信用担保难的问题。切实加强国家对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和引导。一是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搜集、整理和发布国外主要国家工程建设市场的相关信息,对施工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分包和劳务出口协作活动提供信息指导和引导;二是国内各类驻外机构的工作重点应逐步从过去的“政治外交”向“经济外交”的转变,为国内施工行业在所在国的承包建设工程提供从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及人员出入境、外部环境协调等全过程的服务。

国外对童声合唱的研究论文

如何发给你?

如果同学想让自己的论文题目变得更加新颖,可以试着将两个主题结合在一起。例如:

1、人的身心不断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声音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你想让自己的论文与生物学或心理学有关,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探索音乐:

2、从人类文明的早期开始,音乐文化就是其发展不可替代的一个方面。如果你对音乐史或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感兴趣,可以研究:

3、技术对音乐创作、发展和传播的贡献。如果技术是你感兴趣的领域,可以选择下列主题:

1. 试论莫扎特《g 小调弦乐五重奏》第一乐章中对中提琴地位与作用的提升 2. 优雅的男高音——论大提琴在乐队中的作用 3. 大提琴演奏中国民族音乐的几点探索 4. 大提琴演奏发音问题探讨 5. 论二胡演奏的内心感觉与艺术修养的提高 6. 古筝演奏与心理音色 7. 浅谈想像力与心理调控力在小提琴演奏中的作用 8. 长笛演奏的基本技巧分析与实践 9. 关于借鉴西方作品分析法分析传统古琴曲的几点思考 10. 小议视唱练耳在乐器演奏中的重要性 11. 谈儿童学习乐器演奏的意义 12. 探析铜管乐器演奏的音准问题 13. 浅谈中小学铜管乐队的训练 14. 如何组织开展中小学小乐队的活动 15. (某器乐)演奏中的准确读谱与正确理解 16. 论(某器乐)作品的音乐风格与演奏 17. (某器乐)演奏右手技术问题之我见 18. 如何处理好(某器乐)教学中音乐表现与弹奏技术的关系 19. 浅谈(某器乐)考试、比赛前的心理的准备 20. 《二泉映月》的创作分析与演奏实践 21. 中国民族器乐的历史与现状之研究 22. 论杨琴演奏的思维 23. 浅析关于(某器乐)演奏的发音问题 24. 如何演奏好《莫扎特C大调长笛与竖琴协奏曲》K299 25. 小提琴的左手技巧 26. 浅析现代杨琴的演奏技巧及表现力 27. 简述萨克斯的气息 28. 浅谈琵琶演奏与教学心得 29. 论扬琴演奏中手臂运动与力度控制 30. 少年儿童古筝考级教学浅谈 31. 长笛演奏中的呼吸气息运用 32. 浅析二胡曲《洪湖人民的心愿》 33. 女子十二乐坊现象分析 钢琴 1. 怎样提高钢琴伴奏的演奏水平 2. 论钢琴演奏情和理的统一 3. 临场演奏中的心理因素 4. 浅谈钢琴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演奏能力 5. 论钢琴演奏艺术中的想像力 6. 浅谈钢琴演奏的基本技巧 7. 浅谈中国风格钢琴作品的演奏 8. 试论钢琴表演艺术中的共性与个性关系 9. 试论钢琴表演艺术中的二度创作与实践 10. 论钢琴教育的教学原则与方法 11. 论钢琴教师的职业素养 12. 即兴伴奏与音乐表现 13. 论钢琴演奏中音乐表现与弹奏技术的关系 14. 论钢琴踏板的重要性及运用 15. 试论儿童钢琴教学的特殊性 16. 论钢琴教学中弱指的训练 17. 论钢琴演奏中的放松问题 18. 论巴赫钢琴作品的演奏风格 19. 论钢琴的指法艺术 20. 对钢琴演奏心理问题的研究 声乐 1. 当前适应中小学音乐新课程的高师声乐教学改革刍论 2. 民族声乐演唱中字正腔圆探究 3. 舒伯特艺术歌曲的演唱风格 4. 透过声乐套曲《冬之旅》浅谈舒伯特艺术歌曲的演唱 5. 演唱中国作品的发声与吐字 6. 歌唱心理素质在演唱中的影响 7. 花腔技巧在古典歌剧演唱中的运用与表现 8. 论赵元任声乐作品的民族性与演唱表达 9. 浅析黄自艺术歌曲的音乐特征与演唱表达 10. 试论多媒体在声乐教学中的运用 11. 释析巴罗克(古典/浪漫)时期声乐作品的风格特征 12. 试论声乐教育的评价体系 13. 怎样运用歌声传达情感 14. 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演唱通俗歌曲 15. 歌唱艺术中的情感体验与表现 16. 论学校声乐人才培养方案如何适应社会要求 17. 中国古代声乐美学发展初探 18. 童声训练的原则与方法 19. 高师音乐专业声乐课改革之我见 20. 声乐教学中应注意民族问题 21. 歌唱心理调控在人声训练中的作用 22. 民族声乐歌唱方法探析 23. 通俗演唱方法探析 舞蹈 1. 浅谈舞蹈教学中表演意识的培养和训练 2. 论舞蹈的教育功能 3. 浅谈音乐与舞蹈的关系 4. 文化对舞者的重要性——浅谈舞蹈理论对舞蹈实践的指导作用 5. 儿童舞蹈教学中的寓教于乐原则 6. 舞蹈对幼儿成长的作用 7. 论舞蹈教育与素质教育 8. 中小学音乐舞蹈教育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探讨 9. 论普及性舞蹈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10. 论节奏在民间舞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1. 加强高师民间舞教学中“民俗”的渗透 12. 论中小学舞蹈教育 13. 浅谈中小学舞蹈课程设置 14. 浅谈幼儿师范学校的舞蹈教学 15. 谈儿童舞蹈教学的制作 16. 浅谈中国民间舞的表演 17. “鼓”在民间舞中的运用和发展 18. “道具”在中国民间舞教学与创作中的运用和发展 19. 论舞蹈作品与社会生活 20. 浅谈舞蹈表演形式的创新 21. 浅析现代舞动作的发展 22. 浅谈中国古典舞对戏曲舞蹈的借鉴 23. 新时期大学生校园舞蹈教育的思考 24. 浅谈中等师范学校的民间舞教学 25. 浅谈地域文化对中国民间舞蹈文化的影响 音乐教育 1.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形势下的高师音乐教育 2. 从普通高校学生音乐素质教育现状所引发的思考 3. 浅议对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4. 音乐素质的培养对幼儿身心发展的作用 5. 二十世纪中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研究 6. 音乐新课程标准下的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 7. 合唱在中小学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8. 论音乐教师钢琴即兴伴奏能力的培养 9. 论中学音乐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10. 美育与音乐教育 11. 试论童声合唱的训练方法 12. 音乐新课标下的课堂教学方法研究 13. 中小学音乐教育与合唱活动 14. 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如何体现师范性的要求 作品分析 1. 析理查·施特劳斯交响诗《唐·吉诃德》中的引子的主题内涵 2. 浅析普罗科菲耶夫《第二钢琴奏鸣曲——Scherzo》的写作特征 3. 浅析莫扎特钢琴作品的和声曲式结构特征 4. 现代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因素 5. 对某某作曲技法的分析 6. 简述车尔尼练习曲 7. 论肖邦夜曲 8. 肖邦第一叙事曲解析 其他 1. 关于现代大众审美的思考 2. 浅论音乐音调与基本情绪运动状态的关系 3. 胶片上流淌着的音乐篇章——有关电影音乐的综述 4. “文化融合”视野下的探戈音乐 5. 17世纪古式风格与新式风格 6. 试论前古典时期的情感风格对古典主义音乐的影响

只说重点:外国是怎样对小学音乐课堂趣味歌唱教学进行研究,这个题目太大了。到书店买本书看吧。

泰国杂志阴阳师

如下《阴阳师》不仅让国内顶级时尚杂志推出了活动“鬼王之宴”的海报,还发布了玉藻前、鬼王酒吞童子、铃鹿御前以及黑白晴明五位角色的定妆照杂志封面。

阴阳师鬼灭之刃联动PV。阴阳师今日公布了与鬼灭之刃的联动,将于2月7日正式开启限定联动第一弹,并放出了联动PV,下面就为大家带来阴阳师鬼灭之刃联动PV分享。阴阳师鬼灭之刃联动PV分享作品介绍TV动画《鬼灭之刃》改编自日本漫画家吾_呼世晴在集英社杂志《周刊少年JUMP》连载的漫画后由ufotable负责制作的动画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播出该作品讲述了日本少年灶门炭治郎为了让妹妹变回人类并讨伐杀害家人的恶鬼毅然加入“鬼杀队”,踏上灭鬼之路的故事因其制作精良的动画画面以及出彩的剧情设定为人们所熟知收获了众多粉丝的喜爱阴阳轮转,人鬼交织斩不断的羁绊连接起相同的信念即将在平安世界交汇

阴阳师网易类型:角色扮演大小:评分:平台:标签:网易游戏唯美战斗仙侠《阴阳师》与鬼灯的冷彻联动推出新角色“鬼灯”,不知道你是否猜到这位角色的名称,这里将会为你带来新角色鬼灯的由来:云霭隐胧月,百鬼夜行时,神秘来客突然降临平安京。暗流涌动下,他们又将激起怎样的浪花?前不久发布了联动大猜想平安京的各位阴阳师都在追踪联动对象的身份。在接连为大家提供了系列重要线索后,神秘帘幕一点点被拉开,答案终于揭晓!《阴阳师》×《鬼灯的冷彻》联动即将正式开启!鬼灯将作为绝版限定SSR登陆平安京!【作品介绍】系列动画《鬼灯的冷彻》 由漫画家江口夏实创作,该作品在讲谈社的漫画杂志《Morning》连载。2012年曾获得漫画大赏提名。2014动画化的《鬼灯的冷彻》以首卷初动15400张,并夺榜动画BD/DVD销量榜单首位。该作品以日本地狱的居民生活为主要舞台,描述了阎魔大王手下第一辅佐官鬼灯,在地狱中的有趣生活以及超现实的黑色幽默。因其诙谐轻松的地狱日常,以及魔性洗脑的片头曲“挤蘑菇”被人们所熟知,同时收获了众多粉丝的喜爱!【联动角色情报】作为《鬼灯的冷彻》主角的鬼灯为绝版限定SSR。他外表冷峻不苟言笑,工作时严苛认真。生活中热衷饲养改良的金鱼草,平时会用抽奖得到的机票去现世旅行。称得上是地狱里的“欧皇”。尖耳单额角,煞眉三白眼。身为地狱的辅佐官,他是地狱中最危险的人。冷面示人的鬼灯总给人以严肃认真的印象,红带束腰,判官帽系首,狩衣加身。鬼灯“友善”的眼神注视着来人,手中的狼牙棒蠢蠢欲动,似乎是遇到需要矫正的对手。未来两周,寮办将会为大家陆续揭晓更多联动角色的详细信息,也会揭晓更多的全新联动的上线时间、角色获取方式,也请各位阴阳师密切关注扫后续情报~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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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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