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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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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主题

(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11.参考文献格式要规范,严谨,基本要求超过三十篇(工程硕士20)。12.所有参考文献必须在论文中有引用的地方。13.所有图形公式都要自己完成,拷贝、复制是不允许的。14.尽量不要用我或者我们这样的字眼,也就是口语化的东西要杜绝。15.图形都要有英文的title。16.页眉需要有下面信息。17.摘要和目录是专家评审的主要翻阅的地方,一定要让摘要和目录体现所做工作和创新点,所以摘要和目录的编写很重要,往往容易被忽视!18.表格需要有编号并至于表格的上方,不同于图形的放置于下方。19.论文的结构一般是背景介绍·研究现状现有算法、技术、手段或方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的新的算法、协议、方法、技术或手段对自己提出的方法、技术或手段进行实践、分析和比较结论和展望20.论文撰写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语气,不要有口语化的成分,很多同学没有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写的内容过于口语化,应注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眼睛,对于一个人来说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是我们的心灵之窗,它为我们的生活打开另一扇窗,使我们的心灵享受着阳光,得以更加快乐地成长。我们的人生因为阳光而变得明亮。首先,从美观的角度来说,它是衡量一个人的外貌美丽的标准。也许一个人的五官可以不美,但眼睛一定要美,只要从一个人的眼睛中,就可以观察出这个人的外貌是否美丽,同时,可以从中观察出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例如:“她看见自己的头发映在清清的河里,被晨风吹得轻轻地飘动,而且她看见自己的一双纯真的眼睛像星星一样在水里神秘地闪光。”“那双闪着纯真的热情的眼睛,就像一对能使金石为开的钻石,叫你不以不能不被她感动。”其次,从与人沟通的角度来说,它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另一种方式。其实相对于心理自卑的,不够自信,状态较弱的人来说,告诉他你能行,给一个鼓励的眼神,就是给他一份关爱,在他心里产生的动力是巨大的;在课堂上,当你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思想开了小差,老师给你一个警示的眼神,那是在告诉你应注意力集中些,应认真听讲,看似小小的一个眼神,其中不知蕴涵了多少师生之间的情谊;最后,从精神的角度来说,它会成为一个人自信的支点。当有人赞赏你眼睛是美丽的,你因为眼睛而变得自信的;当你是视力很好时,你难道不会因此而获得一些别人所无法得到的自信吗?然而,当你因为近视而戴上一副沉甸甸的眼睛时,与此同时,难道你内心深处不会生长出几分自卑吗?“眼睛”是人的心灵之窗,保护眼睛,可以使人终身受益。一双明亮的眼睛是否可以为你的生活增添十足的自信,只是在于你能否懂得珍惜和保护了。眼睛是一个人的心灵之窗,那么你将自己的心灵之窗保护好了吗?我的眼睛受伤了,因为我以前不曾懂得珍惜它,一天中总是让它操劳着,不知道,原来它是脆弱的,也会有精疲力尽的时候。它虽然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但是每个人的一生只能拥有一双眼睛。而这双眼睛的精力一旦被好尽,就无法挽回。不但我的眼睛受伤了,而且许多人的眼睛都受伤了,眼睛不在为我们呈现光明而清晰的世界了,它开始吝惜自己的能力,因为我们已经伤害了它们。我们没有办法,只得戴上了沉重的眼镜,没有了美丽的外表,就连行动也有些不太方便,为此,我们只能默默的承受着,没有了往日的自信,失去了从前的光彩亮丽。今日的我懂得了珍惜,但为时以晚。这也许是使我后悔的,但我还是面对了,并且我还有些庆幸,因为我懂得了珍惜。保护视力,爱护眼睛。这也许是人生中最重大的实践之一。一双眼睛,你的一生只可能拥有一次,而会伴随你一生,对你不利不弃的也是这一双眼睛。这双眼睛不管是否受伤,它永远属于你,不要放弃它。从现在开始,珍惜它,爱护它,是你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护视力,珍惜现在还有的光明和清晰。擦亮自己的心灵之窗,使它更加明亮,更加清晰。擦亮自己的心灵之窗,让它在阳光的沐浴下健康成长!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

有必要。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往往会形成当年毕业论文的焦点,也会成为当年的热点,写的人就会非常多。法条是法学论文进行论证的大前提,不能脱离法条谈观点。在信息技术对生活高度渗透的当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要落实到每一个生活细节,切实地产生作用,需要大家一起来学法、懂法、用法。在使用技术享受生活的同时,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警惕性和敏感度,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11.参考文献格式要规范,严谨,基本要求超过三十篇(工程硕士20)。12.所有参考文献必须在论文中有引用的地方。13.所有图形公式都要自己完成,拷贝、复制是不允许的。14.尽量不要用我或者我们这样的字眼,也就是口语化的东西要杜绝。15.图形都要有英文的title。16.页眉需要有下面信息。17.摘要和目录是专家评审的主要翻阅的地方,一定要让摘要和目录体现所做工作和创新点,所以摘要和目录的编写很重要,往往容易被忽视!18.表格需要有编号并至于表格的上方,不同于图形的放置于下方。19.论文的结构一般是背景介绍·研究现状现有算法、技术、手段或方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的新的算法、协议、方法、技术或手段对自己提出的方法、技术或手段进行实践、分析和比较结论和展望20.论文撰写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语气,不要有口语化的成分,很多同学没有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写的内容过于口语化,应注意!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知网

首先要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申请专利,其次防止文件信息泄露,然后发现自己的成果被盗用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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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一般有合作论文查重系统,最后学校会把大家提交的毕业论文统一上传到各合作院校的查重系统中,最终会以学校查重结果作为最终成绩。因此每个人都不必过于担心论文查重,自己可以提前去查重论文,而且自己查重论文后还能根据查重报告的提示更好的修改毕业论文,最后还是要定稿查重的。所以每个人自己去查毕业论文的结果只会起到辅助作用,学校最后还是采用校方的查重结果。一些学校可能会规定学生不能使用校外的论文查重系统提前检测论文,而只能利用校内的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检测,其实这也很容易理解,因为校外的系统有很多安全系数并不高,所以学校这个措施也是为了保护毕业生们的论文安全,所以一般都是为了保护毕业生的安全而设置的。

只望在经过一系列的整改之后,开放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整改:

下载本人的论文和文献不应收费。很多在知网发表论文的人表示自己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段想要重新去下载自己所写过的论文时,却发现要收费。收费的价格根据论文的字数来决定,大多都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知网已经侵犯了作者的论文版权,利用他人的知识来获取自己的利润是可耻的。知网要重新整改系统,开出一条独立的个人信息检测,当检测到下载本人的论文时,可以免费下载。

下载别人的论文,收费价格过高,不符合市场规律。很多大学生在写自己的论文时,都会参照很多前辈的论文和文献,但是在知网下载时,每一篇的价格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论文的字数超过10万字时可能收费要100多,如此高额的价格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来说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学生的论文不通过,论文不严谨,或者参考文献不权威的。对此知网应该着手下调所有论文的下载收费价格,2000字以内的论文价格可以收费2~5元,2000字到5000字的价格,可以收费5~10元,5000字以上的论文可以收费10~20元不等。

降低论文的查重收费。这一点知网已经做出了通知,但还没有进行整改,有网友上网查阅论文的收费仍然和之前一样,因此知网要紧急制定相关措施,在第一时间降低查重收费的价格,从100多元到几十元不等,从几十元降到十几元20元左右。

论文作为每一位人的知识结晶,理应成为中国各行各业发展的垫脚石,而不能成为某一个网站来获取利润的渠道和跳板。

论文个人信息保护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是概括论文的主旨,是引导读者阅读论文的关键。

一、论文摘要的定义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除了实在迫不得已,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摘要可用另页置于题名页(页上无正文)之前,学术论文的摘要一般置于题名和作者之后,论文正文之前。

论文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的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

二、论文摘要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摘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

(1)报道性摘要:也常称作信息性摘要或资料性摘要,其特点是全面、简要地概括论文的目的、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通常,这种摘要可以部分地取代阅读全文.

(2)指示性摘要:也常称为说明性摘要、描述性摘要或论点摘要,一般只用二三句话概括论文的主题,而不涉及论据和结论,多用于综述、会议报告等.该类摘要可用于帮助潜在的读者来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

(3)报道-指示性摘要:以报道性摘要的形式表述一次文献中的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以指示性摘要的形式表述其余部分.

三、论文摘要的写法

目前,我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多采用报道性摘要。即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四部分内容。而毕业论文的摘要的写法多是采用指示性摘要的写法,即概括文章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在指示性摘要的写作过程中,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然后应该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是对文章的提纲做简要的介绍,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意义进行介绍。

四、论文摘要写作的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知识扩展:开题报告的结构与写法。

1、课题名称。题目必须与内容一致。确切、中肯、具体、鲜明、简练、醒目。开题报告一般不使用副标题。

2、署名。在题目的下面,必须签署课题研究单位,一般不写撰写者姓名。署名的目的是表示对开题报告负责。

3、开题报告可以不写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4、前言。前言是开题报告的序言。前言部分一般都应说清楚课题选题、立项、批准的过程,以及开题前的准备、开题缘由、开题意义,开题前所进行的调查情况所做的工作等。要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并实事求是,要开门见山、直入主题。不要面面俱到,不着边际,文不对题;或一步登天,言尽意止,不留余地。

5、正文。开题报告的.正文部分占报告的主要篇幅,它是报告的主体。正文部分必须对再次论证的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包括研究前的观察、测试、调查、分析、学习,材料形成的观点和理论。

选题经过:

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起步较晚,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居民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使得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

近年来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业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是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加上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加上缺乏相应的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面对大量闲置的钱,普通居民却不知该如何来安排自己的财产,能够使之得到有效的配置,因此,普通居民希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导确定投资理财方向、渠道和品种,有策划的调整投资结构,避免个人投资理财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从而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而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需求,让普通市民了解什么是个人理财业务。

而相对于银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的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是高利润的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对实现银行资产结构多元化、缓解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压力和降低存贷款结构性风险有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发达国家很多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收益来源,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再者,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许多外资银行不断涌入的情况下,国内商业银行仅靠传统的存贷业务,已难以与外资银行竞争,必须开展新的业务。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背景下,深入研究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其问题根源,并根据国内商业银行实际情况提出可操作性的发展建议,对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下,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西方国家对个人理财的研究非常深入和广泛,有很多相关的研究文章和著作。国外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研究对象主要是理财工具,侧重于理财业务的应用,充分利用理财工具为个人服务,达到其理财增值的目的。

(二)国内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比较晚,初步发展的时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而在21世纪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方面的研究文章和专著也越来越多。国内研究的文章和著作主要侧重对个人理财基础知识、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对策进行研究,但是对现状的研究相对比较简单,都只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除此之外,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没有提出关键的问题,研究重心存在偏差,再者没有提出实际可以的解决方法,应用性不强,还需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研究。

初步设想:

本课题将从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入手,选取国内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和切入点,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大纲如下:首先,对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概念、内容及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然后介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现状、特点及趋势,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和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根源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效对策。

创新点:

(1)本文试图从金融创新理论的角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析。

(2)本文试图对我国近几年,特别是20xx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业务方面的发展历程、特点和存在问题作一个系统的总结。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有效、全面的对策。

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包括文献综述)

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本课题拟在研究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实际,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这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占领高端市场,提高金融资金的利用率,完成向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转变,同时,有助于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外增强核心竞争力。

可行性:

本人将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学校图书馆资源和计算机网络检索、相关书籍和报告等渠道,广泛收集与本课题有关的各种文献和资料,并结合中国实际,利用本专业所学到的一些基本理论,加上采用文献分析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进行一次系统阐述。

文献综述:

本人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阅读了二十篇左右的文献,大部分都是期刊文章。

[1]张琳娜,赵剑锋,张静琳,吴丹,黄威.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发展策略[J].商业文化报,20xx(08).(主要内容:主要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发展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金玉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报,20xx(06).(主要内容:主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状况,针对我国商业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提出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我国商业银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3]谷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发展[J].时代金融报,20xx(03).(主要内容:通过阐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分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策略。)

[4]刘扬,张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究[J].经济导刊报,20xx(01).(主要内容:主要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那些问题,并提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策略。)

[5]张龙清,孟倩,潘江姗.金融危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西南金融报,20xx(08).(主要内容:针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周期性调整对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了加强市场研究、建立理财师约束机制等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建议。)

[6]郝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J].20xx(02).(主要内容:主要提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仔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7]苏Z.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策略研究[J].金融天地,20xx(01).(主要内容:首先论证了商业银行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力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后对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与分析。最后在这基础上研究了新的金融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策略,探讨了其发展的战略措施。)

[8]何树红,杨世稳,陈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模式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xx(05).(主要内容: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模式,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理财模式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

[9]周爱民.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思考[J].金融会计,20xx(3).(主要内容:通过对国内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程的阐述,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结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与国外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差距,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风险,提出有针对性、规范性、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及建议。)

[10]文琼.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讨[J].海南金融报,20xx(05).(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历程和现状袁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11]郭继辉,黄自竹.小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产品设计[J].中国集体经济报,20xx(05).(主要内容:通过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概括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目前存在的同题,并简单阐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产品设计因素,归纳出我国商业银行改善个人理财产品的产品设计的建议。)

[12]陈朗.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研究[J].商场现代化报,20xx(05).(主要内容: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状况和实施营销的必要性,总结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发展策略。)

[13]李慧.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发展[J].中国外资报,20xx(07).(主要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发展中的转点及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令人理财产品创新发展提出建议。)

[14]彭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J].生产研究报,20xx(02).(主要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5]孙凤霞.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求分析[J].金融视线,20xx(14).(主要内容:通过分析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求的因素,找出供求失衡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6]王鹏.商业银行贵宾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行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启示――以南京市城区商业银行贵宾客户为例[J].市场周刊,20xx(07).(主要内容:主要通过对南京市城区商业银行贵宾客户的抽样问卷调查,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旨在了解影响贵宾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因素,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一些具体对策建议。)

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1)文献分析法:主要运用于作者对于相关理论的学习和总结以及国内外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文献综述上。对国内外的综合文献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

(2)对比分析法:主要运用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与外资商业银行的差别。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时的努力方向。

(3)PEST分析法:主要运用于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宏观环境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政策、经济、社会以及技术四个方面的内容。

论文撰写提纲

1.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的背景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常见的个人理财产品介绍

2.境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情况比较

境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状况

境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情况比较.

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正确市场定位,产品同质化严重

理财服务“品牌”意识淡薄,无法取得品牌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

缺乏理财专业人才,服务水平低下

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财服务核心观念

创新经营机制,顺应理财业务发展需要

调整营销手段,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策略

加强产品创新力,走多元化、个性化道路

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技术系统

加强理财人员的培养,形成有效的客户经理制度

5.结论

按照自己内容的研究方向和进度写,具体如下:

20xx-3-01~20xx-3-19:确定论文方向,写出开题报告。

20xx-3-22~20xx-3-26:实习准备工作,搜集相关资料。

20xx-3-29~20xx-4-04:完成论文第一章。

20xx-4-05~20xx-4-18:完成论文第二章。

20xx-4-19~20xx-5-02:完成论文第三章。

20xx-5-02~20xx-5-09:完成论文第四、五章。

20xx-5-10~20xx-5-16:检查修改完成一次论文初稿。

20xx-5-17~20xx-5-29:根据指导老师的讲评及意见,修改并提交二次论文草稿。

20xx-5-30~20xx-5-31:讲评第二次论文草稿、集中解决有关论文漏洞问题并及时修改 20xx-6-01~20xx-6-11:基本完成论文大纲要求,论文成型,指导老师讲评修改并定稿 20xx-6-12~20xx-6-18:整理打印论文、装订论文。

20xx-6-19~20xx-6-30:准备参加答辩。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

一、制作开题报告封面。

每个学校提供的格式可能不一样,一般包括学校标记、论文题目、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学院、完成时间等信息。

二、介绍课程来源。

课题来源主要有导师提供,学生自选,科研项目等等。这个并不重要,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写学校自主命题。

三、说明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这其实是开题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学生最应该花时间去思考的。这部分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而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自己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是否适合研究。

四、说明文献综述。

有些学校要求写文献综述,有些学校只要求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其实就是说说别人已经做了什么,是对参考文献的高度概括和综合阐述。写作思路包括简要介绍自己的研究课题是关于什么问题的。

国内、国外的专家学者们已经就相关课题取了哪些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自己的课题的必要性及价值,可以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

一般开题的步骤是,在你的兴趣的基础上查找相关资料,看这方面的研究前人有没有做过,如果有的话研究的是否深入,在得到导师的同意后就可以开题了。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或研究背景)、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的方法、课题研究的内容、研究的创新点、可能遇到的问题、预期的研究结论以及时间步骤等等,当然别忘了参考文献哦,呵呵在题目的选择上要有个度,这个度的标准是既不能太大,又不能太小,因为是硕士论文,必须要有一定的深度。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网络安全防护,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软件方面的防护和自己本身的安全意识。相对来说自身的安全意识比任何的安全软件都要重要,所以本文以此为主,安全软件方面顺带提及,所以下文说的都是在有防火墙的情况下。 首先我们来打个比方,现在如果你要通过一扇锁着门,可能有几种方法呢?首先,找到钥匙开门明显是最方便的方法;然后,叫里面的人来开门,这也很方便;来硬的把门翘开或者干脆砸了……这方法看来比较累;最后,我们会发现虽然门打不开,不过窗户还是可以打开的,嘿嘿~ 其实黑客先生(暂时先这么称呼那位想要对你电脑不利的朋友)要进入你的电脑,也是这几种方法的^_^ 如果他要用你的钥匙开门,估计我们都不会这么笨把钥匙随便给人,不过也许他是你的朋友呢(别来砍我啊)?或者说你在不经意间拿出了自己的钥匙,而这个钥匙又让我们的黑客朋友得到了,呵呵,现在你的家就变成他的家了,如果他比较狠的话还会直接给你换锁,现在就变成他的家了……要注意啊注意,不要随便让其他人得到自己的门钥匙哦。 叫里面的人来开门,看起来似乎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可事实上这正是我们的黑客朋友最常用的手段,这就是我们的老朋友木马勒~木马往往是伪装成一个友善的朋友来做客,或是在你不经意间偷偷地尾随你进来。等我们的黑客朋友到来时,他马上就会跑去开门……如果这个时候你没有注意他的话,那么他可能就要协助我们的黑客朋友一起去开后门了…………其实木马并不可怕,关键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上网习惯,不随意上不正规的网站,尽量不要去一些小型的网站下载软件,接受朋友发来的文件时先确认一下是不是他自己发的,当然他如果有恶意的话……智者聪明一世,糊涂一时,谁都难免失手,这时候我们还是召唤出真正的好朋友杀毒软件吧,呵呵,一个好的杀毒软件会帮助我们发现木马的。当然要记得经常更新病毒库哦,人老了自后腿脚都不如年轻时候利索,何况是杀毒软件~。以后我会写一篇木马防护专题的^_^ 如果他要翘门,呵呵,现在很少有这么傻的家伙了,不过也不是没有喔,所以我们就要想办法把门加固,加固门的方法当然是用防火墙了^o^,在强大的防火墙面前他要翘门需要巨大的努力,嘿嘿,万事没有绝对,并非绝对翘不开,不过这么有耐心的家伙我倒是很想认识一下……这里要注意一点,你的锁不要太简单了,如果你使用了钛合金这类东西造门(-_-!!!),不过却用了一个纸做的门闩(狂寒),现在是个人都能翘开了。注意哦,密码不要太简单,不要使用常用的组合,这样很容易被猜到的。8位以上的强密码可以让每个来穷举密码的黑客朋友痛苦无比^_^ 最后,如果他要从窗户进来,那我们就在他进来之前把窗户关上。记得经常给系统打补丁,不然任你有铜墙铁壁也无济于事。 现在我们来总结一下: 首先,不要轻易把密码之类的信息告诉其他人 其次比较重要,不随意上不正规的网站,尽量不要去一些小型的网站下载软件,接受朋友发来的文件时先确认一下是不是他自己发的,当然一个好的杀毒软件事必不可少的,要切记经常更新他的病毒库~ 记得要装防火墙,这个可以不必总是更新,不过也不要把密码设的太简单了,尽量用8位以上的强密码,如果你觉得麻烦可以用软件帮助你记住密码。 最后,要经常给系统打补丁,不然什么都白搭了。 如果以上几点都能做到的话,你的电脑已经相对来说很安全了。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还行吧,不过好不好写取决于你的知识积累程度,我建议写之前多看看法学这本期刊,看看这个领域的研究你有没有兴趣,擅不擅长写,如果都没问题,那这个对你来说就比较好写了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刑法方面很严格,民法方面走得太慢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容如下: 一、概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实践中一般应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获利、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本罪第二、三款是行为犯,不需要以结果论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二、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三、相关司法解释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20151101)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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