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实际裁判中,法院大多只做程序性的审查,并不对依据的校规校纪做实质上的合理性审查。虽然在“甘露诉暨南大学案”之中,法院罕见的评判了暨南大学的校纪太过严格,根本没有必要因为一篇平时论文就开除学籍。但这个裁判出台后,也被很多人指责是越俎代庖,因为法院本不该去评价这些,要尊重大学自治。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大多数法院都很尊重大学校规校纪,不管是一次作弊就开除还是一次作弊就限授学位,都被法院认为“符合上位法规定,系授权行为”。不过,我还是认为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认定为“违反上位法”,并没有清晰的审查规则。更重要的是程序问题,也就是说是不是通知了学生,有没有相关的手续一类。当然,偶尔也有比较叛逆的,其在判词中如此说到:本案中,《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第六条“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将学位授予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直接挂钩,混淆了学位授予与学生管理的边界,有悖学位授予的根本目的。对于考试作弊学生,学校已有多种惩戒及处理措施,以作弊为由直接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明显不当。办学自主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学位授予行为涉及学生的基本权益,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应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在上位法规定以外附加非学术评价条件或作扩大解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处理的有效依据,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1]所以,开句玩笑说,碰上这种官司,碰见法官也很重要。2、学校记录的事实也很关键。在一个有趣的案例中,出现了在考场,前面的同学给她丢了一个小纸条,结果双双没有学位的情况。因为当事人一直不承认,并且坐在前面的同学还作为“污点证人”出庭证明,确实是自己主动丢小纸条的。即便学校再三强调确实作弊,但法院依然认为这有疑点:张晶在检讨书、一二庭审中均陈述未请求他人传递纸条,未打开纸条,不认可作弊。证人杜某出庭作证证实,纸条系其主动放到张晶考桌上的,但医科大处理决定对纸条的来历及张晶是否实施作弊行为等问题未予查明,仅凭考场记录即认定张晶构成夹带作弊行为,医科大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2]但话说回来,事实问题最终还是形成了相应的程序问题。这又回到之前的话题了。3、学校的反击是很弱的如果一切顺利,法院支持诉请,要求学校在60日颁发学士学位给相对人,但是学校又以学位委员会全票不通过为由不颁发?这将如何解决此类的流氓行为,也已经有裁判给出了答案,制止了这种实质上否定法院裁判的行为:2018年5月原告在民心网投诉被告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一事,后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原告学士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日根据上述投票结果作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不授予朱健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辽石化大〔2018〕148号),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原告不服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朱健楠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评定过程中,没有对其学业水平进行审查,仅因其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处分而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关于授予学位的程序规定。[3]说了这么多,学位在何方呢?显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因为这个能不能胜诉是不确定的。