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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新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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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新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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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未颁布关于论文重复率检测的专门法律,有关论文重复率检测的相关规定见于《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

以高校目前普遍使用的“知网查重”工具为例,“连续的字数相同不能超过13个字”,并对本科、硕士、博士论文的重复率设置不同要求。“查重”的推广的确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学生照抄照搬,促使学生动脑筋修改论文,规范论文引注。

但“查重”工具并不是杜绝论文抄袭的万能膏药。有网友直言,即便有“查重”,也有失灵的很大可能。这种“可能”对有猫腻的懒学生来说算“好事”吧,但对靠自己努力钻研写出论文拿学位的同学来说,不公平,对于学位论文要求的“原创”则是毁灭。

每篇学位论文正文前都有“原创性声明”,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这份声明的存在,表明了作者对学术创新的贡献。论文抄袭,蒙羞的不仅是高校授予的学位,还有整个高校教育水准。

扩展资料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还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及是否取消相应资格。

已作出撤销学位及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决定的,由其所在的培养单位将处理决定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同时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检察日报:“查重”不是杜绝论文抄袭的万能药

你好。首先用各种翻译,比如说中文转成英文,再转成俄文,再转成中文。这样可能会降低查重率。或者用秘塔写作猫,他的作用呢,也会帮你降低一点查重率。或者按着自己的理解,一个字一个字的改。最后建议您不要用某某网站上的降重软件来人工降重,浪费钱而且不起作用。

法律新闻论文题目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劳教制度探讨

法律与生活杂志大白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楼主显然是王京辉的枪手。鄙视你~~~通讯员只是提供新闻线索,但没有任何采访权。记者才有采访权。王京辉就是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利用人们对“通讯员”、“记者”身份的分辨不清,利用人们想要播出节目或者曝光报道的心理,取钱财。此前生活帮曾有署名为通讯员王京辉的新闻,此后却不见任何报道,这也正是他的手段之一。他要告知人们他的“节目”播出过,进而间接证明自己是“台里”的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生活帮》栏目是山东地区很有影响力的新闻节目。去年生活帮获得了"全国青年文明号",据说这是全国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电视栏目。《生活帮》的报道力度观众有目共睹。观众为什么喜欢生活帮,因为敢说真话。所谓树大招风,王京辉之流正是利用了生活帮的影响力,冒充工作人员。王京辉之流该打!12月18日山东电视生活频道《生活帮》栏目播出节目。视频地址:这几天《生活帮》节目中连续报道了,王京辉等人冒充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烟台站和生活帮烟台新闻联络处的事情。自打这个事情被栏目曝光以后,王京辉就联系不上了。原本主动和帮办约见面,却屡屡爽约。昨天帮办又调查得知,王京辉竟然还曾经自己给自己封了官。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专题部主任,经帮办核实,这个也是假冒的。就在我们为王京辉的胆量而佩服的时候,昨天晚上一夜之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帖子,大体内容是,王京辉是被冤枉的,这究竟是谁在替他喊冤,他又是喊的什么冤呢? 从昨天晚上10点开始,网络的各大论坛上出现了标题为“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帖子。帖子中称,王京辉本人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烟台站的负责人,是栏目的一名记者,并且还贴出了一个名为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的采访证。文章中称,这几天的新闻报道已经对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内的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及精神损失。帮办搜索了一下发现,同样的帖子出现了一下子在全国各地两三百个论坛上出现。为了核实清楚,王京辉到底是不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帮办联系上了《银龄金秋》栏目的制片人徐虎。他跟帮办说,他们栏目组确实曾经有一个叫王京辉的人。 王京辉 四个月前被《银龄金秋》除名 徐制片告诉帮办,王京辉在他们栏目组待了没几个月的时间,后来由于王京辉本人违反了栏目组的相关规定,栏目组就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当时他冒充公共频道的工作人员在外面拉广告,后来栏目组就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 据徐制片人介绍,他们在和王京辉合作的时候,明确告知了王京辉本人,什么事情是他能做的,而什么事情是他不可以去做的。而王京辉在帖子上所登出的采访证件,原本在离开《银龄金秋》栏目的时候,是要上交的。 在网上所发的帖子中帮办看到,王京辉还自称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而徐制片告诉帮办,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有允许王京辉成立这样的站点。经过几天来的走访调查帮办发现,王京辉最终能成为所谓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主任”“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站负责人以及生活帮烟台的新闻联络处”,他都是利用了这样的一个手法。第一,王京辉会找机会成为报纸、杂志社或者是电视台的通讯员;第二,在成为通讯员后,他会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冒充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第三,他会建立所谓的办事处或烟台站或者新闻联络处,公然光明正大的进行所谓的新闻报道。在发现了这样的规律之后,帮办发现,王京辉在今年的10月16号确实曾经在生活帮栏目署名发表过一篇简短的节目。但这也是王京辉在生活帮唯一发表的一个节目。至今为止,他都没有取得生活帮栏目授权的通讯员证件。生活帮也从来没有授意他在烟台成立所谓的新闻联络处。 王京辉,警察喊你到派出所问话 在掌握了这些情况之后,今天上午帮办再一次来到了受理这起案件的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派出所,找到了办案的民警。但是由于王京辉的电话这两天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民警一时也找不到他,随后,民警拨通了王京辉手下一个叫“郭颖俊”的工作人员电话。 没等民警把话说完,对方就把电话扣掉了,再打过去电话就已经关机了。警方希望,王京辉能到派出所和帮办坐下来,把这件事情解释清楚。 一年多的时间,王京辉先后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以及山东电视台《银龄金秋》栏目组先后除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生活频道都没有授权王京辉在烟台成立所谓的站点新闻联络处。事情发生以后,栏目组一直在呼吁,王京辉能露面站出来,面对面的把这件事情解释解释,但是帮办一直都没能见到王京辉本人,反而是,网络上一夜之间出现了这么多喊冤的帖子。到今天,《生活帮》还是有足够的诚意,希望王京辉本人能够露面,和栏目组解释这件事,而不要躲在幕后,发这样不负责任的帖子。同时,还是希望有被王京辉采访过的当事人,与《生活帮》栏目取得联系,对于这件事情,《生活帮》将持续关注。

真假记者之争 到底孰对孰错?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爆出生活帮办到烟台采访冒充生活帮的假记者以来,网上又爆出《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文章,到底谁对谁错?我们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客观的来做个剖析,也许能给看官带来一些启示。《生活帮》的视频中,主持人阿速,拍着胸脯说过这样一句话: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都没有!而我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中,看到一个视频截图,是《生活帮》播出的关于“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报道中,赫然写着:通讯员王某某,从这点来看,阿速拍着大腿保证的“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也没有”这句话,好像站不住脚吧?那么,王某某到底是什么身份?跟生活帮到底有没有关系?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王某某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记者,并有采访证截图为证,我想,这个肯定是事实,也就是说,王某某肯定是真记者,但不见得是《生活帮》的记者,如果确实不是《生活帮》的记者,那么,从《生活帮》的角度上看,王某某是假记者,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不过,是《生活帮》的假记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记者,视频中可以看到:烟台《银龄金秋》工作站的办公室里,确实挂着《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这块牌子是什么意思?是新闻联络处,据我所知,很多新闻媒体之间,经常会有个资源共享,相互提供新闻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这个好像已经是一种习惯,或者可以叫潜规则了。《银龄金秋》和《生活帮》,同属于山东电视台,如果他们之间有资源共享的约定,谁都不会觉得奇怪,而且,从事实中已经看出,他们已经共享了,因为王某某已经证明了这点,给《生活帮》提供过《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新闻题材。《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到底是怎么挂的?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一位《生活帮》的王某,并称,是这位王某授权在烟台挂的这个牌子,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我想,需要的是王某出来澄清的时候了。如果是事实,王某也没有什么大错,或者说,根本就没有错误,因为他找个人提供新闻线索,也是很正常的,何况,找的人又本身是自己台里的记者呢?视频中反复播出《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但似乎这个屋子里不止一块牌子,屋子里还有其他的相关资料,《生活帮》的记者们,为什么就没有提到这点?没有查询到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王某某有意隐瞒他在山东电视台的身份吗?我看站不住脚。由此可以推断,在《生活帮》栏目播出之前,生活帮办们已经知道了王某某的真实身份,但节目中,又信誓旦旦的说没有任何关系,似乎这位‘假记者’,是一个江湖。这里面是否会有隐情?《生活帮》,曾经是一个让观众信赖的栏目,希望以后也是一个令人信赖的栏目,这期间的隐情,是否可以公布出来?内部之争,如果扩大化,造成网络大战,必将成为一个笑话。

李秀平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律出版社工作。当时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刚刚创刊两年,但在全国已经较有影响力。《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记者、编辑几乎全是法律专业出身,为了提升编辑部文字表达的柔韧性,决定从当年那批新人中遴选两名中文系毕业生,李秀平幸运地入选,并于1987年正式入职《法律与生活》编辑部,成为一名法治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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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自考论文查重率要低于多少?自学本科学位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30%。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应根据一定的规范,撰写论文包括许多内容部分。只有通过这些内容,我们才能知道论文检测,所以在写文本部分时要注意。自考论文如何降低查重率?自学本科学位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30%。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应根据一定的规范,撰写论文包括许多内容部分。只有通过这些内容,我们才能知道论文检测,所以在写文本部分时要注意。自考毕业论文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本人准考证:即自考生参加自考课程考试的“通行证”,考生提供准考证,方便自考办老师做好登记。若考生不小心遗失准考证,应尽早进行补办手续,准考证在后期还有很大的用处。2.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部分自考专科接考本科的考生需要提交专接本证明)。3.本人各科考试成绩单:供自考办老师查证自考生是否已经通过教学计划所有课程的考试。4.免考证明:若考生符合自考免考政策,部分科目是无须参加考试的,在毕业论文申请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自考论文如何选择查重系统1、确定查重系统的专业性在选择一种适合于自考论文的查重系统时,必须特别注意好查重系统的专业性。无论是自考论文还是其他毕业生的论文,都需要通过专业的查重系统才能进行查重,任何一点问题都不可以出现。因此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是否有专业的查重系统,是否有相应的资质等等。2、确定网络上的整体评价由于与全日制学生相比,自考的学生可能更加注重自己能否迅速毕业。因此自考论文查重系统必须确定好有没有比较好的市场评价,如果能通过网络选择出一个合适的查重系统,自然也更有保障,而且现在网络上的查重系统大家都会使用到,所以想看一下评价的情况也相对容易一些。3、确定是否有庞大的文献库论文查重系统必须有很大的文献库,因为现在所有学校都是统一上传的,不会因为你是自考生查重就松懈,我们必须选到专业水平较高的平台,这样才能给出比较合适的查重报告,保证查重的准确性是最重要的,这样都能通过查重,我们的论文提交也不会出现问题。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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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毕业论文将涉及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规定,法学论文是查重率最高的论文之一。如何有效地避免和降低重论文查重率?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的名称开始。以法律名称为例。如果在文章中多次出现相同的名称,则名称可以在上述开头部分更改。例如,加上法律名称的缩写,相关重复字数将显著减少。 2.一些可替代的语言应尽量使用使用频率较低的单词。例如,立法系统经常涉及法律毕业论文,而立法系统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立法系统。立法系统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将有效降低论文查重率的可能性。 3.法律毕业论文必然涉及一些法律规定的引用,法律规定必须相同。那么,如何有效降低这一部分的重复率呢?事实上,在计算重复率时,一些高校删除了引用部分,因此在引用法律规定时,必须学会正确使用引用符号,使重复检查系统自动识别该部分为引用部分,不计算去除引用部分的重复率。一些高校不会计算这一部分。学生应改变法律规定的语态。paperfree小编告诉大家如果被告被起诉法院,可以修改为原告行使诉讼权。这样,论文查重率可以有效降低。

关于毕业论文查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备定稿论文首先,我们一定要在导师审核通过后准备论文,因为如果你没有最后完成,你就得改。改了以后,可能变化比较大,因此之前的检测意义不大。2.根据要求选择检测数据库通常情况下,大部分高校都需要知网或者其他查重软件。那么就要按照要求进行选择。不同的资料库会包含不同的内容。如果要确保查重率低,可以选择从严。论文查重怎样高效性去操作?3.选择查重软件要告诉大家的是,大部分同学都是去论文查重服务的,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都会提供免费检测机会,学校提供的免费查重机会建议定稿时使用,前期可以选择免费论文查重软件进行检测,选择安全保证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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